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pdf
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大内﹝2020﹞247 号) 一、为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 、财政 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科教〔2019〕19 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 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规〔2020〕2 号)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创新管理部等相关 职能部门及研究生导师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领导工作,并根据 当年上海市下达指标进行名额分配、协调监督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 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整理并报送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材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料统一由研究生院进行管理。 三、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学院、系、所、中心)(简称基层培养单位,下同)成立由主要 领导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代表、研究生 代表为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和评审 工作。 四、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 3 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 生 2 万元。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评审时间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进行确定。 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1.学位课、必修课或指定选修课成绩均不得低于 75 分。 2.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第一单位应为上海大学,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 ,科研 成果须为申请者在读期间(与申请奖项层次对应)获得。 (六)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如“研究生学术节”、 “研究生艺术节” 、“研究生体 育节”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全面发展,综合素质突出。 七、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正式在读的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全 脱产学习)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录取类别为计划内定向、单位委托培养的 研究生不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 八、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 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 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九、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 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十、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 用。 十一、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1.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十二、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 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 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十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 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 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 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十四、评审要求: (一)学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会在各基层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 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培养单位予以适当的倾斜; (二)各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进 一步完善科研成果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地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 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 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三)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各基层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 (四)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 引导作用,各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 节,实行差额评选。 十五、评审程序: (一)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 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基层培养单位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 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 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基层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 基层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研究生对基层培养 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三)对获得本奖学金的研究生,学校一次性发放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 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十六、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十七、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 有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十八、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 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基层培养单 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基层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十九、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订相应的规定,并报研究生院进行备 案。 二十、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上海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上 大内〔2016〕14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