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动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pdf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文件 科昆动人字〔2019〕67 号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关于印发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条例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学科组: :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经所 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31 日会议讨论修订,并经 2019 年 6 月 6 日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2019 年 6 月 11 日 1 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 学位授予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 细则》 ,结合研究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研究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收的 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以及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 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 第三条 研究所培养的研究生由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 “国科大”)统一授予学位,国科大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的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研究生硕士学位、博士学位。 学位申请人在向国科大申请学位的同时,不得向其他学位授予单 位申请相同学位。 第四条 凡研究所招收培养的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 律、法规,品德良好,符合《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规定,并具有规定学术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本实施细则的规 定,提出学位申请,由所学位委员会评议,通过初审后报国科大 学位委员会审定。研究所学位申请初审工作每年两次,原则上定 于 6 月和 12 月。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 2 《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结合学位申请人的培养 计划进行。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提 出学位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各一份: (一)《中国科学院大学学位申请书》 ; (二)按《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定》撰写的 学位论文; (三)已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抽印本、接受发表(有正式录用 函)的学术论文复印件或取得的其他学术成果证明材料。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 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本门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力。 第八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规定的课程考试、学 位论文通过双盲评审及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 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 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研究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学位论文工作应在本学科专业 SCI 收录的刊物上发表研 3 究论文 1 篇,且学位申请人的第一单位为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 究所,同时署名中国科学院大学。对于共享第一作者,微观生物 学和宏观生物学按科研与发展规划处制定学科考评办法相应标 准换算后,影响因子达到 4.0 的,允许两名同等贡献的并列第一 作者同时申请学位;影响因子达到 6.0 的,允许三名同等贡献的 并列第一作者同时申请学位;影响因子达到 9.0 以上的,允许五 名同等贡献的并列第一作者同时申请学位。 或者学位论文研究工作获得专利授权,主编学术专著,获得 省部级以上成果奖励,具体要求为:国家级一等奖 1-9 获奖人, 二等奖的 1-5 获奖人;省部级奖励成果一等奖的 1-3 获奖人,二 等奖的 1 获奖人。 申请者须是发表论文、撰写专著的第一作者,以上排名导师 署名不计在内。若刊物不允许标注同等贡献,排名第一和第二的, 需由导师出具同等贡献的证明。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达到最长修读年限,申请毕业答辩时未 达到第八条第(四)款成果要求但满足毕业条件的,通过研究所 统一组织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且毕业答辩通过者,可授予博士学 位。 第十条 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出席会议的人数 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 2/3。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位授予标准, 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不能 采取通讯投票的方式)表决,经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成员 4 过半数通过,方可作出拟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管理部门分别于每年冬季和夏季,将拟授 予学位人员名单(加盖所学位委员会公章)及其学位授予电子信 息(通过教育管理平台)报送国科大学位办公室。同时还需向中 国科学院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 3 份。 第十二条 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年 1 月和 6 月分 别召开全体会议,审核、通过各培养单位上报的拟授予学位人员 名单,同时对各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的本单位学位授予 中有争议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 布。 学位授予日期,为国科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做出同意授予 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 释。 5 昆明动物研究所综合办公室 6 2019 年 6 月 12 日印发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