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应用中心印章管理规定.pdf
空间应用中心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使中心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中心印章使用 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护中心利益,提高工 作效率,结合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印章是我中心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要凭据和标志。 第三条 中心印章分为中心级印章、各类组织机构印章、专业性 印章、管理部门印章。中心级印章包括中心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钢 印、总体部印章;各类组织机构印章包括中心党委章、纪委章、团委 章、工会章、学术委员会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等;专业性印章包括 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告证书专用章等;管理部门印章为中心 设置的各职能部门章。 第二章 第四条 印章管理 中心章、钢印、总体部印章,党委章、纪委章、团委章、 工会章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学术委员会章由科技处管理;学位评定委 员会章由人事教育处管理; 法定代表人名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 负责管理; “报告证书专用章”由相关出具报告证书的部门负责管 理;管理部门印章由各职能部门管理 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是中心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印章的制 发、登记、启用,以及停用印章的销毁处理。其它任何部门不得自行 刻制、销毁各类公用印章。 1 第六条 各部门需指派专人管理印章,印章管理人员需按规定的 审批权限用印。 第七条 启用印章的有关文件材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存。 第八条 印章由印章管理员负责保管,确保正常使用和绝对安 全,防止被滥用或盗用。印章应存放密码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在更名、撤销时,原印章应停止使用,并认 真做好停用后的善后工作。停用的印章应在三日内送交综合办公室。 第十条 印章限在办公室使用,如需带出需由印章代表机构负责 人批准。 第十一条 印章丢失、被盗用等产生的后果,印章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十二条 各类印章使用应严格执行用印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 中心级印章,“中国科学院空间应用工程与技术中心” 章用于涉及全中心、重要工作内容、以中心名义、综合性的材料等; 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需要法人签名的材料;钢印用于工作证、学生证、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荣誉证、 退休证等证件照片压印;总体部章用于总体部向各分系统下发各类文 件材料。 (二) 各类组织机构印章、主管职能部门印章用于以该机构或 2 部门名义,在日常行使职务时使用。 (三) 专业性印章中,“合同专用章”用于中心层面各类合同、 协议等;“财务专用章”是财务处用于中心与银行业务往来的转账支 票、汇票等。 “报告证书专用章”用于报告、证书出具部门在对外提供测试服 务时向委托测试单位提供测试报告时使用。 (四)职能部门印章可以使用在以部门名义向中心其他部门发送 的公文,科研管理部门印章可用于向分系统下发的公文。 第十四条 各类印章的审批 (一) 使用中心级印章的,需用印部门负责人,主管职能部门 负责人、主管中心领导在《用印审批单》(见附件)上签字后,方可 用印。 需中心领导审批的紧急事务,当中心领导不在时,由业务管理 部门电话请示中心领导,经同意后,可先行用印,并在审批单上标注 清楚,事后须补签字。 (二) 各类组织机构、部门印章,由该机构、部门负责人批准 使用。 (三) 专业印章,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的合同章的审批权限参 照《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财务处负责保管的“财务专用章”由财务 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报告证书专用章由报告证书出具部门负责使用、 管理。 第十五条 开具介绍信、证明信,由各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主 3 管职能部门领导审批用印。 第十六条 印章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空白凭证上盖印。 第十七条 机构调整改变名称,在尚未刻制完成新印章时,可使 用原印章代章。 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因私需要加盖印章、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法人证书(复印件)时,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履行相应的审 批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 2013 年 7 月 25 日起施行。 4 附件 中国科学院空间工程与技术中心用印申请单 年 用印部门 月 日 经办人 用印 事由 申请使用 印章 中心公章□ 份 总体部章□ 份 其他 合同专用章□ 份 (请说明) 用印部门 职能部门 负责人 负责人 主管领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