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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院字116号 济宁医学院关于印发《济宁医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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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医院字〔2020〕116 号 各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医学院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予以 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济宁医学院 2020 年 12 月 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学生 出国(境)事务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各类学生申请出国(境)都应 遵照本办法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从其协议规定。 第二章 分类管理 第三条 出国(境)申请分为学习交流类(学位学习、非学 位学习与短期学习交流项目)和非学习类(旅游、探亲) 。 第四条 学习交流类出国(境)学生,根据组织方式分为学 校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类和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类。 第五条 学校组织出国(境)学习交流类根据学习性质、留 学时间、交流内容分为以下三种: (一)学位学习:即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指学生通过学 校与国外大学合作的各类项目赴国外学习并获本校和国外大学 学位的项目。 (二)非学位学习:即学分转换项目,指学生通过学校组织 的赴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上两年以内的课程学习,回校后 可申请学分转换。 - 2 - (三)短期学习交流项目:指由学校或各二级学院组织的赴 国(境)外进行一个学期以下课程学习、实习、寒暑期夏令营、 学术竞赛、国(境)外学术会议、游学等活动。 第三章 职能分工 第六条 对外交流合作处综合归口管理并监督检查学生出 国(境)工作,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 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境)情况统计等。 第七条 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分别对本科生、研 究生出国(境)申请进行审核,负责学生学分认定、学籍管理及 延期毕业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审核和经费核销。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对学生申请出国(境)事宜进行初 审,审核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精神状态等方面, 并将审核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负责办理获批者的院内请 假、审批和返校报到等相关手续;负责本学院派出学生的行前教 育、在外联络,学习管理及安全提醒。 第四章 选拔及审批 第十条 出国(境)学习交流类项目选拔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通过“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择优选 派”方式进行选拔。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学习交流类出国(境)项目由项目组织 单位负责组织发布通知、宣传、遴选等工作。 - 3 - 第十二条 所有出国(境)学习交流学生均需具备以下基本 条件: (一)热爱祖国,政治素质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 (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良好专业基础和 发展潜力。 (三)为我校在籍学生,年满 18 周岁。 (四)已交清应缴我校各项费用,具有在国外学习和生活的 经济能力。 (五)符合各类项目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出国(境)时均须填写“济宁医学院学 生出国(境)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具体流 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所有项目赴国外 学习交流须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和学籍管 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处)审批同意,报对外交流合作处进行 资格审查合格后,进入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 (二)学生申请非学位学习类和短期学习交流类出国(境) 须填写“审批表” ,经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部门(教 务处、研究生处)和对外交流合作处审批后,由项目组织单位进 行资格审查及选拔。项目组织单位需将最终学生名单送学籍管理 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和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 (三)学生出国(境)旅游、探亲等个人行为原则上应安排 - 4 - 在寒暑假或国家法定长假期。须填写“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 意,报学生工作处和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批, 送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行程结束后,必须按时到学院报到,办 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自行联系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须填写《审批 表》,经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和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 究生处)审批,送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自行联系出国(境)学 习交流项目学生需根据相关规定向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 生处)办理休学等相应手续。 (五)应届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应提前一个月提交“审 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和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 或研究生处)核准后,可办理在读证明、户口证明,成绩证明单、 户口档案迁移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录取与派出 第十四条 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非学位项目和短期学习 交流项目由项目组织单位公布录取结果,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国际联合培养学位项目由各学院在项目学生派出 前将最终留学名单报送至学籍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和 对外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六章 学生在外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出国(境)学生的管理工作, 并指派教师负责公派学生在国(境)外学习、交流期间的指导与 - 5 - 联络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期间,应严格执行我国保密法 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做不利于国家 形象和安全的事;自觉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所在机 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时刻注意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八条 学生在外期间应定期与所在学院和派出单位保持 联系,定期汇报学习生活情况。若学生在交换交流期间因故必须 中途中止交流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 后方可提前归校。 第十九条 学生在外期间如遇到特殊困难或意外事故,应及 时与学校相关学院、国(境)外合作学校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联系, 妥善处理。 第七章 经费资助及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各类项目资助范围一般为一次往 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 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 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学校资 助的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严格按照各项目的要求进行奖 学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凡资助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的项目需在项 目遴选中明确说明资助范围及金额。学生申请资助时需在《审批 表》的经费栏里明确写出资助项目、经费来源及预算。 - 6 - 第二十二条 所有经费使用均须符合我校财务规定。凡申请 学校经费资助出国(境)的学生须经学校批示报财务处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 7 -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学号 身份证 学院 专业班级 联系电话 QQ 微信 经费来源 申请出国 出境类别 出国出境的 理由和时间 □学位学习 □学分转换等□短期交流 拟出访国家 或地区 □旅游 探亲 拟出访学校 □自行联系出国留学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本人本次出访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无科技泄密问题及知识产权问题。 本人本次出访的邀请单位及邀请函内容属实。 本人将按规定购买境外意外伤害险和紧急救援险。 本人保证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出国出境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完全由本人承 担,学校不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出访事宜已经本人父母同意。 姓名: 年 月 日 所在学院 意见 教务处或 研究生处 意见 对外交流合 作处意见 - 8 -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学生处 意见 财务处 意见(申请学校经 费资助的学生需财 务处审核) 审核人签名: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签名: 校领导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9 - 济宁医学院办公室 - 10 - 2020 年 12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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