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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管理办法》等11项规章制度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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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 工 学院城 市学院 文件 东 理 城 (⒛ 14〕 2号 关于印发 《东莞 理工 学 院 城 市 学院 档案 管理 办 法 》等 11项 规章制度的通知 院 内各单位 : 为 了进 丁 步 加 强 制度建 设 ,学 院于 ⒛ 13⊥ 2014学 年开展 清 理 、完善 学院规 章制 度 工 作 ,全 面 审查、修改、完善原规章制度 并陆续印发执行 。现将 《东莞 理 工 学 院城 市 学院档 案 管理 办法》 等 11项 规章 制 度 (详 见附件 )印 发 给 你们 ,望 遵照 执行 。 《东 莞 理 工 学院 城市 学院档 案管理 办法》等 11项 规章 制 度 自印发 之 日起 施行 ,学 院原有相 同或 相冲 突的文 件 同时停 止 执 行。 附件 :1。 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 市学院档案 管理 办法 2.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 市学院统计 工 作管 理 办法 3.'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印章 制发 、使用和 管理规 定 4,东 莞理工 学脘城市学 院院长 、书记 办公会议事规则 5.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在编人 员首次 聘任条件 6.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教职 工 转 岗暂行规定 7.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市学院公 务接待 工 作规定 8.东 莞 理 工 学院城市学院教职 工 公 寓管理 办法 9.东 莞理 工 学院城市学院教职 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10.东 莞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教职 工伙食补贴暂行办法 11.东 莞理 工 学院城市 学院教职 工 交通补贴暂行办法 睥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办公室 1月 ⒛14年 1月 8日 印发 附件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 用档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高等学院档案管理办 法》 (教育部 27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学院档案,是学院在从事招生、教 学、科研、管理等办学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学生、学院和社会 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与载体的历史记 录。 学院档案分类主要由党群、行政、教学、财会、基建、仪器 设备、科研、出版物、外事等档案组成(见附件 1)。 第三条 学院档案的保管期限,分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 般分为 30 年、10 年。档案保管期限的选择,应综合分析档案是 否具有永久查考作用、广泛社会意义、科学历史意义和参考利用 价值等因素,正确鉴别档案内容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予以判定 (见附件 2) 。 第四条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档案管理工作是学院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加强 管理并纳入学院整体发展规划,促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与其他工作 同步发展。 第六条 学院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原 则。学院办公室设立院级综合档案室,归口管理、指导、监督和 检查全院档案工作。 第七条 院内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档案管理工作责任人。 负有档案管理职责的单位,应当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照本 管理办法做好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 和移送工作。 第二章 档案室及其工作人员主要职责 第八条 档案室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加强对学院档案工作的管理以及统筹规划,开展档案信息化建 设; (二)接收(征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各类档案及 资料,定期对模糊、破损的文书档案进行修复,对声像、电子档 案定期进行载体更新; (三)对档案资料的研究整理、编研与汇编工作,配合有 关部门编写重要参考资料,编撰档案史料、组织沿革等,开发利 用档案信息资源; (四)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编制档案资料检索工具, 推动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建设; - 2 - (五)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 (六)开展国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含兼职)岗位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遵纪守法,积极学习档案专业知识, 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二)根据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 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立卷归档,归档案卷做到组卷合理, 页号编写准确,案卷目录清楚,案卷标题简明扼要; (三)负责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立卷归档 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保管好本单位应归 档的案卷,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和保密; (四)加强档案库房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尘、防霉、 防虫、防高温等档案保护工作; (五)迅速、方便地提供档案利用,做好档案借阅数量、 人次利用效果的统计工作,收集广大师生对档案工作的意见和工 建议,不断研究改进学院档案工作水平。 第三章 归档文件的范围与要求 第十条 各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依照《高等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法摘要》规定,编制 学院档案的类别; (二)学院文件材料主要归档范围 1. 反映学院主要职能活动、教学教务、基本历史面貌,对 学院工作具有研究参考和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 3 - 2. 学院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具有追溯 历史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3. 上级领导机关的来文来电,上级领导来院视察、检查、 指导工作,对学院的指令性、指导性文件和学院贯彻执行过程中 形成的各类材料; 4. 境内外知名人士来院参观访问的题词、题字等手迹材料, 境内外、院内外团体和个人以及校友捐赠的纪念物品; 5. 院外其他单位发来的文件材料,下级单位报送的重要文 件材料; 6. 院内各单位(部门)和个人在境内外荣获颁给学院的各 类奖品和荣誉证书; 7. 其他有保存价值、对本院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十一条 归档文件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 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利用。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准确。已破损的文件应 予以修复后再归档,字迹模糊或褪色的文件应予以复制再归档。 另外,归档文件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等应符合档 案保护要求。 第四章 档案立卷归档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档案立卷归档原则:立卷应按问题、时间、重要 程度和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其有机联系,兼顾其保存 价值,分类立卷,以能准确、全面反映学院真实面貌和各单位主 要职能活动,便于查找利用为原则。 - 4 - 第十四条 院内各单位档案报送学院综合档案室立卷归档 时间 (一) 党群类、行政类、外事类、教学类综合、科研类综合、 基建类综合、仪器设备类综合、出版类综合、财会类综合在次年 的 5 月份前归档; (二) 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在学生毕业当年 的 12 月份前归档; (三) 科研、基建项目、仪器设备项目和专题性、成套性档 案,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鉴定验收后 6 个月内归档,或财务结算全 部完成后归档; (四) 学院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声像、实物档案应在活动结束 后 3 个月内归档; (五) 会计档案应在会计年终了结后由财务处保存三年后归 档; (六) 随时接收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立卷归档程序 (一)根据归档要求,清点、整理应归档的各类不同载体和 文件材料; (二)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文件移交登记表》 (见附件 3) 《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基建工程文件归档审查表》 (见附件 4)一式二份,写明案卷标题、卷内文件页数、案卷数 量、移交时间,报请本单位负责人签字; (三)将归档文件和《档案文件移交登记表》移送学院综合 - 5 - 档案室,交接双方在《档案文件移交表》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档案立卷归档要求 (一) 整理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 件; (二) 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排列顺序: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正本在前,定稿在后;转发件在前,被转 发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 (三) 同一事由的归档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 排列或者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 (四) 不同事由的归档文件,可按不同事由形成的时间的先 后顺序排列,也可按之后的重要程度排列,还可按事由具有的共 同属性分别集中排列; (五) 会议文件、统计报表、简报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 (六) 上级针对性来文集中排列在本级归档文件之前,下级 和同级文件排在其后; (七) 对具有保存价值的,但未及时归档的零散文件,应排 列在相应类别归档文件的最后,或与相关的归档文件装订成一件, 并在归档文件目录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五章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七条 档案室库房应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 虫、防盗、除湿等功能,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相应配套建 设档案检索系统,方便快捷地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实现档案管理 的现代化。 - 6 - 第十八条 学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学院授权, 任何院内单位或个人无权对外公布学院档案。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或提供查阅: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十九条 学院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 (见附件 5),可现场查阅或复印已经开放(或解密)的档案资 料。 (一)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材料携离档案室;或查阅保密档 案资料;或查阅与工作与本人无关的档案资料时,应当报请档案 室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档案资料借阅使用期间,借阅人应当妥善保管,确保 完好无损;不得在档案资料上随意涂画、剪裁,不得随意传阅; (三)重要、珍贵档案资料,一般不提供原件; (四)申请在档案复制件上加盖档案室公章的,应当依照学 院规定办理印章使用审批手续,加盖档案室公章档案复制件与原 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院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申请查阅档案资料, 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或其它证明文件,填写《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 院院外人员查阅档案申请表》 (见附件 6) ,报请档案室所属部门 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可现场查阅已经开放(或解密)的档案资料。 - 7 -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查阅、利用档案资料,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接待阅档人员,并积极提 供档案资料为教学、科研等工作服务。 第二十二条 阅档人员归还档案资料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当 严格清点,办理归还手续,及时登记利用效果等。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下列贡献的单位或者 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 (二) 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 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 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我院综合档案室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 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 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 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 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 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 (六) 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 8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院内各单位应积极支持档案工作,确保必要的 业务经费和设备,不断提高档案的科学管理水平(见附件 7) 。 第二十六条 对保管期限已满的档案,档案室应当商请相关 部门进行鉴定,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拟定销毁的档 案材料应登记造册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两名以上监销人在 场监督销毁。批准人和监销人应当在销毁清册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应的手 续,不得擅自涂改、撤换。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 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同或相冲突 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法 2.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文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 期限规则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文件移交登记表 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基建工程档案归档审查表 5.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资料查(借)阅登记表 6.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院外人员查阅档案申请表 7.兼职档案员信息登记表 - 9 - 附件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实体分类法 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高等学 校档案工作规范》的通知精神,以学院全部档案为对象,按照档 案形成的领域范畴,将形成于同一活动领域的档案作为一个整体 归入相同的类别。类目设置按照相对稳定,不受偶然因素、短期 行为的影响,在较长时期内不随意改变的要求设置,具体如下: 一、一级类目的划分与标识 一级类目是学院档案实体分类的最高层位。根据学院档案 产生的领域范畴,结合档案记述的内容性质,确定为十个一级类 目,其名称、标识符号和主要内容如下: DQ:党群 主要包括学院党群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XZ:行政 主要包括行政职能部门(教务、科研、开发、基建、设备、 外事、财务等部门除外)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JX:教学 主要包括教学管理和教学实践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KY:科学研究 主要包括科学研究管理和科研实践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 10 - 材料。 CP: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 主要包括产品生产、科技开发管理及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 件材料。 JJ:基本建设 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管理和项目建设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SB:仪器设备 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工作管理和仪器设备申请购置、开箱验 收、安装调试、管理使用、维修改造、申请报废等各个环节中形 成的文件材料。 CB:出版 主要包括出版工作管理和出版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WS:外事 主要包括外事工作管理和外事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CK:财会 主要包括财务工作管理和会计核算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 一级类目的标识,采用类目名称主词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 如:“XZ”即“XingZheng”(行政)的简称。 二、二级类目的设置和标识 二级类目是对一级类目的细分。细分的标准是根据该类档 案的形成规律和特点,结合档案记述和反映的内容性质,进行设 - 11 - 置。设置的标准,在大的原则统一情况下,各校可视具体情况对 随机类目进行选择。例如:科学研究的二级类目,本法只规定按 学科或专业或项目设置。具体到一个档案馆(室)如何选择,由 各校自定。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的二级类 目设置,亦依此办法处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级类目的标识,采用“双位制”。如:“综合”为“11”, 其余二级类目依次层累为 12、13……99,但 10、20……等带“0” 的数字不用。(如:我院行政类中,11 为行政管理,12 为人事, 13 为总务、14 为图书、网络、档案) 三、三级类目的扩展和标识 在二级类目确定的设置原则、范围、方法的基础上,由学 院各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自行决定是否扩展三级类目,其标识 方法与符号和二级类目相同。 - 12 - 附件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文书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规则(试行) 为了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学院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 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规定》精神和学院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则: 一、文书材料归档范围按照《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 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 为 30 年、10 年。 三、永久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 (一) 学院董事会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以及其它文书、文 件和照片等; (二) 学院召开或主办的各类重要工作会议、办公会议、学 术会议和代表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所形成的主要记录、纪要、 决议以及其它文书、文件和照片等; (三)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学院主要职能和主办业务的重要 文件材料。学院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等; - 13 - (四) 学院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奖罚文件、机构演变、人 事任免、统计规划、大事纪年鉴、检查评估文件以及其它学院开 展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其它重要学术和业务文件,重要的行政和党 务文件等; (五) 学院在土地征用、基础设施建设、设备器材购置和其 它经济、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合同协议、批复文件、登记文件、 资产凭证和图纸照片等文件材料; (六) 院内各单位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重要报 表、凭证、票据、著作、规章、文件等,人事、基建、会计及其 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 (七) 院外单位有关重要业务及其它工作的往来文件材料; (八) 根据国家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应当列入永久保 管的其它文件资料。 四、学院及院内各单位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含 30 年或 10 年): (一)开展职能活动形成的一般性工作、教学和业务文件材料; (二)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 - 14 - 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主管机关制发的属于学院主管职能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或不属于学院主管职能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七)院外单位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往来函件等文件材料; (八)院内各单位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 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九)学院内部出版的报刊、杂志及学术刊物; (十)根据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原则,认为应当列入定期保管 的文件资料。 五、不具有广泛社会意义和科学历史意义的,而属本单位 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工作需要查考的文件材料,是划分文书档案保 管定期年限的原则,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单位或本系统文件材料 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档案保管期限。 六、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 归档。 七、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 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八、学院综合档案室编制学院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 档案保管期限明细表供院内各单位参 - 15 - 附件 3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文件移交登记表 卷 文件 序号 文件字号 移交单位领导签字 移交时间 - 16 - 内 文 责任者 件 文件题名 移交人签字 目 录 文件日期 接收人签字 份数 备注 附件 4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基建工程文件归档审查表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经费来源 总投资 建设项目 起止时间 建筑面积 竣工验收 时间 基 建 部 门 意 见 基建部门负责人:时间: 档案 总计卷。 其中:文字卷,图纸卷,磁盘(光盘) 数量 照片 张, 录像 盒,其他 张, 卷。 综 合 档 案 室 意 见 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时间: 注:1.基建部门在基建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前填写此表交与综合档案室。 2.意见请注明建设项目档案完整、齐全、准确程度,包括档案形成的格式是否规范, 签字盖章等手续是否完备,质量是否永久耐用等。 - 17 - 附件 5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档案资料查(借)阅登记表 查阅方式 日期 档号 题名 借阅 - 18 - 查阅 复印 份数 借阅人 单位、部门 借阅者 签名 归还时间 备注 附件 6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院外人员查阅档案申请表 姓名 查(借)档 人信息 查(借)单位盖章 电话 证件 查(借) 档案事由 档号与档案 题名 档案借出手续 借档时间 归还时间 档案室 经办人 档案室 负责人审批 档案归还手续 还档人 档案室经办人 利用效果 备注 说明:档案资料除司法机关依法借用外,一般不办理借用。 - 19 - 附件 7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兼职档案员信息登记表 单位(盖章):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手机号码 办公地点 QQ 号码 邮箱 对本单位 档案收集 范围及档 案工作意 见和建议 单位负责人签名: - 24 - 年 月 日 附件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科学、规范、及时、有效的组织完成我院统计工作, 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指导学院战略 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教学教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 决定》和广东省教育厅有关统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统计工作实 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对学院事业发展情况 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二)对学院公开或内部发布的上报统计信息进行核实, 确保各项信息真实可靠。 (三)依据《统计法》和本管理办法要求,填报有关教育 事业统计报表,提供有关调查所需要的统计数据。 (四)向学院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为学院教学、科研和行 政管理工作服务。 —1— (五)完成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六)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制。学院办公室对院内各种统计数据,负有采集、审核、比对和 修改等归口管理职责。 (七)全院综合统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专项统计工 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学院办公室和院内各单位配备相对稳定的兼 职统计员,组成学院统计工作系统。 (八)学院办公室综合统计员负责开展全院性综合统计数 据管理、报送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主要行使学院 统计资料的收集、核对、建档、报送等工作职能。 2. 组织、协调院内各单位统计员及时、准确地填报上级部门 下达的综合统计报表,确保质量。 3. 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工作,为学院领导决 策提供参考。 4. 加强与上级统计机构协作,在统计业务上接受其指导。 5. 及时将综合统计报表移送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 (九)院内各单位统计员在本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 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2— 1. 贯彻执行上级和学院的统计工作制度,协助学院统计工作 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完成所需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 2. 准确及时完成有关调查表的填报和审批工作。 3. 建立健全本部门统计台帐,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三、统计信息资料管理和报送 (十)学院办公室是全院综合统计信息资料归口管理和发 布单位。院内各单位对外公布和引用学院的任何综合统计数字, 必须以学院办公室的统计数据为准。所有统计数据一经上报,不 得任意更改。 (十一)各单位原始数据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上报调整。报 送各类统计报表的程序为: 1. 综合上报的报表 (1) 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协调院内有关单位统计人员填写; (2) 各单位报表填写完毕,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并加盖单位 公章后,送交学院办公室综合统计员; (3) 学院办公室综合统计员汇总数据,报请学院办公室负 责人审核、学院领导批准后上报。 2. 院内各单位直接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 (1) 填写对外报送的统计报表; (2) 报送学院办公室审核、比对、修改; —3— (3) 统计数据经学院办公室认可后,报请单位负责人和学 院分管领导审批、报出(同时抄送学院办公室备案)。 (十二)院内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统计资料 保管工作,按规定时限及时移送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 四、统计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统计数据的管理,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全面、 统一、保密。院内各单位对外发表、报出或引用基本统计数据, 均应事先报学院办公室核对,统一口径。 (十四)涉密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切实做好 保密工作。统计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的保密制度, 不得随意将统计信息外泄。违反本管理办法,视情节追究责任。 (十五)为了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统一,统计数据的采 集范围以制表部门对统计指标的解释为准。 (十六)对外报送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后行文报出。报出的统计数据因特殊原因修改时,修改人应当重 新办理审批手续。 (十七)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保管制度。院内各单位应依 照《高等学校档案工作规范》,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统计资料,包 —4— 括:各种统计报表,有关统计工作的文件、指示、通知、规定等。 由学院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及时移送学院综合档案室保存。 五、附 则 (十八)全院统计工作人员应相互配合、紧密合作,圆满 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任务。 (十九)学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适时组织专业学习和交 流,提高统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二十)院内各单位负责人对本部门统计工作负责,支持、 帮助统计员开展统计工作,履行职责。 (二十一)本管理办法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 院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同或相冲突 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5— 附件 3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规定 为了维护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印章法定性、严肃性和权威 性,依法管理、使用和制发印章,确保用印安全,根据《国务院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 号)、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国 家教委令、公安部令第 17 号)、 《东莞理工学院各类印章刻制、 使用和管理规定(试行)》(东理 〔2004〕73 号)等文件要求, 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印章的种类和主管部门 一、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印章(以下简称“印章”)是学 院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工作、业务需要,经报请政府主管机 关审批、备案,依法刻制冠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名称的 印章,包括: (一)学院印章:包括学院行政印章(含钢印)、学院党委 印章、学院合同印章、学院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名章、学院行政(党 务)办公室印章; (二)院内各单位印章:包括所有院内二级单位印章、党委 - 1 - 下属职能部门印章、党总支(直属支部)印章,学院工会、共青 团组织印章,院内其他各学术组织、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印章以 及其它经学院批准刻制的单位或组织印章; (三)各类业务专用章等。 二、印章是学院和院内各单位在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 职责的重要凭据。学院对印章的保管、使用,实行两级管理。 1. 学院办公室秘书科(以下简称“秘书科”)根据学院授权, 保管、使用学院印章; 2. 院内各单位根据学院授权和工作、业务需要,保管、使用 单位印章和各类业务专用章等。 三、学院办公室是印章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 授权,统一管理、制发、回收、销毁印章,规范印章的文字、图 型、规格和式样,但购置或刻制通用印章除外。 印章的刻制、换发、补发、领用 四、印章的申领、保管和使用单位,是“用印单位”。负责 印章保管和使用人员,是“监印人” 。 五、用印单位申请刻制、换发、补发印章,应当办理《刻制、 换发、补发印章的申请》(见附件 1)和随附文件,按规定程序 - 2 - 报请批准(见附件 2) 。 (一)因工作需要或新设组织机构等原因,用印单位可申请 “刻制”印章(随附有关批文和拟刻印文) ; (二)因组织机构变更、调整或原印章破损等原因,用印单 位可申请“换发”印章(申请文尾拓具原印章印模),换领新印 章时交回原印章; (三)因原印章毁损、灭失或遗失时,用印单位除应迅速向 学院办公室报告并依法公告作废外,可申请 “补发”印章(随 附原印章印模) 。遗失印章寻获时,应及时交学院办公室。 六、《刻制、换发、补发印章的申请》及随附文件,经用印 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学院分管领 导批准后,报送秘书科制发。 七、用印单位领用印章,应当办理《印鉴领用卡》(见附件 3)、预留印模、提交本单位《用印管理制度》。 《印鉴领用卡》经 用印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印章的保管、使用和检查 八、秘书科根据授权,保管、使用学院行政印章(含钢印) 、 党委印章、合同印章、学院行政和党委负责人名章(以下统称“学 院印章” )以及学院行政(党务)办公室印章等。 九、用印单位应当指定监印人保管、使用印章,做好用印登 - 3 - 记。用印单位行政、党务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印章的保管、使用, 负有监管和检查职责。 十、监印人负有妥善保管、依法依规使用印章的义务,用印 单位应当为监印人提供印章保管条件。 十一、学院办公室不定期检查院内各单位印章使用、管理工 作,查阅用印登记。发现印章保管疏漏或用印不当时,及时纠正、 督促整改。 印章的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 十二、载有文字(含中、外文字)、数码、数据、图形、图 像等具体内容,需要加盖印章的有形材料是“用印材料” 。 十三、以学院名义制作的用印材料使用学院印章,其中学院 行政和党务负责人名章,是学院领导人行使职务的标志,根据需 要用印。 钢印仅限于加盖在各类证书上,不能作为其他文书的有效标 志。 十四、院内各单位印章是以用印单位名义、在学院内部使用 的印章。用印单位不得超越学院授权和工作职能、管理职责或组 织章程规定范围以外用印。 十五、各类业务专用章是院内各有关职能部门经学院授权, 为履行专门业务使用的印章。业务专用章专用于印文刊明的使用 - 4 - 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十六、申请使用学院印章,申请人应办理《东莞理工学院城 市学院用印申请单》 (见附件 4) ,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请 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用印(见附件 6)。 十七、申请使用院内各单位印章和各类业务专用章,应办理 用印审批登记(见附件 7) ,报请单位负责人同意后用印。 十八、依《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公文处理工作办法(试行)》 规定,经批准制作的学院公文,可不再办理用印申请手续。 印章管理职责 十九、秘书科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制发、回收、销毁印 章。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制发印章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完备的,不得 刻制印章。回收的废损印章应由专人管理,经申报批准后按规定 销毁。 二十、《印鉴领用卡》应及时交档案室存档,现场查阅《印 鉴领用卡》,应征得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查阅完毕后及时归 档。 二十一、加盖学院印章时,监印人应认真审查确认用印材料 与《用印申请单》批准的用印内容相符,用印材料署名与用印名 称一致,否则不得用印。 监印人不得在空白、无具体内容的纸张或其它材料上加盖印 - 5 - 章,未办理用印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用印。 二十二、申请在涉密材料上加盖学院印章,应当在《用印申 请单》上注明“机密”字样。监印人在机密材料上用印时,仅审 查、确认用印材料标题和署名是否与批准用印内容相符,其它材 料内容不作审查。 二十三、监印人在用印过程中遇特殊或疑难情况时,应当报 请办公室负责人确定是否用印。 二十四、印章应在监印人办公室内使用,非经批准不能将印 章携出院外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在其它场所用印的,申请用印单 位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监印人随同监 章。 二十五、监印人违反规定用印或随意委托他人代为用印,所 造成的后果由监印人承担。造成损失的,学院有权依法追究监印 人责任。 二十六、监印人因故暂无法履行印章保管、使用职责时,应 征得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临时委托他人代行监印人职责,并办 理印章移交手续。 用印单位负责人可根据工作需要,更换监印人。 二十七、印章遗失,监印人应立即向所在单位负责人、学院 办公室及保卫部门报告,并依法公布作废。因瞒报、不报所产生 - 6 - 的后果,监印人和用印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十八、印章因故停用或报废后丧失证明效力,应及时送交 学院办公室处理,不能作为公务职权活动的凭证。 附 则 二十九、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印单位负责 人对本单位印章负有管理责任。监印人应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 印,并认真做好用印登记。 三十、印章的制发、启用,学院授权秘书科负责实施。严禁 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私刻冠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名称的 印章,私刻印章或使用私刻印章所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责 任。 三十一、本制度未尽之处,由学院办公室协调处理,或依照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 的规定》 、 《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东莞理工学院各 类印章刻制、 使用和管理规定 (试行)》等文件精神执行。 三十二、本管理规定经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 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管理规定相同或相冲突的 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1.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刻制、换发、补发印章的 - 7 - 申请 2.刻制、换发、补发印章申办流程 3.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印鉴领用卡 4.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用印申请及审批单 5.学院印章用印申办流程 6.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单位)用印审批登 记表 - 8 - 附件 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刻制、换发、补发印章申请 申请单位 监 印 人 申请事项 刻制()换发()补发() 申请时间 拟刻印文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20 年 月 日 申请制发印章原因 拟刻印章样版 作废印章印模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院办负责人审核 分管院领导批准 注:1.申请事项“√”选;2.申请原因可附页;3.随附文件附后。 - 9 - 附件 2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印 鉴 领用单位 回收印章 印 文 领 用 领用时间 卡 20 年月日 (1) (2) 回收印章印模 领用印章 印 文 (1) (2) 领用印章印模 领印人 (监印人) 用印单位 负 责 人 院 办 秘书科 注:本领用卡一式三份,领用单位、院办秘书科、院档案室名保存一份。 - 10 - 附件 3 刻制、换发、补发印章申办流程 申请人填写《刻制、换发、补发印章申请》 (见附件 1)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学院办公室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学院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秘书科受理申请交行政科刻制印章 申请人填写《印鉴领用卡》,交回旧印章,领 取新印章(见附件 2) 秘书科在《印鉴领用卡》预留新、旧印章印模 申请人和单位负责人、秘书科在《印鉴领用卡》 上签字确认 注:1. 《刻制、换发、补发印章申请》、 《印鉴领用卡》表格可在学院办公室秘书科领 取、拷贝,或从学院办公室网站“办公表格”栏下载。 2. 申请刻制印章的规格、式样和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购置或刻制通用印章, 不适用本程序。 3. 办公室秘书科:行政楼 403 室 电话:23382629 - 11 - 附件 4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用印申请及审批单 用印材料 内 容 用印 份数 申 请 人 印章名称 涉密 等级 用印时间 部门领导意见 学院领导审批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用印申请及审批单 用印材料 内 容 用印 份数 申 请 人 印章名称 用印时间 部门领导意见 - 12 - 涉密 等级 学院领导审批 附件 5 学院印章用印申办流程 申请人填写《用印申请审批单》(见附件 4) 外文用印材料应随附中文译本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否 外文用印材料 是 学院外事部门核对、确认 外文用印材料与中文译本相符 学院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秘书科监印人核对用印材料与用印审批 是否相符,确认无误后签章 注:1.《用印申请审批单》表格可在学院办公室秘书科领取、拷贝,或从学院办公室网 站“办公表格”一栏下载。 2.外文用印材料申请用印时应附中文译本,经外事部门核对无误后办理用印审批手续。 3.用印材料签章后因故修改需再行用印时,应重新办理用印审批手续。 4.办公室秘书科:行政楼 403 室 电话:23382629 - 13 - 附件 6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单位)用印审批登记表 序 号 用印时间 1 2 3 4 5 6 7 8 9 10 - 14 - 文 件名 称 用印 用 印 单 位 数量 申请人 负责人 附件 4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院长、书记办公会议事规则 院长、书记办公会(以下简称“办公会”)是保证决策规 范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会议制度,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 率,加强会务管理,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会务组织和准备 第一条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 可委托其他院领导主持召开。 第二条 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二上午召开,遇特殊情况,会议 主持人可决定提前、延迟或临时召开。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办公会的议题和资料收集,会务组 织和准备、会议记录和纪要制作等工作。 议题提交和议事范围 第四条 议题是否提交办公会审议,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五条 除临时召开的会议以外,提请办公会审议的议题及 相关材料(含电子版),至少于会前一天交学院办公室,呈报 会议主持人批准上会,提前送与会人员预阅,作好会前准备。 第六条办公会议题范围: - 1 - 1. 研究决定学院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 2. 研究决定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与发展规划。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废止。讨 论处理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等; 3. 听取院内各单位重要工作请示或汇报,研究、决定院内 机构设立、撤并,人事招聘、调配和任免,工资和福利等; 4. 院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等; 5. 会议主持人认为重要的其它事项。 院内各单位和各分管院领导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 解决的事项,不列为会议议题。 第七条 院内各单位拟提交办公会审议的议题,按以下程序 办理: 1. 拟提交办公会审议的议题纸质文稿,呈请分管院领导审 批; 2. 分管院领导在纸质文稿首页批示交办公会审议的,报送 学院办公室列入拟上会议题; 3. 学院办公室报请会议主持人确定是否提交办公会审议。 第八条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会前应当作深入细致的调 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依据 政策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或方案。议题涉及改革发展等重大、 - 2 - 疑难问题时,还需附调研报告或专家意见,必要时也可提出备 选方案供会议研讨。 第九条 凡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应当提前向学院办公室提 交背景资料和议题文稿(含电子版)。资料不全的,一般不列 为拟上会议题。 议事规则和纪律 第十条 讨论议题时,提案人应向会议报告提起议题的理由、 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办公会遵循民主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 研究、讨论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应当坚决执行办公会决议,执行情况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办公会决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 不适宜或不可能执行时,可由主要执行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提请 院长、书记办公会复议。遇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 由院长征求办公会成员意见后进行调整,在下次院长、书记办 公会上予以通报。 第十四条 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 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应事先征得院长同意,向学院办公室请 假。会议列席人员由学院办公室负责另行通知,一般不得缺席。 - 3 - 第十五条 办公会发言、会议纪录和有保密要求的部分会议 决议,未经会议主持人特别授权,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散布、传 播。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实行,由学院办 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议事规则相同或相冲突的 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 4 - 附件 5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在编人员首次聘任条件 根据《东莞理工学院首次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莞工〔2011〕37 号”文)的要求,对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 学院(以下简称“城市学院”)工作的东莞理工学院(以下简称“理 工学院”)在编人员制定聘任条件如下: 一、教授由理工学院聘任,任职条件按莞工〔2011〕37 号 文件执行,共 9 岗位。 (一)三级教授岗位 1.受聘教授(研究员)职务,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经理工学院岗位聘用办公室审核,报理工学院岗位聘用 领导小组批准,聘到三级教授岗位。 (1)达到二级教授岗位申请条件,经理工学院推荐可申报 二级教授岗位; (2)理工学院学科带头人; (3)受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十二年以上; (4)教学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项二等奖以上,如科技三大 奖、中国专利奖优秀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国家 级教学成果奖、国家教材二等奖等,排前 3 名。或者获省部级 - 1 - 奖项一等奖以上,排前 2 名; (5)主持国家级科研教研项目或课题 2 项以上。如:国家 “863”项目、 “973”课题主要负责人(前 3 名) ,国家自然科 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主要负责人,教育部科学研究 重大攻关项目、国家级教改重点项目主要负责人; (6)在《science》、《nature》等著名权威期刊以第一作 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以第一作 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研究论文 3 篇以上; (7)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广东省社会科学委 员会成员、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省部级及以上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8)全国优秀教师,劳动模范。 2.受聘教授(研究员)职务满 3 年,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聘任三级教授岗位。 序 号 1 2 3 选项条件 自然科学 人文社科 省级科技三大奖 省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三等奖前 3 名 三等奖前 3 名 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 省社科基金重大、重点项目 项目主要负责人(前 3 名) 主要负责人(前 5 名) 主持国家级项目或课题 1 项 主持省部级社科项目或课题 以上,或主持省部级项目或 1 项以上 课题 2 项以上 - 2 - 序 号 选项条件 8 自然科学 人文社科 主持科研项目或课题,实到 主持科研项目或课题实到经 经费 30 万元以上者 费 8 万元以上者 获得国家发明授权专利 2 项 发表多篇有影响力的论文, (排名第一) 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 发表多篇有影响力的论文, 文摘》等全文转载 3 篇以上, 被三大检索收录 8 篇以上, 或出版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专 或出版在全国有影响力的专 著或教材(第 1 作者) 著或教材(第 1 作者) 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 三等奖第 1 名 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前 3 名、二等奖前 2 名 9 省级及以上特色专业第一负责人 4 5 6 7 10 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11 省级及以上教学基地、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第一负责人 12 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主任 13 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和重点扶持学科第一负责人 14 省教学名师、南粤优秀教师、劳动模范 15 广东省“千百十工程”省级培养对象 (二)四级教授岗位 已在教授(研究员)岗位任职,任现职以来聘期或年度考 核无不合格者,经理工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 理工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可聘到四级教授岗位。 - 3 - 新晋升教授(研究员)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 四级教授岗位。 二、副教授岗位任职条件 副教授岗位 16 个。由城市学院聘用,报理工学院批准。任 职条件如下: (一)一级副教授岗位(3 个) 1.已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任现职以来,聘期或 年度考核无不合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优先顺序的,经城市学院 聘用领导小组审核,报理工许愿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可聘 到一级副教授岗位。 (1)理工学院学科方向带头人或召集人; (2)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十二年以上; (3)教学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奖项三等奖、排前 3 名。或者 获市级奖项一等奖,排名第一; (4)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课题 1 项。或省部级以上统编 教材第一作者; (5)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精品课 程、特色专业、教学基地、教学实验示范中心等主要负责人; (6)南粤优秀教师、省部级劳动模范。 2.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满 3 年,任现职以来,聘 期或年度考核无不合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聘一 级副教授岗位。 - 4 - 选项条件 序 号 1 2 自然科学 人文社科 市厅级科技进步奖 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 三等奖前 3 名 三等奖前 3 名 主持科研项目,实到经费 主持科研项目,实到经费 5 万 25 万元以上 元以上 3 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 4 省部级优秀教材三等奖前 3 名 5 校级学术带头人、精品课程主持人、特色专业负责人 6 7 8 市级重点实验室、教学实验示范中心、教学基地、研究中 心(基地)负责人 出版在全省有影响力的专著或教材(作者或主编前 2 名) 以第一作者发表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 3 篇以上,曾被《人 大复印资料》 、 《新华文摘》等全文转载。 (二)二级副教授岗位(6 个) 1.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满 8 年,任现职以来,聘 期及年度考核无不合格者,经城市学院聘用领导小组审核,报 理工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可聘到二级副教授岗位。 2.受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满 3 年,任现职以来,聘 期及年度考核无不合格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聘到二 级副教授岗位: - 5 - (1)主持市厅级科研(教研)课题或项目,自然科学类课 题或项目经费 10 万元以上、 社会科学类课题或项目 2 万元以上; (2)统编教材公开出版的排名前 3 名的作者; (3)市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 (4)市级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 (三)三级副教授岗位 已在副教授(副研究员)岗位任职,任现职以来,聘期及 年度考核无不合格者,经城市学院聘用领导小组审核,报理工 学院岗位聘用领导小组批准,可聘到三级副教授岗位。 新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的人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 用在三级副教授岗位。 三、各级讲师(13 个) 、助教岗位(无岗位) 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在综合考虑学术基础、教学科研业 绩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条件如下: 1.一级讲师岗位(4 个) :博士毕业生,或在讲师(助理研 究员)岗位任职满 9 年、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 教学科研业绩突出,可申请聘任; 2.二级讲师岗位(5 个) :硕士毕业生, 在讲师(助理研究 员)岗位任职满 1 年,或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任职满 6 年、教学科研任务饱满,教学效果良好、教学科研业绩突出、 可申请聘任; 3.三级讲师岗位(4 个) :已在讲师(助理研究员)岗位任 - 6 - 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新晋升讲师(助理研究员)职务的人 员第一个聘期一般聘用在本级岗位。 学院无助教及其他初级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岗位首次聘任条件 (一)工勤岗位 1 个,基本职责及任职条件如下: 1.技术工三级岗位基本职责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掌握本工种的业务知识和 操作技能,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尖子作用,高质量地完成 本工种任务,并能指导培养初、中级工提高业务能力。 2.技术工四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独立完成本岗位任务, 并注重技术的自我提高。在本职岗位上能起到技术骨干的作用, 在技术革新和增收节支等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技术工五级岗位 达到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能在高级工和中级工的指 导下,完成本岗位任务,有一定的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4.普通工岗位 熟悉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和职业道德。有较强的 工作责任心,自觉遵守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安全生产,完成 本职岗位的工作。 (二)任职条件如下: 1.综合条件 - 7 - (1)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爱岗位 敬业,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 (2)具有承担岗位工作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具有 符合岗位要求的相关技术或资质资格; (3)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岗位任职条件 完成岗位职责,近三年考核合格。 首次工勤技能岗位聘用时,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 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聘用到技术工一至五级岗位,普通工 聘用到普通工岗位。 - 8 - 附件 6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转岗暂行规定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效用,规范院内 人员流动管理,根据我院机构设置与定岗定编方案,结合实际需要, 对我院教职工转岗工作规定如下: 一、各单位接收转岗人员的条件 1.必须是本单位教学、科研、业务工作需要。 2.按照学院机构设置与定岗定编方案规定,本单位岗位空缺而 且相应的职称、职级岗位未超编。 二、申请转岗者须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转岗为专任教师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2.申请者须具备硕士研究生以上(含)学位。具有高级职称的 人员或艺术、体育等特殊学科专业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普通本 科、学士。 3.申请者须在我院本、专科专业系统讲授 1 门以上的专业课或 基础课,并在转岗前按照学院非专任教师上岗授课的程序要求,由 拟转入教学系(部)组织申请者试讲,考核合格。 - 1 - 4.要求专业对口,申请者所学专业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须与 申请转岗的教学专业相同。 (二)申请转其他(行政、教辅)岗位的应符合所转岗位业务、 专业所需的学历、能力、知识要求。 三、申请转岗的程序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由所在单位出具相应意见。 2.拟接收的单位初步审核,报组织人事处批准考察。转专任教 师岗位须由教研室提出具体意见并由教学系(部)审批,报教务处、 组织人事处会签。 3.考察:转专任教师岗位者须由教学系(部)邀请专家组(由 教学督导、系部及教研室负责人、教务处及组织人事处相关人员组 成)安排申请者试讲,并出具试讲考察意见。转其他岗位者须由本 部门为主、有归口管理单位、组织人事处人员共同参与的考察小组 面试,出具考察意见。 4.考察结果报组织人事处。转专任教师岗位者分报教务处、组 织人事处审核,确认已达到专任教师的基本要求,由组织人事处报 请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同时,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院内岗位调动 手续,方可转岗。 5.非专任教师转岗为专任教师后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的安排 可参照新进专任教师的要求,但必须完成每周 6 学时以上(学期 - 2 - 108 学时以上)教学工作量并不计算超工作量。 本暂行规定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 解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暂行规定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 止执行。 - 3 - 附件 7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公务接待工作规定 为做好我院来宾接待工作,根据国家及省、市、东莞理工 学院等公务接待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 热情节俭、礼貌周到、对口对等、树好形象。 二、接待分类 (一)学院接待国家部委和省市领导,需请示院长;其他 党政机关、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兄弟院校领导、有关专家学者 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来访,按照对口、对等的原则,请示 分管或有关的院领导,由学院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工作,相关 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二)其他个人和团队来访的属于单位(部门)接待范围, 由各单位(部门)对口接待。接待中,原则上不安排院领导参 加,如需院领导参加的,应通过学院办公室协调,学院办公室 根据活动性质和层次以及院领导职责分工情况,请示相关领导 出席。 (三)港、澳、台同胞及外宾接待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 责。 - 1 - 三、接待程序 (一)学院领导、学院办公室主任和对口单位(部门)负 责人根据来访情况,确定是否安排接待。 (二)学院接待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请示审批,并根据院领 导指示,制定接待计划和活动方案,召开协调部署会,组织完 成具体接待工作。 (三)部门接待由各部门自行安排。如需院领导出席的, 原则上要在接待前两个工作日将接待计划送交学院办公室,由 学院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学院党政领导的具体行程。 四、接待用餐 (一)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院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外就 餐的,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应体现地方特色,注意节约开支, 尽量避免选择在高档酒店就餐。接待过程中严格控制陪同、陪 餐人员及工作人员的数量,提倡吃自助餐或份餐。 (二)宴请标准为:厅级干部,每人每餐不超过 200 元(不 含酒水,下同) ;处级干部,每人每餐不超过 100 元;科级干部 及以下工作人员,每人每餐不超过 50 元。 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餐 15—30 元。 因特殊情况,餐费开支超过以上标准的,须经学院主要领 导批准。 (三)接待用餐原则上不安排酒水,接待外宾和特殊情况 下可适当灵活处理。 - 2 - (四)来宾来访时间较长的,原则上只安排第一餐或最后 一餐进行宴请,其余时间安排工作餐。 (五)会议接待标准按会议规定执行,不属于以上规定范 围。 五、接待住宿 (一)住宿费原则上由来宾自行支付,特殊情况经院领导 批准可由学院支付,每人每天不能超过以下标准:厅级干部 480 元,可安排住套间;处级干部 300 元,科级干部及以下工作人 员 150 元,原则上安排住标准双人房。 (二)来宾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重要领导嘉宾来访, 可根据院领导指示,安排在院外签约酒店住宿。 六、接待场馆 学院行政楼会议室、图书信息中心、实验楼等为公务接待 主要场馆。行政楼会议室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其它场馆日 常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管理,学院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统一调 配接待场馆的使用,各单位(部门)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和保障 工作。 七、接待用车 (一)负责接待的单位自行和学院办公室联系。 (二)学院办公室可根据接待规格和规模,协调或租用其 它院外车辆,并按规定支付租金。 (三)除学院邀请专家和重要来宾安排车辆接送外,其他 - 3 - 人员原则上不安排接送。 八、接待费用 (一)接待费用包括接待中发生的所有相关支出,主要包 括用餐、住宿、用车、场馆租用、场馆布置、纪念品购买等。 接待费用支付的原则为“谁主办,谁支付” 。 (二)学院接待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学院负责,学院办 公室具体办理和支付;单位接待(含单位邀请院领导参加的接 待)所产生的费用,从单位(部门)的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 占用学院接待经费。 九、相关单位职责 学院牵头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请 示有关院领导后作统筹安排。 (一)宣传部负责配好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包括欢迎横幅 的制作和悬挂,新闻媒体的邀请,来宾在院活动的摄影、摄像 及电视新闻制作等。 (二)保卫办公室负责配合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包括重要 客人的安全保卫、保证活动场所安全有序、来宾车辆校内通行 线路的交通秩序、车辆安全管理等。 (三)总务处负责配合做好各参观点的后勤保障工作,包 括水、电正常供应,校园环境的绿化美化,保证活动场所和来 往车辆校内通行沿路的整洁卫生。联系做好后勤服务工作,包 括住宿、用餐等,做到热情、周到、安全、卫生。 - 4 - (四)相关处室和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参观协调,落实讲解 人员等。 (五)体育教学部、图书信息中心和总务处负责配合做好 运动场地、器材的保障工作,协助做好体育活动计划及组织工 作等。 (六)图书信息中心配合做好馆内外场地参观活动的安排, 并协助做好展览室的参观保障工作等。 (七)根据需要,突发、应急接待工作可临时协调布置, 有关单位须予以配合。 十、接待要求 (一)学院公务接待工作要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减少 陪同人员;要尽量安排熟悉情况和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注重 展示和维护学院的整体形象。 (二)来宾确需安排参观活动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 排,院外参观安排在东莞市范围内进行。院内参观活动由部门 自行安排。 (三)公务接待工作中,不得用公款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活动,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其他 不必要的生活用品;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贵重礼品。如确需赠 送礼品的,可区分对象赠送介绍学院概况的简介、画册等宣传 品。对违反规定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四)接待人员着装要整洁大方,做到热情主动、礼貌周 - 5 - 到;要廉洁奉公,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要做好接待工作有 关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十一、监督与管理 (一)接待费应在规定的招待费中支出,不得将接待经费 列入单位其他项目支出。 (二)严禁虚开发票和使用“白头单”报销。审批手续不 齐全的接待费用,财务办公室将不予报销。 (三)学院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各级接待费开支情况加强监 督监察,发现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十二、附则 本规定自学院批准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 释、修订。学院原有与本规定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 行。 - 6 - 附件 8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改善教职工的居住条件,充分发挥东莞市理工学 院城市学院(如下简称:学院)房产资源的效用,规范学院教 职工的公寓管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寓是指学院出资建设的位于东莞市 寮步松山湖大道文昌路一号的一期教职工公寓及以后建设的教 职工公寓。教职工是指与学院签订了聘用合同的教师、职工。 第三条教职工依照本办法租赁公寓。 第二章 教职工公寓 第四条 一期教职工公寓共 234 间,具体如下: 序号 户型 面积(㎡/户) 数量(户) 1 2 单间 一室一厅 合计 35 180 50 36 70 18 234 第五条公寓租赁标准 - 1 - 本科学历或以下的教职工,原则上二人租赁一单间;硕士 学位,讲师(各系下属教研室负责人,含科级、中级)及以上 的教职工,一人租赁一单间;具有副高职称、各系副主任、各 处副职以上(含)的教职工可租赁 50 ㎡一室一厅;正高、中层 正职以上的教职工,可租赁 70 ㎡一室一厅。 第六条教职工可申请低于本人职级标准的公寓租赁面积, 不可以申请超出职级标准的公寓租赁面积,如有特殊情况报学 院领导批准:在教职工职务、职称发生变化时,公寓租赁标准 可做相应调整。 第七条租赁教职工公寓的,学院对教职工给予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的标准参照学院另行制定的《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八条租住教职工公寓每月交纳 15 元/㎡的租金(含配套 物品折旧费,不含水、电、气费用)。 第三章 租赁公寓申请程序 第九条 租赁教职工公寓程序 教职工向学院组织人事处提出租住教职工公寓申请,填写 《教职工公寓租赁申请表》,经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批后,由总 务处安排。 教职工分配公寓优先顺序如下: 1. 退休返聘人员; 2. 目前在樟村(莞城校区)、新校区租住的人员; - 2 - 3. 其他申请人员。 同系列人员按职称、职务及其进校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 序。 第十条从学院交付教职工公寓之日起,租金、水电费等相 关费用由财务处按月扣除。 第四章 教职工住房管理 第十一条在教职工住房区域内,教职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1. 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包括外墙、承重梁、柱、板、 阳台、拆、搭建等功能布局); 2. 不得损坏公用设施(含楼梯、屋面、消防、路灯、管线、 车棚等); 3. 注意安全和公共卫生,文明住宿,保持室内、外整洁, 不大声喧哗、吵闹;不得在室内、外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 有毒、有害、危险物品; 4. 不得进行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及犯罪活动,不得随意 改变房屋用途; 5. 严禁私自换房和转借、转租、抵押教职工住房。若因特 殊原因确需调整住房的,须报学院组织人事处审批。一经发现 私自调整住房或不服从管理的,由总务处收回住房,组织人事 处停发当月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教职工租赁公寓必须服从统一管理。如发生或查 出有上述违规行为,学院有权责令改正并要求赔偿,由总务处 - 3 - 收回住房并由组织人事处停发当月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教职工应自觉维护公寓内配置的物品(物品清单 和价值由总务处在分配房屋时提供)和公共设施。如有遗失或 损坏,由租住教职工依照学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无 法确定侵权责任人的,则由管理人负责。 第五章 教职工公寓维修 第十四条教职工公寓维修由教职工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总 务处申请,总务处经现场核实后提出维修方案,报学院领导审 批后进行维修。 第十五条教职工公寓的维修,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因租赁人原因造成的教职工公寓各部位、部件 损坏的,维修费用均由租赁的教职工个人承担,并不得破坏房 屋的主体结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 2012 年 9 月起施行,由组织人事 处负责解释、修定。学院原有与本管理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 件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教职工公寓租赁申请表 - 4 - 附件 教职工公寓租赁申请表 填表时间:年月日 姓名 性别 入院时间 部门 职称 学历 现任职务 是否双职工 年龄 公寓类型、 面积 部门领导 意见 组织人事处 审核意见 总务处 安排结果 备注 - 5 - 附件 9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学院的工作需要,为了有利于教职工更好 地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对象与发放标准 第二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工作的正式 在岗、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时间为 3 年。2012 年 9 月 1 日前已经聘 用的教职工,从 2012 年 9 月起计算发放三年;2012 年 9 月 1 日 之后正式聘用的教职工,从聘用当月起计发 3 年。每月随工资一 同发放。 住房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类 型 正高职称、正处级及以上职务 副高职称、副处级、博士 中级职称、科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其他 补贴标准 1000 元/月 700 元/月 500 元/月 400 元/月 - 1 - 第三章 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第四条 住房补贴审批与发放 住房补贴按全年 12 个月发放。由院组织人事处按照第三条 住房补贴的标准,核实在册、在岗教职工住房补贴额。由财务处 随同工资发放。 第五条 停发补贴的规定 教职工调离、辞职或被学院开除、解聘者,当月开始停止发 放补贴。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2 年 9 月起执行,学院原有与本 暂行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学院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注:本办法相关人员职称为高校系列或学院核定、聘用的 相关工作专业职称) - 2 - 附件 10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伙食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城市学院新校区的工作需要,为有利于教职工 更好地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伙食补贴的发放对象 伙食补贴的发放对象是在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工作的正 式在岗、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伙食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每人每月 300 元的标准。 第四条伙食补贴审批与发放 伙食补贴一年按十个月发放, 寒、暑假期间(二月和八月) 不发放。请假、缺勤者按月实际工作天数核算补贴。每月经分 管领导审批,由财务部门随同工资发放。 第五条停发补贴的规定 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停止发放补贴: 1. 调离、辞职或被学院开除、解聘者,当月停止发放伙食 补贴; 2. 离校脱产学习 3 个月(含)以上者,学习期间无伙食补 贴,自回学院正常上班之月起恢复发放; 3. 因公、因私出国 3 个月(含)以上者,出国期间无伙食 - 1 - 补贴,自回学院正常上班之月起恢复发放。 4. 请假 1 个月(含)以上者,请假期间停发伙食补贴,自 回学院正常上班之月起恢复发放。 第六条本暂行办法自 2012 年 9 月起执行, 学院原有与本暂 行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 2 - 附件 11 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教职工交通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城市学院新校区的工作需要,为有利于教职工 更好地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通补贴的发放对象 交通补贴的发放对象为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工作的正式 在岗、在册教职工。 第三条 交通补贴发放标准如下: 按每人每月 400 元的标准。 第四条 交通补贴审批与发放 交通补贴一年按十个月发放,寒、暑假期间(二月和八月) 不发放。请假、缺勤者按月实际工作天数核算补贴。每月经分 管领导审批,由财务部门随同工资发放。 第五条 停发补贴的规定 教职工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停止发放补贴: 1. 调离、辞职或被学院开除、解聘者,当月停止发放交通 补贴; 2. 离校脱产学习 3 个月(含)以上者,学习期间无交通补 贴,自回学院正常上班之月起恢复发放; 3. 因公、因私出国 3 个月(含)以上者,出国期间无交通 补贴,自回学院正常上班之月起恢复发放。 4. 请假 1 个月(含)以上者,请假期间停发交通补贴,自 回学院正常上班之月起恢复发放。 第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 2012 年 9 月起施行,学院原有与本 暂行办法相同或相冲突的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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