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交通和车辆管理办法(2018年12月修订).pdf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交通和车辆管理办法 (2018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 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园管辖区域 内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等与校园道 路交通安全活动有关的单位、个人及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的机动车指汽车(客车、货车、小型汽车、 特种车辆)、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等;非机动车指残疾人轮椅 车、电动车、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 第四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依法、依规管理 与方便师生员工出行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保障校园道路交通有 序、安全和通畅。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是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执行 部门,负责学校校园交通和车辆管理规定的制定及实施,负责 对进出校园的车辆及人员的检查、监督、教育,协助交警部门 处理校园交通事故,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校园道路实施管制等。 第二章 第六条 校园道路管理 学校保卫部根据校园交通安全管理需要,在校园道 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及车辆减速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 第七条 校园道路、公共区域停车场等建设及规划,由学校 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规划和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校 园交通道路占用、围蔽及建设。 第八条 在校园内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占用、挖掘校园道路 等,应事先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 工。未经批准擅自主张施工的,学校保卫部有权制止;造成校 园设施损坏的,应按设施价位要求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 责任。 第九条 在校园道路上施工要有明显标志,夜间在施工现 场要有红色警示灯;施工完毕后,要及时将道路恢复原状,保 证校园内道路交通的畅通。 第十条 在校园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消防救援、行人、车 辆通行的情况下,学校可划定停车泊位。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校园出入管理 学校使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进出校园车辆实行 24 小时智能管理。进出校园的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应遵守国家道 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听从执 勤人员指挥。 第十二条 进出校园车辆分为长期停放车辆和临时停放车辆 两类: (一)长期停放车辆,是指学校教职员工车辆、外来服务单 位住校人员车辆、学校公务车和班车汽车等。 (二)临时停放车辆,是指非长期停放车辆的其他车辆。 第十三条 属长期停放车辆可按以下流程向学校保卫部申请 办理车辆进出校园自动识别通行和入校通行证进行分区停放识 别: (一)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学校 工作证或车辆所属单位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并领取车辆通行 申请表如实填写; (二)保卫部核实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料和身份信息; (三)保卫部办理车辆进出校园自动识别通行,并发放出 入校园通行证。 第十四条 临时来访、本校学生、工作联系等外来车辆, 车主凭工作证或身份证或本校学生证或联系函或会议通知等有 效证明,在门卫处登记车牌、司机基本信息和来访事由等信息 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公检法、消防、救护、水电气抢险车 辆等),在门卫处登记或问明事由后立刻放行,并及时通报相关 部门人员知晓,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向保卫部报告。 第十六条 其他外来车辆,须在门卫处登记车牌、司机基 本信息和来访事由等信息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校内服务单位货运车辆,在门卫处说明送货理 由和送货地点,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 卫检查,运出的物品应由所属单位出具物品放行手续方可出校。 第十八条 在校园内举办活动的车辆进入校门时,主办(或 承办)单位须事先报保卫部审批同意后由保卫部将车牌录入系 统后可在有效期内自行进出校园。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运输车辆及大型载重货车禁止进出校 园时间:晚上 10:30 至次日早上 7:00,上(下)班和上(下) 课高峰时段(上午 7:30~8:30,中午 11:30~12:30,下午 17: 00~18:00)。 第二十条 校内单位运载大型设备进出校园,应先向保卫部 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 明显标志。 第二十一条 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的车辆不准驶入校园。 第二十二条 重量大于 55KG,时速超过 25 公里/小时电动 车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两人及以上的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禁止进入 校园。 第二十四条 禁止营运性人力三轮车入校,确需进入的,需 经学校保卫部批准。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经过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车出入。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及驾驶人员的管理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必须驾驶证、车辆行驶 证、车辆牌照齐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应按照校内交通指示、标志、 标线靠右行驶,要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北门峡谷车辆限 速 30 公里/小时,校园内车辆限速 15 公里/小时,禁止使用远 光灯、鸣喇叭和大功率的音响等。 第二十八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禁止在消防设施旁和安全疏散通道上随意泊车,禁止在校园道 路上堆放物品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活动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类送货车辆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可以 临时停放,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卸货完毕后应及时离开。 第三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或大型工程机械严格按照《中山 大学南方学院施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严禁超速、超载、乱 停乱放。 第三十一条 在校内举办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时,保卫 部可以根据道路和车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 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 提前公告。 第三十二条 与学校签约、服务于师生员工的大型客车可 以进入校园,并在指定地点上、落客。 第三十三条 校园管理部负责校内、外活动租用校外大型 客车及包车管理,对大型客车、包车车辆资质和驾驶人员身份 资料进行审核。保卫部依据校园管理部对包车审核结果进行审 批后,车辆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上、落客。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校内非机动车道上驾驶机动车辆。 第三十五条 各机动车辆驾驶员应自觉爱护校园道路及交 通设施,不得恶意破坏;自觉做好防范工作,停车后要关闭好 车辆门窗,人离开机动车辆时不要把粤通卡、车辆行驶证等各 种证件以及贵重物品留在车内。 第三十六条 距离校门、路口、消防水栓 10 米内禁止停放 各种车辆,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七条 为合理有效使用校园停车资源,对机动车辆 停放实行严格管理。严禁临时停放车辆长期在校园内停放,一 个自然月内在校园内 3 次停放并且每次超过 3 个小时或一个自 然月内累计停放超过 72 小时的临时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6 个 月内禁止进入校园。本校学生和因公务来校并凭公务放行条出 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除外。 第三十八条 在校内停放超过 7 天不使用的外来机动车辆 (依据校园门禁进出记录),保卫部门对其进行锁车处理。在 校园内停放超过 90 天不使用的校内登记车辆,车主应将车辆停 放至指定停车场(西区后山停车场),不服从管理者,校园保 卫部门将进行拖车、锁车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在人行道、消防通道、禁止 停车路段等乱停乱放机动车辆予以锁车处理,被锁车辆的车主 须到保卫部申请开锁,在作出不再乱停车的书面承诺后,保卫 部安排保安开锁放行。 第四十条 对违规停放的机动车辆或一个月内 3 次以上超 速行驶被电子眼拍照的机动车辆的车主进行通报批评,若是校 外车辆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再入校;校内人员不服从管理并 影响校园交通的长期停放车辆,取消该车辆下一年度的出入及 停放资格。不服从管理并影响校园交通的临时停放车辆,将被 列入黑名单禁止再入校。 第五章 第四十一条 非机动车管理 禁止私自加装电动、机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 在校园内行驶。非机动车辆须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 与机动车抢道。 第四十二条 禁止两人及以上的自行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四十三条 校园内驾驶电动车辆(蓄电池车、太阳能电 动车等),需遵守非机动车管理各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有禁止标志的斜坡路段(北门峡谷),骑 行非机动车的人员必须下车推行。禁止制动不全或失灵的非机 动车辆在校园道理上行驶。 第四十五条 禁止骑自行车互相追逐和故意曲折行驶,不 允许扶肩并行,不允许撑伞、双手离开车把行驶。 第四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地点停放,不允许停 放在主校道上及道路交叉口,不允许堵塞交通,不允许影响消 防通道,禁止在绿化地、操场及教学楼、办公楼、实验楼、宿 舍楼的走道内、楼梯口停放。 第六章 第四十七条 行人管理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上行走,如无人行道路段, 靠校道右侧行走。 不允许斜穿、猛跑,要注意来往的各种车辆。 多人通行不得并行占有他人(车)通道;在通过校门、路口或 横穿道路时,应当在横过斑马线路段通行;无斑马线路段的, 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禁止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或进行 其他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禁止在校园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 工具或未经批准开展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活动;不得在车行道 内坐卧、停留、嬉闹;不得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 安全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疾病患者 在校园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或监护委托人带领。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交通事故处理 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发生一般交 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拨打学校保卫部报警电话 6110/13924076110,保卫部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并做好保护。 (一)如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并可协商解决、 可立即撤离现场的,但保卫人员及时做好交通事故的时间、地 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 凭证号,碰撞部位、双方协商意见等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认可后撤离现场。 (二)如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保 卫部应及时上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发生严重交通事故, 当事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报告保卫部。保卫人员要 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实行临时交通管制措施,配合公安 机关调查处理事故。 第五十条 在校园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 供水、通讯等设施以及花草树木毁损的,事故责任人应赔偿损 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车辆停放管理 全校停车区域包括: (一)铜像广场两侧停车场; (二)1、2 号行政楼两侧停车场; (三)西区后山停车场; (四)聚贤楼 3 号南面停车场; (五)4 号教学楼停车场; (六)新综合楼广场; (七)聚贤楼 9-11 门前停车场; (八)员工宿舍楼前停车场; (九)东区体育馆停车场; (十)聚贤楼 4-7 南面停车场; (十一)聚贤楼 7 北面停车场; 其中:教职工车辆可凭车头通行证在任一停车区域停放。 本校学生车辆和外来服务单位车辆可凭车头通行证在上述 (三、八、九)停车区域停放。 外来服务单位送货的各类货车,一律停放在三号区域。 第九章 第五十二条 违规处理 凡违反学院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机动车或非 机动车车主,情节轻微的,校内人员予以批评教育,校外人员 予以批评教育并谢绝入校或劝戒离校;多次批评教育不听劝告 者,予以锁车处理,并谢绝入校;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交通 管理部门处理,已领取校园通行卡的,收回进出校园通行证, 并谢绝入校。 第五十三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内人员以教育为主, 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为严重的,将公开通报批评或按学校相关 管理规定处理;校外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 情节严重者,报请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一) 不服从学校交通管理指挥、不遵照校园交通管理标 志行驶的; (二)在校道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阻塞交通,经劝阻无 效的; (三)在校园道路练习机动车的; (四) 校内超速行驶的,经劝阻无效的; (五) 酒后驾驶的; (六) 无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 车头通行证转借给别人使用的; (八)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的; (九) 其他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或不服从管理的行 为。 第五十四条 车辆或行人损毁交通设施的,有关责任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辆收费管理 校区暂时不实行车辆收费制度,如启动收费 管理,将另行发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南 方学院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