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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2款)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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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托 管协议 编号:资产管理部-兴业托管 2013 第 12 号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目 录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 2 第三章 理财计划成立时理财计划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 第四章 理财计划资产的保管 ...................................................................................................... 4 第五章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6 第六章 理财计划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8 第七章 理财计划托管档案的保存 ............................................................................................ 11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1 第九章 费用 ................................................................................................................................ 11 第十章 理财计划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3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 14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 14 1 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以下简称“甲方”)设立“兴业银 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以下简称“理财计划”或“本产品”), 并委托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以下简称“乙方”)担任本产品资产 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甲方理财计划资产独立、安全、 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计划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 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 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 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理财计划文件的释义相同。 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相关 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委托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 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本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一)管理人(甲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联系人: 陈喆 联系电话:021-22161004 (二)托管人(乙方):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兴业大厦 联系人: 杨扬 联系电话:021-52629999-212066 1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的权利: 1)根据本理财计划相关文件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本理财计划进行管理、 运用、处置和分配; 2)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向乙方发出本理财计划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 令;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甲方的义务: 1)协助乙方为本理财计划开立托管所需的资金账户以及相关的资产账户; 2)按照本协议规定将理财计划资金或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3)按本协议规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4)负责本理财计划资产的会计核算; 5)负责本理财计划资产的清算和分配,并负责本理财计划系统销售以及手工 销售的兑付、分红等的清算操作; 6)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本理财计划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 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7)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规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本理财计划资产的托管;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核查。 2 4)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保管本理财计划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 2)确认与执行甲方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3)记录理财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 4)对每个理财计划建立托管明细账; 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监督甲方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运用; 6)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计划成立时理财计划资金及资料的交付 3.1 理财计划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理财计划成立时,将该理财计划项下全部资金划至甲方理财计划托 管专户,并向乙方发出理财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见 本协议附件一) 。 3.2 理财计划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理财计划成立当日,理财计划资金首次交易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 下列文件、资料(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或授权印章,或者有权人签字): 1)理财计划送审表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或授权印章,或者有权人签字) , 理财计划送审表应包括起息规模、起始日期、到期日期、兑付日期、预期净值等 信息; 2)万利宝《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期第2款)说明书》(样本)、 万利宝《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期第2款)协议书》(样本)以及相 关附件的样本 3)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3.3 乙方在收到甲方理财计划成立的书面通知或邮件通知,及该理财计划的 3 送审表及说明书、协议书等相关文件资料,并经核对确认理财计划托管专户内全 部理财计划资金无误后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3.4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骑缝有效 印章。甲方通过传真或电子扫描件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 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 理财计划资产的保管 4.1 本理财计划资产保管的原则 1)乙方应为甲方理财计划设立专用托管账户,单独保管相关资产;甲方理财 计划资产应与乙方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与乙方托管的其他客户的理财计划资产严 格分开。 2)乙方负责托管甲方理财计划的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对于由于客观条件 限制,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 安全保管。托管期间,如中国银监会对非现金类理财资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乙方对甲方理财计划资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等理财计划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 承诺,乙方不承担本理财计划的投资风险。托管期间,如甲方会计后台与乙方在 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上述资产保管职责的履行作出新的约定,则从其约定。 4.2 理财计划资产的托管 4.2.1 本理财计划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 理财计划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本托管协议签署后,乙方应在乙方处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本协议项 下甲方委托乙方托管该理财计划的同一托管专户(以下简称“同一托管专户”, 见附件二)。 本理财计划托管期间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支付理 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理财计划托管专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计 4 划资金、返还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计划资金收付账户进行的款项收付 除外。 2)本理财计划托管专户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计划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 不得假借甲方名义为乙方托管的甲方理财计划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本理财计划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2.2银行间债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理财计划银行间债券账户以及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的开立、债券交易 及结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交易与结算的具体操作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将与本理财计划对应的债券账户卡复印件、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账户 卡复印件加盖甲方授权印章后,交由乙方保管。 4.2.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甲方负责以本理财计划的名义在基金管理公司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本理财计划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 资的认购、申购和赎回。 2)除非通过证券经纪商申购、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甲方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应将理财计划托管专户作为本理财计划的赎回款的指定收款账户。 3)本理财计划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本理财计划业务的需 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理财计划的任何基金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理财计划的任何账户进行本业务以外的活动。 4)甲方需及时将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用 章后交付乙方,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乙方。在乙方收到 开户资料前,甲方不得利用该账户进行投资活动。乙方有权随时向甲方及基金注 册登记管理人查询该账户资料。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甲方加盖业务 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甲方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及时将开放式基金对账单发送给 5 乙方。 4.2.4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待相关监管政策明确,甲乙双方再行约定本理财计划在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事 宜。 第五章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与执行 5.1 甲方对发送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甲方应在理财计划成立之日三个工作日内、第一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理 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三)。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授权印章。乙方在收到该 授权书并审查后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甲方和乙方对“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 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甲方若需对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按照附件 三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 方审查并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 5.2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本理财计划名下的款项 支付以及其它相关资金划拨、财产处置的指令。 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到账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与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 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授权书项下的授权 人员签字。甲方发送给乙方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协议 附件四。 5.3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6 5.3.1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理财计划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以传真形式发出,甲方发出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后,应 由该指令签发人员之一向乙方电话确认。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 指令的同时(或之前)应当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授权印章的相关交易合同、协议 (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及本协议第六章约定的其他相关资料作为划款依据。 甲方向乙方发送有效划款指令时,应确保乙方有足够的处理时间,除需考虑 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乙方留有 2 个工作小时的复核和审批时间。甲方在每个 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到行外的划款指令,乙方不保证当天能 够执行。有效划款指令是指指令要素(包括付款人、付款账号、收款人、收款账 号、金额(大、小写)、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准确无误、预留印鉴相符、相关 的指令附件齐全且头寸充足的划款指令。 5.3.2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的确认和执行 甲方应保证以上所提供的作为划款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乙方 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到达乙方后,乙方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对于确认无误的理财 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应立即执行;对于不符合本协议或理财计划相关文件约定 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电话通知甲方划款指 令签发人员之一。乙方在执行甲方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过程中有何问题, 应及时通知甲方。 甲、乙双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详见附 件五。 5.4 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发送、确认与执行的相关责任 5.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本理财计划资产受到损害而承担赔偿责任外,乙方对 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本理财计划资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 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本理财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乙 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5.4.2 因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本理财计划 7 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本 理财计划资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4.3 甲方向乙方下达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专户有足够 的资金余额。对超过托管专户总头寸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 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相关附件中未明确收款账号时,乙方将直接 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款账号进行划款,对于此类划款如果由于划款指令中 收款账号信息错误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划款指令要求 将资金从托管专户划至甲方内部账户时,乙方将直接根据甲方划款指令载明的收 款账号进行划款,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5.4.5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计划投资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提供给乙 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 甲方。 5.4.6 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进行监督审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 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理财文件和本协议规定的,应当要求甲 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理财计划的投资交易及其资金清算 6.1 理财计划的投资交易安排 本理财计划的投资对象包括: 1)债券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具体包括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直 接投资银行间债券,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投资理财直接融资 工具,及甲方通过协议方式进行理财计划之间或理财计划与甲方自有债券资产之 间的交易; 2)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 3)同业存放 8 4)其他。 6.2 相关投资交易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 投资于债券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金清算交收 6.2.1.1 若理财计划投资银行间债券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通过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公司开立的银行间债券账户进行交易、结算。银行间债券交易以及理财 直接融资工具的交易由甲方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系统完成;债券及理 财直接融资工具的结算过户由甲方通过中央国债公司的薄记系统完成;交易资金 的清算交收由乙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割单、以及各理财计划资金在银行 间市场交易的比例说明负责完成。 甲方达成交易后及时将成交通知单或相关协议连同该笔交易的理财计划资金 运用划款指令,以及本理财计划对应的债券资产的明细表,按本协议约定加盖有 效印鉴后及时传真至乙方,乙方根据甲方的成交通知单、交割单等在本协议约定 时间内完成资金的清算交收。 6.2.1.2 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需进行所持债券与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转让交 易,则甲方应就单次交易另行出具相关协议或成交单。 6.2.1.3 若甲方将本理财计划资金用于购买自有债券资产或甲方管理的其他 理财计划持有的债券资产,甲方应将投资交易的相关协议、载明债券要素明细信 息的清单、划款指令等按本协议约定加盖有效印鉴后及时将原件或传真件送达乙 方,乙方审核无误后,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资金划付。 6.2.1.4 甲方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自有债券资产与理财计划或理财计划之 间交易时,应确保转出方对标的资产拥有合法权益。 6.2.2 投资于货币市场基金及债券型基金的资金清算交收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当本理财计划财产通过直销或代销的方式向基金管理公司 认购、申购和赎回货币市场基金或债券型基金时,甲方应提供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并于划款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该基金管理公司的指定收款账号、认购、申购、 赎回费率表等。 6.2.3 投资于同业存放的资金清算交收 9 当本理财计划资金用于同业存放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书面资金用途说明及将 相关投资的合同(复印件加盖甲方有效印章),乙方将根据甲方签发的理财计划 资金运用划款指令及本协议 3.2 条约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及时将 资金划付至相关投资合同指定的收款账户。 6.3 本理财计划进行各项投资交易,甲方内部交易单、送审表可作为投资划款 指令附件,乙方可根据甲方提供的内部交易单或送审表审核指令并执行划款。 6.4 本理财计划托管期内,甲方必须将理财计划托管专户作为投资交易的本金 和收益的回款账户。 6.5 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 本理财计划进行收益分配时,甲方应确保收益分配资金于分配当天 14:00 前 到达理财计划托管专户,以便乙方及时办理理财计划收益分配资金的划拨。 6.6 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 开放式理财计划发生申购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申购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 确申购总金额、总份额、申购费用,并加盖甲方授权章。甲方应及时将申购款项 划入理财计划托管专户。 开放式理财计划发生赎回时,甲方应向乙方发出赎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 确赎回总金额、总份额等信息,并加盖甲方授权章,同时甲方向乙方发送赎回划 款指令,乙方根据甲方指令执行划款。 开放式理财计划的申购赎回数据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据此进行账务记录。 6.7 若甲方拟进行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投资交易,需事先与乙方另行商定相关托 管操作细节。 6.8 本协议存续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调整,乙方认为甲方发行 的理财计划有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规定的,经告知甲方,可不接受该等理 财计划的托管。 10 第七章 理财计划托管档案的保存 7.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理财计划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 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本理财计划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5 年。 7.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要求,记录理财计划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 金用途说明。 7.3 乙方保管的由甲方提供的文件档案,应由甲方加盖其授权的有效印章。 第八章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8.1甲方应确保本理财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保证对理财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严 格遵守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各项监管规定。 8.2乙方在本托管协议约定的托管事项范围内对甲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与 核查。 8.3乙方对甲方投资行为的核查只限于核查投资品种类别(债券、理财直接融 资工具、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同业存放及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品种) 是否符合理财协议的约定。 第九章 费用 9.1 托管费 9.1.1 甲、乙双方约定,该理财计划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03%,托管费逐日计 提、于理财计划对应的《理财计划协议书》、《理财计划说明书》等规定的托管费 支付日支付,按以下公式计算:每日理财计划托管费=当日理财计划规模×托管年 费率/365。 9.1.2甲、乙双方可通过协商,就甲方9.1.1条所述发行的理财计划另行约定 其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并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 11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本理财 财产中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二) 。 9.2 其他理财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计划文件的约定计提、 列支并确定归属。 除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按实际发生额从理财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外,其 他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送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在 规定时间内执行。 法律法规和理财计划文件对理财计划费用计提、列支及归属没有规定的,由 甲方决定费用的计提、列支方式、确定归属;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无法 从理财计划资产中直接扣除的,由甲方决定银行汇划费和其它银行手续费的扣除 方式。甲方应对上述费用处理出具相关书面说明,乙方对此不负有任何责任。 9.3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第十章 本理财计划的会计核算 10.1 本理财计划账册的建立 本理财计划会计核算由甲方担任主会计人,甲乙双方独立建账并保管理财计划 的全套账册;双方管理或保管的不同理财计划的会计账册应单独编制和保管。 10.2 理财计划财产估值 10.2.1 估值日 产品开放日与赎回预约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10.2.2 估值方式 采用摊余成本法,即本产品项下的各项资产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商 定利率或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进行摊销,每 日计提收益。若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有权按照最能反映其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 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管理人或托管人认为按以上规定的方法对产品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可提出异议,协商一致后,变更公允价值的 确定方式,并从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日起执行。 12 10.3.核算对账 管理人根据需要不定期与托管人进行对账。对账不一致时,双方应查明原因, 调整达成一致,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以甲方的计算为准。 10.4 其他 如管理人创设收益率型理财计划,托管人仅针对此类产品建立托管明细账,可 不按上述原则进行估值。 第十章 理财计划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1.1 理财计划的变更 本理财计划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 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1.2 本理财计划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1.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理财计划相关文件的约定,理财计划终止的情 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计划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理财计划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计划本金及收益),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 计划清算分配事宜。 11.2.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关于分配理财计划利益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 款指令后,应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并确认理财计划托管专户有 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该指令。 11.2.3 乙方执行甲方关于分配理财计划利益的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的职责仅限于将本理财计划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益划往甲方指定的分配账户,由 甲方将本金和收益分配至理财计划的投资者的账户。 11.3 乙方在执行完毕甲方有关本理财计划的所有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 后,本协议终止,乙方不再对本理财计划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 财计划托管专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13 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 12.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12.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本理财计划造成实际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免责。 12.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本理财计划投 资者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 13.1 不可抗力 13.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 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3.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 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 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本理财计划损失的扩大。 13.2 保密条款 本协议双方承诺,对于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关于本协议的文件资 料和对方的商业秘密(以下统称“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除非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者,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1)因诉讼、仲裁等法律争议程序之需要; 2)因履行本协议之需要; 3)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之需要; 4)保密信息的有权披露人同意披露; 14 5)法律的要求。 13.3 争议的处理 13.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3.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 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 任何一方应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 会提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13.3.3 仲裁期间,除仲裁事由本身外,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 务。 13.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3.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甲、乙双方签章或加盖双方授权印章; 2)本理财计划正式成立,且甲方根据本协议 3.1 条及 3.2 条的约定向乙方交 付理财计划资金及相关理财计划文件。 13.4.2 本理财计划不能成立的,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13.4.3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 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3.4.4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提前终止本协议,本协议的期限为生效之 日起至乙方执行完毕甲方有关本理财计划的所有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时止。 13.4.5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 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6 本协议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报当地银监局壹份,均为正 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托管协议》签字页) 甲方: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3 年 月 日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 2013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上海 16 附件一: 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格式)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我方已完成“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的资金募集,根据 编号为“资产管理部-兴业托管 2013 第 12 号”的《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 (第 2 款)托管协议》,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 元整已 划入贵行资金托管专户。 兹确定 年 月 日 为保管运作的起始日。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日期: 17 附件二: 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计划托管专户(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本理财计划托管专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乙方托管费收入账户: 账户名:行内理财资金托管业务收入 账号: 051010191678000113 开户行: 兴业银行资产托管部 18 附件三: 托管专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我部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本 授权从 20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本授权书适用于我方管理 的由贵方托管的所有理财,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文件类型 签发人员 预留业务公章 (A)签字或样章 专户划款指令/ 收款通知/ (B)签字或样章 (A)签字或样章 /会计处理事项 /其他事项 (B)签字或样章 密押公式 (可选) 传真: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甲方有效印章) 2013 年 19 月 日 附件四: 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资金运用划款指令(样本) 年 月 日 编号: 付款户名: 收款户名: 付款账号: 收款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用途及备注: 管理人 管理人预留印鉴盖章处: 经办人: 复核人: 审核签发人: 密押(可选) : 托管银行 经办人: 托管银行确认理财计划资金运用划款 指令已经执行。 签章(资金清算专用章): 复核人: 审批人: 20 附件五(一): 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甲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 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以下授权的期限同托管协议有效期限。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岗 位 姓 名 电话 划款经办人 划款复核人 划款审核签发人 业务联系协调人 21 传真电话 手 机 附件五(二): 兴业银行万利宝理财管理计划(第 2 款)乙方业务联系名册暨有关业务往来印章 和具体操作人员授权书 预留有效业务往来用章(样本) (1)资金汇划、头寸对账用章(样本) (2)财务核对及处理用章(样本)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 总机:021-62677777 岗 业务联系协调人 位 姓 名 分机 杨扬 212066 传真电话 手 机 18621018608 e-mail: yyang@cib.com.cn 核算人员 A: 汪皓 212045 62152155 18621667815 62152155 13774248688 e-mail: 011554@cib.com.cn B:李真 212051 e-mail: 011563@cib.com.cn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 总机: 业务联系协调人 e-mail: 划款指令经办人 e-mail: e-mail: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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