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教发[2019]16号.pdf
首都师范大学教务处文件 教发[2019] 16 号 本科生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适应教育国际化和学生自主学习的要求,完善 学分制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成绩认定 (一)释义 “课程成绩认定”是指将学生的校外修读课程成绩认定 为校内课程成绩,并将课程成绩相关信息(含课程号、课程 名、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录入教务系统的工作过程,经认 定的课程成绩须记入学生成绩单。 (二)认定范围 学生因参加境外学习,参加其他高水平大学课程学习、 高质量网络课程学习获得的课程成绩可以申请课程成绩认 定。 学生参加北京高等学校高水平人才交叉培养“双培计 划” 、“外培计划”及转学(转入)等获得的课程成绩,可以申 请课程成绩认定。 (三)认定内容及标准 1.校外修读课程成绩认定包含以下内容:课程代码、课 程名、课程学分、课程成绩、学分绩点。 2.课程代码 校外修读课程代码应如实录入;如果校外修读课程没有 课程代码,院系按照学校制定的“校外课程代码编码规则” 编写课程代码。 3.课程名 校外修读课程名称应如实录入,不作翻译和修改。 4.课程学分 校外修读课程学时与课程学分的对应关系:理论教学课 程学分原则上按照 16 学时等于 1 学分计算,实验教学课程 学分原则上按照 32 学时等于 1 学分计算,实践活动课程学 分原则上按照 1 周等于 1 学分计算。 5.课程成绩 (1)如学生所修校外课程以百分制成绩或五级分制等 级记载(即与我校成绩记载方式相似),该课程认定后的成 绩按给出的百分制成绩或五级分制等级如实登录。 (2)如学生校外修读课程成绩以成绩等级(A、B、C……) 的形式登录,将校外成绩与我校成绩建立等级对应关系,再 按照等级关系给出我校对应的成绩等级,最后根据给出的成 绩等级对照我校百分制成绩段,给出课程转换后相应的百分 制成绩。 转换为百分制成绩的具体分数对应关系如表 1 所示。 表 1:境外学校课程成绩与我校百分制成绩对照表 境外学校课程成绩 转换为我校百分制成绩 A+ A AB+ B BC+ C CD+ 98 95 90 88 85 80 78 75 70 68 65 60 50 40 D DE F (3)如境外学校成绩不是按上述两种标准登记,而是 用其他记分法登记的,则需把成绩转换成(2)的标准执行。 6. 学分绩点 只有转换为百分制的成绩,才可计入学分绩点。 (四)认定程序 1.“双培计划” 、 “外培计划”学生成绩由院系确认后交 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导入成绩; 2.参加由教务处组织的教师教育专业人才国际化培养 项目的学生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导入成绩; 3.学生修读的其他校外课程成绩认定由学生在网上提 出申请,院(系)教学院长(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核认定; 4.留学学生、参加“双培计划”、 “外培计划”学生应于 返校后 2 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转学(转入)学生应于 转入手续办理完毕后 2 周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 二、学分认定 (一)释义 “学分认定”是指因毕业审核、学位审核需要,将方案 外课程(成绩为及格及以上)认定至主修方案内,并认定其 学分的过程。 (二)认定范围 因学籍异动如转专业、留降级等造成课程、培养方案变 动的学生可以申请学分认定; 因参加境外学习,参加其他高水平大学学习、高质量网 络课程学习,参加 “双培计划”、“外培计划”及转学(转入) 等获得的课程合格成绩,须在课程成绩认定基础上申请学分 认定; 学生所获辅修课程学分和创新学分可与通识拓展课程 学分相抵,但抵充学分上限应根据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认定方式及原则 1.认定方式 含课程替代、课组认定两种方式。 课程替代指的是学生申请将方案外课程(成绩及格及以 上)与方案内某门课程建立替代关系,并获得方案内课程学 分的过程; 课组认定指的是学生申请将方案外课程(成绩及格及以 上)认定至方案内某个课组并获得方案内学分的过程。 2.认定原则 (1)拟认定课程为方案内必修课程的,应按照课程替 代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替代课程应遵循难度和内容相同或 相近原则,且方案外课程学分一般应大于或等于方案内课程 学分; (2)拟认定课程为方案内选修课程的,应按照课组认 定的方式进行学分认定。认定学分应为方案外课程实际学 分;认定为方案内多门课程的,认定学分总和不应多于方案 外课程实际学分。 (四)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于在校期间每学期第 1、2 周提出申请; 2.专业课程学分认定申请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负责人 审核,分管教学副院长(主任)审批后,教务处审核认定; 3.通识基础课程学分认定申请由开课院系分管教学副 院长(主任)审批,教务处审核认定;通识核心课程、通识 拓展课程由教务处审核认定; 4.学生申请辅修课程学分或创新学分抵充认定通识拓 展学分的,由教务处直接审批。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首都师范大学教务处 2019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