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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指南2015-05-教学管理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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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 行) 教字[2013]17 号 为了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 范教学过程管理,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 能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结合我校教学改革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 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 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 假逾期无故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有关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新 生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取得学籍。如有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 明其在一年内可治愈并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生工 - 57 - 作处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规定期限 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 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未按期 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者,经二级甲等(含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愈,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生工作 处提交入学申请,凭学生工作处通知,按时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即可以当年新生身份办理入学手续。对复查不合格或未按 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三学期制,每学年分秋、春、夏三个学期。在籍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年秋季学期开学时须缴齐本 学年费用,缴费后方予以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 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对不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费 第五条 我校本科生标准学制为 4 年,弹性学习年限为 3-6 年。学生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但在校最长学习 年限不得超过 6 年。 (一)学生休学、停学、个性化学习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二)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 58 - 第六条 学生在学制年限内,按入学时确定的标准缴纳学费,学 制年限外,按延长年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具体收费政策与标准见相 关文件。 第七条 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未缴纳学费者不予 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绩证明。 第八条 申请减免、缓交学费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 续后给予记载成绩。未按规定申请学费减免、缓交,或申请未获批准 者,需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正式记载课程成绩,不出具成 绩证明。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 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活动。上课不迟到、不早退。学生上课或参加实 验、实习、设计(论文)与规定参加的会议等,都应实行考勤。 第十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上课或参加教学活动者,应事先 办理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学 生,根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给予批评教育, 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学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军事训练、实习等,学 生无故不参加者,每天按旷课五学时计。 - 59 -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三日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 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批;超过三日由主管院长审批。事假一般不得 超过两周。因病请假应附学校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请假期满仍 不能回校学习,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否则 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第十四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两周以 上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五条 个性化学习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目标与毕业要求, 参照所在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修读课程。学生也可在院系及学业指导 中心专家指导下根据自己的个人潜力和学术兴趣制定个性化学习方 案,提前修读或“缓修”部分课程。 (二)学生修读课程应遵从知识积累的科学规律,有预修课程的 应先修读预修课程,未修读预修课程或虽修读但成绩未合格者,不 能选修后续课程。 (三)学生每学期个性化学习计划中的课程总量应不超过 30 学分。 一、二年级的春、秋季学期,学生个性化学习计划中的课程总量每学 - 60 - 期应不少于 20 学分。三年级的春、秋季学期,学生个性化学习计划 中的课程总量每学期应不少于 15 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规定参加选课。未经注册选修的课程, 不得参加课程考核,不给学分、不记成绩。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 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按“旷 考”记载。学生可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 定》进行选、退课操作。 第十七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同时便于学生进行个性化 学习,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情况申请免修、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详 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可根据《关于学生 修读双学位及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申请跨学科修读双学位或跨专业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九条 课程重修 学生可以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申请重新修读课程。 第二十条 放弃课程修读 学生在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学习时,可以根据《中 国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申请放弃部分选修类课程的 修读。 - 61 - 第五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可采用笔试(闭卷、 开卷或半开卷)、口试或做论文等方式进行,由主讲教师自主确定。 第二十二条 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考勤方式。凡全程考 勤的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 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放弃(quit)”记载;凡抽查考 勤的课程,三次抽查未到课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 “放弃(quit)”记载。 第二十三条 缓考 (一)学生因病或遇到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须于考前书面请假, 提交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或有关证明,经班主任签字,送院教 学办公室报主管院长批准后,可以缓考。 (二)缓考学生可以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申请“重修”或“重考”该门课程。 第二十四条 补考 学生所修课程的考核不合格,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补考和 重修管理规定》申请“补考”或“重修”。 第六章 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考试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 测验、作业、论文、听课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考试成绩(包 - 62 - 括期中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 50%-70%,其余按平时成绩(包括听 课、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成绩)计算,具体比例由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 第二十六条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 课外作业、课堂讨论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七条 各门课程最后确定的所有成绩中,优秀率(85 分及 以上)不宜超过 30%。对于全校性通修课程,并采用统考方式考核的, 以全校总体分布统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与等级制 (五等级制 和二等级制)。 (一)需要严格考核的通修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采用百 分制记载。百分制成绩,60 分(含 60 分)以上为及格,85 分以上(含 85 分)为优秀。 (二)不宜精确考核的课程,如综合素质选修课程、实践类课程、 部分人文社科类及部分专业选修课程等可采用五等级制记载。五等级 - - 制成绩记载为:A、B、C、D、F,其中 F 为不及格,A 以上(含 A )为 优秀。 (三)讲座类课程、部分实践类教学活动及其它不便用百分制和五 等级制考核的课程,以及重在鼓励学生参与的教学活动可采用二等级 制记载。二等级制成绩记载为“通过”、“不通过”。 (四)百分制与五等级制成绩记载方式的对应如下: - 63 - 百分制 五等级制 学分绩点 100-95 A + 4.3 94-90 A 4 89-85 A - 3.7 84-82 B + 3.3 81-78 B 3 77-75 B - 2.7 74-72 C + 2.3 71-68 C 2 67-65 C - 1.7 64 D + 1.5 63-61 D 1.3 60 D - 1 <60 F 0 第二十九条 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 GPA 的计算方法为: GPA  课程学分 * 课程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 (采用二等级制记载的课程成绩不参与 GPA 计算。) 第三十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选修课程并参加所选课程所有教学 环节的考核,考核无论及格或通过与否,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成绩均予以记载,并同时参与 GPA 计算。 - 64 -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造成考试成绩不佳时,累计最多可 以申请放弃两门次课程成绩,具体规定见《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 成绩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发生缓修、缓考、补考、重修、重考,旷考、 作弊等情况时,成绩记载可以依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成绩管 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科专业调整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院系进行学科内的专业调整,由相关学院组织 进行,结果报送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全校性专业选择 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学校 在春季学期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计划(遴选标准和具体要求由接收院系 制订)。学生按个人兴趣进行申请,接收院系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参 照入学一年的成绩综合考虑,遴选录取。 第三十五条 中期分流 学生在二年级可以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部分学科专业的中期 分流。春季学期,适合中期分流培养的学科专业申报中期分流计 划,由教务处向学生统一公布,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进行申请, 由中期分流接收院系遴选录取。 - 65 - 第三十六条 其它年级专业调整 二年级及更高年级的学生每学期均可申请转专业,春季学期转专 业的申请时间为 14-16 教学周,秋季学期转专业的申请时间为 16- 18 教学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七条 原则上高年级学生不宜进行跨学科的专业调整。一 般,三年级可在学院内调整专业,四年级只能调整专业方向。国防生 和定向生申请专业调整时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八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定时,按学生最 终所在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执行。经批准缓修的课程,在调整专业后 不再要求的,可以不再修读。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由外校转入 的学生须经有关学院对其已修课程进行考核、审查并报学校批准。 第八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 学期 1/3 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学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 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申请休学者,须填写休学申请,经所在学院、教 务处审核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 66 - 由学生所在院(系)发给学生休学通知,并报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春季学期十四周(含十四 周)以后、秋季学期十六周(含十六周)以后申请休学的学生,应办 理一学年休学(含当学期)手续。因病经学校批准可以延长,但累 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留学、家庭特殊困难等原因需中途 停学,经本人申请、家长签字,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可保留 学籍停学。保留学籍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与休学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二 年。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在 校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每学期第一周至第四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者,不收 取当学期学费;第五周至第十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者退还当学期三分之 二学费;第十一周至第十五周内办理休、停学手续者退还本学期三分之一 学费;第十六周以后办理休、停学手续者,不退还当学期学费。 第四十六条 休、停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后 离校,不得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否则按违纪处理,直至取消学 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停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 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在休 - 67 - 学、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则取消学籍。学生因病休学 回家疗养期间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办理休学或停学手续后,当学期所选课程记为 “缓修”。复学后跟随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九条 学生休学或停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 明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休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同时提交二级甲 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病已痊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 由学校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 后方可复学。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二)停学者需填写《复学申请表》,附家长签字的个人复学申 请,并提供停学期间所在地街道(乡)政府或接受单位开具的行为 表现证明,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五十条 休、停学期满后两周之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 视为自动退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停学期间,不得报 考其他学校。 - 68 - 第九章 学习警示与退学 第五十二条 对当前所有课程未获学分累计达到 10 学分以上 (含 10 学分)的学生,予以学习警示处理。 第五十三条 对当前所有课程未获学分累计低于 6 学分的警示 期学生,予以解除学习警示处理。 第五十四条 对当前所有课程未获学分累计达到 20 学分以上 (含 20 学分)的学生,予以退学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因学籍异动进入下一年级的学生,除需执行以上 规定之外,若在校期间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低于 15 学分,予以退学 处理。 第五十六条 除学业原因之外,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 学处理: (一)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且不符合结业条件者; (二)需休学而拒不办理休学手续或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三)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达到复学要求或经复查不合格不准 复学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能再继续学习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 学习者; (五)停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或未被批准复学者; (六)自行离校连续超过两周者; - 69 - (七)学生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可持必要的证明向所在院(系) 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退学; (八)按照学籍管理其他条文规定应予退学者。 第五十七条 对于达到学习警示的学生,学校以教字文件公布, 院系向学生发放《学习警示通知书》,由院系教学负责人或学业指导 中心专家指导学生以重修不及格课程为主制定切实可行的个性化学 习方案。 第五十八条 对于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由院系向学生发放《退 学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公告视同送达。 第五十九条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后,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 陈述和申辩,经院系签署意见后提交“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籍管理工 作委员会”进行审议和仲裁。 第六十条 学籍管理工作委员会根据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于 每学期(春、秋季学期)安排一次会议集中审议学生提出的申诉,并 以书面形式给出审议和仲裁的结果,送达学生。 第六十一条 学生接到《退学通知书》或《申辩结果通知书》后, 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学校自文件下发之日注销其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70 -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 生,可授予优秀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也可采取颁发奖学金、减免学 费等方式给予鼓励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学生,如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未 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者请假逾期不归,学校将依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 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五条 毕业资格预审核 (一)学校对四年级学生在秋季学期开学初进行毕业资格预审核, 完成所修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前三学年学习要求者,自动进入毕业年 级。 (二)若学生所获培养方案内有效学分与所修专业指导性学习计 划要求相差大于 15 学分,原则上不能进入毕业年级,跟随下一年级 安排学习计划。 (三)进入毕业年级的学生,在毕业资格审核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根据具体情况按结业或肄业离校。 - 71 - 第六十六条 提前毕业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在三年级秋季学期开学两周内提出申请, 由学院根据专业指导性学习计划进行审核,提前毕业的学生应至少完 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的 85%以上,GPA 不低于 3.0,且其余课程和毕 业论文可在一年内修读完成,由所在学院核准后,准予提前毕业,列 入毕业年级,并缴纳相应学费。毕业资格审核时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按结业或肄业离校。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并达到 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 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八条 修读双学位的学生,满足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 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授予双学位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证书;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证 书。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年级学生在四年级春季学期开学初进 行毕业资格审核,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学生所获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的总学分(含毕业论文)相差小于 20 学分者,做结业处理; (二)学生所获专业培养计划内的课程学分与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的总学分(含毕业论文)相差大于等于 20 学分者,做退学处理。 第七十条 结业学生在离校后至入校后 7 年内可申请回校以旁 听方式重修重考课程(或补做毕业论文),修满学分,成绩合格,达到 - 72 - 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 未修满课程学分或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发放结业证书。逾期不符 合毕业要求或不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者,学校不再受理。 第七十一条 对于修满一年以上,所修培养计划内课程获得 30 学分以上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对于自动退学、取消学籍和受 纪律处分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学校所颁发的毕业(学位)证书、结业证书、 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不予补发。需证明学历的,经本 人申请、所在单位和校档案馆证明,可发给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试行草案在试行过程中与上级教育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涉及与国 家法律相关的内容以国家法律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13 年 9 月起施行,适用于 2013 级及以 后入学的所有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其它年级参照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3 年 8 月 6 日 - 73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 教字[2012]15 号 一、选、退课 第一条 本科生的所有课程均实行网上选课。 第二条 未在网上注册选修的课程,一律不给学分,不记成绩。 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正式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 者,该课程成绩按“旷考”记载。 第三条 学生所修专业每学期开设的各类必修课程默认为学生该 学期的已选课程,若因特殊原因无法修读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缓修”。 第四条 因伤、病、残等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 学生,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和体育教学部主任批 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可参加保健课学习。 二、免修 第五条 为了贯彻因材施教的原则,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 况,申请免修部分课程。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系统掌握某门学 科专业课程的内容,可在开学初提出免修申请、参加院系统一组织 的免修考试,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参加高年级开设课程的 期末考试作为免修考试。 - 74 - 第六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课、综合素质选修 课、体育课、实验、实践课、军事训练、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 计) 。 第七条 春、秋季学期末,各院(系)需将下学期开学计划开设 的免修考试课程报教务处,同时可针对具体课程提出参加免修考试 的预修课程和其它要求。 第八条 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在 85 分(含 85 分)以上者,方可获 得免修资格;考试成绩在 85 分以下者不予免修。获得课程免修资格者, 课程考核成绩将于学期末记入成绩档案,同时获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免听 第九条 对成绩优秀(GPA>=3.0)、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指 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批准,可以免听自 修部分课程,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自修 1 门课程。学生选修的课 程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后,可申 请免听自修其中最多两门课程两个单元的冲突部分。 第十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综合素质选修课、 体育课、实验、实践课、军事训练、生产劳动、毕业论文(设计) 。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或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 完成该课程应做的实验、作业和其它教学要求,方可参加考核。考核 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 75 - 四、放弃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学习时,可 以申请放弃部分课程的修读。每名学生累计最多可以申请放弃 2 门次 选修类课程的修读,必修类课程不允许申请放弃。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放弃课程修读,需于该课程的课堂教学结束 之前到所在院系教学办公室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放弃修读的课程成绩以“放弃(quit)”记载, 不参加 GPA 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不能参加“放弃修读”课程的补考,只能申请重 修,成绩档案中重修成绩不覆盖“放弃(quit)”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请放弃课程修读的同时需满足学校对学生各 学期的基本学分要求,否则会被“警示”或“退学”处理。 教务处 2012 年 7 月 25 日 - 76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教字[2013]18 号 一、补考 第一条 除公选、体育及实验课以外,所有课程的任课老师在期 末考试前,都应同时编写难易程度相同的 A、B 两套试卷,由院系教学 管理部门随机选定一份作为期末考试试卷,另一份密封作为补考试卷。 第二条 对于期末考试有学生未通过的课程(公选课除外) ,开 课院系要根据学生申请情况,给考试未通过的学生提供一次补考机会。 补考一般安排在春、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至第二周。 第三条 补考适用于参加相应课程学习,学期考核不及格的学 生。 “缓修” 、 “缓考” 、 “放弃课程修读” 、 “旷考”、 “作弊”及“违纪” 的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四条 补考学生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综合教务系统进行申请, 申请成功未参加补考者,成绩将被记为“旷考”。 第五条 每年夏季学期,学校将根据情况针对毕业班不及格人数 较多的课程安排强化教学。 第六条 因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如果在校学生仍有不 及格情况,学校将在毕业学期开学初安排此类课程的补考。 第七条 补考成绩可以由卷面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予以记 载。补考成绩不及格以卷面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及格一律以 60 分 记载。 补考成绩对原不及格成绩不予覆盖, 与原成绩同时参与 GPA 计算。 二、重修、重考 - 77 - 第八条 考试不及格课程,建议以重修的方式完成学习。 “缓修” 、 “放弃修读” 、 “旷考”、 “作弊”及“违纪”的课程必须通过重修的方 式完成学习。 第九条 申请重修的学生应参加教学过程,完成平时作业。 第十条 重修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重修成 绩如实记载,与原成绩同时参与 GPA 计算。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课程学习,在考试前因病或因故未能参加考 试而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以在该门课程的开课学期申请“重修” 或“重考” 。申请“重考”的学生也需在规定时间内上网选课,再通过 个性化学习申请免听。重考课程的成绩评定以期末考试为主,有期中 考试的课程应参加期中考试。重考成绩如实记载,参与 GPA 计算。 第十二条 对于“因参加学校组织的交流学习或其他活动缓考” 或“因病缓考且会影响正常毕业”的学生,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可以 参加该课程的开学 B 卷考核。考核成绩由卷面成绩、平时成绩综合计 算后给出,成绩如实记载,参与 GPA 计算。 第十三条 已及格课程重修 申请已及格课程重修需占用“放弃成绩”机会(见成绩管理规定), 申请修读门数与学生已“放弃成绩”门数累计不得超过 2 门次。 本规定自 2013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规定(教字【2012】16 号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教务处 2013 年 8 月 6 日 - 78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成绩管理规定 教字[2013]19 号 成绩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课程成绩是评价学 生学习效果及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成绩管 理工作,现对我校本科生特殊成绩处理办法及成绩单类型规定如 下: 一、“放弃课程修读”的成绩记载 学生在校期间因特殊原因造成学习困难、无法完成学习时,累计 最多可以申请放弃 2 门次选修类课程的修读。 经批准放弃修读的课程成绩以“放弃(quit)”记载,不参与 GPA 计算。 二、“缓修”和“缓考”的成绩记载 学生可以通过办理个性化学习或休(停)学手续申请课程“缓修”, 学生因病或遇到意外事故不能参加考试可以申请“缓考”。 经批准缓修(考)的课程成绩记载为“缓修(考)”,待学生重 新修读该门课程后,以考试成绩取代“缓修(考)”记载, “缓修(考)” 成绩不参与 GPA 计算。 毕业资格审查时,记为“缓修(考)”的课程若与毕业要求相关, “缓修(考)”成绩将自动转为“0”分,参与 GPA 计算;记为“缓修 (考)”的课程若超出毕业要求,“缓修(考)”成绩将被取消记载。 - 79 - 三、“旷考” 的成绩记载 学生擅自不参加课程考试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课程 成绩以“旷考”记载,成绩单上显示为“0”分,进行 GPA 计算时以 “0”分计。 四、“作弊”、“违纪” 的成绩记载 学生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课程成绩分别以“作弊” 或“违纪”记载,成绩单上显示为“0”分,进行 GPA 计算时以 “0”分计,同时将根据情节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 现较好者,由本人申请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五、补考和重修、重考的成绩记载 参照《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补考和重修管理规定》。 六、成绩复查 学生对课程成绩如有异议,可向开课院系提出复查申请。复查 申请应在课程考核结束后十周之内提出,由开课院系组织课程组及 相关教师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核,开课院系需在接到学生申请两周之 内将复查结果告知学生。 七、放弃课程成绩 学生在因特殊情况造成考试成绩不佳时,累计最多可以申请放弃 两门次课程成绩。被“放弃”的课程成绩不在成绩单上显示,不参与 GPA 计算。 - 80 - (1)学生申请放弃必修课程成绩,需重新修读该课程,获得新成绩。 (2)学生可以申请直接放弃选修课程的不及格成绩;如果学生获 得的选修课程学分超出毕业要求,也可以申请放弃超出部分的已及格 课程成绩。 (3)记载为“作弊”或“违纪”的课程成绩不允许申请放弃。 八、成绩单类型 (1)学业成绩档案(中英文):记载学生在校期间修读的、除最多两 门次“放弃成绩”之外的所有课程的成绩,包括多次修读同一门课程的 成绩,所有课程成绩均参与 GPA 计算(二等级制记分的课程除外)。 学业成绩档案主要用于保(考)研、办理出国成绩单及学校档案馆存 档。 (2)用于应聘就业的成绩单(仅提供中文):学生在应聘就业时可 申请出具此类成绩单。应聘就业成绩单在学业成绩档案的基础上,对 经重修或补考通过的课程,使用“60”分覆盖原不及格课程成绩,但 GPA 与学业成绩档案相同。 本规定自 2013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规定(教字【2011】25 号文件)同时废止。 教务处 2013 年 8 月 2 日 - 81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个性化学习管理办法 教字[2011]34 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考虑学生的学 习兴趣和发展志向,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使学生在专业 选择和学习进程等方面具有更大的选择空间,学校鼓励学生根据个人 情况制定个性化学习计划。 一、专业选择: 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条例(试行草案)》 (教 字[2011]22 号)的规定,学生在进校一年后可以进行专业重新选择。 1.各院系应充分了解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的原因和心理状况,积极 做好引导工作,防止盲目选择,原则上学生所在院系不得设置人为障 碍阻拦学生的重新选择。 2.学生在专业选择申请获批后,于下学期开学转入新专业学习。 3.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定时,按最终所在专业的培 养计划要求执行。经批准缓修的课程,在调整专业后不再要求的,可 以不再修读。 4.如果转专业申请未获批准,学生可以在学籍不变的情况下选修 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在毕业资格审核时若满足该专业的毕 业要求,可以申请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 82 - 二、个性化学习: 各学院需根据各自情况成立学习指导小组,负责接受学生关于学 业问题的咨询,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小组成员由院系教学负责人 及资深教授组成。学习指导小组每周需安排固定的咨询接待时间,每 学期需至少组织一次与学生面对面的交流活动。 1.成绩优秀、学有余力的学生,在符合修读专业培养方案基本要 求的前提下,在所在院系教学负责人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可以根据 自身学习能力制定符合个性发展的学习计划,提前修读部分课程或跨 学科选修课程。特别优秀的学生可以申请加入“英才实验班” ,实行 “本科─硕士”一体化的学习计划。 2.学习出现困难但尚未达到“学习警示”的学生,学生所在院系 的学习指导小组应及时向他们发出“学习警告” ,并帮助他们制定符 合自己能力的学习计划,可以适当减少每学期所修的课程学分数。 3.学习出现严重困难、达到“学习警示”的学生,各院系应为他 们安排专业指导教师,帮助他们制定符合自己能力的个性化学习计划 并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在警示期间应以重修不及格课程为主,尽快改 善学习状态。实行个性化学习计划的警示期学生学习状态没有改善, 达到退学条件者,按照退学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4.学生每学期个性化学习计划中的课程总量一般不得超过 30 学 分。一、二年级的春、秋季学期,学生个性化学习计划中的课程总量 每学期应不少于 20 学分。三年级的春、秋季学期,学生个性化学习 计划中的课程总量每学期应不少于 15 学分。 - 83 - 5.对于跨学科转专业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的学生,经 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论何种原因延长学习年 限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 2 年,逾期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籍处理结果和 修业情况,对他们做结业或肄业处理。 教务处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 84 - 关于学生修读双学位及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 教字[2013]20 号 我校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自 1995 年开办以来,在培养交叉学科的 复合型人才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受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为 了继续办好双学位专业教育,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提高办学效率和 办学水平,同时充分考虑我校人才培养定位,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 深入的形势要求,对现行的双学位和辅修专业的开办方式等作适当调 整,特制定此办法。 一、开办专业 我校目前已设置的所有本科专业。 二、开办方式 1.“单独开课”式:有单独开课条件的院系可在周末开办双学位 班,非本学科(专业)的学生,通过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 要求的课程,符合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 或辅修专业证书。 2.“自主选课”式:学生可在正常教学时段内自主选修非本学科 (专业)的双学位课程,达到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 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三、报名及修读时间 - 85 - 1.报名时间: (1)学生在二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习负担 情况,报名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2)学生在二年级春季学期、三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以报名 修读辅修专业。 2.修读时间: (1)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开设学期自二年级 春季学期至四年级秋季学期,毕业论文在四年级秋季学期进行。 (2)学生可以自二年级春季学期至四年级春季学期修读双学位 课程,离校后不得继续选修双学位课程。 四、选修资格 1.学生选修双学位专业要求与其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即 跨学科选修;辅修专业要求不同于主修专业即可。 2.学生在选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读课程 必须全部及格,成绩优秀,学有余力(排名居前 50%或 GPA 大于等于 3.0) 。 3.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课程出现不及 格课程时,建议学生适当减少或暂停双学位课程的修读,将主要精力 放至主修专业。 五、管理办法 1.每年秋季学期,各学院可以申报开办专业,制定双学位或辅修 - 86 - 专业的培养方案,并向学生公布。 2.学生无论以何种形式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都需在规定时间 内到开办学院办理学籍注册及缴费手续,否则修读成绩无法记入双学 位(辅修专业)成绩档案,亦无法获得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3.课程选修、重修及成绩记载规定: (1)学生可以在双学位课程开课 2 周之内申请退课,之后申请 退课者不予受理,擅自不参加学习或考试者成绩将被记为“旷考” 。 (2)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出现不及格课程允许重修、重考, 需按修读学分缴纳费用。每次修读成绩均计入系统,成绩单只显示最 后一次修读成绩。 (3)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课程不允许申请“已及格课程重修”或 “成绩放弃” 。 4.成绩转换规定:学生可以自三年级春季学期至毕业离校前到开 课院(系)教学办申请成绩转换,成绩一旦转出不得申请转回原成绩 单。 (1)“主修专业成绩”转为“双学位专业成绩” 学生可以选修双学位开设院系主修专业的双学位替代课程。课程 修读通过后,学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将该课程成绩由主修专业成 绩单转至双学位成绩单(需按双学位课程学分缴纳费用) 。 (2) “双学位专业成绩”转为“主修专业成绩” 选修双学位、辅修专业未达到学分要求的学生,可以在确定终止 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学习后,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将其修读的部分课程 成绩转至主修专业成绩单(可视为自由选修学分) 。 - 87 - 5.选修双学位、辅修专业学生的成绩档案由开办学院集中管理, 开办院系于学生四年级秋季学期学习结束后,对选修学生进行学分清 理。根据学分清理结果: (1)满足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且完成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 要求的所有课程及毕业论文者,授予双学位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证 书;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者,授予辅修专业证书。 (2)选修双学位未达学分要求,但获得 20 学分以上(含 20 学 分)者,可发给相应专业的辅修证书。 本管理办法自 2013 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规定(教字【2012】 12 号文件)同时废止,文件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3 年 8 月 6 日 - 88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对外交流课程认定及 学分转换管理办法(修订) 教字[2013]22 号 随着我校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我校与国内外高校及企业的交 流日益频繁,本科生交流活动规模不断扩大,交流形式更加多样化。 其中涉及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的交流活动主要为学期交流学习(一学 期或一学年)和暑期课程项目,需在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对其所修课 程、成绩及学分进行认定和转换。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本科生参与国际国内交流,加强对交流学习修 读课程的统一管理,规范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的程序,现根据 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交流学习认定基本原则 1.交流学习接收单位必须是与我校签订了校际、院(系)际合作 交流协议的国际国内大学或企业,或其某学科(专业)学术声誉(课 程水平) 、学术地位与我校相当的大学或单位。 2.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应基本符合我校相关院系专业教学计 划对学生培养的要求。 3.参观实习、文化交流类项目原则上不作为课程记载学分。 4.学生个人申请或以自费出国交流形式赴境外学习、实习,须在 离校前到教务处备案,经学校认定,所赴交流学习接收单位符合第一 - 89 - 条要求者,其修读课程成绩、学分可按照本规定予以转换;若未作备 案,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学分不予认可。 二、课程替代认定基本程序 1.提交交流学习计划表 学生离校前需充分了解交流学习接收单位交流学期的课程设置, 并对照我校教学要求,妥善安排学习计划,书面填写交流学习计划表, 同时提交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程审核表,由教务处组织替代课程开课 单位进行审定。 2.修改交流学习计划表 学生抵达交流学习接收单位后,因故需改变交流学习计划,应在 交流学期前四周内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课程的交流学习接收单位课 程审核表,经教务处组织相应替代课程开课单位审定批准后,可修改 交流学习计划表。 三、成绩记载与学分转换方式 1.学校在收到交流学习接收单位正式成绩单后进行课程认定和 学分转换,并完成成绩录入和相关材料存档。 2.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 2.1 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 我校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学校根据审定批准的交流学习计划 表,将本校被替代课程及学分记入个人成绩表,成绩按二等级制进 - 90 - 行记载,记为“通过”或“不通过” ;无替代关系的其他所有课程, 课程名称记载为“自由选修课程”,学分按交流学习接收单位的学时 折算后转换,成绩按二等级制进行记载。个人成绩单中交流学习成 绩仅作为学籍管理和毕业资格审核使用,不计入 GPA 计算。 2.2 英才班赴院所及企业联合培养学习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 英才班合作院所或联合培养企业按照我校培养计划规范要求 提供联合培养期间完整的课程设置和相关信息,经学校审定后纳入 培养计划。学生完成交流学习后,修读的培养计划内课程按照校内 课程管理,如实记载,计入 GPA 计算;修读培养计划以外的课程按照 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成绩记载及学分转换原则进行课程认定及学 分转换,成绩按二等级制进行记载,不计入 GPA 计算。 3.学生在交流期间修读的课程,以交流学习接收单位提供的纸质 成绩原件作为个人成绩表附件,不录入本校个人成绩表。个人成绩表 中将注明学生的交流学期及交流学习接收单位信息。 本办法对 2013 年秋季学期交流生开始执行,有关内容由教务处 负责解释。 - 91 - 关于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践教学方案(试行)的通知 教字[2013]14 号 各学院: 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的要 求,贯彻《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教思政[2012]1 号),提高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学生的 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经与相关部门共同研 究,结合我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改革,特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 学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 分,为必修环节。 二、课程设置 改革后,培养方案中思想政治教学模块课程设置为: 课程名称 开课学期 学时/学分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大一秋 60 学时/3 学分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大一春 60 学时/3 学分 《中国近代史纲要》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理论体系概论》 大二秋 40 学时/2 学分 大二春 60 学时/3 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 大一秋至大四秋 3 学分 《形式与政策》 (讲座) 大一秋至大四秋 1 学分 新的教学方案中,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集中设置,并对原《毛 - 92 - 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程重新设计,教学安 排为: 《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理论教学 3 学 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3 学分。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分为课 堂实践环节 1 学分和社会实践环节 2 学分。课程设计应体现理论与实 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三、教学组织及考核方式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课堂实践环节由《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课任教师组织完成。课任教师在学期初结 合课程内容布置相关实践选题,由学生自由选定后在教师指导下完成 小论文或调研报告,课程结束时提交。课任教师根据论文或调研报告 以及学生完成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考核,成绩记载为二等级制, “通过” 即获得课堂实践环节 1 学分。 社会实践环节由学校相关部门精选有代表性的实践项目,结合思 想政治课教学要求,引导学生参加实践活动,达到思想政治理论课实 践教学的培养目标。社会实践项目组织单位将实践项目教学内容、组 织形式、管理办法及考核方式等报送教务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纳入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方案,并负责完成项目的教学组织和考 核。学生可选择参加其中任一实践项目完成社会实践教学要求。社会 实践环节成绩记载为二等级制, “通过”即获得社会实践 2 学分。 学生获得课堂实践 1 学分和社会实践 2 学分后即满足《思想政 治理论课实践》课程教学要求,两部分合并后记入学生成绩单。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教学方案(试行)自 2011 级学生开始实施, - 93 - 有关内容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务处 2013 年 6 月 30 日 ----------------------------------------------------------注: 《思想政治理论课实践》社会实践项目详见 BBS 教学信箱版。 - 94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大学生研究计划”管理办 法 教字[2015]17 号 一、宗旨与背景 实施“大学生研究计划”是科教结合、提高本科生培养质量、 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手段。为进一步深化我校本科教学改革和创办 一流研究型大学,推进“全院办学、所系结合”的办学方针。鼓励 本科生参与科研工作或到科研院所开展科学研究实践活动,进一步 规范创新教育教学管理环节,做到管理有序,现对原管理办法进行 修订。 二、目标与任务 通过有计划地组织本科学生,在理论知识学习和基本技能训练 的同时,目的明确地参与教师的科研活动,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探 索、研究和发现,以丰富他们的实践知识,培养他们的创新意识和 创新能力、交流能力、独立工作的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从而使 他们所学的知识得到巩固和提高,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科学研究思 路、方法和手段。 学生利用业余时间、或暑季学期,通过完成教师交给的一项具 体任务,参与教师的科研项目,或完成大学生自己提出并获得批准 - 95 - 的一个科研课题(或设想),通过累积 200 个小时以上的工作和研 究,并基本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 大学生研究计划的科研任务可以结合导师的科研项目确定,也可 以是指定的旨在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其他任务。任务的选择和教学过 程,必须重视和突出对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而不是简单地完成任 务。 三、实施步骤 1.学生与愿意接收大学生研究计划的导师交流,确定科研课 题。 2.在教务系统上填写提交大学生研究计划申请表,导师审核通 过后所在院系审核通过立项; 3.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并参加课题组的各类活动; 4.在教务系统上填写提交中期检查表,导师审核通过后所在院 系审核通过中期检查; 5.撰写总结报告(研究论文),在教务系统上填写提交结题申 请表,导师审核通过后所在院系审核通过; 6.参加院系组织的结题答辩报告会,评定成绩; 7.成绩记载与奖励。 四、教学形式与要求 - 96 - 参加大学生研究计划的学生应为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已完成了四 个学期的学业且所学课程全部合格。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科研活 动,指导教师应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暑期期间导师每周 (在学期期间每两周)应与学生会面一次,以了解学生的工作进展, 讨论在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引导学生确定下一步将要进行的工作,向 学生介绍科学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手段,指导学生如何查找相关的信 息。学生在导师课题组中进行大学生研究计划时,应积极参加教师课 题组的各种活动。 所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承担科研任务的教师均可担任大学生研 究计划的导师,原则上每期计划中级职称的导师所带学生不得超过 3 人,副高职称的导师所带学生不得超过 5 人和正高职称的导师所 带学生不得超过 8 人,并要求每个学生所做的课题不同。在实施大 学生研究计划过程中,应注重对学生的科研能力培养,导师应定期 向学生介绍自己研究领域的前沿动态,以及如何选题和如何申请研 究经费等方面的实践经验,避免重使用轻培养的现象发生。导师对 委派的博士研究生辅导学生应明确其职责和要求。 五、学分与成绩记载 学生参加一项大学生研究计划,达到预期研究目标,通过考核结 题,可获得 4 个学分(自由选修类)。学生在校期间可参加多项大学 生研究计划,并全部记录学业档案。成绩记载按五等级制,参加 GPA - 97 - 计算,多次参加的以最高一次成绩计算,学分仅获一次。凡通过结题 有评定成绩的不得放弃,课题中途中止不能结题的不予记载成绩。 六、时间安排 学生确定导师和研究课题后, 每年 5 月或 11 月在教务系统上填 写提交大学生研究计划申请表,导师审核通过后所在院系审核通过立 项。学校每年 9 月下旬集中统一办理课题结题事宜。学生可根据本人 课题的实际情况及导师的意见,在符合结题的条件下,在教务系统上 填写提交结题申请表,导师审核通过后所在院系审核通过,参加 9 月 下旬院(系)组织的结题答辩。大学生研究计划结题以各院系为单位 组织答辩,评定学生最终成绩并确定推荐校级优秀奖学生名单,各院 系每期结题学生成绩优秀率不超过 50%。各院系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 校优名单在教务系统上确认,教务处组织最终评定发文表彰。 学生暑季学期赴科研院所做大学生研究计划为 7 月初至 8 月底。 5 月份院(系)与相关科研院所联系确定人数,6 月份确定学生名单, 7、8 月为大学生研究计划活动时间。赴科研院所做大学生研究计划的 申请、中期检查、结题申请等流程与在校内做大学生研究计划的一致。 赴科研院所做大学生研究计划的必须回学校参加所在院系组织的结 题答辩才能获得学分。 学生暑季赴境内外大学以研究项目为目的的交流计划,研究时间 达到 200 小时以上(交流时间 6 周以上),可以参照暑期赴中科院科研 - 98 - 院所做大学生研究计划的要求执行。赴境外的具体事宜按相关管理规 定执行。 七、奖励办法 学校将设立大学生研究计划基金。大学生研究计划设立校特优奖 和校级优秀奖,获得特优奖的必要条件是:大学生研究计划项目所产 生的论文必须在正式刊物或国际会议上发表,发表的论文必须是第一 作者。校特优奖和校优秀奖的获奖面控制在结题人数的 15%。获奖项 目可获得奖励证书和奖励。赴院所做大学生研究计划学校给予一定的 经费支持。 八、其它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2015 级及以后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 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务处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 99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教字[2011]20 号 1.重视实验教学环节的学习和实践,端正学习态度。按照实验 教学计划安排,按时到课,不得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 2.进入实验室,必须衣着整洁,保持安静,严禁喧哗、吸烟、吃 零食、随地吐痰和乱扔纸屑。 3.实验前应认真预习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明确实验原理、 目的、步骤、方法。 4.实验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实验教学中心(或实验室)规章制度, 服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 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改动实验数据和结果。未经指导教师许可, 不得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5.实验后,应按指导教师要求及时认真完成实验报告,包括数 据处理、绘制曲线及图表、分析结果等。凡实验报告不合要求,均须 重做。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一般不予补做,只能在下年度参加重修。 6 .注意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用水、 电、试剂、元器件等实验材料。不得随意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 备和物品。 7.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私自拆卸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 备损坏等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在实 验过程中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导教师及时处理。 - 100 - 8.实验完毕后,主动协助指导教师整理好实验用品,切断水、 电、气源,清理实验现场。严禁将实验仪器设备、工具、器件、材料 用品等带出实验室。 9.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管理条例作废。 教务处 2011 年 7 月 - 101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实习管理条例 教字[2011]19 号 实习是高等学校教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学生获得生产实 际知识和技能、巩固和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分析问题、解决 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创新能力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其作用是使学生了解 社会、接触生产实际,增强感性认识,培养独立工作能力,获得本专 业初步的技术和管理知识。为加强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质量,使 我校实习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组织与领导 1.全校实习工作在主管教学校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与协 调,各学院(系)具体组织、负责。 2.教务处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管理。审查各单位实习计划,核拨 实习经费,进行实习质量检查,组织经验交流和评估,对全校实习工 作进行总结。 3.各院(系)实习工作由分管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实习工作,检查实习效果和质量, 对本单位实习工作进行总结。 4.各院(系)应按学期编制实习计划,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 实验教学办公室。实习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 必须提前通知有关实习接受单位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选点原则 为了提高实习质量,要坚持所系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基地(实 - 102 - 验室)结合、与新兴产业结合的原则,精心选择科研水平高、生产技 术手段较先进的实习单位,逐步建立互惠互利、相对稳定的教学、科 研、实习三结合的实习基地。本着勤俭节约的精神,各单位应在基本 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的情况下,尽可能就近选择实习单位。 三、实习大纲和实习教材等 1.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依据,各院(系)必须根据教 学计划、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实习大纲,经学院审核批准后,于实习 前发给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2.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单位,教务处将不予下拔实习经费。 实习大纲应包括:实习目的、任务与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教学活 动形式(如理论教学、讲座及报告等) ,考核方式和评分办法等。 3.在实习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定期修订。同时, 在总结的过程中,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教学内容与方法,注 重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 4. 结合实习基地的具体情况和专业特点,编写实习教材(手册) 、 实习参考资料和实习思考题。 四、指导教师的选派和职责 1. 各院(系)应选派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习 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指导教师应提前与实习单位联系,了解实习单位有关情况, - 103 - 落实、安排具体实习事宜。 4.实习前,做好学生动员工作,并进行安全教育。 5.实习中加强指导、严格要求、认真组织,按计划完成实习任 务。要帮助学生解决在实习中遇到的学习、思想和生活问题。指导教 师在指导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岗位从事其它工作,不得私自找人 顶替指导,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实习中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指导实 习,必须经学院(系)批准。 6.负责学生实习考核、成绩评定。 7.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实习总结工作,实习总结 报告交院(系)教学办留存,并报教务处备案。 五、对学生的要求 1. 实习学生必须按照实习大纲规定和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2. 实习中应听从教师的安排,要有集体观念、组织纪律性和安 全意识,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结束后,按要求写好实习 报告或小结。 3. 对于违反接受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和纪律的学生,院(系)应 4. 因故不能参加实习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交请假报告, 经批准方可不参加实习。对擅自不参加实习的学生,除按学校考勤规 定处理外,实习成绩记为零,原则上不予补实习。 六、成绩考核 列入教学计划的实习,必须进行考核,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实习 - 104 - 中的表现和实习报告(或作业)进行成绩评定,成绩评定采用五等级 制。成绩及格者记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成绩档案。 七、赴境外单位实习 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八、本管理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管理条例作废。 教务处 2011 年 7 月 - 105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 毕业论文(设计)管理条例 教字[2014]9 号 一、总则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整个培养方案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培 养学生综合运用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分析 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掌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思想及方法的重要环节; 是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动手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我校本科毕业 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特 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目的和要求 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独立分 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初步的科学研究训练,培养学 生严谨、求实的治学方法和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的精神,提高学生的 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获取新知识能力。 各院(系)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计划,结合学科发展趋势和社 会发展做好毕业论文的相关管理工作,使学生通过毕业论文(设计)工 作能系统巩固所学知识,并得到较完整的实际科研、应用开发等工作 的初步训练。应着重培养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1.调查研究、文献检索和资料收集的能力; - 106 - 2.文献阅读、消化整理和分析比较能力; 3.建立模型与理论探索能力、编程计算和数据处理能力、实验 研究与动手能力。根据专业与课题需要,各有侧重。 4.正确撰写论文的能力。 5.创新意识、创新能力以及获取新知识的能力。 三、组织与管理 毕业论文(设计)是学生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环节,各院(系)由 主管教学的院长负责全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院(系)教学委员 会应在教学院长的主导下对全过程进行组织、管理和质量监控:安排 指导教师、审核毕业论文(设计)选题、安排指导教师、开展中期检 查、组织论文答辩、总结本单位毕业论文工作、对毕业论文的质量进 行分析与评价等。 教务处根据教学管理的要求,负责对毕业论文(设计)的抽查和 质量评价,开展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组织全校毕业论 文(设计)工作总结等工作。 各院(系)原则上在第四学年秋季学期结束前进行毕业论文 (设计)的选题、导师确定等工作,第四学年春季学期集中安排毕 业论文(设计)工作。个别院(系)可根据培养方案另行安排时 间。 四、选题要求 - 107 - 1.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 2.应尽可能结合科研、科技开发、工程和应用等实际问题,促进 教学、科研、应用的有机结合,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鼓励学科间的交叉,拓宽学生知识面,培养应用能力。 4.课题应有一定的深度与广度,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得到充 分的训练。 5.本着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探索精神,鼓励学生 有所创造。 6.以下几种选题不宜采用: a、课题范围过专过窄,达不到全面训练的目的。 b、课题太难,本科生难以胜任。 c、课题太大,在规定时间内难以完成或难以取得阶段性结果。 五、对指导教师的要求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具备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或工 程设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对学生学科知识、科学素质的培养和做人能 起到有益的影响。 2.为确保论文质量,原则上每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指导人 数不超过 3 人,每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指导人数不超过 6 人, 每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指导人数不超过 8 人,且每个学生所做 的课题不同。 3.在指导过程中要避免重使用、轻培养的倾向,对学生既要耐 - 108 - 心指导,又要严格要求,注重引导、启发学生的创新思想,鼓励学生 进行创造性探索。 4.每两周至少与学生讨论一次论文,每月进行一次阶段工作进 程和质量检查。 5.在指导毕业论文期间,长期不在学校的教师(2 个月以上), 不得担任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导师确因工作需要、出差时间较长的(连 续一个月以上),须经院(系)教学负责人同意,在离校前须给学生安 排好工作,或书面委托其他教师代为指导。 六、对学生的要求 1.做毕业论文的工作时间至少达到 400 小时或 10 周,做毕业论 文期间不得擅自离校(校外单位另行规定)或从事其它与论文无关的 工作。 2.尊敬师长、团结协作,勤于实践、勇于创新,保质保量完成毕 业论文工作任务。 3.毕业论文应独立完成,不得弄虚作假、编造或抄袭,否则,一 经发现,取消论文成绩,作不及格处理。 4.未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或答辩未通过的学生,可以申请延期答 辩或重做毕业论文一次(在下一学年度内),并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 5.撰写本科毕业论文要按照《关于规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格 式和统一封面的通知》的要求(地址:教务处处主页→文档下载→实 - 109 - 践环节类) 。 6.论文字数原则上要求不少于 10000 字,格式要求如下: (1)题目(封面) (2)扉页 (3)致谢 (4)目录 (5)中文内容提要 (6)英文内容提要 (7)正文 (8)引用参考文献或资料注释 (9)附录 a、重要参考文献(或其中相关章节)复印件 b、作者或导师所做的与本论文有关的成果复印件 c、计算机软件设计工作为主的论文,附录中一般应有符合软 件工程要求的软件设计报告。 7.对于涉密内容,必须按国家相关法规执行,对学生的论文要 求由导师具体掌握,院(系)审核。 七、其它 本条例适用于 2011 级及以后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管理 条例同时作废。 - 110 -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过程管理制度 一、 选题与开题: 1.方式: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与有关老师联系,确定毕业论文 题目。 2.导师与学生协商,根据选题要求,进行初步调研,确定课题 后,在教务系统上填写提交《毕业论文申请与计划书》 ; 3. 《毕业论文申请与计划书》应思路清楚、目标明确、步骤可操 作; 4.导师审核通过后,所在院(系)审核通过后立项。 二、论文进展情况检查: 1.例行检查:学生做论文期间,学校组织一次中期检查。学生上 教务系统填写提交中期检查表,导师审核通过后院(系)审核通过; 2.各院(系)可组织不定期抽查:学生做论文期间,教务处、院 (系)教学委员会将联合组织不定期抽查。主要抽查论文进展情况, 旨在促进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 3.对中期检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如学生态度不认真、长期缺 勤或怠工等),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三、答辩推荐工作: - 111 - 1.论文结束时,学生在教务系统上填写提交《毕业论文答辩申 请表》 ,上传毕业论文; 2.导师在《毕业论文答辩申请表》上对学生毕业论文进行总体 评价中,应对学生的工作态度、 能力提高、协作精神等方面进行综 合评价。 四、答辩过程管理: 1.各院(系)组织成立若干个答辩小组,由答辩小组负责完成答 辩工作。 2.答辩小组应由不少于 3 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有 条件的单位答辩前可指定教师对学生论文进行评阅,评阅教师参加答 辩,并提出评阅意见。导师可参加答辩但不参与答辩评分。 3.答辩结束后,答辩组评分表统一交院(系)答辩负责人或教学 秘书汇总。 五、论文成绩综合评定和论文归档: 1.各院(系)在答辩结束后应对论文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可以 根据导师评价和答辩组评分对学生整体论文成绩进行综合调整。对于 涉及答辩小组中的不负责任或舞弊行为,院(系)教学委员会有责任 提出批评纠正。 2.优秀论文(85 分以上)比例,一般控制在参加答辩学生人数的 40%以内。 对于论文整体质量特别高的班级,院(系)教学委员会报 - 112 - 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比例。 3.答辩结束后,各单位教学办应将学生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报告、表格材料以及论文等全部资料整理归档。 六、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评选: 1.评选和推荐:各院(系)从本单位优秀毕业论文中按做论文学 生人数的 5%的比例,评选、推荐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在教务系统上 提交确认,并将推荐学生名单、论文(纸质版) 、有关材料上报教务 处。 2.奖励:学校评审后,发文进行表彰,同时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3.存档: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及其附件材料由教务处送档案馆保存。 七、对于到外单位做论文的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务处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 113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的补充要求 教字[2014]16 号 为提高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以下简称毕业论文)的质量, 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培养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现制定《中国科学技术 大学本科论文(设计)管理条例》的补充要求,自新规定发布之日起, 按新要求执行。 一、选题 各院系应组织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的教师召开毕业论文工作会 议,明确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的基本要求。 (一)选题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尽可能结 合理论研究、应用研究等实际问题,以促进教学、科研、应用的有机 结合,鼓励学科间的交叉,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 决问题的能力。课题应兼顾深度与广度,使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得 到充分的训练。 (二)选题以实验应用型为主的课题应加强实验过程管理,必须 健全实验记录登记制度,学校将对此进行重点督查,以提高毕业论文 的质量。答辩必须同时提交与毕业论文内容相应的原始实验记录本, 没有提交者毕业答辩不予通过。 二、开题 学生与指导老师原则上采取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学生与导师 沟通明确课题,进行初步文献调研后,登录系统填写毕业论文申请, - 114 - 导师审核确认,院系审定通过后,学生则可以进行毕业论文课题研究 工作。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结合各专业的学科特点统筹安排本院系 的开题工作,强化时间意识,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开题工作。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须在教务系统上提交开题申请,学院可 以提前进行毕业论文开题工作。未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开题报告的学 生,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凡是有意向到校外(境内、境外)单位做毕业论文的,各院系应 尽快通知毕业班学生,抓紧落实单位和导师。在与导师充分沟通交流 后明确课题,按照学校的时间要求进行开题工作。 对在校外做毕业论文学生申报的课题,各院系要加强审核管理, 组织相关学科老师进行论证,把好质量关。鼓励院系采用双导师制 (一个校外导师和一个校内导师)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 到校外(境内)单位做毕业论文的学生,务必要签署《到校 外单位做毕业论文协议书》;到境外做毕业论文的学生要填写《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赴境外单位做本科毕业论文申请表》,经 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毕业论文课题明确后,登录教务系统进行课题申报。教务系统开 放毕业论文课题申报时间为春季学期的第一周和第二周。 三、中期检查 各院系要根据教学计划,认真组织、落实中期检查工作。学校将 加大中期检查力度,组织检查学生的实验记录。鼓励院系组织中期检 查答辩。要求做毕业论文的每位学生都必须登录系统填写提交“中期 检查表” ,各院系进行审核。中期检查工作应在 4 月 30 日前完成,未 - 115 - 在限定时间内提交中期检查表的学生,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四、撰写或设计 毕业论文的撰写或设计按照学校的管理条例和统一格式执行,杜 绝抄袭。学校将组织论文查重,重合率高于 30%的毕业论文将全校通 报,严重者被认定为不及格。 五、答辩 每位做毕业论文的学生必须在教务系统上提交结题答辩申请,上 传毕业论文(军工保密项目除外) ,校内做毕业论文的同学须通过导 师和院系审核,校外做毕业论文的同学须通过院系审核,才能参加毕 业论文答辩。各院系成立答辩组组织答辩,答辩组要由不少于 3 位中 级职称以上的教师组成,答辩组长须由高级职称教师担任。答辩组负 责对每位学生的答辩材料(答辩申请表、论文、实验记录本等)进行 审核,材料不全的将不予答辩。教务系统毕业论文结题答辩申请开放 时间为每年的 5 月 20 日至 6 月 10 日。各院系必须在 6 月 10 日前完 成答辩及推荐校优工作。 六、评优 学校将对院系推荐的校优毕业论文进行评优。凡重合率超过 20% 的论文将取消评优资格。 教务处 2014 年 12 月 1 日 - 116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本科生到校外单位(境 内)做毕业论文的有关规定 教字[2011]18 号 一、申请与审批 拟到境内单位做毕业论文的学生,须与接收单位签订接收协议 (附件) ,明确各自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经所在院(系)批准,由院(系) 教学办汇总送教务处备案。 二、组织与管理 1.对于自己联系到非中科院所单位做毕业论文的学生,有条件的院 (系)要为学生指定一名校内老师,以便了解学生毕业论文工作情况。 2.院(系)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方式进行中期检查,如通过电子 邮件等了解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也可委托接收单位进 行中期检查。 三、论文答辩 1.对在境内单位做毕业论文的学生,必须按时回校参加院(系) 组织的毕业论文答辩。学生须在参加答辩前一周,将毕业论文纸质版(1 份)及电子版交院(系)教学办老师,教学办应尽可能将其毕业论文送相关 学科老师审阅。 - 117 - 2.对在境内单位做毕业论文学生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如英才 班),经院(系)教学委员会同意,可与对方单位协商,委托其组织安 排毕业论文答辩工作,由院(系)教学办公室负责给对方单位寄交全套 答辩表格,并请对方单位及时寄回答辩材料。 3. 对于在校外单位答辩并获得“优秀” (或 A-以上)的论文,必 要时院(系)可组织二次答辩。 四、其它 本规定适用于 2011 级及以后学生。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118 - 附件: 协 中国科大与 议 书 关于指导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协议 姓名 学号 学生所 在院系 接收单位 职称(要求 中级以上) 导师姓名 联系电话 E-mail 论文题目 起止时间 经 费 安 排 生活 安排 论文课题费用 学生生活费用 来回交通费 人身意外保险费 住 宿 伙 食 学生安全等承诺: 1.本人严格遵守贵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自觉注意保障人 身安全; 2.未经导师同意,不从事其他与论文设计工作无关的活动; 3.因故外出事先向导师请假; 4.在贵单位期间主动与院(系)教学办、班主任保持联系。 学生签字: 接收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院(系)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119 -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教室管理规定 教字[2011]15 号 为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确保各项教育教学 工作的正常进行,针对我校教室资源较为紧张的现状,特对教学楼公 共教室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教室是学生学习的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挪作它用。 二、公共教室不对外租借。 三、教学周内不在教学楼举办对教学有影响的其他活动。 四、正常教学工作之外,如使用教室期限达一学期或以上者,须 有书面报告报主管校领导批准,教务处负责处理并转楼管备案后,方 可使用。 五、短期使用者,如学术报告、临时考试、师生活动等,须在教 务处申请,获得批准并由楼管备案后,方可使用。 六、非紧急情况,教员调换教室需经教务处批准。 七、进入教学楼时应自觉出示本校证件。校外人员未经允许,不 准入内。 八、进入教学楼人员应自觉遵守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以免干扰正常教学秩序。 九、学生不得长期占用教室座位,相关管理部门可视情不定期清 理教室,以保持教室的良好状态。 - 120 - 十、保持教室内墙壁、桌椅整洁,节约用电用水,不随意移动室 内设施,如损坏公物需按价赔偿。 十一、楼管应在假期中检查教室公共设施状况,发现问题,可向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或教务处报告,以便及时安排更换或维修。 十二、请勿在教学楼内饮食就餐。 十三、严禁宠物、自行车等进入教学楼。 十四、教学楼的作息时间为 6:30~23:00,实行统一熄灯制度。 十五、本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 学公共教室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教务处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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