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pdf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 《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证券质押登记 业务实施细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及《投资 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等相关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甲乙双 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开展 远程证券查询、质押、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以下简称“投 资者证券登记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为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的代理机 构,按照《证券登记规则》《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机构 《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非交易过户 管理办法》 业务实施细则》及《投资者证券查询业务指南》等相关规定 开展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在 本协议委托范围内代理开展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 第二条 乙方代理的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包括:证券查 询业务、证券质押登记业务(含证券质押登记、质押登记部 分或全部解除、质押证券信息查询)、证券非交易过户登记 — 1 — 业务(含继承、离婚财产分割、做市证券划转业务)等。 甲方业务规则有其他规定的,以其最新规定为准。 第三条 除无指定交易关系的证券外,乙方提供代理投 资者证券登记服务涉及的沪市证券应托管在乙方。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业务上对乙方进行监督与指导,并对乙方 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进行检查,对乙方违反甲方业务规 则或本协议的,甲方有权暂停、终止乙方代理投资者证券登 记业务资格。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业务资料是否完整、合规 进行审核,甲方有权调阅乙方受理的业务原始凭证。 (三)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建立登记业务电子化平台(以 ,授予乙方使用平台的权限,并根据乙方的申 下称“平台”) 请、资格条件和业务办理情况,调整乙方的业务权限。 (四)甲方根据业务需要对平台系统进行维护、升级、 改造,在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及时准确地处理乙方提交的 登记业务申报,并对乙方在使用平台过程中反映的影响业务 办理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予以及时反馈。 如因平台维护、升级等原因需暂停网络服务,或者服务 内容有所变化时,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以免影响乙方的业 务开展;在平台不能正常运作时,为保证乙方业务顺利完成, 甲方应采用传真等其他替代方式提供服务。 — 2 — (五)甲方有权对业务规则、收费标准、以及代理费比 例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乙方。 (六)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业务申报信息及影像资料后, 对业务申请进行审核。甲方审核通过后向乙方反馈办理结果; 如审核未通过或业务处理失败,应向乙方反馈原因。 (七)在甲方确认一笔登记业务生效后,甲方通过乙方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自动扣除相关税费。 代理证券查询业务中,甲方按照远程查询业务收费标准 向乙方收取查询费用;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中,甲方按照 每笔登记费用的 50%扣收质押登记费;代理非交易过户业务 中,甲方按照每笔过户登记费用的 50%扣收过户费。甲方定 期就自身扣收费用部分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八)业务办理结果可由乙方在平台上查询或下载后提 供给申请人,也可由甲方邮寄或发送给业务申请当事人。 (九)甲方可视情况将其他登记业务纳入登记业务电子 化平台处理。 (十)甲方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终止乙方的投资者证券登 记业务代理资格,并通过一定形式提前告知乙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甲方的各项业务 规定和操作流程以及本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其业务权限内开 展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并依法使用甲方提供的数据资 — 3 — 料,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二)乙方应制定完善的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管理 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 施,对重要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责任追究 机制,并严格执行。 (三)乙方应在其总部或分支机构设置代理投资者证券 登记业务经办岗,在其总部设置业务复核岗,分别负责对投 资者提交的证券查询、质押、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申请材料 进行初审和复核。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经办岗须参加甲 方或乙方自行组织的代理业务培训,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 务复核岗须参加甲方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并通过考试。 (四)办理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时,乙方应统一使 用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专用章、营业部业务专用章或柜台业 务专用章等业务类印章;乙方应对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 专用印章的制发、保管、使用、作废收回等环节进行严格管 理。 (五)乙方不得无故拒绝投资者提出的登记业务申请。 乙方受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向投资者说明业务相关 注意事项,并解答投资者相关业务咨询。发生投资者证券登 记业务申请未通过审核或业务日终处理失败等情形时,乙方 应及时向投资者进行告知并解释。 (六)乙方可由公司总部或向甲方报备的代理网点办理 — 4 — 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乙方应在业务申请材料审核通过 后,于当日或下一交易日按甲方要求由其总部通过电子业务 平台统一向甲方申报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相关数据和资料, 并将业务申请材料以电子扫描件等方式发送至甲方,甲方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七)乙方应按照甲方的相关业务规则严格审核申请人 的身份资料及其他申请资料,确保提交甲方的申请资料完备, 且所有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与原件一致,并保证自身通过 甲方平台向甲方提交的信息(包括电子业务数据和书面申请 资料的电子扫描件等)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甲方的业务 和技术要求。 (八)乙方开展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建立平 台软硬件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运行环境,并妥善保管相关 电子业务平台用户名、密码及数字证书等身份识别文件,不 得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发现数字证书遗失或被非 法使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乙方应当确保其通过相关电子 业务平台提交的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申请均为投资者真实 意思表示,并采取措施防止信息上传过程中发生被篡改或泄 露的风险。 (九)乙方应指定专人担任业务联系人,负责本机构投 资者证券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申请以及后续业务联络等相关 事宜。指定联系人因岗位轮换、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更换的, — 5 — 乙方应提前向甲方报告。 (十)乙方对投资者申请办理证券登记业务相关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乙方违反规定泄漏相关信息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业务收费标准向业务申 请人收取登记费,并根据业务申请人的申请为其开具全额增 值税发票。乙方应保证结算备付金账户在每个交易日最终交 收时点的资金余额可供甲方扣取前一交易日的相关税费。 (十二)乙方应妥善保管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原始 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管方式可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保 管,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采用其他合理方式妥善保管,保管 期不少于 20 年。若造成资料遗失、毁损等后果的,乙方应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三)乙方在办理登记业务中因未履行审核义务、传 输数据有误、未妥善保管原始凭证,以及其他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业务规则、本协议或诚实信用原则的 行为给甲方、登记业务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 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乙方名称、营业执照号码等关键信息发生变更 的,应在信息变更事实发生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在相关电 子业务平台上提交信息变更申请,同时向甲方报告。 (十五)乙方因破产清算等原因丧失投资者证券登记业 — 6 — 务代理资格的,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移交相关业务凭证资料。 业务凭证资料移交之前,乙方及承继其业务的机构应当保证 业务凭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承担因业务凭 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乙方因 合并、分立等原因丧失法人资格或代理网点被撤销的,承继 其业务的单位应当做好相关业务凭证资料的承接工作。 第六条 甲方业务规则构成协议的内容,与本协议正文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乙方应当遵守。如果业务规则及其后 续修订与协议不一致的,以业务规则为准。 第七条 乙方在开展代理投资者证券登记业务过程中, 如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甲方业务规则、本协 议或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甲方有权根据其自律管理相关办 法,采取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通报批评、 暂停或终止乙方代理资格等在内的一系列措施。对乙方采取 的以上自律管理措施,甲方将记入诚信档案,实施口头警示 的除外。 第八条 乙方代理资格被终止的,本协议同时终止。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可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甲方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通信线路故障、设备损坏等原 因,引起的经济纠纷及损失,由责任方负全部责任。 — 7 — 第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及其他不 可抗力因素或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 通信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给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对方不 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加盖公司公章并由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