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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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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医发〔2019〕167 号 关于印发《西安医学院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学院(部、所): 《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西安医学院 2019 年 12 月 6 日 抄送:校领导 西安医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6 日印发 - 1 - 西安医学院实验室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维护师生员工 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45 号)、《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03 号)及公安部门相关规定,依据 《西安医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在教学、科 研实验活动中涉及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 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 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为准。 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 定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 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具体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 分类和品种目录》。 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等公安部门根据情况认定的需要管制的化学品,统称管制类化 学品。 - 2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 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学校实验 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学校、学院(部、所)、实验中心 (室)三级管理,统一领导、责任到人,“谁购买、谁管理,谁 使用、谁负责”。 第五条 资产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 理制度建设。 (二)受理校内相关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申 购需求,报采购部门按程序执行采购或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备 案。 (三)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 (四)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保管和使用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各类化学品消防安 全及安保管理。协助完成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配合做好全 校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部、所)是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 3 -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 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层 层落实安全责任人。 (二)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含 事故应急预案)和操作规范,明确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防护措施。 (三)全面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布 和使用情况,督促各实验室做好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台 账记录,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和隐患整 改落实工作,组织实验室开展应急演练。 (四)组织对本单位师生开展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水平。 (五)对本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 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实验中心(室)是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验中心(室)危险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 (二)建立本实验中心(室)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 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指定专人对本实验中心(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进行规范管理。 - 4 - (四)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活动;制定 有针对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处理应急措施,配 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防护用具和应急物品,开展应急演练。 (五)落实完成上级管理部门的安全工作要求。 第九条 全校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单位 或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公安和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 监督与检查。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十条 教学用一般危险化学品由各学院(部、所)按年 度提报计划,资产设备处汇总后提交采购部门统一执行采购。 科研用一般危险化学品由使用单位按相关规定自行购买。 第十一条 购买管制类化学品时,需填写购买申请表,明 确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用途等,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审核、 所在学院(部、所)审批后提交资产设备处。资产设备处统一 向公安机关(或其他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提交采购部门 执行采购。 原则上不予购买剧毒化学品,建议使用替代品进行实验。 第十二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赠 送和转让管制类化学品。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向有销售资质 的供应商购买,并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禁止随身携带 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 5 -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对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按需 购买,不得在实验室大量囤积,购入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 学品应及时登记入库。 第四章 存放与保管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 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 根据物品的种类和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 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 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仓库应设置 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配备消防器材、 设施以及监控、报警、应急处理等必要装置。 第十七条 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储存管理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 (一)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 致事故发生; (二)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内容物与标识一致; (三)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四)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 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地点存放; - 6 - (五)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 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 地点存放; (六)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 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地点存放。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应存放在学校专用仓库内。仓库严 格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管理,配备专用储存设施和防盗报警等 技防设备。 第十九条 管制类化学品应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 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要 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等安全事故发 生。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资产设备处和当地公 安部门。 第二十条 使用剧毒化学的单位须设剧毒化学品临时储存 保险柜,用于存放当天领用的剧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不得在 实验室过夜。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存放地点或 使用场所。 第五章 领用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须经过 培训方可上岗,须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 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 7 - 第二十三条 管制类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至少有一名教 工),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用途、 领用人等信息,登记台账须妥善保存备查。 剧毒化学品只准领用本次或本工作日内实验的使用量,严 禁超量领用。 第六章 使用 第二十四条 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 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认 真落实准入制度,使用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知 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 动。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 须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 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须制定危险性实验的安全操作规程, 并张贴上墙或置于显眼位置。 第二十八条 实验人员须按照规定安全开展实验。 (一)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 规定,安全使用、规范操作,及时做好实验记录。 (二)充分了解和熟悉所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 - 8 - 化学品前,教师应进行详细指导,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 护知识。 (三)管制类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使用制度,操作时必须 两人同时进行。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 动态管理台账,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对长期不进行盘库登记或 库存较多的单位,将限制购买。 第七章 处置 第三十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过程中 产生的废液、废气、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综合利用,必 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环 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一条 对无法净化处理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应严 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规范分类暂存,指定专人负责。严 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物乱倒、乱 放、随意丢弃。 剧毒化学品的原包装容器必须退回学校专用仓库,严禁随 意丢弃和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产生 的废弃物及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 化学品,须由有资质的公司回收、转移、处置。资产设备处委 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定期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废 物进行集中回收和转移。 - 9 - 第八章 事故应急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事故时, 事故单位、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预定应急预 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减小事故损失,并立即 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 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 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 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设备处负责 解释。原《西安医学院实验用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西医发 〔2010〕7 号)、《西安医学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西医 发〔2012〕68 号)同时废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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