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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证成与完善路径_李永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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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第 7 期( 总第 307 期) 中州学刊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 July, 2022 No.7 【法学研究】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证成与完善路径 李永宁 摘 张 隽 要: 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政策环评作为处于上位的、前端的环评制度,其将环境价值内化于行政 决策体制,对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具有一定指导意义。然而,目前政策环评地方实践的效果不够理想,这主要归根 于法律法规的笼统以及技术方法的欠缺。政策环评应从主体、客体、内容、方法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政策环评的 责任主体有必要延伸至基层行政部门; 评价客体形式须进行精准界定; 评价内容应从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进一步 修正累积影响的范畴,建立跟踪评价机制; 评价方式应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预估环境影响、环境效益以及 比对替代条款,并适当引入公众参与,建立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决策机制。 关键词: 政策环评; 环境风险; 源头防控; 累积影响; 成本效益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 - 0751( 2022) 07 - 0053 - 10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发端于 20 世纪 70 年代,最 初见于 1979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试 价和系统评价原则,将环境风险预警和制度保障评 估作为主要着力点[3],重点分析与拟议决策相关制 行) 》第 6 条关于建设工 程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规 定。 200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以下 度之间的协调性[4]。从整体研究状况看,学术界偏 重于政策环评的实证分析,对其理论价值的研究不 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法》) 和 2009 年的《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条例》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足,缺乏具体方法论的深入探讨。 本文试图探究政 策环评的理论基础,明确其法律定位,梳理当前政策 评价和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实现机制 。2014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以下简称 环评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从应然和实然维度初 步探索政策环评的完善路径。 《环境保护法 》) 第 14 条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 一、政策环评的应然性考证 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 家的意见。”该规定填补了我国政策环境影响评价 政策环评入法的直接动因源于经济社会发展进 程中国家环境风险防范的现实需要,这是政府作为 ( 以下简称政策环评) 的立法空白。 环境资源管理人为维护受益人生态利益应尽的责 任。其价值指归在于保障人类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 目前,学术界关于政策环评的研究主要体现在 以下方面: 一是政策环评的目标和必要性研究。 提 出政策环评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 容,应以健全决策机制、促进环境公平、凝聚社会共 识为最终目标[1]。 二是政策环评的制度蕴含和框 架设计,阐释政策环评叠加性、效果累积性、持续性 [2]。 的特点,明确适用范围和评价标准 坚持整体评 求,意图建构一种利用现有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从 源头预防资源环境问题的决策机制 。 ( 一) 政 策 环 评 的 缘 起: 风 险 源 头 防 控 的 内 在 要求 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剧,科学技术不断 创新,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人类生活各个领 收稿日期: 2022 - 06 - 15 作者简介: 李永宁,男,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陕西西安 张隽,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 陕西西安 710063) 。 710063) 。 53 中州学刊 2022 年第 7 期 域的风险明显增强。 风险社会理论发轫于 20 世纪 80 年代,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 · 贝克将“风 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估,并利用现有制度和技术手 段有效控制环境负面影响,防止出现超过环境承载 险”定义为以系统的方式应对由现代化自身引发的 危险和不安,它是现代化的威胁力量和令人怀疑的 力的盲目发展行为。 ( 二) 政策环评的必要性: 公共信托意蕴政府管 全球化所引发的后果,作为近年来令公众担忧的生 态风险表现出脱离人类感知能力的特征[5]。 贝克 理环境资源之责 认为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反现代化”,“自反 现代化”是导致风险社会后果的自我冲突,即进步 可能转化为自我灭亡,这些后果是工业社会体系的 制度化标准所不能处理和消化的[6]。 风险的产生与现代社会的制度架构密切相关, 制度架构取决于国家谋求社会发展的价值选择 。进 入 20 世纪后,工业化的大规模推进导致环境污染事 件频发,在环境风险“失控 ”的背后隐含着社会决策 体制本身的异化,其内部存在一些自我冲突、自我对 抗的因素,环境风险逐渐打破经济社会进步“潜在 公共信托理论可溯源至罗马法,强调政府对社 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 》第二 卷第一篇“物的分类”中将空气、水流、海洋 ( 包括海 岸) 、河川港口界定为公众共有物[7]。 英国普通法 继受罗马法共有物的概念,确立公共信托原则,并规 定“国家统治者拥有海洋及其底土和沙滩,享有航 [8]。 行、商业和捕鱼等公共使用的信托” 随后,美国 借鉴英国先例引入公共信托理论,19 世纪末发生的 伊利诺伊中央铁路公司诉伊利诺伊州案,最高法院 阐明一项原则: “当一个国家拥有可供公众免费使 用的资源时,法院将对任何旨在将资源用途重新分 副作用”的表象,跨越地区和国家边界,呈现出全球 化爆发的态势。我们不可否认工业社会对人类文明 配或使公共用途服从于当事人私益的政府行为持怀 [9] 疑态度。” 这是美国公共信托原则的核心思想。 做出的巨大贡献,但亦无法忽视其所付出的环境代 价。决策者对工业社会的盲目自信,对其暗藏的威 1969 年美国 国 会 通 过 的《国 家 环 境 政 策 法 》( NE- 胁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风险在这些决策中潜伏扩 散、集聚再生,致使西方国家屡屡发生公害事件 。我 项即为“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 人的责任 ”。 至此,公共信托理论正式出现在美国 国 20 世纪末发生的“白色污染”以及“十五小 ”企业 造成的水域污染等,都是特定时代背景下经济活动 环境立法之中,成为美国环境影响评价的法理基础 。 从公共信托法律关系中可以看出,存在三方法 造成环境恶化的先例。 社会的进步与风险相伴相 生,不能因为风险的存在而止步不前。 风险在一定 律主体,委托人即一国公民,受托人为国家,受益人 为委托人及其子孙后代,国家受民众之托享有自然 程度上是社会活力和创造力的体现,绝对的“零风 险”只存在于假象之中。 如何将经济社会发展的风 资源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 9 条规定: “矿藏、水 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 险控制在环境可承载的范围之内,是国家政策起草 论证的关键环节。 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该条可理解为国家对自然 资源的所有权来自全体公民的委托,政府作为国家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反映,政策是法律的先行者, 主导着一国的行动目标和发展方向 。社会发展的侧 行政机关须履行“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义务,对自然 资源的处分以受益人利益为宗旨,所维护的首先应 重及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都必须得到既定政策和 法律的允许,可以说,政策失误是最严重的“污染 是公民的生态利益。生态利益的本质即是多数人所 享有的环境公共利益[10],是人类对环境质量的正 源”。我国《环境保护法 》奉行“预防为主 ”的原则, 蕴含着风险源头防控的环保理念,即事先做好环境 向需求,如公民在不受污染的环境下生产 、生活的权 益,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美感、诗意栖居生存条件的 风险的评估,使环境风险具有可控性。 生态环境是 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环境风险即是人类的生存风 追求。 险。公害事件殷鉴不远,环境风险以社会为媒介蔓 延至经济和政治系统中,亦可突破地缘边界造成一 国甚至全球性的危害。政策环评是源头防范环境风 险的最佳方式,其目的在于对政策实施可能引发的 54 PA) 第 101 条( b) 款列举出六项环境目标,其中第一 环境资源是人类的共有财产,政府作为受托人 获得环境资源的管理权,因而必须为委托人和受益 人的权益履行相应的义务,即政府既享有环境资源 开发、分配、利用的权力,又须关照环境资源所负载 的公民生态利益的实现。 可以说,政府环境资源管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证成与完善路径 理权更多地体现为政府对全民所负的职责和义务 , 最终受益者应为全民中的每一个个体[11]。 政府主 客体和评价方式。 3. 价值功能的整体性 要通过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进行环境资源的管理 ,政 策环评在客观上回应了社会公众的环境合理关切 , 由于政策的宏观性和长期性,必须全方位、系统 性地考量社会整体利益,权衡经济建设、社会发展、 既是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管理权人从源头上避免环境 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生态利益的职责所在 ,也 资源环境各方面效益,正当分配代内、代际的利益和 负担,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使人类、 是政策可持续性的应有之义。 社会、自然的价值功能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 4. 评价方式的复杂性 二、政策环评的功能定位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体系中的项目环评、规划环 评均有可适用的专项立法。 在长期的实践中,项目 环评和规划环评由于自身的限制,无法从源头上抑 制环境风险,政策环评入法有助于弥补前两者评价 范围和评价能力的不足,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科 学有效性。为使政策环评顺利开展,有必要阐明其 在环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一) 政策环评的独立性辨析 政策环评与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的不同之处在 于其耗费行政资源之大、触及部门利益之多、结果影 响范围之广。作为国家发展理念转变的回应,政策 环评依托生态整体观,以科学的分析研判手段为支 撑,传递着生态安全和环境正义的双重价值 ,在经 济、技术政策制定中发挥其特有的利益协调作用 。 政策环评的独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 1. 利益指向的特殊性 诚如前文所述,国家管理环境资源的目的在于 保护和平衡生态利益,包括当代人及其子孙后代对 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因此,政策环评首要保障的 应当是人类的生态利益。 除此之外,政策环评也是 克服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工具 。行政决策过程暗 含个人偏好、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等因素的驱动 ,政 策环评则是将生态利益贯穿于政策可行性论证全过 程,依托科学的技术评估方法,平衡多元利益诉求, 使论证过程始终处于既定的价值方向,努力创设一 种以生态安全为前提,体现公平、正义、和谐的绿色 决策秩序。 2. 主客体的独立性 从《环境保护法 》第 14 条的内容可以看出,政 策环评的责任主体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客体为“经济、技术政策 ”,采 取的是“谁制定谁评价 ”方式。 区别于规划环评和 项目环评,政策环评拥有自身独有的责任主体 、评价 我国项目环评的目的在于避免生态破坏和规制 企业排污行为,规划环评注重对环境资源配置的影 响范围和程度的量化分析。政策环评的评价方式则 更为复杂,包括政策施行对生态环境的直接和间接 影响,环境要素相互作用的潜在风险和叠加效应 ,以 及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思想意识的改变对生态环 境的联动作用。 综上所述,政策环评并非项目环评、规划环评在 决策层面上的延伸,而是我国环境影响评价适用范 围的拓展。政策环评有其独立的功能特征、调整对 象和评价方式,是环评体系下一项独立的制度。 ( 二) 政策环评的主要功能 政策环评不同于其他决策制度的特色之处在 于,它将绿色发展观与行政决策紧密结合 ,在决策阶 段提供一个全面了解利益相关方主观意愿的理想平 台,同时重新审视现有政策体系,提升各项政策对环 境保护的促进作用。作为绿色发展理念在决策端的 集中体现,相较于其他决策制度,政策环评的功能价 值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 优化行政决策机制,提高政策科学化水平 面对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相互交织,我国行 政部门长期受“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惯性思维的影 响,过度重视经济指标而忽视环境保护 ,没有在决策 阶段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防范机制 。尽管行政部门 也会开展政策环评,但仅是针对政策实施后的环境 影响评价,是一种事后的评价,并不能有效预防环境 风险的产生。政策环评的技术流程和评价类别旨在 有效规避政策实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具言之, 从方法层面上讲,政策环评除了需要评价拟订政策 的环境影响之外,还需要对同一领域内现有政策实 施效果进行回顾性分析评价,及时改进现行政策存 在的不足,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纠错机制。 从技术 层面上讲,政策环评对某一项政策目标及内容的分 解剖析、环境影响的识别认定、数据的调查统计均属 55 中州学刊 2022 年第 7 期 于无关价值意愿的事实范畴,能够客观真实地分析 出政策潜在的环境风险,并据此提出改进政策内容 受经济优先理念的影响,我国生态环境问题逐步显 现,为此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环境代价。 政策的实 的建议和管控环境风险的保障性措施 。 2. 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多元 施虽不及建设项目活动对环境影响那样直观 ,但政 策的导向作用诱发的社会行为可以产生集聚效应 , 共治格局的发展 这种集聚效应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整个生态系统 。因 此,政策环评更加注重区域性和流域性的直接 、间接 行政决策以既有制度体系为基石,立足于经济 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以调整客体行为作为政策目 标的实现方式。政策既是政府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 载体,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政 策的实施本身会或多或少改变人类的生活环境 ,且 环境风险复杂多变,这不仅对预测和规制环境风险 的技术手段有极高的要求,而且需要知晓社会公众 的环境风险感知度。行政主体通过政策环评可以广 泛吸纳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在行政主体的引导下综 合多方面的意见,统筹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偏好与 政府的治理偏好,最大限度地减少分歧,获取社会公 众对政策的认同,满足公众的合理期待,达到多元共 治的效果。同时,多元共治也是公众行使民主监督 权的重要方式之一,推进决策程序公开透明,从而避 免政策环评偏离其应有的价值轨道 。 3.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绿色发展秉持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是一种以 环境承载力为约束条件的发展模式 。绿色发展是推 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 这 就要求必须优化行政决策机制,将资源环境要素纳 入政策可行性论证范围,重视生态环境的内在价值。 政策环评是实现绿色发展的根本之策 ,一方面,政策 环评是在决策阶段评价环境潜在风险,意在从根源 上防控环境风险,通过建立绿色决策机制保障政策 条款科学合理,形成绿色发展的积极导向; 另一方 面,政策环评具备对既有政策的矫正功能 ,通过关联 政策的回顾性分析及时采取减缓负面环境影响的措 施,有效防范不良环境影响的持续扩散 ,使既有政策 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构建有利于绿色发展的政 策体系。 和累积影响。申言之,政策环评是从宏观上进行总 量控制,所要考虑的影响因素更为全面、繁杂。可以 说,政策环评是在国家战略布局层面上对环境风险 的因应之策。 而项目环评针对的是单一的建设项目,所关涉 的是对具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深层分析 ,避免区 域内建设项目、开发活动超过生态系统的承载力限 度。尽管项目环评也需要进行分类影响评价,但受 评价范围的局限,项目环评更多涉及的是特定区域 和环境敏感区的风险预测,无法充分涵盖项目数量 增长所产生的环境累积影响效应 。 相较于项目环评,规划环评涉及“三线一单 ”, 评价内容更为广泛,规划环评与政策环评的评价方 法亦有相似之处。 就评价客体而言,规划是落实政 策的一整套行动方案,是在政策的导向下对特定区 域开发利用的长远规划,其内容必须与国家和地区 发展政策相适应。 从产生阶段可以看出,政策环评 是处于前端、上位指导的环评,其将环境法基本原则 内化于行政决策流程之中,使政府部门从源头上有 效防范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 。规划环评是在政 策生效之后、项目开发之前,对政府部门编制的有关 规划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评判,是对政策 环评结果付诸实施的制度设计。政策环评的结果对 于规划的实施具有指导意义,规划的环境影响必须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又直接影响建设项目 的布局与发展,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规划 环评的要求。 概言之,政策环评关注的是绿色发展、低碳发 ( 三) 政策环评与项目环评、规划环评的关系 展、循环发展的问题,是发展与环保如何协调的问 题; 规划环评考虑的是发展的布局和配置问题 ,包括 我国环评体系初步形成于 2002 年《环境影响评 2009 年《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 》予以进一 价法》, 地区的发展定位、产业结构、污染防治等; 项目环评 则针对具体建设项目,解决的是污染的排放和防治 步充实和完善。 起初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 ( 草 案) 》时就包括了政策环评的规定,但最终以“缺乏 等细节问题。环评对象从宏观到微观,环评体系不 断延伸拓展,政策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环环相 实践基础”“立法条件不成熟 ”等理由遭到行政部门 的抵制而无缘入法。改革开放以来至 21 世纪初期, 扣、层层推进,共同推动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 态文明社会。 56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证成与完善路径 三、政策环评的文本解读 围,提供了政策环评的评价流程、技术路线、识别方 法,主要从环境质量、生态保护、资源消耗、应对气候 我国目前政策环评实践主要集中在对已发布政 策效果的评估,没有真正发挥源头防控的作用,根本 变化四个方面识别经济、技术政策可能引发的环境 问题。部分地方政府结合地方实践修改了地方环境 原因在于政策环评规范体系不完备,实操性不强。 因此,我们有必要从政策环评现行立法和技术规范 保护法规,增加了政策环评的规定。 我国现有地方 环境保护立法关于政策环评的规定如表 1 所示,表 切入,剖析其中的不足之处,使政策环评各项环节有 规可依。 现出以下几方面特点。 1. 在评价方式上,采取决策机关自评方式 ( 一) 政策环评规范的梳理 从总体上看,各地方的环境保护立法基本上延 续了《环境保护法》第 14 条的体例,在评价方式上, 政策环评的规范包括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我 国政策环评法律规范最早见于 1994 年《深圳经济特 仍然由政策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环评 。这里有别 区环境保护条例》,其中第 8 条就有类似于《环境保 护法》第 14 条“应 当 充 分 考 虑 对 环 境 影 响 ”的 规 于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可以委托技术机构进行环 评,政策环评采取的是决策机关自评的方式 ,在听取 定 ① ,后经过四次修正和修订,现规定于《深圳经济 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第 4 条。《环境保护法 》第 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这是因为政策环评主 要还是决策的一种辅助手段,是政策制定主体将环 14 条是政策环评的原则性规定,是我国政策环评的 境影响评价融入政策的起草和论证过程,并非行政 程序的另行增设。决策机关自评限定了责任主体的 制度雏形,为 后 续 制 度 建 设 创 设 了 必 要 条 件[12]。 为落实《环境保护法 》第 14 条的规定,生态环境部 于 2020 年 11 月 6 日发布《经济、技术政策生态环境 影响 分 析 技 术 指 南 ( 试 行 ) 》( 以 下 简 称《技 术 指 南》) ,共包括七项内容,明确了政策环评的适用范 表1 范围,即由决策机关责任人员对政策环评内容和程 序承担相应责任,政策制定主体之外的机构和组织 仅是参与者,而非决定者,这也符合严格决策责任的 要求。 政策环评地方立法概况 法规文本 责任主体 评价客体 评价方式 《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 保护条例》第 4 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 重大公共政策和其他 重大决策 对决策事项涉及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评估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第 19 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产业政策 分析和评价环境影响情况,并听取环保部门 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保护条例》第 4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 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 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 15 条 省人民政府 经济、技术政策 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 家的意见 《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 40 条 政府有关部门 产业政策 对环境影响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听取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专家的意见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 15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 经济、技术政策 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 家的意见 2. 在责任主体方面,主要体现为一种高层决策 《环境保护法》第 14 条规定的政策环评的责任 主体有两个: 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二是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鉴于政策环评初步设立,立法者 持积极且审慎的态度,既为政策环评实践活动提供 法律依据,又预留深入探索的空间。 从地方立法内 容上看,政策环评的主体有扩张至基层行政部门的 趋势。广西、海南两地将政策环评主体扩展至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深圳市的政策环评主体则包括区级 以上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这反映了各地方根据区 域发展具体情况,有进一步拓展政策环评适用主体 范围的意愿,有助于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全方位落实 绿色发展理念。 3. 在参与主体方面,体现为一种专业化的参与 模式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参 与主体主要表现为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其 中“有关方面”应是政策的利益相关方,包括生态环 57 中州学刊 2022 年第 7 期 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以及与政策内容相 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和社会组织; “专家 ”则是具备环 无形中赋予政策制定部门一种选择权,其有选择参 与主体 的 权 力,也 有 规 避 不 利 主 体 的 自 由。 尽 管 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士 。决策者就政策 的预期目标任务、环境影响的深度和广度、预防和缓 《环境保护法 》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赋予公 众参与环境公共事务的合法权利,但在地方环境保 解措施等事项征求有关方面和专家意见 。 由此可 见,政策环评是一项涉及环境科学、法学、经济学等 护条例中,关于政策环评的公众参与,仅《广西壮族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4 条有“听取公众意见 ”的 多学科的分析研判活动,专业的环评术语、复杂的数 据解析、严密的模型搭建、系统的论证过程使其成为 规定。政府在开展政策环评的同时,也存在行政权 力恣意行使的可能。专家参与固然能够以其专业知 一种高度专业化的事务。 ( 二) 政策环评文本评析 识为决策提供客观的指导意见,但专家并不能直接 代表绝大多数政策受众群体的意志,且专家也有可 对行政决策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必然会增加行政 成本,限制行政行为。 政策环评法定化对我国环境 能受到部门利益的俘获而与之达成利益合谋 ,严重 影响其持有客观中立的态度,现实中专家意见遭受 法治无疑是一次重大突破。 然而,就目前政策环评 的法治化进程而言,无论是国家立法和技术规范,还 质疑的不乏其例。 3. 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比较笼统 是地方性法规,都仅仅是概括性、基础性的规定,制 度构建仍存在诸多欠缺之处。 鉴于政策的宏观指导性,《环境保护法 》第 14 条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1. 责任主体和评价客体范围过于狭窄 在主体层级方面,《环境保护法》和《技术指南 》 将政策环评主体限定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 ,市、区 亦是参照法律的规定,这说明政策制定所需要考虑 的环境影响更为广泛。 相较于区域规划和建设项 ( 县) 级人民政府不在此列,存在主体层级过高、范 目,政策的影响范围更广、影响对象更多、不确定性 更强,且政策往往具有政治属性,因此需要制定一套 围过窄的问题。 诚然,市、区 ( 县 ) 级政府制定的政 策往往更偏向于微观性,更贴近基层民生,且在论证 政策环评的专项技术方法规范[13]。 然而,在评价 内容上,立法和《技术指南 》均未涉及跟踪评价; 在 方法上通常没有省级政府严密和周全,环评的缺失 有可能导致基层部门决策缺乏科学性、持续性的倾 评价方法上,《技术指南 》以矩阵分析、检查表、专家 评估等定性分析方法为主,未涉及成本效益的量化 向。在客体类型方面,各地的规定均不一致,深圳市 环评客体延伸至政府部门所有重大决策,其他地区 分析。定性分析法的优势在于可以快速得出评价结 果,但缺乏定量分析的数据支撑难以确保结论的准 或沿用《环境保护法》第 14 条的评价客体 ( 经济、技 术政策) ,或将评价客体指定为“产业政策 ”。 在笔 确性。环评的内容和方法是政策科学合理性的基 础,论证的充分与否将影响政策环评的落实力度 、第 者看来,《环境保护法 》第 14 条规定的“经济政策 ” 应是为增进经济福利、促进经济增长、解决经济问 三方的参与程度以及政策持续实施的效度 。 题、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良性发展而制定的措施 。 所 谓的“经济政策”,应当与产业政策的目标功能具有 四、我国政策环评的完善路径 同一性。与产业政策相比,经济政策的包容性更强。 作为具有总揽全局性的环评制度,政策环评不 仅涉及政策的生命力,而且关乎规划环评和项目环 但如果作为下位法的地方环境保护条例仅仅将产业 政策作为政策环评的客体,却没有技术政策的体现, 评的实施效果,影响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基于 前文对政策环评的理论考证、价值定位和文本分析, 或认为技术政策属于产业政策的一部分,则意味着 该地方立法限缩了《环境保护法 》第 14 条规定的政 立足于政策环评风险源头防控功能,借鉴规划环评 和项目环评的制度设计,以下主要从理论认识和实 策环评的客体范围。 2. 参与主体含混 践理性的角度探索我国政策环评的完善路径 。 ( 一) 政策环评主客体的延展与规范形式 诚如前文所述,“有关方面 ”包含与政策相关的 多方主体,至于哪方应当参与、参与的时间起点,法 律、地方性法规、《技术指南 》均未作出规定。 这在 58 1. 政策环评主体: 层级与扩展 由于政策环评责任主体仅限于“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这意味着市、区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证成与完善路径 ( 县) 级人民政府在制定政策时并不强制要求其考 虑环境影响。2019 年 9 月实施的《重大行政决策程 序暂行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重大行政 决策进行环境影响和环境效益分析预测 。这里的环 境影响和效益分析是否适用政策环评的相关规定 , 立法未作 出 合 理 有 效 的 衔 接,且 受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五类决策事项”的限制,无疑使基层决策环境影响 论证严重缩水。 与高层级决策相比,市、区 ( 县 ) 级 行政决策显然与环境民生的关系更为直接 ,如绿色 发展政策、低碳促进政策、农业结构调整政策等都与 生态环境密切相关。 与高层级决策相比,基层行政 决策的分析论证存在客观上的不足,导致政策缺乏 科学理性,严重影响其实施成效。 如在脱贫攻坚时 期,一些基层行政部门在未经过充分论证的情况下 即决定毁林开荒,这一盲目短视的举措造成当地水 土流失加剧,严重破坏生态平衡。 从目前地方环境 保护立法现状上看,政策环评责任主体已有扩展至 县级以上行政部门的先例。鉴于县级政府的机构设 置、责任分工以及政策影响范围,有必要将政策环评 始终处于安定有序的状态。 从外在形式上看,法律 必须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以法典或单行法的形 式呈现,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一国的法律无论是以权 利为本位还是以社会为本位,通常都能够形成具有 统一价值取向的法律体系; 政策在我国的主要表现 形式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因其灵活性和指导性,在特 定的情况下存在因事而变、因时而废的可能。 从内 在逻辑结构上看,政策是关于特定问题的指导性规 则和意见,其实质上是针对国家发展面临的问题 ,以 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法律则 具备相对完整的逻辑结构,以设定假定条件、行为模 式和法律后果调整社会关系。 无论是从内容呈现、 外在形式还是社会效用上,政策和法律都是两个独 立的概念,二者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分别拥 有自身独特的价值。 综上所述,《环境保护法 》第 14 条规定的政策 环评的客体仅指向与经济、技术相关的政策,并不包 含相应的法律法规。经济政策是为实现一定经济目 责任主体延伸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标、确保经济稳定发展的一系列举措 ,包括区域发展 政策、产业开发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政策、贸易政策 使政策环评能够有更宽广的领域发挥预防环境风险 的效用。 等。技术政策是用以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指 导技术引进和技术应用的措施,包括产业技术政策、 2. 政策环评客体: 规范形式及其发展 政策环评的客体指向政府的行政决策,现代国 家的政策通常会冠以“公共 ”二字,意味着政府在科 学民主的基础上制定规范和策略,通过政策的实施 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政策 的内涵,有论者认为“政策包含法律,法律法规是政 [14]。 策的一种表现形式” 也有论者主张“政策环评 的对象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上所有制定 法、国家战略、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皆可 纳入政策环评的对象范围; 狭义上可将政府部门制 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作为评价的重 新兴技术或科技产品推广政策、技术改造政策等。 我国政策环评起步不久,尚处于探索阶段,其客体仅 涉及经济、技术政策两类。 在政策环评制度更加成 熟、积累丰富实践经验之时,可以适当扩充环评客体 范畴。 ( 二) 政策环评内容的完善: 累积环境影响的识 别和评价 由于政策实施的广泛性、深入性和持久性,其不 仅影响一定区域内相互联系的客观事物所构成的有 机系统,而且波及自然 - 人类社会这一复合巨系统。 [1]。 点” 因而,有别于项目环评内容的微观具体 ,政策环评则 需要多维度考虑政策实施的环境影响,包括直接影 笔者认为,政策和法律虽然都属于上层建筑 ,具 有约束力和权威性,但在立改废释、效力范围、表现 响、间接影响和累积影响。 笔者认为,这是《环境保 护法》第 14 条“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 ”的要义。 形式、实施方式、社会价值等方面,法律显然有着更 为严苛的要求,二者开展环评的技术手段也不尽相 政策环评涉及拟定政策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 符合性分析,确定拟订政策可能产生环境影响的具 同。从规制方式上看,政策是由若干原则性、概括性 的规定构成,为社会发展提供一种规则性的指引 ; 法 体条款,对此类条款内容进行环境影响的初步识别 , 确定环境影响分布范围 ( 时间和空间 ) 、程度、影响 律则是以权利( 力) 赋予和义务履行的方式,通过具 体法律条文的适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保障社会发展 类别( 直接、间接或累积影响 ) 以及保障措施的有效 性论证。 59 中州学刊 2022 年第 7 期 《技术指南 》对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有较为准 确的定位,但对于累积影响的定义不够全面。 根据 该方法以收益超过成本以及社会净福利最大化作为 评估标准,是克服信息不对称引发道德风险的重要 《技术指南》中的规定,累积影响是指“政策的某一 手段[15]。成本效益分析通常适用于经济学领域, 是一种量入为出的经济理念。当下互联网技术飞速 影响长期累积或与其他影响共同作用对生态环境产 生的影响”。《技术指南》关于累积影响的定义从时 间尺度上预估了具体政策对生态环境要素的单一或 叠加影响,而忽视了系统内不同政策的联动作用 。 发展,开启了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为政策的数据收 集、成本效益核算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技术 指南》推荐使用定性方法进行环境影响评测,笔者 政策的影响范围和作用方式决定了系统性是政策的 重要属性,政策本身亦不是一个孤立存在的客体 ,它 认为定性分析是建立在实地调研和数据对比等定量 分析基础上的演绎或归纳,政策环评应运用定量和 通过与相关政策的联系互动,共同调整资源分配、指 导社会行为。具言之,在时间维度上,应考虑政策之 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 12 条第 3 款 间相互影响的持续时间。新政策会与既有关联政策 交互叠加,并以协同的方式共同对当前和未来生态 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 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 环境产生影响。 这类影响的持续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可以是延续不断、周期变化或间歇出现。在空间 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任何决策活动都应当 以货币单位预估政策的投入和产出,以避免因部分 维度上,应考虑政策叠加影响的空间范围。 在一定 地理空间内,各类环境要素的变化以及环境要素的 主体的行为偏好或主观臆断而不计成本的一意孤 行,决策过程应体现科学性、客观性和规范性,而非 聚集效应会对人类社会发展产生影响 。这类影响的 空间范围可以是局部的环境要素,也可能波及整个 经验主义和部门利益的主导。 对于经济、技术政策 可能产生的资源消耗、环境影响可参照影子价格 ② 生态系统,密度上呈现为点状分布或面状扩散 。 从上述关于政策累积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累 和生态修复费用,结合资源禀赋、环境自净能力、环 境影响减缓措施进行成本预估。环境效益的量化可 积影响是由特定政策内部的一种影响长期累积或几 通过预测政策实行后的环境质量指数以及公众的支 付意愿进行预测衡量,前者以环境质量指数的前后 种影响共同作用以及该政策与既有相关政策之间相 互作用所产生的。其形成是一个随着时间的推移由 浅入深、由单一到聚合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需要通 过政策的实施方能逐一显现。 因此,累积影响评价 不仅涉及事前的分析预测,而且应包括事后的跟踪 评价。 笔者认为,跟踪评价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四个方 差值评价环境效益,后者通过计算公众对政策实施 所愿意付出的代价来评价其接受程度 ③ 。 成本效益 分析不仅限于决策初期,而应贯穿政策整个生命周 期,政策实施期间定期的跟踪评价也应以成本效益 分析为主。 2. 替代条款的比对 面: 一是对比政策实施后的实际环境影响和政策制 定时预测的环境影响; 二是运用实证分析法对政策 替代方案是实行战略环评国家普遍采用的评价 方式,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 》( NEPA) 第 102 条规 施行中的预防或减轻环境负面影响措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三是说明跟踪评价或监测数据的来源和计 定: “对人类环境质量具有重大影响的各项提案或 法律草案、建议报告以及其他重大联邦行为 ,应当由 算方法; 四是考虑环境残留影响,即采用有效措施后 仍未能减缓的不良环境影响,并提出解决的必要对 负责经办的官员详细说明提案行为的各种替代方 案。”鉴于我国的行政管理模式,替代方案的研究制 策。以这些内容为基础,建立长期跟踪评价机制,定 期评估政策实施后的效果,促使决策者及时优化政 定需要耗费大量行政成本,在经济和技术上并不切 实可行,但针对决策草案产生不良环境影响的部分 策内容,调整相应防治措施。 ( 三) 政策环评方法的修正 内容制定替代条款进行比较评价,有其必要性与合 理性。 1. 成本效益分析 成本效益分析是一种通过量化政策的执行成本 和实施效果的决策方式,以衡量政策施行的价值。 60 政策的制定是政府部门为实现特定治理目标的 行政活动,环评的目的就是通过比对筛选可能造成 负面环境 影 响 的 条 款 以 得 出 最 佳 政 策 实 施 方 案。 政策环境影响评价的理论证成与完善路径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第 24 条规定: “风险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 策论证报告之中。 综上所述,政策环评需要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 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 认为风险不可 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 , 合的分析方法,定性分析应在资料整合、数据研究的 基础上,得出适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决策成果 。 可以作出决策。”因此,替代条款的分析主要应当围 绕环境风险的控制,即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必须有切 成本效益分析应贯穿事前评价和事后效果评估全过 程,替代条款比对和公众参与程度及方式亦需要量 实可行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使环境风险能够通过 技术干预得以有效控制。环境风险涉及复杂的经济 化其成本和效益。替代条款应在公众参与的基础上 开展论证分析,对于一些难以量化的概念,更需要深 和技术问题而具有明显的科学不确定性[16],替代 入了解公众的价值意愿,及早达成共识。 成本效益 分析是关于事实的认定,公众参与是针对价值的判 条款的比对分析就是针对环境风险这一特征展开 的。决策机关应进行充分的现状调查 、风险识别、公 断,公众参与是成本效益法的有益补充 。 众参与和信息反馈,尽可能获取更多替代条款的关 键信息 ④ 。替代条款的选择仍然是以成本效益对比 和权衡不同选项的环境影响,并结合经济发展和社 会效益作出综合评估,在充分比较论证的基础上制 定出环境风险最小的决策方案。 3. 公众参与 结 语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行政决策奉行预防为先的理 念,要求构建成熟的制度体系和技术手段应对风险 的不确定性。政府作为环境资源的管理者,理应践 行环境风险源头防范、过程控制的职责。众所周知, 英国人类 学 家 玛 丽 · 道 格 拉 斯 在《风 险 和 文 化》中提出: “当代社会风险问题主要来自人们对风 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的适用已然成为环境治理的重 要手段,但始终无法从根本上抑制环境问题的生成 。 险的感知。事实上,风险并没有增加,而是科学技术 的进步增进了人类对自然世界的理解,使得人类的 政策环评是源头预防环境风险的制度安排 ,政策环 评理应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在不同场域彰显其制 [17] 风险感知度逐渐敏感和加剧。” 诚然,科学技术 是否助推社会风险的量变尚需辩证看待 。如前文所 度优势。政策环评困局的破解,在根源上需要立法 的补充和技术规范的完善。 述,人类对自然实践的异化造成公害事件频发 ,其根 笔者认为,政策环评是绿色发展观在行政决策 阶段的具体体现,立法对于政策环评不宜停留在原 源在于技术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对技术理性的过度信 任,笔者在此并不认同“风险没有产生量变 ”的 说 法。但不可否认的是,公众对风险的能动性意识日 益增强,番禺垃圾焚烧项目、厦门 PX 项目皆因邻避 效应而中途夭折。政策环评的目的即为维护公民的 生态利益,在政策形成初期广泛吸纳公众参与是解 决环境风险的不确定性,弥合环境风险认知差异,监 督政府部门行使环境资源管理权,促进政务信息公 开的重要手段,从而防止公众与政府的对抗。 政策的制定本身就承载着平衡主体利益诉求的 功能,是一个在征求不同利益群体意见基础上重复 迭代的过程,公众参与可以了解公众对环境风险的 接受程度,是化解剩余风险的有效方式。 这需要在 决策草案形成之后报送审批前征求公民、社会组织 对草案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意见,将公众意见 则性的规定,而应针对政策环评的适用范围、评价内 容、评价程序进行较为详尽明确的规定。 政策环评 作为环评体系下的一项制度,有必要将其纳入《环 境影响评价法 》并另立章节予以规定,构筑一个以 项目环评、规划环评、政策环评为主线的功能互补、 相得益彰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政策环评的技术规 范应在法律的基础上适当改进评价方法和技术流 程,建立一套与法律相衔接的技术指导规则 ,以实际 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指导政策环评实践活 动。通过立法和技术规范的完善,建立统筹生态环 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建设的综合决策机制,增强行政 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充分发挥政策对促进绿 色发展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引导效用 。 综合研判并予以及时反馈,在此基础上听取专家学 者、技术机构和相关政府部门意见,科学预测不同方 注释 案的环境影响,并将公众参与环评的情况附具在政 设和社会发展决策及其他重大措施,必须考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 ①《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第 8 条规定: “各级政府的经济建 61 中州学刊 2022 年第 7 期 效保护环境的经济、技术对策和措施。”②影子价格是人为确定的, 客观地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和供求关系的价格,为资源分配和有效利 用提供合理的价格信号和计量尺度,影子价格越高,资源在生态系统 中越稀缺。③公众的支付意愿通常以家庭收入的百分比来衡量,例 如一项关于退耕还林政策成本收益分析的研究显示,西安和安塞两 201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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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ver,the effect of local practice of policy EIA is not ideal at present,which is mainly attributed to the generality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lack of technical methods. Policy EIA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from four aspects: subject,object,content and method. It is necessary to extend the responsibility subject of policy EIA to the grass - roots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The form of evaluation object must be accurately defined. The evaluation content should further revise the category of cumulative impact from the time dimension and space dimension,and establish a follow - up evaluation mechanism. The evaluation method should adopt a combination of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methods to estimate environmental impact,environmental benefits and comparison of alternative terms,appropriately introduce public participation,and establish a decision - making mechanism that takes into account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words: Policy EIA; environmental risks; sour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cumulative impact; cost - effectiveness 责任编辑: 一 62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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