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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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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 依据《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 《辽宁省残疾儿童专项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具有丹东户籍,0—7 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 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有无办 理残疾人证均可)。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 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及生活补助等。 三、救助标准 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 罹患视力、肢体、听力、口腔颌面方面疾病的 28 个病种人 员,在定点医院实施手术,对自付费用每年度每人最高限额补助 1.2 万元。 肢体、智力和孤独症儿童在 0—7 岁逐年连续康复训 练,佩戴助听器的听障儿童言语训练一年,每人每年限额补助 1.2 万元; 实施人工耳蜗、重度腭裂、下颚裂手术后进行言语训练费用,每人一次性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流程 监护人带儿童就诊(评估),确认救助项目 到县(市)区残联申请、审核救助项目 康复训练 手术或训练期间 贫困生活补助 监护人选择 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手术 转介定点 康复机构 手术、 训练后补助 监护人回县(市)区残联 按限额报销自付费用 康复机构 开展康复训练 手术项目 限额补助 1.4 万元。 具体补助标准见《辽宁省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补 助明细表》。 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手术或长期康复训练的 0—7 岁残疾 儿童,其家庭持有下列证明之一的给予最高限额 2 万元生活补助。(1)持有民 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2)持有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户 证明; (3)持有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局)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四、申请办法 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 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组织提出救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 的,由残疾儿童法定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实施康复服务。康复服 务结束后,提交相关资料至县(市)区残联,报同级财政拨款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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