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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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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 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司函〔2015〕16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5〕2 号),推动和指导各地和职业院校分类开展职业院校教 学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我司组织研制了《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 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见附件,简称指导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参照执行。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方案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据指导方案制定本省(区、市)高等职业院校内部 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 2.指导方案适用于办学基础相对稳定、办学时间相对较长的高等职业院校, 学校依据省级实施方案自主开展诊改工作,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抽样复 核。 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为 省级执行方案研制和抽样复核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实施效果。 二、完善组织 1.我司组建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简称全国诊改专 委会),指导相关业务、开展相关服务、承接我司交办的有关工作。省级教育行 政部门应遴选熟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和公信力的行业企业专家、职业教育 专家、教育研究专家等组成省级诊改专委会。省级诊改专委会的主任(或秘书长, 限一人)可报名成为全国诊改专委会成员。 2.省级诊改专委会业务上接受全国诊改专委会的指导,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委托,可承担制订(或指导研制)省级执行方案、开展专家培训、建立和维护专 家库、组织专家复核、审定复核结论、落实整改回访等具体工作。 三、开展试点 在各地诊改工作的基础上,我司委托全国诊改专委会开展以完善指导方案为 目的的诊改工作试点。试点工作为期三年。试点省份及其试点院校由全国诊改专 委会与相关省份协商确定,相关诊改工作纳入相应省份工作计划。 四、时间要求 1.2016 年 1 月 31 日前,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省级诊改专委会名单及 推荐参加全国诊改专委会的人选函报我司;请有意参加试点的省(区、市)将申 请函报我司(附 3 所试点院校名单)。 2.2016 年 2 月 28 日前,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省(区、市)高等职 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包括执行方案和工作规划) 函报我司。 3.2016 年起,每年 12 月 31 日前,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省(区、市) 职业院校教学诊改工作年度实施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安排等函报我司。 地 址:北京西单大木仓胡同 35 号(邮编:100816)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职与高专教育处 联 系 人:朱华玉 任占营 电话/传真:010-66096232 电子邮箱:sfgz@moe.edu.cn 附件:《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 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201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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