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建院科〔2021〕5号: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pdf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苏建院科〔2021〕5 号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经学校研究,现将《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 理办法(修订)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21 年 5 月 6 日 1 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 管理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4〕11 号) 、 《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 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 (国发〔2014〕64 号)和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18〕 25 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管理, 有效地组织好学校的科研队伍,明确科研人员与科研管理人员的岗 位职责,保障科研项目的实施质量,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可持续 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承 担单位法人责任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计〔2012〕86 号) 、教育部《关 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 (教技〔2012〕14 号)以 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 (苏 政发〔2015〕15 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 展若干政策》 (苏发〔2018〕18 号) 、 《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 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 则》 (苏教科〔2018〕9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科研项目” )是指经费 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及学校项目,主要包 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 (一)国家级是指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含教育学、艺术学)等国家科技计 2 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二)省部级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科研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中国科协等党 中央、国务院直属部级党政机关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 (三)市厅级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直属厅级单 位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各地市级党政机关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立项的科研项目。 (四)校级是指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各级各类重点 实验室、工程中心或其他科研平台(载体)自主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原则: (一)坚持申请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 重的原则,结合科研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特点和新要求,不断完 善涉及学校科研活动全过程及人财物各方面的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以及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最终形成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 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覆盖各级各 类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体系。 (二)积极争取并鼓励教师、科研人员承接国家、部省级等科 研任务。支持各二级单位(包括二级学院、部门、研究所、实验室、 中心等,以下统称“二级单位” )合理组织科技队伍承接和完成各级 各类科研项目。 (三)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与科 研相结合的方针,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四)充分发挥学校专业和人才的优势,促进各专业间交叉渗 透和协同创新。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专业间的大协作, 3 组织科研力量协同攻关。 第四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合同 书(包括计划书、任务书、预算书等,下同)约定执行,纳入学校 统一管理,保障国家、学校、委托方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课题 /任务,下同)负责人的三级管理,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 门协同、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 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履行法人职责, 统筹领导科技、财务、人事、资产、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 门,各负其责、协同合作,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第七条 科技处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 的申报指导、合作审核、监督检查、计划调整、绩效评估、结题验 收等全过程服务。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也是科研项目管 理的主体,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协助科 技处做好科研项目合作协议或合同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 关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查。并根据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 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配合科技处做好科研统 计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其承担项目 的申报、实施、经费支出以及结题验收等具体环节与过程,配合科 技处对其承担的科研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范管理,便于及时 了解科研项目动态信息。须严格按照各级各类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 4 或有关规定、项目合同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 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自觉接受上 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监督和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组织申报 第十条 科技处负责与国家以及地方各级科研项目主管部门沟 通协调,解决科研人员在申报环节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完善和规范 项目推荐申报程序和制度,做好全校申报材料的审查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及时将项目申请的相关信息和要求 通知本单位的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并协 助科技处做好指南解读工作,必要时与科技处一起指导和协助科研 人员科学规范地做好项目申请书、经费预算书和合同书的撰写编制。 各二级单位要根据学校的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及要求,负责审核本单 位申请人的申报资格,对申报材料尤其是附件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承诺函、推荐信、合作协议或合同书、知情同意书或其他项目申请 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等)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相关性、完 整性、有效性等进行把关,审核确认后按时提交科技处。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指南及 相关文件要求,认真选题,科学组建团队,按科技处和所在二级单 位要求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并保证申报材料规范完整、内容信息 真实准确。 我校科研人员与校外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应及时向所在二级 单位以及科技处通报备案,并签订合作协议(或合同书) ,申请书和 合作协议须留科技处存档。需要配套(或自筹)经费的项目,申请 人须提供配套(或自筹)经费有效来源证明,并提交承诺函,经二 5 级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科技处存档。 第十三条 为维护科研项目选题立项的严肃性,项目申请人以及 所在二级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按质向科技处提交申报 材料,凡申报材料不实、申报质量不高或不按要求申报的项目,学 校一律不予上报或推荐。 对于在经费使用中出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 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除按 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外,五年内禁止申 报所有项目。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通知相关二级单位 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主管部门要求以及 学校管理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合同书的签订,并以此作为 学校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 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立项。项目负责人应通过所在二级单位向科 技处及时提交项目的合同书等正本书面材料,相关材料经科技处审 核批准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科技处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项目 次级合同的审核。 (一)如果项目合同书中已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则须与合作 单位签署外协次级合同。次级合同中应按照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的 合同书,进一步明确外协任务和考核指标、外拨资金及预算科目、 科研成果归属和分享方案、技术和情报资料保密约定、风险责任承 担和争议解决方案等条款,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生效。外协次级合 6 同为后续经费转拨的依据,合同书中所涉及的经费我校不提取管理 费。 (二)如果项目合同书中未明确合作单位和个人,但部分科研 任务(如分析、测试、设计、加工、制作等)确需外包的,如符合 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和管理办法,需签署外包次级合 同,经科技处审核批准后生效。否则,需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后,双方才能签署外包次级合同。外包次级合同为后续经费支出 的依据。 第五章 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合同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项目负责人 及成员应严格执行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及时开展研究工作, 在研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和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 任务,并按照合同书的要求,在产出成果(如发表研究论文、出版 著作等)上标注项目资助来源和项目编号。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研究 工作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人员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等负全面 责任。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人身 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 各项目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科技处、各 二级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类项目的管理办法和合同书约定 的考核目标,不定期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并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由科技处根据工作需 要公布检查结果。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未达到预期要求的,项目负责 人必须书面报告存在的问题、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我校科研人员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主管部 7 门对过程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规定 的按照以下原则执行: 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项目负 责人需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科技处;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 项目负责人除每年向科技处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外,还需根 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配合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科技处按主管 部门相关规定或要求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于科研人员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学校作为重点目 标进行管理,并从人力和物质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以确保任 务完成。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重大成果转化或重大平台 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领衔科学家/首席科学家、技术总师、型号 总师、总指挥、总负责人等)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 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在本校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项目负责 人在项目立项时需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并报省财政及人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研究方向不变、 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按相关管 理规定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或学校科技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可根据 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 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中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执行 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出现的重大问题,需随时上报所在二级单位 和科技处。如若涉及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主要研 究内容调整、项目研究目标调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 8 书面报告的形式提出,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送科技处及相关 部门审核,学校负责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并根据项目主管部 门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难以达到预期研究目标的项 目,科技处可视情况提出更换项目负责人、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建议, 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疾病、出国等原因暂时中断或 永久放弃研究工作的,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工作、研究经费、 仪器设备等移交或委托工作;移交工作应明确被委托人的责任和义 务,相关材料需经双方签字和所在二级单位同意,科技处审核备案 后提交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退休或 调离学校的,可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无相关规定则需 到科技处办理项目终止、项目负责人更换、经费移交等手续;调离 和退休人员如确认可以继续完成项目,则需签订项目完成保证书。 上述手续完备的方可办理离岗离职手续,否则不予批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项目经 费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 工作。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 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及时向学校提交包含验收申请表(报告) 、 合同书、验收报告(自评报告/研究报告/工作报告/技术报告) 、审 计报告或经费决算表、研究成果(含论文、专利、奖励、软件、数 据库、模型、图纸资料、技术文件等)等在内的全套资料,经科技 9 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评审或鉴定。科技处负责信 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对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 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 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项目主管部门反馈的结题验收意见,科技处应 及时反馈给项目组。通过验收或鉴定的项目,项目组应在事后及时 向科技处提交完整的项目档案资料,经审核后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项目档案内容包括:项目申请材料、立项批文、合同书、研究资料 (技术方案论证/可行性分析报告/执行计划等) 、原始实验记录和/ 或工作记录、年度进展报告和/或中期总结报告、外协(外包)合同、 采购合同、结题验收报告、评议或鉴定证书以及研究成果等。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情况将记入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成员的 科研诚信档案。科技处根据项目完成情况,核批项目的绩效支出, 并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对项目负责人给予适当的奖惩。对于验收意见 较差或未能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及课题组 成员进行相应处理。对于引起法律纠纷者,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对于完成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完成相关主管部门的 成果追踪、统计报表等后续事务。 第二十八条 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的各级各类项目产生的成果,知 识产权归属学校。为使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及时获得保护,在发表 论文、成果展览、产品演示及成果鉴定等方式公开技术之前,项目 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应采取专利申请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保护 措施。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经 10 科技处确认项目结题后,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结余经费管理的相关 规定报学校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未按要求结题,被项目主管部门撤项,不影响学校后 期申报的,三年内禁止申报此类项目;影响学校后期申报的,五年 内禁止申报所有项目。 第七章 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于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项目主要评价其 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 远影响,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 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 3 至 5 年内开展综合评价工 作。 第三十二条 对于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类项目重点评价新 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 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 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 国内同行评议为主。 第三十三条 对于技术和产品开发类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 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 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 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第三十四条 对于应用示范类项目的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 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 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多采取应用推广相关方评价和市场评 价方式。 11 第三十五条 对在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 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 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 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 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 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 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 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省级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项目负责人予以 免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的经费、成果、奖励、保密等管理,按学 校的相关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颁布的有关纵向科研 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