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工程学院网站建设与管理规定.pdf
徐工院信发〔2021〕1 号 徐州工程学院网站建设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相关法律 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学校各类网 站的安全稳定运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徐州工程学院网站是指配置徐州工程 学院校园网 IP 地址或配置徐州工程学院域名的网站,包括学 校主页以及学校各部门、各学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所开办 的官网和用于教学、研究、宣传、会议等用途的专题网站。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 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管辖下的网站在信息内容和运行安全等 方面负有管理责任。 第二章 网站建设规范 第四条 各类网站须经批准方可建设。校党委宣传部负 责网站内容的审批,信息化中心负责网站技术的审批。 第五条 网站的建设原则上要求统一部署在学校的网站 群管理平台,并采用学校统一要求的设计规范。 第六条 网站需要具有明确的责任领导和管理员,且管 理员必须是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含人事代理)。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的官网和全校性专题网站的建设费 用原则上按照学校与站群开发企业合同标准执行,由学校统一 支付。各二级单位的专题网站建设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的官网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升级改 版,升级改版费用原则上按照学校与站群开发企业合同标准执 行,由学校统一支付。各二级单位的专题网站的升级改版费用 由各单位自行支付。 第九条 网站建设或升级改版完成后需组织验收,验收 组成员由建设单位、宣传部、信息化中心和相关业务部门人员 组成,验收合格方可上线。 第十条 网站建设所需服务器等资源由信息化中心负责 统一分配,网站域名和发布等相关配置信息由信息化中心提供 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各类网站原则上不得开设论坛 (BBS)、留言 板,若因工作需要必须开设的, 要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经 批准后方可开设。 第三章 网站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的官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 二级 学院的官网由书记负责,其它二级单位的官网由部门主要负责 人负责。其他网站原则上由副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负责。 第十三条 网站主办单位必须对所开办的网站严格管 理,制定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人员分工 职责、信息发布流程、升级维护措施、网站备份方案、应急处 置预案等。信息化中心提供网站管理的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及时将网站的责任领导、信息监控 人员、管理员等情况报信息化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各类网站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由国务院批 准公安部发布的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 法》 的规定,严格审查网站发布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链 接和传播下列信息: ( 1)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的言论; ( 2)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 论; ( 3) 泄漏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 ( 4)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 5)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 6)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 ( 7) 宣传暴力、凶杀、恐怖等信息; ( 8) 侵犯知识产权的言论等; ( 9)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 (10)其他不宜发布在网络上的信息。 第十六条 各类网站必须做好网站的备份工作,保证在受 到攻击后第一时间恢复。基于学校网站群平台的网站备份由信 息化中心负责,其他网站的备份由网站开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七条 对存在安全漏洞的网站,包括 WEB 应用漏洞、 系统漏洞等,按以下流程处置: (1)由信息化中心通知网站责任领导和管理员,要求限 期整改。对安全级别较高的漏洞,暂停网站校外访问权限; (2)信息化中心对整改后的网站进行复查。对暂停校外 访问权限的网站,复查通过后恢复其访问权限。 第十八条 对网站受到攻击影响正常运行、网站页面被篡 改、网站内容造成师生隐私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按以下流程 处置: (1)信息化中心采用技术手段,获取事件截图等相关证 据,保存相关记录和日志,并关闭网站的访问权限; (2)信息化中心通知网站责任领导和管理员,并视情况 进行上报; (3)信息化中心组织分析事件原因,并督促和指导网站 的开设主体限期整改; (4)网站开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信息 化中心报告; (5)信息化中心对整改后的网站进行复查,复查通过后 恢复其访问权限。 第十九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利用舆情监控软件对全校网 站的内容进行监控,信息化中心负责利用相关设备对全校网站 的漏洞进行监测。当出现重大紧急的安全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 时,由信息化中心立即暂停相关网站的访问权限。 第二十条 如因不落实网站安全管理制度或网站安全整 改要求,导致网站出现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视 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 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徐州工程学院 2021 年 5 月 26 日 徐州工程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1 年 5 月 3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