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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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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联泰大都会[2018]疾病保险 033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 阅 读 指 南 本阅读指南为帮助您理解本条款而设,对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 您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您有权在签收保险合同后 15 日内解除合同,并获取全额退还的保险费.......第十二条 您指定的受益人可以享受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利益........................第二十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特定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四、九、十二、十三、 十四、二十、二十一、二 十七、二十八条 解除合同可能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第十二条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第八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十三条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第四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 九条 目 录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三条 受益人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七条 诉讼时效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第九条 宽限期 第十条 效力恢复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DD16-B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单贷款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二十六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释义 第二十八条 轻症疾病释义 第二十九条 释义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共同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1.1 本《都会康悦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由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 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将及时向您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 证。 2.2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后,自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见释义)的 24 时起承 担保险责任。保险单周年日(见释义)、保险单年度(见释义)、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 效日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三条 受益人 3.1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除身故保险金以外的其他各项保险金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3.3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3.4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3.5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3.6 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3.7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8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3.9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4.1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 4.2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 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 5.1 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申请人分别为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重大 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3) 专科医生(见释义)出具的被保险人病理组织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 书; DD16-B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5.2 身故保险金的申请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 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见释义)、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 申请人与被保险人的相关关系证明(如有需要)。 5.3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5.4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5.5 上述相关证明和资料,除保险合同外,我们审核原件,审核完毕后留存复印件,原件返还给申请人或受托人。 5.6 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允许外,我们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或核实的权利。 第六条 保险金给付 6.1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 作出核定,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申请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会按照约定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6.2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 的身故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7.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8.1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2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 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9.1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超过约定支付日未足额交付当期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9.2 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会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 险费。 9.3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足额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当日的 24 时起 效力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条 效力恢复 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 况下,本合同自您补交保险费之日恢复效力。 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 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3) 本合同期满; (4)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12.2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2.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3.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13.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13.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3.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13.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3.7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3.8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解除合同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 法规的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14.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4.1.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的解除合 同权将受到《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限制;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根据《保险法》及相关法规的规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1.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4.1.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15.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出生满 30 日至 60 周岁且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 同。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 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项中的金额较大者: 20.2 (1) 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2) 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当时已交保险费; 无息给付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内 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以下二类疾病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向您无息给付本合同已交保险费,本合同 效力终止: 20.3 (1)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2) 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见释义)中的一项或多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3.1 DD16-B 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 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中 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见 20.1)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 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成年人 组)中的一项或多项,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前后本合同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有所不同,请仔细阅读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的重大 疾病释义。 20.3.2 轻症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 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的四十五项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我们将按本合同所 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 病保险金。 20.3.3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前身故,我们将按身故时已交本合同保险费与当时本 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含 18 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的保险 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4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或被 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时存在下列第 21.1.1 条或第 21.1.3 条至第 21.1.9 条情况之一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1.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1.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1.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动车; 21.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 21.1.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1.9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 21.2 发生上述 21.1.1 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 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1.3 发生上述除 21.1.1 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疾病状态或进行手 术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DD16-B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二十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23.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四条 保单贷款 24.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 现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 为 6 个月。 24.2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 确定。合同的贷款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公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24.3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 其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 款利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 计利息,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五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25.1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 未清偿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自动贷款 给您,为您垫交该期保险费,该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25.2 如果在垫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5.3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 止。 第二十六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26.1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应先结清应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 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否则,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扣除前述欠 款及其应付利息。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第二十七条 重大疾病释义 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组) 重大疾病(成年人组)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脑中风后遗症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双目失明 瘫痪 心脏瓣膜手术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DD16-B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脑损伤 严重帕金森病 严重Ⅲ度烧伤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坏死性筋膜炎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夹层主动脉瘤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语言能力丧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主动脉手术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坏死性筋膜炎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夹层主动脉瘤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严重心肌炎 多发性硬化症 重症肌无力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严重心肌炎 多发性硬化症 重症肌无力 系统性硬皮病 严重克雅氏症 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系统性硬皮病 严重克雅氏症 严重 1 型糖尿病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胰腺移植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植物人状态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胰腺移植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植物人状态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肺源性心脏病 嗜铬细胞瘤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肾髓质囊性病 肌营养不良症 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 小肠移植 失去一肢及一眼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颅脑手术 成骨不全症三型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埃博拉病毒感染 胆道重建手术 神经白塞病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额颞叶痴呆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肺源性心脏病 嗜铬细胞瘤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肾髓质囊性病 肌营养不良症 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 小肠移植 失去一肢及一眼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颅脑手术 成骨不全症三型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埃博拉病毒感染 胆道重建手术 神经白塞病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额颞叶痴呆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脊髓小脑变性症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路易体痴呆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脊髓小脑变性症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路易体痴呆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血管性痴呆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严重癫痫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严重面部烧伤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狂犬病 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 大面积植皮手术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库鲁病 Brugada 综合征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脊髓灰质炎(未成年人专属) 肝豆状核变性(未成年人专属) 严重哮喘(未成年人专属) 严重瑞氏综合征(未成年人专属) 严重川崎病(未成年人专属) 重症手足口病(未成年人专属)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未成年人专属)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未成年人专属) 艾森门格综合征(未成年人专属) 脊柱裂(未成年人专属)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血管性痴呆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严重癫痫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严重面部烧伤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狂犬病 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 大面积植皮手术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库鲁病 Brugada 综合征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严重冠心病(成年人专属)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成年人专属) 严重克隆病(成年人专属)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成年人专属)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成年人专属)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严重狼疮性肾炎(成年人专属)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成年人专属)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成年人专属)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成年人专属)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成年人专属) 27.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 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 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7.2 (1) 原位癌(见释义);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DD16-B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7.3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 90 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 50%。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 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27.4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释义)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 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27.5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7.6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 90 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 移植手术。 27.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7.8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 列全部条件: 27.9 (1) 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 肝性脑病; (3) B 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 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 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 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7.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持续性黄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7.11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 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27.12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 (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7.13 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释义)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 下,平均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 0 周岁至 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双耳失聪除外。 27.14 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27.15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 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27.16 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27.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 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 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 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27.18 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伤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27.19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DD16-B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保障范围内。 27.20 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20%或 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 算。 27.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 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30mmHg。 27.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 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 项以上的条件。 27.23 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 12 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 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在 0 周岁至 3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语言能力丧失除外。 27.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 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i)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ii) 网织红细胞<1%; (iii)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7.25 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 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27.26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是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心肌病而出现的心室功能障碍而使其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 功能至少达Ⅳ级*),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诊。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原发性扩 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酒精滥用性的心肌病不在此保障范围之内。 * 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类标准心功能Ⅳ级是指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 现,体力活动后加重。 27.27 坏死性筋膜炎 指肢体或躯干肌肉之浅及/或深筋膜受到感染,病情往往属暴发性并需要实时进行手术及清创术阻止病情恶化。诊 断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27.28 DD16-B (1) 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典型临床表现; (2) 细菌学检查检出致病菌; (3) 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完全失去功能超过 180 天。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指因医疗输血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在保障起始日或复效日之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 毒; (2)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 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 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27.29 夹层主动脉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在本定义中,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及腹主动脉而非 其旁支。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及检验结果证实,检验包括电脑扫描,磁共振扫描及磁共振血管造影或心导管检查 的证明,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 27.3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指因细菌、真菌和其他微生物(如病毒、立克次体、衣原体、螺旋体等)直接感染而产生心瓣膜或心室壁内膜的 炎症,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1) 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i) 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或 (ii) 病理性病灶: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或 (iii) 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或 (iv) 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 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关闭不全(指返流指数 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 小于或等于正常的 30%); (3) 心内膜炎及心瓣膜损害程度需经由心脏专科医师确诊,并提供超声心动图或放射影像学检查结果报告 以支持诊断。 27.31 严重心肌炎 指被保险人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 件: (1) 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的心功能 IV 级(心功能 IV 级指体力活动能力 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且休息时仍有心悸、呼吸困难等心力衰竭表现。),或左室射血分数 低于 30%; (2) 27.32 上述情况持续不间断 180 天以上。 多发性硬化症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疾病,造成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视力受损、截瘫、平衡失调、构 音障碍、大小便机能失调等症状,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神经专科医师确诊,并有 CT 或核磁共振检 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身体部位不可逆的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 180 天以上。其诊断必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27.33 DD16-B (1) 由于视神经、脑干和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 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 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重症肌无力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7.34 (1) 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 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 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 (3) 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本险种保障范围内: 27.35 (1) 局部性硬皮病(如:带状硬皮病、硬斑病) (2) 嗜酸性粒细胞性筋膜炎; (3) CREST 综合征。 严重克雅氏症 指一种严重的脑部疾病,导致急剧而渐进性的智力功能与活动衰退。须由专科医生根据临床测试、脑电图和影像 结果作出诊断,并发现被保险人出现神经系统异常及严重的渐进性痴呆,并且由于此病导致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 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27.36 严重 1 型糖尿病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 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 180 天以上。必须经血胰岛素测定和血(尿)C 肽测定,结果异常,由内分泌科医生明确 诊断为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 型糖尿病)并满足下列至少一个条件: 27.37 (1) 出现增殖性糖尿病视网膜病变; (2) 糖尿病肾病,且尿蛋白>0.5g/24h; (3) 因糖尿病足坏疽进行下肢踝关节以上的截断术。 严重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 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 ALP>200U/L; (2) 持续性黄疸病史; (3) 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7.38 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供体必须是人体器官)。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保障范围内。 27.39 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液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 状增生。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27.40 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 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诊断必须明确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植物人状态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必须持续 30 天以上方可申请理赔。 27.41 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 内。 27.42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 被保险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 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 5 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 HIV 病毒阴性和/或 HIV 抗体阴性; (3)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6 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 HIV 病毒或者 HIV 抗体,即血液 HIV 病毒阳性 和/或 HIV 抗体阳性。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医生、护士、医疗机构实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助产士、救护车工作人员、警察、消防 队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27.43 肺源性心脏病 指由于各种胸肺及支气管病变而继发的肺动脉高压,最后导致以右室肥大为特征的心脏病。须经呼吸专科医生确 诊,且必须同时满足如下诊断标准: 27.44 (1) 左心房压力增高(不低于 20 个单位); (2) 肺血管阻力高于正常值 3 个 Wood 单位; (3) 肺动脉压不低于 40 毫米汞柱; (4) 肺动脉楔压不低于 6 毫米汞柱; (5) 右心室心脏舒张期末压力不低于 8 毫米汞柱; (6) 右心室过度肥大、扩张,出现右心衰竭和呼吸困难。 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确实进行手术以切除肿 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27.45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 或手术治疗的。 27.46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躯干或肢体的浅筋膜或涉及肌肉的深筋膜感染,呈暴发性进展,必须即刻手术清创。须在外科手术后进行组织培 养证实溶血性链球菌坏疽并由专科医生确诊。 27.47 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27.48 (1) 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 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 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 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此症必须由本公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司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7.49 (1) 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 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已导致被保险人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进行性核上神经麻痹 指一种隐袭起病、逐渐加重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且满足下列全部 临床特征: 27.50 (1) 步态共济失调; (2) 对称性眼球垂直运动障碍; (3) 假性球麻痹(构音障碍和吞咽困难)。 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 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7.51 失去一肢及一眼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丧失及任何一肢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单眼视力丧失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被保险人在 3 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单眼视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7.52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 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 上是必需的。 27.53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 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 高γ球蛋白血症; (2) 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 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 LKM1 抗体或 抗-SLA/LP 抗体; 27.54 (3) 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 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27.55 (1) 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长度的小肠; (2) 施行完全肠外营养支持三个月以上。 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 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DD16-B (1) 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 CT 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27.56 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 X 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 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27.57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根据智商(IQ)智力低下分为轻度(IQ50-69);中 度(IQ35-49);重度(IQ20-34)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儿童或成人精神卫 生科、心理科或神经科专科医生进行。根据被保险人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 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理赔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造成被保险人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诊断日期为准)发生在被保险人六周岁 以后; (2) 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被保险人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 (3) 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儿童或成人精神卫生科、心理科或神经科专科医生做的检测证实被保险人智力低下 或智力残疾(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 27.58 被保险人的智力低下或智力残疾自确诊日起持续 180 天以上。 颅脑手术 被保险人因疾病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27.59 成骨不全症三型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27.60 (1) 就成骨不全症第三型之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 X 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 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此症必须由本 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 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27.61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 少,有转化为急性髓性白血病的风险。被保险人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被本公司认可的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且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27.62 (1) FAB 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 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是一种亚急性脱髓鞘脑病,常常发生于免疫缺陷病人。必须根据脑组织活检确诊。 27.63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 有条件: DD16-B (1) 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 次/分钟; (2) 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27.64 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烈性传染病,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7.65 (1) 实验室检查证实埃博拉病毒的存在; (2) 从发病开始有超过 30 天的进行性感染症状。 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 况下进行。胆道闭锁并不在保障范围内。 27.66 神经白塞病 白塞病是一种慢性全身性血管炎症性疾病,主要表现为复发性口腔溃疡、生殖器溃疡、眼炎及皮肤损害,并可累 及大血管、神经系统、消化道、肺、肾等等。累及神经系统损害的白塞病称为神经白塞病。神经白塞病必须明确 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被保险人持续 180 天无法独 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27.67 (1)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由于疾病或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所造成的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完全永久性丧失。该病须由 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27.68 额颞叶痴呆 指一组以额颞叶萎缩为特征的痴呆综合征,临床以明显的人格、行为改变和认知障碍为特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 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 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7.69 肌萎缩脊髓侧索硬化后遗症 以肌肉无力及萎缩为特征,并有以下情况作为证明:脊髓前角细胞功能失调、可见的肌肉颤动、痉挛、过度活跃 之深层肌腱反射和外部足底反射、影响皮质脊髓束、构音障碍及吞咽困难。必须由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以适 当的神经肌肉检查如肌电图(EMG)证实。本疾病必须导致严重的生理功能损坏,表现为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 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 27.70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已经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胰 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保障范围内。 27.71 脊髓小脑变性症 脊髓小脑变性症为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符合所有以下条件: (1) 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医院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i) 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ii) 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 被保险人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 或三项以上。 27.72 进行性风疹性全脑炎 指由风疹病毒感染引起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慢性脑炎,且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神经专科医师确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诊。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27.73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路易体痴呆 指一组在临床和病理表现上以波动性认知功能障碍、视幻觉和帕金森综合征为临床特点,以路易体为病理特征的 神经变性疾病。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 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神经内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 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7.74 器官移植导致的 HIV 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2)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于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 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 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 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27.75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又称为新生血管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或“渗出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发生脉络膜新生血管(CNV)异常生长 穿透玻璃膜进入视网膜,新生血管渗漏,渗出及出血。 该病必须由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提示黄斑区新生血管形成,并且必须由医院的眼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湿性年龄 相关性黄斑变性。 被保险人申请理赔时须提供近 3 个月内视力改变显示病情恶化的相关检查报告、诊断证明及病历报告。 27.76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 180 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 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 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 180 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27.77 血管性痴呆 指由缺血性卒中、出血性卒中和造成记忆、认知和行为等脑区低灌注的脑血管疾病所致的严重认知功能障碍综合 征。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 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27.78 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本病的发生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 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 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DD16-B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27.79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严重癫痫 本病的诊断须由神经科或儿科专科医生根据典型临床症状和脑电图及 MRI、PET、CT 等影相学检查做出。理赔 时必须提供 6 个月以上的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存在经抗癫痫药物治疗无效而反复发作的强直阵挛性发作或 癫痫大发作,且已行神经外科手术以治疗反复发作的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27.80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 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诊断需要由心脏科专家确诊,并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 过 30mmHg。 所有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27.81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被保险人必须是患上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Ⅷ凝血因子)或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而凝血因子Ⅷ 或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血液病专科医生确认。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27.82 严重结核性脑膜炎 由结核杆菌引起的脑膜和脊膜的非化脓性炎症性疾病。需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27.83 (1) 出现颅内压明显增高,表现头痛、呕吐和视乳头水肿; (2) 出现部分性、全身性癫痫发作或癫痫持续状态; (3) 昏睡或意识模糊; (4) 视力减退、复视和面神经麻痹。 严重面部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 80%或 80%以上。 27.84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原因不明的骨髓中成纤维细胞增殖,伴有髓外造血,表现为进行性贫血、脾肿大等症状。本 疾病须根据骨髓的活组织检查和周围血象检查由我们认可的医院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 中的三项,且符合条件的状态持续 180 天及以上,并已经实际实施了针对此症的治疗: (1) 血红蛋白<100g/L; (2) 白细胞计数>25 x 109/L; (3) 外周血原始细胞≥ 1%; (4) 血小板计数<100 x 109/L。 任何其它病因导致的继发性骨髓纤维化不在保障范围内。 27.85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最常见过氧化物酶体病,主要累及肾上腺和脑白质,主要表现为进行性的精神运动障碍,视力及听力力下 降和(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低下等。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 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27.86 范可尼综合征(Fanconi 综合征) 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两个条 件: DD16-B (1) 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磷酸盐尿; (2) 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尿路结石; (4) 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7.87 狂犬病 指狂犬病毒所致的急性传染病。临床表现为特有的恐水、怕风、咽肌痉挛、进行性瘫痪等。须经本公司认可的专 科医生明确诊断。 27.88 严重 III 度冻伤导致截肢 冻伤是由于寒冷潮湿作用引起的人体局部或全身损伤,并且冻伤程度达到 III 度,且导致一个或一个以上肢体自腕 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27.89 大面积植皮手术 指为修复皮肤与其下的组织缺损所进行的皮肤移植手术,要求皮肤移植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 30%或 30%以 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7.90 糖尿病导致的双脚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外周神经及血管病变导致糖尿病足坏疽,并经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实际已经实施了两个肢体自 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 仅切除一个或者多个足趾的情况或者因意外导致的截肢均不在本保障范围內。 27.91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指被保险人因原发性脊柱侧弯,实际实施了对该病的矫正外科手术。原发性脊柱侧弯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 确诊。 由于先天性脊柱侧弯以及其他疾病或意外导致的继发性脊柱侧弯而进行的手术治疗不属于本保障责任。 27.92 库鲁病 指一种亚急性传染性朊蛋白病。临床表现为共济失调、震颤、不自主运动,在病程晚期出现进行性加重的痴呆, 神经异常。该病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检测出的脑组织中的致病蛋白而明确诊断。 27.93 Brugada 综合征 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转变可以生心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并且经专科医生判断 认为必须安装且实际已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 27.94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指一种严重的神经退化性代谢病,主要表现为行走困难、智力低下、废用性肌萎缩、四肢痉挛性瘫痪、视神经萎 缩、失语等。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已经造成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 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持续至少 180 天。 被保险人在三周岁之前罹患该疾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7.95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巨细胞动脉炎又称颅动脉炎、颞动脉炎、肉芽肿性动脉炎。须经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造成永 久不可逆性的单个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或单眼失明。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 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单眼失明指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患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27.96 (1)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严重冠心病(成年人专属) 指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的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 60%以上)。前降 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本保障的衡量指标。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97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成年人专属) 指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 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被保人所患的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 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 IV 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并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晨僵; (2) 对称性关节炎; (3) 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 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 X 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标准: Ⅰ级 胜任日常生活各项活动(包括生活自理,职业和非职业活动); Ⅱ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非职业活动受限; Ⅲ级 生活自理和工作,职业和非职业活动受限; Ⅳ级 生活不能自理,且丧失工作能力。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98 严重克隆病(成年人专属)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被保险 人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99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成年人专属) 本保单所保障的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 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 诊断,并且被保险人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100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终末期肺病(成年人专属) 指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且被保险人因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导致已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并且必须满足下列所有 条件: (1) 肺功能测试其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持续低于 1 升; (2) 动脉血气分析血氧分压低于 55mmHg; (3) 因缺氧而必须进行输氧治疗。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101 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严重狼疮性肾炎(成年人专属) 限于被保险人因系统性红斑狼疮并发狼疮性肾炎并引起肾功能损害或中枢神经系统病变符合下列定义的: 肾脏病理诊断符合以下列明的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所分类中的第 III、IV、V、VI 型。诊断须由有 资格的风湿和免疫病专科医生确认。 世界卫生组织(WHO)对狼疮性肾炎的分类标准: I 型–轻微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I 型–系膜病变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II 型–节段增生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IV 型–弥漫增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 型–广泛的肾小球基底膜增厚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VI 型–肾小球硬化型狼疮性肾小球肾炎。 中枢神经系狼疮指有抽搐或永久性神经缺失的。 药物性狼疮、盘形狼疮及所有其他形式的狼疮不在保障范围内,最终诊断必须由风湿免疫专科医师确认。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102 慢性复发性胰腺炎(成年人专属) 有腹痛等典型症状的胰腺炎反复发作超过三次以上,导致胰腺进行性破坏,并导致胰腺功能紊乱而导致严重糖尿 病以及营养不良、恶液质。CT 检查证实胰腺存在广泛钙化,且必须接受酶替代以及胰岛素替代治疗 6 个月以 上。诊断必须有消化科专科医生确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除外。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103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成年人专属)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 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 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临床、实验 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104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衰竭(成年人专属)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须满足 下列全部条件: (1) 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i) 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大于 100pg/ml; (ii) 血浆和尿游离皮质醇及尿 17 羟皮质类固醇、17 酮皮质类固醇测定、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 素 II 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iii) 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 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 180 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 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 在保障范围内。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105 严重慢性缩窄型心包炎(成年人专属)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 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 被保险人被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 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并持续 180 天以上; (2) 实际接收了以下任何一种手术路径的心包剥脱或心包切除手术:胸骨正中切口,双侧前胸切口或左前 胸肋间切口。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的保险责任。 27.106 脊髓灰质炎(未成年人专属)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 须明确诊断。本保单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情况予以理赔。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 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07 肝豆状核变性(未成年人专属) 指由于铜代谢障碍所引起的一种疾病,其特点为肝硬化与双侧脑基底神经节变性同时存在,且须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并同时必须具备下列情况: (1) 临床表现包括:进行性加剧的肢体震颤,肌强直,吞咽及发音困难,精神异常; (2) 角膜色素环(K-F 环); (3) 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 食管静脉曲张; (5) 腹水。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08 严重哮喘(未成年人专属) 被保险人必须在过去两年内曾发生哮喘持续状态,并满足以下标准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标准: (1) 运动耐受力永久并持续地减少并且轻微的运动能引起气促; (2) 长期胸腔过度膨胀而导致胸腔畸形; (3) 在家及在静息状态下需要吸氧; (4) 持续的每天服用类固醇药物(至少持续 6 个月以上)。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09 严重瑞氏综合征(未成年人专属)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 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 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 血氨超过正常值的 3 倍; (3) 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 3 期。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10 严重川崎病(未成年人专属) 指一种原因未明的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必须经专科医生明确 诊断,且必须由血管造影或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一百八十天; (2) 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接受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11 重症手足口病(未成年人专属)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的 儿科专科医生确诊为患有手足口病,并伴有下列三项中的任意一项并发症: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有脑膜炎或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2) 有肺炎或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 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12 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未成年人专属) 该病是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 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该病必须经由神经科医师通过肌肉活检而确诊。理赔时必须提供肌肉活检的病理报告。其它类型的脊肌萎缩症如 Ⅱ型中间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Ⅲ型少年型脊肌萎缩症(Kugelberg-Welander 氏病)不在本保障范围之内。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13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未成年人专属) 是指小儿及青少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 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本病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儿科类风湿病专家出 具医学诊断证明,保障仅限于症状持续 6 个月以上,并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或髋 关节的置换手术。其他类型的儿童类风湿性关节炎除外。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14 艾森门格综合征(未成年人专属) 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诊断必须由心脏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证实及需符 合以下所有标准: (1) 平均肺动脉压高于 40mmHg; (2) 肺血管阻力高于 3mm/L/min(Wood 单位); (3) 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 15mmHg;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27.115 脊柱裂(未成年人专属) 指脊椎或颅骨不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脊膜突出,脑(脊)膜突出或脑膨出,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完全性下肢 瘫痪或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但不包括由 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椎脊膜突出或脑(脊)膜突出的隐形脊椎 裂。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我们仅承担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时的保险责任。 上述定义的各项重大疾病中,27.1 至 27.25 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 所定义的疾病。 第二十八条 28.1 轻症疾病释义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 原位癌*; (2) 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 分期为 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除外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28.2 出血性登革热 出血性登革热须出现全部四种症状,包括发高烧、出血现象、肝肿大和循环衰竭(登革热休克综合症即符合 WHO 登革热第Ⅲ级及第Ⅳ级)。出血性登革热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证实。 非出血性登革热不在保障范围内。 28.3 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保 障范围。 28.4 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完整切除术,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 围内。 28.5 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完整切除术,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保障范 围内。 28.6 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断离。 28.7 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 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 术。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8.8 (1) 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 70%; (2) 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主动脉血管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 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28.9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 脉粥样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28.10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 修复手术。 28.11 中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 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II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 25mmHg。 28.12 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为治疗颈动脉狭窄性疾病,已经实施了颈动脉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须由颈动脉造影检查证实一条或以上 颈动脉超过管径 50%或以上的狭窄。此病症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实施了以下手术之一: DD16-B (1) 颈动脉内膜切除术; (2) 血管介入手术,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8.13 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8.14 轻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的永久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仍存 在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HIV 感染引起的脑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8.15 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硬脑膜下血肿,实际实施了开颅或颅骨钻孔手术。开颅或颅骨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 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28.16 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须经本公司认可的呼吸科专科医生经多导睡眠监测仪检查明确诊断为严重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OSA), 并必须符合以下两项条件: (1) 被保险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及 (2) 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呼吸暂停低通气指数(AHI)>30 及夜间血氧饱和度平均值持续< 85% 。 28.17 较小面积Ⅲ度烧伤(10%)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 10%或 10%以上,但尚未达到 20%。体表面积根据 《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8.18 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 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 180 天内实施。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 保障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8.19 (1) 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 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 的情况下进行。 28.20 人工耳蜗手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需经专科医师确认手术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 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28.21 (1) 双耳持续 12 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 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不典型心肌梗塞 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27.2 急性心肌梗 塞”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8.22 (1) 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 (2) 心电图有损伤性的 ST 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 Q 波。 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 500 赫兹、1000 赫兹和 2000 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听阈大于 90 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在 0 周岁至 3 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期间,被保险人初患单耳失聪除外。 28.23 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28.24 (1) 眼球缺失或摘除; (2) 矫正视力低于 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 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肝脏手术 指为治疗肝脏肿瘤、肝内胆管结石、肝脓肿、肝包虫病等疾病或者因意外伤害而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 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保障范围内。 28.25 中度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肢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但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27.15 瘫痪”的标准。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 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自我伤害,局部瘫痪,病毒感染后的临时瘫痪,或由于心理疾病造成的机能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8.26 可逆型再生障碍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 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28.27 (1) 骨髓刺激疗法至少一个月; (2) 免疫抑制剂治疗至少一个月; (3) 接受了骨髓移植。 慢性肾功能障碍 慢性肾功能障碍是指慢性肾功能不全的晚期。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肾小球滤过率(使用 MDRD 公式或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的结果),低于 30ml/min/1.73 平方 米,且此状态须持续至少 90 天; (2) 28.28 慢性肾功能障碍的诊断必须由泌尿科或肾脏科医师确诊。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 疗。 28.29 (1) 脑垂体瘤; (2) 脑囊肿; (3) 脑动脉瘤; (4) 脑血管瘤。 轻微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 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 在确诊 180 天后仍遗留神经系统功能障碍。遗留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程度虽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27.3 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但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DD16-B 一侧肢体(上肢和下肢)的肌力为 2 级或更低。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自主生活能力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肌力分级: 28.30 0级 完全瘫痪,测不到肌肉收缩。 1级 可见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带动关节。 2级 肢体能在床上平行移动,但不能抵抗自身重力,即不能抬离床面。 3级 肢体可以克服地心吸收力,能抬离床面,但不能抵抗阻力。 4级 肢体能做对抗外界阻力的运动,但肌力低于正常 5级 肌力正常 视力严重受损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27.14 双目失明”的 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 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 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 20 度。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年龄必须在 3 周岁以上,并且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28.31 糖尿病导致单脚截除 是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糖、脂肪、蛋白质代谢异常,须由本公司认可的专科医生作出诊断,并 持续性的胰岛素治疗 6 个月以上,并且因糖尿病而导致肢端坏疽,并实施了单脚切除手术。 单纯的脚趾切除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28.32 中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达到 48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28.33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 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 肾动脉; (3) 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 50%或者以上; (2) 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 样样瘤清除手术。 此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血管疾病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8.34 心脏起搏器或除颤器植入 因严重心律失常而确实已行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或除顫器的手术。理赔时须提供完整病历资料及手术记录以证 实此严重心律失常并不能以其他方法治疗。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由于心脏再同步化治疗而实施 的植入心脏起博器包括在本项保障范围内。 28.35 早期慢性肝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同时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1) DD16-B 持续性黄疸;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 腹水; (3) 肝性脑病; (4) 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28.36 中度重症肌无力 指一种神经与肌肉接头部位传递障碍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特征是局部或全身肌肉于活动时易于疲劳无力,须 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28.37 (1) 经药物治疗或胸腺手术治疗一年以上无法控制病情,症状缓解、复发及恶化交替出现;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被诊断为原发性心肌病,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 导致心室功能受损,其受损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脏功能分级的第Ⅲ级,或其同等级別, 即: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充血性心力衰竭的症状; (2) 左室射血分数 LVEF <35%; (3) 原发性心肌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心脏专科医生确认,并提供心脏超声检查结果报告。 本保障范围内的心肌病包括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及限制型心肌病。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其他器官系统疾病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保障范围内。 28.38 早期运动神经元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 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28.39 植入大脑内分流器 为缓解已升高的脑脊液压力而确实已在脑室进行分流器植入手术。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脑神经科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8.40 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指患者因反复肺栓塞发作,抗凝血疗法无效而接受手术植入腔静脉过滤器。 此手术须在本公司认可医院内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8.41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 自主生活能力严重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本公司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28.42 中度帕金森氏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8.43 中度严重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 须明确诊断。本合同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被保险人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 失的情况予以理赔。 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 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至少一个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活动。 28.44 中度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及肠道肿胀及有肠破裂的风险的大肠(结肠及直肠)粘膜炎症。须满足 下列所有条件: (1) 须经由内窥镜检查证实该疾病侵犯全部结肠及直肠,并经病理学组织切片检查证实为溃疡性结肠炎; (2) 经专科医生以类固醇或免疫抑制剂连续治疗 6 个月。 诊断及治疗均须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内由专科医师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28.45 中度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 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 伤 180 天后,仍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二项或以上。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第二十九条 释义 29.1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 时开始生 效。 29.2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29.3 保险单年度:自本保险单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 24 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 29.4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护照、军人证等。 29.5 29.6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 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 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即本公司认可医院: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 二级)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 的之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 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若国家有关部门对于医院的评级标准或前述要求有更改或取消,我们保留调整医院 定义的权利。 29.7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9.8 犹豫期:是指您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含第十五日)。 29.9 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以较迟者为准)90 日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 29.10 首次发病: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第一次出现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异常的检查结果,或已经显现 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29.11 重大疾病:指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DD16-B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9.12 轻症疾病:指本合同第二十八条所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29.1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此类意外伤害 事故不包括无明确外来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后果,如过敏(见释义)、原发性感染(见释义)、细菌性食物中毒、 猝死(见释义)等。 29.14 毒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 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 品。 29.15 酒后驾驶:是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29.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29.17 无有效行驶证: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 没有机动车行驶证或已被依法注销登记; (2)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3) 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9.18 战争:是指不管宣战与否,主权国家为达到其经济,疆域的扩张,民族主义,种族,宗教或其他目的而进行的任何 战争或军事行动。 29.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 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 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9.2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 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9.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 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29.22 原位癌:指异型增生的细胞在形态和生物学特性上与癌细胞相同,并累及上皮的全层,但没有突破基底膜向下浸 润。须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原位癌范畴。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 29.23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 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29.24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 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 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29.25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DD16-B (1) 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 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3) 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 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 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 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29.26 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 180 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9.27 过敏:指过敏原如食物、药物、花粉、粉尘等导致人体异常的免疫反应,以医院诊断为准。 29.28 原发性感染:指不继发于其他意外伤害事故的,由细菌、病毒或者其他致病原导致的感染。 29.29 猝死:是指外表看似健康的人因突发的急性疾病,并直接且完全由于此急性疾病(见释义)导致在急性疾病发生后 24 小时内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本公司认可的医院的诊断或公安部门的认定为准。 29.30 急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任何形式的诊断或治疗,且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疾病。 以 DD16-B 下 空 白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2018]20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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