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管理办法.pdf
附件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科学管 理,有组织有计划地推动群众性教育科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是新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 全国性教育学术团体。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研究,遵 循“学术为本、服务立会”宗旨,以大力普及、繁荣、发展 教育科学,积极参与教育公共服务和公共治理,主动服务政 府教育决策,助推中小学校长、教师职业进步和专业成长为 目的而设立。 第三条 教育科研课题,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教育方针,以党和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大部署为依据,深入 研究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理论与现实问题,为教育 改革和发展实践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 第四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分为规划课题和专 项课题两类。其中规划课题的征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由各 1 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推荐申报,经 评审后立项为重点规划课题和一般规划课题;专项课题是针 对教育相关领域开展的专题研究,由学会或相关单位发起、 资助课题研究经费,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应遵循下述原则: 1.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一致; 2.与本地区、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实际相结合,坚持正确 的研究方向,体现科学性、前瞻性、创新性、实践性、针对 性和有效性; 3.有利于最大程度地调动基础教育领域教育科研工作者 和学校校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引导和推进群众性教育科 研活动。 第六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的征集采用推 荐和评审制,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均 可推荐一定数量的课题参与申报,评审通过后予以立项。中 国教育学会不受理个人申报者直接报送的课题申请书。 第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不再单独立项科研 课题。 第二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教育学会学术委员会领导教育科研课题研 究工作,其主要职责有:指导、审核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管 理办法;对科研课题的立项申请进行审议;参与课题评审及 相关学术咨询。 2 第九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具体 负责教育科研课题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制定并发布规 划课题指南,修订课题管理办法;受理课题申报;组织开展 课题的评审和立项;组织重点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 定工作;指导受托单位对委托管理的一般规划课题和专项课 题进行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工作;监督课题资助研究经费的 使用;向完成课题研究并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组颁发结题证 书;组织课题成果宣传推广等。 第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委托相关分支机构、单位会员、 教育改革实验区等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规划课题的推荐申 报和相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按学会要求接收并推荐 申报规划课题;立项后负责一般规划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 鉴定,提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 推广等。 第十一条 专项课题的发起部门(单位)负责该专项课 题的征集、评审、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发起部门(单位) 的主要职责包括:按要求拟定专项课题征集通知,负责课题 的征集和初审,聘请相关专家进行二审,将复评结果报学会 学术委员会终审;负责立项课题的日常管理和结题鉴定,提 供专业指导和学术咨询,组织学术交流、科研成果推广等。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中国教育学会每五年发布一次教育科研规划 课题指南,并根据实际情况印发年度课题征集指导意见;每 3 年受理课题申报一次,一般为:2-3 月受理申请,4-5 月组 织评审,6-7 月对拟立项课题负责人进行培训,8 月公布立 项结果。 第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专项课题由学会根据研究需要 设立,其他相关单位也可申请作为发起单位提交征集某领域 课题的申请,经学会审批后发布征集通知。 第十四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 下条件: 1.中国教育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负责人; 2.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职称并有五年以 上教育、教学或管理工作经验,有参加省级以上课题研究的 经历;重点课题负责人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有主持省级以上重点课题经历; (2)在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力,贡献突出; (3)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出版或发表过具有一定影 响力的学术专著或论文; 3.能够筹措课题经费并获得必要的研究条件; 4.能切实承担组织开展课题研究的职责; 5.在学会没有在研或未完成结项工作的课题。 第十五条 受相关单位推荐申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 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相应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力量;设有科研管理的职 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 2.一般应为中、小学校(幼儿园);高等院校;特殊教 4 育学校;教科研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会单位会员、 实验区等。 第十六条 课题申报要求和程序: 1.根据课题指南,以理论问题和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 问题为出发点确定研究课题;课题负责人申报前须进行科技 查新,以确保研究的独创性和创新性,学会每年结合评审情 况进行抽查,不合规课题将不予立项。 2.按要求填写《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规划课题申报 表》或《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专项课题申报表》(以下简 称《申报表》)。 3.填写《申报表》时,申请人所在单位需对课题负责人 及课题参与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课题研究条件进行确认,由 推荐单位审核后,统一报送参与评审。 第十七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及下属分支机构专职工 作人员不得申请或参与申请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如有研究 需要,学会将以委托课题的形式支持秘书处工作人员或相关 分支机构开展特定课题的研究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科研规划课题和专项课题的立项评审程 序包含:初审、二审、终审和公示。规划课题初审由学会秘 书处负责,二审由学会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终审由学 会学术委员会负责,并将评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专项 课题的初审由发起单位负责,二审由发起单位聘请相关专家 进行,终审由学会学术委员会负责。 初审: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二审,同 5 时将申报课题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 二审:聘请专家分学科进行评审,同时按一定入围比例 进行推荐。 终审:秘书处汇总专家二审结果,报学会学术委员会进 行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报会长办公会审议,确定最终拟立项 课题的公示名单。 第十九条 拟立项课题名单需在中国教育学会官网进行 公示,时长两周。规划课题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会秘书处 将组织课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课题负责 人完成培训即可按照《立项通知书》要求组织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 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重点规划课题由学会 给予部分资助,一般规划课题研究经费自筹;专项课题一般 由发起单位资助部分研究经费,不足部分由课题自筹补足。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下,直接或委托相关单位负责课题管理工作。如委托管理单 位为中国教育学会下属分支机构,其课题管理情况将纳入年 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开题、日常管理、年 度报告和实验事项管理等。 组织开题: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 课题的具体实施方案,在三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 方案和开题情况报课题委托管理单位(重点课题报学会秘书 6 处,下同),如无正当理由未按期开题的立项课题,将撤销其 立项资格,获资助课题取消其经费拨付。课题负责人可向委 托管理单位或学会秘书处申请推荐开题专家。 日常管理: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课题的具体研 究工作,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的支持和对研究过程的 检查和督促。委托管理单位对已立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必 要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其中不定期抽查的比例不应低于委 托管理项目总数的三分之一。 年度报告:课题组应按立项时间提交年度研究工作报 告,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至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 委托管理单位备案。课题重要活动,包括举办培训、论坛, 编辑发行文集和开展涉外(包括我国港澳台地区)学术交流 活动等,应提前一个月报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 位,经学会秘书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课题重要的阶段性 成果也应及时上报。 实验等事项管理:因课题研究确需发展实验校或设立子 课题,须提前两个月向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 提出申请,说明发展实验校(子课题)数量,拟发展实验校 (设立子课题)的名单及负责人等,待审核、批准后方可实 施。课题组不得自行刻制印章,一般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代章。课题研究发展实验校、设立子课题不得收取费用,不 挂牌。如违反以上规定,将撤销课题立项,并通报课题负责 人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课题研究期限:重点规划课题原则上要求 7 在批准立项后 2-3 年内完成,一般规划课题在 1-3 年内完 成,如申请延期最多延期 1 年,需要一定研究和实验周期的 课题经审批后研究期最长不得超过 5 年,到期未结题或未提 交延期申请的课题将撤销其立项资格(专项课题参照此执 行) 。 第二十四条 经费管理:经费是课题研究的基本保障条 件,课题申报时需说明研究经费的来源、数额与用途,如系 财政拨款或企业赞助需提供相关文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要 符合国家财务制度及相关部门规定。学会重点课题和专项课 题的资助经费使用要符合《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经费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变更情况之一者,课题组须提交书面 请示,由课题负责人签字,加盖所在单位公章,交学会秘书 处或各委托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由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统 一备案。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所在单位;(变更课题负责人需 原课题负责人与变更后课题负责人同时签字,且课题所在单 位盖章方为有效,变更所在单位需原单位与变更后的单位同 时盖章,且课题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 2. 变更课题名称(不涉及研究内容的重大调整); 3. 变更成果形式; 4.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5. 因故中止课题; 6.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变动。 8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中国教育学会撤销 其课题立项。 1. 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者; 2. 有剽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 3. 与研究设计不符或学术质量低下者; 4. 未能如期开题或正常开展研究者; 5. 借“中国教育学会(XXX)总课题组”等名义开展活 动者; 6. 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者。 中国教育学会将在学会官网通报被撤销立项的课题名 单,违反其中第 1、2、5、6 条被撤销课题立项的负责人将 不得再申请学会的任何课题。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二十七条 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组织结题 鉴定。结题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重点规划课题由 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一般规划课题由委托管理单位负责组 织;专项课题结题鉴定由发起单位负责组织。 学会每年定期组织重点课题的结题鉴定(具体时间以通 知为准)。在学会发布结题鉴定通知并公布截止本年底应完 成结题的重点课题名单后,课题负责人需按通知要求提交结 题相关材料、延期申请(最多只能延期一年)或免于鉴定申 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如不提交则视为课题自动废止。学会收 到结题相关材料后,将按程序组织结题鉴定工作。 9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结题程序: (一)会议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组织召开结题 鉴定会,课题负责人向鉴定专家进行陈述、答辩,最后由专 家组共同评价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 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二)通讯结题 1.课题负责人准备结题相关材料; 2.课题负责人向委托管理单位或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 提交结题材料; 3.中国教育学会秘书处或委托管理单位以通讯方式组 织相关专家进行课题鉴定,并由专家签署鉴定意见。 4.相关课题结题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由中国教 育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备案。 第二十九条 课题结题鉴定必须准备的文件包括: 1. 立项通知复印件; 2.开题论证书复印件; 3.结题报告(八千字以上,主要研究意义、研究方法、 研究对象、研究队伍、研究内容、研究成果、创新点等) ; 5.课题研究工作报告(组织工作、研究过程、大事记等); 10 6.课题成果材料及相关佐证; 7.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第三十条 提交结题鉴定的课题成果可以以下形式之一 或多种形式呈现: 1.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专著、论文等(重点课题结题须在 中文核心期刊至少发表 1 篇论文,一般课题至少有一篇公开 发表的文章。发表论文须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 2.被教育行政部门采纳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 3.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教学、科研成果奖项; 4.在区域范围内获得推广并产生实际效果的教育教学 改革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以下相关条件的,可申 请免于鉴定: 1.课题提出的决策咨询报告、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 党政领导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采纳吸收,并附有基本材料和 相关证明; 2.课题成果获省部级教学、科研类奖项二等奖以上,奖 项须为政府设立并颁发,名称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 须为获奖项目第一人,并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3.课题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 (北京大学) 、 《中 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南京大学)发表论文 2 篇及 以上, 或发表的论文被新华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引用,并有唯一明确标识:中国教育学会 “课题类别 + 课 11 题名称 + 课题批准号”。 第三十二条 结题批复。通过结题鉴定的课题,由中国 教育学会颁发结题批复和结题证书。学会不负责对子课题进 行结题鉴定。 第六章 成果推广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中国教育学会不定期对课题阶段性成果和 最终成果进行评价,加强优秀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以充 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改革发展实践中的作用。 1.推广方式包括推荐报刊发表,利用中国教育学会官 网、官微和其他相关媒体宣传推广,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 参考,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 式的实验推广、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等。 2.中国教育学会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归中国教育 学会与课题组共同所有,中国教育学会有权将课题研究成果 应用于学术推广和相关活动。同等条件下,中国教育学会有 权优先选择成果出版单位。 3.课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发表 或向有关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臵标明课题类别。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中国教育学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