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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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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文件 院发〔2007〕46 号 关于印发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各系(部) : 现将《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1 -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 第一条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校, 确保学院职能机构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 当的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职工,是指学院聘用的教师、 职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教职工对学院职能 机构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管理行为侵 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学院处理教职工的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 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申诉范围 教职工(以下称申诉人)对下列情形可以提 出申诉: (一)认为学院职能机构(以下统称被申诉人)的有 关管理行为侵犯了《教师法》规定教师在职务聘任、教学 - 2 - 科研、安排工作任务、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 行政处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的; (二)对被申诉人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 第六条 受理机构 学院成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院领导及有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 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负责受理教职工的申诉受理、 处理工作和教育纠纷的处理工作。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下设 办公室挂靠院工会,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学院领导下,履行下列 职责: (一)制定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申诉规则和相关工作 制度; (二)审查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的条件; (三)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四)向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 资料; (五)组织审理申诉案件; (六)拟订申诉处理意见书,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七)监督申诉案件的执行。 第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会议由2/3以上委员参加 方为有效。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缺席时 - 3 - 由副主任主持。 第四章 第九条 申请与受理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自已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接到被申诉人作出的 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申请。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 的,经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 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可 以不予受理。 第十条 申诉人提出的申诉,应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申 诉范围,并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书(一 式三份)。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 理人的有关情况;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其他有关情况; (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六)附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诉人向学院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 行政部门申诉或诉讼,学院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行 - 4 - 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申请书 之日起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诉申请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对于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应书面通知申 诉人重新提交申诉书。 (三)对不符合申诉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 人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向学院的主管教 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 会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处理。 对申诉案情比较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申诉,可以延长十 五日,并向申诉人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被申诉人应当在收到教职工申诉委员送达 申诉人的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教职工申诉委员提交作 出具体管理行为的证明事实、处理过程、履行法定义务等 证据材料,以及作出决定或对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有关材 料或者证据。 第十五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 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 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回避。回避决定由教职 - 5 - 工申诉委员会作出。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审理与决定 教职工申诉委员审理申诉案件,必须以法 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 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做 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保障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十七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由教职工 申诉委员会派出委员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束 后提交的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的由来和调查经过; (二)申诉人和被申诉人与申诉相关的基本情况; (三)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人的答辩意见; (五)申诉调查的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对申诉案件调查报告和 申诉人的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下列问 题进行评议: (一)申诉事实是否已经查清; (二)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主要 证据是否充分; (三)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学校的规 - 6 - 章制度是否适当; (四)原处理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原处理决定是否显失公正; (六)被申诉人有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七)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是否确切; (八)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经充分讨论,根据不同情 况,依多数委员意见,分别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管理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 规、学院的规章制度正确、事实清楚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被申诉人不履行职责,对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构 成侵害的,责令其限期履行或改正; (三)管理行为的一部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或处理决定事实不清的,应责令变更不适用部分或重新处 理;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应撤销、变更,并责令 被申诉人重新作出管理行为; (五)管理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学院的规章制度的, 撤销其原处理决定。其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 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责令其进行修改或废止, 已作出的处理决定应予撤消或重新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案件审理结束后,要 - 7 - 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申诉处理意见书,由参会的委员在会议 决议中签字。申诉处理意见书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正 式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人所作出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 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申诉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的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学院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将申 诉处理决定书发送给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的,可向 学院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提起复核。 复核和复议期间,不影响申诉处理决定书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未做申诉处理意见 书之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 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关于 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 8 - 第二十六条 申诉人在自动撤回申诉或者接到教职工 申诉委员会或学院主管的行政部门的正式处理决定书后, 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申请。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不得因教职工提出申 诉,而加重对教职工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罚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职工 依法进行申诉。对打击报复或陷害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 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办法规定,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或者故意拖延推诿或敷衍塞责,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 处理决定的,由学院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 果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被申诉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无 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申诉人处理有 误,且不按上级管理部门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人进 行打击报复和陷害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恢复名 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 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申诉人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 - 9 - 诬陷他人的,学院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学 校及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 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三十三条 对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应按档案工作 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职工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主题词:申诉 办法 通知 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 10 - 2007 年 12 月 2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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