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管理条例》』.pdf
商丘师范学院文件 院行字〔2015〕126 号 商丘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管理条例》 的 通 知 校内各单位: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管理条例》已经学 校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管理条例 2015 年 10 月 30 日 —1— 附件 商丘师范学院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落实学校“国家级项目突破与带动”战略,提高 我校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建设,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商丘 师范学院重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管理条例》(〔2013〕校行字 137 号)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 育计划管理条例》(以下仍简称为培育计划)。 第二条 设立该项计划的目的是鼓励我校教师、科研人员积 极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对于申报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 大科研项目)但未获最终立项资助的项目,学校将从中择优进行 培育,支持该项目继续申报国家基金项目。 第三条 培育计划的评审由商丘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委托 校外专家进行,评审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培育计划的 组织和管理工作由科研处具体负责。 第四条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的申请,原 则上每年受理一次,不受理临时申报的项目。 第五条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项目实施 时间为 2-3 年,自此条例公布后,已获立项的申请人一般不能连 续申请。 第六条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原则上每 年资助 20 项左右,每项资助经费额度为 3 万元;其中 50%主要 —2— 用于专家咨询、项目论证、资料查询等;另外 50%于被培育项目 获批国家项目后以项目经费的方式支付课题组。 第二章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国家级科研项目培育计划资助的范围包括:申报国 家级各类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和国家级各类社会科学基金的项 目。 第八条 申请人应该是我校在职教师、科研人员。 第九条 申请材料必须属实,且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 策相抵触。 第十条 申请材料要齐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申请程序 培育计划申请人应先领取由科研处统一印制的 申请书,并认真逐项填写《商丘师范学院国家科研项目培育计划 申请书》。 第十二条 申请人所在院(部)应对申请材料认真审核,以 确保申请书中所填的各项内容实事求是,并签署推荐意见。 第十三条 科研处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各院(部)统一上报的 申请材料,报送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并报电子文档一份。科 研处不受理个人直接递交的申报材料。 第四章 第十四条 评审与立项 培育计划实行匿名评审制,匿名评审工作由商丘 师范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委托校外专家按照评审程序独立完 成。评审专家一般由校外有影响的学者、教授组成组成。 —3—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项目 组成员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参加评审人员对评审工作负有保 密责任。 第十六条 培育计划评审按资格与内容审查、校外专家组评 审、评审委员会成员统计成绩及投票表决等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通过初评的项目,提交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或 院长办公会进行审定,以学校文件形式正式公布资助结果。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项目与经费管理 科研处负责项目的宏观管理;获资助者所在单位 要保证培育计划项目研究人员的条件落实、计划实施、结题验收 的监督配合工作;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提炼项目,连续申报国家级 项目或省部级重大项目直至立项。 第十九条 培育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按照《商丘师 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条 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商丘师范学院重大 科研项目培育计划管理条例》(〔2013〕校行字 137 号)同时废 止。未尽事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商丘师范学院办公室 —4— 2015 年 10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