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师发〔2019〕84号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南师发〔2019〕84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 校正常教学秩序,学校制定了《南宁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 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3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3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校园网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校园网的安全保护,维护社会稳定和学校正常 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网络安全法》、 《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南宁师范大学校园网的计算机信息网 络(简称校园网,下同)。 第三条 宣传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等有关管理部 门是在学校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 的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护校园网络信息的公共安全,维护 接入校园网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 的活动: (一) 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网络 信息资源的; -2- (二) 未经允许,对计算机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四) 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五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校园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学校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 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 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 怖,教唆犯罪的; -3-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的。 第二章 安全保护责任 第七条 宣传部负责校园网信息内容检查和监管;保卫处负责校园 校园网运行和使用场所的治安、消防安全工作;宣传部、网络安 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负责校园网的网络信息监督和安全教 育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网上信息安全审查;网络信息中 心负责提供校园网安全技术支持。 第八条 使用校园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 负责本单位网络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 管理制度; (二) 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单位网络的运行安全 和信息安全; (三) 负责对本单位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 对本单位发布的信息进行登记、审核; (五) 对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进行登记 并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制度; -4- (六) 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及时向宣传部、网络信息中心、 保卫处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删除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 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第九条 用户在办理网络服务手续时,应当如实填写用户相关信 息。各用户应积极支持配合。用户应如实向上述部门提供有关安 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查处通过校园网进行违法 犯罪的人员。 第十条 加强对用户网络服务账号的管理,用户账号不得转借、转 让。由于用户原因造成账号丢失或被他人盗用,造成损失和责任 由拥有账号的用户负责。 第三章 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 宣传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保卫处等有关管理 部门是在学校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校园网 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宣传部负责校园网络信息检查监督;保卫 处负责校园网运行和使用场所治安、消防检查监督;网络信息中 心负责校园网安全技术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掌握用户情况,建立备案档案,进行 备案统计。 -5-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网络管理员应经 常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在组织安全 检查时,各单位网络管理员必须参加。 第十四条 对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作详细记录, 存档备查。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上报有关司法部门处 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网络信息中心通知其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三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的处罚, 必要时取消联网资格。 (一)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 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第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网络信息 中心给予警告,并上报学校;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条例、法 律、法规的,转交保卫处或司法部门处理。 -6-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转交保卫处或司法部门处 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根据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 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南宁师范大学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