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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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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卫生健康领域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原卫生部令第 1 号)(1990 年 4 月 25 日 国务院批准,1990 年 6 月 4 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 10 号、卫生部令第 1 学校教学环境卫生;学校落实传 学校卫 1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号发布) 染病和常见病防控情况;学校落 学校 生检查 项 检查 部门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 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抽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通过,2004 年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消毒产 消毒产 2 品的检 查 8 月 28 日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 品生 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 产、企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 业、在 项 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 华责任 量。2.在华责任单位抽查内容:单位 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 检查 部门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 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检查 事项类别 项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品进行监督检查; 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管理办法》(2002 年 3 月 28 日公布,2016 年 1 月 19 日、201 7 年 12 月 26 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 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 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 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 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2009 年 2 月 28 日通过,2015 年 4 月 24 日修订,2 餐饮具 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 餐饮具 集中消 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集中消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3 毒服务 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毒服务 项 单位的 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检查 单位 检查 部门 第五十八条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作业场 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其他国家标准、卫生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对消毒餐具、饮具进行逐批检验,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检查 事项类别 项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当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 当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 等内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 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 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 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采供血 机构的 4 监督检 查 1.血站抽查内容:机构和人员 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 检测和储存等;2. 脐带血造 血站 《献血法》(199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项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检查 部门 血干细胞库抽查内容:机构及人 《血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44 号,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 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 009 年 3 月 27 日第一次修正,2016 年 1 月 19 第二次修正,2017 年 12 月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象 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 检查 事项类别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26 日第三次修正)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 管理工作。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8 号,1996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并 实施,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 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 单采血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 浆站 项 检查 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 装、储存、运输等 行政区域内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组织一 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年度注册。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立的派出机关的卫生行政机构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采血浆站进行 一次检查。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8 号,2008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2015 年 5 月 27 日第一次修改,2016 年 1 月 19 日第二次修改)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开展放 射诊疗 工作的 5 医疗机 构的检 查 1.放射诊疗许可情况;2.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24 号,2002 年 5 月 1 项目卫生审查情况;3.放射工 日起施行,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 2 日、2017 年 11 月 4 日、2 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4.放 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射诊疗场所、设备检测情况; 5.质量控制情况;6.放射防护 设施及放射防护用品配备与使 用情况;7.对患者、受检者、 陪检者的放射防护情况;8.职 业病人管理情况;9.放射事件 放射诊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疗机构 项 检查 部门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 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象 预防处置情况。 检查 事项类别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 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 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 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449 号, 200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2014 年 7 月 9 日、2019 年 3 月 2 日修正) 第三条第二款 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 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 46 号,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2016 年 1 月 19 日修改)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 作的监督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5 号,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 政区域内放射工作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 内容包括:(一)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二)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 况;(三)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 (四)《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五)放射工作人 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检查 事项类别 项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 年 12 月 28 日,2020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医疗卫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 生与健康促进工作。 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 医疗机 一级以 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 6 构的检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上医疗 技术、母婴保健技术、人类辅助 查 项 检查 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 年 12 月 25 日,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机构 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管理情 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 第五条 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中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中医药管 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 年 10 月 26 日通过,2013 年 5 月 1 日实施,2018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修订) 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广告法》(1994 年 10 月通过,2018 年 10 月修正)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 告管理相关工作。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 517 号,2020 年 3 月 27 日,国务院令第 726 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149 号,199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2016 年 2 月 6 日第一次修订,2022 年 3 月 29 日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 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备案和校验;(二)对 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01 号,201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 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2 号,2005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2013 年 12 月 7 日,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6 号,2020 年 12 月 21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日国务院第 119 次常务会议修订,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十一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加 强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医疗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档案、 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十三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大型医用设备的使用状况进行监 督和评估;发现违规使用以及与大型医用设备相关的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等情形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予以处理。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 年 6 月原卫生部令 85 号,20 19 年 2 月修改) 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84 号,2012 年 8 月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 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53 号,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工作的监督管理。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 10 号,2016 年 11 月 1 日实施) 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 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 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1 号,20 18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 督管理工作。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 年 1 月 22 日原卫生部令第 19 号发 布,2016 年 1 月 19 日修正)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 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3 08 号,2022 年 3 月修改)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 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 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 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 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卫生监督 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 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14 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的日常监督管理。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原卫生部令第 15 号)。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人类精子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精子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 年 7 月原卫生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 号,2008 年 12 月补充规定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 和外经贸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资、合作医 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2007 年 5 月国务院令第 491 号)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 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 年 10 月原国家卫生 计生委令第 11 号) 第四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全国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 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国中医药研究伦 理审查工作的检查、督导。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检查 事项类别 项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行政区域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 年 2 月 21 日通过,2004 年 8 月 28 日修订,2013 年 6 月 29 日修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 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生活饮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 集中式 用水供 7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 供水单 水单位 项 管理情况,供水水质情况 的检查 位 检查 部门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 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 年建设部、原卫生部令第 5 3 号,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4 月 17 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 督工作。 《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09 年 6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12 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 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职业卫 生技术 8 服务机 构的检 查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 24 号,2002 年 5 月 1 情况;2.仪器设备、场所和人 日起施行,2011 年 12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 2 日、2017 年 11 月 4 日、2 员情况;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 职业卫 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活动开展情况;4.专业技术人 生技术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员从业情况;5.出具的职业卫 服务机 项 生技术报告情况;6.信息报送、构 检查 部门 第二十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工作,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 公开情况;7.档案管理情况;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4 号,20 检查事 检查对 序号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况。 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双随 机、一公开”的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事中事后监管。 1.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 放射卫 生技术 9 服务机 构的检 查 具备的基本条件以及资质批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4 号,20 和计量认证情况;2.开展技术 放射卫 2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服务活动范围;3.出具的评价 生技术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或检测报告情况;4.专业人员 服务机 项 配备情况;5.仪器设备和场所 构 情况;6.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 件;7.资质证书使用情况;8.质 检查 部门 第四十九条 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 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另行规定。 检查事 检查对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 事项类别 项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量控制、工作程序情况;9.档 案管理情况;10.管理制度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 年 3 月 26 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 5 号公布,根据 2019 年 2 月 28 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 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第三条 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 职业健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备案 职业健 康检查 10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资质、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 康检查 机构的 项 工作情况 检查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 检查 部门 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 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 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备案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 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 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检查 事项类别 项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知以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 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应当 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健康主 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 6 号,自 2021 年 1 月 4 日起施行) 第三条 职业病 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 职业病 诊断机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备案、依 11 诊断机 构的检 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查 重点检查事 现场 县卫生健康 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项 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监督 检查 部门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 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三)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 (四) 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五)开展职业病诊断质 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六)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 检查事 序号 检查对 检查内容 项 检查 事项类别 象 实施层级 监管依据 方式 训情况;(七)职业病报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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