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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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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文件 豫财购 〔 2013〕2 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省直政府 采购服务定点 、 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 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 、 各单位 , 各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企业 : 现将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 、 协议供 货 管 理 办 法 》 印发给你们 , 请遵照执行 。 执行中如有问题 , 请及时与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处联系 , 联系电话 :0371-65808406 65808407。 中标供 应 商 和 中 标 产 品 信 息 查 询 请 登 陆 “河 南 省 政 府 采 购 网 ”( h t t .gov .cn)。 p://www.hngp 附件 :1 .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 、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2 . 供应商网上信息维护操作流程 — 1 — 3 . 网上竞价操作流程 4 . 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情况季报表 2013 年 4 月 8 日 — 2 — 附件 1 河南省省直政府采购 服务定点 、 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一、总 第一条 则 为加强省直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工作管 理 , 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 提高工作质 量 和 效 率 , 节 约 财 政 资 金 , 促进廉政建设 , 依据 《政府采购法 》 及其相关规定 , 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省直各部门 、 各单位 (以下简称采购人 ) 采购服务 定点和协议供货范围内产品 、 服务的行为 , 以及服务定点和协议 供货企业 (以下通称定点企业 ) 提供产品 、 服务的履约行为 , 适 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定点企业供应商及产品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评 定 , 中标信息在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公开发布 。 第四条 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业务需通过 “河南省政府采购 网 ” 进行操作 , 采购人和定点供应商应安排专门人员 、 配备相应 设备 , 做好相关工作 。 第五条 采购单位可在定点范围内自主选择产品和服务 , 但 不得超出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产品范围进行采购 。 — 3 — 采购人在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 、 服务时应进行市场 调研 , 在中标供应商承诺优惠率的基础上双方可再合理议价 , 以 确保采购产品质量优良 、 服务到位 、 价格优惠 。 鼓励采购人在定点范围内采取网上竞价方式进行采购 (操作 方法见附件及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第六条 驻郑州市以外的采购单位报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 督管理处审核同意后 , 可选择当地确定的定点企业实施采购 。 二 、 采购程序及注意事项 第七条 采购单位应加强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采购的计划管 理 , 按规定程序申报采购计划 。 采购计划实行网上审核制度 , 采购单位通过 “河南省政府采 购网 ” 提交采购计划 , 经省财政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 在定点范 围内选定所需产品和供应商 ; 采购单位须打印省财政厅批复 , 加 盖单位印鉴后作为政府采购的证明提交给供应商 , 供货商据此给 予价格优惠 ; 供需双方议定成交后 , 签订采购合同并通过 “河南 省政府采购网 ” 备案 ; 备案审核通过的项目 , 需经省级国库直接 支付的 , 采购人凭打印的 《资金支付申请表 》 和发票复印件办理 支付手续 。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 切 实 加 强 内 部 管 理 , 完 善 计 划 、 采 购 、 验收 、 备案 、 资金支付等各环节手续及监督管理制度 , 防止出现 — 4 — 质次价高 、 超中标范围乱采等问题 。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 案 , 保证资金及时支付 。 三 、 中标产品信息管理 第十条 为保证政府采购中标产品价格与市场价格及生产厂 家官方媒体发布价格一致 , 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产品实行 “价格 信息季度维护 ” 制度 , 中标供应商除日常随产品价格调整及时进 行产品价格信息维护外 , 还须在每季末前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系 统对其中标产品价格进行调整或重新确认 , 系统将自动记录维护 情况 , 并于规定时点 (每季度末最后一日 24 时 ) 将未按 规 定 进 行维护的产品自动下线 。 下线产品申请重新上线的 , 中标供应商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提 出书面申请 (签章 ) 说明理由 , 同时进行网上相应操作 (操作方 法见附件及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上传中标通知书 , 经对提交 资料及其服务情况审核通过后方可重新发布上线 。 第十一条 中标有效期内 , 生产厂家不得随意变更指定经销 商 ,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 , 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 说明理由 (签章 ); 变更 所 涉 及 的 经 销 商 信 息 须 在 生 产 厂 家 投 标 时已进行注册 , 资料完整 、 正确 , 报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 管理部门审核后做出相应处理 。 — 5 — 第十二条 中标有效期内 , 中标供应商不得随意变更中标产 品 , 如确因产品更新换代等 , 原中标机型不再生产的 , 中标供应 商须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生产厂家出具的 书面申请 (签章 ) 说明理由 , 列明停产产品 ; 以新机型替代老机 型的 , 须列出新老机型一一对应的变更表格 (签章 ), 新机 型 的 性能配置和价格优惠幅度均不得低于原中标机型 。 中标供应商提 交书面申请的同时还须进行网上相应操作 , 及时撤销老机型 , 或 以新机型一对一替换老机型 , 经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 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 第十三条 为加强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工作管理 , 建立 “统 计信息季报 ” 制度 , 各中标供应商须于每季末后五日内 , 向省财 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服务定点 及协议供货情况季报表 ”(见附件 ),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部门将对报送情况进行统计通报 , 并将通报结果作为下年度评标 因素 。 第十四条 各中标供应商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业务 , 并 将指定的政府采购联系人姓名 、 职务 、 联络方式等及时报送省财 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 如有变动 , 须及时进行信息变更 。 第十五条 中标供应商应按要求及时进行网上信息维护 , 凡 未按要求进行维护的 , 自行承担由于产品信息丢失造成的损失 。 — 6 — 四 、 当事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定点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 (一 ) 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拒绝接受采购 单 位 提 出 的 不 合理要求 ; (二 ) 对采购单位 索 要 回 扣 、 强 要 礼 品 、 夹 带 其 它 商 品 、 乱 开发票等行为可依法向省财政厅及相关执法机关反映 、 举报 。 (三 ) 对其他供应商不正当竞争或提供劣质 产 品 、 服 务 等 行 为可依法向省财政厅及相关执法机关反映 、 举报 。 (四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 第十七条 定点企业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信守投标承诺 , 所供产品须 为 原 装 合 格 正 品 , 服 务 热 情 、 到位 ; 价格优于非政府采购价格 , 不得擅自提价和巧立名目 收费 ; 不得超中标范围供货 ;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刁难采购人 。 对 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及争议 , 应及时积极予以解决 。 (二 ) 自觉接受河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 监 督 检 查 , 认 真 遵守国家法 律 、 法 规 , 遵 守 职 业 道 德 、 行 业 规 范 和 各 项 财 经 纪 律 , 不得从事送礼 、 回扣 、 报销采购单位其他费用等一切不正当 竞争活动 。 (三 ) 认真 执 行 财 务 制 度 和 政 府 采 购 相 关 规 定 , 账 目 清 楚 、 凭证 、 账簿等资料保存完整 。 — 7 — (四 ) 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和填写销售 发 票 , 不 得 错 项 漏项和不正当填写 。 合同中须明确填写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配 置 、 数量 、 市场单价 、 成交单价等内容 ; 发票应详细填写产品名 称 、 品牌型号 、 配置 、 数量和单价等内容 。 (五 ) 生产厂商须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供应商信息 ” 模 块 提供其官方网址 , 完整提供产品 、 企业等要求发布的信息 , 便于 采购人对其产品信息进行查询 。 (六 ) 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处理政府采购业务有关争议 。 (七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 (一 ) 自主选择定点企业和产品 , 享受企业承诺的优质产品 、 服务优惠价格 。 (二 ) 对定点企业不按投标承诺 提 供 服 务 、 产 品 质 量 差 、 价 格不合理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等问题 , 可依法向省财政厅或相 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 (三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 (一 ) 认真遵守国家法律 、 法规 ,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财 经 纪 律 和 廉政建设规定 , 认真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政府采购业务 。 (二 ) 制定 内 部 政 府 采 购 管 理 制 度 和 工 作 程 序 , 加 强 管 理 、 — 8 — 节约资金 , 防止腐败 ; 采购前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 , 避免出现采 购商品质次价高等问题 。 (三 ) 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合同中明确填写产品名称 、 品牌型号 、 配置 、 数量 、 市场单价 、 成交单价等内容 , 避免因错 项 、 漏项或 超 范 围 采 购 造 成 合 同 无 法 备 案 、 资 金 无 法 支 付 等 问 题。 (四 ) 严 禁 要 求 企 业 虚 开 发 票 ; 严 禁 向 企 业 索 要 “好 处 ”、 “回扣 ”、“礼品 ”、 和夹带私人物品 , 不得要求企业为本单位提供 中标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以及其他不合理要求等 。 (五 ) 认真组织货物验收 , 及时按 要 求 进 行 合 同 备 案 , 保 证 资金按时支付 。 (六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 五 、 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中标有效期内 , 省财政厅将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 关部门对定点单位政府采购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或抽查 , 中标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予以通报 , 责令改正 , 情况严重的取 消中标资格 : (一 ) 缺乏诚信 , 不认真履行投标 承 诺 , 产 品 和 服 务 价 格 高 于非政府采购销售价格 , 优惠幅度低于投标承诺的 ; 提供假冒伪 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 售后服务不到位 , 或超中标范围提供货物和 — 9 — 服务的 ; (二 ) 不按要求开 具 销 售 发 票 、 签 订 合 同 , 或 发 票 、 合 同 填 写内容错项 、 漏项 、 不规范的 ; (三 ) 没有按要求公布中标产品的官方网址或没有及时 与 河 南省政府采购网链接 ; 没有及时对中标产品信息和价格进行动态 维护 , 信息发布不完整的 ; 信息更新步调 、 内容与中标产品的官 方网站或媒体发布信息不一致的 ; (四 ) 随意更换经销商 、 随意更换中标产品或 随 意 增 加 新 产 品 、 随意提高价格的 ; (五 ) 不积极配合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发生的 争 议 , 拒 绝 提 供 真实情况的 ; (六 ) 为采购单位虚开发票 、 夹杂其他货物的 ; (七 ) 未按规定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及相关资料的 ; (八 ) 拒绝接受或不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 (九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第二十一条 采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情况 严重的 , 予以通报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向定点企业索要 “好处 ”、“回扣 ”、“礼品 ”, 或要求定 点企业为本单位提供规定服务以外的其他物品或服务的 ; (二 ) 要求定点企业虚开发票的 ; (三 ) 未经批准选择定点企业以外的供应商 并 获 取 服 务 , 向 — 10 — 定点企业提出其它不合理要求的 ; (四 ) 不积极配合处理协议供货业务发生的 争 议 , 拒 绝 提 供 真实情况的 。 (五 ) 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 六、附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则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 — 11 — 附件 2 中标供应商网上信息维护操作流程及方法 一 、 操作流程 二 、 操作方法 1. 产品信息日常维护 1)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 登录 h t t .gov .cn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点 p://www.hngp 击 “证书登录 ”, 选择证书后输入密码 , 进入 “河南省政府 采 购 系统 ”。 2) 点击右上角 “网上采购 ” 子系统里 “协议供货 ” 模 块 下 的 “协议商品变更 ” 功能 ; — 12 — 3) 点击右侧展示的 “新增申请列表 ” 最右侧的 “新增 ”; 4) 项 目 名 称 点 击 “选 择 ” 按 钮 进 行 选 择 , 维 护 类 别 选 择 “日常维护 ”, 点击 “下一步 ”; 5) 点击 “变更明细列表 ” 右侧的 “新增 ” 按钮 ; 6) 找到要维护的商品 , 点击 “报价维护 ” 或者 “商品维护 ” 进行信息维护 , 确定后点击 “完成 ”。 7) 信息发布 在 “新增申请列表 ” 中 , 点击最后 “操作 ” 列里的 “提交 ”。 注 : 当维护的信息是 “报价维护 ” 里的 “优惠幅度 ” 时 , 提 交后需要 由 财 政 部 门 进 行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后 在 政 府 采 购 网 上 发 布。 2. 季度维护 2 .1 季度正常维护 1)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 登录 h t t .gov .cn (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点 p://www.hngp 击 “证书登录 ”, 选择证书后输入密码 , 进入 “河南省政府 采 购 系统 ”。 2) 点击右上角 “网上采购 ” 子系统里 “协议供货 ” 模 块 下 的 “协议商品变更 ” 功能 ; 3) 点击右侧展示的 “新增申请列表 ” 最右侧的 “新增 ”; 4) 项 目 名 称 点 击 “选 择 ” 按 钮 进 行 选 择 , 维 护 类 别 选 择 — 13 — “季度维护 ”, 点击 “下一步 ”; 5) 点击 “变更明细列表 ” 右侧的 “新增 ” 按钮 ; 6) 维护完价格后 “保存 ”, 点击确定按钮 ; 7) 信息发布 在 “新增申请列表 ” 中 , 点击最后 “操作 ” 列里的 “提交 ”。 注 : 中标供应商每个季度都需要进行产品价格维护 , 即随厂 家官方媒体价或市场价格对产品价格更新或重新确认 , 系统自动 记录 , 若当季度没有按规定维护的 , 系统将在设定时点 (当季度 最后一天的 24 时 ) 将 未 维 护 商 品 自 动 下 线 (即 政 府 采 购 网 不 再 显示其商品信息 )。 2 .2 未进行季度维护已下线商品 , 申请重新上线 1) 协议供货中标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书面递交书 面 申 请及未进行季度维护情况说明 ; 2) 协议供货中标商登录 , 点击 “证书登录 ”, 进入 “河南省 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 ”; 3) 点击 “网上 采 购 ” 濚 “协 议 商 品 变 更 ”, 在 右 侧 列 表 中 , 点击 “新增 ”, 选择项目名称为要进行维护的中标项目 、 选 择 维 护类别为 “季度维 护 ” 补 录 标 志 为 “补 录 维 护 ”, 填 写 申 请 原 因 及上传证明文件 , 然后点击 “下一步 ”; 4) 在 “变更明细列表 ” 中点击右上角的 “新增 ”, 对中标商 品进行了价格维护 , 然后点击 “保存 ”; — 14 — 5) 确认信息维护完成后 , 点击 “完成 ”, 然后在操作栏中点 击 “提交 ”, 将申请提交至监管部门进行审核 , 审核通过后 商 品 信息将正常展示 。 — 15 — 附件 3 网上竞价操作流程 一 、 操作流程 二 、 操作方法 1. 采购人 1)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点击 “使用口令方式登录 ”, 选 择证书后输入密码 , 进入 “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 ”; 2) 点击 “操作执行 ” 濚 “编制竞价文件 ”, 根据系统提示进 行文件编制 。 竞价文件编制包括项目信息 、 商品信息 、 竞价规则 — 16 — 及大厅参数设置 。 (温馨提示 : 在竞价规则中可以对供应商资质 做相关要求 , 在对供应商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他们 提供纸质或电子的相关资质证明 ); 3) 发布竞价公告 。(采购人暂时无法单独发布公告可以由代 理机构或采购处代发 )。 2. 供应商 1) 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网 , 点击 “证书登录 ”, 选择证书后 输入密码 , 进入 “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 ”; 2) 点击 “操作执行 ” 濚 “网上竞价 ” 濚 “竞价报名 ”, 选择 要参与的竞价项目进行报名 ; 3) 报名后 , 等待 组 织 方 审 核 , 审 核 通 过 后 , 通 过 “操 作 执 行 ” 濚 “我参与的竞价 ”, 选择参与的竞价项目 , 点击操作 栏 中 的 “进入大厅 ” 进行竞价 (如未到竞价开始时间 , 点击此处后进 入的是等待大厅 ); 4) 到达竞价结束时间后 , 退出竞价大厅 。 3. 采购人 1) 竞价结 束 后 , 采 购 人 点 击 “操 作 执 行 ” 濚 “网 上 竞 价 ” 濚 “我组织的竞价 ”。 选择对应项目 , 点击 “操作 ” 中的 “确 定 成交供应商 ”。 备注 : 详细操作说明请登录河南省政府采购系统 , 在 “系 统 公 告 ” 栏中下载学习 。 — 17 — — 18 — 采购人 采购日期 采购商品名称 采购商品规格和型号 数量 市场价 年 月 投标承诺 最终 优惠幅度 优惠率 成交价 填报时间: 政府采购服务定点和协议供货情况季报表 填报要求:1、逐项填报,不得漏项;2、如未发生业务,须在备注栏说明。 序号 填报单位 (盖章): 附件 4 备注 日 信息公开选项 : 主动公开 河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 年 4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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