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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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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学位字〔2018〕278 号 各院、系、重点科研机构、有关直属单位,机关有关部、处、室: 为加强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我校来华留学生培养质 量,学校研究修订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 位实施办法》,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校学位字〔2017〕142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2018 年 12 月 31 日 - 1 -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 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普通 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国务 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二条 来华留学生在学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 学校纪律。 第二章 第三条 学士学位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规 定,经审核准予毕业,达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关于授予普通高 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学士学位实 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具体要求 如下: 1.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基础理论课程、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和 选修课程的考查。 2.初步掌握汉语。要求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具 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力。 《中国概况》 - 2 - 应作为来华留学本科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3.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 实践环节) 。 第四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按照《学士 学位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核。 2.校学位办将审查合格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报学位委员 会。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第五条 硕士学位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生,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 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 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 则》 )第四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过 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以及其他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 考查。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这些课程应作为 学位课程来安排和要求。 2.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攻读硕 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能 力;对于在他国(含派遣国,下同)获得相当于我国学士学位学 术水平的学历证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的初步能力。《中 - 3 - 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硕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3.选修课。各学科、专业可以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攻读硕士 学位的需要,开设一些选修课。 对于在他国已经修学相应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课程的来华留 学生申请攻读我国硕士学位时,我校及其学科、专业应根据申请 人提供在他国修学的课程名称、成绩单以及两名专家(相当于副 教授及其以上人员)的推荐信等材料,组织同行专家组(副教授 及其以上人员)三至五人对其已经修学的硕士学位课程进行审 查、审核、考试或考核。凡经专家组认可的课程,可以免修;否 则应按本条规定重新修学有关课程。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可以在一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 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七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撰写论文(含 专题报告)。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生不同的培养规格,论文可以是 学术研究或科学技术报告,也可以是专题调研、工程设计、案例 分析等报告。其报告应能反映学位申请者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综 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对于来华留学硕士生申请硕士学位,应按照本实施 办法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 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九条 我校培养来华留学硕士生,原则上应采取脱产培养 的方式,即整个培养过程均在我校完成。提倡来华留学硕士生撰 写论文与其所在国实际相结合;确因需要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来 - 4 - 华留学硕士生可以利用部分时间回国撰写论文,但在我校进行论 文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来华留学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必 须在我校进行。 第十条 来华留学硕士生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应按 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授予来华留学硕士生硕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来华留学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所在系向校学位 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分委员会 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2.校学位办将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 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 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 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 填写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中,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 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于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开会议, 审议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 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 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硕士学位获 得者名单由学校发文公布,并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 5 -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博士学位 我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 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 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在学习期间通 过本专业规定的课程考试及必修环节,具体要求如下: 1.基础理论课、专业课和必修环节按相应学科、专业博士生 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 2.汉语课。对于在我国获得硕士或学士学位,再次申请来华 攻读博士学位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 的能力;对于在他国获得相当于我国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学历证 书者,要求具有使用生活用语和阅读本专业汉语资料的初步能 力。 《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博士生的必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3.一门外国语(除派遣国母语、汉语以外)。要求具有阅读 本专业资料的初步能力。可作为选修课来安排和要求。 凡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四条 对来华留学博士生申请博士学位,应按照本实施 办法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参加论文答辩;审查不 合格者,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博士生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应 按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 规定进行。 - 6 - 第十六条 授予来华留学博士生博士学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来华留学博士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由所在系向校学位 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以供学位分委员会 和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2.校学位办将博士学位申请者的材料汇总后,分送各学位分 委员会进行审查。学位分委员会应按照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坚持 原则,严格把关,对学位申请者的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 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 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必须由学位分委员会秘书 填写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中,由分委员会主席签署 意见后,报校学位委员会。 校学位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四月、六月和十一月召开全体会 议,讨论学位申请者的学位授予工作。会议应当有全体成员的三 分之二及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参加投 票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办发文公布,以征求意见,接 受监督。 第十七条 来华留学生在申请博士学位时,必须以第一作者 (导师署名不计在内)、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完成 (或被接收发表)至少一项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代表性研究成果。 各学科可根据本学科特点制定更高的学位标准。 - 7 - 第五章 第十八条 附 则 攻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 学以及艺术、中医和临床医学等专业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来 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 攻读其他学科、专业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 其本科毕业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可以用汉语、英 语或法语撰写和答辩。 第十九条 我校授予他国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有关 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可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 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及我校有关规 定办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中国科 学技术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校学位字〔2017〕 14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校学位委员会。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 8 - 2018 年 12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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