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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958--北京汽车: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2018年03月22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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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 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對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 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BAIC MOTOR CORPORATION LIMITED*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958) 修訂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的公告,當中載有有關本公司與戴姆勒於 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ii)本公司日期為2016年10 月20日的公告,當中載有(其中包括)有關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北京奔馳與北 汽集團於商標許可協議項下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及(iii)本公司日期為 2016年11月12日的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有關本集團與北京汽車集團財務 於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 修訂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 董事會於2018年3月22日決議將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本公司向戴姆勒購買零 件、部件及材料的交易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幣1,499.60百萬元及人 民幣263.09百萬元分別修訂為人民幣1,924.8百萬元及人民幣574.0百萬元。 於本公告日期,戴姆勒持有本公司10.08%股權,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因此,戴 姆勒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公司與戴姆勒之間於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擬進 行的交易構成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1 由於有關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本公司向戴姆勒購買零件、部件和材料的交易 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小於5%,對2018年及 2019年年度上限的上述修訂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 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修訂商標許可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 董事會於2018年3月22日決議將商標許可協議項下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的商 標許可費用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幣607.1百萬元及人民幣707.7百萬 元分別修訂為人民幣744.5百萬元及人民幣900.8百萬元。 於本公告日期,北汽集團持有本公司約44.98%股權,為本公司唯一控股股東。 因此,北汽集團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北京奔馳與北汽 集團之間於商標許可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 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商標許可協議項下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商標許可費用2018年及 2019年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小於5%,對2018年及2019年年 度上限的上述修訂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 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 董事會於2018年3月22日決議將(i)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 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幣12,500.0百萬元及人民幣12,500.0百萬元分 別修訂為人民幣16,000.0百萬元及人民幣16,000.0百萬元;及(ii)本集團在北京汽 車集團財務存款的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由人民幣193.2百萬元及 人民幣193.2百萬元分別修訂為人民幣292.8百萬元及人民幣292.8百萬元。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唯一控股股東及關連人士北汽集團持有北京汽車集團財 務56%的股權,因此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為北汽集團的聯繫人。故此,北京汽車 集團財務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集團與北京汽車集團財務之間於金融服務框 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2 由於有關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 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對2018年及 2019年年度上限的上述修訂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 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 本公司將召開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以就(其中包括)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 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 度上限取得獨立股東批准。北汽集團及其聯繫人將於本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 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全部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就修訂金融服務框 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 2019年的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嘉林資本將獲委任為獨立財務顧問以 就相同事宜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有關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 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進一步詳情、嘉林 資本就修訂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 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 意見函件及獨立董事委員會就相同事宜致獨立股東的函件及其投票推薦建議的 通函,連同本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通告,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I. 背景 茲提述(i)本公司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的公告,當中載有有關本公司與戴姆勒 於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ii)本公司日期為2016 年10月20日的公告,當中載有(其中包括)有關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北京奔 馳與北汽集團於商標許可協議項下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及(iii)本公司 日期為2016年11月12日的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有關本集團與北京汽 車集團財務於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的資料。 3 II. 修訂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 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 根據一般供貨系列協議,本公司將向戴姆勒購買用於製造和生產汽車的零 件、部件、材料和服務。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的公告所披露,截 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有關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本公司向戴姆勒購 買零件、部件和材料的交易的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年度上限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 本公司向戴姆勒購買零件、 部件和材料的交易 434.10 1,499.60 263.09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 據董事所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有關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本公司 向戴姆勒購買零件、部件和材料的交易的實際交易金額為人民幣96.4百萬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的經修訂年度上限 根據本公司於2018年及2019年向戴姆勒購買零件、部件和材料總金額的預 估,董事會於2018年3月22日決議修訂相關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如下: 經修訂年度上限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 本公司向戴姆勒購買零件、部件和 材料的交易 1,924.8 4 574.0 釐定經修訂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基準 本公司在釐定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本公司向戴姆勒購買零件、部件和材料 的交易的經修訂年度上限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i) 預期未來兩年戴姆勒相關零件、部件和材料的全球標準價格將進一步增 長;及 (ii) 為應對於2018年及2019年戴姆勒零件、部件和材料的價格及使用量出現 任何未能預期的增長,本公司在於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購買零件、部 件和材料的交易的經修訂年度上限中預留了一定緩衝。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戴姆勒持有本公司10.08%股權,為本公司主要股東。因此, 戴姆勒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公司與戴姆勒之間於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 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本公司向戴姆勒購買零件、部件和材料的 交易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小於5%,對 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上述修訂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 年度審核及公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一般供貨系列協議項下本公司向戴姆勒購買 零件、部件和材料的交易的經修訂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 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以下董事,Hubertus Troska先生及Bodo Uebber先生亦在戴姆勒擔任職位。因 此,彼等被認為在本公司與戴姆勒擬進行的上述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重大權 益,故已在董事會會議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述人士外,其他董事 概無於相關交易中擁有任何利益。 5 III. 修訂商標許可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 商標許可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 根據商標許可協議,北京奔馳獲北汽集團非獨家許可,可在其公司名稱和北 京奔馳製造及裝配的乘用車上使用「北京」商標。北京奔馳須定期向北汽集團 支付商標許可費用。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16年10月20日的公告所披露,截至 201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有關商標許可協議項下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 的商標許可費用的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年度上限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 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 支付的商標許可費用 555.4 607.1 707.7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 據董事所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商標許可協議項下北京奔馳向北汽 集團支付的實際商標許可費用為人民幣512.0百萬元。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的經修訂年度上限 根據北京奔馳於2018年及2019年向北汽集團支付商標許可費用的預估,董事 會於2018年3月22日決議修訂相關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如下: 經修訂年度上限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 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的商標許可費用 6 744.5 900.8 釐定經修訂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基準 本公司在釐定商標許可協議項下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的商標許可費用的 經修訂年度上限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i) 北京奔馳過往向北汽集團支付的商標許可費用及增長幅度:2017年度北 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的商標許可費用較2016年度增長了45.3%; (ii) 平均每台汽車的淨收入的預期增加:由於售價高的車型預期佔比將會提 高,平均每台汽車的淨收入將相應增長,進而導致商標許可費用的預期 增長;及 (iii) 北京奔馳於2018年及2019年的發展策略和業務擴張計劃:預期北京奔馳 的整車銷售量於2018年及2019年度將繼續增加。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北汽集團持有本公司約44.98%股權,為本公司唯一控股股 東。因此,北汽集團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公司非全資附屬公司北京奔馳 與北汽集團之間於商標許可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於上市規則第14A章 項下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有關商標許可協議項下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商標許可費用2018年及 2019年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小於5%,對2018年及2019 年年度上限的上述修訂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審核及公 告的規定,但獲豁免遵守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商標許可協議項下北京奔馳向北汽集團支付 的商標許可費用的經修訂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以下董事,徐和誼先生、張夕勇先生及張建勇先生亦在北汽集團擔任職位。 因此,彼等被認為在北京奔馳與北汽集團擬進行的上述持續關連交易中擁有 重大權益,故已在董事會會議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述人士外,其 他董事概無於相關交易中擁有任何利益。 7 IV. 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 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將向本集團提供金融服務,該 等金融服務主要包括:(i)存款;(ii)貸款及委託貸款;(iii)包括票據貼現及承 兌、融資租賃、結算及委託貸款代理在內的其他金融服務;以及(iv)須取得中 國銀監會相關許可的其他服務。誠如本公司日期為2016年11月12日的通函所 披露,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 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的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年度上限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 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 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 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 財務存款的利息收入 12,500.0 12,500.0 12,500.0 193.2 193.2 193.2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實際交易金額 據董事所知,截至2017年12月31日止年度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 實際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載列如下。 實際交易金額 截至2017年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 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 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利息收入 8 12,389.6 134.8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的經修訂年度上限 根據本集團於2018年及2019年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 收入的預估,董事會於2018年3月22日決議修訂相關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 限如下: 經修訂年度上限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 12月31日止年度 (人民幣百萬元)(人民幣百萬元) 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 最高日結餘 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 利息收入 16,000.0 16,000.0 292.8 292.8 釐定經修訂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基準 本公司在釐定上述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 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的經修訂年度上限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 (i) 本集團過往及預期的銷售收入:本集團取得的部分銷售收入通常體現為 本公司在銀行及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的存款。銷售收入的增長將直接影響 本集團在銀行及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的存款餘額。2017年度,本集團銷售 收入較2016年度同比增長15.5%,其中北京奔馳延續高速增長,實現整 車銷售42.3萬輛,同比增長33.3%。與北京奔馳相關的收入由2016年度的 人民幣85,312.0百萬元增至2017年度的人民幣116,772.9百萬元,同比增 長36.9%。2018及2019年,本集團的銷售收入預期將繼續增加;及 (ii) 於2017年12月31日,本集團的全部存款餘額較2016年9月30日的存款餘 額(即金融服務框架協議簽訂時所參考的相關數據)增加了26.7%。 上市規則的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唯一控股股東及關連人士北汽集團持有北京汽車集團 財務56%的股權,因此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為北汽集團的聯繫人。故此,北京 汽車集團財務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本集團與北京汽車集團財務之間於金融 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於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本公司的持續 關連交易。 9 由於有關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 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最高適用百分比率超過5%,對2018 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上述修訂須遵守上市規則第14A章項下的申報、年度 審核、公告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董事意見 董事(不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彼等在考慮嘉林資本的意見後,對金融服務 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的經 修訂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的意見將載於向股東寄發的通函所載獨立董事 委員會函件內)認為,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 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的經修訂2018年及2019年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 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 以下董事,徐和誼先生、張夕勇先生及張建勇先生亦在北汽集團擔任職位。 因此,彼等被認為在本集團與北京汽車集團財務擬進行的上述持續關連交易 中擁有重大權益,因而已在董事會會議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除上述人 士外,其他董事概無於相關交易中擁有任何利益。 V. 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 本公司將召開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以就(其中包括)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 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 的年度上限取得獨立股東批准。北汽集團及其聯繫人將於本公司2017年年度 股東大會上就相關決議案放棄投票。 本公司已成立獨立董事委員會(包括全部獨立非執行董事)以就修訂金融服務 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 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向獨立股東提供意見。嘉林資本將獲委任為獨立財務 顧問以就相同事宜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提供意見。 一份載有(其中包括)有關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 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進一步詳情、 嘉林資本就修訂根據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 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 立股東的意見函件及獨立董事委員會就相同事宜致獨立股東的函件及其投票 推薦建議的通函,連同本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通告,將適時寄發予股東。 10 VI. 一般資料 有關本公司的資料 本公司為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中國領先的乘用車製造商。本公 司於中國從事廣泛且多樣的乘用車車型設計、研發、製造及銷售,亦提供相關 服務。本公司提供多種乘用車車型,覆蓋中大型、中型、緊湊型及小型轎車、 SUV、MPV及交叉型乘用車產品,可滿足消費者對不同種類車型的要求。 有關戴姆勒的資料 戴姆勒是一家於1886年在德國成立的公司。按全球銷量計算,戴姆勒為最大 的豪華汽車及商用車生產商之一,其主要業務包括生產豪華汽車、卡車、輕 型商用車及客車,並對該等產品提供定製服務。 有關北京奔馳的資料 北京奔馳(前稱北京吉普汽車有限公司及北京奔馳 - 戴姆勒•克萊斯勒汽車 有限公司)於1983年7月1日在中國註冊成立,為本公司擁有51.0%股權的本公 司非全資附屬公司,其餘下49.0%股權則由戴姆勒直接或間接擁有,其業務 範圍包括研發、發動機和整車生產以及銷售及相關服務。 有關北汽集團的資料 北汽集團為於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國有企業,註冊資本約為人民幣199.56億 元。北汽集團主要業務包括生產、銷售及進出口汽車與零件、國有資產經營 及管理、投資及投資管理、技術開發、服務與諮詢及房地產開發與銷售。 有關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的資料 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為於2011年11月在中國註冊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受中 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頒佈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規管。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的主要業務範疇包括:提供財務及融資顧問、信 貸鑒證及相關諮詢與代理服務;協助結算;進行經批准的保險代理業務;提 供擔保;處理委託貸款;提供票據承兌及貼現;處理賬戶間內部轉賬結算及 為相關結算及清算提供方案設計;吸收存款;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進行同 行拆借;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 融資租賃;及固定收益類證券投資。北京汽車集團財務目前註冊資本人民幣 25億元,由北汽集團、北京汽車投資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及北京海納川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有56%、20%、14%及10%。 11 VII.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北京汽車集團財務」 指 北京汽車集團財務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 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北汽集團的附屬公司 「北汽集團」 指 北京汽車集團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 國有企業,為本公司的唯一控股股東 「北京奔馳」 指 北京奔馳汽車有限公司(前稱北京吉普汽車 有限公司及北京奔馳 - 戴姆勒•克萊斯勒汽 車有限公司),於1983年7月1日在中國註冊成 立,為本公司擁有51.0%股權的本公司非全資 附屬公司,其餘下49.0%股權由戴姆勒直接或 間接擁有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中國銀監會」 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本公司」 指 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 正式註冊成立並有效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H股於香港聯交所上市 「關連人士」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關連交易」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戴姆勒」 指 戴姆勒股份公司,一家於1886年在德國成立 的公司,為本公司的主要股東(持有本公司的 10.08%權益)及關連人士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指 本公司與北京汽車集團財務於2016年10月20 日訂立的金融服務框架協議 12 「一般供貨系列協議」 指 本公司與戴姆勒訂立的一系列協議,內容有 關本公司自戴姆勒購買汽車製造及生產所用 的零件、部件、材料以及服務,有關詳情請 參閱本公司日期為2017年7月12日的公告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份以港元認購及買賣, 並在香港聯交所上市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委員會」 指 由全體獨立非執行董事(即葛松林先生、黃 龍德先生、包曉晨先生、趙福全先生及劉凱 湘先生)組成的董事會轄下獨立委員會已告成 立,以就有關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 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 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向獨 立股東提供意見 「嘉林資本」或 「獨立財務顧問」 指 嘉林資本有限公司,一間根據證券及期貨條 例(香 港 法 例 第571章)可 從 事 第 六 類(就 機 構融資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 將獲委聘為獨立財務顧問,以就有關修訂金 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在北京汽車集團 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息收入2018年及 2019年的年度上限向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 股東提供意見 「獨立股東」 指 毋須就將於本公司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上提 呈的有關修訂金融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本集團 在北京汽車集團財務存款的最高日結餘及利 息收入2018年及2019年的年度上限的決議案 放棄投票的股東(北汽集團及其聯繫人除外) 13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 時修訂)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中國的法定貨幣人民幣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主要股東」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涵義 「商標許可協議」 指 北京奔馳與北汽集團於2003年2月28日訂立的 商標許可協議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北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秘書及公司秘書 顧鑫 中國,北京,2018年3月22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董事長兼非執行董事徐和誼先生;非執行董事張夕 勇先生及張建勇先生;執行董事陳宏良先生;非執行董事邱銀富先生、Hubertus Troska先生、Bodo Uebber先生、郭先鵬先生、王京女士及朱保成先生;獨立非執 行董事葛松林先生、黃龍德先生、包曉晨先生、趙福全先生及劉凱湘先生。 * 僅供識別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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