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pdf
校发〔2018〕56 号 关于印发《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 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学校 2018 年第 8 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交通大学 2018 年 11 月 28 日 — 1 — 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从事科学研究的重要基 地,是学校育人的主要场所之一,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规范 管理,强化责任,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与财产 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学院和学校直属教学科研单 位(以下统称学院)及其下设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实体(以下统称 实验室) 。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危险废弃物安全、仪器设备 安全、电气安全、消防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学院及实验室三 级管理,执行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负 责人,分管校领导为重要领导责任人,院领导为主要领导责任人, 实验室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落实到室,责任 落实到人的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与单位 — 2 — 或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升晋级挂钩,并实 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 。各单位及个人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 安全义务、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 小组) ,推进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保卫处、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 基建处、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 工作职责为: (一)落实国家及地方行政职能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文 件规定,组织制定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政策及规定。 (二)组织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责任 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审议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的经费投入、评奖评优及事 故处理等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或专项技术安全检查。 (五)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 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推进实验室技术安全防范设施的硬件建设,推进实验 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网络信息化建设。 — 3 — (七)协调、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 主要职责为执行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学院,直接责任在实 验室,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履行监管、 检查及督促整改等的责任。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科技处、 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后勤服务产业集团、基建处、学生工 作处、研究生工作部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能部 门,在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分工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的 相关工作,各部门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保卫处 作为全校安全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全面监督与指导学校实 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消防、安防等方面的日常安全管 理,具体负责对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消防设施及设备进行合 理配置,对安防设施及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管,对消防、 安防设备维修申请进行审批;负责受理各学院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等的购置(赠予)申请的审批、报批及 授权购买等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入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突 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 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代表学校定期与 各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织指导学院定期与所属各实 — 4 — 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做好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及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 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 高压容器等) 、危险生物制品的储存、领用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进行 监管;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品临时存放与中转暂贮的安全管 理进行监管;负责对实验室特种设备、贵重仪器设备及辐射源等 使用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管;负责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负责 组织实施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演练等工作。 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岗,具体负责督导各学院做好实验 室安全日志、危险物品台账、药品领用登记等安全记录;组织日 常安全巡视,参与全校性安全检查,并监督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 改进展。 (三)科技处 负责建立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科研实验室) 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项 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把安全风险评估 作为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立项的必要条件,要对科研项目进行事前 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 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 高压容器等) 、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要从严评估,确保科研平台建成后,相关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 设施或符合特殊实验室资质条件,实现安全风险的有效管控。 — 5 — (四)教务处 负责建立教学平台建设项目(含新建、改扩建教学实验室) 和教学实验项目的风险评估制度,对项目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 风险辨识与风险评估,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新建、改扩建教学实 验室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要对教学实验项目进行事前安全风险 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尤其对涉及危险化学品、易制 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 器等) 、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从严 论证,确保教学平台建成后,相关实验室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 符合特殊实验室资质条件,教学实验项目安全实施,实现安全风 险的有效管控。负责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课程工作。 (五)人事处 与实验室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队伍及实 验技术队伍的核岗定编工作,负责联合各学院共同组织落实教职 工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教职工奖惩 工作。 (六)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 负责联合各学院共同组织落实学生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工作及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学生奖惩工作。 (七)财务处 负责安排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及经费核拨。 (八)后勤集团 — 6 — 负责实验室及其所在楼宇内的墙体、地面、上下水管路、电 源电路、电气开关、屋顶防水、避雷装置及其它设施设备的日常 维护、修缮及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作为学校环境保护归口管理 部门(校环境保护办公室) ,负责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环保法 规,通过委托具有环保处置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实验室危 险废弃物出校转运的集中消纳处置进行监管。 (九)基建处 负责建立实验室用房(包括新建与改造)相关建筑结构安全 风险评估制度及工作流程;对用户单位提出的包括建筑安全在内 的设计任务书进行建设可行性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筑安全 和建设环保的规定及建设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竣工后, 相关部门依据确定的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进行审核,确认完成 设计任务书等设计文件内容后,按照基建或修缮相关规定进行验 收移交。 第八条 学校各学院书记或院长作为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学院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代表学院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学院 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 (二)组织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实 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及负责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专 (兼)职人员(以下简称学院安全员) ,保障实验室技术安全方面 — 7 — 的经费投入。 (三)指导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四)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 第九条 学院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书记或副院长,对本 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的相关政策、法规,负责 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重点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实验室危险物品管理、实验室学生安全管理及实验室突发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二)负责建立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学院与实验 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学院实验室准入制度的 实施,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 教育活动。 (四)组织落实科研项目、教学实验项目及实验室建设项目 的安全风险评估、安全状况评价工作。 (五)作为本学院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具体 负责对教学、科研项目所需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 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瓶及高温、高压容器等) 、危险生物制 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的购置申请进行审核,并对其购置、储存、 使用与处置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并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 — 8 — 设施的基本维护与管控。 (七)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或按照 学校统一部署,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负责组织制定实验室安 全隐患整改方案,落实相关整改措施。 (八)负责指导学院安全员做好学院及学校交办的实验室安 全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及工作报告等。 第十条 各实验室(中心)主任对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及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负 责本室(中心)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 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二)执行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代表实验室与学院签订《实 验室安全责任书》 ,与本室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 责任书》 。 (三)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 有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甚至警告的责任和义务。 (四)作为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危 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气体 钢瓶、高压容器等) 、危险生物制品、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储 存、使用与处置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五)负责指导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实验 室安全日志、危险物品台账(库存、领用及使用记录等) 、贵重仪 — 9 — 器设备机组运行记录、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等实验室技术安全档 案;配置必要防护设施,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具;组织落实规 章制度及安全标识上墙的宣传工作等。 (六)负责确定本实验室各房间的安全责任人,明确责任房 间及工作职责,组织、督促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 常工作。安全责任人的基本信息须明示于所负责房间房门旁的显 著位置。 (七)积极配合学校及学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实验室安全 自查,组织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及时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 上报等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应对其责任房间的安全 状况承担直接责任,其职责为: (一)认真执行实验室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结合教学及科研 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做好责任房间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建立值班制度,建立物品管理使用台账(包括设备、 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 。 (三)根据实验用房的安全危险等级情况,有义务对在责任 房间内的各类人员(含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出安全 告知。 (四)负责做好责任房间的卫生和日常安全检查,如实填写 《实验室安全日志》 。 — 10 — (五)负责责任房间日常安全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 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 对实验室安全及自身安全承担责任, 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熟悉并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参加实 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的考核后,方可进 入实验室。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室主任签订《实验室安 全责任书》 。 (三)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开展 各项工作。 (四)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 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安全风险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各项安全 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 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不得在教学科研项目中超计划、超范围购置或使用危 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 、易燃易爆物品(气瓶 及高温、高压容器等) 、危险生物制品、辐射源等危险物品。 (九)因本人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事 — 11 — 故的直接责任。 第三章 准入制度与宣传教育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所有在实验室 从事教学、科研、学习、测试及试验等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 员须经规定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 实验室。由学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点,组织开展实验室安 全知识的培训与考试。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学校负责组织新入校学生进行通识类的实验室安全教 育培训;学院负责组织在校生进行通识与专业相结合的实验室安 全教育培训。 (二)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课程, 并逐步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的培养体 系。 (三)学院可通过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定期或不定期地举 行安全知识讲座,或依托“北京交通大学安全知识培训与考试平 台”等教学方式,组织具有本学科专业特色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的 学习与考试;对进入实验的各类人员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知识 业务培训或演练等。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一)学校鼓励学院及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 — 12 — 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二)学校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在校园内大力营 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 第十六条 交换(交流)生、兼职教授(博导)、外教、访 问学者、交流访问人员等人员,由承接学院负责对其进行实验室 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 的法规。 (二)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 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 品等其他化学品均纳入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范畴。 (三)各类危险化学品购买前要经过实验室、学院、保卫处 的审批,申购与采购环节的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及《北京 交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四)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严防丢失、被盗和其它 事故,特别是涉及剧毒、爆炸、易制毒类及强酸类危险化学品的 实验室,在装运、存放、使用和保管等各个环节,要严格落实“双 五”制度,即: “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 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 13 — (五)应有专人负责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并向所在学 院、 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存放危险化学物品的详细清单。 各有关学院、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等职能部门要进行定期监 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严格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每个实验室应对本实验室存放中的危险化学品经常检查,防止因 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的发生。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 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 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 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 储存服务。 (六)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只限于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实验 室实体,并要求建立健全专人专管的审批使用管理制度。对危险 化学品的领取与使用必须在学院履行完备的审批程序,并对所用 危险物品的品名、剂量、用途、使用日期、排放方式和使用情况 等进行详细登记。定期报保卫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七)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 品。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 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 14 —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 的安全防护措施。 (八)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参照《北京交通大学易制毒 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为了加强实验室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 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校内凡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 种、样本有关的教学、研究等活动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 物。 (二)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基因 安全等方面。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 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格按照实验室级别开展实验,严禁 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三)实验室的设立应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 定,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续;批复材料交由实验室所在学院报学 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四)学校接受国家相关主管机构按照批准的实验室级别进 行分级管理,并配合做好相关的督促和检查工作。 (五)实验室及所在学院应负责承担建立健全科学、严格的 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对有关 — 15 — 生物安全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对实验室设施、设备、 材料等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以确保 其符合国家标准。 (六)实验室从事实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国家标准和实 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实验室负责人应当指定专人监督检查 实验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坚决杜绝超范围、超标 准从事实验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对我国尚未 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的相关实验活动,违者将依 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七)实验室或者实验室所在学院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 进行培训,保证其掌握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物安全防 护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进行考核。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方可上岗。 (八)实验室应当建立实验档案,记录实验室使用情况和安 全监督情况。 (九)实验室应当依照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 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废水、废气以及其他废物进行处置,并 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十)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意外事故一旦 发生,实验室及其所属学院应立即实施应急预案,及时通报学校 保卫处,并依照相关程序向市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各实验室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不得隐 — 16 — 瞒和自行处理。 (十一)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须取得卫生部 颁发的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 并须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 定。 (十二)从事动物实验研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 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实验动物须 从具备资质单位购买;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 理,不得随意丢弃;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 康与安全。 (十三)从事基因实验研究,须对 DNA 供体、载体、宿主及 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 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十四)其它具体规定按照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 门颁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 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基因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辐射源安全管理 (一)涉及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应当严格 遵守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相关 规定。 (二)本办法所称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 — 17 — 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 封放射性物质。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 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 性材料。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是指非永久密封在包壳里或者紧密 地固结在覆盖层里的放射性物质。 本办法所称射线装置,是指 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 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三)要重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防护工作,加强安 全管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 全防护条例、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严格实行专人负责制,切实 做到贮存、领取、归还、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登记, 认真做好使用记录,确保万无一失。 (四)放射性同位素到货后,由使用单位检查包装情况,如 无封印或被破坏,可不接收,并及时与供货单位及运输联系,尽 早查清情况予以解决。 (五)放射源验收后,及时办理登记,由实验室所在学院建 账,做到账物相符,并指派专人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学院的主 管领导和专管人员要经常检查放射性同位素的贮存和使用情况。 (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贮存、使用场所有相应的 防护设施,其入口处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连锁、报 警装置或工作信号。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混放一起,其 — 18 — 贮存场所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在操作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时,要极其小心谨慎,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免发生意外事故。工作人员懂得处理各种 意外事故的方法,掌握设备的性能,以便迅速处理所发生的任何 意外事故。 (八)各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 测和健康管理的规定。已从事和准备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 接受体格检查,并接受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经有关部 门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放射工作。 (九)各使用单位无权私自转借放射性同位素,如因特殊情 况需要转借的,须经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后方能转借给持 有许可登记的单位,而且只限于在许可登记范围内进行使用。 (十)各使用单位如果发生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泄漏、 丢失等放射事故,在立即采取有关措施的同时,向学校相关职能 管理部门报告,统一由学校分别向市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各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不得 隐瞒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条 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1.学校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所产生危险废弃物类别、特性准 备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收集容器或装置,对本实验室所产生 的危险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避免不相容性的废弃物混装、固液 — 19 — 混装,严禁将危险废弃物与生活垃圾混装,严禁直接倒入城市污 水管网或随意丢弃; 2.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 器口与液体表面之间不小于 10 厘米的距离; 3.各实验室应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容器或装置上张贴 危险废弃物标签,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 4.产生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根据要求 将废弃物收集密封,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5.各实验室产生的过期化学试剂或空试剂瓶,应分别使用专 用试剂包装箱进行包装暂存,并加以标注; 6.各学院、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 放: (1)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实验 室应设置用于临时存放危险废弃物暂存房间或区域,保障临时存 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 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 识,指定专人负责,避免遭他人盗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在 条件允许情况下,学院应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产生量及暂存能 力的实际情况, 建设专门的危险废弃物中转暂存库房或专用房间;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 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 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 — 20 — 理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按规定单独存放,且严格实行双人、双锁、 双帐式管理; (3)绝对禁止将相互能够发生化学反应甚至引起燃烧、爆 炸的危险废弃物存放在同一容器内; (4)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 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 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并如实 填写 “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存放登记表” , 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 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 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在相应楼宇安装气体 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 国家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直接排入大气,并定期对该防护装置检 修及保养。 (三)危险废弃物处理 1.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必须遵照相关的安全与 环保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提供或者委 托给不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理资质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 处置等活动; 2.学院每次处理危险废弃物时,须向学校后勤集团(环境保 护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报,采取相应措施,按国家及环保职 能部门的相关规定及时安排处置。处置完毕,将相关资料报送学 — 21 — 校后勤集团(环境保护管理办公室)备案;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丢弃或掩埋任何危 险废弃物,若因此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其它具体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 境防治办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涉及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并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3 号)等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压力 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设施、设备(具体技术含义详见本 条款第十六条) 。 (二)使用特种设备的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实验室主任应当对本实验室特种设 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并配合学校接受本行政区域内负责实施特种 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三)实验室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 — 22 — 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以及监督检验证明等 文件。 (四)实验室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 内,应当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 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五)实验室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 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 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 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实验室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 养,并定期(至少每月一次)进行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一旦 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实验室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 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 录。 (七)实验室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 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 23 — 门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 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八)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 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 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实验室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时办理报废手续,并应当向原登记的当地特 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十)实验室应当制定相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 预案。 (十一)实验室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 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十二)实验室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 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 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 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十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十四)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实验室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及时 — 24 — 报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学 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五)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 调查,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 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 , 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2.5MPa▪L 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 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 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2MPa(表压) ,且压 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1.0MPa▪L 的气体、 液化气体和标准 沸点等于或者低于 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 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 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 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 直径大于 25mm 的管道。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 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 0.5t 的升降 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 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 2m 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 25 — 特种设备还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 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一)压力气瓶的申购、存放和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 政府颁布的相关法规。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 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须 做好使用记录。 (二)压力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须检查压力气瓶的各项指 标是否处于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气体成分;使用中不得对瓶 体进行挖补、焊接或修理,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压力气瓶并确认 其符合安全状况的各项要求。 (三)其它具体规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于 设备附近。大型设备及贵重仪器仪表的使用人员,在接受有关技 术培训,并取得相关资质许可后方可上机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须制 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 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 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 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 26 — (四)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 箱) 、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 、高压设备(高压釜等) 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 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 (六)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 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二十四条 用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符合本室实际情况 的安全用电实施细则和相关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对在实验 室工作或学习的学生、教师、实验技术及其他人员,经常进行安 全用电教育,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 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二)实验室所在的建筑要根据建筑高度及其周边环境情 况,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安装楼宇避雷装置。实验室所在的建 筑(或实验室内部)应当安装符合使用要求的地线。避雷装置和 地线不能混同使用。做好室内重要仪器设备雷击防护,同时做好 师生员工防雷减灾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应当符合安 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应当使用专线,严禁 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四)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 — 27 — 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 种临时用电线路,应报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并责成水电服 务管理中心由专门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施工。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改装、拆修电 气设备。 (五)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 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六)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 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 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应当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 其他导线替代。 (七)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并注意保持用电设备 和设施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 间或者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特别要注意切断加热电器 设备的电源开关。 (八)一旦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 线与人体分离,再实施抢救。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的防火工作应以防为主,坚决杜绝火灾隐患,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应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 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并接受学校保卫部门的监 督。 — 28 — (二)实验室人员要做到三懂: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 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救火方法,同时做到三会:会报警、会 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 定的行为。 (三)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人员有责任向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 育,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四)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处使用 明火。 (五)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 布局合理。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电源和热源。实验室内不得存放 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任何物品,废旧物品应及时清理,不得乱堆 乱放,要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 (六)实验室人员、安全责任人要做到经常检查电气设备, 发现异常和漏电等现象及隐患要立即切断电源, 及时处理和上报。 (七)实验室内应当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或设施,有专 人保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八)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 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断开电源和燃气源;范围较大 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者干粉灭火器来扑救。 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九)实验室特别是使用易燃、易爆或剧毒的生、化及放射 性物品的实验室事先做出起火分析和防火预案,起火时,应及时 — 29 — 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十)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火花或者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 构成爆炸的混合物或可燃气体时,更需要注意。如遇到电线打火, 切勿用水或者导电的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者二 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二十六条 保密安全管理 实验室如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相关保密安全管理工作须按照 学校保密相关规定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各房间应明确安全责任人,并将实验室名称、 责任教师、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 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 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学院应保留一套 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门禁卡 (或钥匙) , 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 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 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 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 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 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30 —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 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 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导 师及学院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 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 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 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 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八)对师生要加强安全知识的教育,积极宣传、普及一般 急救知识和技能,如:烧伤、创伤、中毒、触电等急救处理办法。 严格做到“四防” (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污染) ; “五关” (关 好门、关好窗、关好水、关好电、关好气) ; “一查” (检查仪器设 备) 。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 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 、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 无误后方可离开;坚决杜绝和排除各种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 (九)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办理相关交接、 变更手续,将本人名下负责管理或持有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 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 室物品如数交还,交接记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方可 — 31 — 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 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卫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集团等部 门代表学校组织实验室安全专家督导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 合的方式,对全校各类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和督导。每学期放假 前组织一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被 检查单位及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学院和 实验室,领导小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 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三十条 学院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组织实验室安全检 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并须按月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 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 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对学院有能力解决的,应采取具体整改措 施,立即整改; 对学院暂无能力,需要学校相关部门协助解决的问题更应重 点关注,加强防范,确保安全,同时积极协商解决办法,推进整 改措施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主任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检查制度, 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好实验室安全 — 32 — 日志。 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 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 形式及时向学院报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办法及相 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学院负责人、实验室 主任及实验人员,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 单位考核差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 形式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按照北京交 通大学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 告学院、保卫处及相关职能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 交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 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学院、实验室 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 33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 关管理制度、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在校外实验、实习的技术安全管理由所属学院 负责,须遵守所在实验、实习场所有关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可参 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 2018 年 11 月 2 日第 8 次校长办公会 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 理办法》失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学校办公室 — 34 — 主动公开 2018 年 11 月 2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