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pdf
兰州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效提高科研项 目经费使用效益,保证项目研究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规 和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编在岗教职工以学校为第一署名 单位申报并获准立项的纵向项目、自筹项目、校级项目以及以个 人名义申请的横向项目的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不适用于未纳入 各级科研项目申报计划的短期性自主课题(项目)。 第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基本账户,由 学校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接受科研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与审计。 第二章 第四条 职责与权限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 研经费管理体制。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 负总责,指导督促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加强对科研经 费的监督管理。科研经费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由校 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五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管理、 合同管理及预算、决算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 项目负责人编制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并监督项目负责人在 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经费并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审计处负责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 和审计。 第八条 学院、研究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等学校认定 的各类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 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 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据实编 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约定使 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第十条 项目经费来源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科研项 目经费、自筹科研项目经费和校级科研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项目批准单位划拨为主,严 格按照各项目主管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自筹科研项目经费主要以个人筹集为主,学校原 则上按照国家级 1 万元、省(部)级 0.5 万元、厅级 0.3 万元进 行资助。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以学校划拔为主,各类横向项 目经费以科研任务合作协议或合同书中协定的为准。 第四章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 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调研差旅费、 设备购置和使用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国 -2- 际合作与交流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科研经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 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 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 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调研差旅费的 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调研中燃油费、出租汽车 费的报销,应事先向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报告,说明开会或调研的 地点及汽油费、出租汽车费等的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在调研差 旅费内列支凭票据报销。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 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 上网费和软件费等。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或按学校规定购置的, 须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校级项目经费不得开支设备购置费。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 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会议费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 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 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 助额的 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七)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 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5%,其它项 -3- 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 10%。 (八)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 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 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 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 有关规定。 (十)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出版费、 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一)其他科研经费:指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的费用,主要包 括: 1.科研业务费: 测试、计算、分析费,动力、能源费,入网 等信息通讯费、学术刊物订阅费。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 动物、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 包装运输费。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资助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 室进行改装所开支的费用。不得用于实验室扩建、土建、房屋维 修等费用的开支。 4.协作费:外单位协作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部分研究试验 工作的费用。 第十五条 凡纳入学校管理的各级各类核拨经费的纵向、横 向项目,提取不超过科研经费总额 5%的管理费,用于项目申报、 评奖、鉴定等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 -4- 第五章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所有科研项目经费从学校当年科研经费中列支, 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相应的项 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 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严禁编造虚 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 专家咨询费;严禁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 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 及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项目经费下达后由科技处和财务处统 一管理。科技处在规定时间要求项目负责人填报经费预算并领取 项目经费本,并对项目经费来源、经费预算、科目支出等情况进 行详细登记和审核;财务处须按项目分类,单独建立各项目经费 开支账目,审查各类票据,并按规定核报。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报销单据须经项目负责人签 字、科技处审签、财务处审核后,由财务处按照项目开支要求予 以报销。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 费、小额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原则上应严格按规定实行 公务卡结算;对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纵向项目经费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应严 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 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对项目 资助经费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方案, -5- 经所在二级学院(研究机构)审核,并根据审批权限由科技处、 财务处批准或按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知识产权事务 费、其他支出预算可调增也可调减。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但 可调减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 流费可以调剂使用但不能突破三项总预算。 (二)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及审批流程。属于上级经费主管 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按照上级经费主管部门规 定要求上报预算调整申请材料,学校科技处、财务处审核,报送 上级经费主管部门审批,待上级经费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调整; 属于学校有权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填写《兰州文理 学院科研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由校内所在二级学院主管科研 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每月的第一周统一报送学校科技处、财务处 审批后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的, 可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借款手续,并按 规定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后,在项目经费中予以报销。 仪器设备购置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论证、招标、购买,按规 定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后,记入所在学院仪器设备账目,按 照学校设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图书资料购置后须按学校规定进行图书登记、验收,项目结 题前由项目组使用,项目完成后归由图书馆统一管理,原项目组 可优先借用。 第二十二条 -6- 科研项目如获经费配套和资助的,如采用协议、 子课题等形式分包给外单位合作研究并将分包课题经费划拨转 出的,转出经费中的配套与资助部分需全额返还。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兰州文 理学院”名义申请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仍留在校内,转由项目组中 继续执行该项目的校内人员负责;对无法在校内执行的项目,经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行单位变更,但项目配套、资助与奖 励经费需全额返还;对已结题但仍有剩余经费的项目,调离的项 目负责人应将经费使用权限授予其所在项目组的本校在岗人员, 经科技处确认完成经费交接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非正常 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一律冻结。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项目按期完成,项目计划和经费下达并 提交开题报告后,可报销 30%经费,中检合格后可报销 40%经费, 结题后报销剩余经费。若上阶段研究工作未较好完成,则下一阶 段项目经费不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科技处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检查,并可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对项目研究期限超过 2/3、经费开支﹥50%,且尚未完 成研究内容 50%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作出书面陈述;无正当理 由,科技处可提出限期整改的建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者,将 中止其项目并冻结项目经费。 (二)对不接受监督管理的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可冻结其项目 经费的使用,并中止其科研项目,并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三)对于超过计划、逾期较长时间未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 可按照规定终止项目,已核报的各类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按原渠道 退回。 -7- (四)在研项目因个人原因被终止、撤项的,预留各种经费不 予拨付,已拨配套经费、资助经费、奖励经费或剩余经费需按原 渠道退回。 第二十六条 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需向协作单位划拨的科 研经费,须签订合同并经双方科研管理部门认定后划拨。项目负 责人应责成协作单位按时提交年度项目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 告。 第二十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中明确归属合作方的设备购置 款,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请合作方开具验收证明后,可在项目 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要如实、详细填写《项 目经费开支明细表》、《项目经费决算表》,交财务处审核签章, 报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其项目结余经费可纳入项目负责 人其他项目继续使用,如逾期仍不办理结余经费手续,剩余经费 纳入学校科研经费。 第三十条 横向项目完成后经费结余的,可纳入项目负责人 其他项目使用(保留二年),如项目负责人无后续研究项目的, 结余经费按 7:3 的比例分配使用(项目组 70%,可用于劳务费、 差旅费、会议费等;学校 30%,用于项目申报费、评审费、鉴定费 等)。 第三十一条 凡项目享受学校经费配套、资助或奖励的,在 成果公开出版时,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兰州文理学院学术文库出 版资金资助”字样。 -8-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与国家级、省(部)级、厅局(市)级 科研项目(课题)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 门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5 年起施行。原《甘肃联合大学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停止使用。 兰州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5 年 12 月 9 日印发 -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