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政办发〔2018〕4号关于印发《微山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WSDR-2018-0020001 微政办发〔2018〕4 号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微山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微山经济开发区、微山岛旅 游度假区、南阳古镇旅游管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微山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 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8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1- 微山县“鲁担惠农贷”风险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财政金融协同支农工作,促进全县农 业信贷担保可持续发展,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683 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金融办、山 东银监局《关于做好山东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鲁 财农〔2018〕6 号)以及市有关文件要求,决定设立“鲁担惠农 贷”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为规范和加强风险基 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鲁担惠农贷”贷款,是指由山东省农 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承保,由 合作银行向县内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 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农业产 业化龙头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风险基金专项用于支付政府分担的“鲁担惠农贷” 相关代偿,实行“委托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 专 用”。省农担公司、县财政、合作银行按照6:2:2 比例对全县境内 “鲁担惠农贷”担保贷款风险进行分担。 -2- 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筹集 第四条 风险基金的来源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上 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支农资金、财政专项融资增信资金,以及代偿 后从已实现的追偿收入中政府按比例分得的收入。 第五条 县财政安排1000 万元建立风险基金,以后每年度 根据风险基金使用情况及时补充,保持与政府分险责任相适应的 资金数额。 第六条 风险基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七条 按照风险基金委托管理要求,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 领导小组办公室选择微山县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风险基金 委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县财政局、省农担公司根 据本办法与托管机构签署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托管账户应在省农担公司合作银行开设。风险基金所有权归属于 县政府。 第八条 托管机构参与风险基金的支付管理,未经县财政金 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农担公司共同授权,不得动用基 金,也不得将基金用于质押、清偿自身债务等与“鲁担惠农贷” 风险补偿无关的支出活动。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 第九条 托管机构可使用基金在开户行购买安全性、流动性 较高的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或转存定期存款,风险基金孳生的利 息收益用于补充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业务经费。购买理财产品或 定期存款资金不超过风险基金余额的 80%。 第十条 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确保受托管理的基 金安全。因管理不善或自身法律风险造成风险基金损失的,托管 机构应使用自有资金全额赔偿。 第四章 风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一条 省农担公司在“鲁担惠农贷”贷款出险并向合作 银行支付代偿资金后,应填制《“鲁担惠农贷”补偿资金拨款 单》,并附银行出具的代偿通知书复印件、代偿证明书复印件, 加盖公章后送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第十二条 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0 个工作 日内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 “鲁担惠农贷”补偿 资金拨款单》上签署意见,通知托管机构支付资金。托管机构应 无条件办理支付手续,在2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省农担公司 指定账户。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公 -4- 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协助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 开展追偿。追偿所得扣除相关费用后,县政府所得部分,全部用 于补充风险基金。 第十四条 风险基金累计代偿支出额超过现存基金20% 时, 应暂停“鲁担惠农贷”新增贷款担保业务,待查明原因、完善措 施后方可恢复业务。省农担公司及合作银行会同县财政金融协同 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开展调查,分析 问题根源,提出应对措施,确保“鲁担惠农贷”业务可持续开 展。 第十五条 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农担公 司负责对风险基金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 计,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金融协同支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 省农担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省农担公司可委托其驻济宁市微山办事处代行相 关职责。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8 月 7 日。 -5-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微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 2018 年 8 月 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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