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条款.pdf
中美联泰大都会[2018]疾病保险 034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5 日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四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五、十一条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十三条 目 录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八条 受益人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三条 承保范围 第十条 诉讼时效 第四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释义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MD01-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附加都会康悦轻症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必须附加于主合同《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 保险》(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投保人(以下简称“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在 订立主合同的基础上订立本附加合同。 1.2 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2.2 主合同有关成立、生效、中止和终止的条款均同时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的,本附加合 同同时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至 60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 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4.1 无息给付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释义)或于等待 期内经专科医生(见释义)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二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向您无息给付本附加合同 已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4.2 (1) 主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2) 主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2.1 轻症疾病保险金 1)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罹患主合同第二十八条定义的轻症疾病(以下简称“首 次轻症疾病”)并赔付了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且自首次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 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 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轻症疾病以外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第二次轻症疾病”),且被保 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 的 35%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 2)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已赔付过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并且自二次轻症疾病确诊之 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 患有首次及第二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任何一种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十条 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基本保险金额的 35%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 症疾病保险金。 4.2.2 轻症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首次发病并由专科医 生明确诊断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且被保险人未赔付过主合同第二 MD01-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十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将从被保险人被确诊首次患有主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轻症疾病 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剩余的所有保险费。同时本附加合同现金 价值(见释义)为零,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4.3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5.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的,或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 5.1.1 条至第 5.1.2 条或第 5.1.4 条至第 5.1.9 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5.1.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5.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动 车; 5.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5.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5.1.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1.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5.2 发生上述 5.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 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5.3 发生上述除 5.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 进行手术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条 保险期间 6.1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 7.1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 受益人 8.1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项下轻症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除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外的 其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您。 8.2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8.3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8.4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8.5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8.6 MD01-B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8.7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9.1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轻症豁免保险费的申请人为您,在申请重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专科医生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9.2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9.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9.4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9.5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十条 诉讼时效 10.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附加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 主合同解除或终止; (3) 本附加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4) 本附加合同期满; (5) 本附加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12.1 12.2 合同终止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 费。 12.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 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13.1 释义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 簿、护照、军人证等。 13.2 MD01-B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3.3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13.4 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13.5 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 日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13.6 首次发病: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异常的检查结果,或已经显 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13.7 重大疾病:指主合同第二十七条所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3.8 轻症疾病:指主合同第二十八条所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3.9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 害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 毒、猝死(见释义)等。 13.10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 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 药品。 13.11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3.12 13.13 13.14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 何战争或军事行动。 13.15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 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 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3.16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 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3.17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 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18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13.19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13.20 猝死: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突发的急性疾病,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此急性疾病(见释义)导致在急性疾病发生 后 24 小时内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认定为准。 13.21 急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诊断或治疗,且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间内 突然发生的疾病。 MD01-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空白 MD01-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 2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