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3-06-02).pdf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涉及的 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 金)参与证券市场的正常投资活动,保障其资产的安全,保 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 资管理暂行办法》,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社保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 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理 事会)可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 理规则》 (以下简称《账户管理规则》 )的有关规定,直接到 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分别办理 A 股 账户和基金账户的开户事宜。 第四条 本公司按照《账户管理规则》和其他业务规 则对社保理事会开立的证券账户进行管理。 第五条 社保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直 接向本公司申请为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的每个投资组合,以“社保基金”的名义分别开立证券 账户。 第六条 托管人开立社保基金证券账户须提供以下材 (一) 《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料: (二) 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 加盖托管人公章的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 社保理事会确定管理人及相应投资组合的确认 函; (六) 加盖管理人公章的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托管人在填写《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时, “持 有人名称”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名称”;“身 份证明文件号码”一项应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组合号码” 。 投资组合名称和号码根据本指南第六条第 5 款填写。 第八条 本公司审核本指南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无误后 予以开户,并留存除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外的所有 材料。 第九条 托管人申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查询与变更、 账户卡挂失补办、账户注销等业务,参照《账户管理规则》 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持有人名称”或“身份证明文件号 码”、注销账户时还须提供社保理事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 托管人申请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当按照 本公司对机构账户的有关收费标准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一条 本公司对社保基金每个投资组合对应的托 管人和管理人进行备案,记录其全称和营业执照号码。社保 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托管人,应当及时由社保理事会 确定的新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 明文件;社保理事会更换投资组合对应的管理人,应当及时 由托管人到本公司办理重新备案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 件。 第十二条 托管人受社保理事会委托,向本公司申请将 社保理事会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过户到管理人使用的社保基 金证券账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过户登记申请表》 ; (二) 社保理事会和社保基金的证券账户卡原件或 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 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四)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本公司收到前条材料三个工作日内,审核无 误后予以办理过户手续,并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 。 第十四条 申请过户的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 印花税。本公司按照过户股份面值的 1‰单向收取过户费, 债券、基金暂不收取过户费。本公司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 可以调整对有关证券的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社保理事会、托管人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本 公司的相关规定申请查询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持股余额和持 股变更情况,并交纳相应费用。社保理事会在办理上述查询 时,可不提供证券账户卡,但经办人须提供社保理事会授权 委托书。 第十六条 社保理事会可根据业务需要直接或授权托 管人向本公司申请将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持有的证券在一定 期限内予以锁定。 第十七条 社保理事会申请锁定证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锁定申请表》 (附件 1) ; (二) 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三)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托管人申请锁定证券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 《证券锁定申请表》 ; (二) 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 社保理事会授权委托书; (四) 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五)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本公司收到前条材料一个工作日内,审核无 误后对有关证券予以锁定并出具《证券锁定确认书》(附件 2)。锁定期届满,被锁定证券自动解除锁定。 第十九条 锁定期限内,社保理事会、托管人申请解除 锁定时须提供《解除锁定申请表》 (附件 3)及本指南第十七 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并交回《证券锁定确认书》 。 第二十条 本公司审核前条材料无误后,对有关证券解 除锁定。 第二十一条 托管人作为本公司的结算参与人,直接与 本公司办理结算业务,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托管人与所托 管社保基金的结算业务由托管人自行负责办理。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本公司 签订结算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以自身名义在本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相关的资金结算业务。申请开户时应 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托管人 资格的批复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二) 托管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三) 托管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四)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申请表和预留印鉴卡; (五) 指定收款账户授权书; (六)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七)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同时,托管人还应出具社保理事会对托管人的确认函。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在本公司预留指定收款账户。 托管人通过该账户接收其从结算备付金账户汇划的资金。指 定收款账户的名称应与托管人名称一致。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名称、指定收款账户相关信息发生 变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结算 账户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社保理事会变更托管人后,新托管人应当 按本指南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本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已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托管人,应当向本公司提交社保理 事会对托管人的确认函。 第二十七条 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日末余额不得低 于本公司核定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最低结算备付金缴存 比例及其调整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托管人不再作为本公司结算参与人时,在 与本公司结清证券登记结算相关的其他债权债务后,可向本 公司申请划付结算备付金余额。 第二十九条 每个交易日(T 日)闭市后,本公司根据 管理人 T 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成交数据及其他数据 (包括派息、 送股、新股认购款、新股申购款、应扣税费等),计算托管 人的资金应收或应付净额,以及管理人买卖相关证券的应 收、应付数量,产生证券、资金清算数据,确定托管人的交 收责任。 第三十条 T 日清算完成后,本公司将当日的证券、资 金清算数据存放于本公司结算系统,作为对托管人的证券、 资金交收依据与交收指令,托管人应当及时从本公司结算系 统获取。 除因本公司结算系统原因托管人无法获取相关数据外, 本公司视同已将交收指令通知托管人。 第三十一条 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证券、资金交收 指令,按时履行交收责任。托管人对本公司提供的清算数据 存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反馈本公司。经本公司核实,确属清 算差错的,本公司将予以更正,但托管人不得因此拒绝履行 或延迟履行当日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公司依据 T 日清算数据,于 T 日当晚, 对社保基金的证券账户余额进行记增或记减处理,完成证券 不可撤销的最终交收;T+1 日 17:00,同托管人完成资金的 最终交收。 第三十三条 托管人应当配备熟悉电脑、财务、结算等 方面的专业人员负责结算业务,制定内部结算管理办法,确 保托管人和本公司之间的资金汇划渠道畅通。 第三十四条 托管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结算系 统安全运行,制订结算数据备份制度和电脑病毒防范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为防范结算风险,依据风险共担的原则, 托管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结算保证金。结算保证金的缴存、调 整、管理和使用按照本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托管人作为结算参与人,应当按照《证券 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 金。 第三十七条 托管人如出现资金交收透支,本公司可以 采取以下措施: (一) 根据托管人发生的透支金额,按中国人民银 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二) T+1 日交收时,暂扣托管人指定的证券账户 内、相当于透支金额价值 120%的证券。托管人在两个交易日 内补足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本公司向托管人交付暂扣的证 券。否则,本公司将卖出暂扣证券,以卖出款弥补托管人的 透支,卖出款不能全额弥补透支款本息及罚息的,差额仍向 违约的托管人追索。 (三) 要求透支托管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和有关责 任方盖章的资金交收透支责任确认书,将该透支事件在托管 人业务不良记录中予以登记,作为评估风险程度、确定重点 监控对象的依据。 (四) 通知透支托管人向本公司提供财务状况说 明,提出弥补透支的具体措施,将该托管人列为重点监控对 象,密切监测其财务状况。 (五) 提请证券交易所,限制或暂停透支托管人指 定的透支机构证券账户的证券买入,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中 国证监会。 第三十八条 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 本公司在 T+1 日交收时暂扣其卖空价款,并将卖空情况通 知相应的托管人。相应的管理人在两个交易日内补足卖空证 券的,本公司解除对卖空价款的暂扣。否则,本公司以暂扣 的卖空价款买入与卖空等量的证券,卖空价款不足的,差额 仍向相应的托管人追索。 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账户发生证券卖空,本公司以卖空 价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透支罚息利率,向相应 的托管人收取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处理托管人交收违约事件而产生的 费用和损失,由托管人承担。 第四十条 本公司有权对结算风险较大的托管人进行 特别监控,必要时可以采取提高结算保证金缴纳额、调整最 低结算备付金缴存比例与时间、要求其委托其他托管人代理 结算业务等措施。 第四十一条 本指南未提及的社保基金结算业务,比照 证券投资基金结算业务相关规则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指南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证券锁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Securities Lock 持有人名称 Holder’s Name 证券账户 Securities A/c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Category of Holder’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Holder’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No. 联 系 地 址 Address 邮政编码 Post Code 联系电话 Tel 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 经办人/代办人 Applicant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No. 证 券 简 称 Securities’ Name 锁定期限:自 Time Limit: From 年 月 (y) (m) 证 券 代 码 Securities’ Code 日至 (d)to 年 (y) 月 (m) 锁 定 股 数 Shares’ Amount 日止 (d) 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要清楚、整洁。 Note: Please print or type. All the information must be authentic and accurate. 申请人签字: 日期: Signature: Date: 法人盖章: Seal: 附件 2: 证券锁定确认书 编号 No. Confirmation for Locked Securities 证券账户 持有人名称 Holder’s Name 证 券 简 Securiti es A/c 称 证 Securities’ Name 锁定期限:自 Time Limit: From 券 代 码 锁 Securities’ Code 年 (y) 定 股 Shares’ Amount 月 日至 年 月 (m) (d)to (y) (m) 日止 (d) 注:锁定期间所产生的孳息自动锁定。被锁定证券到期自行解除,需提前解除锁定时, 请携带此确认书到原锁定处办理。 Note: The fruits will be locked automatically. The Securities will be unlocked automatically when it’s due. Please bring this confirmation when it needed unlock in advance. 登记公司盖章: 数 Seal: 附件 3: 解除锁定申请表 Application Form for Securities Unlock 持有人名称 Holder’s Name 证券账户 Securities A/c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别 Category of Holder’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Holder’s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No. 联 系 地 址 Address 邮政编码 Post Code 联系电话 Tel 有效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 经办人/代办人 Applicant Identification Document No. 证 券 简 称 Securities’ Name 解除日期: 年 证 券 代 码 Securities’ Code 月 解 除 股 数 Shares’ Amount 日 Unlocked Date: 说明: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字迹要清楚、整洁。 Note: Please print or type. All the information must be authentic and accurate. 申请人签字: 日期: Signature: Date: 法人盖章: Se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