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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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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 (2022 版) 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 目 录 前言 ............................................................................................................. 1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 1.科学和学术领域 ................................................................................1 2.临床能力领域 ....................................................................................2 3.健康与社会领域 ................................................................................3 4.职业精神与素养领域 ........................................................................4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医学教育办学标准 .................................................... 6 1.宗旨与结果 ........................................................................................6 2.课程计划 .......................................................................................... 11 3.学业考核与评价 ..............................................................................22 4.学生 .................................................................................................. 26 5.教师 .................................................................................................. 30 6.教育资源 ..........................................................................................34 7.教育评价 ..........................................................................................41 8.科学研究 ..........................................................................................46 9.管理与行政 ......................................................................................48 10.改革与发展 ....................................................................................52 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 (2022 版) 前言 医学教育承载着培养医药卫生人才的使命,与全民健康息息相关。 自 2008 年教育部和原卫生部颁布《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 业(试行)》之后,我国逐步开展了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成 立了教育部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 ) , 颁布了《临床医学专业认证指南(试行) 》,初步建立了中国临床医学 专业认证制度。2016 年,工作委员会正式发布《中国本科医学教育 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16 版) 》 ,并将其作为新一轮认证的依据。 2020 年 6 月,工作委员会正式获得世界医学教育联合会(World Federation for Medical Education,WFME)医学教育认证机构认定, 标志着我国医学教育标准和认证体系已实现国际实质等效,医学教育 认证质量得到了国际认可。截至 2021 年底,工作委员会完成了我国 高等医学院校的本科临床医学专业首轮认证。 为保证医学教育标准的与时俱进,更好地推进新一轮本科临床医 学专业认证实践,工作委员会总结我国本科临床医学专业认证的有益 经验,及时引进医学教育最新理念,于 2021 年启动对 2016 版标准的 修订工作,形成《中国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2022 版) 》 。 2022 版标准仍由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和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医学教育办学标准两部分组成。在临床医学专业本 科医学教育办学标准部分,仍分为基本标准(basic standards,B) 1 和发展标准(quality development standards,Q)。基本标准为所 有举办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的院校都必须达到的标准,用“必须” 来表达。发展标准为国际所倡导的本科临床医学教育高标准,体现了 医学教育发展的方向,用“应当”来表达,达成情况因各医学院校的 不同发展阶段、资源状况和教育政策而有所不同。与 2016 版标准相 比,2022 版办学标准部分的主领域仍为 10 个,亚领域仍为 40 个; 条目由原来的 113 条基本标准和 80 条发展标准调整为 117 条基本标 准和 76 条发展标准。同时,为增加可读性,对注释内容增加了数字 索引(annotations, A) ,共 86 条。 本标准适用于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教育阶段,是临床医学专业认证 的依据。本科医学教育是医学教育连续体中的第一阶段,其根本任务 是培养完成医学基本训练,具有初步临床能力、终身学习能力和良好 职业精神与素养的医学毕业生。本科医学教育为学生接受毕业后教育 和在各类卫生保健机构执业奠定必要的基础。医学本科毕业生胜任临 床工作的专业能力需要在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职业发展和持续医疗 实践中逐渐形成与提高。 本标准反映医学教育的国际趋势、国内现状和社会期待,是制订 教育计划和规范教学管理的依据。各医学院校应在标准的指导下,确 立自身的办学定位,制订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计划,建立教育评价 体系和质量保障机制。 本标准承认不同地区和学校之间的差异,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 2 在遵循医学教育基本规律的前提下,除必要的要求外,不对课程计划 提出过多具体的、强制性的规定,为各校的发展及办学留下充分的空 间。应该着重强调的是,本标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致力于指导我国临床医学专业办学实践,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3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中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 值观,热爱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愿为祖国医药卫生与健康事 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 中国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分为四个领域: 科学和学术、临床能力、健康与社会、职业精神与素养。每所院校可 根据实际情况,对毕业生的预期结果提出更具体的要求。 医学教育是一个包括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职业发展的连 续过程。经过院校教育的本科毕业生具备了相应的从业基础,但尚不 具备丰富的临床经验,这就要求他们在日新月异的医学进步环境中保 持其医学业务水平的持续更新。毕业生在校期间获得的教育培训以及 掌握的科学方法将为他们终身学习与发展提供支撑。 1.科学和学术领域 1.1 具备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医学等学科的基础知识,掌 握科学方法,并能用于指导未来的学习和医学实践。 1.2 能够应用医学等科学知识处理个体、群体和卫生系统中与医 学或者健康相关的问题。 1.3 能够理解和描述生命各阶段疾病的预防和疾病的病因、发病 机制、病程、临床表现、诊断、治疗、转归、预后及康复。 1.4 能够掌握中医药学的基本特点和诊疗基本原则。 1 1.5 能够获取、甄别、理解并应用医学等科学文献中的证据。 1.6 能够应用常用的科学方法,提出相应的科学问题并进行探讨。 2.临床能力领域 2.1 具有良好的交流沟通能力,能够与患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 同行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等进行有效的交流。 2.2 能够全面、系统、正确地采集病史。 2.3 能够系统、规范地进行体格检查及精神状态评价,规范地书 写病历。 2.4 能够依据病史和体格检查中的发现,形成初步判断,并进行 鉴别诊断,提出合理的治疗原则。 2.5 能够根据患者的病情、安全和成本效益等因素,选择适宜的 临床检查方法并说明其合理性,对检查结果能做出判断和解释。 2.6 能够选择并安全地实施常用的临床基本操作。 2.7 能够根据不断获取的证据做出临床判断和决策,在上级医师 指导下确定进一步的诊疗方案并说明其合理性。 2.8 能够了解患者的问题、意见、关注点和偏好,使患者及其家 属或监护人充分理解病情;就诊疗方案的风险和益处同患者及其家属 或监护人进行沟通,并共同制订诊疗计划(医患共同决策) 。 2.9 能够及时向患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使他们在 2 充分知情的前提下选择诊疗方案。 2.10 能够将疾病预防、早期发现、卫生保健和慢性疾病管理等 知识和理念应用于临床实践。 2.11 能够依据客观证据,提出安全、有效、经济的治疗方案。 2.12 能够发现并评价病情的变化及严重程度,对需要紧急处理 的患者进行可能的急救处理。 2.13 能够掌握临终患者的治疗原则,与患者家属或监护人沟通。 用对症、心理支持等姑息治疗的方法达到人道主义的目的,提高患者 的死亡质量。 2.14 能够在临床信息系统中有效地检索、解读和记录信息。 3.健康与社会领域 3.1 具有保护并促进个体和人群健康的责任意识。 3.2 能够了解影响人群健康、疾病诊断和有效治疗的因素,包括 健康公平性、文化和社会价值观的多样性,以及社会经济、心理状态 和自然环境等因素。 3.3 能够在不同情境下以不同的角色进行有效沟通,如医生、健 康倡导者、研究者等。 3.4 能够解释和评估人群的健康检查和预防措施,包括人群健康 状况的监测、患者随访、用药、康复治疗及其他方面的指导等。 3 3.5 能够了解医院医疗质量保障和医疗安全管理体系,明确自己 的业务能力与权限,重视患者安全,及时识别对患者不利的危险因素。 3.6 能够了解我国医疗卫生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以及各组成部门 的职能和相互关系,理解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的原则,以满足个人、群 体和国家对健康的需求。 3.7 能够了解全球健康问题以及健康和疾病的影响因素。 4.职业精神与素养领域 4.1 能够根据《中国医师道德准则》,为所有患者提供人道主义 的医疗服务。 4.2 能够了解医疗卫生领域职业精神的内涵,在工作中养成同理 心、尊重患者和提供优质服务等行为,形成真诚、正直、团队合作和 领导力等素养。 4.3 能够掌握医学伦理学的主要原理,并将其应用于医疗服务中。 能够与患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同行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等有效地沟 通伦理问题。 4.4 能够了解影响医生健康的因素,如疲劳、压力和交叉感染等, 并注意在医疗服务中有意识地控制这些因素,同时知晓自身健康对患 者可能构成的风险。 4.5 能够了解并遵守医疗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4.6 能够意识到自己专业知识的局限性,尊重其他卫生从业人员, 4 并注重相互合作和学习。 4.7 树立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认识到持续自我完善的重 要性,不断追求卓越。 5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医学教育办学标准 1.宗旨与结果 1.1 宗旨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并让全校师生员工、医疗卫生机构等利 益相关方知晓。 (B 1.1.1)  在宗旨中阐述医学生培养的总体目标及实现策略,确保医学生 在毕业时能够达到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生的基本要求。(B 1.1.2)  确保宗旨在相关法律框架内满足医疗服务体系和公众健康的 需求,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社会责任。(B 1.1.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在宗旨中包括:  医学研究的目标定位。(Q 1.1.1)  对大健康理念和全球卫生观念的要求。(Q 1.1.2) 【注释】 6  宗旨阐述医学教育办学的总体框架,包括办学定位、办学理念、 人才培养目标等。宗旨的制定应与学校的资源、管理相适应, 同时考虑地方与国家、区域与全球对医学的期望和发展的需要, 并体现学校历史文化积淀和发展愿景。办学定位应体现学校的 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服务面向、发展目标等;办学理念应体 现学校人才培养的教育思想和观念。(A 1.1.1)  医学院校是指提供本科临床医学专业教育的教育机构,可以是 独立建制院校,也可以是综合性大学的一部分。医学院校还应 包括附属医院及其他临床教学基地。医学院校不仅提供本科医 学教育、开展研究、提供医疗服务,还可为医学教育的其他阶 段或其他卫生相关行业提供教育方案和实施保障。(A 1.1.2)  满足公众健康的需求是指与当地卫生及其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通过调整课程计划来表明对当地公众健康问题的了解和关注。 (A 1.1.3)  社会责任是指有意愿和能力通过提高医疗服务、医学教育及医 学研究能力来满足社会、患者、卫生及其相关部门的需要,促 进国家和全球医学事业的发展。社会责任应以尊重医学院校办 学自主权为基础。超出医学院校权限的问题,尤其是医疗卫生 相关问题,可以通过表明态度、分析因果关系以及提出相应建 议等方式展现其社会责任。(A 1.1.4) 7  医学研究包含生物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 学以及其他与医学相关的科学研究。(A 1.1.5)  全球卫生观念是指对全球范围内不同区域主要健康问题的认 知,包括对全球共同面临的健康问题和对因种族差异、地域差 别、贫富不均等所引起的不平等与不公平的健康问题的认识, 以及为应对这些健康问题的挑战而需要开展的跨学科、跨部门、 多行为体参与的全球卫生治理的认识。(A 1.1.6) 1.2 宗旨制定过程的参与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保证校内主要利益相关方参与宗旨的制定。(B 1.2.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具有校外利益相关方参与宗旨制定的机制,并有效实施。(Q 1.2.1) 【注释】  校内主要利益相关方包括教师、学生、校/院领导和行政管理 人员。(A 1.2.1) 8  校外利益相关方包括相关政府机构和主管部门、用人单位、社 区和公众代表、学术和管理部门、专业学术团体、医学科研组 织和毕业后教育机构的代表等。(A 1.2.2) 1.3 院校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拥有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实施各项政策的 自主权,尤其是在以下方面:  课程计划的制定。(B 1.3.1)  课程计划实施所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B 1.3.2)  得到大学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对医学教育的学术支 持。(B 1.3.3)  保证教师和学生拥有学术自由。(B 1.3.4)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加强人文社会学科、自然学科与医学学科间的融合。 (Q 1.3.1) 【注释】  院校自主权是指医学院校相对独立于政府或其他相关部门(区 域及地方行政部门、私人合作方、行业协会、联盟和与临床医 9 学专业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组织等),对招生、课程计划、评 价考核、教师聘任及待遇、科研和资源配置等关键问题有自主 决策权。院校自主权应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医学教育基 本发展规律为前提。(A 1.3.1)  学术自由应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前提。(A 1.3.2) 1.4 教育结果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明确规定医学生毕业时在科学和学术、临床能力、健康与社会、 职业精神与素养四大领域的基本要求,阐明与办学宗旨目标相 适应的毕业生教育结果。(B 1.4.1)  阐明学生在与同伴、教师、医疗服务领域其他从业者、患者及 其家属或监护人相处时应有的恰当的行为方式。(B 1.4.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明确建立院校教育结果和毕业后教育之间的关系。(Q 1.4.1)  明确学生参与医学相关研究的要求以及期望的结果。 (Q 1.4.2)  明确学生对于大健康与全球卫生状况认识水平的要求。(Q 1.4.3) 【注释】 10  教育结果可以通过相应手段进行测量和评价,如学业考核、学 生综合评价、学生发展和毕业生调查、就业与职业发展状况分 析等。学业考核包括课程考核、毕业考核、医学院校临床医学 专业(本科)水平测试、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A 1.4.1) 2.课程计划 2.1 课程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依据医药卫生与健康事业的需要、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医学模式 的转变,制定与本校宗旨、目标、教育结果相适应的课程计划。 (B 2.1.1)  在课程计划中体现加强基础、培养能力、注重素质和发展个性 的原则。(B 2.1.2)  明确课程模式。(B 2.1.3)  阐明根据不同的课程目标、内容和教学对象所采用的适宜教学 方法。(B 2.1.4)  确保课程计划和教学方法能够激发、培养和支持学生自主学习。 (B 2.1.5) 11  以平等的原则实施课程计划。(B 2.1.6)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对学生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有科学、系统的设计与 实施。(Q 2.1.1)  在课程计划中体现科学发展新趋势。(Q 2.1.2) 【注释】  课程计划包括培养目标、预期结果、课程模式、课程设置(课 程结构、组成、学分和时间分配)和考核原则等。课程计划应 有与之相匹配的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涵盖课程教学目 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学习资源、考核要求等内容,各部 分应相互协调,并与培养目标相适应。(A 2.1.1)  课程模式可以是基于学科的模式,也可以是各种整合模式。 (A 2.1.2)  教学方法含教与学两个方面,包括课堂讲授、小组讨论、基于 问题或案例的学习、同伴学习、实验教学、临床示教、床旁教 学、临床技能训练、情景教学、模拟/虚拟教学、线上线下混 合教学等。(A 2.1.3)  自主学习指学习者自我驱动,判断自身的学习需求,制定适合 自己的学习目标,辨别与整合相关的学习内容与资源,选择适 12 当的学习方法与策略,监控自身的学习过程,评价自身的学习 效果,并不断调节自身的学习行为。(A 2.1.4)  平等的原则是指学校在教学实施过程中遵守公平性和多样化 的原则。在制定教学管理、学生评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时充分 考虑学生的性别、民族、宗教、文化、社会背景等。(A 2.1.5)  课程计划和教学方法需要以现代学习理论为基础。(A 2.1.6) 2.2 科学方法教育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在整个课程计划中包括:  科学方法原理,强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批判性思维 的培养。(B 2.2.1)  医学研究方法的训练。(B 2.2.2)  循证医学教育。(B 2.2.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科学研究,并将学生科研训练纳入课程计 划。(Q 2.2.1)  将原创的或前沿的研究纳入教学过程中。(Q 2.2.2) 13  将科学方法原理、医学研究方法和创新意识的教育贯穿人才培 养的全过程。(Q2.2.3) 【注释】  科学方法教育指教学过程中对科学方法和科学意识的培养。 (A 2.2.1) 2.3 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在整个课程计划中覆盖下列领域的内容:  人文社会科学,特别强调思想道德修养、医学伦理、卫生 法律法规等内容。(B 2.3.1)  自然科学。(B 2.3.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将人文社会科学融入医学专业教学中,重视职业精神与素养的 培养。调整并优化课程计划中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容和权重,以 适应:  科学技术和临床医学发展。(Q 2.3.1)  社会和医疗卫生体系当前和未来的需求。(Q 2.3.2) 14  不断变化的人口和文化环境的需要。(Q 2.3.3) 【注释】  人文社会科学包括医学史、医学伦理、卫生法、医学心理、医 学社会、卫生事业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其内容涵盖的广度和深 度取决于医学院校教育目标的要求。鼓励将人文社会科学知识 内容进行整合并融入专业课程教学。(A 2.3.1)  自然科学包括数学、物理、化学等内容。(A 2.3.2) 2.4 生物与基础医学课程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在课程计划中开设生物与基础医学课程,使学生全面了解医学 科学知识,掌握基本概念和方法,并了解其在临床中的应用。 (B 2.4.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根据科学技术和医学发展以及社会对卫生保健服务的需求调 整生物与基础医学课程。(Q 2.4.1) 【注释】 15  生物与基础医学课程包括人体解剖学(含系统解剖与局部解 剖)、组织学与胚胎学、细胞生物学、医学遗传学、生物化学 与分子生物学、生理学、病原生物学、医学免疫学、病理学、 药理学、病理生理学等核心课程或内容;以及与医学学科发展 相关的拓展课程或内容,如神经生物学。以上课程或内容也可 以整合的形式呈现。核心课程或内容应列为必修,拓展课程或 内容依培养目标和院校资源情况自主设置并可列为必修或选 修。(A 2.4.1) 2.5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课程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安排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内容,培养学生的预防战略和公 共卫生意识,使其掌握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知识与技能,并 能应用于临床实践。(B 2.5.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将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内容融入医学教育全过程。(Q 2.5.1)  使学生了解全球卫生的状况,具有全球卫生意识。(Q 2.5.2) 【注释】 16 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相关内容包括医学统计学、流行病学、妇 幼与儿少卫生学、社会医学、环境卫生学、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劳动卫生与职业病学、全球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A 2.5.1) 2.6 临床医学课程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在课程计划中明确并涵盖临床学科内容,确保学生获得全面的 临床医学知识、临床能力、职业精神与素养,在毕业后能够承 担相应的临床工作。(B 2.6.1)  在临床环境中安排临床医学课程,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接触 患者,并做出合理的教学安排。(B 2.6.2)  保证理论授课和临床见习紧密结合。(B 2.6.3)  确保学生在本校附属医院及与本校签有书面协议、具有教学资 质的临床教学基地完成实习。(B 2.6.4)  保证毕业实习时间不少于 48 周,实习轮转主要安排在内科、 外科、妇产科、儿科与社区。(B 2.6.5)  保证在毕业实习的科室轮转安排中,内科的呼吸内科、心血管 内科、消化内科分别不少于 3 周,外科的普通外科不少于 6 周,且同时包括胃肠外科和肝胆外科。(B 2.6.6) 17  在临床实践中关注患者和学生的安全。(B 2.6.7)  在课程计划中设置与医生职责有关的交流技能的专门指导,包 括与患者及其家属或监护人、同行及其他卫生行业人员的交流 等内容。(B 2.6.8)  安排必要的中医药课程。(B 2.6.9)  提倡早期接触临床。(B 2.6.10)  根据不同学习阶段的教学目标,合理安排临床技能的培训。 (B 2.6.1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将早期接触临床纳入课程计划,使学生更多地接触患者。(Q 2.6.1)  为医学生与其他专业的医疗人员及学生团队合作提供跨专业 教育(IPE)的机会。(Q 2.6.2) 【注释】  临床医学课程包括诊断学(含检体诊断学、实验诊断学、影像 诊断学)、外科学总论、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 麻醉学、精神病学、神经病学、传染病学、眼科学、耳鼻咽喉 科学、皮肤性病学、口腔科学、中医药学、全科医学等核心课 程或内容;以及急诊医学、康复医学、老年医学等拓展课程或 18 内容。临床医学课程也可以整合的形式呈现。核心课程与拓展 课程的含义见2.4生物与基础医学课程注释。(A 2.6.1)  临床技能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沟通技能、辅助检查、诊 断与鉴别诊断、制定和执行诊疗计划、临床诊疗操作等。(A 2.6.2)  合理的教学安排是指临床教学时间不少于整个课程计划时间 的1/2,在临床教学中实际接触患者的时间不少于整个课程计 划时间的1/3。(A 2.6.3)  具有教学资质的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通过教育和(或)卫生主管 部门评估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A 2.6.4)  患者和学生的安全指保证学生只承担他们能够胜任并符合相 关规定的临床实践任务,并在过程中由上级医师对学生进行监 督管理,以保护患者的安全;同时保证学生拥有安全的学习环 境。(A 2.6.5)  早期接触临床指在生物与基础医学学习阶段,有计划地在临床 环境中安排临床相关内容的学习,主要包括医患沟通、病史采 集、体格检查等。(A 2.6.6)  合理安排临床技能的培训指技能培训内容依据不同学习阶段 设置;临床技能培训包括床旁技能训练和临床医学模拟训练。 医学模拟训练是床旁教学的补充。(A 2.6.7) 19  跨专业教育(IPE)指来自两个或多个专业的学生共同学习和 有效合作,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生团队合作和协同能力。 (A 2.6.8) 2.7 课程计划的结构、组成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在课程计划中简述每门课程的内容、课程安排的先后顺序以及 其他课程要素,以保证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生物与 基础医学课程、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课程和临床医学课程之间 的协调。(B 2.7.1)  在课程设置中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者之间的比例可根 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等实际情况确定。(B 2.7.2)  发挥课程教学大纲的指导作用并及时修订大纲。(B 2.7.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在课程计划中进行相关学科课程的不同形式的整合。 (Q 2.7.1) 【注释】  整合包括生物与基础医学、临床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课程的不同形式的整合,如横向整合、纵 向整合、主题模块整合等。(A 2.7.1) 20 2.8 课程计划管理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学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审 定课程计划,以实现预期教育结果。(B 2.8.1)  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中设有教师和学生代表。(B 2.8.2)  明确负责课程计划整体设计的部门或组织,设置确保课程计划 有效实施的基层教学组织。(B 2.8.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通过教学(指导)委员会制定课程改革方案并加以实施。(Q 2.8.1)  在教学(指导)委员会中设有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代表。 (Q 2.8.2) 【注释】 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学校规章制度允许范围内宏观调控课程。 教学(指导)委员会有权指导教学资源的配置、推进课程计划 实施、评估课程以及学生的发展情况。(A 2.8.1)  其他利益相关方应该包括教学过程中的其他参与者、实习医院 和其他临床机构的代表、就业单位代表、医学院校毕业生代表、 21 社区及公众代表(如包括患者团体和组织在内的医疗服务体系 的服务对象)或综合性大学的相关学院等。(A 2.8.2) 2.9 与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的联系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确保课程计划与毕业后医学教育的有效衔接,并使毕业生具备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能力。(B 2.9.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根据毕业生质量调查结果和社会医疗服务需求等信息,及时修 订、完善课程计划。(Q 2.9.1) 【注释】  有效衔接指根据医疗卫生需求,调整应达到的教育结果。有效 衔接需要明确课程计划与毕业后医疗实践之间的关系;建立与 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教师和学生的双向反馈机制。 (A 2.9.1) 3.学业考核与评价 3.1 考核与评价方法 基本标准: 22 医学院校必须:  围绕培养目标制定并公布学生学业考核与评价的总体原则和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考核与评价的形式和频次、成绩构成、标 准、允许重修次数等。(B 3.1.1)  确保考核与评价覆盖科学和学术、临床能力、健康与社会、职 业精神与素养四个方面。(B 3.1.2)  根据不同的考核目的,采用合理的、多样的考核与评价方法。 (B 3.1.3)  建立并实施考核与评价结果申诉制度。(B 3.1.4)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建立与培养目标、课程模式相适应的考核与评价的体系与方法。 (Q 3.1.1)  积极开展考核与评价的体系与方法研究,探索新的、有效的考 核与评价方法并加以应用。(Q 3.1.2)  确保考核与评价得到医学教育专家的指导与监督。(Q 3.1.3) 3.2 考核评价与学习之间的关系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23  明确采用的考核与评价原则、方法和措施,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 确保学生能够实现预期的教育结果。(B 3.2.1)  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学习。(B 3.2.2)  做好终结性评价的同时,加强形成性评价的应用,并及时 进行反馈,以便指导学生更好地学习。(B 3.2.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通过调整考核与评价的频次和类型,既鼓励基础知识的掌握又 促进整合性学习。(Q 3.2.1)  基于考核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学生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建设性的 反馈意见。(Q 3.2.2) 【注释】  考核与评价原则、方法和措施需对应培养目标整体设计,鼓励 使用客观结构化临床考试(OSCE)、微型临床评估演练 (mini-CEX)、操作技能直接观察(DOPS)、计算机模拟病 例考试(CCS)、置信职业行为(EPAs)评价等。(A 3.2.1)  终结性评价是在教学活动结束后进行,用于判断教学目标是否 达到预期结果的评价手段。终结性评价侧重于学生成绩和学习 结果的评定。(A 3.2.2) 24  形成性评价强调教学过程与评价过程相结合,重视和强调教与 学过程中的及时反馈和改进。形成性评价既有助于教师了解教 学效果并优化教学,又有助于学生及时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并 调整学习策略。(A 3.2.3)  整合性学习可以通过实施综合性考核来促进,同时应确保对单 个学科或单门课程领域的知识进行合理覆盖。(A 3.2.4) 3.3 考核评价结果分析与反馈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在考试完成后进行基于教育测量学的考试分析。(B 3.3.1)  将考核与评价的分析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以适当方式反馈给学 生、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B 3.3.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将考核与评价分析结果用于改进教与学。(Q 3.3.1)  加强考核与评价的改革与研究。(Q 3.3.2) 【注释】  考试分析包括试题难度和区分度、考试信度和效度、专业内容 分析以及对考试整体结果的分析等。(A 3.3.1) 25 4.学生 4.1 招生政策及录取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根据国家的招生政策制定招生方案,并定期审核和调整。(B 4.1.1)  在保证招生质量的前提下,关注学生群体的多样性。 (B 4.1.2)  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不存在歧视和偏见。(B 4.1.3)  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及相关信息。(B 4.1.4)  制定并实施学生转专业的制度。(B 4.1.5)  具有明确的针对录取结果的申诉制度。(B 4.1.6)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阐明学生录取原则与学校宗旨、课程计划及毕业生应达到的基 本要求之间的关系。(Q 4.1.1) 【注释】  招生章程及相关信息包括院校简介、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收 费标准、奖助学金、申诉及监督机制等方面内容,明确说明学 生选拔过程并通过网络向考生公布课程计划。(A 4.1.1) 26 4.2 招生规模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依据国家相关政策、社会医疗需求和学校的教育资源合理确定 招生规模。(B 4.2.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在审核和调整招生规模时,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Q 4.2.1)  使招生规模体现学校办学定位与社会需求。(Q 4.2.2) 【注释】  社会医疗需求包括国家和区域对医学人才的需要,也包括性别、 民族和其他社会需求(人群的社会文化和语言特点),如为边 远地区学生及少数民族学生制定特殊招生和录取政策等。(A 4.2.1)  教育资源应考虑到医学类专业学生对临床教学资源的占用。 (A 4.2.2)  利益相关方包括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教师、学生和公众代表等。(A 4.2.3) 27 4.3 学生咨询与支持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建立有效的学业咨询与支持体系。(B 4.3.1)  对学生学习、生活、勤工助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必需的支持服 务。(B 4.3.2)  建立有效的心理咨询体系。(B 4.3.3)  配置学生支持服务所需的资源,关注学生事务工作队伍的建设。 (B 4.3.4)  确保学生接受咨询与支持的隐私权不受侵犯,不泄露学生的隐 私。(B 4.3.5)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根据学生学业进展情况,提供个性化学业指导和咨询。 (Q 4.3.1)  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指导。(Q 4.3.2) 【注释】  学业咨询应包括课程的选择、住院医师阶段的准备等方面的内 容。(A 4.3.1) 28  支持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就业指导、为学生(包括残障学生) 提供合理的住宿,执行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等 助学制度,为学生提供经济帮助。(A 4.3.2)  个性化学业指导和咨询除学习指导外,包括为每位学生或学生 小组指定学术导师。(A 4.3.3) 4.4 学生代表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制定和实施有关政策,确保学生代表能够参与课程计划的设计、 管理和考核以及其他与学生有关的事宜。(B 4.4.1)  支持学生依法成立学生社团组织,指导和鼓励学生开展有益的 社团活动,并为之提供必要的设备、场所、技术和资金支持。 (B 4.4.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在学校的相关委员会、团体和机构中设立学生代表并发挥作用。 (Q 4.4.1) 【注释】  学生社团组织包括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相关 团体。(A 4.4.1) 29 5.教师 5.1 教师聘任与遴选政策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制定和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教师聘任制度,确保师资适应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需求。(B 5.1.1)  根据学校的目标定位、办学规模和教学模式,配备数量足够、 结构合理的具有教学资质的教师队伍,尤其要确保足够数量的 具有医学背景的专任教师讲授生物与基础医学相关内容。(B 5.1.2)  在聘任教师时应设定其职责范围,并确保其职责范围内教学、 科研和社会服务之间的比例与平衡。(B 5.1.3)  阐明教师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业绩标准,定期对教 师的业绩进行评价。(B 5.1.4)  有相应的机制保证教学业绩的评价结果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 岗位聘任等环节发挥作用。(B 5.1.5)  有相应的机制保证非医学背景教师了解医学相关知识。(B 5.1.6)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30  在制定教师的聘任政策时考虑学校办学宗旨、改革与发展的需 求。(Q 5.1.1)  在制定教师的聘任政策时考虑人员经费和资源的合理有效利 用,以利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均衡发展。(Q 5.1.2)  有相应的机制保证临床教师参与生物与基础医学教学。(Q 5.1.3) 【注释】  具有教学资质的教师指被聘任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及与其学术等级相称的学术水平和教学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 课程和规定的教学任务,并得到相关教育部门的认可。 (A 5.1.1)  业绩标准可以依据教师资质、专业经验、教学奖励、科研成果、 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等方面衡量。(A 5.1.2) 5.2 教师活动与教师发展政策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制定教师培训、晋升、支持和评价等政策并能有效实施,确保 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这些政策应当: 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利。(B 5.2.1)  认可和支持教师的专业发展活动。(B 5.2.2) 31  鼓励教师将临床经验和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B 5.2.3)  保证教师有直接参与课程计划和教育管理决策制订的途 径。(B 5.2.4)  促进教师交流。(B 5.2.5)  使教师具备并保持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鼓励教学创新。 (B 5.2.6)  促进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平衡。 (B 5.2.7)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有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制定医学教师发展规划,建立长效培训 机制。(Q 5.2.1)  建立教师参与管理和政策制定的机制。(Q 5.2.2)  有相应的政策保证教师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平衡。 (Q 5.2.3)  保证教师对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计划有充分的了解。 (Q 5.2.4)  有相应的机制保证承担教学任务的不同学科教师之间,特别是 生物与基础医学教师和临床医学教师的相互交流与合作。(Q 5.2.5) 【注释】 32  教师活动与教师发展涉及全体教师,不仅包括新教师,也包括 所有生物与基础医学教师和临床医学教师。(A 5.2.1)  教师发展应重视教师教学能力的提升,为教师提供教育理念、 课程设计、教学方法、教学评价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咨询、指 导、技术支持与反馈。(A 5.2.2)  教育管理决策还应包括招生、学生事务等。除此之外,教师也 应当参与学校其他重要任务的决策。(A 5.2.3)  教师对课程计划有充分的了解包括了解全部课程内容、教学方 法、考核与评价方式,从而促进学科间的合作和整合,对学生 进行适当的学习指导。(A 5.2.4)  教师交流应包括教师在本学科领域内、学科领域间的交流,重 视临床医学、生物与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人文社 会科学教师间的沟通交流,支持教师参加教学相关学术会议。 (A 5.2.5)  胜任教学工作的能力表现为能够适应学校的教育目标,遵守教 学的基本原则,设计适当的教学活动和学生成绩评定方式。 (A 5.2.6)  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的平衡指教师合理安排相关工作的 时间,社会服务职能包括卫生保健系统中的临床服务、学生指 导、行政管理及其他社会服务工作。(A 5.2.7) 33 6.教育资源 6.1 教育经费与资源配置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有可靠的、多样化的经费筹措渠道,保证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 (B 6.1.1)  有足以支持完成医学教育计划的教育经费与资源,实现培养目 标。(B 6.1.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享有统筹使用医学教育经费与资源的自主权。(Q 6.1.1)  有可以支持对医学教育改革和发展探索的教育经费。 (Q 6.1.2) 【注释】  教育经费中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 用,其中教学经费及其所占学校当年财务决算的比例必须达到 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相关主管部门应保证医学教育生均拨款 满足医学教育需要。学校在分配教学经费时要考虑医学教育高 成本的特点。(A 6.1.1) 34  多样化的经费筹措渠道包括政府拨款、学费收入、社会团体和 公民个人投入、捐赠和基金收入、附属/教学医院支持、校办 产业和社会服务收入等。(A 6.1.2) 6.2 基础设施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提供足够的基础设施,确保课程计划得以有效实施。 (B 6.2.1)  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保证师生和患者的安全。(B 6.2.2)  为学生提供足够的进行临床模拟训练的场所和设备。 (B 6.2.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定期更新、添加和拓展基础设施以改善学习、生活环境,并使 其与开展的医学教育相匹配。(Q 6.2.1)  更新并有效利用临床模拟设备,开展临床情境的模拟教学。 (Q 6.2.2) 【注释】  基础设施应包括各类教室及多媒体设备、小组讨论(学习)室、 基础实验室(含实验设备、材料和标本)、临床技能中心及设 备、临床示教室、图书馆、信息技术和网络资源,以及住宿、 35 饮食、文体活动等设施。相关基础设施应考虑对用于教学和科 研的人体标本、动物的人道关怀。(A 6.2.1)  安全的学习环境指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学校提供的安全学习空 间,应保证师生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应提供针对有害物质、标 本、微生物、植物和动物等的必要信息提示与保护措施、实验 室安全条例及安全设备,并公布处理突发事件和防灾状态的制 度和程序;应提供实验室安全、病原体暴露、处理危险和放射 性物质等相关的必要讲解和训练。(A 6.2.2) 6.3 临床教学资源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拥有能承担全程临床教学的直属综合性三级甲等附属医院。 (B 6.3.1)  确保足够的临床教学基地和资源,满足临床教学需要,医学类 专业在校学生数与病床总数比应小于 1:1。(B 6.3.2)  有足够的师资对学生的临床实践进行指导。(B 6.3.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持续评价、调整并更新临床教学资源,以满足教学与社会卫生 服务需求。(Q 6.3.1) 36 【注释】  附属医院是医学院校的组成部分,与学校有隶属关系。学校对 附属医院主要负责人具有任免权或附属医院党组织关系隶属 于学校。(A 6.3.1)  临床教学基地除附属医院以外,还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 社区卫生实践基地。教学医院、实习医院等与学校无隶属关系。 教学医院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省级政府部门认可作为医学院 校临床教学基地的资质;学校和医院双方有书面协议;有能力、 有责任承担包括临床理论课、见习和实习在内的全程临床教学 任务;有完善的临床教学规章制度、教学组织机构和教学团队 等。(A 6.3.2)  临床教学资源除临床教学设施和设备之外,还包括足够的患者 和病种数量。(A 6.3.3)  医学类专业包括临床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眼视光医学、 精神医学、放射医学、儿科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临 床医学、基础医学、法医学、预防医学等授予医学学士学位的 专业。医学类专业在校学生包括上述专业的本科生、中/英文 授课的留学生和专科生。(A 6.3.4)  病床总数指附属医院床位数与教学医院床位数之和,其中附属 医院床位数是指参与临床教学的附属综合医院和附属专科医 院的床位数之和。教学医院床位数是指承担全程临床教学并有 37 一届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教学医院的床位数之和,但不包括 承担部分教学的专科医院的床位数。医院的床位数为医院上一 年向卫生部门呈报的年终统计报表床位数,如实际开放的床位 数低于编制床位数,则按实际计算。(A 6.3.5)  师资既包括住院医师及以上级别的医师,也包括符合学校教学 准入要求的社区医师。学校需有临床教师准入机制确保教师胜 任教学。(A 6.3.6)  评价临床教学资源包括对环境、设备、患者和病例病种数量、 医疗卫生服务及其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价,衡量是否满足 教学需求。还需要考虑附属医院或者教学医院承担外校医学类 专业学生占用资源情况。(A 6.3.7) 6.4 信息技术服务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拥有足够的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和支持服务系统,方便学生使用。 (B 6.4.1)  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确保现代信息技术与资源能有效地服务 于教学,保证课程计划的落实。(B 6.4.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38  保证师生能够有效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并探索新技术,以支持 自主学习。(Q 6.4.1)  在符合医学伦理的情况下,保证学生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取患者 的相关病历信息及使用医疗信息系统。(Q 6.4.2)  在必要情况下(包括社会紧急状况),能支持将虚拟学习方法 (数字、远程、分布式或在线学习)作为替代性或补充性的教 学方法展开应用。(Q 6.4.3) 【注释】  有效利用现有的信息技术是指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校 园数字化学习平台,使学生能够利用所有的教学资源,为学生 利用信息技术提供支持。信息和通讯技术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 和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为学生接受未来的继续职业发展 (CPD)或继续医学教育(CME)做好充分准备。(A 6.4.1)  分布式学习通常是在实际或虚拟地分布在不同地点的教学人 员和监督人员的支持下,为在远离中心教学机构的不同地点的 学生设计和开发多样的、有计划的学习课程。分布式学习是一 种全体系的方法,包括所有的教与学、形成性和终结性评价、 对学习的反馈、对学习者和教师的支持、管理和质量保障。分 布式学习可以是整个课程计划或其中的一部分。(A 6.4.2) 39 6.5 教育专家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有制度和措施保证教育专家参与医学教育重要问题的决策,包 括课程计划的制订,教学方法和考核与评价方式的选择、调整、 改革等。(B 6.5.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充分发挥教育专家在教师成长中的作用。(Q 6.5.1)  重视培养校内教育专家的医学教育研究和评价能力。 (Q 6.5.2) 【注释】  教育专家是指熟悉并研究医学教育问题、过程和实践且具有先 进教育理念的人才,可以包括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的教师、医生、 管理者、研究人员等。教育专家可来自校内,也可以从其他高 校或机构聘请。(A 6.5.1) 6.6 教育交流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40  制定并实施与国内或国际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的相关政策。(B 6.6.1)  提供适当资源,促进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等进行地区间及国 际间的交流。(B 6.6.2)  制定并实施课程学分转换的相关政策。(B 6.6.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考虑教师及学生的需求,尊重各方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背景等伦 理原则,有目的地组织交流活动。(Q 6.6.1) 【注释】  课程学分转换需在学校之间签署双方互认协议,确保满足本校 课程计划的要求。制定公开透明的学分体系、详细描述课程要 求有利于推进课程学分转换和学生交流。(A 6.6.1) 7.教育评价 7.1 教育监督与评价机制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有教育监督与评价的专职人员,并有相应机制,强调对课程计 划、培养过程及结果的监督与评价。(B 7.1.1) 41  依据专业的质量标准,对教育过程各环节提出具体的要求。 (B 7.1.2)  将相关监督与评价结果用于课程计划的改进。(B 7.1.3)  使学校师生与管理人员了解教育监督与评价体系。(B 7.1.4)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定期对课程计划进行全面评估,并形成周期性的报告。 (Q 7.1.1)  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跟踪评价,如学习过程、学习能力变化、生 活和学术上的支持等,并及时反馈给学生、教师、教学管理部 门等利益相关方。(Q 7.1.2)  建有教育评价的专门机构,并能够切实发挥作用。(Q 7.1.3)  培训相关评价人员,使其能够选择和使用合适、有效的评价方 法。(Q 7.1.4) 【注释】  教育评价指根据相应的标准,运用科学手段,通过系统地收集 信息资料和分析整理,对课程计划、培养过程和结果进行质量 判断,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决策提供依据的过程。信息资料 可包括政策、规章制度、会议纪要、与其他教育机构的联合协 议等;还可包括本科医学教育质量报告以及学生、教师、督导、 42 外部专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等利益相关方关于教育教学的 评价数据和结果。(A 7.1.1)  教育监督指针对课程主要环节的观察和督导,包括日常资料收 集等,目的在于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行,并及时发现需要干 预的环节。这种信息收集往往是与招生、学生考核与评价、毕 业等相关联的行政管理过程的一部分。(A 7.1.2)  周期性的报告包括实施教学的环境、课程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实 施、培养结果和社会责任的体现等。实施教学的环境包括医学 院校的组织制度环境、资源环境、学习环境和文化氛围。培养 结果可通过校内外组织的考试[如各阶段综合考试、医学院校 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水平测试、国家临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试等]、职业选择、就业去向、毕 业后表现等来反映,可作为本科医学教育改进的参考。 (A 7.1.3) 7.2 教师和学生反馈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采用多种评价方式,系统地搜集信息,分析教师和学生的反馈 并做出回复。(B 7.2.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43  将反馈结果用于课程计划的改进并取得成效。(Q 7.2.1) 【注释】  反馈不仅包括教育过程、教育结果方面的信息,还应包括学校 的政策措施、教师和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的处理等。 (A 7.2.1) 7.3 学生表现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将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的表现与学校办学宗旨、预期教育结 果、课程计划和提供的教育资源联系起来。(B 7.3.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将学生发展和毕业生质量的分析结果作为制定招生政策、课程 计划修订、学生咨询服务的依据。(Q 7.3.1) 【注释】 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的表现可通过采集和使用各种教育结 果数据,表明教育目标完成的程度进行体现。(A 7.3.1)  学生发展包括在校生的身心发展和学业发展。学业发展的测量 和分析包括学习期限、考试分数、考试通过率、学业完成率和 44 辍学率等。学校可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学业成就数据分析 等方式对学生发展做教育增值评价。(A 7.3.2)  毕业生质量的分析应围绕毕业生基本要求的内容进行,包括毕 业生的职业选择、临床实践的表现和晋升等信息的收集、整理 和分析。(A 7.3.3) 7.4 利益相关方的参与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有教师、学生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等校内利益相关方参与教育 监督与评价。(B 7.4.1)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鼓励校外利益相关方参与对课程计划的监督与评价,了解评估 的结果。(Q 7.4.1)  征询校外利益相关方对毕业生质量、课程计划的反馈意见。 (Q 7.4.2) 【注释】 45  校外利益相关方包括其他学术和管理人员代表、社区和公众代 表(如医疗服务的对象)、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卫生 机构和毕业后教育工作者等。(A 7.4.1) 8.科学研究 8.1 教学与科学研究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促进科研与教学协调发展。(B 8.1.1)  加强对医学教育及管理的研究,为教学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依 据。(B 8.1.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将科研活动、科研成果引入教学过程,以培养学生的科学方法、 科学思维及科学精神,保证科学研究和教学之间的良性互动。 (Q 8.1.1)  建立专门的医学教育研究机构,在推进医学教育改革、提高教 师的教育科学研究能力方面切实发挥作用。(Q 8.1.2) 【注释】 46  医学教育研究是指根据相关理论针对医学教育活动开展的教 育科学研究,主要对医学教育理论、实践和社会层面的问题进 行研究,目的是深入揭示医学教育规律,为医学教育改革提供 理论与研究支撑。(A 8.1.1) 8.2 教师科研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为教师提供基本的科学研究条件,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促 进科研与教学相结合。(B 8.2.1)  要求教师具备相应的科学研究能力。(B 8.2.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有相应机制保证教师参与医学教育研究,提升教学能力。(Q 8.2.1) 8.3 学生科研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47  将科学研究活动作为培养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思维的重要途 径,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学生创造参与科学研究的机会与 条件。(B 8.3.1)  在课程计划中安排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开设学术讲座、组织 科研小组等,开展有利于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活动。 (B 8.3.2)  使学生了解医学科学研究的基本方法和伦理原则。(B 8.3.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为学生提供科学研究经费,以满足学生参与科学研究的需要。 (Q 8.3.1) 9.管理与行政 9.1 管理体制与机制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明确阐述学校、医学院及附属医院之间的管理体制与结构,界 定学校、医学院及附属医院的管理职能,建立学校、医学院及 附属医院之间的有效管理机制,保证医学教育的完整性,确保 教学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B 9.1.1) 48  设立相应委员会,审议课程计划、教学改革及科学研究等重要 事项。委员会应该包括院校领导、师生代表和管理人员等校内 利益相关方代表。(B 9.1.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在相应委员会中包含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 公众等校外利益相关方代表。(Q 9.1.1)  保证医学教育管理工作和决策过程的透明性。(Q 9.1.2) 【注释】  管理主要涉及政策制定、决策过程及政策执行的监管。学校政 策和教育教学政策通常涵盖医学办学宗旨、课程计划、招生政 策、员工招聘与选拔等方面的规定以及与医疗卫生部门及其他 校外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方面的决策。(A 9.1.1)  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广泛的代表性。委员会的活动应明确组织 者或召集人,相关人员参与活动的时间、内容应有记录。(A 9.1.2)  透明性可通过简讯、网络信息和会议报道等方式得以实现。 (A 9.1.3) 9.2 医学教育主管领导 基本标准: 49 医学院校必须:  明确阐述医学教育主管领导对医学教育的管理职责和在人财 物等方面的权限,并确保有效执行。(B 9.2.1)  重视医学教育主管领导的专业背景。(B 9.2.2)  保证医学教育管理部门领导任职时间相对稳定。(B 9.2.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定期评估医学教育主管领导在教学管理过程中的业绩。(Q 9.2.1) 【注释】  医学教育主管领导包括医学教育主要负责领导及管理部门中 负责教学、科研和服务等方面学术事宜决策的人员。 (A 9.2.1) 9.3 行政人员及管理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配齐医学教育管理队伍人员,建立结构合理、理念先进的行政 管理队伍,确保医学教育的顺利实施。(B 9.3.1)  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及操作程序,确保资源合理配置。 (B 9.3.2) 50  有相应措施保证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理解医学教育并了解医学 教育全过程。(B 9.3.3)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定期评价并改进医学教育管理工作。(Q 9.3.1) 9.4 与医疗卫生机构、行政管理部门的相互关系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与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和交流,争取各方面对人才培养的支 持。(B 9.4.1)  与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签署协议,保证教学的顺利实施。 (B 9.4.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与医疗卫生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更广泛的合作与交流,保 证合作与交流的可持续发展。(Q 9.4.1) 【注释】  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除包含公立或私立医疗服务机构、医学研究 机构之外,还包含健康促进组织、疾病防控机构等。(A 9.4.1) 51  广泛的合作与交流指达成正式协议,明确合作的内容与形式并 开展合作项目等。(A 9.4.2) 10.改革与发展 基本标准: 医学院校必须:  对医学教育教学改革进行系统设计,展开循证研究,并对改革 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价。(B 10.0.1)  建立相应机制,定期回顾和评估自身发展,明确自身存在的问 题并持续改进。(B 10.0.2) 发展标准: 医学院校应当:  基于前瞻性研究、医学教育文献研究、各类评估评价结果等不 断反思,持续改进。(Q 10.0.1)  通过改革形成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与既往经验、现状和未来 发展相适应 。(Q 10.0.2)  基于卫生健康需求变化、社会与科技发展趋势,调整教育策略。 (Q 10.0.3)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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