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pdf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0〕209 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提升内部审 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东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20 年 12 月 9 日 (主动公开) —1— 东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业务,提 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审计署关于 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含 学校管理的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财 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和职业 规范,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和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完善内 部审计制度体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作为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 部审计职责。 第六条 审计处在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 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 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2— 第七条 学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校领导协助校长 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和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 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 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处负责人应当 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内 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 案。 第十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 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 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 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 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 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 和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 —3— 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审计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 校预算。 第十六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 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审计处要通过合法采购程序确定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协助 开展审计工作。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其业务质量控制程序 开展,审计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学校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予以 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八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 及所属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和年度业务计划执 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财政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 —4— 益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进行审计; (九)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工作; (十二)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办理国家、教育部和学校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和相关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 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 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 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 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 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5—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 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 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二十条 校长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 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校 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 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 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 内部审计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 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 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6—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 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 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部门合作促进学校 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 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 制。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按 照国家、学校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 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 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 改方案和整改结果报送审计处。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跟踪检 查、督查问责、会商联动机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和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 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审计、纪检、巡察、组织、人事、财 务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 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7— 第三十条 学校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 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 当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学校将及时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 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 审计处应当充分利用外部审计、巡视等成果, 对于已经发现且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其 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8—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学校所属单位,可以 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南大学内部 审计工作规定》(校通知〔2011〕112 号)同时废止。 抄送: 各党工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 委、办,工会、团委。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12 月 9 日印发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