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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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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东南大学国际化发展进程,切实做好公派研究生的出国管理工 作,根据教育部和东南大学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国外攻读学位 的研究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以及由东南大学资助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 政府间合作委托学校与国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合作培养的研究生 (委培、定向除外)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细则 第一节学籍与管理 第四条 公派研究生经学校批准后按要求办理相关学籍、离校手续。出国时间 计入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在校年限。超过学制范围者按学校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 理。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留学期限内档案及户籍按相关规定办 理手续。 第六条 公派研究生超过规定留学期限未归,按退学处理,学校不再出具任何 学习、学历证明。 第七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公派出国期间的奖励评定按照《东南大学研究生奖励 办法》执行。 第二节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 第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原则上在校内进行。 第九条 出国前已开题并在网上提交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到研究生院培养办 办理学位论文延期答辩等相关手续。 第十条 出国前已修完规定学分但尚未开题者,须征得国内指导教师同意后, 根据《东南大学研究生论文选题、开题报告的原则和要求》的规定进行通讯开题。 导师在国内邀请 3-5 名相关学科的专家对开题报告进行评议,并给出明确的书面 意见,由国内指导教师报研究生院备案。出国期间通讯开题的网上信息维护可委 托他人。 第十一条 出国前尚未修完学分者,在导师指导下对个人的培养计划进行调 整,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回国后,根据当年度本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修改 计划,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出国期间,原则上按期参加中期考核。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 期考核者应根据《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与筛选办法》办理延期考核申请。 第十三条 出国前,研究生本人在研的校、省、部级项目须按项目协议书和补 充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节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培养基金的申请与管理 第十四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自离校当月起,原来享受的普通助学金停止发 放。回国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校报到下月起正常发放,发放期限不得超过学制要 求年限。 第十五条 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项目资助对象、培育对象出国期 间,原来享受的生活补助费停止发放。回国办理报到手续后,对其学习、科研情 况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回校报到下月起正常发放。 第四节办理出国、回国报到的手续与要求 第十六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前须在研究生院公派办办理请假手续,并 填写《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临时离、到)校通知单》。 第十七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前应与东南大学签订《东南大学联合培养 博士研究生公派出国协议》。 第十八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到研究生院公派办办理销 假手续,并填写《东南大学公派出国研究生(临时离、到)校通知单》。 第十九条 在办理出国手续过程中,凡弄虚作假或有损学校名誉者,一经查 出,按《东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五节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二十条 各派出院(系、所、中心)应为公派研究生指定专门联系人(或指 导教师),专门联系人(或指导教师)应与公派研究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发现问 题及时解决并向所在院(系、所、中心)、研究生院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必须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学习进展、保持学术等 各方面的联系。指导教师应适时地对派出学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由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的公派研究生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或提 前回国者,应征得国外导师的同意(联合培养博士生还需国内导师同意),按《国 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 号)的要求办 理相关手续,并提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由东南大学资助的公派研究生因研究工作需要延期者,应征得国 内外导师的同意,并提前一个月向研究生院公派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校通知[2013]13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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