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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人事服务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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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人事服务手册 人 事 组 织 部 目 !! 录 第一部分!人事组织部工作职责和科室分工 第 一 章 织 架 构 !组 !!!!!!!!!!!!!!!!!!!!!!!!!!!!! " 第 二 章 要 工 作 职 责 !主 !!!!!!!!!!!!!!!!!!!!!!!!!!! " 第二部分!规章制度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规 定! 试 行 " !!!!!!!!!!!!!!!!!!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年 修 订 " !!!!!!!!!!! &" " !!!!!!!!!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年 修 订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试 用 期 管 理 办 法!"$%# 年 修 订 " !!!!!!!! (' " !!!!!!!!!!!!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管 理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随 岗 学 习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职 员 请 休 假 管 理 规 定!"$%# 年 修 订 " !!!!!!!!!!!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职 员 加 班 管 理 规 定!!!!!!!!!!!!!!!!!!!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实 习 生 聘 用 及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双 师 型 师 认 定 与 管 理 办 法!!!!!!!!!!!!! %$( $ 教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专 职 教 师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试 行 " !!!!!!!!!!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实 施 细 则!!!!!!!!!!!!!!!!!! %%&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师 教 学 行 为 规 范! 试 行 " !!!!!!!!!!!!!!! %%) 第三部分!办事流程 !综 第 一 章 合 管 理 科!!!!!!!!!!!!!!!!!!!!!!!!!!! %"# 一 要 工 作 职 责!!!!!!!!!!!!!!!!!!!!!!!!!! %"# % 主 % 办 二 事 流 程!!!!!!!!!!!!!!!!!!!!!!!!!!!! %") 出 具 各 类 人 事 证 明 材 料!!!!!!!!!!!!!!!!!!!!!! %") % ' !!!!!!!!!! %") 南 方 人 才 市 场 集 体 户 口 办 理& 计 划 生 育 服 务 证 南 方 人 才 市 场 集 体 户 口 开 具 未 婚 证 明 及 计 生 证 明!!!!!!!!!!! %"* 从 化 人 才 服 务 办 公 室 集 体 户 口 办 理 计 生 证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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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组织部工作职责和科室分工 第一章 !组织架构 人 事 组 织部设部长! 人 部长! 人 设综合管理科 资科和人才建设办 ! 副 " 下 ! 劳 公 室 # 第二章 !主要工作职责 人 事 组 织 部 是 学 院 人 事 织 和 统 战 工 作 的 管 理 职 能 部 门 要 负 责 学 院 中 层 及 以 ! 组 " 主 下 干 部 管 理 事 事 务 酬 福 利 聘 培 训 资 建 设 及 管 理 战 等 工 作 要 工 ! 人 ! 薪 ! 招 ! 师 ! 统 " 主 作 职 责 是 $ 彻 执 行 国 家 东 省 关 于 人 事工作的方针 策和法规 责学院人事工 %一 & 贯 ! 广 ! 政 " 负 作 的 整 体 规 划 合 管 理 和 服 务 ! 综 # 合 学 院 创 一 流 民 办 大 学 的 中 长期规划目标 同其他系部 定学院机构 %二 & 结 " 会 " 拟 编 制 管 理 位 设 置 才 引 进 力 资 源 开 发 与 建 设 事 管 理 资 管 理 等 工 作 规 ! 岗 ! 人 ! 人 ! 人 ! 劳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组 织 实 施 章 制 度 及 计 划 " 经 # 责 教 职 员 的 招 聘 试 训 核 事代理 事信息管理 事档 %三 & 负 ! 面 ! 培 ! 考 ! 人 ! 人 ! 人 案 管 理 事 数 据 统 计 上 报 等 工 作 ! 人 # %四 & 负 ! 培 ! 考 ! 任 ! 调 ! 晋 # 责 学 院 中 层 及 以 下 干 部 的 遴 选 养 察 命 动 升 等 工 作 责 学 院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管 理 以 及各类人员职称评审 定 位聘任及管理 %五 & 负 ! 认 ! 岗 工 作 # 责 学 院 人 才 建 设 及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的 组 织 施 和 服 务 工 作 %六 & 负 ! 实 # 责全院教职员的薪酬福利管理及津贴 金 利和各项补贴的核发 %七 & 负 ! 奖 ! 福 " # 工 作 %八 & 负 ! 失 ! 医 ! 生 ! 工 责 全 院 教 职 员 养 老 保 险 业保险 疗保险 育保险 伤保险和公 积 金 的 开 销 户 存 取 办 理 等 工 作 ! 缴 ! 提 # 据 上 级 要 求 和 学 院 党 委 的 工 作部署 定 施学院统战工作计划和各项 %九 & 根 " 制 ! 实 制 度 " 负 ! 组 # 责 全 院 统 战 工 作 的 联 系 织 与 协 调 责 全 院 教 职 员 计 划 生 育 管 理 工 作 %十 & 负 # 一 成 学 院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完 # %十 # 第二部分 ! 规章制度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人事管理规定! 试行"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 规 " 保 推 进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科 学 化 范 化 和 制 度 化 建 设 障 学 院 的 整 体 利 益 分 调 动 全体教职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现学院' 创建一流 和 教 职 员 的 合 法 权 益 " 充 " 实 民 办 大 学 目 标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 的 # 根 于 高 等 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等文件精神 合学院实际情况 定本 " 结 " 制 )关 规 定 # 第二条人 ! 岗 " 坚 ! 人 ! 综 事 管 理实行分类管理 位管理 持按需设岗 岗匹配 合考 评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 注 # 第三条学 " 全 " 制 ! 优 院 成 立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面 负 责 学 院 人 力 资 源 发 展 规 划 定 化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机 制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方案 督 估学院人力资源政策和工作实施 " 监 ! 评 # 情 况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设 在 人 事 组 织 部 事 组 织 部 作 为 职 能 部 门 责 全 # 人 " 负 院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 " 负 #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设 立 人 事 工 作 小 组 责 本 单 位 日 常 人 事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中 有 关 专 用 名 词 的 定 义 第四条本 院% 或 院 指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一 & 学 &$ 是 # 级 单 位 人 单 位 指 学 院 下 设 的 各 教 学 单 位 和 行 政 单 位 %二 & 二 ! 用 $ 是 # 职 员 指 学 院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含 特 殊 注 明 的 人 员 %三 & 教 $ 是 &# 职 教师 指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担相应教学任务的在编在岗教师 & 专 $ 是 " 承 %四 教 学 单 位 系 主 任 %含 &# 职 教 师 指 与学院签订聘用协议% 劳务合同& "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 %五 & 兼 $ 是 " 领 取 相 应 劳 务 报 酬 的 非 在 编 教 师 # 理 人 员 指 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事党政管理 学管理 学辅 %六 & 管 $ 是 " 从 ! 教 ! 教 助 生 管 理 工 作 的 在 编 在 岗 人 员 ! 学 # 岗 人 员 指 学 院 在 编 人 员 因 不能胜任现工作岗位聘任要求 培训后上 %七 & 待 $ 是 " 需 # 岗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员 第二章 !编制管理及岗位设置 第五条教 职 员 编 制 在' 总 体 控 制 简高效 需设岗 态调整 原则下 ! 精 ! 按 ! 动 ( 的 " & " 适 " 优 " 合 遵 循 高 等 教 育 规 律 应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要 求 化 人 力 资 源 配 置 理 编 制 学 院 各 类 岗 " 提 # 位 及 人 员 编 制 高 办 学 质 量 和 效 益 第六条教 职 员 编 制 与 经 费 管 理 相 结 合 合 运 用 行 政 手 段 和 经 济 手 段 分 发 挥 " 综 " 充 编 制 的 经 济 属 性 步 建 立 教 职 员 编 制 宏 观 调 控 机 制 和 各 单 位 的 自 我 约 束 机 制 现 编 " 逐 " 实 制 定 员 与 人 员 经 费 直 接 挂 钩 " 用 " 责 " 促 人 与 治 事 相 结 合 任 与 权 利 相 统 一 进 人 员 的 合 理 断 提 高 用 人 效 益 流 动 " 不 # 第一节!编制管理 第七条教 职 员 编 制 按 照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对 高 等 学 校 办 学 的 师 资 要 求 学 院 发 展 规 " 从 划 和 基 本 职 能 出 发 过 对 学 院 内 部 各 类 人员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有计划的调节与控制 " 通 " ! 比 ! 层 # 使 各 类 人 员 在 数 量 例 次 等 结 构 上 基 本 趋 于 或 保 持 一 个 合 理 的 状 态 第八条教 职 员 编 制 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目标 学院内部治理结构的基础 " 在 " 精 " 改 ! 科 " 建 简 和 调 整 学 院 内 部 管 理 机 构 革 和 调 整 教 学 研 组 织 方 式 立 一 支 数 量 适 上 当 量 优 良 构 合 理 相 对 稳 定 又 充 满 生 机 和 活 力 应 教 学 研 理 等 需 ! 质 ! 结 ! 既 " 适 ! 科 ! 管 要 的 高 素 质 教 职 员 队 伍 # 第九条教 " 优 职 员 编 制 以 促 进 学 院 人 力 资 源 的 合 理 配 置 和 有 效 使 用 为 目 的 化 教 职 员 队 伍 结 构 " 合 理 确 定 学 院的生员比% 学生与教职员之比& 和生师比% 学生和专任教 &# 按 ! 高 " 从 " 逐 师 之 比 照 精 干 效 的 原 则 严 控 制学院管理人员编制 步优化专职教师与 管 理 人 员 编 制 比 例 # 职 员 编 制 实 行 集 中 归 口 量 控 制 级 类 管 理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总 ! 分 ! 分 # 人 第十条教 事 组 织 部 作 为 教 职 员 编 制 的 归 口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和 学 院 发 展 实 际 责 " 应 " 负 拟 订 学 院 学 年 教 职 员 编 制 计 划 交 学 院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审 议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董 " 提 ! 院 " 报 事 会 批 准 后 实 施 # 职 员 编 制 工 作 在 学 院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的 指 导 下 学 院 未 来 发 展 第十一条教 " 以 ! 现 人 事 组 织 部 会 同 各 二 级 单 位 核 定 有 工 作 开 展 状 况 和 学 生 人 数 为 主 要 依 据 " 由 # 职 员 编 制 每 学 年 核 定 一 次 二 级 单 位 应 在 每 年& 月 据 当 年 度招 第十二条教 # 各 " 根 生 计 划 数 构 增 减 务 增 减 情 况 上 报下一学年本单位的人员编制计划 年' 月 ! 机 ! 任 # 每 " 学 院 根 据 董 事 会 批 复 情 况 达 学 年 教 职 员 编 制 数 " 下 # 第十三条凡 需 调 整 编 制 计 划 的 二 级 单 位 于 每 年& 月 向 人 事 组 织 部 提 出 书 面报 " 须 告 告 内 容 包 括 制 调 整 理 由 制 增 减 后 重 新 规 划 的 科 室 及 人 员 岗 位 结 构 作 # 报 $ 编 ! 编 ! 工 职 责 及 工 作 量 分 析 说 明 等 # 第十四条教 " 由 职 员 超 编 或 缺 编 的 二 级 单 位 学 院 根 据 有 关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和 人 岗 匹 配 原 则 进 行 院 内 调 整 或 公 开 招 聘 # " 应 特 殊 情 况% 如 引 进 高 层 次师资人才和学术骨干人员& 需要增加编制的单位 提 # 交 报 告 和 相 关 材 料 报 院 长 审 批 ( 第二节!编制分类与岗位设置 第十五条根 据 学 院 履 行 高 等 教 育 职能 成人才培养任务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 完 " 按 照 职 能 责 和 工 作 任 务 的 不 同 职 员 编 制 分 为 教 师 理 人 员 导 员 辅 人 ! 职 " 教 ! 管 ! 辅 ! 教 ! 工 # 员 勤 人 员 和 机 动 六 类 师 编 制 是 指 完 成 学 院 教 学 研及科研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院教 %一 & 教 ! 教 # 全 # 其 " 学 核 定 要 求 中 生 人 数 按 统 计时点 师 总 编 制 原 则 上 分 阶 段 逐 步 达 到 生 师 比!)$ ! 的 的 在 校 学 生 数 计 算 # 理 人 员 编 制 是 指 完 成 学 院 党 政管理工作 学管理 学辅助工作所需配 %二 & 管 ! 教 ! 教 # 备 的 人 员 编 制 !*行 ! 工 ! 工 " 政 单 位 管理人员编制按单位职能 作任务和岗位职责 作量进行核定 原 则 上 严 格 控 制 随 学 院 发 展 需 要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 可 # 学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编 制 按 教 研 研 辅 助和师生管理 务及学生数进行核定 "*教 ! 科 ! 服 " " 可 # 原 则 上 严 格 控 制 随 学 院 发 展 需 要 进 行 动 态 调 整 导 员 编 制 是 指 完 成 学 院 学 生 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所需配备的人员编制 考 %三 & 辅 # 参 " 学 教 育 部 门 高校辅导员配置标准 院辅导员编制按所在教学单位的在校学生数进行 核 定 # %四 & 教 ! 工 ! 科 ! 管 辅 人 员 勤 人 员 编 制 按 教 学 研 理及后勤保障实际需求和工作量 " 原 # 进 行 核 定 则 上 严 格 控 制 动 人 员 编 制 院 编 制 总 数 的%+作为机动编制数 院长统一掌握和调 & 机 # 学 " 由 %五 " 主 ! 学 # 配 要 用 于 学 院 发 展 科 建 设 及 二 级 单 位 职 能 调 整 急 需 的 人 员 编 制 职 员 编 制 核 定 后 二级单位应本着规范 效和逐步到位的原则 第十六条教 " 各 ! 高 " 根 据 学 科 建 设 学 研 理 服 务 等 工 作 任 务 和 岗 位 职 责 足 额 工 作 量 要 求 进 行 ! 教 ! 科 ! 管 " 按 岗 位 设 置 # 位 设 置 第十七条岗 师 岗 位 师 岗 位 按 专 业 技术资格分为教授 教授 师 教四类岗 %一 & 教 $ 教 ! 副 ! 讲 ! 助 他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分 为 高 级 级 级三个等级 则上各教学单位高级 位 + 其 ! 中 ! 初 # 原 ! 中 级 和 初 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应按照#$ ,$ # 配置 际情况以学院当年批复编制 " 实 为 准 # 理 岗 位 理岗位实行职员制 级分十级 次为院长% 一级& ! 副院 & 管 $ 管 # 职 " 依 %二 长 及 财 务 总 监% 二 级 长 助 理% 三 级 长% 四 级 部长% 五级& ! 科长% 六 &! 院 &! 部 &! 副 科 长% 七 级 员% 硕 士 定 八 级 科 定 九 级 科 定 十 级 级 &! 副 &! 科 " 本 " 专 &# 勤 岗 位 勤 岗 位 原 则 上 不 进 行 职 级 划 分 参 照 职 员 制 进 行 管 理 %三 & 工 $ 工 " 可 # & 特 $ 非 " 是 " 包 ! 讲 %四 设 岗 位 常 设 岗 位 学 院 引进的特殊高层次人才 括学术顾问 ! 客 ! 领 ! 学 # 座 教 授 座 教 授 军 人 物 科 带 头 人 等 第十八条教 职 员 岗 位 职 责 按)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部 门 工 作 职 责 汇 编%"$!,& *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 第三章 !招聘管理及岗位聘用 第十九条学 院 各 类 岗 位 的 聘 用坚持公开招聘 平竞争 优聘用 同管理 ! 公 ! 择 ! 合 ! " 在 " 由 严 格 考 核 的 原 则 保 障 用 人 单 位 聘 用 权 限 的 基 础 上 学 院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核 查 和 监 督 # 工 作 第一节!招聘办法 第二十条为 " 根 确 保 招 聘质量和尊重用人单位选择权 据不同类别岗位的招聘要 立 由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为 组 长 事 组 织 部 察与审计部等相关人 求 " 成 "人 ! 监 面 负 责 对 应 聘 者 的 面 试 工 作 " 全 # 员 参 与 的 招 聘 面 试 小 组 第二十一条面 ! 面 &! 实 ! 心 # 试 主 要 以 笔 试 试% 试 讲 际 操 作 理 测 评 等 方 式 进 行 第二十二条学 院 建 立 面 试 小 组 评 委 库 试 题 库 及 面 试 题 库 次 组 织 招 聘 面 试 ! 笔 # 每 " 从 # 时 面 试 小 组 评 委 库 中 抽 取 不 少 于# 名 评 委 加 入 面 试 小 组 每 次 招 聘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时 从 笔 试 题 库 及 面 试 题 库 中 各 抽 取 一 份 试 题 作 为 当 次 公 " 应 # 共 考 题 第二节!招聘条件 第二十三条应 聘 人 员 应 符 合 下 列 基 本 条 件 $ & 思 %一 想 表 现 及 健 康 要 求 !*遵 " 具 " 无 # 纪 守 法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职 业 道 德 犯 罪 记 录 心 健 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能 力 "*身 " 具 # 历 位 及 年 龄 要 求 %二 & 学 ! 学 聘 教 师 岗 位 人 员 应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具有学士学位人员 毕业于国 !*应 + 只 " 应 重 点 高 校 具 有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内 ! 外 " 且 # 年 龄 要 求 届 硕 士 毕 业 生 龄一般不超过#$ 周岁 有博士学位或讲师 $ 应 " 年 + 具 ! 中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周 岁 士 后 年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周 岁 高 及 以 上职称 级 职 称 者 " 年 + 博 + 副 者 龄 一 般 不 超 过&$ 周 岁 " 年 # 聘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应 具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历 龄一般应不超过#% 周岁 聘二 "*应 " 年 + 应 级 单 位 正 职 负 责 人 龄 原 则 上 应 控 制 在%% 周 岁 以 下 ! 副 " 年 # #*应 " 年 # 聘 工 勤 岗 位 人 员 应 具 有 中 等 专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龄 一 般 应 不 超 过%$ 周 岁 第二十四条应 聘 人 员 还 应 符 合应聘岗位所规定的岗位要求和业务条件% 以学院 &# 当 年 当 次 发 布 的 招 聘 简 章 为 准 第二十五条 特殊人才 层次师资人才引进条件及引进政策按学院相关规定 ! 高 # 执 行 第二十六条学 院 兼 职 教 师 聘 任条件及管理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兼职教师聘用 ' &* 执 # 管 理 办 法%"$!% 年 修 订 版 行 第三节!招聘程序 第二十七条各 二 级 单位在每年' 月 据学院批准的本学年编制及岗位设置情 " 根 况 写)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院教职员引进需求计划表* 交人事组织部 人事组织部 " 填 " 由 ! 核 " 统 # 汇 总 对 编 制 后 一 组 织 公 开 招 聘 聘 工 作 以 集中招聘为主要形式 则上每年的# 月至% 月 第二十八条招 # 原 ! !! 月 " 由 # 至!" 月 为 集 中 招 聘 时 间 人 事 组 织 部 组 织 面 向 院 内 外 的 公 开 招 聘 因 教 职 员 离 职 等 情 况 导 致 缺 员 的 单 位 向 人 事 组 织 部 提 出 招 聘 申 请 行 补 员 " 可 " 进 # 第二十九条招 聘 程 序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批 准 的 岗 位 招 聘 需求及条件 社会及合作高校发布招聘信 %一 & 人 " 向 息 容 包 括 学 院 简 介 聘 条 件 聘 岗 位 及 要 求 资 待 遇 及 应 聘 者 须 提 交 的 应 聘 " 内 ! 应 ! 招 ! 薪 材 料 等 # # 招 聘 信 息 发 布 时 间 不 少 于( 个 工 作 日 事 组 织 部 在 应 聘 人 员 提 交 应 聘材料截止之日一周内 成资料分类 理 %二 & 人 " 完 ! 整 " 送 # 交 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遴 选 工 作 %三 人 单 位 在 收 到 应 聘 材 料 后 般应在# 个工作日内 招聘岗位数的% 倍 & 用 " 一 " 按 " 特 确 定 拟 面 试 人 选% 原 则 上一个岗位确定的面试人选不得少于# 人 殊情况需报分管 &" 并 # 院 领 导 审 批 以 书 面 意 见 形 式 反 馈 给 人 事 组 织 部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用 人 单 位 反 馈 意见 拟面试人选的资格 件要求进行详 %四 & 人 " 对 ! 条 " 如 " 应 # 细 核 查 发 现 与 岗 位 招 聘 条 件 和 要 求 不 符 及 时 与 用 人 单 位 进 一 步 沟 通 确 认 %五 事 组 织 部 通 过 电 话 件 形 式 与拟面试人选确定具体面试形式及时间 & 人 ! 邮 # 如 时 向 用 人 单 位 反 馈 确 定 增 补 人 选 出 现 面 试 人 选 不 足 的 情 况 " 及 " 并 #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岗 位 招 聘 需 求确定笔试 试形式 容及时间安排 提 %六 & 人 ! 面 " 内 " 并 前 一 周 时 间 将 安 排 情 况 通 知 面 试 人 选 # 聘 教 师岗人员需进行课堂试讲和面试 聘管理岗人员需参加笔试和面 %七 & 应 + 应 聘 工 勤 岗 位 人 员 需 参 加 面 试 试 + 应 # 应 聘 管 理 岗 位 人 员 的 笔 试 和 面 试 成 绩 分 别 按 百 分 制 评 分 分 别 占 面 试 综 合 考 评 总 " 并 成 绩 的,$+和&$+# 面 试 小组成员根据笔试及面试% 试讲& 评分结果进行综合评议 " 经 评 议 后 确 定 拟 聘 用 人 员 名 单 并 签 署 拟 聘 用 意 见 # 事 组 织 部 对 拟 聘 用 人 员 进 行 组织考察后 据笔试 试及组织考察情况 %八 & 人 " 根 ! 面 学 院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批 撰 写 报 告 " 报 #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审 批 结 果 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示时间一般为# %九 & 人 " 对 # 公 # 个 工 作 日 %十 & 对 " 由 ! 办 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 人事组织部通知其来院报到 理聘用 手 续 # 院 外 拟 聘 用 人 员 需 到 学 院 指 定 医 院 进 行 体 检 检 合 格 方 可 正 式 聘 用 用 人 员 一 " 体 # 聘 !$ # 律 实 行 岗 位 聘 用 合 同 制 第三十条教 " 由 " 聘 学 单 位 聘 用 兼 职 教 师 用 人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聘 用 工 作 用 人 员 应 符 合 学 院 教 师 岗 位 聘 用 条 件 和 要 求 # 用 人 单 位 需 在 确 定 聘 用 后 一 周 内 聘 用 人 员 相 关 资 料 括 聘 用 协 议 员 信 息 " 将 " 包 ! 人 登 记 表 ! 身 ! 资 # 份 证 复 印 件 格 证 书 等 交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第三十一条用 人 单 位 负 责 人 与 应 聘 人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得 聘 用 为 该 单 位 秘 " 不 书 或 者 人 事 务 律 检 查 岗 的 工 作 ! 财 ! 纪 $ %一 & 有 + 夫 妻 关 系 的 直 系 血 亲 关 系 的 %二 & 有 + & 有 # %三 三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或 者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 负 " 应 # 招 聘 过 程 中 责 招 聘 工 作 的 人 员 如 有 与 自 己 存 在 上 述 亲 属 关 系 的 当 回 避 第三十二条应 " 如 " 按 聘 人 员 来 学 院 面 试 需 在 学 院 招 待 所 住 宿 学 院 兼 职 教 师 入 住 内 聘 用 人 员 入 职 报 到 后 报 销 一 次 到 学 院 的 单 程 火 车 硬 座 车 招 待 所 收 费 标 准 执 行 + 国 " 可 票% 须 为 面 试 时 从 所 在 地 来 学 院 乘 坐 的 车 票 &# 第三十三条学 院 引 进 有 特 殊 约 定 的 人 员 相 关 约 定 执 行 " 按 # 第三十四条聘 " 学 # 用 人 员 不 按 规 定 时 间 报 到 院 有 权 取 消 其 聘 用 资 格 第四节!合同! 协议" 签订 院% 或 二级单位& 与拟聘用人员双方应在平等自愿 商一致的 第三十五条学 ! 协 基 础 上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定 聘 用 期 间 双 方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用合同% 协议& 一 &" 规 # 聘 式 两 份 订 双 方 各 执 一份 同% 协议& 经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方应严格遵守合 " 签 # 合 " 双 同% 协 议 定 & 约 # 第三十六条聘 & 期 $ 根 " 一 用 合 同% 协 议 限 据岗位需要确定 般首次签订聘期为 三 年 聘 期 限 一 般 不 超 过 三 年 殊 情 况 由 用 人 单 位 提 出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 续 + 特 " 报 # 聘 用 期 满 合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求 以 及年龄上限% 副教授不超过&# 周岁 授 " 符 ! 要 " 教 不 超 过&% 周 岁 士 生 导 师 不 超 过&) 周岁 用人单位确定续聘意向的 学院审 " 博 &" 且 " 报 定 后 续 签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 可 &# 各 行 政 单 位 管 理 人 员 的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分管人事院领导 &" 由 与 其 签 订 # 各 教 学 单 位 教 职 员 的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聘用单位负责人与 &" 由 其 签 订 # 教 学 单 位 负 责人及特殊岗位人员的聘用合同% 协议& " 由学院法定代表人与其 签 订 # 第三十七条经 ! 学 " 应 " 协 学 院 批 准 外 出 进 修 习 的 教 职 员 当 签 订 服 务 期 协 议 议 期 # 限 由 双 方 在 服 务 期 协 议 中 明 确 !! 第五节!合同! 协议" 变更# 终止和解除 第三十八条解 聘 聘 ! 辞 职 员 的 解 聘 聘 教 职 员 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 人事组织部 事 %一 & 教 ! 辞 " 由 " 报 # 人 " 报 # 组 织 部 根 据 相 关 政 策 和 规 定 提 出 处 理 建 议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定 聘 聘 决 定 应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本人 因被解聘人员提供的通信地址不 %二 & 解 ! 辞 # 如 " 发 " 人 生) 解 聘决定* 未能送达的情况时 事组织部需同时在校园网上 详 或 其 他 原 因 公 布 # 第三十九条教 职 员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的 院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协议& " 并 " 学 $ 不 承 担 任 何 赔 偿 或 补 偿 & 试 用 期 内 不 能 胜 任 岗 位 工作或连续旷工超过!$ 个工作日或累计旷工超过"$ %一 个 工 作 日 的 + 聘 期内连续旷工超过!% 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个工作 %二 & 在 + 日 的 重 违 反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或 工作规定 生责任事故 失职 职 学院 %三 & 严 " 发 " 或 ! 渎 " 给 ! 声 + 或 他 人 的 利 益 誉 造 成 重 大 损 害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四 重 扰 乱 工 作 秩 序 使 学 院 或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不 能 正 常 进 行 的 & 严 " 致 + %五 & 向 + 学 院 提 供 伪 造 证 件 或 虚 假 材 料 的 %六 & 经 " 有 ! 违 +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确 认 严 重 违 背 学 术 道 德 反 学 术 规 范 情 节 的 违 法 纪 行 为 经学院监察部门调查证实 被公安机关拘留 & 有 ! 违 " 并 " 或 ! 羁 %七 " 或 + 押 者 被 劳 动 教 养 的 职 员 未 经 学 院 批 准 时 与 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学院提出 %八 & 教 " 同 " 经 " 拒 不 改 正 的 + 家 法 律 和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九 & 国 # 职 员 在 聘 期 内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院 可 单 方 面 解 除 聘 任 合 同 提 第四十条教 " 学 " 并 前#$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其 本 人 $ 能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度 考 核 为' 不 称 职 级 培 训 或调整岗位后仍不 %一 & 不 " 年 ( 等 " 经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 聘 期 内 患 非 职 业 病 或 者 非 因 公负伤 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能从事原岗 %二 & 在 " 在 " 不 位 工 作 或 不 服 从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的 + 任 合 同% 协议& 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使合同% 协 %三 & 聘 " 致 法 履 行 与 当 事 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任合同% 协议& 达成一致或不服从调整 议 & 无 " 经 岗 位 工 作 的 # 第四十一条教 " 需 职 员 解 聘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解 聘 意 见 并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原 " 由 " 发 # 始 记 录 人 事 组 织 部 报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出 解 聘 通 知 第四十二条教 职 员 有 下列情况之一的 院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协议& " " 学 但 可 视 情 况 在 不 违 反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的 情 况 下 整 其 工 作 岗 位 或 相 关 待 遇 " 调 $ !" & 在 + 一 聘 期 内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公 负 伤 在 规 定 医 疗 期 内 的 %二 & 女 ! 产 + 性 教 职 员 在 孕 期 期 和 哺 乳 期 内 的 聘 期 内 患 职 业 病 或 因 公 负 伤 被 确 认 丧 失 或 者 部 分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三 & 在 " 并 + 家 规 定 的 不 得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的 其 他 情 形 %四 & 国 # 第四十三条教 " 发 " 涉 职 员 经 学 院 出资培训后 生解除聘用合同% 协议& 情况的 及 学 院 出 资 按 本 规 定 第 七 章 相 关 规 定 或 签 订 的 协 议 书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被 解 聘 人 员 违 反 规 定 使 用 或 允 许 他 人 使 用 学 院 的 知 识 产 权 术 秘 密 的 依 法 承 ! 技 " 应 # 担 法 律 责 任 职 员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用 合 同% 协 议 止 第四十四条教 " 聘 & 终 $ & 聘 & 期 + %一 用 合 同% 协 议 限 届 满 的 %二 & 死 ! 死 # 亡 或 者 被 人 民 法 院 宣 告 失 踪 亡 的 第四十五条人 & 期 " 将 事 组 织 部 在 聘 用 合 同% 协议 满前#$ 天 续签或终止聘用合 议 向 书以书面形式通知教职员 商办理终止或续签聘用合同% 协议& 同% 协 & 意 " 协 手 续 # 第四十六条学 院 与 教 职员不再续签合同% 协议& 或解除聘用合同% 协议& 的 " 需 填写一式两份) 终止聘用合同% 协议& 证明书* 或) 解除聘用合同% 协议& 证明 *" 一 " 一 # 书 份 存 入 学 院 档 案 份 交 由 其 本 人 第四十七条教 " 且 职 员 受 聘 期 间 患 职 业 病 或 者 因 工 负 伤 被 广 东 省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委 " 要 " 学 员 会 确 定 达 到 伤 残 等 级并办理残疾证明 求续签合同% 协议& 的 院应予以续签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 ! 产 " 第四十八条教 职 员 在 规 定 的 医 疗 期内或者女性教职员在孕期 期和哺乳期内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限 届 满 时 院 应 将 聘用合同% 协议& 的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 & 期 " 学 期 期 期 和 哺 乳 期 期 满 为 止 ! 孕 ! 产 # 职 员 在 试 用 期 内 提 出 辞 职 的 提 前# 个 工 作 日 向 学 院 申 请 职 第四十九条教 " 应 + 教 " 应 # 员 在 试 用 期 满 转 正 后 提 出 辞 职 的 提 前#$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学 院 申 请 第五十条聘 用 合 同% 协议& 期满未续签或被解聘的教职员 院即终止与其的 " 学 聘 用 关 系 # 用 合 同 终 止 或 解 除 后 事 组 织 部 应 及 时 到 人 事 代 理 机 构 办 理 解 除 第五十一条聘 " 人 人 事 代 理 手 续 及 相 关 事 项 # 用 双 方 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责 任 方 承 担 相 关 违 约 责 任 " 由 $ 第五十二条聘 反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定 的 %一 & 违 & 规 + 用合同% 协议& 未到期 不符合解除条件 方面解除合同% 协 %二 & 聘 " 又 " 单 议 & 的 # 违 约 金 额 由 双 方 在 聘用合同% 协议& 中约定 聘用合同% 协议& 中未作约定 " 在 " " 由 # 但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且 可 计 算 的 责 任 方 按 实 际 损 失 承 担 经 济 赔 偿 责 任 % !# 第六节!聘用管理 第五十三条与 学 院 首 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人 员 聘 用 期 限 为 三 年 的 六 个 月 为 试 用 " 前 期 用 期 内 不 予 提 前 转 正 体 管理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考 # 试 # 具 * %中 & 文 # 核 及 转 正 暂 行 办 法 大 南 方 人 事,"$!#- !, 号 件 执 行 第五十四条聘 用 期 内 职 员 的 人 事 档 案 事 关 系 等 由 学 院 指 定 的 人 事 代 理 机 " 教 ! 人 # 构 负 责 管 理 和 接 转 职 员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法 定 节 假 日 暑 假 假 育 假 第五十五条教 " 寒 ! 婚 ! 产 ! 丧 假 等 本 规 定 第 九 章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按 # ! 或 ! 或 " 教 职 员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擅 自 离 岗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 请假逾期不归者 " 按 # 按 旷 工 处 理 日 停 发 旷 工 期 间 薪 酬 第五十六条学 院 实 行 每 周% 天 工 作 制 息 时 间 按 学 院 校 历 和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作 # 院 鼓 励 教 职 员 在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工作任务 单位常规性工作原则上不在工 %一 & 学 # 各 # 如 " 需 作 时 间 外 安 排 加 班 遇 非 常 规 性 紧 急 任 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方 可 安 排 加 班 # %二 & 法 # 法 定 节 假日加班按国家相关规定发放加班费 定节假日值班不发放加 班 费 # %三 & 确 " 须 因 工 作 需 要 在 寒 暑 假 期 间 安 排 加班的 于放假前一周在学院办公系统中 # 提 出 申 请 他 时 间 加 班 则 上 不 发 放 加 班 费 所 在 单 位 安 排 补 休 & 其 " 原 " 由 # %四 " 学 ! 不 # 不 提 前 办 理 申 报 手 续 和 未 经 批 准 自 行 加 班 者 院 不 予 补 休 发 放 加 班 费 加 班 费 发 放 标 准 按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五十七条教 职 员 薪 酬 福 利 按 学 院 薪 酬 管 理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工 勤 岗 位 人 员 试 用 期 薪 酬 按 岗 位 月 薪 资 标 准 全 额 发 放 他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在 试 用 期 + 其 内 位 工 资 和 职 务 津 贴 按)$+发放 用期满转正后 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聘 " 岗 + 试 " 其 用 岗 位 月 薪 资 标 准 发 放 # 实 行 年 薪 制 的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试 用 期 待 遇 按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有 关 条 款 执 行 " 其 # 职 员 的 培 训 习 修 按 本 规 定 第 七 章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五十八条教 ! 学 ! 进 # 院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为 教 职 员 办 理' 五 险一金( % 基本养老保 第五十九条学 险 本 医 疗 保 险 业保险 伤保险 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手续 用 ! 基 ! 失 ! 工 ! 生 + 聘 的 离 退 休 人 员 及 兼职教师 双方协商之薪资标准及发放方式计发 不享受学院的 " 按 " 但 险 一 金 '五 (# 第六十条教 职 员 由 学 院 按 相 关 规 定 为 其 安 排 教 师 公 寓 租 住 按 有 关 标 准 收 取 房 " 并 ! 水 # 租 电 等 费 用 第六十一条根 " 教 ! 评 ! 评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职 员 须 按 时 参 加 学 院 组 织 的 考 核 先 优 工 作% 详 见 本 规 定 第 八 章 &# 岗 人 员 管 理 第六十二条待 !, & 待 " 需 一 岗 人 员 是 指 学 院 在 编 人 员 因 不 能胜任现工作岗位聘任要求 培训后上岗 # 待 " 应 # 待 或 调 整 工 作 岗 位 的 人 员 岗 人 员 在 未 获 得 重 新 上 岗 前 与 学 院 签 订 待 岗 协 议 岗 时 间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 岗 人 员 在 待 岗 期 间 院 可 提 供一次培训机会或一次岗位调整机会 人 %二 & 待 " 学 " 本 也 可 自 谋 职 业 # 待 # 岗 期 间 按 原 工 作 岗 位 薪 级 工 资 核 发 薪 酬 岗 人 员 在 待 岗 期 内 参 加 竞 聘 聘用且签订聘用合同的 新聘岗位薪资 %三 & 待 " 被 " 按 标 准 核 发 工 资 # %四 & 待 " 仍 " 学 岗 人 员 经 培 训 或 调 整 岗 位 重 新上岗后 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的 院 解 除 与 其 的 聘 用 关 系 # % 第四章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及管理 第六十三条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即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指 具 备 专 业 知 识 和 技 术 水 " 是 平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 人 员 受 聘 于 某 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时 具 有 的 前 提 条 件 " 从 " 在 " 应 # 依 照 广 东 省 人 力 资 源 与 社 会 保 障 厅 颁 布 制 定 的 一 系 列 标 准 条 件 和 程 序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个 " 在 " 通 " 经 & 部 # 过 专 家 评 审 委 员 会 评 审 政 府 人 事% 职 改 门 审 批 人 申 报 基 础 上 第六十四条专 ! 学 ! 上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按 照 个 人 申 报 院 评 审 推 荐 级 主 管 部 门 ! 批 # 评 审 准 的 程 序 开 展 第六十五条专 " 一 +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有 两种途径 是由广东省统一组织的资格评审 二 是 由 南 方 学 院 内 部 自 行 组 织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加 广 东 省 统 一 组 织 的 评 审 按 照 广 # 参 + 参 东 省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执 行 加院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专业技术 大 南 方,"$!%- !&$ 号 件 执 行 资 格 评 定 暂 行 办 法 * %中 & 文 # 第五章 !职务聘任及管理 第六十六条在 核 定 编 制 基 础 上 有 利 于 学 院 建 设 与 发 展 利 于 教 职 员 队 伍 建 " 以 " 有 设 利 于 调 动 教 职 员 的 积 极 性 为 目 的 进 行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 有 # 平竞争 向选择 需择优聘任的 第六十七条 职务聘任坚持岗位公开 ! 公 ! 双 ! 按 原 则 # 业 技 术 人 员 可 按 所 获 得 的 任 职 资 格 申 请 聘 任 相 应 职 务 岗 位 学 院 # 经 第六十八条专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职 员 可 高 职 低 聘 或 低 职 高 聘 " 教 # 国 家 规 定 持 证 上 岗 的 岗 位 聘 任 已 获 得 相 应 资 格 证 书 的 人 员 " 应 # 管 理 人 员 一 般 按 行 政 职 务 岗 位 聘 任 有 专 业 技 术 任 职 资 格 的 管 理 人 员 也 可 同 时 申 # 具 请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岗位聘任 时获得行政职务岗位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的人 # 同 " 薪 # 员 酬 待 遇 按 其 中 一 个 薪 酬 待 遇 较 高 的 职 务 岗 位 发 放 薪 酬 !% 第一节!教师职务聘任 第六十九条教 师 职 务 聘 任 以 其 已 获 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作为职务聘任的基本条件 # 采 取 教 学 单 位 申 报 院 审 批 的 方 式 实 施 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 " 学 # 各 " " 聘 #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任 工 作 小 组 名 单 需 报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第七十条每 年' 月 学 单 位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职 称 评 定 委 员 会 或 学院 " 教 " 以 及 学 院 审 批 结 果 进 行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审 意 见 任 条 件 第七十一条聘 本 条 件 %一 & 基 " 符 合 国 家 受 聘 教 师 应 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或 外 国 专 家 资 格 " 遵 " 热 " 具 和 学 院 规 定 的 有 关 任 职 条 件 和 要 求 纪 守 法 爱 教 育 工 作 有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和 履 行 相 应 岗 位 职 责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能 力 # 尚 未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受 聘 教 师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应 " 在 # 和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依 法 取 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职 资 格 条 件 %二 & 任 !*担 " 应 # 任 教 授 职 务 获 得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任 副 教 授 职 务 获 得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担 " 应 # #*担 " 应 # 任 讲 师 职 务 获 得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担 " 应 # 任 助 教 职 务 获 得 助 教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职 高 聘 & 低 %三 # 申 低 职 高 聘 是 指 受 聘 人 被 聘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高 于 其 取 得 的 任 职 资 格 请 低 职 高 聘 的 教 师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 作 表 现 突 出 备 申 请 聘 任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专 业 知 识 作 能 力 及 业 绩 成 果 !*工 " 具 ! 工 + 有 博 士 学 位 普 通 高等院校担任讲师职务二年及以上 具备申请聘任岗 "*具 " 在 " 并 位 所 要 求 的 专 业 知 识 作 能 力 及 业 绩 成 果 的 教 师 可 申 请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 工 + 进 的 海 归 博 士 或 国 内 博 士 后 人 员 备申请聘任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 #*引 ! 外 " 具 ! 工 作 能 力 及 业 绩 成 果 的 申 请 受 聘 副 教 授 职 务 " 可 +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大中型企业担任中层及以上职位人员 备申请聘任 ,*具 " 在 " 具 岗 位 所 要 求 的 专 业 知 识 作 能 力 及 业 绩 成 果 的 申 请 受 聘 副 高 级 职 务 ! 工 " 可 +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认 定 其 他 可 低 职 高 聘 的 情 况 %*经 # 职 低 聘 %四 & 高 师 有 下 列 情 况 高 职 低 聘 是 指 受 聘 人 聘 任 的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低 于 其 取 得 的 任 职 资 格 # 教 之 一 者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可 以 高 职 低 聘 " 经 $ !*在 原 受 聘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职务上不能履行受聘岗位职责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及要 + 求 的 聘 期 考 核 中 有' 基 本 称 职 称 职 级 记 录 的 "*在 ( 或 '不 ( 等 + 在 学 术 不 端 或 师 德 失 范 情 况 的 #*存 + !& # 经 学 术 委 员 会 认 定 其 他 可 高 职 低 聘 的 情 况 第七十二条聘 任 程 序 职 务 聘 任 是指新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教师职务 " 或 聘 任 # 年' 月 院 组 织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申 报 工 作 & 每 " 学 # %一 请 高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岗 位 或 低 职 高 聘 人 员 本人填写) 中山大学南方 %二 & 申 " 由 学 院 职 务 聘 任 申 请 表 向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提 交 符 合 岗 位 聘 任 条 件 的 有 效 证 明 材 料 *" 并 # # 高 职 低 聘 人 员 的 申 请 及 证 明 材 料 由 教 学 单 位 提 出 教 学 单 位 成 立 教 师职务聘任工作小组 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议 %三 & 各 " 对 " " 并 # 确 定 拟 聘 人 选 名 单 在 本 单 位 公 示# 个 工 作 日 %四 & 各 教 学 单 位 将 公 示 后 无 异 议 的 拟 聘 人 员 名 单 及 相 关佐证材料送交人事组织部 " 提 # 申 审 核 后 交 学 院 职 称 评 定 委 员 会 审 定 请 低 职 高 聘 和 高 职 低 聘 的 需 提 交 学 院 学 术 委 # 员 会 审 定 %五 过 审 定 的 人 员 名 单 报 院 长 审 批 & 通 # 长 审 批 通 过 的 人 员 名 单 在 人 事 组织部网页和学院办公系统内公示 示时 & 院 " 公 %六 # 间 为( 个 工 作 日 示 无 异 议 后 学 院 统 一 发 文 确 定 聘 任 人 员 %七 & 公 " 由 # 第七十三条高 层 次 特 殊 人 才 的 聘 用 由 教 学 单 位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小 组 讨 论 确 定 拟 " 报 " 由 # 聘 后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定 院 长 审 批 后 聘 任 任 管 理 第七十四条聘 %一 & 新 " 除 " 还 入 职 青 年 教 师 在 试 用 期 内 承担正常教学工作以外 需承担所在单位 " 具 " 相 的 部 分 日 常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体 工 作 形 式 及 内 容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按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关 工 作 情 况 将 作 为 试 用 期 考 核 内 容 # 聘 教 师 在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与 所在教学单位签订 %二 & 受 & 时 " 需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书 # 院 和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岗 位 职 责 和 具 体工作任务书对受 %三 & 学 & 及 聘 教 师 的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包 括 试 用 期 考 核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期 考 核 的 主 要 ! 年 # 以 依 据% 详 见 本 规 定 第 八 章 &# 职 教 师 职 务 聘 任 由 各 教 学单位按照以上原则执行 聘用协议签订后的( %四 & 兼 " 在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 ,* 第二节!管理人员职务聘任 第七十五条管 ! 按 " 以 理 人 员 职 务 聘 任 坚 持 公 开 竞 争 需 择 优 聘 任 原 则 能 力 与 岗 位 # 匹 配 作 为 职 务 聘 任 的 主 要 条 件 第七十六条管 理 人 员 的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由 学 院 统 一 组 织 # 理 人 员 聘 任 条 件 第七十七条管 !( & 基 一 本 条 件 !*全 #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和 职 业 道 德 犯 罪 记 录 "*具 " 无 # #*热 " 能 " 吃 ! 工 " 热 爱 教 育 事 业 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苦耐劳 作细致 爱并能胜任 # 相 应 的 岗 位 工 作 要 求 心 健 康 有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身 体 素 质 和 能 力 ,*身 " 具 # %*具 ! 责 # 有 较 强 的 团 队 精 神 任 感 与 服 务 意 识 员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以 下 条 件 为 必 备 条 件 %二 & 科 & 备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所 需 要 的 专 业 素 质 !*具 + "*具 ! 组 + 备 一 定 管 理 工 作 能 力 织 沟 通 能 力 和 执 行 力 备 学 院 和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具 # 级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以 下 条 件 为 必 备 条 件 %三 & 科 & !*具 ! 沟 " 为 " 责 # 有 良 好 的 组 织 协 调 通 交 流 能 力 人 正 派 任 心 强 学 院 实 际 工 作 一 年 及以上 悉应聘岗位的业务 具备聘任岗位所需的业 "*在 " 熟 " 并 务 能 力 # 备 学 院 和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具 # 政 单 位 中 层 管 理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以 下 条 件 为 必 备 条 件 & 行 & %四 有 五 年 以 上 行 政 管 理经验 悉应聘岗位的业务 备聘任岗位所需业务能 !*具 " 熟 " 具 力 原 则 上 在 学 院 任 科 长 职 务 满 三 年 及 以 上 " 且 + "*具 + 备 学 院 和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竞 " 需 " 或 聘 常 务 副 职 在 副 职岗位实际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任职主持工作副职满 半 年 及 以 上 聘 正 职 职 务 在 副 职 岗 位 实 际 工 作 满 二 年 及 以 上 在 常 务 副 职 岗 位 + 竞 " 需 " 或 实 际 工 作 满 一 年 及 以 上 + 聘 教 务 部 门 正 职 负 责 人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及 以 上 职 称 ,*竞 # 学 单 位 正 系 主 任 职 务 任 职 条 件% 以 下 条 件 为 必 备 条 件 %五 & 教 ! 副 & 有 本 专 业 学 科 教 学 和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具 ! 本 + 主 任 应 具 有 教 授 职 称 聘任副教授职务五年及以上 有高等院校相应职 "*系 " 或 " 并 务 三 年 及 以 上 任 职 经 历 + 系 主 任 应 具 有 副 教 授 职 称 在 高 等 院 校担任相应职务两年及以上任职经历 #*副 " 并 + 或 担 任 讲 师 职 务 五 年 及 以 上 有 高 等 院 校 相 应 职 务 三 年 及 以 上 任 职 经 历 " 并 + 备 学 院 和 用 人 单 位 规 定 的 其 他 任 职 条 件 ,*具 # 任 管 理 第七十八条聘 人 单 位 与 受 聘 管 理 人 员 在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根据岗位职责签订 %一 & 用 & 时 " 需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书 # 院 根 据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岗 位 职 责 和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书 对受聘管理人员的 %二 & 学 & 及 履 职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考 核 包 括 试 用 期 考 核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聘 期 考 核 的 主 要 ! 年 # 以 % !) &# 依 据% 详 见 本 规 定 第 八 章 第三节!岗位调动 第七十九条岗 位 调 动 是 指 因 用 人 单 位 工 作 需 要 或 个 人 工 作 要 求 院 内 对 教 职 员 " 在 # 进 行 同 职 级 工 作 岗 位 之 间 的 调 整 第八十条岗 $ 位 调 动 程 序 教 职 员 本 人 在 单 位 和 拟 调 入单位三方协商 符合相关规定和任职条 & 经 ! 所 " 在 %一 件 下 教 职 员 本 人 提 出 申 请 " 由 + 出 入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交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二 & 调 ! 调 " 送 + 事 组 织 部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三 & 人 + & 经 " 由 %四 分 管院领导批准同意调动的人员 人事组织部发出) 工作岗位调动通 知 *+ %五 & 调 " 与 # 入 单 位 与 调 入 人 员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调 入 人 员 签 订 具 体 工 作 任 务 书 第六章 !薪酬管理及社会保险 第八十一条建 立 和 完 善 薪 酬 管 理 制 度 步 提 高 教 职 员 薪 资 水 平 职 员 薪 酬 管 " 逐 # 教 理 在 以 学 历 称 能 为 基 本 考 量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持 以 岗 定 薪 劳 取 酬 劳 多 ! 职 ! 技 " 坚 ! 按 ! 多 得 劳 优 酬 的 分 配 原 则 ! 优 # 第八十二条学 院 人 力 资 源 委 员 会 负 责审议教职员薪酬管理制度及薪资调整方案 # #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学 院 薪 酬 方 案 的 拟 定 及 制 度 执 行 第一节!薪酬管理 酬 管 理 按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八十三条薪 # 第二节!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第八十四条学 院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政 策 规 定 为 教 职 员 办 理' 五 险一金( % 基本养老保 险 本 医 疗 保 险 业保险 伤保险 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手续 用 ! 基 ! 失 ! 工 ! 生 + 聘 的 离 退 休 人员及兼职教师 双方协商之薪资标准及发放方式计发 享受学院的 " 按 " 不 险 一 金 '五 (# 会 保 险 办 理 第八十五条社 月!$ 日 之 前 入 职报到 符合办理社会保险增员登记条件的新入职教职 %一 & 每 " 且 员 " 可 " 并 + 每 " 在 当 月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登记手续 缴纳费用 月!$ 日% 含& 之后入职报到 或 因 不 符 合 正 常 办 理 社 会 保 险 增 员 登 记 条 件 的 次 月 办 理 社 保 登 记 及 缴 纳 费 用 " 在 # 月!$ 日 之 前 办理离职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劳动关系终止的 月办理 %二 & 每 " 或 " 当 停 保 手 续 月!$ 日% 含 后 办 理 离 职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劳动关系终止的 + 每 & 之 " 或 " 当 !' " 在 # 月 正 常 缴 纳 次 月 办 理 停 保 手 续 %三 & 学 " 其 院 每 月 按 照 广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缴 纳比例规定为教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 前 代 为 扣 缴 个 人 缴 纳 部 分 由 学 院 在 其 本 人 的 月 薪 资% 税 & 中 # & 已 " 符 " 可 %四 在 学 院 参 保 合 转 入 广 州 市 社会保险规定的教职员 将其社会保险关 + 已 " 符 " 可 系 转 入 广 州 在 学 院 办 理 停 保 合 转 出 条 件 的 教 职 员 将 其 社 会 保 险 关 系 转 出 到 新 参 保 地 # # 发 转 移 业 务 依 据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相 关 政 策 文 件 办 理 生 转 移 的 社 保 缴 费 年 限 将 累 计 计 算 # 职 员 如 发 生 退 休 病 伤 业 育等情况 于社会保险统筹范 & 教 ! 患 ! 工 ! 失 ! 生 " 属 %五 " 按 # 围 内 的 照 广 州 市 社 会 保 险 政 策 执 行 职 员 需 要 查 询 个 人 缴 存 信 息 的 持本人身份证到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 %六 & 教 " 可 办 机 构 打 印 缴 存 清 单 凭 个 人 社 保 账 号 登 陆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网 站 查 询 " 或 # 年( 月 院 根 据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年度社 %七 & 每 " 学 保 缴 存 比 例 调 整 存 年 度 内 缴 存 基 数 及 比 例 不 变 # 缴 # 第八十六条住 房 公 积 金 办 理 据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和 学 院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理 办 法 院为中国大陆籍教 %一 & 根 & 管 " 学 职 员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手 续% 不 包 括 退 休 返聘人员和工勤岗位人员& # 住房公积金是 学 院 与 教 职 员 个 人 共 同 缴 存 的 长 期 住 房 储 金 存 办 法 依 照 广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 缴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人 缴 存 部 分 及 学 院 缴 存 部 分 归 教 职 员 个 人 所 有 # 个 # & 每 " 且 %二 月!$ 日 之 前 入 职报到 符合正常办理公积金增员或转入登记条件的新 " 可 + 每 " 在 当 月 办 理公积金登记并缴纳费用 月!$ 日% 含& 之后入职报到 入 职 教 职 员 或 因 不 符 合 正 常 办 理 公 积 金 增 员 登 记 条 件 的 次 月 办 理 公 积 金 增 员 登 记 及 缴 纳 费 用 " 在 # 月!$ 日 之 前 办理离职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劳动关系终止的 月办理 %三 & 每 " 或 " 当 公 积 金 封 存 手 续 月!$ 日% 含 后 办 理离职 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劳动关系终止 + 每 & 之 " 或 的 月 正 常 缴 纳 次 月 办 理 封 存 手 续 " 当 " 在 # 院 每 月 按 照 广 州 市 公 积 金 缴 纳 比例规定为教职员缴纳住房公积金 中个 & 学 " 其 %四 人 缴 存 部 分 由 学 院 在 其 本 人 的 月 薪 资% 税 前 代 为 扣 缴 & 中 # 合 公 积 金 转 移 规 定 的 人 员 以办理异地公积金转移 移业务依据广州 %五 & 符 " 可 # 转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 年( 月 院 根 据 广 州 市 住 房 公 积金管理中心相关政策要求进行年度公积 %六 & 每 " 学 金 基 数 调 整 # 第七章 !教职员继续教育 第八十七条学 " 通 院 鼓 励 和 支 持 教 职 员 在 完 成 本 职 工 作 任 务 的 同 时 过 各 种 形 式 在 习 和 深 造 有计划地对教职员进行以提高业务水平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 ! 学 " 并 职 进 修 育 括 岗 前 培 训 内 培 训 业 技能培训 外随岗学习 内外进修和学习等 " 包 ! 院 ! 职 ! 院 ! 国 " "$ ! 科 # 以 促 进 学 院 教 学 研 和 管 理 水 平 的 提 高 第八十八条提 " 坚 " 脱 倡 和 鼓 励 教 职 员 自 费 攻 读 学 位 持 以 在 职 攻 读 学 位 为 主 产 攻 读 学 位 为 辅 的 原 则 # 第八十九条学 ! 安 + 教 院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全 院 教 职 员 继 续 教 育 的 统 筹 排 务 与 科 研 ! 学 ! 人 ! 辅 部 生 工 作 部 事 组 织 部 分 别 负 责 教 师 队 伍 导 员 队 伍 和 管 理 人 员 队 伍 继 续 教 育 二 级 单 位 具 体 负 责 本 单 位 教 职 员 的 学 习 和 进 修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的 组 织 实 施 工 作 + 各 # ! 培 " 制 各 二 级 单 位 应 根 据 本 单 位 教 职 员的结构状况 养需要 定#.% 年的教职员培 养 规 划 据 培 养 规 划 制 定 各 类 教 职 员 学 年 培 训 修 习 计 划 于 每 年% 月 报学 # 依 ! 进 ! 学 " 并 院 人 事 组 织 部 汇 总 筹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后 下 一 学 年 执 行 ! 统 " 经 " 在 # 第九十条根 " 继 据) 广 东 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规定 续教育分为公需 业 科 目 和 个 人 选 修 科 目 三 类 业 科 目 是 继 续 教 育 的 主 要 内 容 需 科 目 是 指 科 目 ! 专 " 专 # 公 全 体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掌 握 的 政 策 法 律 法 规 本 理 论 术 息 等 方 面 的 知 识 ! 基 ! 技 ! 信 # 公 ! 行 # 需 科 目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 业组织确定 专 业 科 目 是 指 本 行 业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掌 握 的 新 理 论 术 息 及 行 业 内 不 同 类 ! 技 ! 信 " 以 别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必 须 具 备 的 知 识 人 选 修 科 目 是 指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完 成 所 在 岗 位 工 作 任 # 个 务 必 须 具 备 的 理 论 术 及 个 人 职 业 发 展 所 需 的 各 项 知 识 ! 技 " 以 # 教 职 员 每 年 须 完 成(" 个 学 时 的 继 续 教 育% 其 中 包 括 公 需 科 目!) 个 学 时 业 科 目 " 专 学 时 修 科 目!" 个 学 时 通 过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申 报 系 统 进 行 学 时 申 报 ," 个 " 选 &" 并 # 第九十一条教 职 员 参 加 各 类 进 修 训 和 学 习 是 工 作 需 要 且 专 业 对 口 ! 培 " 应 # 第九十二条教 ! 专 ! 行 职 员 参 加 学 术 会 议 业 研 讨 业 会 议 等 由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实 际 情 " 并 # 将 相 关 情 况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备 案 况 统 筹 安 排 第九十三条教 职 员 在 参 加 院 内 外 培 训 修 过 程 中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者 院 可 ! 进 " 有 " 学 根 据 不 同 情 节 别 给 予 通 报 批 评 令 退 还 培 训 费 用 或 解 聘 处 理 " 分 ! 责 $ 服 从 学 院 或 培 训 修 单 位% 部 门 排 的 %一 & 不 ! 进 & 安 + 经 批 准 自 放 弃 的 %二 & 未 " 擅 + 训 修 期 间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规 规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 培 ! 进 ! 法 ! 院 " 造 + %三 完 成 培 训 修 任 务 业 不 合 格 的 或 未 能 结 业 的 %四 & 未 ! 进 " 修 + 虚 作 假 取 结 业 成 绩 的 %五 & 弄 " 骗 + 按 约 定 履 行 服 务 期 协 议 的 %六 & 未 # 第九十四条培 训 包 括 岗 前 培 训 内 培 训 业 技 能 培 训 外 随 岗 学 习 ! 院 ! 职 ! 院 # 教 职 员 均 可 申 请 参 加 与 岗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活 动 学 院 组 织 的 各 类 培 训 " 及 活 动 # 第九十五条岗 前 培 训 内 培 训 及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均 为 带 薪 培 训 职 员 参 加 培 训 ! 院 " 教 期 间 的 薪 资 发 放 标 准 不 变 # 院 " 不 # 内 培 训 原 则 上 应 安 排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另 计 加 班 费 第九十六条管 理 人 员 参 加 院 外 随 岗 培 训 期 间 的 薪 级 工 资 位 工 资 务 津 贴 按 ! 岗 ! 职 原 薪 资 发 放 标 准 核 发 效 奖 金 由 管 理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确 定 分 配 方 式 " 绩 # 专 职 教 师 在 参 加 院 外 参 训 期 间 的 薪 级 工 资 位 工 资 务 津 贴 按 原 薪 资 发 放 标 准 ! 岗 ! 职 "! " 课 # 核 发 酬 根 据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核 发 & 贴 # 参 训 人 员 的 其 他 津% 补 的 发 放 标 准 不 变 前 培 训 第九十七条岗 %一 & 新 # 入 职 教 职 员 均 需 参 加 岗 前 培 训 %二 & 培 $ 按 ! 广 # 训 内 容 教 育 部 东 省 教 育 厅 相 关 文 件 通 知 要 求 织 及 审 批 程 序 %三 & 组 !*每 " 学 # 年& 月 或( 月 院 人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上 级 文 件 要 求 发 布 培 训 通 知 二 级 单 位 汇 总 报 名 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各 " 由 " 交 # 事 组 织 部 汇 总 报 名 名 单 联 系 安 排 培 训 事 宜 #*人 " 并 # %四 & 培 $ 按 # 训 费 用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相 关 文 件 通 知 要 求 执 行 训 管 理 %五 & 培 前 培 训 的 考 核 以 闭 卷考试为主 顾学习作业和课堂教学时间等方面 体 !*岗 " 兼 # 具 # 考 勤 及 教 学 管 理 要 求 以 所 在 培 训 中 心 相 关 规 定 为 准 试 成 绩 和 课 堂 教 学 实 践 均 达 到 合 格 者 方 准 予 发 给 岗 前 培 训 合 格 证 书 "*考 # 前 培 训 成 绩 单 将 存入个人档案 入教职员培训档案 为晋升职称 请 #*岗 " 记 " 作 ! 申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必 备 条 件 # 第九十八条院 内 培 训 内 培 训 是 指 为 全 面提高教职员队伍素质 立良好职业道德和服务理念 %一 & 院 " 树 " 逐 步 提 高 业 务 水 平 及 能 力 学 院 内 有 针 对 性 开 展 的 多 层 次 形 式 的 教 职 员 在 岗 培 训 " 在 ! 多 # 培 ! 教 ! 管 ! 辅 活 动 训 包 括新入职教职员培训 职员在岗培训% 含中青年教师 理人员 &# 导 员 岗 位 培 训 训 目 标 %二 & 培 理 人 员 培 训 !*管 结 合 学 院 发 展 实 际 工 作 理 念 作 思 路 作 方 法 范 管 理 等 方 面 增 强 行 政 " 从 ! 工 ! 工 ! 规 管 理 人 员 的 责 任 感 命 感 阔 工 作 视 野 和 思 路 养 工 作 素 养 和 专 业 能 力 高 工 ! 使 " 开 " 培 " 提 作 效 率 务 意 识 养 一 支 专 业 化 队 化 发 展 的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队 伍 进 学 院 行 政 ! 服 " 培 ! 梯 " 推 管 理 工 作 的 科 学 化 范 化 建 设 ! 规 # 青 年 教 师 培 训 "*中 结 合 学 院 发 展 规 划 及 各 学 科% 专 业 际 职业操守 德建设以及教学能力 & 实 " 从 ! 师 ! 科 研 能 力 际 交 往 能 力 等 方 面 对 中 青 年 教 师 进 行 系 统 培 训 中 青 年 教 师 进 一 步 明 确 ! 国 # 使 教 学 理 念 和 思 想 高 教 学 与 科 研 能 力 升 本 人 整 体 素 质 和 竞 争 力 养 和 造 就 一 支 " 提 " 提 " 培 教 学 能 力 强 术 水 平 高 有 国 际 学 术 视 野 强 创 新 能 力 和 高 尚 师 德 的 中 青 年 教 师 ! 学 ! 具 ! 较 # 队 伍 #*辅 导 员 培 训 职 业 操 守 想 政 治 作 技 能 等 方 面 提 高 " 从 ! 思 ! 工 适 应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目 标 的 战 略 需 要 辅 导 员 的 教 育 和 管 理 工 作 水 平 立 创 新 意 识 确 工 作 思 路 务 理 念 化 工 作 技 " 树 " 明 ! 服 " 强 能 养 和 造 就 一 支 学 习 型 业 化 的 辅 导 员 队 伍 进 工 作 创 新 升 学 院 学 生 工 作 " 培 ! 专 " 促 " 提 "" # 水 平 %三 & 培 训 内 容 及 方 式 以 人 事 组 织 部 当 年 发 布 的 培 训 方 案 为 准 # & 组 %四 织 及 审 批 程 序 ! 安 # 每 " 根 院 内 培 训 工 作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统 筹 排 年% 月 据 学 院 发 展 及 教 职 员队 事 组 织 部 会 同 学 院 办 公 室 务 与 科 研 部 生 工 作 部 定 学 院 下 一 伍 建 设 需 要 " 人 ! 教 ! 学 " 拟 &" 报 # 学 年 各 类 人 员 培 训 计 划% 方 案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后 执 行 训 费 用 %五 & 培 入 学 院 培 训 计 划 的 院 内 培 训 项 目 费用在学院教育% 专项& 经费中支出 括 !*纳 " 包 ! 外 # 主 讲 专 家 课 酬 聘 专 家 交 通 补 贴 训 费 按 已 批 准 的培训计划% 方案& 执行 有变更 减 提前( 个工作 "*培 " 如 ! 增 " 需 日 向 人 事 组 织 部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便 后 续 培 训 费 用 的 顺 利 执 行 " 以 # #*未 ! 备 " 其 履行提前申请 案的培训项目 费用支出不得列入学院教育% 专项& 经 费 # 训 管 理 %六 & 培 院 成 立 由 分 管 人 事 院 领导担任组长的培训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员由人事组 !*学 # 小 织 部 院 办 公 室 务 与 科 研 部 生 工 作 部 等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成 人 事 组 织 部 ! 学 ! 教 ! 学 # 由 牵 头 负 责 培 训 组 织 理 及 考 核 工 作 ! 管 # 职 员 应 自 觉 遵 守 培 训 相关规定和要求 时参加和完成培训活动及各项考核 "*教 " 按 # 内 容 第九十九条职 业 技 能 培 训 业 技 能 培 训 是 指 由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与 工 作 职责有关的业务培训任务及 %一 & 职 培 训 指 标 括 政 治 务 位 和 技 能 等 方 面 培 训 " 包 ! 业 ! 岗 # 训 内 容 及 组 织 据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培 训 通 知 确 定 %二 & 培 $ 根 # 批 程 序 %三 & 审 职 教 师 申 请 参 加 职 业 技能培训按所在教学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所在单位负 !*专 " 报 责 人 审 批 # 理 人 员 申 请 参 加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需 报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批 体 程 序 如 下 "*管 " 具 $ 理 人 员 申 请 参 加 职业技能培训的项目 已列入院长办公会批准的学年培 %!& 管 " 凡 训 计 划 项 目 的 按 计 划 执 行 需 再 申 请 审 批 " 可 " 无 #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批准的计划外项目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通知文件 参训 %"& 未 " 可 " 由 人 员 本 人 或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须 附 通 知 文 件& " 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人事组织部审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 报 # 核 后 & 培 %四 训 费 用 师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费 用 由 所 在 单 位 包 干 经 费 中 支 出 !*教 # 理 人 员 经 批 准 参 加 的 职 业 技 能 培 训 按培训要求通过考试取得合格成绩后 "*管 " 在 " 培 训 费 料 费 务 费 可纳入学院教育% 专项& 经费中支出 他费用由参训人员 ! 资 ! 会 " 其 "# # 培 ! 住 ! 伙 # 如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训 期 间 的 差 旅 费 宿 费 食 补 贴 按 学 院 相 关 政 策 标 准 执 行 未 " 相 # 通 过 考 试 关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训 费 用 必 须 按 照 先 申请后执行的审批程序 则 费用支出不得列入学院 #*培 " 否 " 其 & 经 # 教 育% 专 项 费 " 如 " 经 " 有 非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下 达 的 培 训 任 务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训 费 料费 务费可在学院教育% 专项& 经费支付 他 关 人 员 可 参 加 培 训 " 培 ! 资 ! 会 " 其 ! 住 ! 伙 & 由 # 费 用% 差 旅 费 宿 费 食 补 贴 参 训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与 其 本 人 协 商 支 付 训 管 理 %五 & 培 职 员 外 出 参 加 培 训 须 经 学 院 批 准 同 意 则 按 旷 工 处 理 !*教 " 必 " 否 # "*培 " 参 # 培 训 后 训 人 员 需 就 培训内容撰写学习总结上交所在单位存档 训成果的 考 核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 第一百条院 外 随 岗 培 训 %一 & 院 " 择 外 随 岗 培 训 是 指 根 据 岗 位 培 养 需要 优推荐优秀骨干教职员前往其他高 校 或 企 事 业 单 位 相 关 部 门 位 进 行 的 随 岗 学 习 和 实 践 技 术 培 训 续 随 岗 学 习 时 间 原 ! 岗 # 连 则 上 不 得 超 过 六 个 月 # 训 组 织 及 审 批 程 序 %二 & 培 岗 培 训 内 容 需 与 现 聘 岗位工作相关 由二级单位根据人员培养需要自行组 !*随 " 可 织 实 施 二 级 单 位 提 出 培 养 人 选 及 培 训 计 划 的 申 请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 由 " 报 # 学 院 确 定 的 业 务 骨 干人员培训 人事组织部提出培养人选及培训计划 "*经 " 由 " 报 #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后 执 行 %三 & 培 训 费 用 级 单 位 培 养 人 选 在 随 岗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 料费等由单位与其本人商 !*二 ! 材 定 解 决 产 生 的 交 通 宿 食 等 费 用 由 参 训 人 员 自 理 " 所 ! 住 ! 饮 # 院 业 务 骨 干 在 随岗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 料费 通 宿 食等费 "*学 ! 材 ! 交 ! 住 ! 饮 用 根 据 培 训 计 划 审 批 意 见 入 学 院% 专 项 费 中 支 出 " 纳 & 经 # 训 管 理 & 培 %四 出 随 岗 培 训 前 需 做 好 工作交接 岗位相关工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或分管院 !*外 " 原 领 导 予 以 调 整 安 排 # 训 期 间 训 人 员 需 定期向派出单位反馈培训情况 时 出单位可通过 "*参 " 参 " 同 " 派 电 话 或 走 访 等 方 式 对 参 训 人 员 的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训 结 束 后 训 人 员 需按期办理复职 通过口头汇报和撰写培训总结的方 #*培 " 参 " 并 式 向 派 出 单 位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报 告 位 负 责 人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依 据 随 岗 培 训 单 位 给 " 单 合 参 训 人 员 的 总 结 报 告 情 况 给 出 培 训 考 核 结 果 " 结 # 出 的 评 价 意 见 ,*参 " 如 训 人 员 需 与 派 出 单 位 签订与培训时间等期的延长服务期协议 到期未返回 服 务 年 限 未 满 调 离 学 院 者 未 履 行 时 间 比 例 退 还 学 院 在 其 参 训 期 间 已 支 " 或 " 按 学 院 复 职 付 薪 资 及 费 用 # 第一百零一条教 职员留职外出进修 习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 ! 学 ", * %中 & 文 # 出 进 修 学 习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大 南 方,"$!%- !(! 号 件 执 行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为 了 落 实 岗 位 责 任 制 立 和 完 善 考 核 管 理 机 制 岗 位 职 责 为 依 " 建 " 以 据 德 为 基 本 内 容 教 职员的思想品德 业道德 作态度 " 以 ! 能 ! 勤 ! 绩 ! 廉 " 对 ! 职 ! 工 ! 业 务 水 平 务 意 识 职 情 况 等 进 行 全 面 考 核 ! 服 ! 履 # ! 绩 ! 年 " 实 第一百零三条教 职 员 考 核 包 括 试 用 期 考 核 效 考 核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行 定 量 考 核 与 定 性 考 核相结合的方式 个人总结% 述职& 为基础 民主测评和学 " 以 " 以 院 综 合 考 评 为 依 据 行 考 核 结 果 公 示 制 度 障 考 核 结 论 的 公 正 观 " 实 " 保 ! 客 # 第一百零四条考 核 工作实行学院与二级单位相结合 二级单位为主的考核机 " 以 制 学 院 统 一 领 导 下 人 事 组 织 部 组 织 实 施 # 在 " 由 # 第一百零五条被 考 核 人 员 在 被 考 核 时 间 段 内 参 加 培 训 的 情 况 和 学 习 成 绩 作 为 考 核 # 评 价 的 参 考 第一节!考核原则及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考 核 原 则 %一 & 坚 # 以 " 如 持 实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岗 位 工 作职责为依据 实反映被考核人员的岗位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 %二 & 坚 # 定 " 保 ! 持 客 观 公 正 的原则 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障考核结论的公正 客 观 # 持 注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重 考 核 思 想 品 德 位 职 责 履 行 能 力 和 工 作 实 绩 %三 & 坚 # 着 ! 岗 # 第一百零七条考 核 内 容 被 考 核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情 况为主要内容 面考察其思想品德以及所 %一 & 以 " 全 承 担 的 教 学 理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和工作实绩 据不同岗位特点和工作实际 ! 管 ! 服 " 根 " 从 德 五 方 面 进 行 ! 能 ! 勤 ! 绩 ! 廉 # 德 要 包 括 思 想 品 德 与 职 业 道 德 业 心 与 责 任 感 作 作 风 与 服 务 意 识 结 $ 主 ! 事 ! 工 ! 团 协 作 与 全 局 观 念 等 # 能 要 包 括 政 策 与 业 务 水 平 际 工 作 能 力 与 创 新 能 力 等 $ 主 ! 实 # 勤 要 包 括 出 勤 情 况 作 态 度 业 精 神 守 组 织 纪 律 等 $ 主 ! 工 ! 敬 ! 遵 # 绩 要 包 括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成 工 作 情 况 事 效 率 及 工 作 成 效 等 $ 主 ! 完 ! 办 # 廉 要 包 括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纪 院 规 等 $ 主 ! 院 # 第二节!绩效考核 第一百零八条绩 " 对 效 考 核 是 指 通 过 目 标 管 理 和 绩 效 考 评 管 理 人 员 的 月 度 工 作 进 行 评 价 此 作 为 绩 效 奖 金 发 放 的 依 据 励 管 理 人 员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和 工 作 实 绩 " 以 " 激 # "% # 效 考 核 对 象 为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第一百零九条绩 第一百一十条绩 效 奖 金 以 单 位 教 职 员 的 月 度 绩 效 奖 金 为 基 数 单 位 负 责 人 根 据 " 由 配 教 职 员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考 核 ! 分 # 绩 效 奖 金 可 累 计 考 核 放 月 如 有 请 休 假 者 效 奖 金 按 本 规 定 第 九 章 相 关 规 ! 发 # 当 " 绩 # 定 执 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绩 # 绩 效 考 核 工 作 由 各 二 级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实 施 效 考 核 可 采 取 一 个 ! 二 ! 三 " 由 " 考 个 月 个 月 或 六 个 月 的 考 核 周 期 各 二 级 单 位 自 主 选 择 考 核 周 期 及 方 式 月 核 结 果 及 相 关 资 料 由 所 在 单 位 自 行 留 存 备 查 效 奖 金 分 配 结 果 由 各 二 级 单 位 自 行 在 薪 " 绩 当 月 未 能 及 时 提 交 视 为 当 月 不 进 行 绩 效 奖 金 的 发 放 酬 个 税 系 统 中 填 报 # 如 " 则 # 第三节!试用期考核 第一百一十二条试 ! 从 用期考核对象为通过学院公开招聘 学院外部新聘用的教 # 职 员 第一百一十三条试 用 期 考 核 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考核及 大 南 方 人 事,"$!#- !, 号 件 执 行 * %中 & 文 # 转 正 暂 行 办 法 第四节!年度考核 第一百一十四条考 核 对 象 学 院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教 职 员 %一 & 与 & 的 # & 学 " 按 # %二 院 引 进 的 有 特 殊 约 定 的 人 才 约 定 执 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教 师年度考核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大 南 方,"$!%- "$' 号 件 执 行 理人员年度考核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管理 %中 & 文 + 管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大 南 方,"$!%- "!$ 号 件 执 行 * %中 & 文 # 第五节!聘期考核 第一百一十六条考 核 对 象 学 院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教 职 员 %一 & 与 & 的 # 院 引 进 的 有 特 殊 约 定 的 人 才 约 定 执 行 %二 & 学 " 按 # 第一百一十七条考 核 组 织 职 员 聘期考核工作由人事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果报报院长办公会 %一 & 教 " 结 审 定 # %二 & 学 " 负 院 成 立由院领导组成的聘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责聘期考核方案的审 定 核 结 果 的 认 定 " 考 # & 各 " 按 二 级 单位成立由负责人任组长的聘期考核小组 学院聘期考核工作安 %三 责 本 单 位 教 职 员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的 组 织 施 和 结 果 报 送 工 作 " 负 ! 实 # 排 & 人 ! 实 事 组 织部负责统筹教职员聘期考核工作的组织 施和考核结果审核 %四 工 作 # "& & 监 # 五 察 与 审 计 部 负 责 聘 期 考 核 的 监 督 及 申 诉 处 理 第一百一十八条考 核 时 间 聘 期 结 束 前 最 后 一 个 月 按 教 职 员 岗 位 聘 用 或 职 务 聘 任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进 行 考 核 " 在 # 内 组 织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考 核 标 准 聘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教 职 员 聘 期 考 核 以 岗 位 职 责 及 岗 位 工 作 任 务 书 为 考 核 依 据 " 以 # 为 基 础 第一百二十条考 核 程 序 教 师 聘 期 考 核 程 序 参 照) 中 山 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 中大南方 ,"$!%- "$' 号 & 文 + 管 件 执 行 理 人 员 聘 期 考核程序参照)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管理人员 大 南 方,"$!%- "!$ 号 件 执 行 年 度 考 核 暂 行 办 法 * %中 & 文 # 第一百二十一条考 核 结 果 职 员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四 个 等 级 %一 & 教 ! 称 ! 基 ! 不 # 职 员 聘 期 考 核 等 级 的 确 定 以 聘 期 内 年 度 考 核 结 果和聘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 & 教 为 基 础 民 主 测 评 结 果 为 依 据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以 " 报 # 定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基 本 条 件 考 核 者 聘 期 内年度考核结果无 %三 & 评 ( 的 $ 被 本 称 职 称 职 级 至 少 有 一 次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级 '基 ( 或 '不 ( 等 " 且 ( 等 # 定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为' 称 职 基 本 条 件 考 核 者 聘 期 内年度考核结果无 %四 & 评 ( 的 $ 被 称 职 级 '不 ( 等 # 第一百二十二条聘 ! 解 ! 终 ! 培 ! 选 ! 晋 期 考 核 结 果 是 教 职 员 续 聘 聘 止 聘 任 养 拔 # 升 和 薪 酬 调 整 的 重 要 依 据 第一百二十三条其 他 核 时 间 内 同 职 级 院 内 调 动 的 人员 则上由新单位负责考核 听取原单 %一 & 考 " 原 " 并 位 意 见 # 位 聘 期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应 公 正 无私 持原则 涉及考核小组成员本人或 & 单 " 坚 " 凡 %二 直 系 亲 属 的 评 议 时 应 主 动 回 避 " 在 # 院 聘 期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三 & 学 # 事 组 织 部 将 考 核 结 果 公 示( 个 工 作 日 %四 & 人 #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将)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情 况 表* 存入被考核人 %五 & 人 人 事 档 案 # -对 聘 期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在 接 到考核等级结果通知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 %六 & 如 " 可 向 学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提 出 申 诉 # % 第九章 !请休假管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学 院 实 行 教 职 员 寒 暑 假 休 假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假 制 度 职 员 在 寒 # 教 暑 假 及 法 定 节 假 日 以 外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严 格 执 行 请 假 申 请 手 续 职 员 请 假 类 别 主 " 须 # 教 "( $ 病 ! 事 ! 婚 ! 产 ! 计 ! 探 ! 丧 # 要 包 括 假 假 假 假 划 生 育 假 亲 假 假 等 教 职 员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擅 自 离 岗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 请假逾期不归者 ! 或 ! 或 " 按 旷 工 处 理 日 停 发 旷 工 期 间 薪 酬 " 按 # 第一百二十五条教 职 员 因 病 事 需 要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按 请 假 假 程 序 办 ! 因 " 须 ! 续 理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 经 ! 分 " 交 # 学 院 科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请 假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 需 " 交 # # 请 假 期 满 在 当 日 上 班 时 按 销 假 程 序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第一百二十六条各 二 级 单 位 应 加 强 考 勤 管 理 工 作 发 现 在 请 假 手 续 中 存 在 " 如 ! 销 " 根 " 学 弄 虚 作 假 行为的 据情节轻重 院将给予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或 处 罚 # 第一百二十七条在 " 所 请 假 期 间 有 发 生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者 产 生 的 相 关 法 律 院 保 留 与 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权 利 " 学 & 的 # 及 经 济 责 任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承 担 第一节!病!!假 第一百二十八条教 职 员 申 请 病 假 由 本 人 在 学 院 办 公 系 统 中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 应 " 并 # 三 甲 医 院 出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和 病 假 单 扫 描 件 # 病 假 时 间 从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 可 # 特 殊 情 况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病 假 申 请 的 委 托 学 院 其 他 教 职 员 代 为 办 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连 续 病 假 时 间 在( 天% 含 内 的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 以 " 由 # 连 续 病 假 时 间 在( 天至一个月% 含& 以内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学 " 由 # 经 院 聘 请 医 院 专 家 确 认 后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 报 # 连 续 病 假 时 间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学 院 聘 请 医 院 专 家 确 " 由 # 经 认 后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和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核 院 长 审 批 " 送 " 报 # 第一百三十条病 假 期 间 待 遇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 节 假 日 作 为 病 假 期 天 数 连 续 计 算 %一 & 病 ! 法 # 月 累 计 病 假 时 间 在! 个月% 含& 以内的 级工资和绩效奖金按日扣发 %二 & 当 " 薪 暑 假 除 外 %寒 &# 续 病 假! 个 月% 含 上 至# 个 月% 含 内 的 级 工 资 位 工 资 和 %三 & 连 & 以 & 以 " 薪 ! 岗 " 并 + 职 务 津 贴 按%%+发 放 停 发 绩 效 奖 金 及 补 贴 续 病 假 超 过# 个月以上的 级工资 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发放 & 连 " 薪 ! 岗 " %四 并 停 发 绩 效 奖 金 及 补 贴 #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假 期 间 薪 酬 如 低 于 本 市 最 低 工 资标准的)$+" 按 %五 & 根 " 病 放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发 # 第二节!事!!假 第一百三十一条教 职 员连续事假时间在( 天% 含& 以内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 " 由 ") # 批 准 连 续 事 假 时 间 在( 天 至!% 天% 含 内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分管 & 以 " 由 " 报 院 领 导 批 准 # 连 续 事 假 时 间 在!% 天 至 一 个 月% 含 内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 & 以 " 由 " 报 #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和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批 准 " 由 " 报 连 续 事 假 时 间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和 分 " 报 # 院 长 审 批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核 后 第一百三十二条原 则 上 一 年 内 累 计 事 假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天 # 第一百三十三条事 假 期 间 待 遇 事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 节 假 日 作 为 事 假 期 天 数 连 续 计 算 假 期 间 薪 酬 按 日 扣 发 ! 法 # 事 暑 假 除 外 %寒 &# 第三节!婚!!假 第一百三十四条教 " 可 # 实 职 员 本 人 经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结 婚 手 续 的 申 请 休 婚 假% 天 行 晚 婚% 即 男"% 周 岁 岁 初 婚 者 加 婚 假!$ 天 ! 女 "# 周 & 且 " 增 # 非 初 婚 者 申 请 休 婚 假% 天 不 享 受 晚 婚 假!$ 天 " 可 " 但 # 第一百三十五条婚 假 应 于 结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一 次 性 休 完 申 请 人 在 学 院 办 # 由 公 系 统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并 # 第一百三十六条婚 假 期 间 待 遇 婚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 节 假 日 作 为 婚 假 期 天 数 连 续 计 算 假 期 间 效 奖 金 按 ! 法 # 婚 " 绩 日 扣 发% 寒 暑 假 除 外 &# 第四节!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性 教 职 员 申 请 休 产 假 和 计 划 生 育 假 申 请 人 报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第一百三十七条女 " 由 人 签 署 意 见 # 第一百三十八条女 教 职 员 法 定 产 假 为') 天 中 产 前 可 休 假!% 天 法 定产假 " 其 + 在 生 子 女 父 母 光 荣 证 加 产 假#% 天 * 的 " 增 # 期 间 办 理) 独 第一百三十九条已 婚 女 教 职 员"# 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享受晚育假 " 可 " 增 加 产 假!% 天 # 育 时遇到难产% 剖宫产& 的 增加产假#$ 天 育多胞胎 第一百四十条生 " 可 + 生 " 每 " 增 # 的 多 生 育! 个 婴 儿 加 产 假!% 天 第一百四十一条符 合 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理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男 " 办 " 在 # 性 教 职 员 配 偶 产 假 期 间 可 享 受!$ 天 看 护 假 看 护 假 应 在 小 孩 出 生 前 一 周 至出生后一个月内休完 办理)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 未 * 的 " 按 # 证 事 假 处 理 第一百四十二条女 性 教 职 员 产 假 期 满 后 按 规 定 给 予 每 天!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至婴 " 可 "' " 生 " 每 " 每 # 由 儿 一 周 岁 育 多 胞 胎 的 多 哺 乳 一 个 婴 儿 天 增 加!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所 在 单位 #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安 排 第一百四十三条接 受 节 育 手 术 的 可 申 请 休 计 划 生 育 假 $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的 息# 天 %一 & 放 " 休 # %二 & 按 " 休 # 规 定 取 出 宫 内 节 育 器 的 息" 天 精 管 结 扎的 息!$ 天 卵管结扎的 息#$ 天 合再生育条件 %三 & 输 " 休 + 输 " 休 + 符 " 施 行 输 卵% 精 复 通 术 的 息!, 天 & 管 " 休 # %四 & 施 " 休 # 行 皮 下 埋 植 术 的 息# 天 孕 两 个 月 以 下人工流产的 息!% 天 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 %五 & 怀 " 休 + 怀 " 休 + 怀 " 休 # 流 产 息#$ 天 孕 四 个 月 以 上 引 产 的 息,% 天 第一百四十四条同 " 合 # 施 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并计算假期 行其他节育手术 " 按 ! 省 # 的 照 国 家 和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假 期 第一百四十五条符 合 计 划 内 生 育 条 件 的 女 教 职 员 在 生 育 第 二 个 子 女 时 享 受 法 " 可 定 产 假') 天 育 时 遇 到 难 产% 剖 宫 产 增 加 产 假#$ 天 他 产 假 不 再 享 受 " 生 & 的 " 可 " 其 # 第一百四十六条产 假 护 假 划 生 育 假 期 间 待 遇 ! 看 ! 计 %一 & 产 " 岗 ! 薪 " 津% 补 & 贴 ! 绩 假 期 间 位工资 级工资和职务津贴按,$+ 发放 # 效 奖 金 停 发 符 合 广 州 市 政 府 相 关 规 定 的 女 性 教 职 员 可 向 广 州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申 领 广 州 " 待 # 市 职 工 生 育 待 遇 遇 金 全 额 归 申 领 人 本 人 所 有 护 假 划 生 育 假 期 间 效 奖 金 按 日 扣 发 %二 & 看 ! 计 " 绩 # 第五节!探亲假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 " 配 在 学 院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满 一 年 的 教 职 员 偶 或 父 母 常 住 地 在 广 东 省 外 以 享 受 探 望 配 偶 或 父 母 的 待 遇 外 人 员 及 特 殊 高 层 次 人 才 另 行 约 定 " 可 " 境 # 第一百四十八条学 校 实 行 寒 暑 假 休 假 制 度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假 制 度 职 员 探 亲 应 " 教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内 # 在 非 寒 暑 假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之 外 申 请 探 亲 假 的 按 事 假 处 理 # 受探亲假的教职员探望配偶的每年可以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 第一百四十九条享 费 望 父 母 的 每 两 年 可 以 报 销 一 次 探 亲 往 返 路 费 + 探 # 探 亲 往 返 路 费 报 销 标 准 为 火 车 硬 座 票 价 标 准 部 分 自 付 受 理 出 国 探 亲 的 路 费 " 超 # 不 费 报 销 当 年 度 有 效 期 不 予 办 理 报 销 申 请 # 路 " 过 # " 于 ! 暑 各 二 级 单 位 根 据 以 上 探 亲 假 规 定 寒 假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及 时 将 本 单 位 可 享 受 且 已 享 受 探 亲 假 的 教 职 员 名 单 及 相 关 票 据 提 供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销 ! 报 # 第一百五十条探 亲 假 期 间 待 遇 效 奖 金 按 日 扣 发 " 绩 # 在 非 寒 暑 假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之 外 申 请 探 亲 假 的 按 事 假 处 理 #$ 第六节!丧!!假 第一百五十一条丧 假 限于直系亲属% 父母 偶 女& 去世的 申请人所 ! 配 ! 子 " 经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申 请 不 超 过% 天 的 丧 假 偶 的 父 母 去 世 的 申 请 人 所 在 单位 " 可 + 配 " 经 " 可 # 由 " 报 负 责 人 批 准 申 请 不 超 过# 天 的 丧 假 各 二 级 单 位 按 照 本 规 定 自 行 审 批 人 事组 # 织 部 备 案 第一百五十二条丧 假 期 间 待 遇 ! 法 # 丧 " 绩 丧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计算 假期间 效奖金按日 扣 发 # 第七节!其!!他 第一百五十三条本 " 如 !月 !日 " 规 定 中 涉 及 的 请 假 天 数 为 连 续 计 算 起 请 假#$ 日 # 则 销 假 日 期 为! 月#$ 日 据 国 家 规 定 每 月 按"!*(%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规 定 中 涉 及的各类 第一百五十四条根 " 本 假 期 期 间 待 遇 按 照 工 作 日 核 算 # 第一百五十五条各 类 请 假 不 扣 发 院 龄 津 贴 和 房 租 补 贴 # " 申 第一百五十六条尚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新 聘 教 职 员 申 请 病 假 或 事 假 的 请 病 假 或 事 假 时 长 超 过 试 用 期 天 数 的! .&" 可 视 为 试 用 期 不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予 # 职 教师因请休假等原因缺课一个月% 含& 以内的 则上应 第一百五十七条专 " 原 " 否 # 专 " 参 则 按 本 规 定 之 相 关 请 假 类 别 做 相 应 扣 发 职 教 师 请 休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照 补 课 本 规 定 相 关 内 容 执 行 # 第十章 !申诉与仲裁 第一百五十八条学 院 教 职员有权就学院各类考核以及聘用合同% 协议& 等方面 问 题 学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提 出 申 诉 或 投 诉 诉 或 投 诉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实 名 提 出 " 向 " 申 #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在 接 到 投 诉 或 申 诉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照 学 " 按 第一百五十九条学 院 申 诉 或 投 诉 有 关 规 定 做 出 答 复 " 并 # 将 调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第一百六十条对 " 可 # 相 关 处 理 答 复 有 异 议 者 以 书 面 形 式 提 请 劳 动 仲 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本 规 定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的 有 关 劳 动 法 律 规 执 行 ! 法 # 第一百六十二条本 # 规 定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第一百六十三条本 # 原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发 布 的 有 关 人 事 # 规 定 与 本 规 定 有 冲 突 或 存 在 不 一 致 的 以 本 规 定 为 准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修订" !"#$%年 中大南方人事!"$!&"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全 面 准 确 评 价 教 师 的 师德和工作实绩 立和完善教师的聘任 惩 " 建 ! 奖 ! 薪 酬 调 整 等 激 励 机 制 分 调 动 广 大 教 师 在 教 学 研 工 作 中 的 积 极 性 和 创 造 性 据 " 充 ! 科 " 根 等 教 育 法 师 法 规 定 合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和 实 际 情 况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高 * 和 )教 * 的 " 结 " 制 # 第二条考 核 的 基 本 原 则 ! 实 # 以 " 如 事 求 是 的 原 则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为 依 据 实 反 映 被 考 核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责 履 一 行 情 况 # ! 客 # 考 ! 透 " 保 ! 客 # 二 观 公 正 的 原 则 核 过 程 公 开 明 障 考 核 结 果 的 公 正 观 ! 注 # 着 # 三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重 考 核 履 职 能 力 和 工 作 实 绩 第三条考 核 对 象 在 我 院 全 职 从 事 教 学 研 工 作 试 用 期 满 后 院 工 作# 个 月 以 上 的 教 师 ! 科 " 且 " 在 # 第四条年 度 考 核 期 为 每 年! 月 至!" 月 度 考 核 时 间 安 排 在 每 年 的!" 月 进 行 # 年 #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考 核 内 容 面 考 察 其 考 核 期 " 全 以 被 考 核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及 完 成 教 学 任 务 的 情 况 为 主 要 内 容 内 思 想 品 德 以 及 承 担 教 学 研 会 服 务 工 作 情 况 据 其 岗 位 特 点 和 工 作 实 际 ! 科 ! 社 " 根 " 从 德 五 方 面 进 行 ! 能 ! 勤 ! 绩 ! 廉 # 德 要 包 括 思 想 品 德 与 职 业 道 德 业 心 与 责 任 感 作 作 风 与 服 务 意 识 结 $ 主 ! 事 ! 工 ! 团 协 作 与 全 局 观 念 等 + 能 要 包 括 业 务 水 平 际 工 作 能 力 与 创 新 能 力 等 $ 主 ! 实 + 勤 要 包 括 出 勤 情 况 作 态 度 业 精 神 守 组 织 纪 律 等 $ 主 ! 工 ! 敬 ! 遵 + 绩 要 包 括 教 学 研 会 服 务 完 成 的 数 量 量 等 $ 主 ! 科 ! 社 ! 质 +# $ 主 " 遵 ! 院 # 廉 要 包 括 廉 洁 从 教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纪 院 规 等 第三章 !考核的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考 核 组 织 #" & 学 一 院 成 立 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 " 负责 # 考 #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的 审 定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和 各 分 管 院 领 导 组 成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组 织 部 责 考 核 工 作 的 相 关 组 织 " 负 ! 协 调 和 统 计 工 作 # %二 & 考 " 负 核 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教学考核工作小组 责指导考核办法的制定及审 促 考 核 工 作 实 施 论形成教师年度考核结果意见 组成员由分管教学院领 议 " 督 " 讨 # 小 导 管 人 事 的 院 领 导 及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事 组 织 部 务 与 科 研 部 等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 分 ! 人 ! 教 " 监 # 人 组 成 察 与 审 计 部 列 席 监 督 教 学 单 位 成 立 教 师 年 度 考 核工作小组%% /( 人 系主任担任组长 %三 & 各 &" 由 " 成 ! 学 ! 有 " 其 " 无 员 由 公 道 正 派 术 水 平 高 一 定 威 望 的 教 师 组 成 中 行 政 职 务 的 普 通 教 师 代 表 应 不 少 于 总 人 数 的! ."# 小 # 组 成 员 名 单 报 学 院 教 学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备 案 教 学 单 位 教 师 年 度 考 核工作小组根据)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赋分标准 考 件!& 拟 定 本 单 位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实施细则 责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的组 %参 &* %附 " 负 织 计 工 作 成 本 单 位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意 见 ! 统 " 形 # 院 监 察与审计部负责受理教师年度考核结果的相关申诉 诉和答复 %四 & 学 ! 投 # 工 作 第七条考 核 程 序 %一 & 每 " 各 " 年& 月 教 学 单 位制定本单位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送交人事组织部 # 报 教 学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年!" 月 院 发 布 考 核 通 知 织 实 施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二 & 每 " 学 " 组 # %三 & 被 " 填 考 核 人 员 撰 写 个 人 总 结 写) 中 山 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表* % 见 附 件"& # 教 学 单 位 按 照 经 教 学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审 定 的 本 单 位教师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 %四 & 各 要 求 进 行 考 核 考 核 等 级 意 见 填 入)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教师年度考核表* " 并按规定 " 将 # 时 间 报 送 学 院 人 事 组 织 部 院 教 学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各 教 学单位教师考核实施细则 议被考核人员 %五 & 学 " 审 的 考 核 结 果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 报 # 核 结 果 经 考 核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学院发文公示考核结果为' 优秀( %六 & 考 " 由 等 级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考 核 结 果 为' 称 职 本称职 称职( 等级的人数 示 (! '基 ( 及 '不 " 公 期 为% 个 工 作日 核结果为' 称职( ! ' 基本称职( 及' 不称职( 等级人员的结果 # 考 "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告 知 教 师 本 人 #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者 在 考 核 结 果 告 知 本 人 后 于 公 示 期 内 向 学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提 " 可 出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 示 无 异 议 院 发 文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级 人 员 的名单及考核结果 %七 & 公 " 学 ( 等 (! '基 ( 及 '不 ( 等 # 人 为' 称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级的人数 事组织部负责将相关考核情况 # 及 结 果 存 入 被 考 核 人 人 事 档 案 % ##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确定 第八条考 核 结 果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四 个 等 级 %一 & 年 ! 称 ! 基 ! 不 # 核 优 秀 率 控 制 在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的!%+以 内 & 考 %二 学 院 批 准 意 借 调 派 职锻炼 职外出进修 习 在批准 %三 & 经 " 同 ! 外 ! 挂 ! 留 ! 学 " 尚 期 内 的 人 员 " 结 ! 外 ! 挂 ! 进 " 考 合 被 考 核 人 员 所 在 借 调 派 职 锻 炼 修 单 位 意 见 核 结 果 由 所 在 单 位 提 出 考 核 结 果 意 见 # & 经 " 同 & 学 " 尚 " 考 %四 学 院 批 准 意 休 产 假 或 因 公 出 国% 境 习 在 批准期内的人员 核 结 果 可 认 定 为 称 职 # %五 & 政 " 考 治 素 养 及 职 业 道 德 得 分 低 于 该 项 总 分&$+的 核 结 果 原 则 上 不 得 为' 称 ( 及 # 职 以 上 等 级 考 核 人 员 在 年 度 考 核 期 内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核 结 果 评 定 为' 不 称 职 %六 & 被 " 考 ($ 反 国 家 及 省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违 + 反 校 纪 校 规 情 节 严 重 的 因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德 品 质 受 到 学 院 处 分 的 "*违 " 或 ! 道 + 工 作 中 发 生 重 大 失 职 误或工作责任事故 学事故以及给学院造成不良 #*在 ! 失 ! 教 影 响 或 严 重 损 失 的 + 服 从 学 院 或 本 单 位 领 导 的 工 作 安 排 按 学 院 规 定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不 " 不 +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确 定 严 重 违 背 学 术 道 德 反 学 术 规 范 情 节 的 %*经 " 有 " 违 + &*未 " 擅 + 经 学 院 批 准 自 在 外 兼 职 工 作 且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冲 突 的 续 旷 工 超 过!$ 个 工 作 日 或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个 工 作 日 的 (*连 # 核 结 果为' 基本称职( 或' 不称职( 者 所在单位需向人事组织部提 %七 & 考 " 其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考 核 的 原 始 记 录 # 度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八 & 年 # 第九条考 核 等 级 基 本 标 准 秀 %一 & 优 德 表 现 突 出 守 国 家 法 律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遵 ! 法 " 师 师 风 良 好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达 到 教 学 基本工作量要求 学质量优秀 作责任心强 " 年 " 教 " 工 ! 爱 岗 敬 业 面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额 并 出 色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度 内 未 出 现 教 学 ! 全 ! 超 " 年 事 故 作 业 绩 突 出 得 大 家 公 认 " 工 " 获 # 获 评' 优秀( 等级人员 则上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 核得分在本单位排名 " 原 " 考 前!%+# & 称 %二 职 表 现 较 好 守 国 家 法 律 规 和 学 校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遵 ! 法 " 师 德 师 风 较 好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达 到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学 质 量 合 格 以 上 服 从 工 作 " 年 " 教 " 能 安 排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能 较 好 地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各 项 任 务 ! 能 ! 并 # #, & 基 三 本 称 职 ! 能 ! 勤 ! 绩 ! 廉 # 基 ! 法 " 德 表 现 一 般 本 遵 守 国 家法律 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师 德 师 风 一 般 度 教 学 工 作 量 达 到 教 学 基 本 工 作 量 要 求 学 质 量 合 格 本 上 能 履 " 年 " 教 " 基 ! 无 # 行 岗 位 职 责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四 & 不 称 职 表 现 较 差 务 素 质 较 低 织 纪 律 差 德 师 风 差 度 教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 业 " 组 " 师 " 年 " 教 " 教 " 工 学 工 作 量 未 达 到 教学基本工作量要求 学效果差 学质量不合格 作责任心不 强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受 学 生 或 家 长 财 物 者 在 工 作 中 因 严 重 失 误 职 职 " 不 " 收 " 或 ! 失 ! 渎 等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社 会 影 响 # %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考 ! 奖 ! 培 ! 辞 ! 薪 # 核 结 果 将 作 为 职 务 聘 任 惩 养 退 资 调 整 等 的 重 要 依 据 第十一条考 核 结 果 在 同 单位教师得分排名末尾!%+ 的 则上由所在单位负责 " 原 人 进 行 劝 勉 谈 话 # 第十二条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称职( 的 一年度的教学工作量安排 则上不 " 下 " 原 得 超 过 聘 任 岗 位 基 本 教 学 工作量的)$+" 其所得薪酬按照课酬调减量做相应调减 " 其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按 应 发 额 的%$+发 放 核 结果为' 不称职( 的 发放当年度绩效奖 # 考 " 不 金 予 安 排 下 一 年 度 的 教 学 工 作 " 不 # 第十三条考 " 或 核 结 果 为' 不称职( 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 基本称职( " 经 " 仍 " 学 # 的 培 训 或 岗 位 调 整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院 可 予 以 解 聘 第六章 !复核 ! 申诉与纪律 第十四条对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人 员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学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书 面 " 可 申 诉 或 投 诉 # 第十五条经 核 查 及 复 审 后 核 结 果 如 有 变 动 的 照 复 核 结 果 执 行 " 考 " 按 # 在 考 核 过 程 中 有 徇 私 舞 弊 击 报 复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照 有 关 规 第十六条对 ! 打 ! 弄 " 依 定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各 教 学 单 位 可 结 合 本 暂 行 办 法 及 与 之 配 套 的 附 件 定 本 单 位 的 教 师 年 " 制 " 报 # 度 考 核 实 施 细 则 学 院 教 学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执 行 第十八条本 办 法 包 含 附 件)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赋分标准% 参考& * !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表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岗 位 职 责 汇 编 子 版 )中 *! )中 * %电 &# 第十九条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相 关 的 考 核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原 # #% " 未 办 法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尽 事 宜 由 学 院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第二十条本 # 研 究 决 定 附 件 $ !*中 &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赋 分 标 准% 参 考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表 "*中 #&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赋分标准! 参考" 一# 政治素养及职业道德!$#分" %一 & 考 $ 依 " 爱 " 诚 " 遵 " 恪 核 内 容 法 执 教 岗 敬 业 信友善 纪守法 守学院的规章制 谨 治 学 重 学 习 论 与 政 策 水 平 较 高 人 师 表 良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书 度 # 严 " 注 " 理 # 为 " 有 " 教 " 爱 # 具 " 积 " 乐 育 人 护 学 生 有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极 参 加 学 校 开 展 的 各 项 活 动 于 承 担 学 校 分 配 的 各 项 工 作 认 真 完 成 " 并 # 分 方 法 础 分& 分 据 以 下 情况予以另外加分或扣分 分累计封顶 & 赋 $ 基 # 根 " 加 %二 " 扣 # 此 " 年 至!$ 分 分 累 计 扣 完 该 项& 分 基 础分为止 项得分低于& 分的 度考核结果原 则 上 不 得 为' 称 ( 及 # 职 以 上 等 级 加 分 情 况 评 为先进工作者 秀党% 团& 员 进工会会员 秀教师 !*可 $ 被 ! 优 ! 先 ! 优 等 荣 誉 称 号 的 有 见 义 勇 为 己救人等突出表现受到有关部门书面嘉奖的% 同一 " 或 ! 舍 类 荣 誉 称 号 不 可 累 计 最 高 一 级 荣 誉 加 分 " 按 &$ 得 国 家 级 荣 誉 称 号 高 加, 分 %!& 获 " 最 + 得 省 级 荣 誉 称 号 高 加# 分 %"& 获 " 最 + 得 市 级 荣 誉 称 号 高 加" 分 " 最 + %#& 获 %,& 获 " 最 # 得 校 级 荣 誉 称 号 高 加! 分 扣 分 情 况 "*可 $ " 学 " 调 " 但 %!&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生 或家长向学院提出书面控诉 查属实 未对学 " 扣 #分 + 院 造 成 严 重 负 面 影 响 的 个 人 原 因 违 反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成 严 重 影 响 的 %"& 因 " 造 " 扣 %分 + 局 意 识 差 服 从 工 作 分 配 不 承 担 学 院 分 配 的 教 学 任 务 %#& 大 " 不 " 拒 " 扣 %分 # 二# 教学工作情况!%#分" 教 学 工 作 情 况 考 核 内 容 包 括 教 学 工 作 量 学 测 评 情 况 学 业 绩 三 项 核 分 数 ! 教 ! 教 " 考 为 三 项 考 核 得 分 的 累 加 # 学 工 作 量%"% 分 %一 & 教 & 教 师 工 作 量 按 学 院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办 法 执 行 核 期 内 学 院 批 准 学 工 作 量 # 考 " 经 " 教 因 产 假 假 出 进 修 习 学 践 等 原 因 酌 情 减 免 的 情 况 不 扣 分 ! 病 ! 外 ! 学 ! 访 ! 实 " 可 # 赋分 方 法 成 规 定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得"% 分 少!$+扣" 分% 不 足!$+按!$+计 $ 完 + 每 算 完 为 止 " 扣 &# 学 测 评 情 况%"% 分 %二 & 教 & 核 期 内 学 生 评 教 情 况%!% 分 !*考 & " !次 + %!& 排 名 本 单 位 前"$+的 得(*% 分 名 本 单 位"!+ /,$+之 间 的 得& 分 %"& 排 " !次 + 名 本 单 位,!+ /&$+之 间 的 得, 分 %#& 排 " !次 + 名 本 单 位&!+ /)$+之 间 的 得" 分 %,& 排 " !次 + #( " !次 # 排 名 本 单 位 后"$+的 得! 分 核 期 内 同 行 评 教 情 况%!$ 分 "*考 & 价 意 见 为' 优 秀 得% 分 %!& 评 ( 的 " !次 + %"& 评 ( 的 " !次 + 价 意 见 为' 良 好 得, 分 价 意 见 为' 合 格 得# 分 %#& 评 ( 的 " !次 + 价 意 见 为' 不 合 格 得$ 分 %,& 评 ( 的 " !次 + 核 期 内 出 现 教 学 督 导 员 评 教 不 合 格 的 行 评 教 相 应 扣! 分 #*考 " 同 # ,*考 " 扣 "分 + 出 核 期 内 出 现 一 次 经 教 务与科研部认定的教学差错的 现一次教学 事 故 扣% 分 核 期 内 累 计 三 次 教 学 事 故 者 项 为$ 分 " 考 " 本 # 学 业 绩 情 况%!$ 分 %三 & 教 & 教 学 业 绩 情 况 是 指 被 考 核 人 承 担 精 品 课 程 以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名 义 参 加 组 ! 或 ! 或 织 学 院 学 生 参 加 的 院 认 可 的 各 类 竞 赛 和 比 赛 等 ! 学 # ! 文 ! 精 " 教 考 核 内 容 共 分 学 科 竞 赛 体 比 赛 品 课 程 三 类 学 业 绩 情 况 的 考 核 分 数 为 三 # 同 " 可 " 但 类 考 核 得 分 的 累 加 一 类 考 核 项 目 的 得 分 在 获 得 的 项 目 分 值 中 取 最 高 值 多 个 同 类 考 核 项 目 的 得 分 以 累 加 累 加 得 分 不 得 超 过!$ 分 + 不 " 可 " 但 # 项 目 分 值 不 可 累 加 科 竞 赛 类 !*学 %%& 类别 获 --奖 --级 --别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一 等 奖 获 奖 学 生% 组 &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二 等 奖 获 奖 学 生% 组 & & 家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三 等 奖 获 奖 学 生% 组 大 学 生 国 竞 赛 项 目省 &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一 等 奖 获 奖 学 生% 组 省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二 等 奖 获 奖 学 生% 组 & 省 级 大 学 生 学 科 竞 赛 三 等 奖 获 奖 学 生% 组 & 得 分 人 分 值 备 注 指 导 组 !$ 指 导 组 ' 指 导 组 ) 指 导 组 ( 指 导 组 & 指 导 组 # /% 文 体 比 赛 类 "* 类 -别 获 --奖 --级 --别 国 家 级 大 学 生 运 动 会 体 比 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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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 科 " 参 加 教 学 研 相 关 培 训 议 等 活 动 的 情 况 在 教 学 单 位 相 关 行 政 工 作 " 参 ! 教 ! 会 # 分 方 法 & 赋 $ %一 基 础 分& 分 据 不 同 情 况 予 以 另外加分或扣分 分累计封顶至!$ 分 分累 # 根 " 加 " 扣 计 扣 完 该 项& 分 基 础 分 为 止 # !*基 础 分& 分 " 满 " 满 $ 以 下 情 况 均 满 足 可 得 基 础 分& 分 足 其 中 两 项 得, 分 足 其 中 一 项 得" 分 极 参 加学院或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教学科研 学培训活动 %!& 积 ! 教 " + 没 有 出 现 无 故 缺 席 情 况 极 配 合 和 辅 助 学院或所在教学单位完成各项行政类 学类工作 及时 %"& 积 ! 教 " 如 提 交 相 关 材 料 合 学 科 或 专 业 负 责 人 的 工 作 ! 配 + 极 指 导 学 生 活 动 课 外 实 践 活 动 习 竞 赛 活 动 关 社 团 活 动 等 等 %#& 积 " 如 ! 学 ! 相 # ,$ 加 分 项 %!& 兼 " 完 " 加 ,分 # 任 班 主 任 并 履 行 职 责 成 相 关 工 作 任 相 关 职 务 并 履 行 职 责 成 相 关 工 作 体 职 务 如 下 %"& 兼 " 完 " 加 "分 # 具 $ 兼 任 教 学 单 位 党 组 织 支 部 委 员 及 以 上 职 务 + + 兼 任 工 会 委 员 及 以 上 职 务 兼 任 教 研 室 主 任 # 他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显 著 成 绩 或 标 志 性 成 果 次 加! 分 高 加# 分 " 一 " 最 # %#& 其 "*减 分 项 故 缺 席 学 院 或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组 织的各种会议和教学科研 学培训活动的 %!& 无 ! 教 " # 一 次 扣$*% 分 %"& 不 ! 教 " 一 + 配 合 学 院 或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完 成 各 项 行 政 类 学 类 工 作 次 扣$*% 分 %#& 兼 " 不 " 一 任 学 院 或 教 学 单位相关职务未履行职责 能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次扣 $*% 分 # 偿 性 质 的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不 在 计 分 范 围 内 %二 & 有 # 五# 其他 " 制 " 报 各 教 学 单 位 可 结 合 以 上 考 核 标 准 定 本 单 位 教 师 年 度 考 核 赋 分 细 则 学 院 教 师 #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批 后 执 行 "* ,!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年度考核表 姓 名 性 别 入 职 学 院 时 间 现 职 称 及 取 得 时 间 个 人 总 结 年 度 参 加 的 主 要 教 学 研 研 工 作 进 展 情 况 %本 ! 教 ! 科 & 授 课 门 数 学 工 作 量% 总 学 时 时 $ ----门 " 教 & $ ----学 # 学 科 竞 赛 体 比 赛 品 课 程 情 况 ! 文 ! 精 $ 教 学 业 绩 情 况 % 学 术 成 果 ," 公 开 发 表 的 论 文 术 作 品 版 的 著 作 等 ! 艺 " 出 & ---- --月 年 续 上 表 奖 惩 情 况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情 况 量 化 考 核政 治 素 养 及 职 业教 学 工 作 情 况科 研 研 工 作社 会 服 务 工 作总 ! 教 分 情 况 道 德%!$ 分 情 况%"$ 分 情 况%!$ 分 & %&$ 分 & & & 所 在 得 分 单 位 评 价单 位 评 价 意 见% 等 级 秀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 ! 优 -! 称 -! 基 -! 不 意 见 名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 $ -----------年 --月 --日 定 等 级 $ 学 院评 考 核 结 果 & -----------年 --月 --日 学 院% 公 章 备 注 说 明 表 为 归 档 材 料 用7, 纸 双 面 打 印 $ 此 " 请 # 本 人% 签 名 & $ ------------- 年 --月 --日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 修订" !"#$%年 中大南方人事!"$!&"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 主 " 全 充 分 调 动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动 性 和 创 造 性 面 准 确 评 价 管 理 人 员 的 职 业 道 德 表 现 和 工 作 实 绩 " 建 ! 奖 ! 薪 立 和 完 善 管 理 人 员 的 聘 任 惩 酬 调 整 等 激 励 " 依 " 制 # 竞 争 机 制 据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第二条年 度 考 核 以 岗 位 工 作 职 责 为 依 据 实 事 求 是 观 公 正 重 实 绩 为 原 " 以 ! 客 ! 注 则 面 考 核 德 点 考 核 岗 位 职 责 履 行 情 况 和 工 作 实 绩 " 全 ! 能 ! 勤 ! 绩 ! 廉 " 重 # 第三条考 核 对 象 ! 行 ! 教 " 包 政 单 位 全 职 工 作 的 管 理 人 员 辅 人 员 和 辅 导 员 括 院 长 助 在 我 院 教 学 单 位 ! 教 ! 副 ! 行 ! 各 " 且 理 学 单 位 正 系 主 任 政 单 位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单 位 科 级 及 以 下 管 理 人 员 " 在 # 试 用 期 满 后 院 工 作# 个 月 以 上 " 结 # 工 勤 系 列 人 员 由 所 在 单 位 自 行 组 织 考 核 果 报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第四条年 度 考 核 期 为 每 年! 月 至!" 月 度 考 核 时 间 安 排 在 每 年 的!" 月 进 行 # 年 # 第二章 !考核内容 被 考 核 人 员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情 况 为 主 要 内 容 面 考 察 其 在 考 核 期 内 思 第五条以 " 全 ! 服 " 具 想 品 德 以 及 所 承 担 的 管 理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和 工 作 完 成 情 况 体 内 容 包 括 工 作 实 绩 务 水 平 作 效 率 等 据 不 同 岗 位 特 点 和 工 作 实 际 德 五 ! 服 ! 工 # 根 " 从 ! 能 ! 勤 ! 绩 ! 廉 方 面 进 行 点 考 核 实 绩 情 况 " 重 # 要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及个人品德 业道德 业心与责任感 作 %一 & 德 $ 主 ! 职 ! 事 ! 工 作 风 与 服 务 意 识 结 协 作 与 全 局 观 念 等 ! 团 + 要 包 括 政 策 与 业 务 水 平 理 协 作 能 力 与 创 新 能 力 等 %二 & 能 $ 主 ! 管 + 要包括出勤情况 作态度 业精神 守组织纪律 作作 %三 & 勤 $ 主 ! 工 ! 敬 ! 遵 ! 工 风 等 + 要 包 括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作 效 率 与 工 作 实 绩 %四 & 绩 $ 主 ! 工 + 要 包 括 廉 洁 自 律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纪 院 规 等 %五 & 廉 $ 主 " 遵 ! 院 # ,,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六条学 院 成 立 年 度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 " 负 责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的 审 定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由 院 长 和 各 分 管 院 领 导 组 成 # 考 #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工 作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组 织 部 责 考 核 工 作 的 相 关 组 织 " 负 ! 协 调 工 作 及 科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民 主 测 评 工 作 的 组 织 计 果 上 报 工 作 " 以 ! 统 ! 结 # 第七条考 " 负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责 指 导 考 核 办 法 的 制 定 及 审 促 考 核 工 作 实 施 论 形 成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意 见 组 成 员 由 分 管 人 事 工 议 " 督 " 讨 # 小 ! 分 ! 分 ! 分 作 的 院 领 导 管 党 建 的 院 领 导 管 教 学 的 院 领 导 管 学 生 工 作 院 领 导 以 及 人 事 组 务 与 科 研 部 等 有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组 成 察 与 审 计 部 列 席 监 督 织 部 ! 教 " 监 # 第八条各 ! 教 " 由 ! 副 行 政 学 单 位 各 自 成 立 单 位 考 核 小 组 单 位 正 职 负 责 人 和 教 职 " 小 # 员 代 表 组 成 组 人 数 原 则 上 应 不 少 于% 人 考 核 小 组 负 责 本 单 位 科级以下管理人员% 含辅导员& 的相关考核工作 将有关 " 并 考 核 材 料 报 送 人 事 组 织 部 # 第九条学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负 责 对 民主测评工作的监督 对考核结果相关申诉 " 并 ! 投 诉 进 行 受 理 和 答 复 #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根 " 各 # 据 年 度 考 核 通 知 单 位 按 要 求 报 送 单 位 考 核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事 组 织 部 核 定 各 单 位 各类被考核人员名单 送至各单位考核小组 第十一条人 " 发 # 各 单 位 根 据 人 员 名 单 组 织 本 单 位 人 员 的 分 类 考 核 工 作 # 第十二条具 体 工 作 程 序 年!! 月 院 发 布 考 核 通 知 织 实 施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一 & 每 " 学 " 组 # 考 核 人 员 撰 写 个人总结 写)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表* & 被 " 填 %二 件!& "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及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自 评 %附 # 单 位召开本单位教职员会议 织被考核人员在会上述职 分别填写 %三 & 各 " 组 " 并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民 主 测 评 表 件"& " 以 无 记 名 投票方式对被 )中 * %附 考 核 人 员 进 行 测 评 打 分 依 据 考 核 得 分 提 出 考 核 等 级 评 价 意 见 " 并 # 参 加 民 主 测 评 投 票 的 教 职 员 数 应 不 少 于 本 单 位 教 职 员 总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 院 领 导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分 别 填 写) 中 山 大 学南方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四 & 学 ! 相 件"& "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对 院 长 助 理 学 单 位 正 系 主 任 政 * %附 ! 教 ! 副 ! 行 民 主 测 评 表 单 位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测 评 打 分 # 相 # 关 单 位 负 责 人 还 需 对 科 级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测 评 打 分 生 工 作 办 公 室 主 任 及 辅 导 员 还 需接受学生测评 随机抽取的本单位学生 %五 & 学 " 由 干 部!$ 人 和 普 通学生#$ /%$ 人 写)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辅导员考核民主测评表* " 填 件#& 进 行 测 评 打 分 %附 # ,% & 学 " 讨 六 院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根 据 单 位 考核意见及被考核人的民主测评情况 论 # 形 成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意 见 事 组 织 部 将 经 管 理 考 核 工 作 小 组 讨 论 形 成 的 管 理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意见报 %七 & 人 #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八 & 考 " 由 核 结 果 经 考 核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 学院发文公示考核结果为' 优秀( 等 级 的 人 员 名 单 及 考 核 结 果 为' 称 职 本称职 称职( 等级的人数 示 (! '基 ( 及 '不 " 公 # 考 " 期 为% 个 工 作日 核结果为' 称职( ! ' 基本称职( 及' 不称职( 等级人员的结果 由 单 位 负 责 人 告 知 教 职 员 本 人 #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者 在 考 核 结 果 告 知 本 人 后 于 公 示 期 内 向 学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提 " 可 # 出 书 面 复 核 申 请 示 无 异 议 院 发 文 公 布 考 核 结 果 为' 优 秀 级 的 人 员名单及考核结果 %九 & 公 " 学 ( 等 为' 称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级的人数 事组织部负责将相关考核情况 (! '基 ( 及 '不 ( 等 # 人 及 结 果 存 入 被 考 核 人 人 事 档 案 # % 第五章 !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考 核 测 评 结 果 计 算 方 式 民 主 测 评 采 用 百 分 制 评 分 别从德 五方面逐项打分 分!$$ " 测 ! 能 ! 勤 ! 绩 ! 廉 " 总 分 按 照 得 票 数 进 行 均 除 将 每 一 部 分 的 民 主 测 评 结 果 进 行 相 应 的 占 比 折 算 加 " 再 " 并 ! 相 后 出 考 核 测 评 总 分 值 可 取 值 到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 得 # 分 # 第十四条考 核 结 果 度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优 秀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四 个 等 级 %一 & 年 ! 称 ! 基 ! 不 # 核 优 秀 率 控 制 在 参 加 考 核 人 数 的!%+以 内 %二 & 考 # 学 单 位 考 核 结 果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测 评 总 分 中 占 比"$+" 即 教 学单位当年度 %三 & 教 测 评 得 分8"$+# 行 政 单 位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行 政 单 位 负 责 人 评 优 的 参 考 依 据 # 级 及 以 上 管 理 人 员 不 参 与 所 在 单位评优 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从同职级被 %四 & 科 " 由 考 核 人 员 考 核 结 果 中 确 定' 优 秀 级 人 选 ( 等 # 单 位 人 数 在, 人 以 下 的 申 报 一 名 优 秀 等 级 " 可 # 学 院 批 准 意 借 调 派 职锻炼 职外出进修 习 在批准 %五 & 经 " 同 ! 外 ! 挂 ! 留 ! 学 " 尚 期 内 的 人 员 合 被 考 核 人 员 所 在 借 调 派 职 锻 炼 修 单 位 意 见 所 在 单 位 " 结 ! 外 ! 挂 ! 进 " 由 提 出 考 核 结 果 意 见 # 学 院 批 准 意 休 产 假 或 因 公 出 国% 境 习 在 批准期内的人员 %六 & 经 " 同 & 学 " 尚 " 考 核 结 果 可 认 定 为 称 职 # 考 核 期 内 发 生 岗 位 变 动 核 开始时在新岗位工作时间已满# 个月的 %七 & 在 " 考 " 结 合 原 岗 位 工 作 情 况 新 岗 位 进 行 考 核 新 岗 位 工 作 时 间 不 满# 个 月 的 原 岗 位进 " 按 + 在 " 按 行 考 核 # ,& & 被 " 考 ($ 八 考 核 人 员 在 考 核 期 内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核 结 果 评 定 为' 不 称 职 !*违 + 反 国 家 及 省 市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反 校 纪 校 规 情 节 严 重 的 因 政 治 思 想 表 现 德 品 质 受 到 学 院 处 分 的 "*违 " 或 ! 道 + #*在 ! 失 ! 教 工 作 中 发 生 重 大 失 职 误或重大工作责任事故 学事故以及给学院造成 + 不 良 影 响 或 严 重 损 失 的 务 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 难 以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业 # %*不 " 不 # 服 从 学 院 或 本 单 位 领 导 的 工 作 安 排 按 学 院 规 定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的 经 学 院 批 准 自 在 外 兼 职 工 作 且 与 本 职 工 作 相 冲 突 的 &*未 " 擅 + 续 旷 工 超 过!$ 个 工 作 日 或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个 工 作 日 的 (*连 + %九 & 考 " 所 核 结 果为' 基本称职( 或' 不称职( 等级者 在单位需向人事组织部 提 交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及 原 始 记 录 #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对 考 核 结 果 有 最 终 决 定 权 %十 & 考 # 第十五条考 核 等 级 基 本 标 准 秀 %一 & 优 德 表 现 突 出 守 国 家 法 律 规 和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作 ! 能 ! 勤 ! 绩 ! 廉 " 遵 ! 法 " 工 责 任 心 强 岗 敬 业 面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额 并 出 色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工 作 任 务 作 业 " 爱 " 全 " 超 " 工 绩 突 出 # 获 评' 优 秀 级 人 员 则上应满足上述基本条件 在同职级被考核人员中 ( 等 " 原 " 并 考 核 测 评 总 分 排 名 前!%+# & 称 %二 职 ! 能 ! 勤 ! 绩 ! 廉 " 遵 ! 法 " 能 表 现 较 好 守 国 家 法 律 规 和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服 德 从 工 作 安 排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较 好 地 完 成 所 承 担 的 各 项 任 务 " 能 " 能 # 本 称 职 %三 & 基 德 表 现 一 般 本 遵 守 国 家法律 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 能 ! 勤 ! 绩 ! 廉 " 基 ! 法 " 基 本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重 大 责 任 事 故 " 无 # 称 职 & 不 %四 德 表 现 较 差 务 素 质 较 低 织 纪 律 差 作 责 任 心 不 强 ! 能 ! 勤 ! 绩 ! 廉 " 业 " 组 " 工 " 不 能 完 成 工 作 任 务 者 在 工 作 中 因 严 重 失 误 职 职 等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恶 劣 社 会 " 或 ! 失 ! 渎 影 响 # 第十六条考 核 结 果 的 运 用 核 结 果 将作为职务聘任 惩 养 升 退 资调整等的重要 %一 & 考 ! 奖 ! 培 ! 晋 ! 辞 ! 薪 依 据 # 核 结 果 在 同 职 级 得 分 排 名 末 尾!%+的 人 员 则 上 由 分 管 院 领导或所在单 %二 & 考 " 原 位 负 责 人 进 行 劝 勉 谈 话 # 核 结 果 为' 基本称职( 的 度绩效奖金按应发额的%$+ 发放 核结 %三 & 考 " 年 # 考 果 为' 不 称 职 年 度 绩 效 奖 金 不 发 放 ( 的 " 当 # 核 结 果 为' 不称职( 的 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 基本称职( 的 %四 & 考 " 或 " % ,( " 仍 " 予 # 经 培 训 或 岗 位 调 整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的 以 解 聘 第六章 !复核 ! 申诉与纪律 第十七条对 " 可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人 员 在 公 示 期 内 向 学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书 面 察 与 审 计 部 应 当 按 照 学 院 申 诉 或 投 诉 受 理 有 关 规 定 作 出 处 理 复 核 意 申 诉 或 投 诉 " 监 " 将 见 报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审 定 后 书 面 通 知 本 人 # 第十八条经 " 考 " 按 # 核 查 及 复 审 后 核 结 果 如 有 变 动 的 照 复 核 结 果 执 行 在 考 核 过 程 中 有 徇 私 舞 弊 击 报 复 虚 作 假 行 为 的 照 有 关 规 第十九条对 ! 打 ! 弄 " 依 # 定 予 以 严 肃 处 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执 行 相 关 的 考 核 办 法 同 时 废 止 " 原 # 第二十一条本 办 法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尽 事 宜 由 学 院 年 度 考 核 工 作 领 导 小 " 未 # 组 研 究 决 定 $ 附 件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表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民 主 测 评 表 "*中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辅 导 员 考 核 民 主 测 评 表 ,) 附件$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表 所 在 单 位 核 年 度 号 $ -------- 考 $ ---- 年 ---- 工 $ 姓 名 性 别 职 务 任 现 职 时 间 入 职 学 院 时 间 --年 --月 个 人 总 结 %撰 $ 按 #& 写 要 求 考 核 内 容 要 求 及 实 际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总 结 自 评 职 称 ---- 年 --月 年 度 内 的 获 奖 情 况 无 填' 无 " 如 " 请 (& 获 %本 奖 情 况 参 与授 学 工 作 量% 总 学 时 时 $ ----门 " 教 & $ ----学 # 门 数 教 课 研 研 成 果 ! 科 $ 学教 科 研 ---------情 况 ,' 续 上 表 本 人 自自 秀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 !优 -!称 -!基 -!不 等 级 评 评 结 果 所 %科 级 及 以 下 管 理 人 员 填 写 此 项 & 在迟 到 退 假 假 工 ----次 " 早 ----次 " 病 ----天 " 事 ----天 " 旷 ----天 # 单被 诉 $ ------次 # 位 投 评 &$ ! 优 -! 称 -! 基 -! 不 位 评 价 意 见% 等 级 秀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价单 意 见 & $ -----------年 --月 --日 名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分 %教 学 单 位 正 系 主 任 政 单 位 中 层 管 理 人 员 考 核 填 写 此 项 ! 副 ! 行 & 管 院评 &$ ! 优 -!称 -!基 -!不 意 见% 等 级 秀 职 本 称 职 称 职 领 价 他 意 见 $ 导其 评 价 意 & $ -----------年 --月 --日 分 管 院 领 导% 签 名 见 学 院评 $ 等 级 考 定 核 结 果 学 院% 公 章 & -----------年 --月 --日 备 注 $ 此 " 请 # 说 明 表 为 归 档 材 料 用7, 纸 双 面 打 印 & $ ------------- 年 --月 --日 本 人% 签 名 %$ 附件"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表 被 考 核 人 属 单 位 核 年 度 表 日 期 $ ---所 $ ---考 $ -年 -填 $ -年 -月 -日 考 评 人 员 类 别 !*学 院 领 导% -& -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 #*所 在 单 位 同 事% -& ,*相 %请 打' "( & 关 单 位 考 评 人 员% -& 考 核 等 具 体 要 求 分 值 得 分 内 容 级 岗敬业 全大局 具 有 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 爱 " 顾 " 极 投身学院各项发展建设 作责任心强 作认真 + 工 " 工 ! 优 秀积 负 责 极 主动 事公平 正 极热情服务 结 !) /"$ ! 积 + 办 ! 公 " 积 " 团 协 作 # " 遵 " 有 " 守职业道德 一定的大局意识 具 有 较 好 的 思 想 品 德 德 称 + 服 " 工 ! 努 + !$ /!( 职支 持 学 院 各 项 发 展 建 设 从工作安排 作认真 力 "$ 分 # 有 服 务 意 识 和 团 结 协 作 精 神 基 本基 本 遵 守 职 业道德 与学院各项发展建设不积极 作 % /' " 参 + 工 + 服 # 务 意 识 和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欠 佳 称 职责 任 心 一 般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顾全大局 作责任心差 务意识 $ /, " 不 + 工 " 服 不 称 职不 和 团 队 协 作 精 神 差 # ! 知 + 较 " 较 掌 握 本 职 工 作 的相关政策 识 强工作能力 高业 + 有 + 具 优 秀务 水 平 较 强的协作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备创新 "# /"% " 改 # 能 力 进 工 作 方 法 ! 知 + 具 熟 悉 本 职 工 作的相关政策 识 备一定工作能力和业 职务 水 平 一 定的协作能力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备一定 !# /"" + 有 + 具 能 称 的 创 新 能 力 # "% 分 基 本基 本 了 解 本 职 工作的相关政策 识 作能力不足 ! 知 + 工 " 协 & /!" 称 职作 能 力 和 处 理 问 题 能 力 不 足 # 不 太 熟悉本职工作相关政策 识 以适应工作要求 ! 知 + 难 " 不 称 职不 $ /% 能 解 决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极主动 够应对较大的工作强度和压 " 积 " 能 工 作 认 真 负 责 动加班完成工作 推诿 于同事提出的问题 " 主 + 不 " 对 " !# /!% 优 秀力 给 与 积 极 回 应 和 帮 助 格 遵 守 学 院 考 勤 制 度 及 程 序 + 严 # 勤 !% 分 " 应 " 一 工 作 比 较 认 真 对较大工作强度和压力的能力一般 称 职般 不 主 动 加 班 于本职工作的问题能给与解答 本职 ( /!" + 对 " 非 工 作 不 愿 予 以 帮 助 守 学 院 考 勤 制 度 及 程 序 + 遵 # - - - - - - %! 续 上 表 考 评 人 员 类 别 !*学 院 领 导% -& -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 #*所 在 单 位 同 事% -& 打' "( & 关 单 位 考 评 人 员% -& %请 ,*相 考 核 等 具 体 要 求 分 值 得 分 内 容 级 法应对工作压力和强度 般不加班 " 无 " 一 + 作 基本认真 基 本工 " 服 + 基 对 于 本 职 工 作的问题解答 务态度一般 本遵守学院 , /& 职考 勤 称 勤 制 度 及 程 序 # !% 分 " 上 + 服 " 服 作 拖 拉 班 时间不认真工作 务态度差 务对象 $ /# 不 称 职工 有 投 诉 能 遵 守 考 勤 制 度 常 迟 到 退 + 不 " 经 ! 早 # " 办 " 出 + 工 面 履 行 岗 位 职责 事效率高 色完成工作任务 优 秀全 ") /#$ " 对 # 学 院 改 革 发 展 具 有 较 大 推 动 作 用 作 业 绩 突 出 " 较 + 工 好完成工作任务 作有所 !% /"( 能 够按时履行岗位职责 称 职 成 绩 # 绩 #$ 分 基 本基 本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本 完成工作任务 完成质量不高 " 基 " 但 + ( /!, 称 职工 " 偶 # 作 成 绩 不 明 显 有 失 误 不 能 履 行 岗 位 职责 事拖拉 能完成工作任务 在 $ /& " 办 " 不 + 或 不 称 职工 ! 失 ! 渎 # 作 中 出 现 失 职 误 职 等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或 恶 劣 影 响 + 严 " 守 国 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格要求自己 优 秀遵 ) /!$ + 主 # 克 己 奉 公 动 维 护 学 院 形 象 + 无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各项规章制度 违法违纪现象 % /( 称 职 较 好 维 护 学 院 形 象 # 廉 !$ 分 基 + 基 本基 本 遵 守 国 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本维护学 " /, 称 职院 形 象 # 组 织 纪 律差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 不 + 不 称 职存 $ /" 在 违 纪 现 象 # 总 分 填 表 说 明 $ 填 表 人 在' 考 评 人 员 类 别 项中进行勾选 合考评小组人员 生工作考评小组人员 !*请 ( 一 # 综 ! 学 勾 选' 相 关 单 位 考 评 人 员 ( 项 # 项 得 分 可 取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单 # 分 内 结 果 应 为' 得 分 的 总 和 分 内未填写分数或填写分数不为' 得分( #*' 总 ( 栏 ( 项 # '总 ( 栏 项 总 和 的 分 总 和 为 准 分 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 分( 栏填写有分数的 " 以 '得 ( 项 + '得 ( 项 " 但 '总 " ( 栏 + '得 ( 项 ( 栏 " 视 # 以' 总 分 结 果 为 准 分 分 数 及' 总 分 分 数 均 填 写 不 完 整 的 为 废 票 ,*票 " 视 # 面 分 数 有 涂 改 的 为 废 票 %*如 " 可 # 有 其 他 意 见 或 建 议 另 附 说 明 &*此 " 填 #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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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 " 党 心 培 养 学 生 骨 干 生骨干队伍作风正 力强 团组织建设 $ /) 分 " 在 # 色 各 项 评 比 活 动 中 成 绩 优 良 绩 出 %#$ 分 & #*第 " 示 " 形 ! 学 二 课 堂 活 动 丰 富多彩 范和引领作用强 成良好的文化 $ /& 分 术 氛 围 # 带 班 级 班 风 好 气 足 有 很 强 的 凝 聚 力 ,*所 ! 正 " 具 # $ /) 分 觉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的 规 章 制 度 护 学 院 形 象 " 维 # $ /% 分 廉 自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党和国家清正廉洁的有关规定 私自收受礼品 违 $ /% 分 " 不 " 无 %!$ 分 & 纪 现 象 # 总 分 填 表 说 明 $ 表 用 于 学 生 测 评 打 分 !*此 # 项 评 分 可 取 小 数 点 后 一 位 "*单 # 分 内 结 果 应 为' 评 分 的 总 和 分 内未填写分数或填写分数不为' 评分( #*' 总 ( 栏 ( 项 # '总 ( 栏 " 以 '评 ( 项 + '评 ( 项 " 但 '总 " 项 总 和 的 分 总 和 为 准 分 未填写或填写不完整 分( 栏填写有分数的 ( 栏 + '评 ( 项 ( 栏 " 视 # 以' 总 分 结 果 为 准 分 分 数 及' 总 分 分 数 均 填 写 不 完 整 的 为 废 票 ,*分 " 视 # 数 有 涂 改 的 为 废 票 有 其 他 意 见 或 建 议 另 附 说 明 %*如 " 可 # &*此 " 填 # 表 为 无 记 名 测 评 表 人 无 需 签 名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 管理办法!"#$%年修订" 中大南方人事!"$!&"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了 进 一 步 完 善 学 院 人 事 管 理 制 度 范 教 职 员 试 用 期 管 理 工 作 据 国 " 规 " 根 家 及 地 方 政 府 有 关 劳 动 政 策 法 规 合 我 院 实 际 情 况 定 本 办 法 " 结 " 制 # 第二条本 ! 从 办 法 适 用 于 通 过 学 院 公 开 招 聘 学 院 外 部 新 聘 用 的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教 职 员 # 第三条对 " 按 + 引 试 用 期 有 特 别 约 定 的 引 进 人 才 约 定 执 行 进 人 才 试 用 期 考 核 没 有 特 殊 约 定 的 据 本 办 法 执 行 " 依 # 第二章 !试用期期限 ! 管理及待遇 第四条试 用 期 期 限 了 让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有 一 定 的 时间去适应 悉新岗位的工作要求 时也 %一 & 为 ! 熟 " 同 ! 考 " 对 让 用 人 单 位 有 充 足 的 时 间 去 了 解 察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首 次 签 订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为 三 年 的新入职教职员 六个月为试用期 次签订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 " 前 + 首 的 两 个 月 为 试 用 期 " 前 # %二 & 在 " 再 " 可 # 学 院 有 过 相 同 岗 位 任 职 经 历 次 来 院 申 请 任 职 的 以 免 试 用 期 用 期 内 不 予 提 前 转 正 %三 & 试 # 用 期 管 理 第五条试 %一 & 新 " 作 # 入 职 教 职 员 按 所 聘 岗 位 职 责 完 成 相 关 工 作 情 况 为 试 用 期 考 核 的 依 据 正 式 高 校 教 学 经 验 高 校 教 学经验不满一年的新入职教师 用期内按 %二 & 无 " 或 " 试 如 下 内 容 进 行 工 作 安 排 和 管 理 $ 期 第 一 年 可 申 请 年 基 本教学工作量"!& 学时 试用期内不得独自承担教学 !*聘 " 但 工 作 由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安 排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课 效 果 优 良 生 评 价 高 的 中 级 及 以 上 " 须 ! 授 ! 学 职 称 人 员 担 任 其 导 师 进 行 指 导 导 师 根 据 培 养 需 要 进 行 教 学 辅 助 摩 学 习 和 授 课 安 " 由 ! 观 周 跟 班 听 课 不 得 少 于# 学 时 " 每 # 排 "*试 " 原 # 用 期 内 则 上 应 保 证 每 周 累 计 承 担 至 少" 天 的 行 政 工 作 或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上 安 排由所在教学单位在教师入职报到后一周内安排确定 人事组织部 #*以 " 报 备 案 # 用 期 内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申 请辞职 提前三天在学院97办公系统中提 %三 & 试 " 若 " 应 %, " 经 " 分 " 按 交 离 职 申 请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同 意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后 有 关 规 定 及 程 序 办 理 离 校 # 手 续 用 期 内 事组织部或用人单位若发现新入职教职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 %四 & 试 " 人 " 可 " 同 $ 者 立 即 结 束 其 试 用 期 时 解 除 劳 动 关 系 !*本 + 人 提 供 的 应 聘 材 料 或 档 案 存 在 虚 假 情 况 的 人 与 原 单 位 劳 动 合 同 未 解 除 或 存 在 劳 资 纠 纷 的 "*本 + #*经 " 其 + 调 查 本 人 在 原 单 位 有 不 良 从 业 记 录 情 况 的 职 报 到! 个 月 内 不 签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入 # 第六条试 用 期 待 遇 %一 & 新 " 月 " 入 职 教 职 员 在 试 用 期 内 薪 资标准中岗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发放 其 余 全 额 发 放 # 行 年 薪制的新入职教职员 试用期待遇按签订的聘用合同有关条款 %二 & 实 " 其 执 行 # 用 期 满 转 正 后 聘 用 岗 位 月 薪 资 标 准 发 放 %三 & 试 " 按 # 第三章 !试用期考核办法 第七条考 核 组 织 级 以 上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的 试 用 期考核 人事组织部统一组织实施 核结 %一 & 科 " 由 " 考 果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二 & 专 ! 科 " 由 职 教 师 级 及 以 下 行 政 教 辅 人员和工勤人员的试用期考核 所在单位 和 人 事 组 织 部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核 结 果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定 " 考 # 核 原 则 第八条考 持 客观公正的原则 事求是 实反映新入职教职员的岗位职责履行 %一 & 坚 # 实 " 如 情 况 # 持 注 重 实 绩 的 原 则 重 考 核 新入职教职员的思想品德 位职责履行能 & 坚 # 着 ! 岗 %二 力 和 工 作 实 绩 # 核 内 容 第九条考 用 期 考 核 以 被 考 核 人 员 履 行 岗 位职责的情况为主要内容 面考察其思想 %一 & 试 " 全 品 德 以 及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理 务 工 作 的 实 际 能 力 和 工 作 实 绩 据 不 同 岗 位 特 点 和 ! 管 ! 服 " 根 工 作 实 际 从 以 下 五 方 面 进 行 " 应 $ 德 要 包 括 思 想 品 德 与 职 业 道 德 业 心 与 责 任 感 作 作 风 与 服 务 意 识 结 $ 主 ! 事 ! 工 ! 团 # 协 作 与 全 局 观 念 等 $ 主 ! 实 # 能 要 包 括 政 策 与 业 务 水 平 际 工 作 能 力 与 创 新 能 力 等 勤 要 包 括 出 勤 情 况 作 态 度 业 精 神 守 组 织 纪 律 等 $ 主 ! 工 ! 敬 ! 遵 # 绩 要 包 括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成 工 作 情 况 事 效 率 及 工 作 成 效 等 $ 主 ! 完 ! 办 # 廉 要 包 括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纪 院 规 等 $ 主 ! 院 # %% & 试 " 被 # 二 用 期 内 考 核 人 员 参 加 培 训 的 情 况 和 学 习 成 绩 纳 入 试 用 期 考 核 内 容 第十条考 核 时 间 及 考 核 程 序 用 期 考 核 采 取 中 期 考 核 和 终 期 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期考核时间为入 %一 & 试 # 中 + 终 # 职 三 个 月 后 的 第 一 周 内 进 行 期 考 核 时 间 为 入 职 第 六 个 月 的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 时 # 聘 期 为 一 年 的 教 职 员 只 进 行 终 期 考 核 间 为 入 职 第 二 个 月 的 后 两 周 内 进 行 若 考 核 时 间 处 于 寒暑假期间 将考核时间提前至放假前两周内进行 正时间 " 则 " 转 # 不 变 用 期 考 核 采 取 个 人 总 结 和 学 院 综 合 考 评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 %二 & 试 # 期 考 核 被 考 核 人 员 所 在 单 位 根据其个人总结及实际工作情况签署中期 & 中 # 由 %三 " 交 # 具 $ 考 核 意 见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报 批 体 操 作 程 序 如 下 入 职 教 职 员 在 入 职 三 个月后的第一周内 所在单位向被考核人员提出中期 !*新 " 由 考 核 要 求 考 核 人 员 本 人 填 写) 中 山 大 学 南 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中期考核表* " 被 " 交 " 并 %附 件!& " 交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中 期 考 核 意 见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提出处理意 见 报 批 # 被 考 核 人 员 为 单 位 正 职 负 责 人 的 人 事 组 织 部 向 其 提 出 中 期 考 核 要 求 核 ! 副 " 由 " 考 结 果 报 所 在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 关 考 核 细 则 及 考 核方式 据试用期考核内容 位职责 合工作实际确 "*相 " 根 ! 岗 " 结 定 并 组 织 实 施 # 期 考 核 人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被 考核人员的个人总结 在单位考核意见等 %四 & 终 # 由 ! 所 " 报 " 最 # 具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价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终 确 定 是 否 予 以 按 期 转 正 体 操 作 程 序 $ 及 要 求 如 下 入 职 教 职 员 在 入 职 第六个月的后两周内 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根据岗位 !*新 " 由 " 并 职 责 要 求 进 行 个 人 总 结 写)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考核转正申请 " 填 表 件"& " 交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考 核 意 见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 %附 " 单 " 交 # 被 考 核 人 员 为 单 位 正 职 负 责 人 的 人 事 组 织 部 提 出 申 请 ! 副 " 向 # 事 组 织 部 将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定 是 否 予 以 按 期 转 正 "*人 " 确 # 被 考 核 人 员 为 单 位 正 职 负 责 人 的 核 结 果 需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副 " 考 # 试 用 期 内 有 导 师 培 养 计 划 的 教 师 进 行 试 用 期 终 期 考 核 时 需 按 以 下 程 序 执 行 #*在 $ 导 教 师 考 核 意 见 指 导教师根据培养计划要点 容进行考核 出具 %!& 指 $ 由 ! 内 " 并 考 核 意 见 + 政 工 作 考 核 意 见 参与行政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填写被考核人员参与行政 %"& 行 $ 由 工 作 的 考 核 意 见 + 勤 情 况 事 组 织 部 根 据被考核人员参加集中培训 座 堂听课等的 %#& 出 $ 人 ! 讲 ! 随 出 勤 率 情 况 填 写 培 训 考 核 意 见 " 出 " 勤 率 达 到)$+方 为 合 格% 如因培训与课程安排冲突 或 培 训 与 所 在 单 位 工 作 安 排 冲 突 其 他 不 可 抗 因 素 造 成 缺 勤 的 事 先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 或 " 须 交 人 事 组 织 部 实 情 况 属 实 的 按 出 勤 计 算 " 核 &+ 课 情 况 考 核 用期结束前两周内 所在教学单位组织被考核人员进行 %,& 授 $ 试 " 由 % %& # 由 ! 副 ! 讲 " 教 学 授 课 情 况 考 核 单 位 正 系 主 任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教 师# /% 人 组 成 考 核 小组 & 对 同 时 随 机 抽 取 本 教 学 单 位 一 个 班 的 学 生% 应不少于#$ 人 被考核人员现场教学环节 进 行 评 分 分 采 用 百 分 制% 评 分 标 准详见附件#& " 考核小组评分占%$+" 学生评分 " 评 占%$+# " 该 教 师 评 分 与 学 生 评 分 两 项 分 值 加 权 总和或任一项分值低于)$ 分的 项考核为不 合 格 # 上 四 项 考 核 内 容 一 项 为 不 合 格 的 试 用 期 考 核 为 不 合 格 " 有 " 则 # %%& 以 ,*人 " 于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试 用 期 考核审批意见 试用期满前一周内通知教职员本人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考 核 结 果 评 定 用 期 考 核 结 果 分 为 合 格 合 格 两 个 等 级 %一 & 试 ! 不 # 考 核 人 员 有 以 下 情 况 之 一 者 用 期 考 核 结 果 定 为' 不 合 格 %二 & 被 " 试 ($ !*在 ! 失 ! 教 工 作 中 发 生 重 大 失 职 误或工作责任事故 学事故以及给学院造成不良 + 影 响 或 严 重 损 失 的 "*业 + 务 素 质 和 工 作 能 力 难 以 胜 任 岗 位 职 责 要 求 的 #*有 + 严 重 违 反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的 续 旷 工 超 过% 个 工 作 日 或 累 计 旷 工 超 过!$ 个 工 作 日 的 ,*连 + %*有 ! 违 # 其 他 违 法 纪 行 为 的 被 考 核 人 员 如 出 现 以 上 所 列 之 情 况 在 单 位 须 及 时 向 人 事 组 织 部 提 交 书 面 证 明 材 " 所 料 及 原 始 记 录 事 组织部根据用人单位所反映情况立即结束其试用期 解除劳动 " 人 " 并 关 系 # 第十二条结 果 运 用 用 期 的 终 期 考 核 结 果 为' 合 格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予以按期转正 用 %一 & 试 ( 者 " 按 + 试 期 中 期 或 终 期 考 核 结 果为' 不合格( 者 即终止聘用合同 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 当 " 并 离 校 手 续 # 工 作 失 职 误 给 学 院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据 学 院 相 关 规 定 处 理 %二 & 因 ! 失 " 依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人 事 组 织 部 # 第十四条本 办 法 自 颁 布 之 日 执 行 学 院 发 布 的 相 关 规 定 中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按 " 原 # 本 办 法 执 行 %( $ 附 件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试 用 期 中 期 考 核 表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新 入 职 教 职 员 试 用 期 考 核 转 正 申 请 表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新 入 职 教 师 现 场 教 学 评 分 表 #*中 -- %) 附件$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中期考核表 所 在 单 位 号 $ ---------------------工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最 高 学 历 师 政 管 理 人 员 职 ---!行 岗 位 类 型!!教 务 职 称 辅 导 员 勤 人 员 --!工 -至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合 同 期 起 止 时 间自 试 用 期 起 止 时 间自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至 个 人 总 结 写 要 求 试 用 期 考 核 要 点 进 行 总 结 数 控 制 在!$$$ 字 以 内 %撰 $ 按 # 字 & $ --------------- 年 --月 --日 本 人 签 名 %专 " 包 ! 科 " 请 职 教 师 填 写 此 项 括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量 研 及 行 政 工 作 参 与 情 况 注明授课名 教学科研 称 ! 科 & 学 时 数 及 教 研 研 成 果 及行政工 ! 教 作参与 情 况 $ --------------- 年 --月 --日 本 人 签 名 强 般 $ ---! 强 --! 较 --! 一 -- ! 弱 责 任 心 纪 律 性 守 纪 律 遵 守 纪 律 散 漫 律 散 漫 $ ---! 遵 --! 较 --! 较 --! 纪 作 态 度主 单工 动 性 极 主 动 主 动 般 主 动 $ ---! 积 --! 较 --! 一 -- ! 不 位 $ ---! 积 --! 较 --! 不 协 作 性 极 配 合 配 合 配 合 负 $ --! 丰 --! 较 --! 缺 -- ! 一 专 业 知 识 富 好 乏 般 责 学 习 能 力 $ --! 强 --! 较 --! 一 -- ! 弱 强 般 人 工 作 能 力 .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强 般 $ !强 --! 较 --! 一 -- ! 弱 分 服 务 意 识 强 般 $ --! 强 --! 较 --! 一 -- ! 弱 管 工 作 效 率 高 般 $ --! 高 --! 较 --! 一 -- ! 低 院工 作 绩 效工 作 实 绩 $ --! 优 --! 良 --! 一 -- ! 较 --! 差 般 差 领 勤 勤 - - -! 缺 --- 天 !满 导出 勤 情 况 考 缺 勤 事 由 工 假 假 到 退 他 $ --! 旷 -! 事 -! 病 -! 迟 -! 早 -! 其 核 意综 评 价试 用 期 中 期 考 核 结 果 格 合 格 他 $!合 --! 不 --! 其 $ 见 合 意 见 签 名% 盖 章 & $ --------------- 年 --月 --日 备 注 明 表 为 归 档 材 料 用7, 纸 双 面 打 印 --说 $ 此 " 请 # %' 附件"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职员试用期考核转正申请表 所 在 单 位 号 $ ---------------------工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籍 贯 师 政 管 理 人 员 职 ---!行 岗 位 类 型 !!教 务 职 称 辅 导 员 勤 人 员 --!工 -至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合 同 期 起 止 时 间自 试 用 期 起 止 时 间自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至 起 止 时 间 毕 业 院 校 专 业 学 历 教 育 经 历 学 位 个 人 总 结 写 要 求 试 用 期 考 核 要 点 进 行 要 对 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作实绩 在的问题等进行总 %撰 $ 按 " 主 ! 工 ! 存 结 数 控 制 在!$$$ 字 以 内 # 字 & $ --------------- 年 --月 --日 本 人 签 名 %专 " 包 ! 科 " 请 ! 教 职 教 师 填 写 此 项 括 完成教学工作量 研参与情况 注明授课名称 学时数及 教 ! 科 & 教 研 研 成 果 学 科 研 情 况 $ --------------- 年 --月 --日 签 名 %由 " 无 ! 教 & 导 师 根 据 培 养 计 划 要 点 填 写 导 师 安 排 的 行 政 人 员 师 无 需 填 写 导 师 考 核 意 见 导 师 $ --------------- 年 --月 --日 参 参 与 工 作 的 单 位 出 具 意 见 %由 & 与 行 政 工 作 情 负 责 人 $ --------------- 年 --月 --日 况 培 训 讲 座 随 堂 听 课 合 计 培 应 到 训 考 实 到 勤 情 出 勤 率 况培 训 格 合 格 人 事 组 织 部% 章 $ !合 --!不 & -------年 --月 --日 &$ 续 上 表 是 否 遵 守 学 院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守 本 遵 守 遵 守 $!遵 --! 基 --! 不 ":是 $!了 --! 基 --! 不 否 了 解 岗 位 工 作 及 职 责 解 本 了 解 了 解 否 掌 握 与 岗 位 工 作 匹 配 的 业 务 知 识 握 本 掌 握 掌 握 #:是 $!掌 --! 基 --! 未 单 ,:工 作 态 度 极 主 动 主 动 主 动 $!积 --! 较 --! 不 位 %:工 作 责 任 心 作 尽 心 于 担 当 完 成 工 作 不 够 细 心 责 任 心 $!工 " 勇 --! 能 " 但 -- ! 没 考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于 学 习 于 思 考 般 差 $!善 ! 善 --! 一 --! 较 核 (:工 作 效 率 提 前 完 成 按 时 完 成 能 按 时 完 成 $!可 --! 可 --! 不 意 ):团 协 作 集 团 利 益 为 重 于 合 作 作 较 为 困 难 法 与 人 合 作 $!以 " 乐 --! 合 --! 无 见 队 ':服 $!主 " 态 --! 被 -- ! 工 务 意 识 动 服 务 度 好 动 服 务 作 过 程 有 冲 突 !$:出 $ !满 -!缺 --- 天 勤 情 况 勤 勤 $ !旷 -!事 -!病 -!迟 -!早 - !其 缺 勤 事 由 工 假 假 到 退 他 学 试 讲.现 场 教 学 测 评 情 况 %教 & !: 单位 考 %包 ! 工 & 括 岗 位 工 作 履 职 情 况 作 实 绩 及 其 他 服 务 工 作 情 况 核 意 见 试 用 期 考 核 意 见 格 合 格 $!合 -!不 其 他 说 明 $ 负 责 人 签 名% 盖 章 & $ --------------- 年 --月 --日 分 管 院 领 学导 院意 考见 $ -----------------年 --月 --日 分 管 院 领 导 签 名 核 意 学试 格 合 格 $!合 --! 不 用 期 考 核 结 果 见院 考转 意 见 期 转 正 止 合 同 $!按 --! 终 核 正 结 学 院% 公 章 & $ -------年 --月 --日 果 备 注 --说 $ 此 " 请 # 明 表 为 归 档 材 料 用7, 纸 双 面 打 印 &!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新入职教师现场教学评分表 教 师 姓 名 所 在 单 位 测 评 项 目 具 体 要 求 授 课 名 称 评 分 得 分 好 较 好一 般 差 备 课充分 练掌握授课内容 脱 " 熟 " 可 稿 授 课 着 整 洁 得 体 止 自 然 大 方 " 举 "*衣 速语调适中 达清晰流畅 解 #*语 ! 表 ! 讲 生 动 ,*内 " 信 容 充 实 息 量 适 当 本 概 念 论 讲 授 准 确 证 严 谨 %*基 ! 理 " 论 ! 传 &*注 重 培养学生能力 授科学的学习 教 学 态 度 与方 法 仪 表 仪 态 论 联 系 实 际 (*理 )*反 映 学 科 前 沿 动 态 或 发 展 趋 势 路 清 晰 理 清 楚 '*思 " 条 !$*重 ! 难 点 点 突 出 发式教学 动性强 堂气氛 !!*启 " 互 " 课 活 跃 合 讲 授 内 容 用 多 媒 体 教 学 手 段 !"*配 " 采 书 运 用 得 当 重 规 范 局 合 理 !#*板 " 注 ! 布 总 分 将 各 项 考 核 点 对 应 得 分 写 入 得 分 栏 --注 $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评 分 人 $ -期 $ ---年 --月 --日 日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管理干部选拔聘用 管理办法! 试行" 中大南方人事!"$!&"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落 实 学 院 发 展 战 略 部 署 和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建 设 要 求 立 和 完 善 管 理 干 部 " 建 选 拔 聘 用 制 度 成 规 范 有 效 上 能 下 有 活 力 利 于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的 选 人 " 形 ! 能 ! 富 ! 有 " 建 ! 高 ! 勤 ! 诚 ! 勇 用 人 机 制 立 一 支 具 有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度 责 任 感 政 廉 洁 信 务 实 于 创 新 的 管 理 干 部 队 伍 " 以 适 应学院各项事业科学发展和实现创建一流民办大学发展战略目 " 结 " 制 # 合 学 院 实 际 定 本 办 法 标 办 法 适 用 于 选 拔 聘 用 在 学 院 核 定 设 置 的 各 二 级 单 位 数 范 围 内 任 职 的 第二条本 ! 职 级 管 理 干 部 部 级 ! 科 " 即 $ & 二 ! 系 ! 部 ! 中 ! 馆 ! 副 " 部 " 正 ! 副 + %一 级 学 院 心 的 正 部 级 级 助 理 科 级 干 部 照 副 部 级 建 制 的 二 级 单 位 职 定 为 副 部 级 或 参 照 副 部 级 干 部 管 理 %二 & 按 " 正 # 第三条选 $ 拔 聘 用 管 理 干 部 的 原 则 才 兼 备 德 为 先 原 则 %一 & 德 ! 以 + %二 & 注 ! 群 + 重 实 绩 众 公 认 原 则 %三 作 能 力 与 岗 位 匹 配 原 则 & 工 + 开 竞 争 优 任 用 原 则 %四 & 公 ! 择 # 第四条为 进 一 步 对 选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干 部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和 培 养 选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 对 干 部 实 行 任 期 试 用期制度 务任期制度 流轮岗制度 及干部的诫免谈话 ! 职 ! 交 " 以 ! 降 职 职 职 等 管 理 制 度 ! 免 ! 辞 # 第二章 !选拔聘用条件和资格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干 部 符 合 以 下 基 本 条 件 " 应 $ 第五条选 爱 教 育 事 业 极 参 与 学 院 建 设 良 好 的 服 务 意 识 %一 & 热 " 积 " 有 # 强 烈 的 事 业 心 任 感 局 观和创新精神 真务实 于团结同事一 %二 & 有 ! 责 ! 全 + 求 " 善 工 作 有 热 情 思 路 干 劲 " 对 ! 有 ! 有 # 道 工 作 %三 & 熟 " 具 ! 组 悉 高 等 教 育 工 作 特 点 和 规 律 有胜任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技能 织协 筹 管 理 能 力 头 和 书 面 表 达 能 力 及 独 立 解 决 实 际 问 题 的 能 力 ! 统 ! 口 " 以 # 调 能 力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持原则 洁勤政 身作则 觉接受 %四 & 具 " 坚 " 廉 " 以 " 自 监 督 # &# & 选 " 原 # 直 五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干 部 则 上 应 在我院实际工作满一年及以上 接作为管 " 须 " 方 # 理 人 才 引 进 的 干 部 在 我 院 实 际 工 作 满 半 年 考 核 合 格 后 可 正 式 聘 用 龄 条 件 任 科级应不超过,$ 周岁 级助理 部级应不超过,% 周 %六 & 年 $ 提 " 部 ! 副 " 正 + 继 + 工 岁 部 级 应 不 超 过%$ 周 岁 任 正 职 领 导 职 务 的 干 部 年 龄 原 则 上 应 不 超 过%& 岁 " 可 # 作 岗 位 特 殊 或 能 力 突 出 者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限 制 心 健 康 有 正 常 履 行 职 责 的 身 体 条 件 %七 & 身 " 具 # 第六条选 " 在 " 还 拔 聘 用 部 级 职 务 的 干 部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同 时 应 满 足 以 下 任 职 要 求 $ 有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校 本 科 及 以 上学历 任二级教学单位或教学 研等业 & 具 + 担 ! 科 %一 " 应 # 务 管 理 部 门 部 级 干 部 的 具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历 有 三 年 以 上 本 岗 位 或 相 关 管 理 工 作 经 验 %二 & 具 # 常 务 副 职 提 任 部 级 正 职 的 在常务副职任职一年以上 部级副职提任 %三 & 由 " 应 + 由 " 应 + 由 " 应 常 务 副 职 的 在 副 职 任 职 两 年 以 上 部 级 助 理 提 任 副 部 级 的 在 部 级 助 理 任 职 一 年 以 上 正 科 级 提 任 部 级 助 理 的 在 正 科 级 任 职 三 年 以 上 + 由 " 应 # 任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正 部 级 职 务 的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有高等院校 %四 & 担 " 应 " 并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职 称 年 以 上 任 职 经 历 & 五 # 担 任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副 部 级 职 务 的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有 高 等 院 校 担 任 相 " 应 " 并 应 职 务% 职 称 年 以 上 任 职 经 历 & 三 # 担 任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部 级 助 理 职 务 的 则 上 应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有 高 等 院 " 原 " 并 & 三 + 或 " 有 校 担 任 相 应 职 务% 职 称 年以上任职经历 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高等院校担任 & 五 # 称 年 以 上 任 职 经 历 相 应 职 务% 职 拔 任 用 党委% 党总支& ! 工会 委管理岗位的干部 照党 组 %五 & 选 ! 团 " 按 ! 工 ! 团 织 的 相 关 规 定 和 程 序 办 理 # 拔 聘 用 科 级 职 务 的 干 部 符 合 本 办 法 第 五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同 时 应 满 第七条选 " 在 " 还 足 以 下 任 职 要 求 $ 任 副 科 级 的 干 部 学 本 科 毕 业的应工作三年以上 士研究生毕业的应 & 提 " 大 " 硕 %一 工 作 两 年 以 上 士 研 究 生 毕 业 的 应 工 作 一 年 以 上 具 有 与 提 任 岗 位 相 匹 配 工 作 经 验 " 博 # 且 一 年 以 上 # 副 科 级 提 任 正 科 级 的 担 任 副 科 级 职 务 两 年 以 上 %二 & 由 " 应 # 第八条工 作 表 现 优 良 任 本 职 工 作 干 部 职 数 限 制 能 提 任 为 部 级 级 " 胜 " 因 " 不 ! 部 助 理 或 科 级 领 导 职 务 的 专 职 管 理 干 部 符 合 本 办 法 相 关 规 定 条 件 和 资 格 的 前 提 下 " 在 " 可 选 拔 聘 用 非 实 职 领 导 职 务 受 非 实 职 领 导 职 务 待 遇 " 享 # 第九条凡 达 到 任 职 年 龄 限 制 的 管 理 干 部 般 不 再 担 任 部 级 级 助 理 或 科 级 领 " 一 ! 部 导 职 务 " 可 " 享 + 专 按 相 应 职 级 转 聘 为 非 实 职 领 导 职 务 受 非 实 职 领 导 职 务 待 遇 业 技 术 人 # 员 担 任 管 理 干 部 可 返 回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工 作 第十条在 管 理 岗 位 工 作 多 年 达 到 任 职 年 龄 界 限 工 作 表 现 欠 佳 经 换 岗 " 未 " 因 " 并 后 工 作 能 力 仍 无 法 适 应 现 任 岗 位 要 求 的 降 级 聘 用 或 解 聘 " 应 # % &, " 不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能 提 任 第十一条有 %一 & 有 + 违 反 国 家 法 纪 法 规 或 院 纪 院 规 的 按 学 院 规 定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违反职业操守 背学术道德 私舞弊行 %二 & 不 " 有 ! 违 ! 徇 + 为 的 %三 & 在 ! 渎 + 工 作 中 有 严 重 失 职 职 给 学 院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或 严 重 后 果 的 作 无 思 路 绩 不 突 出 力 表 现 较 弱 众 认 可 程 度 不 高 的 %四 & 工 ! 业 ! 能 ! 群 + %五 & 近 + 三 年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有 称 职 以 下 等 级 的 工 作 失 误 失 职 作 能 力 较 弱 等 原 因 辞 职 职 或 免 职 时 间 未 满 一 年 的 %六 & 因 ! 工 ! 降 + 其 他 情 形 不 适 宜 提 任 的 情 况 的 & 有 # %七 第十二条管 # 对 ! 发 ! 群 ! 实 理 干 部 一 般 应 逐 级 提 拔 特 别 优 秀 展 潜 力 大 众 公 认 绩 以 适 当 放 宽 任 职 资 格 破 格 提 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突 出 的 干 部 " 可 " 并 # 破 格 提 拔 干 部 必 须从严审查 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 得破格 # 任 " 不 提 拔 # 第三章 !选拔聘用程序 第十三条干 部 选 拔 聘 用 程 序 包 括 出 织 考 察 争 上 岗 和 任 职 $ 提 ! 组 ! 竞 # 第十四条提 出 长 或分管院领导根据学院发展 构增设或调整需要 合干部队伍实 %一 & 院 ! 机 " 结 际 出 部 级 管 理 干 部 选 拔 意 见 或 建 议 人 选 经 院 长 办 公 会 通 过 后 列 为 干 部 选 拔 " 提 " 并 " 可 # 考 察 对 象 级 单 位 负 责 人 根 据 单 位 实 际 工作需要 出本单位部级助理 级管理干 %二 & 二 " 提 ! 科 部 选 拔 意 见 或 建 议 人 选 征 得 分 管 院 领 导 同 意 列 为 干 部 选 拔 考 察 对 象 " 并 " 可 # 织 考 察 第十五条组 事 组 织 部 对 提 出 的 考 察 对 象 进 行严格考察 据干部选拔聘用条件和拟任 %一 & 人 " 根 岗 位 的 职 务 职 责 要 求 合 年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情 况 面 考 察 其 德 " 结 " 全 ! 能 ! 勤 ! 绩 ! 廉 等 方 面 的 表 现 重 考 察 德 才 和 工 作 实 绩 " 注 # 重 考 察 政 治 品 质 和道德品行 别是坚持原则 于担当 业操守等方面 !*着 " 特 ! 敢 ! 职 的 情 况 # 重 考 察 工作实绩 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 务学院改革发展的工作实绩 "*着 " 深 ! 服 " 特 别 是 学 科 建 设 才 培 养 作 作 风 理 效 能 勉 敬 业 师 生 员 工 服 务 等 方 面 ! 人 ! 工 ! 管 ! 勤 ! 为 的 情 况 # 强 廉 政 情 况 考 察 入 了 解 秉 公 办 事 正 廉 洁 谋 私 利 等 情 况 #*加 " 深 ! 清 ! 不 # & 考 # %二 察 需 征 求 分 管 院 领 导 和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及 同 事 的 意 见 事 组 织 部 根 据 考 察 情 况 成 书 面考察材料% 包括 %三 & 人 " 形 $ 德 ! 能 ! 勤 ! 绩 ! 廉 方 面 的 主 要 表 现 要 特 长 点 和 不 足等情况 交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核后 院 " 主 ! 缺 &" 提 " 报 长 审 定 # &% 争 上 岗 第十六条竞 %一 & 管 ! 竞 " 由 " 按 理 干 部 选 拔 需 通 过 公 开 选 拔 争上岗方式 人事组织部组织实施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公 ! 资 ! 基 + 布 职 位 格 条 件 本 程 序 和 方 法 等 "*推 ! 自 + 荐 荐 报 名 均 须 经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同 意 事 组 织 部 对 相 关 报 名 资 格 及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人 + ,*采 ! 面 " 突 " 注 取 笔 试 试 方 式 进 行能力和素质评价 出岗位特点和实绩 重能力素 质 和 一 贯 表 现 + 织 考 察 人 事 组 织 部 对 面 试 后 拟 聘 对 象 进 行 考 察 %*组 " 由 + &*根 ! 面 " 由 据 笔 试 试 和 考 察 情况 人事组织部结合学院干部队伍建设需要提出拟 拟 任 部 级 干 部 人 选 院 长办公会审定 拟任部级助理 级干部人选 任 人 选 # 对 " 报 + 对 ! 科 " 由 院 长 授 权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定 # 开 选 拔 争 上 岗 的 岗 位 条 件和资格 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要求 格条 %二 & 公 ! 竞 " 应 " 资 件 突 破 规 定 的 报 院 长 审 定 " 需 # 机 构 设 置 构 调 整 等 发 生 岗位职责范围变动时 学院直接任命外 %三 & 因 ! 机 " 除 " 其 他 职 务 职 级 干 部 均 需 按 新 岗 位 职 务 要 求 重 新 竞 争 上 岗 # 学 科 建 设 和 岗 位 需 要 学 术水平要求高 业性强的管理岗位人选 & 因 " 对 ! 专 " 可 %四 以 由 院 长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直 接 推 荐 用 人 单 位 和 人 事 组 织 部 考 察 交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经 " 提 后 院 长 聘 任 " 由 # & 因 " 需 # %五 任 职 期 满 未 达 到 继 任 条 件 的 重 新 竞 争 上 岗 第十七条实 # 提 " 除 行 干 部 任 职 前 公 示 制 度 任 的 干 部 特 殊 岗 位 和 在 换 届 考 察 时 已 进 行 过 公 示 的 人 选 外 下 发 任 职 通 知 前 全 院 范 围 内 进 行 公 示 " 在 " 在 # 公 示 期 为 七 天 公 示 期 间 无 异 议 者 布 任 职 通 知 理 任 职 手 续 公 示 期 间 # 对 " 发 " 办 # 对 有 异 议 者 经 学 院 审 计 监 察 部 门 调 查 核 实 后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并 " 报 # 行 干 部 任 免 职 谈 话 制 度 决 定 任 免 的 部 级 干 部 由 院 长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第十八条实 # 对 与 其 谈 话 决 定 任 免 的 部 级 助 理 级 干 部 由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或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人 与 + 对 ! 科 其 谈 话 # 部 职 务任免职发文 级干部职务任免职文件由院长签发 级助 第十九条干 # 部 + 部 理 级 干 部 职 务 任 职 文 件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发 文 ! 科 # 干 部 职 务 任 免 调 整 后 任 者 和 离 任 者 应 在 两 周 内 完 成 工 作 交 接 " 到 # 第四章 !任期管理 第二十条实 # 行 干 部 培 训 制 度 将 管 理 干 部 岗 位 培 训 纳 入 学 院 整 体 培 训 规 划 合 岗 位 要 求 干 部 任 职 后 过 " 结 " 在 " 通 专 题 培 训 座 等 方 式 进 行 相 关 管 理 知 识 的 培 训 提 高 干 部 队 伍 的 综 合 素 质 和 能 力 ! 讲 " 以 # 第二十一条实 行 干 部 任 职 试 用 期 制 度 # && " 对 为 进 一 步 对 选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干 部 进 行 全 面 考 察 评 价 选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干 部 任 职 实 # 试 行 试 用 期 制% 部级副职提任常务副职的干部除外& " 为期一年 用期间享受现职 待 遇 # " 经 " 转 " 试 + 经 试 用 期 满 后 考 核 胜 任 现 职 的 为 正 式 任 职 用 期 计 入 任 期 时 间 考 察 不 " 免 " 按 # 胜 任 现 职 的 去 现 职 试 用 前 职 级 安 排 工 作 行 干 部 职 务 任 期 制 度 第二十二条实 # " 推 " 对 为 进 一 步 加 强 和 完 善 管 理 干 部 任 期 内 的 管 理 行 任 期 目 标 责 任 制 选 拔 聘 用 的 管 理 干 部 实 行 职 务 任 期 制 个 任 期 为三年% 含试用期 满视其本人工作能力 " 每 &# 期 ! 业 绩 等 情 况 任 期 考 察 后 再 决 定 续 聘 或 解 聘 " 经 # " 如 " 劳 职 务 任期应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协议& 期一致 在职务任期内 动合同 议 满 续 聘 的 务 任 期 不 变 合 同% 协 议 满 不 再 续 聘的 务任期自然 %协 & 期 " 职 + 如 & 期 " 职 终 止 # # 管 理 干 部 在 同 一 岗 位 职 务 连 续 任 职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届 第二十三条实 行 干 部 交 流 轮 岗 制 度 # 为 进 一 步 完 善 管 理 干 部 的 培 养 机 制 高 管 理 干 部 的 综 合 素 质 以 及 工 作 适 应 能 力 和 " 提 创 新 活 力 管 理 干 部 实 行 交 流 轮 岗 制 度 " 对 #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干 部 进 行 交 流 轮 岗 & 有 " 应 $ %一 学 院 工 作 需 要 轮 岗 的 干 部 !*因 + 要 通 过 轮 岗 锻 炼 提 高 工 作 能 力 的 干 部 "*需 + #*对 " 需 + 现 岗 位 职 务 工 作 不 胜 任 进 一 步 考 察 了 解 的 干 部 ,*在 ! 财 ! 物 ! 组 同 一 岗 位 任 职% 特别是涉及人 管理和审批权力比较集中的人事 织 务 标 建 产 勤 生等单位和业务岗位的管理干部& 时间满& ! 财 ! 招 ! 基 ! 资 ! 后 ! 招 年 的 干 部 + 同 一 单 位 同 一 职 级 不 同 职 务 任 职 满' 年 的 干 部 %*在 +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轮 岗 的 干 部 &*因 # 部 交 流 轮 岗 由 学 院 人 事 组 织 部组织实施 般与干部任职期满 部队伍 & 干 " 一 ! 干 %二 结 构 调 整 相 结 合 计 划 步 骤 的 进 行 照 以 下 程 序 进 行 " 有 ! 有 # 按 $ 院 长 或 分 管 院 领 导 提 出 建 议 人 选 !*由 + 求 干 部 调 出 入 单 位 意 见 "*征 ! 调 + 交 院 长 或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提 +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或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人 与 干 部 本 人 谈 话 ,*分 + 理 调 动 手 续 %*办 # 励 管 理 干 部 在 不 同 岗 位 之 间 的交流轮岗 据学院工作实际需要 期安 %三 & 鼓 " 根 " 定 排 教 学 单 位与行政职能部门干部之间的轮岗 " 特 别是优秀年轻干部在多岗位的任职 # 锻 炼 部 交 流 轮 岗 还 应 遵 守 下 列 纪 律 %四 & 干 $ 部 本 人 不 得 自 行 联 系 相 关 事 宜 !*干 # &( " 不 " 在 任 何 单 位 及 个 人 应 当 服从组织的决定和安排 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接 " 并 # 到 任 职 通 知 后 两 周 内 到 任 完 成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 第五章 !干部的免职 ! 降职及辞职 第二十四条各 级 管 理 干 部 应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院 有 权 根 据 发 展 需 要 和 干 部 工 作 表 " 学 " 对 ! 降 # 干 部 进 行 免 职 职 和 辞 退 处 理 现 第二十五条管 " 应 $ 理 干 部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当 免 去 现 任 职 务 到 规 定 的 任 职 年 龄 界 限 或 者 退 休 年 龄 界 限 的 & 达 + %一 %二 & 连 " 经 + 续 两 年 年 度 考 核 民 主 测 评 排 名 末 位 组 织 考 察 不 胜 任 的 任 期 考 核 的 民 主 测 评 中 合 格得票数超过总票数三分之一 测评结果 %三 & 在 " 不 " 或 为 不 合 格 组 织 考 察 不 胜 任 的 " 经 + & 非 " 申 ! 学 " 或 %四 组 织 选 派 请 离 开 现 职 务 岗位外出交流 习期限超过一年 因个人 原 因 能 履 行 职 务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的 " 不 + 正 当 理 由 拒 不 服 从 组 织 调 动 或 者 交 流 轮 岗 决 定 的 %五 & 无 + 到 责 任 追 究 应 当 免 职 的 %六 & 受 + 职 期 满 未 达 到 继 任 条 件 或 自 行 辞 职 的 & 任 + %七 他 原 因 当 免 去 现 职 的 %八 & 其 " 应 # 第二十六条实 行 干 部 降 职 制 度 # 工 作 能 力 较 弱 或 个 人 原 因 不 胜 任现职 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 %一 & 因 " 或 " 应 # 降 " 其 降职使用 职使用的干部 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 交 流 轮 岗 决 定 的 干部 执 行 # 职 使 用 的 干 部 新 的 岗 位 工作一年以上 绩突出 合干部提拔任用 %二 & 降 " 在 " 实 " 符 条 件 的 以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新 提 拔 使 用 " 可 " 重 # 第二十七条因 机 构 调 整 造 成 岗 位 职 责 范 围 或 内 容 差 异 较 大 的 则 上 相 关 岗 位 人 " 原 员 应 重 新 竞 争 上 岗 机 构 调 整 发 文 之 日 起 至# 个 月 内 无 正 当 理 由 不 参 加 竞 争 上岗 + 在 " 如 或 不 服 从 组 织 安 排 的 再 保 留 原 职 务 待 遇 按 本 文 第 二 十 五 条% 一 处 理 " 不 " 并 & 款 # 行 干 部 辞 职 制 度 第二十八条实 # 愿 辞 职 个 人 原因无法履行现任职务工作 本人提交书面辞职申请 %一 & 自 $ 因 " 由 " 报 人 事 组 织 部 人 事 组 织 部 报 院 长 及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在 一 个 月 内 审 批 并 予 以 答 复 + 由 # 未 经 批 准 的 得 擅 自 离 职 " 不 # 咎 辞 职 指 干 部 因 工 作 严 重失误 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 %二 & 引 $ 是 ! 失 " 或 宜再担任现职 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 " 不 " 由 者 对 重 大 事 故 负 有重要领导责任 务 " 经 #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做 出 决 定 令 辞 职 指 根 据 干 部 任 职 期间的表现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定其 %三 & 责 $ 是 " 经 " 认 不 适 合 担 任 现 职 分管干部院领导谈话 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不辞职的 去 " 经 " 责 # 拒 " 免 现 职 # &) ! 责 " 一 " 两 咎 辞 职 令 辞 职 的 干 部 年 内 不 得 安 排 职 务 年 内 不 得 聘 任 第二十九条引 # 受 " 转 " 不 高 于 原 任 职 级 的 职 务 聘 到 管 理 岗 位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回 专 业 技 术 岗 位 后 保 留 行 政 级 别 # 第六章 !考 !!核 第三十条管 理 干 部 在 试 用 期 期 内和任期届满时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 任 " ! 调 ! 奖 # 对 ! 工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干 部 任 免 整 惩 和 培 养 的 重 要 依 据 德 才 表 现 好 作 实 绩 突 出 的 干 部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考 核 中 群 众 意 见 较 大 能 胜 任 岗 位 工 作 的 干 部 调 整 " 给 + 对 ! 不 " 要 # 岗 位 或 免 去 其 职 务 第三十一条管 理 干 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年度考核 换届前一个月进行任期考 " 在 核 度 考 核 和 任 期 考 核 的 主 要 内容是被考核干部的德 等方面情况 # 年 ! 能 ! 勤 ! 绩 ! 廉 " # 重 点 考 核 工 作 实 绩 第三十二条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干 部 奖 励 和 任 期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 照 学 院 年 度 考 " 按 核 规 定 进 行 人 事 组 织 部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 由 # 第三十三条任 期 考 核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视 情 况 任 期 考 核 和 年 度 " 可 " 将 考 核 相 结 合 期 考 核 的 主 要 程 序 是 # 任 $ 事 组 织 部 制 定 任 期 考 核 工 作 方 案 %一 & 人 # 考 核 的 干 部 在 一 定 范 围 内 做 述 职 报 告 %二 & 被 # & 通 ! 谈 ! 听 # %三 过 民 主 测 评 话 等 方 式 广 泛 了 解 情 况 取 群 众 意 见 %四 & 人 " 形 " 报 事 组 织 部 汇 总 相 关 考 核 情 况 和意见 成书面报告 院长和院长办公会 研 究 决 定 # 事 组 织 部 向 被 考 核 的 干 部 及 干 部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反 馈 考 核 情 况 %五 & 人 #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选 拔 任用管理干部 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遵守下列 " 必 " 并 纪 律 $ 得 超 职 数 配 备 机 构 规 格 提 拔 干 部 %一 & 不 ! 超 + 得 擅 自 设 置 职 务 名 称 高 干 部 职 级 待 遇 %二 & 不 ! 提 + 部 任 免 应 严 格 按 照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程 序 执 行 %三 & 干 + 得 在 干 部 考 察 工 作 中 隐 瞒 或 歪 曲 事 实 真 相 %四 & 不 + 得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干 预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五 & 不 + & 不 %六 得 擅 自 将 讨 论 干 部 会 议 情 况 或 尚 未 决 定 的 事 项 对外泄露或向相关当事人许 + 愿 承 诺 得 涂 改 干 部 档 案 者 在 年 龄 历 历 等 方 面 弄 虚 作 假 %七 & 不 " 或 ! 学 ! 经 # 第三十五条实 行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回 避 制 度 # &' ! 直 ! 三 " 不 有 夫 妻 关 系 系 血 亲 关 系 代 以 内 旁 系 血 亲 以 及 近 姻 亲 关 系 的 得 在 同 一 单 # 位 任 职 或 担 任 有 直 接 上 下 级 关 系 的 职 务 第八章 !申诉与处理 第三十六条学 院 教 职 员 有 权 就 学 院 管 理 干 部 选 拔 聘 用 工 作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学 院 " 向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提 出 申 诉 或 投 诉 诉 或 投 诉 必 须 以 书 面 形 式 实 名 提 出 " 申 # 第三十七条学 " 按 院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在 接 到 投 诉 或 申 诉 后 应 及 时 进 行 调 查 照 学 院 申 诉 或 投 诉 有 关 规 定 做 出 答 复 将 调 查 结 果 和 处 理 建 议 报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定 " 并 #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干 部 选 拔 任 用 工 作 中 的 特 殊 情 况 院 长 办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由 # 第三十九条既 从 事 管 理 工 作 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 双肩挑( 干部 严格 " 又 " 应 遵 守 学 院 有 关 授 课 规 定 证 时 间 投 入 管 理 工 作 岗 位 要 求 履 行 工 作 职 责 " 保 " 按 # 第四十条本 " 由 #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起 实 施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 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了 适 应 学 院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一步规范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申请 " 进 ! 审 批 及 管 理 工 作 照 学 院 相 关 制 度 合 学 院 实 际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 参 " 结 " 制 # 第二条本 " 时 暂 行 办 法 适 用 于 申 请 离 开工作岗位外出进修学习 间在#$ 天以上且 #年 " 需 # 以 内 要 办 理 保 留 岗 位 的 教 职 员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留职外出进修学习期间待遇 第三条办 理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的 申 请 条 件 $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遵 + %一 & 在 + 校 工 作 期 间 无 违 反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的 记 录 %二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均 在' 称 职 以 上 等 级 %三 & 近 #年 ( 及 + %四 & 具 " 年 # 有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位 龄 原 则 上 不 超 过,% 周 岁 第四条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习期间待遇按)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申请留职外出 进 修 学 习 的 各 类 人 员 评 价 标 准% 试 行 见附件!& 分为以下四种类别 请人所 &* %详 # 申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可 根 据 申 请 人 所 承 担 的 教 学 或 工 作 实 绩 及 其 所 具 备 的 条 件 ! 申 ! 在 请 事 由 职 期 间 评 教 及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情 况 确 定 适 用 类 别 报 批 $ 别 优 秀 人 员 在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期间 月发放原在职岗位的工资及相关 %一 & 特 " 按 津 贴% 包 ! 岗 ! 院 ! 交 &+ 学 括 原 在 职 岗 位 的 薪 级 工 资 位工资 龄津贴 通和通讯津贴 院保 留 其 个 人 档 案 资 关 系 及 工 龄 累 计 院 按 政 策 继 续 为 其 办 理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 工 + 学 积 金 原 在 职 时 的 缴存方式不变 习进修期间的学费及住宿费在返校复职后予以 " 按 + 学 报 销 # 秀 人 员 在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间 月发放原在职岗位的薪级工资和岗位 %二 & 优 " 按 工 资 发 其 他 工 资 金 等 所 有 福 利 待 遇 院 保 留 其 个 人 档 案 资 关 系 及 工 龄 累 " 停 ! 奖 + 学 ! 工 院 按 政 策 继 续 为 其 办 理 相 关 社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中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由 其 本 人 + 学 " 其 计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间 的 月 薪 资 中 扣 除 缴 存 # 备 骨 干 人 员 在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习期间 发原在职岗位的工资 金等所 %三 & 后 " 停 ! 奖 有 福 利 待 遇 院 保 留 其 个 人 档 案 资 关 系 及 工 龄 累 计 院 按 政 策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社 + 学 ! 工 + 学 会 保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手 续 中 单 位 缴 存 部 分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承 担 人 缴 存 部 分 由 " 其 " 个 (! # 其 本 人 承 担 %四 & 普 " 停 ! 奖 通 人 员 在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间 发原在职岗位的工资 金等所有福 院 保 留 其 个 人 档 案 资 关 系 及 工 龄 累 计 院 按 政 策 协 助 办 理 相 关 社 会 保 利 待 遇 + 学 ! 工 + 学 " 单 # 险 及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手 续 位 缴 存 及 个 人 缴 存 部 分 均 由 申 请 人 本 人 承 担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五条凡 " 应 申 请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的 教 职 员 在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开 始 前 一 个 月 向 所 在 单 位 提 交 外 出 进 修 通 知书% 邀请函& 及)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 * %详 " 经 " 报 习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后 申 请 请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时 间 超 过 六 个 月 人 所 在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及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批 准 # 申 的 学 院 批 准 公 派 外 出 学 习 和 进 修 的 报 院 长 批 准 " 或 " 需 # 第六条经 " 须 批 准 的留职外出进修学习人员 到人事组织部签订) 中山大学南方 学 院 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协 议 书 见 附 件#& " 并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 %详 # 第七条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的 时 间 一 般 不 超 过# 年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满 的 教职 # 留 员 要 求 复 职 时 提交学习总结 获学历 位证书等材料至人事组织部 填写 " 需 ! 所 ! 学 " 并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复 职 申 请 表 见 附 件,& " 经原任职单 )中 * %详 位 负 责 人 同 意 事 组 织 部 核 准 原 任 职单位分管院领导及分管人事院领导批准后 " 人 " 报 " 方 可 办 理 复 职 手 续 # 第四章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管理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间 期 与 学 院 保 持 联 系 学 期 末 向 学 院 提 第八条教 " 定 " 每 交 一 份 学 业 进 展 报 告 变 更 联 系 方 式 应 及 时 将 变 更 情 况 告 知 学 院 人 事 组 织 部 " 若 # 第九条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的 管 理 应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跟 踪 核 院 人 ! 考 " 学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相 关 手 续 的 办 理 及 信 息 料 归 档 ! 资 # 第十条教 职 员 留 职 外出进修学习期间 公寓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保留或退 " 其 宿 关 费 用 由 其 本 人 承 担 " 相 #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间 按 照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相 关 文 件 申 请 高 一 " 可 第十一条教 级 的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院 均 予 以 审 核 送 " 符 " 学 ! 报 # 第十二条教 职 员 在 申 请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待 批 期 间 经 批 准 擅 自 离 开 学 院 " 未 " 或 经 学 院 批 准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还 未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已 擅 自 离 开 学 院 的 为 自 动 离 职 " 但 " 作 # 处 理 第十三条在 " 应 " 不 以 学 院 教 职 员 身 份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因 个 人 原 因 带 来 的 民 事 事 及 经 济 责 任 " 若 ! 刑 " 均 得 以 学 院 名 义 在 外 从 事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由 其 本 人 承 担 # 第十四条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手 续 由 学 院 人 事 组 织 部 统 一 办 理 单 位 不 得 擅 自 办 " 各 (" # 理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手 续 第十五条 留职外出进修学习人员在外出进修之前须跟学院约定服务期 " 并 在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协议书* 中明确服务期的年限 务期限 )中 # 服 超 出 聘 用 合 同 期 限 的 用 合 同 到 期 时 院 要 求 其 继 续 履 行 服 务 期 的 方 应 当 续 订 " 聘 " 学 " 双 聘 用 合 同 # 如 " 则 " 须 # 其 不 续 订 视 为 违 约 退 还 学 院 资 助 的 费 用 第十六条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人 员 在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满 前 三 十 天 主 动 与 学 " 须 院 人 事 组 织 部 联 系 确 认 复 职 事 宜 无 其 它 异 议 按 时 回 校 办 理 复 职 手 续 因 其 个 " 若 " 须 + 若 " 视 " 学 人 原 因 逾 期 一 个 月 内 未 回 校 办 理 任 何 手 续 的 为 其 自 行 离 职 院 可 不 作 任 何 赔 偿 终 止 其 劳 动 合 同 就 学 院 在 其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间 已 付 的 薪 资 保 及 公 积 金 成 本 向 " 并 ! 社 # 其 提 出 退 还 要 求 第十七条留 " 学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人 员 在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间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院 可 与 其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病 而 基 本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一 & 因 ! 残 + 事 非 法 活 动 反 双 方 已 订 劳 动 合 同 的 %二 & 从 " 违 +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期 满 一 个 月 内 正 当 理 由 仍 未 申 请 复 职 的 %三 & 留 " 无 + %四 & 与 " 拒 # 学 院 签 订 的 劳 动 合 同 到 期 绝 续 签 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 暂 行 办 法 相 关 条 款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暂 行 办 法 未 尽 事 宜 报 院 # 本 # 长 办 公 会 审 议 第十九条本 暂 行 办 法 自 学 院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附 件 $ !*) 中 &*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申 请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的 各 类 人 员 评 价 标 准% 试 行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申 请 表 "*) 中 *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复 职 申 请 表 #*) 中 * (#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申请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的各类人员评价标准! 试行" 一# 特别优秀人员 %一 & 管 理 人 员 年 度 考 核 中至少获得" 次' 优秀( 等级 被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在 学 院 近# 年 " 并 # 为 业 务 骨 干 任 教 师 %二 & 专 $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具 +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在 " 或 学 院近# 年年度考核中至少获得" 次' 优秀( 等级 在近# 年学院组织的 历 次 教 学 测 评 中 排 名 均 在 本 部 门 前!%+以 内 + 有 承 担 省 级 以 上 课 题 人 排 名 前# 位 #*近 #年 ! 市 " 个 + 在10012% 或 学 院 认定的其他核心刊物& 收录期刊至少发表" 篇学术论 ,*近 #年 文 术 育 类 论 文 数 不 做 硬 性 要 求 以 艺 术 育 界 公 认 的 艺 术 体 育 类 成 果 形 式 + 艺 ! 体 " 应 ! 体 为 依 据 + 系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确 定 为 业 务 骨 干 %*被 # 二# 优秀人员 理 人 员 %一 & 管 " 并 在 学 院 近# 年 年 度 考 核 中至少获得! 次' 优秀( 等级 被院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 为 优 秀 职 员 任 教 师 %二 & 专 同 时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 有 硕 士 及 以 上 学 位 !*具 + 学 院近# 年年度考核中至少获得! 次' 优秀( 等级 在近# 年学院组织的 "*在 " 或 历 次 教 学 测 评 中 排 名 均 在 本 部 门 前#$+以 内 + 有 主 持 校 级 以 上 课 题 #*近 #年 + 在10012% 或 学 院 认定的其他核心刊物& 收录期刊至少发表! 篇学术论 ,*近 #年 文 术 育 类 论 文 数 不 做 硬 性 要 求 以 艺 术 育 界 公 认 的 艺 术 体 育 类 成 果 形 式 " 艺 ! 体 " 应 ! 体 为 依 据 + 系 学 术 委 员 会 审 议 确 定 为 优 秀 教 师 %*被 # 三# 后备骨干人员 理 人 员 %一 & 管 能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较 " 并 好 的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并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 被 所 在 部 门 确 认 为 后 备 骨 干 的 人 员 任 教 师 %二 & 专 能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好 的 完 成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并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 较 " 近 (, " 并 年 学 院 组 织 的 历 次 教 学 测 评 中 排 名 均 在 本 部 门 前%$+以 内 被 系 确 认 为 后 备 骨干的 # 人 员 四# 普通人员 理 人 员 %一 & 管 能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完 # 成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并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任 教 师 %二 & 专 能 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成 聘 用 合 同 规 定 的 年 度 工 作 任 务 并 达 到 相 应 标 准 学 " 完 " 近 #年 院 组 织 的 历 次 教 学 测 评 中 排 名 均 未 低 于 后!$+# # (%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申请表 申 请 时 间 $ 申 请 人 姓 名 -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 所 在 单 位 职 称.职 务 - 进 校 时 间 是 否 保 留 教 师 公 寓 - 机 联 系 方 式固 定 电 话 $ -----------手 $ 紧 急 联 系 联 系 方 式固 定 电 话 $ -------- 手 $ 机 人 姓 名 外 出 进 修 学 -----年 至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习 起 止 时 间 %需 ! 外 & 另 附 个 人 申 请 出 进 修 通 知 书 或 邀 请 函 申 请 原 因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名 位 盖 章 & $ ----- 单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签 名 位 盖 章 & $ ----- 单 $ --------年 --月 --日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意 见 学 院 审 批 意 见 (& 签 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学 院 盖 章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留职外出进修学习复职申请表 申 请 时 间 $ 申 请 人 姓 名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进 校 时 间 所 在 单 位 职 称.职 务 机 $ -----------手 $ 联 系 方 式固 定 电 话 申 请 留 职 年 至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的 时 限 %如 ! 学 " 需 ! 学 & 为 外 出 进 修 习 另 附 个 人 学 习 总 结 及 所 获 学 历 位 证 书 申 请 复 职 的 原 因 本 人 签 名 $ ----------年 --月 --日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意 见 - 负 责 人% 签 名 位 盖 章 & $ ----- 单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签 & $ ----- 单 $ ---------年 --月 --日 名 位 盖 章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意 见 学 院 审 批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学 院 盖 章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行政管理人员随岗学习管理暂行办法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为 ! 审 " 参 进 一 步 规 范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随 岗 学 习 申 请 批 及 管 理 工 作 照 学 合 学 院 实 际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院 相 关 制 度 " 结 " 制 # 第二条随 岗 学 习 是 指 根 据 学 院 工 作需要 学院派出行政管理人员到院外单位 " 由 ! 部 门 或 机 构 进 行 的 为 期 六 个 月 以内的学习 期六个月以上的 据) 中山大学南方 # 为 " 依 学 院 教 职 员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大 南 方,"$!%- !(! 号 行 * %中 & 执 # 第二章 ! 资格条件及随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第三条随 岗 学 习 人 员 资 格 条 件 $ & 遵 + %一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和 法 律 & 在 + %二 院 工 作 期 间 无 违 反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的 记 录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均 在' 称 职 以 上 等 级 %三 & 近 #年 ( 及 + %四 & 由 # 学 院 或 所 在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派 出 第四条随 岗 学 习 期 间 院按月发放随岗学习人员原在职岗位的工资及相关津 " 学 贴 会 保 险 和 住 房 公 积 金 办 理 及 缴 存 方 式 不 变 效 奖 金 由 所 在 单 位 进 行 分 配 核 发 " 社 " 绩 # 第五条派 出人员在院外进行随岗学习期间 月给予餐补#$$ 元 宿补贴 " 每 " 住 ,$$ 元 # 随 岗 学 习 单 位 所 在 地 有 居 所 的 人 员 享 受 住 宿 补 贴 第六条在 " 不 # 第七条学 院 统 一 联 系 安 排 住 宿 的 人 员 不 高 于 住 宿 补 贴 标 准 报 实 销 " 按 " 实 # 补 及 住 宿 补 贴 以 发 票 报 销 形 式 发 放 入 学 院 教 育 经 费 专 项 支 出 第八条餐 " 纳 # 第三章 !随岗学习办理程序 第九条办 理 程 序 在 单 位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提 前 一 个 月 提 出 派 出 人选 写)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一 & 所 " 填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随 岗 学 习申请表* % 详见附件& " 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 " 提 交人事组 # 织 部 原 则 上 同 时派出人数应不超过本单位管理总数的!%+" 以保障日常工作的正常 运 行 # () & 人 " 报 二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派 出 人 员 资 格 后 申请人所在单位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 # 院 领 导 审 批 院 审 批 完 成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通 知 随 岗 学 习 人 员 办 理 相 关 手 续 %三 & 学 " 由 # 岗 学 习期满 岗学习人员需以书面报告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汇报学习情 %四 & 随 " 随 况 " 同 # 时 提 交 学 习 总 结 材 料 至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 第四章 !随岗学习管理 政 管 理 人 员 随 岗 学 习 期 间 定 期 与 所 在 单 位 保 持 联 系 所 在 单 位 负 第十条行 " 需 " 由 ! 考 # 随 " 须 责 跟 踪 核 岗 学习期满前一个星期 主动与学院人事组织部联系确认返校 事 宜 # 第十一条行 " 应 " 不 政 管 理 人 员 随 岗 学 习 期 间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得 以 学 院 名 因 个 人 行 为 所 造 成 的 刑 事 事 及 经 济 责 任 由 其 本 人 义 在 外 从 事 违 法 违 规 活 动 " 若 ! 民 " 均 承 担 # 第十二条随 岗 学 习 期 间 若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院 可 与 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学 $ %一 & 从 " 违 + 事 非 法 活 动 反 双 方 已 订 聘 用 合 同 的 %二 & 随 " 无 + 岗 学 习 期 满 一 个 月 内 正 当 理 由 仍 未 返 校 的 & 与 " 不 # %三 学 院 签 订 的 聘 用 合 同 期 满 同 意 续 签 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 暂 行 办 法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 暂 行 办 法 自 学 院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第十四条本 # 附 件 $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随 岗 学 习 申 请 表 )中 * (' 附件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行政管理人员随岗学习申请表 申 请 时 间 $ 申 请 人 姓 名 -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 所 在 单 位 职 称.职 务 - 进 校 时 间 是 否 保 留 教 师 公 寓 - 箱 $ ----------- 邮 $ 联 系 方 式手 机 紧 急 联 系 人 机 $ -------- 手 $ 联 系 方 式固 定 电 话 姓 名 随 岗 学 习 单 位 及 岗 位 随 岗 学 习 ----- 年 至 --- 月 --- 日 ----- 年 --- 月 --- 日 起 止 时 间 随 岗 学 习 计 划 $ ----------年 --月 --日 本 人 签 名 所 在 单 位意 见 & $ ----- 单 $ ---------年 --月 --日 负 责 人% 签 名 位 盖 章 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意 见 负 责 人% 签 名 位 盖 章 & $ ----- 单 $ ---------年 --月 --日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意 见 签 名 $ ----------年 --月 --日 学 院 审 批 意 见 -- )$ ------------ $ 需 # 备 注 另 附 个 人 简 历 $ ----------年 --月 --日 学 院 盖 章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 规 " 建 适 应 学 院 教 育 事 业 发 展 需 要 范 院 内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 工 作 设 一 构 合 理 干 高 效 的 专 业 技 术 队 伍 高 学 院 教 育 教 学 研 及 管 理 水 支 素 质 优 良 ! 结 ! 精 " 提 ! 科 平 据 国 家 和 广 东 省 职 称 评 审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合 学 院 实 际 定 本 办 法 " 根 " 结 "制 # 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坚 持 公 平 正 开 的 原 则 立 以 重 品 德 第二条学 ! 公 ! 公 " 建 ! 重 能 力 和 重 业 绩 为 导 向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评 价 晋 升 机 制 # 第三条学 ! 研 ! 实 ! 图 院 专 业 技术资格评定分为教学系列 究系列 验系列 书资料 系 列 # 第四条学 " 不 " 可 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实 行 评 聘 分 开 与 工 资 等 待 遇 直 接 挂 钩 作 为 # 聘 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依 据 第二章 !评定组织 第五条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委 员 会 学 院 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定委员会% 以下简称评委会& " 由( 或' 名的单数组成 " 全 体 委 员 原 则 上 需 具 有 本 系 列 的 正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年 根 据 评 审 工 作 的 需 要 人 # 每 " 由 事 组 织 部 从 评 委 会 专 家 库 抽 取( 名 或' 名 委 员 组 成 评 委 会 责 当 年 本 院 专 业 技 术 资格 " 负 的 评 审 推 荐 工 作 委 会 设 主 任! 人 主 任! ;" 人 # 评 " 副 # 学 院 按' 超 员 配 置 机 抽评( 的原则建立评委会专家库% 其中院外专家不少于 " 随 例 家 库 成 员 主 要 由 具 有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且 年 龄 不 超 过&% 周 岁 的 本 院 专 家 "$+比 &" 专 和 院 外 专 家 组 成 青 年 专 家 不 少 于 三 分 之 一 " 中 #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学 科 组 第六条专 评 委 会 下 设 学 科 组 科 组 成 员 由 评 委 会 负 责 从 评 委 专 家 库 中 具 有 相 同 或 相 近 学 科 # 学 背 景 的 专 家 中 抽 取 般 由% 或( 人 的 单 数 组 成 组 长! 人 组 长! 人 科组职 # 一 " 设 " 副 # 学 责 是 按 学 院 下 达 的 指 标 做 好 本 学 科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荐工作 政人员 ! 推 # 行 ! 辅 导 员 申 请 评 定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可 分 别 纳 入 高 教 研 究 克 思 主 义 与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系 列 学 ! 马 科 组 # 第七条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小 组 各 二 级 教 学 单 位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 荐 小 组 责 审 核 本 单 位 申 报 人 员 的 学 历 " 负 ! 资 历 治 表 现 核 教 学 科 研 工 作 量 及 业 绩 表 现 等 材 料 好 组 织 推 荐 工 作 政 教 辅 ! 政 " 审 " 做 # 行 )! # 人 员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由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进 行 审 核 推 荐 第八条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办 公 室 责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的 组 织 与 协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组 织 部 " 负 # 调 以 及 其 它 相 关 的 日 常 工 作 第三章 !申报评定程序 第九条专 $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定 工 作 程 序 人 申 请 & 本 + %一 %二 & 二 & 资 ! 公 + 级 教 学 单 位 推 荐 小 组% 或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格 审 查 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三 & 人 + 科 组 评 议 荐 %四 & 学 ! 推 + & 申 + %五 报 副 高 以 上 人 员 还 需 提 供 两 篇 代 表 性 论 文 匿 名 送 审 院 评 委 会 评 定 %六 & 学 + 院 公 示 %七 & 学 + 示 无 异 议 后 院 发 文 认 定 %八 & 公 " 学 # 第十条本 人 申 请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实填写) 中山大 " 如 学 南 方 学 院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表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 " 提交 * 或 )中 本 人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历 业 经 历 证 明 关 考 试 成 绩 和 反 映 本 人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的 成 ! 学 ! 专 ! 有 " 其 ! 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 果 材 料 及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的 原 件 或 复 印 件 著 作 作和设计 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报人提供材料必须真实 确 ! 译 ! 技 # 申 ! 准 ! 完 整 # 级 单 位 审 查 第十一条二 二 级 单 位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推荐小组% 或职能部门负责人& 对申请人的任职资格进行 初 审 根 据 申 请 人 思 想 政 治 表 现 行 岗 位 职 责 情 况 合 年 度 考 核 和 聘 期 考 核 以 及 " 并 " 履 " 结 完 成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任 务 的 情 况 核 申 请 人 是 否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优 推 荐 在 单 位 负 " 审 " 择 # 所 责 对 申 报 人 提 交 的 申 报 材 料 和 有 效 证件原件进行认真审核 格把关 保材料真实 " 严 " 确 ! 准 确 整 报 材 料 须 经 审 核 人 员 签 字 位 盖 章 后 方 可 报 出 ! 完 # 申 " 单 # 第十二条人 事 组 织 部 审 核 人 事 组 织 部 全 面 复 核 申 报 人 的 任 职资格 否符合申报条件 中教育教学条件 ! 是 " 其 ! 教 学 工 作 量 研 情 况 和 课 堂 教 学 情 况 交 由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审 核 核 通 过 材 料 由 人 事 组 ! 科 " 审 符 合 条 件 人 员 人 事 组 织 部 应 及 时 将 信 息 反 馈 给 当 事 人 并 做 " 不 织 部 按 照 学 科 组 进 行 分 类 好 解 释 工 作 # 学 院 对 通 过 审 核 的 人 员 进 行 不 少 于( 个 工 作 日 的 情 况 公 示 业 绩 成 果 材 料 统 一放 " 其 置 以 供 查 阅 公 示 有 异 议 人 员 察 与 审 计 部 做 好 核 实 工 作 查 实 不 符 合 申 报 条 件 # 对 " 监 " 对 者 应 终 止 其 参 评 资 格 告 知 当 事 人 所 在 单 位 做 好 沟 通 处 理 工 作 " 并 # )" ! 推 科 组 评 议 荐 第十三条学 ! 学 ! 业 学 科 组 对 人 事 组 织 部 提 供 的 申 报 材 料 从 教 学 术 水 平 务 能 力 和 工 作 业 绩 等 任 正 表 决 职 条 件 进 行 认 真 评 议 ! 公 # " 会 " 评 学 科 组 评 议 会 议 需 三 分 之 二 及 以 上 的 成 员 到 会 议 方 为 有 效 议 后 采 用 无 记 名 " 申 投 票 的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请 人 获 得 的 赞 成 票 数 达 到 到 会 评 议 委 员 数 的 二 分 之 一 及 以 上 方 向 学 院 评 委 会 推 荐 到 会 评 委 不 参 与 投 票 为 通 过 " 并 # 未 # 第十四条学 院 评 委 会 评 审 院 评 委 会 对 学 科 组 推 荐 的 申 报 人晋升专业技术资格进行全面评审 分讨 %一 & 学 ! 充 论 真 评 议 正 表 决 ! 认 ! 公 # %二 & 分 # 管 纪 检 监 察 和 人 事 工 作 的 院 领 导 列 席 学 院 评 委 会 会 议 院 评委会会议 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议方为有 %三 & 学 " 实 " 会 效 决 以 无 记 名 投 票 方 式 进 行 到 会 评 委 不 参 与 投 票 请 人 获 得 到 会 评 委 三 分 之 # 表 " 未 # 申 # 如 " 则 二 及 以 上 的 赞 成 票 为 通 过 有 评 委 按 规 定 回 避 申 请 人 获 得 的 赞 成 票 数 按 要 求 相 应 减 少 注 明 回 避 " 并 # 第十五条学 院 公 示 将 学 院 评 委 会 评 审 通 过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综合情况 表 本 单 位 公 众 场 所 进 行 公 示 受 监 督 * 在 " 接 # 第十六条正 式 通 过 经 公 示 无 异 议 人 员 院 正 式 发 文 后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即 为 生 效 备 专 业 技 术 资 " 学 " 其 # 具 # 对 " 由 格 人 员 可 以 在 院 内 按 程 序 申 请 聘 任 相 应 职 务 公 示 有 异 议 人 员 监 察 与 审 计 部 进 行 " 并 # 就 核 查 结 果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报 评 委 会 审 定 核 查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十七条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由 师 德 表 现 格 条 件 务 条 件 等 三 个 部 分 组 ! 资 ! 业 成 中 师 德 表 现 和 资 格 条 件 是 申 报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基 本 条 件 # 其 # 第十八条师 德 表 现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法 规 和 学 院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遵 # 心 健 康 备 良好的职业道德与学术道德 心社会公益服务 人师表 ":身 " 具 " 热 " 为 " 有 较 强 的 事 业 心 任 感 结 协 作 风端正 极承担工作任务 心学生成长 ! 责 " 团 " 作 " 积 " 关 " 努 力 做 好 教 书 育 人 理 育 人 务 育 人 工 作 ! 管 ! 服 # 职 业 道 德 或 学 术 道 德 等 有 不 良 记 录 者 行 一 票 否 决 " 实 # 第十九条资 格 条 件 历 历 条 件 %一 & 学 ! 资 报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要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申 " 需 $ " 可 " 申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且 在我院工作满" 年 以申报评审或认定初级资格 报评 + 审 或 认 定 助 教 资 格 还 须 有 在 我 院 担 任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半 年 及 以 上 经 历 得 硕 士 学 位 且 在 我 院 通 过 试 用 期 考 核 即 可 申 请 初 级 资 格 认 定 %"& 获 # 报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要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申 " 需 $ )# " 取 + 获 得 学 士 学 位 得 初 级 资 格 满# 年 %"& 获 " 未 + 得 学 士 学 位 取 得 初 级 资 格 满% 年 得 硕 士 学 位 在 我 院 工 作 满" 年 %#& 获 " 且 + " 且 + %,&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在 我 院 工 作 满# 年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 获 " 且 # 得 博 士 学 位 在 我 院 通 过 试 用 期 考 核 可 以 申 请 认 定 申 报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格 须有在我院担任班主任或兼职辅导员工作! 年及以上 " 还 # 经 历 报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者 要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申 " 需 $ 得 中 级 资 格 满# 年 在 我 院 工 作 满! 年 " 且 + %!& 取 %"& 获 + 得 博 士 学 位 且 在 我 院 从 事 教 学 工 作 满! 年 士 后 期 满 合 格 从 事 教 学 研 工 作 满! 年 经 考 核 符 合 资 格 条 件 的 可 以 认 定 %#& 博 ! 科 # 申 报 副 教 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须 在 我 院 有 担 任 班 主 任 或 兼 职 辅 导 员 工 作! 年 及 以上 " 还 # 经 历 报 正 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申 $ 获 得 副 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满# 年 # 语 算 机 条 件 %二 & 外 ! 计 级 考 职 称 外 语 算 机 需 通 过# 个 模 块 算 机 专 业 免 考 !*初 $ 免 + 计 " 计 # 级 科 需 通 过 外 语<级 士免考职称外语 算机需通过, 个模块 "*中 $ 本 " 硕 + 计 " 计 算 机 专 业 免 考 士 免 考 " 博 # #*副 $ 需 " 博 " 外 + 计 " 高 通 过外语7级 士免考 语专业免考 算机需通过% 个模块 " 博 # 计 算 机 专 业 免 考 士 免 考 高 通 过外语7级 士免考 语专业免考 算机需通过% 个模块 ,*正 $ 需 " 博 " 外 + 计 " 计 算 机 专 业 免 考 士 免 考 " 博 # 上 述 未 能 涵 盖 之 条 件 按 国 家 的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 省 # 续 教 育 条 件 %三 & 继 按 照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继 续 教 育 有关要求 报人需每年完成(" 学时的继续教 " 申 育 任 务 中 含," 学 时 的 专 业 科 目 时 的 公 需 科 目% 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 " 其 " !) 学 厅 特 别 指 定 的 学 习 科 目 时 的 选 修科目 提供获现资格以来参加继续教育的 & 和 !" 学 " 并 规 范 证 书 # 期 工 作 表 现 %四 & 聘 得 本 级 专 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来 度考核为' 称职( 及以上方可申报 !*取 " 年 " 年 度 考 核' 称 职 下 的 计 入 任 职 资 历 年 限 ( 以 " 不 # 年 度 考 核 结 果 为' 基 本 称 职 称 职 年 不 能 申 报 "*上 ( 或 '不 ( 的 " 当 # #*近 "年 %截 " 若 止 资 格 申 报 之 日& 未出现教学事故或违纪行为方可申报 近" 年 止 资 格 申 报 之 日 在 教 学 事 故 或 违 纪 行 为 延 迟! /" 年 申 报 %截 & 存 " 须 # 第二十条业 务 条 件 教 学 系 列 报 评 审 或 认 定 讲 师 教 授 授 资 格 的 须 具 备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 申 ! 副 ! 教 " 必 %!& ), # 教 " 可 " 如 格 师 资 格 已 申 请 但 当 年 还 未 获 得 批 准 的 申 报 人 员 先 提 交 申 报 材 料 申 报 人 员 申 请 的 教 师 资 格 在 当 年 评 审前获得通过% 以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办公室查询结果 作 为 有 效 资 格 对 待 则 申 报 材 料不予上会评审 院近三年内引进的海外 为 准 &" 可 " 否 # 学 高 层 次 人 才 和 从 企 业 引 进 的 高 技 能 型 人 才 以 及 博 士 毕 业 当 年 认 定 讲 师 暂 未 具 备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的 " 教 # 师 资 格 可 暂 不 做 硬 性 要 求 根 据 承 担 教 学 研及管理任务不同 报教授 教授分为教学型% 以下简称 ! 科 " 申 ! 副 & 和 & 两 # 为7型 教 学 科 研 型% 以 下 简 称 为<型 类 育 教 学 基 本 条 件 %一 & 教 申 报 晋 升 教 师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教 师 应 符 合 以 下 教 育 教 学 基 本 条 件 # !*教 $ 申 " 任 学 工 作 量 报 讲 师 专业技术职务 现职以来平均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 时% 辅 导 员 申 报 讲 师 资 格 教 学 工 作 量 另 行 规 定 报7型教授 教授 不 少 于")) 学 &# 申 ! 副 平 均 每 学 年 完 成 教 学 工 作 量 不 少 于")) 学 时 报<型 教 授 教 授 平 均 每 学 年 完 成 教 # 申 ! 副 # 学 工 作 量 不 少 于"!& 学 时 课 门 数 及 教 学 环 节 "*授 $ 报 助 教 资 格 担 课 程 教 学 工 作 学 评 价 合 格 用 期 考 核 合 格 %!& 申 $ 承 " 教 " 试 # 报 讲 师 及 以 上 资 格 共课和基础课教师应系统地讲授过! 门及以上本科 %"& 申 $ 公 生 课 程 业 课 教 师 还 需 参 加 实 践 教 学 环 节 指 导 协 助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业 设 计 + 专 " 或 ! 毕 ! 毕 业 创 作 等 # 研 活 动 极 参 加 教 研活动 报讲师及以上职务要求承担课程建设或教研 #*教 $ 积 # 申 # 教 改 等 方 面 的 工 作 ,*积 # 申 ! 实 极 参 加 实 验 实 训 工 作 报讲师及以上职务要求承担实验实训项目开发 验 实 训 教 材 编 写 及 实 验 室 建 设 工 作 实 验 实 训 教 学 任 务 的 公 共 课 础 课 不 作 要 求 # 无 ! 基 # 学 质 量 报 讲 师 及 以 上 资格要求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综合测评累计" 次达 %*教 $ 申 到 良 好 及 以 上 报7型 副教授 教授资格要求任现职以来教学质量综合测评累 # 申 ! 7型 计 达 到" 次 优 秀 及 以 上 # 绩 条 件 & 业 %二 师 国 内 外 公 开 发 行 的 学 术 刊 物 上发表有一定水平的学术% 教学研究& 论 !*讲 $ 在 文 或 著 作% 教 材 上% 艺术类的专业人员提交有一定水平的艺术作品# & "篇 %部 & 以 件 品 须 是 公 开 发 表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展 览 会 乐 会 被 党 政 机 关 和 企 事 业 单 位 " 作 " 或 ! 音 " 或 等 采 用 较 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述成果以证书为准 学术论文 作% 教 " 有 " 上 " 且 ! 著 材 上 处著作 材要求申报人是第一作者或主编 本人撰写 & !篇 %部 & 以 &# %此 ! 教 " 或 字 数 不 少 于, 万 字 #& 除 上 述 条 件 请 讲 师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还 需 要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项 " 申 $ " 至 + 或 %!& 教 学 效 果 好 少 有! 次年度教育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 者参加省部 研 教 改 项 目! 项 者 主 持 一 项 校 级 及 以 上 教 研 教 改 课 题 & 教 + 或 + 级 及 以 上% 前% 名 加 省 部 级 及 以 上% 前% 名& 科研项目! 项 者主持一项校级科研课题 %"& 参 + 或 + 或 者 参 加 的 科 研 项 目 果 获 市% 厅 以 上 奖 励 ! 成 & 级 + )% %#& + 新 秀 奖 + 或 获 得 校 级 教 学 竞 赛 三等奖及以上 者获得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教坛 本 人 参 加 或 指 导 学 生 参 加 省 级 以 上 专 业% 专 项 赛 获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比 + & 级 + %%& 被 评 为 市% 厅 以 上 劳 动 模 范 或 优 秀 教 师 "*副 $ 公 $ 理 教 授 开 发 表高水平论文或著作 科类& 篇% 部& " 文科类( 篇% 部& 术 类 提 交 较 高 水 平 的 艺 术 作 品% 件 品须公开发表 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会 %艺 " 作 " 或 ! 音 " 或 " 取 乐 会 被 党 政 机 关 和 企 事 业 单 位采用 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述成果 以 证 书 为 准 学 术 论 文 作" 篇% 部 上 处 著 作 要 求 申 报 人 是 第一作者 &" 且 ! 著 & 以 &# %此 或 主 编 本 人 撰 写 字 数 理 工 类 不 少 于& 万 字 科 类!$ 万 字 以 上 " 或 " 文 #& %!& 其 $ 中 申 报7型 副 教 授 还 需 要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得 省 级 教 学 成 果 奖 三 等 奖% 前 三名 上 获得省级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 & 以 + 或 + !获 或 指 导 学 生 获 得 全 国 性 专 业 比 赛 二 等 奖% 前 三 名 &# & !项 + 或 + 或 担 省 级 项 目 或 部 委 项 目% 前# 名 主 持 市 厅 级 科 研 项 目! 项 承担 "承 横 向 项 目 累 计 到 校 经 费 人 文 社 科 类% 万 元 工 类!$ 万 元 以 上 ! 理 # 式 出 版 学 术 专 著 材% 须 有# 所 以上本科高校使用证明 授权发明专利 ! 教 &+ 或 #正 三 名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或 软 件 著 作 权 等 一 名 "项 %前 &" 或 & "项 %第 &#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被012! 32! 2045或10012等 刊 物 收 录 论 文" 篇 # $发 术 类 人 员 参 演 或 作 品 入 选 由 省 级 以 上 的 专 业 部 门 组 织 的 音 乐 会 览 会 等 ! 展 + 或 %艺 主 持 过 大 型 项 目 的 设 计 或 企 业 形 象 设 计 得 良 好 社 会 经 济 效 益 " 取 # $ %"& 申 报<型 副 教 授 需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或 + 或 持 省 级 项 目 或 部 委 项 目! 项 主 持 市 厅 级 科 研 项 目" 项 承 担 横 向 项 目累 !主 计 到 校 经 费 人 文 社 科 类!$ 万 元 工 类"$ 万 元 以 上 ! 理 # 表 本 专 业 学 术 论 文 被012! 0012! 32! 2045或10012等刊物收录论文# 篇或在 "发 学 院 认 定 的 权 威 刊 物 发 表 论 文! 篇 # 市% 厅 科 技 进 步 奖 会 科 学 奖 二 等 奖 以 上 & 级 ! 社 # #获 得 省 级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前# 名 省 级 及 以 上 教 学 成 果 奖% 前# 名 & 或 &# $获 授 开 发 表 高 水 平 论 文 或 著 作 科 类( 篇% 部 科 类) 篇% 部& % 艺 #*教 $ 公 $ 理 &" 文 术 类 提 交 高 水 平 的 艺 术 作 品% 件 品须公开发表 入选省级以上展览会 乐会 " 作 " 或 ! 音 " 或 被 党 政 机 关 和 企 事 业 单位采用 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上述成果以证书为 " 有 准 学 术 论 文 作# 篇% 部 上 处著作要求申报人是第一作者或主编 &" 且 ! 著 & 以 # %此 " 或 本 人 撰 写 字 数 理 工 类 不 少 于!$ 万 字 科 类!% 万 字 以 上 " 文 #& 中 申 报7型 教 授 还 需 要 满 足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其 $ 国 家 级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奖 获 省% 部 优 秀 教 学 成 果 二 等 奖 以 上% 前#& # + 或 & 级 !获 持 省 部 级 项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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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读 " 取 !主 益 有 关 专 家 认 可 " 经 # 要 参 与 制 定 大 中 型 图 书 馆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务 工 作 标 准 范 章 程 及 ! 业 ! 规 ! 规 ! 规 "主 中# 项 付 诸 实 施 果 良 好 " 其 " 效 #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 技 " 在 " 经 业 务 改 革 术 创 新 方 面 业 绩 显 著 同 类 图 书 馆 中 处 于 领 先 水 平 专 家 认 #在 # 厅 和 省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推 广 应 用 究 馆 员 立 撰 写 学 术 专 著! 部且公开发表较高水平学术论文" 篇或独立撰 #*研 $ 独 写 学 术 论 文% 篇 以 上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一 条 " 且 $ )) %!& ! 二 国 家 科 研 成 果 三 等奖以上或省% 部& 级科研成果一 等奖获奖项目的主要 %"& 省% 部 科 研 成 果 三 等 奖 或 市% 厅 科研成果一等奖" 项获项目的主要 & 级 & 级 # 完 成 人 # 完 成 人 " 取 作 为 主 要 人 员 参 与省% 部& 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 荐 得阶 段 性 成 果 # %,& 主 持 或 主 要 参 与 市% 厅& 级科研课题或专业工作项目的研究, 项取得阶段性 成 果 # 备 下 列 条 件 中 的 两 条 $ %%& 具 ! 文 ! 读 " 取 " 经 持 完 成 技 术 开 发 献 信 息 开 发 者 服 务 项 目# 项 得 显 著 效 益 有关 !主 专 家 认 可 # 持 或 主 要 参 与 制 定 大 中 型 图 书 馆 事 业 发 展 规 划 务 工 作 标 准 范 章 及 ! 业 ! 规 ! 规 "主 业 务 管 理 制 度 中% 项 付 诸 实 施 果 显 著 " 其 " 效 # 业 务 改 革 术 创 新 方 面 业 绩 显 著 图 书 馆 界 取 得 领 先 水 平 专 家 鉴 定 认 ! 技 " 在 " 经 #在 可 和 省 级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推 广 应 用 # -第二十一条计 算 机 软 件 计 济 计 计 生 等 系 列 院 从 事 上 述 ! 会 ! 经 ! 审 ! 统 ! 卫 $ 学 工 作 人 员 可 以 参 加 国 家 统 一 考 试 得 资 格 后 报 学 院 评 委 会 确 认 相 应 的 资 格 " 取 # 辅 导 员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系 列% 行 政 兼 课 人员 述人员可以申报研究系列或教学系 &$ 上 列 资 格 职 辅 导 员 申 报 教 学 系 列 资 格 须 选 择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专 业 每 学 年 承 担 不 # 专 " 必 " 且 " 且 # 经 低 于(" 学 时 的 思 政 通 识 教 育 类 教 学 任务 必须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学院批准兼课 " 但 应 系 统 承 担 一 门 以 上 的 课 的 管 理 人 员 也 可 以 申 报 所 任 教 学 科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程 教 学 任 务 学 工 作 量 不 得 低 于!,, 学时.学年 须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他条件 " 教 " 必 " 其 与 各 个 资 格 申 报 条 件 相 同 # 上 条 件 是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的 基 本 申 报 条 件 报 人 是 否 达 到 第二十二条以 # 申 相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水 平 由 评 定 委 员 会 根 据 申 报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提 出 具 体 评 审 意 见 # %#& 第五章 !评审纪律 事 组 织 部 建 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诚 信 档 案 护 学 术 尊 严 和 专 业 技 术 人 第二十三条人 " 维 才 的 声 誉 # 第二十四条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申 报 专 业技术资格 遵守) 诚信承诺书 作承诺 " 应 * 所 # 凡 弄 虚 作 假 供 不 实 材 料 或 违 反 政 策 规 定 的 经 查 实 消 其 申 报 评 审 资 格 审 ! 提 " 一 " 取 # 评 消 其 评 审 结 果% 任 职 资 格 予通报 记入诚信档案 年内不准其再 " 取 &" 给 " 并 + 三 通 过 的 申 报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 情 " 按 # 节 严 重 的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第二十五条评 委 和 参 与 评 审 工 作 的 领 导 作 人 员 应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守 评 审 工 ! 工 " 严 作 纪 律 真 履 行 职 责 业技术资格评审应遵循亲属回避原则 违反评审工作纪 " 认 # 专 # 对 律 用 职 务 之 便 进 行 不 正 当 活 动 取 利 益 的 院 将 撤 销 其 评 委 资 格 止 其 再 参 " 利 " 谋 " 学 " 禁 )' # 情 " 应 # 加 评 定 工 作 节 严 重 者 按 有 关 规 定 追 究 相 应 责 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凡 " 必 # 申 申 请 转 评 者 须 在 转 入 岗 位 工 作 满! 年 且 考 核 合 格 请 转 评的 审 程 序 与 上 述 评 审 程 序 相 同 请 晋 升 转 评 后 系 列 高 其 他 条 件 与 上 述 申 报 条 件 相 同 " 评 # 申 一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所 需 的 任 职 时 间 转 评 前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获 得 时 间 算 起 " 从 # 第二十七条在 " 延 $ 出 " 任 师 德 师 风 条 件 中 迟 申 报 起 算 年 限 为 现 延 迟 申 报 情 况 时 现 职 务 年 限 未 满 基 本 申 报 年 限 要 求 的 其 任 现 职 务 满 基 本 申 报 年 限 当 年 起 算 满 基 " 从 + 已 " 从 # 本 申 报 年 限 的 出 现 延 迟 申 报 情 况 的 当 年 起 算 第二十八条申 请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的 所 有 教 学 科 研 成 果 应 是 任 现 职 称 以 # 来 取 得 的 成 果 第二十九条 所提供的论文 著 材 目 励等成果是指与申报学科 ! 论 ! 教 ! 项 ! 奖 业 同% 相 关 成果 有特别说明外均指第一作者或主持人 刊 刊 %专 & 相 & 的 " 除 " 内 ! 增 ! 论 文% 著 作 样 不 能 作 为 正 式 材 料 报 送 & 清 # 第三十条对 " 如 ! 统 ! 会 国 家 统一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 计算机软件 计 ! 经 ! 审 ! 卫 " 须 " 通 " 学 计 济 计 生 技 术 等 按 有 关 规 定 参 加 考 试 过 者 获 得 相 应 任 职 资 格 # 院 在 评 委 会 上 进 行 确 认 第三十一条本 " 涉 评 定 办 法 主 要 适 用 于 院 内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及 到 报 送 广 东 省 教 育 厅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事 宜 按 照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要 求 执 行 # " 由 # 第三十二条本 暂 行 办 法 从 下 发 之 日 起 执 行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附 表!$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表 '$ 附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系 列 名 称 高 校 教 师 实 验 人 员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经 济 专 业 人 员 会 计 人 员 统 计 人 员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出 版 专 业 人 员 图 书 案 ! 档 资 料 人 员 各类专业技术资格名称表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名 称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中 级 技 术 资 格 初 级 技 术 资 格 正 高 级 副 高 级 中 级 助 理 级 员 级 副 教 授 讲 师 助 教 教 授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助 理 研 究 员 研 究 实 习 员 高 级 实 验 师 实 验 师 助 理 实 验 师 实 验 员 高 级 工 程 师 工 程 师 助 理 工 程 师 技 术 员 高 级 经 济 师 经 济 师 助 理 经 济 师 经 济 员 高 级 会 计 师 会 计 师 助 理 会 计 师 会 计 员 高 级 统 计 师 统 计 师 助 理 统 计 师 统 计 员 医 士 师 治 医 师 医 主 任 医 师 主 主 任 医 师 副 药 剂 士 师 管 药 师 药 主 任 药 师 主 主 任 药 师 副 技 士 师 管 技 师 技 主 任 技 师 主 主 任 技 师 副 师 管 护 师 护 主 任 护 师 主 主 任 护 师 副 护 士 理 编 辑 技 编 辑 助 术 设 计 员 理 技 编 三 编 审 副 编 审 技 术 编 辑 助 校 对 级 校 对 级 一 级 校 对 二 研 究 馆 员 副 研 究 馆 员 馆 员 助 理 馆 员 管 理 员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请休假管理规定 修订" !"#$%年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 院 实 行 教 职 员 寒 暑 假 休 假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休 假 制 度 职 员 在 寒 暑 假 及 法 # 教 定 节 假 日 以 外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严 格 执行请假申请手续 职员请假类别主要包括 " 须 # 教 $ ! 事 ! 婚 ! 产 ! 计 ! 探 ! 丧 # 病 假 假 假 假 划 生 育 假 亲 假 假 等 ! 或 ! 或 " 教 职 员 未 履 行 请 假 手 续 擅 自 离 岗 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 请假逾期不归者 " 按 # 按 旷 工 处 理 日 停 发 旷 工 期 间 薪 酬 职 员 因 病 事 需 要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的 按 请 假 假 程 序 办 理 所 第二条教 ! 因 " 须 ! 续 " 经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分 " 交 # # 请 假 期 满 在 当 日 上 班 时 按 销 假 程 序 办 理 销 假 手 续 二 级 单 位 应 加 强 考 勤 管 理 工 作 发 现 在 请 假 手 续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第三条各 " 如 ! 销 " 根 " 学 # 据 情 节 轻 重 院 将 给 予 当 事 人 及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通 报 批 评 或 处 罚 行 为 的 第四条在 请 假 期 间 有 发 生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者 产 生 的 相 关 法 律 及 经 济 责 " 所 " 学 & 的 # 任 由 当 事 人 自 行 承 担 院 保 留 与 其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协 议 权 利 第二章 !病 !!假 第五条教 职 员 请 病 假 由 本 人 在 学 院 办 公 系 统 中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三 甲 医 院 出 " 应 " 并 具 的 诊 断 证 明 书 和 病 假 单 扫 描 件 般情况下 诊病假单最多可休假( 天 诊病 # %一 " 门 " 急 假 单 最 多 可 休 假# 天 #& 病 假 时 间 从 申 请 获 得 批 准 之 日 起 计 算 # 特 殊 情 况 未 能 及 时 办 理 病 假 申 请 的 委 托 学 院 其 他 教 职 员 代 为 办 理 " 可 # 续 病 假 时 间 在( 天% 含& 以内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事组织 " 由 " 人 第六条连 部 备 案 # 连 续 病 假 时 间 在( 天至一个月% 含& 以内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学 " 由 # 经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批 " 报 # 院 确 认 后 " 由 # 经 " 报 连 续 病 假 时 间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签 署 意 见 学 院 确 认 后 单 位 # 分 管 院 领 导 和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批 第七条病 假 期 间 待 遇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 节 假 日 作 为 病 假 期 天 数 连 续 计 算 %一 & 病 ! 法 # '" & 当 " 薪 二 月 累 计 病 假 时 间 在! 个月% 含& 以内的 级工资和绩效奖金按日扣发 %寒 &# 暑 假 除 外 续 病 假! 个 月 以 上 至# 个 月% 含 内 的 级 工 资 位工资和职务津 %三 & 连 & 以 " 薪 ! 岗 " 并 + 贴 按%%+发 放 停 发 绩 效 奖 金 及 补 贴 %四 & 连 " 薪 ! 岗 " 续 病 假 超 过# 个月以上的 级工资 位工资和职务津贴按,$+发放 并 停 发 绩 效 奖 金 及 补 贴 # %五 & 根 " 病 据 国 家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假 期 间 薪 酬 如 低 于 本 市 最 低 工 资标准的)$+" 按 本 市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发 放 # % 第三章 !事 !!假 第八条教 & 以 " 由 # 职 员 连 续 事 假 时 间 在( 天% 含 内 的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 以 " 由 " 报 连 续 事 假 时 间 在( 天 以 上 至!% 天% 含 内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分 管 院 领 导 批 准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 人 # 连 续 事 假 时 间 在!% 天 以 上 的 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分管院领导和 " 由 " 报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批 准 # 第九条事 假 期 间 待 遇 事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 节 假 日 作 为 事 假 期 天 数 连 续 计 算 假 期 间 薪 酬 按 日 扣 发 ! 法 # 事 暑 假 除 外 %寒 &# 第四章 !婚 !!假 职 员 本 人 经 法 定 程 序 办 理 结 婚 手 续 的 申 请 休 婚 假# 天 第十条教 " 可 # 假 应 于 结 婚 登 记 之 日 起 半 年 内 一 次 性 休 完 申 请 人 在 学 院 办 公 系 统 第十一条婚 # 由 提 出 申 请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 并 # 第十二条婚 假 期 间 待 遇 婚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 节 假 日 作 为 婚 假 期 天 数 连 续 计 算 假 期 间 效 奖 金 发 ! 法 # 婚 " 绩 放 标 准 由 所 在 单 位 分 配 确 定 # 第五章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性 教 职 员 申 请 休 产 假 和 计 划 生 育 假 申 请 人 在 学 院 办 公 系 统 提 出 申 " 由 第十三条女 提 供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人 事 组 织 部 签 署 意 见 " 并 " 报 # 请 第十四条女 " 其 性 教 职 员 可 享 受 的 产假时间为!") 天 中包括法定产假') 天及奖 中 前 可 休 假!% 天 殊 情 况 最 多 不 可 超 过 产 前#$ 天 " 产 " 特 &# 励 假#$ 天% 其 第十五条生 育 时 遇 到 难 产% 剖宫产 增加产假#$ 天 引产 产 & 的 " 可 " 吸 ! 钳 ! 臀 位 牵 引 产 增 加!% 天 育 多 胞 胎 的 多 生 育! 个 婴 儿 加 产 假!% 天 + 生 " 每 " 增 # '# " 在 合 计 划 生 育 有 关 规 定 生 育 子 女 的 男 性 教 职 员 配 偶 产 假 期 间 可 享 受 第十六条符 !% 天 # 陪 产 假 陪 产 假 应 在 小 孩 出 生 前 一 周 至 出 生 后 一 个 月 内 休 完 # 第十七条女 " 可 性 教 职 员 产 假 期 满 后 按 规 定 给 予 每 天!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至 婴 儿 一周 " 生 " 每 " 每 # 由 岁 育 多 胞 胎 的 多 哺 乳 一 个 婴 儿 天 增 加! 小 时 哺 乳 时 间 所 在 单 位 根 据实 际 情 况 安 排 # 第十八条怀 " 可 + 怀 孕 两 个 月 以 下 人 工 流产的 申请!% 天流产假 孕两个月以上四 个 月 以 下 人 工 流 产 申 请#$ 天 流 产 假 孕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 七个月以下 " 可 + 怀 & 至 流 产 的 申 请,% 天 流 产 假 孕 满 七 个 月 以 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 申请(% " 可 + 怀 " 可 # 天 流 产 假 第十九条接 受 节 育 手 术 的 可 申 请 休 计 划 生 育 假 $ 置 宫 内 节 育 器 的 息# 天 %一 & 放 " 休 # 规 定 取 出 宫 内 节 育 器 的 息" 天 %二 & 按 " 休 # 行 输 精 管 结 扎 的 息!$ 天 行输卵管结扎的 息#$ 天 合再生 %三 & 施 " 休 + 施 " 休 + 符 育 条 件 行 输 卵% 精 复 通 术 的 息!, 天 " 施 & 管 " 休 # 时 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 并计算假期 行其他节育手术的 照国 %四 & 同 " 合 # 施 " 按 家 和 市 的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假 期 ! 省 # 第二十条产 假 产 假 划 生 育 假 产 假 期 间 待 遇 ! 流 ! 计 ! 陪 # 假 期 间 的 法 定 产假') 天 位工资 级工资和职务津贴按,$+ 发放 %一 & 产 " 岗 ! 薪 " & 贴 ! 绩 + 奖 " 岗 ! 薪 ! 津 津% 补 效奖金停发 励假#$ 天 位工资 级工资和职务津贴 %补 & 贴 " 绩 # 全 额 发 放 效 奖 金 发 放 标 准 由 所 在 单 位 分 配 确 定 难 产 或 多 胞 胎 等 特 殊 情 况 增 加的产假 间岗位工资 级工资和职务津 %二 & 因 " 期 ! 薪 贴 全 额 发 放 效 奖 金 发 放 标 准 由 所 在 单 位 分 配 确 定 ! 津 %补 & 贴 " 绩 # 产 假 划 生 育 假 期 间 位 工 资 级 工 资 和 职 务 津 贴按,$+发放 %三 & 流 ! 计 " 岗 ! 薪 " 津 效 奖 金 停 发 %补 & 贴 ! 绩 # 产 假 期 间 位 工 资 级 工 资 和 职 务 津 贴 全额发放 效 & 陪 " 岗 ! 薪 ! 津 %补 & 贴 " 绩 %四 奖 金 发 放 标 准 由 所 在 单 位 分 配 确 定 # 合 广 州 市 职 工 生 育 实 施 办 法相关规定的女性教职员 生育 产 行 %五 & 符 " 在 ! 流 ! 施 计 划 生 育 手 术 后! 年 内 向 广 州 市 人 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广州市职工生育待遇 " 可 " 申 领 待 遇 全 额 归 申 领 人 本 人 所 有 # 第六章 !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凡 " 配 在 学 院 实 际 工 作 时 间 满 一 年 的 教 职 员 偶 或 父 母 常 住 地 在 广 东 省 以 享 受 探 望 配 偶 或 父 母 的 待 遇 外 人 员 及 特 殊 高 层 次 人 才 另 行 约 定 " 可 " 境 # 外 第二十二条根 据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探 亲 待 遇 的 规 定 合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职 员 探 " 结 " 教 望 配 偶 的 假 期 为#$ 天 职 员 探 望 父 母 的 假 期 为"$ 天 院 实 行 寒 暑 假 休 假 制 度和法 " 教 # 学 ', " 教 # 定 节 假 日 休 假 制 度 职 员 探 亲 时 间 应 安 排 在 寒 暑 假 和 法 定 节 假 日 内 # 在 非 寒 暑 假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之 外 申 请 探 亲 假 的 按 事 假 处 理 第二十三条享 受 探 亲 假 的 教 职 员 探 望 配 偶 的 每 年 可 以 报 销 一 次 探 亲 往 返 路 费 + 探 望 父 母 的 每 间 隔 两 年 可 以 报 销 一 次 探 亲 往 返 路 费 # " 超 # 不 探 亲 往 返 路 费 报 销 标 准 为 火 车 硬 座 票 价 标 准 部 分 自 付 受 理 出 国 探 亲 的 路 费 费 报 销 当 年 度 有 效 期 不 予 办 理 报 销 申 请 # 路 " 过 # 各 二 级 单 位 根 据 以 上 探 亲 假 规 定 寒 假 后 的 一 个 月 内 及 时 将 本 单 位 可 享 受 且 " 于 ! 暑 ! 报 # 已 享 受 探 亲 假 的 教 职 员 名 单 及 相 关 票 据 提 供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销 亲 假 期 间 待 遇 第二十四条探 " 绩 # 在 非 寒 暑 假 或 法 定 节 假 日 之 外 申 请 探 亲 假 的 按 事 假 处 理 效 奖 金 按 日 扣 发 第七章 !丧 !!假 第二十五条丧 假 限 于 直系亲属% 父母 偶 女& 去世的 申请人所在单 ! 配 ! 子 " 经 位 负 责 人 批 准 申 请 不 超 过% 天 的 丧 假 偶 的 父 母 去 世 的 申 请 人 所 在 单 位 负责 " 可 + 配 " 经 " 可 # 由 " 报 申 请 不 超 过# 天 的 丧 假 各 二 级 单 位 按 照 本 规 定 自 行 审 批 人 事 组 织部 人 批 准 # 备 案 第二十六条丧 假 期 间 待 遇 ! 法 # 丧 " 绩 丧 假 期 间 的 公 休 日 定节假日不作为假期天数计算 假期间 效奖金按日 扣 发 # 第八章 !附 !!则 规 定 中 涉 及 的 请 假 天数为连续计算 起请假#$ 日 第二十七条本 " 如 !月 !日 " 则 # 销 假 日 期 为! 月#$ 日 第二十八条根 据 国 家 规 定 每 月 按"!*(% 个 工 作 日 计 算 规 定 中 涉 及 的 各类假期 " 本 期 间 待 遇 按 照 工 作 日 核 算 # 类 请 假 不 扣 发 院 龄 津 贴 和 房 租 补 贴 第二十九条各 # 在 试 用 期 内 的 新 聘 教 职 员 申 请 病 假 或 事 假 的 请 病 假 或 事 假 时 长 超 第三十条尚 " 申 过 试 用 期 天 数 的! .&" 可 视 为 试 用 期 不 符 合 聘 用 条 件 以 解 除 聘 用 合 同 " 予 # 第三十一条专 职 教 师 因 请 休 假 等 原因缺课一个月% 含 内的 则上应补课 & 以 " 原 " 否 则 按 本 规 定 之 相 关 请 假 类 别 做 相 应 扣 发 职 教 师 请 休 假 超 过 一 个 月 的 照 本 规 定 # 专 " 参 相 关 内 容 执 行 # 第三十二条本 规 定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三十三条本 " 凡 " 以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过 去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本 # 规 定 为 准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职员加班管理规定 中大南方人事!"$!&"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 规 " 维 " 根 提 高 管 理 绩 效 范 教 职 员 加 班 管 理 护 教 职 员 合 法 权 益 据 国 家 合 学 院 实 际 情 况 定 本 规 定 劳 动 法 律 法 规 相 关 精 神 " 结 " 制 # 第二条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学 院 全 体 在 职 在 编 教 职 员 # 第二章 !加班界定 规 定 所 指 加 班是指在寒暑假 家法定节假日% 不含双休日& 期间因 第三条本 ! 国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的 重 大 工 作 事 项 " 需 + 或 教 职 员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完 成 工 作 的 情 况 因 本 单 位 工 " 临 # 作 需 要 时 性 安 排 给 教 职 员 工 作 任 务 的 情 况 第四条学 " 完 " 常 院 鼓 励 教 职 员 在 工 作 时 间 内 提 高 工 作 效 率 成 工 作 任 务 规 性 工 作 原 则 上 不 在 工 作 时 间 外 安 排 加 班 部 门 非 常 规 性 紧 急 任 务 或 其 他 特 殊 情 况 经 学 院 + 各 " 需 批 准 方 可 按 加 班 计 算 # 第五条加 # 班 认 定 下 情 形 申 请 认 定 为 加 班 !*以 " 可 $ 上 级 单位工作需要 学院临时安排有关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任务的 %!& 因 " 由 " 如 省 教 育 厅 数 据 核 查 工 作 等 + 临 时 突 发 紧 急 事件 学院安排有关人员在非工作时间完成任务的 意 %"& 因 " 由 " 如 外 伤 害 事 件 处 理 等 + 院 临 时 安 排 的 任 务 艰 巨 且 有 较 强 时 限 性 的 工 作 在 非 工 作 时 间 完 成 的 %#& 学 " 需 # 下 情 形 在 加 班 申 请 范 围 内 "*以 " 不 $ 寒 暑 假 家 法 定 节 假 日 休日期间参加业务培训学习 议和学术交 %!& 在 ! 国 ! 双 ! 会 流 活 动 的 + 月 加 班 时 间 累 计 未 超 过 当 月 事 假 时 间 的 %"& 当 + 师 补 课 已 计 入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 教 + " 且 # 能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提 交 加 班 申 请 无 正 当 理 由 的 %,& 不 第三章 !加班申报程序 第六条教 职 员 加 班 申 请 时 间 单位工作安排 要在寒暑假期间加班工作的 # 因 " 需 " '& + 需 须 于 放 假 前 一 周 在97系统上办理教职员加班申请程序 要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 " 须 # 的 于 加 班 前 三 天 在97系 统 上 办 理 教 职 员 加 班 申 请 程 序 第七条教 职 员 加 班 申 报 程 序 $ 班 申 请 由 单 位 统 一 申请 各单位指定经办人在' 部门申请加班人员及加班 !*加 " 由 事 由 ( 一 " 提 + 栏 填 写 所 有 需 要 加 班 的 人 员 等 信 息 交 至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位 负 责 人 批 示 意 见 后 交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批 "*单 " 提 ! 分 + 程 结 束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归 档 #*流 " 由 # 第四章 ! 教职员加班补助申报流程 第八条加 班 工 作 完成后的两周内由单位统一在97系统上办理加班补助申报程 " 具 $ 序 体 流 程 如 下 单 位 指 定 经 办 人 登 陆97办 公 系 统 新 建 教 职 员 加 班 补 助 申 报 表 步 加 班 申 请 !*各 " 同 流 水 号 门 加 班 补 助 申报人员明细( 一栏新增所有已经完成加班人员的实际加 " 在 '部 班 时 间 及 补 助 明 细 等 传 加 班 期 间 的 工 作 日 志 交 至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 上 " 提 + "*所 " 提 ! 分 +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批 示 意 见 后 交 单 位 分 管 院 领 导 管 人 事 院 领 导 审 批 #*流 " 由 " 并 # 程 结 束 后 人 事 组 织 部 归 档 作 为 加 班 补 助 核 发 依 据 第五章 !教职员加班补助核算标准 ! 国 " 加 第九条寒 暑 假 家 法 定 节 假日% 不含双休日& 加班按规定发放加班补助 暑 假!$$ 元.天 班 补 助 标 准 为 法 定 节 假 日"$$ 元.天 " 寒 # 办 理 加 班 申 报 手 续 和 未 经 批 准 的 予 补 休 或 支 付 加 班 补 助 第十条未 " 不 # 第六章 !附 !!则 院 原 则 上 只批准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 不含双休日& 加班 末加 第十一条学 " 周 班 可 不 用 申 报 单 位 自 行 安 排 补 休 " 由 #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的 重 大 工 作 事 项 需 要 加 班 的 牵 头 单 位 或 主 办 单 位 统 第十二条由 " 由 一 办 理 照 加 班 申 请 流 程 及 加 班 补 助 申 报 流 程 统 一 核 准 后 申 报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复 核 " 按 " 再 后 发 放 # 第十三条因 教 学 单 位 经 费 包 干 学 单 位 申 报 的 加 班 补 助 统 一 在 教 学 单 位 当 年 的 " 教 薪 酬 福 利 费 总 额 支 出 # 第十四条本 规 定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负 责 解 释 # 第十五条本 " 凡 " 以 规 定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实 施 过 去 文 件 规 定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 的 本 规 # 定 为 准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实习生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 促 ! 了 满 足 学 院 人 才 储 备 需 要 进实习生招聘及正式录用工作的程序化 制 度 化 和 规 范 化 据) 广 东 省 高 等 学 校 学 生 实 习 与 毕 业生就业见习条例* " 结合我院 " 根 实 际 情 况 定 本 暂 行 办 法 " 制 # 则 上 学 院 行 政 管 理 类 岗 位 及 教 辅 类 岗 位 可 根 据 部 门 工 作 需 要 和 岗 位 编 制 第二条原 情 况 申 请 实 习 生 门 缺 编 情 况 下 以 补 充 编 制 数 为 主 请 聘 用 实 习 生 数 量 应 控 制 在 本 # 部 " 申 " 部 内 门满编情况下申请聘用实习生数量应控制在本部门总编 部 门 总 编 制 数 的#$+以 制 数 的!$+以 内 # 第三条基 本 任 职 条 件 %一 & 具 " 热 " 认 " 品 "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质 爱教育事业 同学院办学理念 行端正 # 遵 纪 守 法 内 重 点% 知 名 校 全 日 制 本 科 究 生 在 册 学 生 距离毕业时间 %二 & 国 ! 外 & 高 ! 研 " 且 在!" 个 月 内 的 # %三 & 所 # 担 任 的 工 作 岗 位 原 则 上 应 与 其 所 学 专 业 相 匹 配 聘 期 间 周 工 作 时 间 应 不 少 于, 个 工 作 日 %四 & 在 " 每 # 第二章 !招聘程序 门 当 年 尚 有 编 制 未 招 满 的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申 请 招 聘 实 " 经 " 可 第四条部 习 生 门 编 制 已 招 满 因 工 作 需 要 招 聘 实 习 生 的 报 分 管 院 领 导 及 分 管 人 事 院 领 + 部 " 确 " 需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可 申 请 招 聘 实 习 生 " 方 # 据 实 际 工 作 需 要 用 人 部 门 上 报 实 习 生 招 聘 需 求 人 事 组 织 部 核 定 第五条根 " 由 " 经 编 制 相 关 院 领 导 审 批 后 布 招 聘 启 事 " 报 " 发 # 第六条由 用 人 部 门 自 行 安 排 实 习 生 笔 试 试 工 作 定 人 选 后 将 相 关 材 料 报 人 ! 面 " 确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 第三章 !实习期待遇 第七条实 习 生 待遇以补贴形式发放 科 士研究生 $ 本 " !%$$ /"%$$ 元 + 硕 " "$$$ 士 研 究 生 /#$$$ 元 + 博 " "%$$ /#%$$ 元 # ') " 实 习 补 贴 根 据 实 习 生 当 月 实 际 出 勤 情 况 计 算 习 期 间 不 享 受 学 院 正 式 教 第八条实 # 职 员 的 相 关 福 利 习 生 补 贴 发 放 时 间 与 学 院 每 月 发 放 工 资 时 间 一 致 第九条实 # 第十条实 " 若 习 生 补 贴 的 经 费 从 用 人 部 门 缺 编 对 应 的 薪 酬 福 利 经 费 中 支 出 部 门 已 " 则 # 满 编 经 费 从 用 人 部 门 的 日 常 行 政 办 公 经 费 中 支 出 习 生 不 缴 纳 社 保 和 公 积 金 学 院 统 一 为 其 购 买 雇 主 责 任 险 第十一条实 " 由 # 第十二条实 " 费 # 习 生 由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住 宿 用 自 付 第十三条实 习 期 间 原 则 上 不 安 排 出 差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照 学 院 相 关 出 差 待 遇 " 若 " 按 执 行 # 第十四条实 " 并 ! 节 习 生 实 习 期 间 可 参 与 学 院 日 常 活 动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休 息 日 假 日 和 甲 方 规 定 假 期 # 第四章 !实习期管理 第十五条实 习 生 报 到 按 学 院 教 职 员 报 到 程 序 办 理 提 供 以 下 材 料 份 证 复 印 " 需 $ 身 件 生 证 一 寸 证 件 照 检 报 告 校 推 荐 信 或 就 业 推 荐 表 院 不 予 接 收 实 习 ! 学 ! 小 ! 体 ! 学 # 学 生 档 案 和 人 事 关 系 织 关 系 ! 组 # 第十六条实 习 生 须 与 学 院 签 订) 中 山 大学南方学院实习协议 用人部门分管 *" 由 院 领 导 作 为 甲 方 代 表 签 订 议 一 式 三 份 人 部 门 习 生 事 组 织 部 各 持 一 份 # 协 " 用 ! 实 ! 人 # 第十七条实 " 所 " 并 习 生 到 岗 后 在 用 人 部 门 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指 导 其 开 展 工 作 加 强 " 防 ! 资 # 止 学 院 内 部 信 息 料 外 泄 对 其 的 保 密 教 育 第十八条实 习 生 在 实 习 期 间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纪 院 规 习 期 内 作 ! 院 # 实 " 工 上 出 现 重 大 过 失 成 严 重 影 响 及 后 果 的 违 法 纪 反 学 院 规 章 制 度 者 人 " 造 " 或 ! 违 ! 违 " 用 部 门 有 权 立 即 结 束 其 实 习 期 有 权 追 究 其 责 任 " 并 # 习 生 岗 位 原 则 上 不 得 跨 部 门 调 动 确 因 工 作 需 要 进 行 调 整 本 办 第十九条实 " 如 " 按 法 第 二 章 第 四 条 审 批 程 序 申 请 # 第二十条实 习 期 满 离 职 或 实 习 期 内 申 请 离 职 的 至 少 提 前 三 天 向 所 在 部 门 提 出 " 需 申 请 做 好 相 关 工 作 和 物 资 的 交 接 工 作 学 院 教 职 员 离 职 程 序 办 理 " 并 " 按 # 第五章 !实习期考核及结果运用 习 期 起 止 时 间 原 则 上不超过# 个月 习期考核由用人部门负责 # 实 " 第二十一条实 考 核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思 想 政 治 素 养 业 道 德 作 态 度 队 意 识 务 能 力 作 成 ! 职 ! 工 ! 团 ! 业 ! 工 效 等 方 面 # 第二十二条实 习 期 结 束 前 一 周 习 生 需 提 交 一 份 实 习 报 告 时 用 人 部 门 出 具 " 实 " 同 一 份)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实 习 生 考 核 鉴 定 表 人 事 组织部备案 通知实习生考核 *" 交 " 并 是 否 合 格 # '' # 习 期 考 核 不 合 格 者 原 则 上 不 具 备 录 用 为 学 院 正 式 教 职 员 的 资 格 第二十三条实 第二十四条实 " 有 " 需 习 期 满 考 核 合 格 者 意 愿 在 学 院 正 式 任 职 的 按 学 院 教 职 员 招 聘 程 序 参 加 统 一 招 聘 面 试 # 第二十五条正 式 录 用 后 学 院 正 式 教 职 员 进 行 管 理 和 考 核 兑 现 薪 酬 待 遇 " 按 " 并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 # 办 法 解 释 权 归 人 事 组 织 部 办 法 自 发 布 之 日 执 行 第二十七条本 # !$$ 附件$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实习生信息登记表 个 人 编 号 $ ----- --名 姓 政 治 面 貌 身 --高 --= > 身 份 证 号 家 庭 住 址 户 口 所 在 地 就 读 院 校 及 地 址 就 读 专 业 及 班 级 推 荐 院 校.人 -别 性 民 族 体 -重 填 表 时 间 $ -- 年 --月 --日 出 生 年 月 日 婚 姻 状 况 健 康 状 况 --?@ 电 子 邮 箱 移 动 电 话 户 口 性 质 照 片 班 主 任 姓 名 及 联 系 方 式 何 种 推 荐 证 明 或 材 料 外 语 水 平 !四 级 级 四 八 他 --!六 --!专 --!专 --其 $ ---------$ ----------其 $ ---------普 通 话 水 平 等 级 他 计 算 机 水 平 等 级 他 通 练 解 $ ------其 $ ------ % !精 --!熟 --!了 & 计 划 实 习 期 年 至 --月 --日 --年 --月 --日 年龄 工 联 系 电 话 -系 姓 -名 -作 -单 -位 关 家 庭 成 员 教 育 背 景 起止时间 --校 学 专 -业 是 否 毕 业 !$! 续 上 表 在 校 实 践 经 历 相关证件及有关资料登记 备 案 情 况 证 件 名 称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照 片 学 历 学 位 证 书 资 格 证 书 体 检 报 告 其 他 资 料 填 信 息 绝 对 真 实 有 效 则 愿 意 承 担 由 此 所 带 来 的 一 切 后 果 我 保 证 所 提 交 资 料 ! 所 " 否 # 保 证 人 签 字% 按 手 印 &$ !$" 附件"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实习生考核表鉴定表 所 在 单 位 人 编 号 $ ---------------------个 $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在 读 学 历 实 习 岗 位 指 导 老 师 所 学 专 业 至 ---年 --月 -- 日 --- 年 --月 --日 实 习 期 起 止 时 间 自 个 人 总 结 写 要 求 实 习 期 考 核 要 点 进 行 总 结 数 控 制 在!$$$ 字 以 内 %撰 $ 按 # 字 & $ --------- ---- ---- -年 ----月 ----日 本 人 签 名 !$# 续 上 表 强 般 $ ---! 强 --! 较 --! 一 --! 弱 责 任 心 工纪 性 守 纪 律 遵 守 纪 律 散 漫 漫 $ ---! 遵 --! 较 --! 较 --!散 作 律 态主 性 极 主 动 主 动 般 主 动 $ ---! 积 --! 较 --! 一 ---! 不 度 动 极 配 合 配 合 配 合 协 作 性 $ ---! 积 --! 较 --! 不 -$ --! 丰 -! 较 --! 缺 -- ! 一 专 业 知 识 富 好 乏 般 工学 能 力 强 般 $ --! 强 --! 较 --! 一 -- ! 弱 作 习 能解 问 题 能 力 $ !强 --! 较 --! 一 -- ! 弱 强 般 力 决 $ --! 强 --! 较 --! 一 -- ! 弱 强 般 服 务 意 识 工 工 作 效 率 高 般 $ --! 高 --! 较 --! 一 -- ! 低 作 单 位 考 核 绩 般 差 工 作 实 绩 $ --! 优 --! 良 ---! 一 -- ! 较 --! 差 意 见 效 出 勤 勤 --! 缺 ---- -天 !满 勤 情 工 假 假 到 退 他 $!旷 -! 事 -! 病 -! 迟 -! 早 -! 其 --勤 事 由 况缺 指 导 老 师 $ ---------指 导 老 师 签 名 意 ----年 --月 --日 见 单 位 负 责 实 习 期 考 核 结 果 格 合 格 他 $!合 --! 不 --! 其 $ ---人 意 名% 盖 章 & $ --------- -------年 --月 --日 见 签 单 位 分 学 院 考 核 管 意 见 院 领 导 意 管 院 领 导 签 名 $ -------- -------年 --月 --日 见 分 备 注 --说 $ 此 " 请 # 明 表 为 归 档 材 料 用7, 纸 双 面 打 印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双师型% 教师认定与管理办法 中大南方人事!"$!#" !# 号 为 适 应 应 用 型 人 才 培 养 的 要 求 富 教 师 队 伍 结 构 设 一 支 专 业 素 质 高 践 经 " 丰 " 建 ! 实 师 型 师队伍 扩充学生知识结构 升学生实践能力 一步提 ( 教 " 以 " 提 " 进 验 丰 富 的' 双 高 教 学 水 平 和 人 才 培 养 质 量 制 定 本 办 法 " 特 # 本 办 法 所 称' 双 师 型 师 指既能传授专业理论知识 能从事和指导专业 ( 教 " 是 " 又 实 践 备' 双 师 识 质 力 的 教 师 " 具 ( 知 ! 素 ! 能 # -- 一 ! 认定条件 同 时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的 专 职 教 师 和 院 内 兼 课 教 师 可 申 请 认 定 为' 双 师 型 师 " 均 ( 教 # 好 的 职 业 道 德 爱 教 育 事 业 爱 学 生 人 师 表 %一 & 良 " 热 " 热 " 为 # & 具 " 硕 %二 有 重 点 高 校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学 位 士以上学位人员可以适当放宽本科毕业 # 院 校 的 要 求 & 结 " 具 $ %三 合 专 业 课 任 教 情 况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者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 !*具 " 并 ! 行 ! 执 &# 业 技 术 职 称% 职 业 资 格 业 特 许 资 格 业 资 格 等 五 年 以 上 行 业 经 验 行 业 中 有 一定影响力 曾% 现& 任职高级管理人员 "*有 " 在 " 并 或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全 面 指 导 学 生 专 业 实 践 实 训 活 动 " 能 # 五 年 中 有 两 年 以 上% 可 累 计计算& 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且取得 #*近 一 定 的 技 术 成 果 # 五 年 主 持% 或 主 要 参 与 名 前 三 项校内外实验实训教学改革 用效 ,*近 " 排 & 两 " 使 果 好 省 内 同 类 院 校 中 居 先 进 水 平 " 在 # 加 或 指 导 学 生% 前 两 名 指 导 教 师 加各类技能竞赛并获得市级一等奖 %*参 & 参 " 或 省 级 二 等 奖 全 国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或 # 心 健 康 龄 一 般 在%% 周 岁 以 下 别 突 出 者 适 当 放 宽 年 龄 限 制 %四 & 身 " 年 " 特 " 可 # 二 ! 认定程序 一 人 申 报 & 个 写)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双 师 型 教 师 认定申请表* % 见附表 符 合 上 述 条 件 的 教 师 " 填 附 相 应 的 支 撑 材 料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审 核 !& " 并 " 交 # 位 推 荐 %二 & 单 % !$% " 对 各 教 学 单 位 根 据 本 单 位' 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教师任课情况 申请人 " 确 " 将 # 相 关 材 料 进 行 审 核 定 推 荐 人 选 后 申 报 材 料 交 人 事 组 织 部 院 审 批 %三 & 学 " 学 " 结 合 学 院 学 科 发 展 的 特 点 和 实 践 教 学需要 院学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 " 报 # 提 出 建 议 名 单 院 长 办 公 会 审 批 通 过 后 公 布 三 ! 岗位职责 一 学 年 至 少 承 担 一 门 实 验 课 或 应 用 性 强 的 课 程 教 学 & 每 # & 聘 $ %二 期 内 至 少 完 成 下 列 业 绩 之 一 持% 或主要参与& 应用性课程的课程开发或教学改革 有实训教材出版 !*主 " 并 写 字 数 不 少 于" 万 字 论 文 发 表 %撰 & 或 # "*参 & 参 " 或 加 或 指 导 学 生% 前 两 名 指 导 教 师 加各类技能竞赛并获得市级一等奖 省 级 二 等 奖 全 国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或 # 极 开 展% 排 名 前 三 企 合 作 成 一 个 校 外 深 度 合 作 实 训 基 地 #*积 & 校 " 建 # 持% 或 主 要 参 与 名 前 三 级 立 项 的 实 验 室 建 设 用 效 果 良 好 ,*主 " 排 & 校 " 使 # % 四 ! 相关待遇 一 师 型 师 聘 期 享 受 工 作 津 贴#&$$ 元.年 度 考核称职后一次性发放 & '双 ( 教 " 年 # '双 ( 教 " 同 " 可 师 型 师 具 有 行 业 高 层 任 职 经 历 时 兼 备 良 好 的教育教学素养 通过学术委 员 会 认 定 受 讲 师 及 以 上 职 称 薪 酬 待 遇 " 享 # 院 每 年 从 教 育 经 费 中 调 拨 一 定 比 例 的 经 费 用 于' 双 师 型( 教师的培养 %二 & 学 # 以 项 目 带 动 方 式 计 划 地 资助' 双师型( 教师到国内外应用型教育或实践教学先进的 " 有 单 位 考 察 进 修 学 习 先 选 派' 双 师 型 师 参 加 国 内 外 专 业 业 交 流 会 + 优 ( 教 ! 行 # 等 条 件 下 评 选 先 进 升 职 称 工 作 中 优先予以推荐 先支持' 双师 & 同 " 在 ! 晋 + 优 %三 型 师 申 报 各 类 应 用 性 项 目 研 究 ( 教 # 师型( 教师以'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为第一单位署名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 & '双 " 可 参 照 学 院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奖 励 # 教 学 单 位 可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师 型 师 的 教学和业绩津贴发 %五 & 各 " 对 '双 ( 教 放 给 予 倾 斜 # % 五 ! 队伍建设与管理 & 建 一 设 目 标 全 面 提 升 教 师 专 业 实 践能力和教学能力为中心 持组建专职队伍与聘请兼 !*以 " 坚 职 人 员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设 一 支 行 业 经 验 丰 富 论 基 础 扎 实 的' 双 师 型 师 队 伍 " 建 ! 理 ( 教 # % !$& " '双 ( 教 " 到 "$"$ 年 " '双 力 争 到"$!& 年 底 师 型 师 达 到 教 师 总 数"$+以上 底 ( 教 # 师 型 师 达 到 教 师 总 数,$+以 上 要 举 措 %二 & 主 教 学 单 位 要 高 度 重 视' 双 师 型 师队伍建设 分析专业需求和教师队伍 !*各 ( 教 " 在 结 构 的 基 础 上制定近五年' 双师型( 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 注 ! 意教师队伍的知识结构 能 力 结 构 和 技 能 的 整 体 优 化 # 教 学 单 位 要 为 教 师 申 报' 双 师 型 师 资 格 创 造 条 件 励 教师尤其是#% 岁 "*各 ( 教 " 鼓 ! 调 # 鼓 以 下 的 青 年 教 师 积 极 参 加 企 事 业 单 位 应 用 技 术 研 究 项 目 查 与 对 策 研 究 项 目 励 教 师 参 加 专 业 技 能 培 训 取 得 非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及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证 书 或 相 关 职 业 资 格 " 并 # 证 书 #*各 ! 行 " 共 教 学 单 位 要 积 极 与 企 业 业 保 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建' 双师型( 教师培 " 完 # 养 培 训 基 地 善 教 师 定 期 到 企 业 实 践 制 度 事 组 织 部 要 加 大' 双 师 型 师 建设力度 请具有丰富行业经验 能胜 ,*人 ( 教 " 聘 " 又 任 教 学 任 务 的 行 业专家 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指导和培养' 双师型( 教师 ! 高 队 伍 # %三 & 管 理 与 考 核 !*学 ( 教 " 聘 # 院 每 年 九 月 份 开 展 一 次' 双 师 型 师 认 定 工 作 期 两 年 "*' 双 ( 教 # 年 师 型 师 实 行 年度和聘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度考核由各单位根据教 " 确 + 聘 师 一 年 来 的 具 体 表 现 和 工 作 任 务 完 成 情 况 定 相 应 的 考 核 等 次 期 考 核 由 学 院 统 一 安 排 教 师 填 写)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双 师 型 教 师 聘 期 考 核 表 附 表"& 交所在教 " 由 * %见 " 经 ! 教 " 提 # 学 单 位 签 署 考 核 意 见 人 事 务 审 核 后 报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议 出 最 终 考 核 意 见 期 考 核 结 果 不 称 职者 予续聘 核结果优秀者 院将在一定范围内进 #*聘 " 不 # 考 " 学 行 表 彰 或 另 行 给 予 奖 励 # "* 六 ! 附 !!则 一 办 法 中 的 近 五 年 指 从 申 请 认 定 之 年 起 往 前 推 五 年 & 本 " 是 # 办 法 自 发 文 之 日 执 行 %二 & 本 # % 附 件 $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双 师 型 教 师 认 定 申 请 表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双 师 型 教 师 聘 期 考 核 表 "*中 !$( 附表$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双师型教师认定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学 位 职 称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时 何 校 学 历% 何 何 专 业 毕 业 & 承 担 的 主 要 课 程 一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证 取 得 国 家 承 认 的 与 本 专 业 实 际 工 作相关的 ! 具 " 并 中 级 以 上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职 业 资 格 业 特 许 资 格 业 资 格 等 ! 行 ! 执 &# 五 年 以 上行业经验 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曾% 现& 任职 ! 有 " 在 " 并 身心健康 " 年 龄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或 高 级 技 术 人 员 全 面 指 导 学 生 专 业 实 践 实 训 活 动 " 能 # " 具 认 %% 周岁以下 定有 重点高校本科 三 ! 近 五 年 中 有 两 年 以 上% 可累计计算& 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 " 作 条 以上学历学位 经 历 且 取 得 一 定 的 技 术 成 果 # 件同 时具备右表中 四 五 年 主持% 或主要参与 名前三& 两项校内外实验实训教学 ! 近 " 排 所 列 条 件 之 一 改 " 使 " 在 # 革 用 效 果 好 省 内 同 类 院 校 中 居 先 进 水 平 五 加 或 指 导 学 生% 前 两 名指导教师& 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并获得市 ! 参 级 一 等 奖 省 级 二 等 奖 全 国 三 等 奖 以 上 奖 励 " 或 " 或 # 人 符 合 年 龄 位要求 时具备表中所列条件----- --本 ! 学 " 同 个 人 符 合 认 定 条 件 %填 写 序 号 申 请 认 定 双 师 型 教 师 明 材 料 附 后 &" 特 " 证 # $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签 名 志 符 合 双 师 型 教 师 认 定 条 件 荐 其认定 ------------同 " 推 双 师 型 教 师 # 所 在 单 位 意 见 为 教 学 单 位 签 字% 盖 章 & $ ---------年 --月 --日 志 具 有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具 备 表 中所列 -------------同 " 又 件 荐 其 认 定 为 双 师 型 教 师 " 推 #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 --条 学 术 委 员 会 主 任 签 字 $ ---------年 --月 --日 学 院 审 核 定 志 为 双 师 型 教 师 --经 " 认 -------- --同 # 学 院 审 核 意 见 ------签 字% 盖 章 & $ -------- 年 --月 --日 明 材 料 含 业 技 术 资 格 业 资 格 等 复 印 件 学 实 践 材 料 企 业 第 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 --证 $ 专 ! 职 + 教 + 在 + 主 & 过 " 成 " 效 + 工 作 经 历 的 材 料 持% 或 主 要 参 与 应 用 技术研究 果已被企业使用 果良好的证明材料 + 企 & 聘 # 获 奖 证 书 业 技 术 顾 问% 管 理 顾 问 书 等 !$) 附表"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双师型教师聘期考核表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年 月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学 历.学 位 职 称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定 为 双 师 型 教 师 以 来开展教学和实践工作情况% 包括学科建设 生培养 学科研 --认 ! 学 ! 教 ! 实 验 室 建 设 企 合 作 导 毕 业 实 习 等 情 况 ! 校 ! 指 & 承 担 的 主 要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情 况 起 止 时 间 工 作 名 称 工 作 内 容 及 本 人 作 用 题 目 发 表 论 文 与 出 版 专 著 情 况 发 表 时 间 刊 物 或 会 议 名 称 合% 独 & 著 ! 译 获 奖 科 研 项 目 情 况 起 止 时 间项 目 名 称项 目 类 别项 目 类 型来 源 单 位 经 费 承 担 角 色鉴 定 结 果 项 目 名 称 指 导 学 生 获 奖 & 成 果 获 奖 情 况% 含 获 奖 种 类 及 等 级 所 排 名 次 批 准 时 间 起 止 时 间 业 务 进 修 情 况 主 办 单 位 学 习 内 容 成 -绩 项 目 名 称 获 专 利 情 况 批 准 时 间 专 利 种 类 国 -别 教 学 单 位 考 核 意 见 系 主 任 签 字 $ -----------年 -月 -日 学 术 委 员 会 评 议 意 见 委 员 会 主 任 签 字 $ --------年 -月 -日 %备 $ 考 #& 注 核 表 需 附 业 绩 成 果 证 明 材 料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 计算办法! 试行"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我 院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学 理 的 安 排 教 师 的 教 学 研 和 " 科 ! 合 ! 科 社 会 服 务 工 作 制 定 本 办 法 " 特 # 第二条教 " 包 学 工 作 量 是 指 教 师 按 教 学 计 划 承 担 并 完 成 的 全 日 制 教 学 工 作 的 总 量 括 理 论 教 学 ! 实 ! 实 ! 第 验 教 学 习指导 二课堂指导以及指导毕业论文% 毕业设计& 等 # 工 作 专 职 教 师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是 指 我 院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专 职 教 师 全 年 应 完 成 的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标 准 学 时 总 量 # ! 公 " 充 第三条专 职 教 师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分 配 应 坚 持 公 平 正 原 则 分 考 虑 不 同 类 型 教 师 特 点 定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标 准 " 确 # 第二章 !工作量计算 第四条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的 计 算 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课 堂 教 学 工 作 量 包 括 理 论 教 学 和 实 验 教 学 # 课 核 准 的 教 学 计 划 为 依 据 # 每 # 门 课 程 的 年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A周 基 本 课 时 数8教 学 计 划 周 第五条实 践 性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实 践 性 教 学 是 指 由 教 师 带 队 和 指 导 的 学 计 划 中 安 排 的 实 践 性 教 学 环 节 括 院 ! 教 " 包 外 参 观 ! 院 # 院 外 实 习 等 外 参 观 或 院 外 实 习 由 各 教 学 单 位 提 交 实 习 计 划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备 案 # 实 践 性 教 学 工 作 量 计 算 标 准 为 $ 外 集中实习 的是依靠实习基地组织实施的实习 专门教师进行指 %一 & 院 $ 指 " 有 导 实 习 学 分 的 院 外 实 习 时 间 不 能 少 于 一 周 导 老 师 的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 每 !个 # 指 $ $:) 8 实 习 学 分 数8实 习 学 生 数 个 教 师 指 导 实 习 学 生 不 能 超 过"$ 人 # 每 # 散 实 习 实 习 学 生 完 成 实 习 报告来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篇实习 %二 & 分 $ 以 " 每 报 告 折 算 为$:" 学 # 每 # 时 教 学 工 作 量 个 教 师 指 导 实 习 报 告 不 超 过,$ 篇 第六条学 年 论 文 指 导 学 年 论 文 学 生 完 成的论文来计算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篇学年论文折算为 $ 以 " 每 时 教 学 工 作 量 个 教 师 指 导 学 年 论 文 不 超 过,$ 篇 $:% 学 # 每 # !!$ & 指 业 论 文% 设 计 导 第七条毕 " 含 毕 业 论 文% 设计& $ 包括指导毕业论文% 设计& 全过程 毕业论文% 设计& 选 时 指 导 阅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业 论 文% 设 计 辩 等 题 ! 平 ! 批 &! 毕 & 答 # & 以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指导学生完成的毕业论文% 设计& 来计算指导教师教学 # 按 & 的 工 作 量 指 导! 篇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教 学 工 作 量A!#指 导 毕 业论文% 设计& 学分 值 计 算 # & 原 " 兼 每 个 专 职 教 师 指 导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则上不能超过"$ 篇 职教师指导毕业论 文% 设 计 则 上 不 能 超 过!$ 篇 & 原 # 第八条第 二 课 堂 指 导 # $ 是 " 积 " 培 第 二 课 堂 指 为 了 鼓 励 学 生 学 以 致 用 极 参 与 社 会 实 践 养 学 生 的 创 新 思 维 于 在 各 类 竞 赛 学 研 究 新 创 业 会 实 践 以 及 专 业 素 质 拓 展 等 方 和 创 新 能 力 " 对 ! 科 ! 创 ! 社 面 有 优 秀 表 现 的 学 生 一 定 标 准 和 程 序 循 学 生 自 愿 申 报 的 原 则 予 相 应 的 第 二 " 按 " 遵 " 给 课 堂 学 分 认 证 # 第 二 课 堂 指 导 的 报 酬 学 院 按 学 分 值 标 准 下 达 经 费 导 教 师 报 酬 由 教 学 单 位 自 " 由 " 指 行 制 定 分 配 标 准 # 第三章 !基本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职 教 师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以 标 准 学时作为计量单位 标准学时是 第九条专 " !个 钟 学 年 分 上 两 个 学 期 学 期 共"$ 周教学计划周 学计划学时内教师 ,$ 分 # 每 ! 下 " 每 # 教 " 包 ! 授 ! 辅 ! 批 括备课 课 导答疑 须 完 成 规 定 的各教学环节% 含应承担的各相关任务 改 作 业 等 工 作 量 & 的 # 职 教 师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定 额 标 准 如 下 $ 第十条专 学 单 位 正 职 负 责 人 年 基 本 教 学工作量为!,, 学时 学单位副职负责人年 %一 & 教 # 教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学 时 # 学 院 统 一 发 文 认 定 的 骨 干 教 师 年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学 时 & 由 # %二 授 教 授 师 士 的 年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学 时 %三 & 教 ! 副 ! 讲 ! 博 # 新 入 职 无 正式高校教学经验的博士 用期内须由所在教学单位安排导师指导 " 试 授 课 # 教 的 年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学 时 %四 & 助 # 无 正 式 高 校 教 学 经 验 高 校 教 学 经 验 不 满 一 年 的 新 入 职 助 教 期 第 一 年 可 申 请 " 或 " 聘 年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为"!& 学 时 用 期 内 不 独 立 承 担 教 学 工 作 由 所 在 教 学 单 位安排 # 试 " 须 课 效 果 优 良 生 评 价 高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导师进行指导 ! 授 ! 学 " 教 学 经 验 丰 富 ! 观 # 另 由 导 师 根 据 培 养 需 要进行教学辅助 摩学习和授课安排 外每周须跟班听课# 学 按 照 学 院 及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要 求 承 担 一 定 行 政 实 践 和 学 生 管 理 工 作 " 并 # 时 院 聘 请 的% 海 外 教 师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按 聘 用 合 同 约 定 执 行 %五 & 学 & 境 # 院 内 部 行 政 教 辅 人 员 兼 课 原 则 上 每 周 不 得 超 过& 学 时 %六 & 学 # !!! " 在 # 职 教 师 未 达 到 基 本 教 学 工 作 量 标 准 的 工 资 中 扣 减 相 应 课 酬 第十一条专 第十二条只 " 超 开 设 一 门课程的专职教师 出基本教学工作量部分的课时不计算 课 酬 # 开 设 两 门 及 以 上 课 程 的 专 职 教 师 中至少有一门是专业任选课或素质任选课的 " 其 " # 由 # 每 学 年 超 课 时 量 最 多 不 超 过!,, 学 时 各 教 学 单 位 提 交 材 料 报 人 事 组 织 部 备 案 第十三条每 学 期 后 两 周 为 复 习 考 试 周 习 考 试 周 内 师 须 完 成 所 承 担 课 程 的 " 复 " 教 复 习 辅 导 试 命 题 考 卷 绩 录 入 学 总 结 和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安 排 的 其 他 相 ! 考 ! 监 ! 阅 ! 成 ! 教 " 按 B个 关 工 作 的 教学工作量% BA本人当学期实际承担教学工作量.!) #"& 计发工 资 完 成 上 述 工 作 的 所 在 教 学 单 位 按 实 际 情 况 进 行 酌 减 # 未 " 由 #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 办 法 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院在此之前发布的与此有矛盾的 " 学 以 本 办 法 为 准 # 第十五条本 办 法 由 人 事 组 织 部 务 与 科 研 部 负 责 解 释 尽 事 宜 由 学 院 院 长 办 ! 教 " 未 # 公 会 研 究 决 定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中大南方!"$!%"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 维 " 规 " 建 弘 扬 优 良学风 护学术道德 范学术行为 立健全学术评价机 化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术 研究人员的学术诚信意识 据教育部) 关于加强学 制 " 强 " 根 术 道 德 建 设 的 若 干 意 见* ! ) 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和中国科学技术协 会) 科 技 工 作 者 科 学 道 德规范*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 规和道德规范 结合我院实 ! 法 " 并 际 定 本 规 定 " 制 # 第二条本 细 则 适 用 于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师 生 员 工 和 所 有 以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名 义 从 事 学 术 活 动 的 单 位 和 人 员 #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在 各 类 学 术 活 动 中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及 学 术 规 范 各 类 " 应 ! 法 + 在 国 际 学 术 活 动 中 遵 守 相 应 的 国 际 规 范 和 惯 例 " 应 # %一 & 在 " 遵 ! 客 ! 全 ! 准 # 进 行 学 术 评 价 时 循 公 正 观 面 确 的 原 则 %二 术 研 究 要 尊 重 他 人 的 知 识 产 权 用他人成果时应注明出处 引用的部 & 学 " 引 + 所 分 不 能 构 成 引 用 人 作 品 的 主 要 部 分 或 实 质 部 分 他 人 作 品 转 引 第 三 人 成 果 明 转 引 + 从 " 注 出 处 # 作 研 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 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 & 合 " 所 %三 责 作 研 究 的 主 持 人 对 研 究 成 果 负 主 要 责 任 " 合 # 于 应 该 经 过 学 术 界 论 证 和 鉴 定 的重大科研成果 在论证完成后并经项目 %四 & 对 " 须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可 向 新 闻 媒 体 公 布 " 方 # 教 学 研 及 相 关 活 动 中 严格遵守和维护国家安全 息安全 态 %五 & 在 ! 科 " 应 ! 信 ! 生 安 全 康 安 全 等 方 面 的 规 定 ! 健 # 第四条不 得 有 下 列 违 反 学 术 规 范 的 行 为 $ 袭 与 剽 窃 学 术 活 动 过 程 中抄袭他人作品 窃他人的学术观点 术 %一 & 抄 $ 在 " 剽 ! 学 查 结 果 等 行 为 ! 调 # 思 想 或 实 验 数 据 %二 & 伪 $ 在 " 故 ! 篡 ! 结 造 与 篡 改 自 己 的 研 究 成果中 意捏造 改实验或调研数据 论 # 或 引 用 的 资 料 等 行 为 造 学 术 经 历 提 交 有 关 个 人学术情况报告时 如实报告学术经历 %三 & 伪 $ 在 " 不 ! 学 术 成 果 造 专 家 鉴 定 书 及 其 他 学 术 能 力 证 明 材 料 等 行 为 " 伪 ! 证 # !!# & 不 $ 未 " 而 + 未 四 当 署 名 参 加 实 际 研 究 或 者论著写作 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 经 被 署 名 人 同 意 而 署 其 名 等 行 为 用 学 术 信 誉 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 成果发表时一稿多投 %五 & 滥 $ 在 + 在 + " 未 + 对 在 成 果 再 次 发 表 时 注 明 出 处 应 经 而 未 经 学 术 同 行 评 议 的 研 究 成 果 向 媒 体 公 布 等 # 行 为 密 反 国 家 有 关 保 密 的 法 律 规或学院有关保密规定 应保密学术 %六 & 泄 $ 违 ! 法 " 将 # 事 项 对 外 泄 露 他 违 背 学 术 界 公 认 的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行 为 %七 & 其 # % 第三章 !制度保障 第五条学 " 评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受 理 学 术 规 范 问 题 的 实 名 举 报 估 学 院 学 术 违 规 问 " 并 # 对 # 题 提 供 明 确 的 调 查 结 论 和 处 理 建 议 于 匿 名 举 报 原 则 上 不 予 受 理 第六条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维 护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并 履 行 下 列 职 责 $ 责 评 估 学 院 关 于 加 强 学 术 道 德 建设的方针和政策 查并认定有关学术道 %一 & 负 " 审 德 行 为 的 事实 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 向学院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理 " 仲 " 并 建 议 # 接 到 举 报 报 告 后 根 据 举 报 材料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 %二 & 在 " 应 # 必 要 时 可 会 同 被 举 报 人 所 在 单 位 负 责 人 共 同 讨 论 # & 在 " 具 %三 接 到 监 察 和 审 计 部 针 对 举 报 的 调查报告后 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 # 必 " 可 # 要 时 邀 请 相 关 学 科 专 家 组 成 临 时 工 作 小 组 进 行 审 议 认 定 的 审 议 和 认 定 学 术 道 德 问 题 的 调 查 必 须 遵 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事实为依据 法律为 %四 & 对 " 以 " 以 准 绳 实 维 护 当 事 人 的 合法权益 权要求学院相关单位% 部门& 和当事人提供证 " 切 # 有 据 便 得 出 客 观 公 正 的 结 论 " 以 #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的 结 论 仅 限 于 学术范畴 体处分事宜 应通过法律或行 & 学 # 具 " 皆 %五 政 程 序 # 第四章 !调查和处理 院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作 为 学 院 学术委员会的秘书部门负责接受举报和记录 " 第七条学 并 及 时 报 告 学 院 学 术委员会 务与科研部在接到相关举报后 在!% 个工作日内 # 教 " 应 " 根 据 举 报 人 提 供 的 材 料 进 行 查 询 通 知 被 举 报 人 成 相 关 教 学 与 科 研 单 位 对 有 关 事 " 并 " 责 术 委 员 会 根 据 以 上 结 果 讨 论 并 决 定 是 否 对 该 项 举 报 启 动 正 式 调 查 程 序 # 学 # 实 进 行 认 定 第八条对 列 入 正 式 立 项 调 查 的 举 报$ 学 术 委 员会授权院监察与审计部对进入正式立项调查的举报进行独立调 %一 & 院 查 查 报 告 须 提 交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式 调 查 应 分 别 听 取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的 陈 述 " 调 # 正 " 并 于&$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事 实 认 定 成书面调查报告 交学术委员会 要时 术 " 形 " 提 # 必 " 学 !!, " 进 # 委 员 会 须 聘 请 校 内 外 专 家 组 成 临 时 调 查 小 组 行 独 立 调 查 %二 & 参 # 举 与 调 查 的 人 员 不 应 与 被 举 报 人 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 报人和被 举 报 人 有 权 申 请 有 关 人 员 回 避 # 学 术 委 员 会 在 接 到 监 察 部 和 教 务部的调查报告后 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 %三 & 院 " 将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 在 " 举 书 面 调 查 报 告 被 送 达 后%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可 以 书面 形 式 提 出 对 报 告 的 不 同 意 见 # 学 术 委 员 会 在 以 上 调 查 工 作 基 础 上 对 于 被 举 报 行 为 进 行 审 议鉴定 在!% & 院 " 并 %四 " 出 # 事 !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事 实 认 定 具 处 理 建 议 实认定和处理建议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 经" .# 以 上 的 委 员 认 可 方 可 通 过 # & 院 " 必 " 保 ! %五 学 术 委 员 会 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 须采取适当措施 护举报人 # 证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六 & 在 " 除 " 一 学 院 做 出 处 分 或 组 织 处 理 决 定前 公开听证会外 切程序和资料均需 有 涉 及 人 员 不 得 泄 露 调 查 和 处 理 情 况 保 密 " 所 # 第九条对 违 反 学 术 道 德 规 范 的 个 人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可 视 其 行 为 和 情 节 出 相 " 学 " 做 应 的 处 理 建 议 # %一 & 处 $ 理 程 序 !*院 " 提 " 建 学 术 委 员 会 确 认 被 举报人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 交院务会 议 # 做 出 相 应 处 理 "*行 " 并 + 违 政 处 分 决 定 须 经 院 务会审议通过 交由学院相关主管部门具体执行 反 法 律 的 行 为 提 交 相 关 司 法 部 门 分 决 定 书 应 送 达 举 报 人 和 被 举 报 人 事 人 若 对 处 分 # 处 # 当 " 可 " 向 " 申 决 定 有 异 议 在 接 到 通 知 后 的#$ 日内 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 诉期内 不 停 止 处 理 决 定 的 执 行 # 理 方 式 %二 & 处 $ 于 违 反)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学 术 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的人员 其情节轻重 !*对 " 视 " 责 ! 补 " 暂 " 撤 和 造 成 的 后 果 令 其 向 有 关 个 人 或 单 位 公 开 赔 礼 道 歉 偿 损 失 缓 学 术 晋 升 销 获 得 的 有 关 奖 励 或 其 他 资 格 予 以 警 告 过 级 职 聘 除 等 行 政 处 " 并 ! 记 ! 降 ! 撤 ! 解 ! 开 分 上 处 理 方 式 以 单 独 做 出 可 以 并 用 # 以 " 可 " 也 # 于 侵 犯 他 人 著 作 权 和 专利权的人员 院将视情节情况给予学术处分和行政 "*对 " 学 处 分 起 法 律 事 端 并 进 入 法 律 程 序 的 院 将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 和 处 理 + 引 " 学 # 调 查 认 被 举 报 人 不 存 在 学 术 道 德 问 题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进 行 仲 裁 并 " 确 " 由 第十条经 公 布 仲 裁 结 果 以 维 护 被 举 报 人 的 学 术 声 誉 给 被 举 报 人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的 责 成 举 报 # 如 " 则 人 向 被 举 报 人 公 开 道 歉 障 被 举 报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系 恶 意 举 报 给 被 举 报 人 造 成 严 重 " 保 # 如 后 果 的 察 和 审 计 部 门 应 给 予 举 报 人 相 应 处 分 于 故 意 诬 陷 或 捏 造 事 实 的 校 内 举 报 " 监 # 对 人 院 将 严 肃 处 理 院 保 留 运 用 法 律 手 段 维 护 学 院 和 被 举 报 人 利 益 的 权 利 " 学 # 学 #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学 院 学 术 委 员 会 负 责 解 释 # 第十二条本 # 实 施 细 则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 行" !试 中大南方教务!"$!," ')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 " 提 " 深 " 促 稳 定 教 学 秩 序 高 教 学 质 量 化 教 学 改 革 进 教 学 及 管 理 工 作 科 学 化 ! 规 " 结 " 特 # 范 化 合 我 院 的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教 师 教 学 行 为 规 范 第二章 !教学的准备 第二条教 师 根 据 本 课 程 在 专 业 人 才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安 排 和 教 学 大 纲 规 定 的 性 质 ! 教 " 提 " 编 出 具 体 的 教 学 目 标 和 要 求 写 课 学 目 的 和 任 务 以 及 各 章 节 内 容 在 本 课 程 中 的 地 位 ! 教 " 教 ! 实 ! 创 # 程 授 课 计 划 案 学 设 计 要 规 范 用 新 第三条备 " 不 # 备 课 是 影 响 上 课 质 量 的 关 键 因 素 允 许 无 教 案 上 课 课 时 应 依 据 教 学 " 按 " 精 ! 整 " 做 " 大 纲 的 要 求 照 学 生 特 点 和 因 材 施教的原则 选 合教学内容 到学以致用 突 出 学 生 发 现 问 题 析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能 力 的 培 养 高 课 程 的 实 用 性 ! 分 " 提 # " 深 " 掌 第四条备 课 时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和 授 课 计 划 的 安 排 入 钻 研 教 学 材 料 程 要 求 和 基 本 内 容 确 各 章 节 的 重 点 点 度 和 广 度 学 合 理 握 课 程 体 系 ! 课 " 明 ! 难 ! 深 " 科 地 安 排 教 学 内 容 据 学 生 的 学 习 基 础 将 本 学 科 的 新 成 果 和 发 展 动 态 不 断 充 实 于 教 学 内 " 根 容 之 中 真 编 写 课 程 教 学 进 程 保 教 学 内 容 的 先 进 性 和 系 统 性 " 认 " 确 # 第五条备 ! 课 ! 已 " 明 课 时 应 根 据 学 生 所 学 专 业 程 设 置 开 课 程 等 具 体 情 况 确 所 授 课 程 在 专 业 培 养 方 案 中 的 地 位 和 作 用 及 和 其 它 课 程 的 关 系 理 好 本 课 程 与 先 修 课 " 以 " 处 和 后 续 课 之 间 的 衔 接 # 每 门 课 程 的 讲 授 须 提 出 具 体 的 教 学 目 标 和 要 求 章 节 的 重 点 和 难 第六条对 " 必 ! 各 点 要 使 用 的 教 学 方 法 和 教 学 手 段 要 布 置 的 预 习 习 和 练 习 内 容 学 生 提 供 ! 所 ! 需 ! 复 ! 向 参 考 书 目 等 # 第七条结 合 教 学 内容和学生知识基础 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论联系实 " 采 " 理 际 不 断 充 实 新 知 识 技 术 适 应 学 科 发 展 和 实 际 应 用 需 要 " 并 ! 新 " 以 # 第八条对 于 新 开 设 课 程 课 教 师 须 提 交 该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案 到 开 课 单 位 审 定 " 任 ! 教 后 方 可 开 课 # 第九条教 " 一 # 师 备 课 进 程 应 有 提 前 量 般 应 有 超 前 一 周 以 上 备 课 内 容 师 应 提 前 五 分 钟 到 达 上 课 地 点 上 课 做 好 充 分 的 准 备 第十条教 " 为 # !!( 第三章 !教学的过程 第十一条课 堂 教 学 师 应 遵 纪 守 法 彻 党 和 国 家教育方针 法履行教师职责 高度的责 %一 & 教 " 贯 " 依 " 以 任 感 满 的 精 神 状 态 真 对 待 每 一 堂 课 书 育 人 " 饱 " 认 " 教 # 持 教 学 方 法 改 革 积 极 采用启发式 论式 究式 例分析等教学 %二 & 坚 " 应 ! 讨 ! 研 ! 案 方 法 " 开 ! 生 " 积 " 鼓 展 必 要 的 师 生 生 之 间 的 交 流 互 动 及 课 堂 讨 论 极 引 导 学 生 思 考 问 题 重 学 生 的 个 性 思 维 发 学 生 的 创 造 精 神 养 学 生 独 立 分 析 励 学 生 发 表 不 同 见 解 " 尊 " 启 " 培 " 切 ! 照 # 问 题 和 解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忌 在 授 课 过 程 中 平 铺 直 叙 本 宣 科 确 把 握 课 程 教 学 的 重 点 和 难点 度和深度 课内容重点突出 透重 %三 & 准 ! 广 " 讲 " 讲 ! 难 " 循 " 基 " 深 " 通 " 多 点 点 和 疑 点 序 渐 进 本 理 论 阐 述 清 楚 入 浅 出 俗 易 懂 联 系 实 际 案 " 注 # 例 讲 解 理 论 知 识 重 学 生 能 力 的 培 养 和 综 合 素 质 的 提 高 保 证 完 成 教 学 大 纲 所 规 定 内 容的前提下 结合个人的经验和优势 泛 %四 & 在 " 可 " 广 收 集 有 关 教 学 参 考 资 料 绍 本 学 科 的 现 状 和 最 新 发 展 成 果 展 和 更 新 教 学 内 容 " 介 " 扩 " 注 重 学 生 创 新 精 神 和 实 践 能 力 的 培 养 力 形 成 自 己 的 教 学 特 色 " 努 # 课 教 师 应 重 视 教 育 教 学 的 研究 相学习 断总结和改进教学方法 & 任 " 互 " 不 " 注 %五 重 教 学 效 果 的 反 馈 并 及 时 调 整 讲 课 的 进 度和教学方法 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沟通 " 力 " 教 学 相 长 # 用 多 媒 体 设 备 授 课 时 够 熟 练操作设备 媒体课件应达到增大课堂信 & 运 " 能 " 多 %六 ! 提 " 不 高 教 学 质 量 的 目 的 能 千 篇 一 律 按 照 书 本 内 容 制 作554# 视 频只是作为授课 息 量 过 程 中 讲 解 知 识 点 的 辅 助 手 段 能 整 堂 课 播 放 视 频 " 不 # 师 上 课 应 做到衣冠整洁 表端庄 止文明 言清晰流畅 书清 %七 & 教 " 仪 " 举 " 语 " 板 楚 范 时 上 下 课 课 过 程 中 应 关 闭 一 切 通 讯 工 具 ! 规 " 按 " 上 # 课 教 师 应 注 重 课 堂 管 理 严 格要求学生 真检查并记载学生的出勤情 %八 & 任 " 要 " 认 况 学 期 至 少 有& 次 考 勤 记 录 勤 方 式 可 以 灵 活 多 样 勤 作 为 学 生 的 平 时 成 绩的 # 每 " 考 " 考 一 部 分 不 到 课 超 过! .# 课 时% 含! .#& 的 学 生 取 消 其 期 末 考 试 资 格 迟到早退的 # 对 + 对 学 生 做 好 登 记 并 扣 除 其 平 时 成 绩 # 师 在 讲 课 过 程 中 不得做授课以外的事情 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九 & 教 " 要 " 密 切 注 意 掌 握 学 生 的 听 课 动 态 学 生 在 上 课 过 程 中 不 注 意 听 讲 话 觉 手 机 " 对 ! 说 ! 睡 ! 玩 等 现 象 要 有 效 制 止 据 实 际 情 况 可 扣 除 其 平 时 成 绩 证 正 常 教 学 秩 序 " 根 " 保 # 据) 中 山 大 学 南方学院教师停 课规定* " 课程表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十 & 根 ! 调 # 要 停 课 课 者 提 前 填 写) 中 山 大学南方学院停 课申请表 实说明停 ! 调 " 应 ! 调 *" 如 ! 调 课 理 由 " 填 ! 中 & 办 " 经 ! 调 # 任 好 后 交 系% 部 心 公室 批准后方可停 课 课教师不能自 课 填 写 停 课 申 请 表 而 私 自 停 课 者 视 为 教 学 事 故 ! 调 # 不 ! 调 ! 调 # 行 与 学 生 商 定 停 课 第十二条课 堂 讨 论 课 教 师 应 根 据 课 程 特 点 当安排课堂讨论课 讲课保持一定比例 %一 & 任 " 适 " 同 " 并 !!) # 列 入 课 程 进 程 计 划 %二 & 课 " 选 ! 综 堂 讨 论 的 选 题 要 根 据 教 学 内 容和要求 择具有思考性 合性和理论联 体 现 教 材 的 重 点 难 点 质 内 容 及 内 在 联 系 系 实 际 的 题 目 " 要 ! 本 # & 教 " 周 ! 要 ! 步 %三 师 要在讨论前拟定出讨论题发给学生 密设计讨论的内容 求 ! 如 " 要 " 撰 骤 何 引 导 以 及 处 理 可 能 出 现 的 问 题 指 导 学 生 按 要 求 认 真 钻 研 教 学 材 料 写 好 讨 论 发 言 提 纲 # %四 & 讨 # 教 " 善 论 要 在 教 师 指 导 下 有 组 织 地 进行 师要掌控讨论的全过程 于抓住关 键 时 引 导 学 生 围 绕 主 要 问 题 展 开 讨 论 发 学 生 积 极 思 考 跃 发 言 励 学 生 发 " 及 " 启 " 踊 " 鼓 表 不 同 的 见 解 跃 学 术 气 氛 论 课 宜 分 组 进 行 便 使 每 个 学 生 都 有 发 言 的 机 会 " 活 # 讨 " 以 # %五 & 讨 " 要 论 结 束 后 教 师 要 认 真 做 好 总 结 抓住讨论过程中关键性的本质问题以及 行 明 确 的 归 纳 概 括 并 上 升 到 理 论 暂 不 能 作 结 论 的 问 题 应 留 给 学 生 做 争 论 的 焦 点 " 进 # 对 进 一 步 的 探 讨 # & 教 ! 掌 %六 师 应 根 据 每 个 学 生 的 发 言 情 况 握运用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评定 成 绩 为 学 生 平 时 成 绩 或 学 期 成 绩 的 评 定 依 据 " 作 # 第十三条实 践 教 学 验.实 训 %一 & 实 验.实 训 课 应 严 格 按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 !*实 " 主 验.实 训 项 目 或 内 容 师 应 参 加 每 个 实 验.实 训 的 具 体 指 导 # 教 # 师 应 认 真 备 课 够 熟 练 操 作 实 验.实 训 教 学 软 件 和 设 备 "*教 " 能 # #*加 " 不 " 对 强 对 学 生 实 验.实 训 操 作 的 巡 视 检 查 得离开现场 学生在操作过程中存 #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给 予 解 答 真 批 改 学 生 实 验.实 训 作 业 不 符 合 要求者应退回并令其重做 做好成绩 ,*认 " 对 " 并 记 录 # 断 提 高 综 合 性 和 设 计 性 实 验.实 训 的 比 例 %*不 # 习 %二 & 实 系 须 按 专 业 人 才 培 养方案要求 真制订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派教学经 !*各 " 认 " 指 验 丰 富 实 习 较 熟 悉 一 定 组 织 能 力 的 教 师 担 任 实 习 指 导 教 师 ! 对 ! 有 # 习 中 师 要 加 强指导 格要求 导学生完成实习任务 布置一定数 "*实 " 教 " 严 " 指 + 要 量 的 作 业 或 思 考 题 导 学 生 深 入 地 向 实 际 学 习 并 及 时 督 促 检 查 " 引 # 师 要 注 意 与 实 习 基 地 建 立 良 好 的 合 作 伙 伴 关 系 #*教 # 习 结 束 后 要 认 真 审 阅学生实习报告 好学生的成绩考核工作 出实习书 ,*实 " 做 " 写 面 总 结 报 告 系% 部 心 公 室 存 档 " 交 ! 中 & 办 # 业 论 文% 设 计 %三 & 毕 & !*毕 & 的 " 报 " 再 业 论 文% 设 计 选 题 一 般 先 由 教师拟定 系主任审核后 通过教务系 计 导 教 师 & 指 # 统 由 学 生 根 据 选 题 来 选 择 毕 业 论 文% 设 业 论 文% 设 计 导 教 师 应 帮助学生确定毕业论文% 设计& 最终题目 学 "*毕 & 指 " 给 生 列 出 参 考 书 的 目 录 # !!' & 指 & 进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导 老 师 应 根 据论文% 设计 度安排规定各个阶段节点时 " 给 # 间 学 生 讲 明 在 各 个 节 点 时 间 内 需 要 完 成 的 相 关 工 作 和 具 体 的 操 作 规 范 业 论 文% 设 计 导 教 师 应 做到审查毕业论文% 设计& 提纲 答学生在撰 ,*毕 & 指 " 解 " 提 " 对 " 并 写 过 程 中 的 疑 难 问 题 出修改意见 毕业论文% 设计& 的定稿写出评语 科学 & 分 # 合 理 评 定 学 生 毕 业 论 文% 设 计 数 或 等 级 业 论 文% 设 计 导 老 师 应 培 养 学 生综合运用 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 %*毕 & 指 ! 巩 " 培 " 使 和 专 业 知 识 养 学 生 正 确 的 理 论 联 系 实 际 的 工 作 作 风 及 严 肃 认 真 的 科 学 态 度 学 生 在 调 查 研 究 论 思 维 学 计 算 据 处 理 献 资 料 的 使 用 等 基 本 技 能 与 能 力 方 面 ! 理 ! 科 ! 数 ! 文 得 到 进 一 步 的 训 练 和 提 高 # &*毕 & 指 # 业 论 文% 设 计 导 老 师 要 按 要 求 参 加 学 生 答 辩 工 作 #* 第四章 !作业与辅导答疑 第十四条作 业 师 应 根 据 教 学 大 纲 的 要 求 和 每 门课程的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量 业的内 %一 & 教 # 作 容 既 要 密 切 联 系 课堂教学的内容和方法 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 高分析能 " 又 " 提 力 做 到 目 的 明 确 量 适 中 度 适 宜 + 要 ! 数 ! 难 # 师 要 对 作 业 用 纸 成 时 间 式 规 范 等 提 出 统 一 的 规 范 要 求 %二 & 教 ! 完 ! 格 # 师 批 阅 作 业 应 该 认 真 仔 细 批全改 记录成绩 阅的作业应及时返 %三 & 教 ! 全 " 要 # 批 " 同 " 并 还 学 生 时 对 作 业 中 普 遍 存 在 的 问 题 在 课 堂 上 进 行 适 当 的 点 评 在 期 末 时 将 作 业 收 ! 中 & 办 # 心 公 室 存 档 齐 交 系% 部 师 要 认 真 纠 正 部 分 学 生 作 业 存在抄袭 网复制粘贴等行为 进行必要 %四 & 教 ! 上 " 要 的 批 评 教 育 扣 除 相 应 的 平 时 成 绩 " 并 # 生 的 平 时 作 业 作 为 学 生 修 读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 不交平时作 %五 & 学 " 应 " 对 业 次 数 达 到! ." 以 上 的 学 生 取 消 其 期 末 考 试 资 格 " 可 # 第十五条辅 导 与 答 疑 课 教 师 应 在 课 前 中或课后根据教学需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辅导和答疑 %一 & 任 ! 课 # 原 则 上 每 门 课 每 周 不 少 于! 学 时 的 课 余 答 疑 时 间 课 间 外 学 生 提 出 的 问 题 课 # 对 ! 课 " 任 教 师 应 有 责 任 给 予 学 生 及 时 的 答 复 # 导 答 疑 应 着 重 帮 助 学 生 提 高 独 立 思 考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二 & 辅 ! 解 #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六条课 程 考 核 程 考核按课程的内容和要求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查可采用开卷 %一 & 课 # 考 ! 口 试 立 或 分 组 完 成 规 定 的 实 验 和 项 目 文 题 等 方 式 进 行 考 核 ! 独 ! 论 ! 课 # 修 课 和 限定选修课% 实验 习 业论文% 设计& 等实践考试除外& %二 & 必 ! 实 ! 毕 !"$ " 如 " 任 原 则 上 采 用 考 试 方 式 有 特 殊 理 由 课 教 师 可 经 开 课 单 位 同 意 后 向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申 # 请 采 用 其 它 考 核 方 式 试 命 题 以 教 学大纲为依据 重点考查基础知识 础理论和基本技能 %三 & 考 " 应 ! 基 " ! 解 " 注 以 及 学 生 综 合 分 析 问 题 决 问 题 的 能 力 重 考 题 对 启 发 学 生 创 新 思 维 和 培 养 学 生 创 # 试 ! 难 " 要 # 新 能 力 的 引 导 作 用 题 的 题 量 度 要 适 中 考 虑 大 多 数 学 生 的 学 习 水 平 型 要 尽 可 能 多 样 化 选择题 断题 答题 算题 析题 述 %四 & 题 " 如 ! 判 ! 简 ! 计 ! 分 ! 论 # 题 等 题 题 目 的 措 辞 要 严 谨 明 确 免 歧 义 或 误 解 的 情 况 出 现 %五 & 试 " 避 # 门 课 程 的 考 试 要 提 前 两 周 准 备同一水平不同题目的7! <两套试题 附 & 每 " 并 %六 " 由 # 参 考 答 案 和 评 分 标 准 课 程 所 在 教 学 单 位统一保存并抽取其中一份为考试用卷印刷 不 允 许 直 接 选 用 以 往 已 在 同 类 考 试 中 使 用 的 试 题 或 试 卷 # 课 教 师 在 指 导 学 生 复 习 和 备考的过程中 能划范围 重点 其不能 %七 & 任 " 不 ! 圈 " 尤 " 违 # 泄 露 试 题 或 作 暗 示 者 将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师 应 按 照 学 院 考 试 相 关 规 定 做 好本人任教课程的主考工作 照学院考试 %八 & 教 " 按 相 关 规 定 参 加 负 责 课 程 的 监 考 工 作 # 课 教 师 应 按 照 评 分 标 准 评 阅 试卷 到公正和准确 果同一门课程由两 %九 & 任 " 做 # 如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教 师 担 任 由 开 课 单 位 组 织 进 行 统 一 阅 卷 卷 过 程 中 注 意 统 一 评 分 标 " 应 " 阅 准 和 评 分 尺 度 阅 后 的 考 试 试 卷 应 在 下 一 学 期 开 学 第 一 周 内 交 至 各 教 学 单 位 办 公 室 归 # 评 档 保 存 # 第十七条成 绩 评 定 %一 & 课 # 期 程 考 核 成 绩 可 由 平 时 成 绩 和 期 末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 末考核成绩所占 比 例 一 般 不低于,$+" 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高于&$+" 包括考勤成绩% 约占 其 他 教 学 环 节 成 绩% 约 占,$+& " 包 括 课 程 作 业 程 论 文 程 阅 读 组 "$+& 和 ! 课 ! 课 ! 小 演 讲 内 实 践 例 分 析 中 考 试 等 体 比 例 由 任 课 教 师 根 据 课 程 的 性 质 点 ! 课 ! 案 ! 期 " 具 ! 特 及 教 学 实 施 情 况 在 该 门 课 程 教 学 大 纲 里 酌 情 确 定 在 第 一 次 上 课 时 将 平 时 成 绩 所 占 比 " 并 例 成 要 素 和 评 定 依 据 详 细 告 知 学 生 ! 构 # 试 的 课 程 用 百 分 制 记 分 查的课程 用五级制记分 些不宜采 %二 & 考 " 采 + 考 " 采 + 有 用 百 分 制 或 五 级 制 记 分 办 法 的 课 程 采 用 通 过 通 过 两 级 制 记 分 " 可 ! 不 # 课 教 师 评 定 平 时 成 绩 要 严 格 依 照评定依据作出 有详细的原始记录以供 %三 & 任 " 并 查 询 生 如 有 疑 问 可 向 任 课 教 师 提 出 申 诉 " 学 # 师 在 登 记 成 及 上 报 成 绩 时 必须保证其准确性 门课程一个教学班成 %四 & 教 ! 合 # 一 绩 错 漏 率 在!+ /%+以 内 开 课 单 位 按 教 学 差 错 处 理 漏 率 在%+以 上 开课单 " 由 + 错 " 由 # 位 报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按 教 学 事 故 处 理 第十八条成 绩 提 交 个 学 期 所 有 开 设 的 课 程 成 绩 应 在 考 试 周 结 束 后 一 周 内 由 " 每 根 据 教 学 管 理 工 作 要 求 任 课 教 师 录 入 教 务 系 统 并 提 交 完 成 课 教 师 如 有 特 殊 原 因 要 推 迟 提 交 成 绩 的 提 交 # 任 " 需 申 请 经 开 课 单 位 负 责 人 审 核 和 教 务 与科研部审批 照教学计划正常结课的课程 " 并 # 按 " !"! " 其 " 提 体 育 课 的 考 试 周 为 第!(! !) 周 余 课 程 的 考 试 周 为 第!'! "$ 周 前 结 束的课程可 # 考 提 前 安 排 期 末 考 试 并 提 前 提 交 成 绩 试 周 的 具 体 时 间 以 当 年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核 准 制 定 的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校 历 依 据 )中 * 为 # 第六章 !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十九条教 学 差 错 教 学 差 错 是 指 由 人 为 因 素 引 起 的 " 使 " 教 教 学 活 动 受 到 一 定 影 响 学 效 果 受 到 较 大 损 失 且 在 学 生 中 造 成 不 良 影 响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均 认 定 为 教 学 差 错 # 凡 $ %一 & 教 " 上 # 师 无 正 当 理 由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分 钟 以 内 课 期 间 师 无 故 离 开 课 室!$ 分 钟 以 内 %二 & 上 " 教 # 师 未 经 系% 部.中 心 教 务 与 科 研部批准 自变更教学场所% 如遇教 %三 & 教 & 和 " 擅 " 此 室 设 备 损 坏 等 特 殊 情 况 需 临 时 变 更 教 学 场 所 的 情 况 除 外 时 教 师 可 电 话 向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申 请 批 准 #& 学 过 程 备 课 不 充分% 如无教案或讲稿等& " 造成课堂教学活动终止或中止 %四 & 教 钟 以 内 !$ 分 # 验 准 备 未 完 成 或 准 备 错 误 使 实 验 课 终 止 或 中 止!$ 分 钟 以 内 & 实 " 致 # %五 学 过 程 中 授 课 不 认 真 使 教 学 出 现 明 显 失 误 学 生 中 造 成 较 大 影 响 %六 & 教 " 致 " 在 # 师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按 要 求 完 成 命 题 卷 评 阅 或 成 绩 报 送 %七 & 教 ! 试 # 门 课 程 一 个 教 学 班 成 绩 错 漏 率 在!+ /%+以 内 %八 & 一 # %九 & 课 # 堂 上 有 不 文 明 举 动 或 辱 骂 学 生 言 行 师 衣 冠 不 整 穿背心 带裙 短裙% 或超短裤& 或拖鞋等上课的 %十 & 教 " 如 ! 吊 ! 超 同 意 的 特 殊 情 况 或 特 殊 需 要 场 合 除 外 %经 &# 一 课 期 间 接 打 电 话 或 抽 烟 %十 & 上 # 二 试 前 划 定 考 试 范 围 或 考 试 重 点 %十 & 考 # 三 学 大 纲 学 方 案表 卷 考答案 分标准 试质量分 & 教 ! 教 ! 7! <试 ! 参 ! 评 ! 考 %十 析 表 时 成 绩 登 记 表 课 表 等 教 学 档 案 提 交 不 及 时 或 不 规 范 ! 平 ! 听 # 四 考 人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按 规 定 时 间 到 达 考 场 %十 & 监 " 未 # 五 试 过 程 中 考 人 员 不 负 责 任 学 生 放 任 自 流 场 秩 序 差 %十 & 考 " 监 " 对 " 考 # 六 它 一 切 违 反 教 学 规 范 教 学造成较大影响 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为 %十 & 其 " 给 " 经 教 学 差 错 的 情 况 # 学 事 故 第二十条教 教 学 活 动 受 到 严 重 影 响 学 效 果 遭 受 严 重 损 " 使 " 教 教 学 事 故 是 指 由 人 为 因 素 引 起 的 失 " 在 # 凡 $ 学 生 中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属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均 认 定 为 教 学 事 故 经 系% 部 心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批 准 前 结 束 教 学 周 %一 & 未 ! 中 & 和 " 提 # 师 未 经 系% 部 心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批 准 自 调课 课 意增减 %二 & 教 ! 中 & 和 " 擅 ! 停 ! 随 课 时 或 委 托 他 人 代 课 # !"" & 教 " 上 &# 三 师 无 正 当 理 由 课 迟 到 或 提 前 下 课 超 过!$ 分 钟% 含 %四 & 上 " 教 &# 课 期 间 师 无 故 离 开 课 室 超 过!$ 分 钟% 含 学 过 程 备 课 不 充分% 如无教案或讲稿等& " 造成课堂教学活动终止或中止 %五 & 教 超 过!$ 分 钟% 含 &# %六 & 实 " 致 &# 验 准 备 未 完 成 或 准 备 错 误 使 实 验 课 终 止 或 中 止 超 过!$ 分 钟% 含 题 严 重 错 误 其 他 人 为 原因 成考试延误 断或失效 响考试正 %七 & 试 " 或 " 造 ! 中 " 影 常 进 行 # %八 & 考 " 或 " 弄 # 试 前 泄 漏 考 题 对 学 生 考 试 试 卷 和 成 绩 擅 自 进 行 技 术 处 理 虚 作 假 门 课 程 一 个 教 学 班 成 绩 错 漏 率 在%+ % 含 上 %九 & 一 & 以 # & 未 " 擅 " 复 %十 经 学 院 批 准 自 向 学 生 收 取 或变相收取如论文指导费 习辅导费等费 用 " 或 ! 教 &# 私 自 向 学 生 出 售 教 材 学 参 考 书% 含 自 编 %十 & 丢 ! 答 # 一 失 试 卷 卷 等 教 学 档 案 二 师 课 堂 上 不 负 责 任 学 生 放 任 自 流 堂 教 学 纪 律 极 差 %十 & 教 " 对 " 课 # 三 罚 或 辱 骂 学 生 节 恶 劣 成 严 重 影 响 %十 & 体 " 情 " 造 # 四 考 人 员 无 正 当 理 由 到!$ 分 钟 或!$ 分 钟 以 上 到 达 考 场 %十 & 监 " 迟 # %十 & 已 " 未 ! 中 & 和 " 擅 五 安 排 监 考 任 务 的 教 师 经 系% 部 心 教 务 与科研部批准 自 # 找 人 替 代 监 考 或 未 参 加 监 考 & 考 " 监 " 对 " 考 " 或 %十 六 试 过 程 中 考 人 员 不 负责任 学生放任自流 场秩序混乱 在 # 考 试 过 程 中 包 庇 纵 容 作 弊 行 为 七 学 年 内 发 生 教 学 差 错 两 次 以 上% 含 两 次 %十 & 一 &# %十 & 其 " 对 " 经 八 它 一 切 违 反 教 学 规 范 教 学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失 教学指导委 员 会 认 定 为 教 学 事 故 的 情 况 # %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 规 范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涉 及 其 它 有 关 未 尽 事 宜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研 究 拟 " 由 定 解 决 方 案 主 管 教 学 副 院 长 批 准 院 教 学 指 导 委 员 会 审 议 通 过 后 执 行 " 报 ! 学 # 规 范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教 务 与 科 研 部 负 责 解 释 第二十二条本 " 由 # !"# 第三部分 ! 办事流程 第一章 !综合管理科 一# 主要工作职责 一 责 部 门 内 外 的 信 息 沟 通 务 协 调 和 事 务 督 办 & 负 ! 业 # %二 & 负 # 责 人 事 管 理 系 统 的 维 护 和 管 理 责 专 兼 职 教 职 员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事 信 息 的 收 集 计 析 表 %三 & 负 " 人 ! 统 ! 分 ! 报 # 责 学 院 各 类 人 员 招 聘 及 岗 位 聘 用 工 作 & 负 # %四 %五 & 负 ! 合 # 责 教 职 员 入 职 同 签 订 及 日 常 管 理 责 院 内 外 来 文 门 内 公 文 管 理 及 归 档 门 内 工 作 流 转 梳 理 及 记 录 %六 & 负 ! 部 ! 部 # 责 部 门 网 站 的 维 护 和 管 理 工 作 %七 & 负 # & 负 # %八 责 出 具 各 类 人 事 证 明 责 部 门 办 公 资 产 管 理 与 对 接 %九 & 负 # 责 学 院 编 制 位 务 核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十 & 负 ! 岗 ! 职 # 一 时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十 & 及 # % 综合管理科科长& 电话#"#'%$()(")) 助 部 长 分 管 综 合 管理科工作职能 实学院统战工作的组织及对外联系 %一 & 协 " 落 ! " 草 ! 规 # 协 调 工 作 拟 统 战 工 作 计 划 章 制 度 等 工 作 %二 & 负 ! 业 # 责 部 门 内 外 的 信 息 沟 通 务 协 调 和 事 务 督 办 责 人 事 信 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事信息% 数据库& 的整理 更 %三 & 负 + 人 ! 变 ! 统 计 析 报 工 作 ! 分 ! 上 # 责 部 门 网 站 的 更 新 护 息 管 理 工 作 %四 & 负 ! 维 ! 信 # 责 部 门 公 章 的 使 用 及 管 理 %五 & 负 # 责 各 系 部 兼 职 教 师 资 料 收 集 案 管 理 据 整 理 工 作 & 负 ! 档 ! 数 # %六 责 学 院 编 制 位 务 核 定 和 管 理 工 作 %七 & 负 ! 岗 ! 职 # 时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八 & 及 # 综合管理岗& 电话#"#'%$()(&)* 责 教 职 员 试 用 期 考 核 及 转 正 %一 & 负 # 责 部 门 内 外 文 件 的 收 发 递 理 及 归 档 工 作 %二 & 负 ! 传 ! 管 # 责 各 种 人 事 相 关 证 明 的 开 具 工 作 %三 & 负 # & 负 # %四 责 部 门 会 务 及 接 待 工 作 责 部 门 资 产 公 用 品 的 申 购 购 及 管 理 工 作 %五 & 负 ! 办 ! 采 # 责 教 职 员 人 事 代 理 业 务 的 办理 系及政策解答 握人事 籍政策的 %六 & 负 ! 联 ! 掌 ! 户 最 新 变 化 # !"& % & 及 # 七 时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人事管理岗& 电话#"#'%$()(")( 责 国 内 各 类 人 才 信 息 的 搜 集 析 布 外 宣 传 和 联 络 工 作 %一 & 负 ! 分 ! 发 ! 对 # 责 国 内 各 类 人 才 引 进 的 计 划 拟 定 聘 试 等 工 作 %二 & 负 ! 招 ! 面 # %三 & 负 ! 合 ! 续 ! 解 # 责 专 职 教 职 员 入 离 职 同 签 订 聘 约 工 作 责 教 职 员 岗 位 调 配 的 实 施 工 作 & 负 # %四 %五 & 协 # 助 做 好 院 内 教 职 员 岗 位 调 转 服 务 及 管 理 工 作 时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及 # %六 二# 办事流程 出具各类人事证明材料 负责岗位' 综合管理岗 明 材 料 类 型 绍 信 职 证明 入证明 婚未育证明 婚未育证 %一 & 证 $ 介 ! 在 ! 收 ! 未 ! 已 育 证 明 明 ! 生 # & 办 $ $7办 # 理 途 径 公 系 统 %二 体 操 作 流 程 & 具 $ %三 !*申 " 点 请 人 登 录97系 统 击' 菜单/C工作审批/C新建工作( 中的开具证明 击' 快 速 新 建 入' 中 山 大 学 南 方 学 院 开 具 证 明 申 请 表 面 " 点 (" 进 ( 页 # 申 请 流 程 请 人 选 择 证 明 类 型 下载相关证明材料模板 写相关信息后在' 公共附 "*申 " 并 " 填 传 件 区 ( 上 # 明 申 请 理 由 及 用 途 击' 申 请 领 取 时 间 可 提 交 人 事 组 织 部 #*说 " 点 ( 即 # 事 组 织 部 出 具 完 毕 后 可 通 过 系 统 提 醒 申 请 人 前 往7! 行 政 楼#$! 室 领 取 ,*人 " 即 # 意 事 项 %四 & 注 $ 次 申 请 开 具 已 婚 未 育 证 明 提 供 结 婚 证 扫 描 件 !*首 " 需 # 次 申 请 开 具 生 育 证 明 提 供 小 孩 出 生 证 明 扫 描 件 "*首 " 需 # 委 托 他 人 代 领 领 人 需 出 示 身 份 证 或 校 园 卡 #*如 " 代 # 南方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办理$ 计划生育服务证% 负责岗位' 综合管理岗 理 条 件 请 人 户 口 在 天 河 路!$, 号南方人才市场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 %一 & 办 $ 申 " 没 且 已 经 办 理 了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计 划 内 怀 孕 的 以 申 请 办 理 " 并 " 在 " 可 # 策 & 办 $ 理 流 程 %二 !*申 ! 申 ! 配 请 人 本 人 携 带 夫 妻 双方身份证原件 请人最高学位证原件 偶方户口本 原 件 方 结 婚 证 原 件 偶 方 户 口 所 在 街 道 一 级 计 生 证 原 件 往 南 方 人 才 市 场 办 理 ! 双 ! 配 " 前 !"( # 登 记 备 案 手 续 "*夫 ! 户 ! 结 " 女 妻 双 方 携 带 身份证 口本 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方小一寸照片" " 医 " 到 " 居 张 院的病历或围产卡 广和居委会办理证明并加盖公章 委会联系电 话 $ )%%'!&$&# #*申 " 以 " 到 请 人 本 人 携 带 上 述 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天河区体 天 河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办 理 事 处 联 系 电 话 " 办 $ )(%#!)&!# 育 西 横 街!'# 号 南方人才市场集体户口开具未婚证明及计生证明 负责岗位' 综合管理岗 %一 & 所 $ 本 + 最 # 需 材 料 人 身 份 证 原 件 高 学 位 或 学 历 证 书 原 件 理 流 程 %二 & 办 $ 人 携 带 身 份 证原件 南方人才市场% 广州市天河路!$, 号华普大厦西座& !*本 " 到 # 借 出 本 人 户 口 卡 "*未 ! 户 " 去 婚 人 员 本 人 携 带 身 份 证 口 卡 天河民政局% 员村山顶& 开具) 无婚姻 登 记 证 明 *# 人 根 据 下 述 不 同 情 况 携带相应材料去广和居委会加意见后% 华普大厦南方人 #*本 &" 前 才 市 场 南 行"$$ 米 富 景 花 苑 往 街 道 计生办公室加意见即可% 体育西横路!'# 号天 " 即 &# 正 佳 广 场 的 东 南 门 附 近 河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婚 人 员 本 人 携 带 身 份 证 口 卡 婚 姻 登 记 证 明 ! 户 ! 无 # %!& 未 $ 双 ! 双 &! 双 # %"& 已 婚 未 育 方 身 份 证 方 户 口 本% 含 首 页 方 结 婚 证 婚 已 育 方 身 份证 方户口本 方结婚证 生证 孩出生医学 %#& 已 $ 双 ! 双 ! 双 " 准 " 小 证 明 方 近 三 个 月 的 孕 检 证 明 ! 女 # 婚 或 再 婚 上 述%"& ! %#& 情况下需提交的材料外 需提供离婚协议 %,& 离 $ 除 " 另 或 离 婚 调 解 书 决 书 婚 证 ! 判 ! 离 # & 温 $ 馨 提 示 %三 河 区 民 政 局 对 外 办 公 时 间 !*天 $ 周 一 至 周 四 上 午$)$ #$ /!!$ #$+ 下 午!,$ $$ /!($ $$# 周 五 至 周 六 上 午$)$ #$ /!!$ #$+ 下 午 不 对 外 办 公 # "*广 ! 三 ! 五 # 和 居 委 办 理 计 生 业 务 时 间 为 每 周 一 系 电 话 河 南 街 居 委 会)%%'!&$&+ 天 河 南 街 道 办 事 处)(%#!)&!# #*联 $ 天 婚 人 员 只 需 开 具) 无 婚 姻 登 记 证 明 前 往 民 政 局 开 具 即可 议在办 ,*未 " 如 *" 只 " 建 理 前 先 行 咨 询 免 耽 误 时 间 " 以 # 从化人才服务办公室集体户口办理计生证明 负责岗位' 综合管理岗 理 条 件 请 人 户 口 在 从 化 人才服务办公室 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一 & 办 $ 申 " 没 " 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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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 报 ! 聘 # 同 签 订 到 后 管 理 和 服 务 工 作 织 招 聘 面 试 & 负 & 外 ! 相 # 责 国% 境 各 类 人 才 的 日 常 联 络 关 手 续 及 证 件 办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三 责 高 层 次 籍 人 才 信 息 搜 集 析 外 宣 传 和 联 络 工 作 %四 & 负 ! 外 ! 分 ! 对 # 责 学 院 领 军 人 物 科 带 头 人 年 骨 干 教 师 的 聘 任 到 同 签 订 后 %五 & 负 ! 学 ! 青 ! 报 ! 合 ! 聘 各 类 高 层 次 人 才 引 进 经 费 贴 贴 等 的 审 核 放 ! 津 ! 补 ! 发 &# 管 理 及 日 常 联 络 与 服 务 工 作%即 & 负 # %六 责 教 职 员 深 造 及 留 职 外 出 进 修 学 习 的 管 理 工 作 %七 & 协 ! 聘 ! 实 ! 评 # 助 做 好 组 织 年 度 考 核 期 考 核 的 组 织 施 定 及 奖 惩 时 完 成 领 导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 & 及 # %八 % 二# 办事流程 岗前培训证书办理流程 负责岗位' 人才建设岗, 理 条 件 %一 & 办 $ 学 院 在 岗 在 编 尚 未 取 得 高 校 教师岗前培训证书的教职员% 包括从事科研 验工 ! 实 ! 学 作 生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以 及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均需参加岗前培训% 岗前培训证书 为 申 报 高 校 教 师 资 格 认 定 必 备 材 料 之 一 等 师 范 学 校' 教育学( 学科门类本科以上 &# 高 " 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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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G*@ M @ L L *@ J R *= K. 参 考 网 址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 第四部分 ! 校园生活指南 第一章 !生活指引 餐!!饮 一 卡 充 值 & 饭 !*食 $ 各 " 在 # 堂 充 值 食 堂 充 值 处 充 值 时 间 内 充 值 信 充 值 注' 中大南方校园卡( " 选择' 校园卡服务( 并录入信息 可 "*微 $ 关 " 即 充 值 # 络 充 值 陆 网 络 实 验中心接口$校园卡服务$凭工号登陆账号充值% 仅限 #*网 $ 登 持 有 浦 发 银 行 卡 的 教 师 &# 助 充 值 机 带 校 园 卡 发 银 行 卡 按 指 令 操 作% 每 个 食 堂 门 前 ,*自 $ 携 ! 浦 &# $ 温 馨 提 示 !*日 $ 周 常 充 值 时 间 一 至 周 日!$$ #$ /!#$ $$" !&$ #$ /!'$ $$# 假 充 值 时 间 值 班 饭 堂 为 准 周 二!!$ $$ /!#$ $$# "*寒 ! 暑 $ 以 " 每 %二 & 食 堂 订 餐 " 自 " 各 $ 行 结 算 费 用 食 堂 联 系 方 式 联 系 食 堂 订 餐 第 一 饭 堂 经 理!##$"#$($'% $ $"$ /&!()((#$! 张 $ $"$ /#('%&!$&! 李 第 三 饭 堂 经 理!#'""#()")" 第 四 饭 堂 经 理!#'",!#)%%%! !#&$$$!")"' $ 冯 第 五 饭 堂 经 理!#(&$)'$##) $ 叶 第 六 食 堂 经 理!)$"#!!!'$)! 杨 经 理!#&(&"$(#") $ 陈 % 交!!通 一 点 班 车 购 票 & 定 院 往 返 中 大 南 校 区 !*学 $ 前 购 票 前 一 天 到 车 站 售 票 处 购 票 %!& 提 $ 提 # 约 定 乘 坐 班 车 时 间 提 前!$ 分 钟 到 车 站 乘 坐 # %"& 按 场 临 时 购 票 不 保 证 有 座 位 议 提 前 购 票 %#& 现 " 建 # 车 均 设 有 教 师 专 座 # %,& 每 %%& 紧 $ !#'"%!)#)()# 急 情 况 下 可 致 电 冯 先 生 订 票 体 班 车 时 间 安 排 可 在 校 园 管 理 工 作 部 网 页 查 看 %&& 具 # 院 往 返 从 化 汽 车 站 "*学 $ 班 车 时 间 接 到 车 站 买 票 上 车 不 接 受 车 票 预 订 %!& 按 " 直 " 暂 # # 体 班 车 时 间 安 排 可 在 校 园 管 理 工 作 部 网 页 查 看 %"& 具 温 馨 提 示 园 管 理 工 作 部 网 址 $ 校 $ DE E F$ .. @ Y *KZ P*O NP*= K. % !(, & 校 二 园 巴 服 务 先 生!#%"((%)!,&" &&)!,&" &&"%### 直 接 拨 打 联 系 电 话 $ 李 温 馨 提 示 $ 常 行 驶 路 线 坊 到 学 院 园 内 环 行 !*日 $ 牌 " 校 # "*日 $ 每 常 运 行 时 间 天($ #$ /"$$ $$# 假 期 间 暂 停 服 务 有 需 要 拨 打 联 系 电 话 提 前 预 约 #*寒 ! 暑 " 如 " 请 # & 车 %三 辆 通 行 证 办 理 ! 驾 ! 校 " 到 驶 证 卡 复 印 件 各! 份 保 卫 部 办 理 卫 部 通 知 领 取 车 辆通 携 带 行 驶 证 $保 行 证%# 个 工 作 日 完 成 &# 温 馨 提 示 $ 卫 部 地 点 政 楼!$, 办 公 室 !*保 $ 7! 行 # "*在 ! 车 # 行 驶 证 复 印 件 上 填 写 联 系 方 式 辆 颜 色 辆 出 入 登 记 & 车 %四 师 本 人 示 车 辆 通 行 证 门 岗 保 安 核 查 后 予 以 放 行 !*教 $ 出 " 经 # 属 友 记 探 访 教 师的姓名 号 属姓名 驶证等信息 记后 "*家 ! 朋 $ 登 ! 工 " 家 ! 行 " 登 # 予 以 放 行 % 医!!疗 & 就 一 诊 携 带 校 园 卡 和 医 疗 证% 病 历 医务室$ 自助挂号$ 排队就诊$ 诊疗费及药费结 & 到 算 药 并 清 点 药 物 数 目 # $取 温 馨 提 示 $ 助 挂 号 内 容 号 名 别 龄 舍 地 址 机 号 码 !*自 $ 工 ! 姓 ! 性 ! 年 ! 宿 ! 手 + 药 房 缴 费 取 药 用 校 园 卡 结 算 收 现 金 "*在 " 需 " 不 # 诊 %二 & 急 时 急 诊 服 务 师出现突发疾病可直接到医务室 值班医生确 校 医 室 提 供", 小 " 教 " 经 急 重 患 者 医 务 室 联 系转诊 打温泉医院电话 方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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