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等学力人员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pdf
中国人民大学文件 2020-2021 学年校政字 53 号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 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书院,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 士学位工作办法》已经中国人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届十二 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国人民大学第十四届委员会第 151 次常委会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签中国人民大学章 2021 年 6 月 11 日 - 1 - 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 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办法 总 第一条 则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经 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 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 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 号,以下简称《规定》),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 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被审核已达到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依据 本办法,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接受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申请和学位授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 条例》和中国人民大学学位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步骤 (一)申请进行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并办理《同等学力人 - 2 - 员申请硕士学位课程考试资格证》 (以下简称《考试资格证》); (二)《考试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学位人员应在规 定年限内完成相关学位课程考试水平认定,包括所申请专业课程 水平认定方案中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完成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全部 课程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都通过后,按学校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 文并完成论文答辩。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已获得学士学位且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 以上,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 (二)遵纪守法,思想政治表现和道德品质一贯良好,经所 在工作单位(或档案所在单位)鉴定并推荐; (三)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硕士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 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四)符合申报专业所在学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每学期集中受理一次) 向有关学院(系)提出进行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和办理《考试 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 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3 -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专著或其他成果。 (二)学院(系)基于自身办学条件,依据本学院(系)接 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认定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经本学院(系)学术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研 究生院审核。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予以认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 硕士学位资格并办理《考试资格证》。 第八条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 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学科专业知识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办理《考试资格证》之日起,必须 在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水平认定,包括: 1.通过我校组织的申请学位相关课程考试,考试水平要求应 与我校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知识水平要求一致。 2.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 平全国统一考试。 《考试资格证》有效期内未通过上述全部考试者,认定为专 业知识水平未达到要求且本次资格作废。 (三)对申请人提交的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 4 - 1.论文要求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科 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 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 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 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 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用简体中文撰写,字数不得少于两万字,论文应有 中文和外文摘要,中文摘要不少于二千字,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 要的全文翻译。 2.论文答辩申请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含全部课程考试和全国统一考试, 下同)后的一年内(以最后一门考试时间为准,下同)提出学位 论文答辩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学院应 在接受申请后的半年内安排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申请 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一年半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否 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含全部考试和论文答辩,下同)。 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所在学院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 (导师推荐);②学位论文及其摘要;③经学校审核盖章的成绩 单和科研情况审核表。 3.论文评阅 - 5 - 符合学位论文答辩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由相关学院组织评 阅专家评阅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 深,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专家担任;学位论文 评阅人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 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派专人交论文评阅 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中国人民大学 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 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论文评阅结果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 进入答辩阶段:①评阅专家的评阅得分均在 70 分以上;②论文 无抄袭、作假现象,无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情况。 有关学院应至少在答辩日期前三天,将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 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审核表等交校学位办 公室审核。 4.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 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 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指导教师不能担任答辩委员会委 员,但可旁听答辩会。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 - 6 - 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可修改论文再次答 辩的,申请人应在半年后至一年时间内再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须在第八条第(三)项第 2 目规定的时间内);再次答辩仍未 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答辩会的组织工作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学位授予工 作细则》及《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会工作要求及工 作程序》开展。 第九条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学院(系)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 作,应明确由一名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系)领导负责,配备 专职的正式工作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系)应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同等学力人员资格认定条件、操作办法等有 关工作管理制度,规范质量管理过程,不得将参加本校组织的培 训班作为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的前置必备条件。 各学院(系)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 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 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送交校档案馆统一归档。 - 7 - 第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我校财务处规 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二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 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 书单独编号。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将对各学院(系)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 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 管理人员不负责,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学院(系),学校将暂停 其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四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 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相关内容由研究生院 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 士学位实施细则》(2015—2016 学年校办字 17 号)同时废止。 抄报:校领导。 学校办公室 - 8 - 2021 年 6 月 21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