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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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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 的通知 〔2017〕1255 号 2017.8.21 省直相关部门,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工作,落实省委、省政 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南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办发 〔2017〕16 号)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 由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 3 人以上单数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采购品目是否 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相关人员在论证意见表上签字, 并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 二、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 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类科研仪器设备,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组织或委 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活动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不得规避 政府采购法定流程。高校、科研院所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应有健全的内控制度, 具备编制采购文件、组织采购活动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 专业人员。 三、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应按规定做好专家论证工作,参与 论证的专家可自行选定,专家组应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并有本单位以外的专家 参与,专家名单及专家论证意见随采购文件存档备查。高校、科研院所通过 GFMIS 的采购申请模块或海南省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审核)表对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 进行备案,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进口产品已经备案的,高校、科研院所再次采购 无需重复组织专家论证,可附原专家论证意见直接备案政府采购计划。 主管预算部门应将所属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名单报省财政厅作为采购进口科 研仪器设备备案管理的依据,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名单有变动的,应及时将变更后 的名单报省财政厅。 四、简化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政府采 购方式审批流程 高校、科研院所按照《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预算调整 的通知》(琼财采〔2016〕1763 号)的要求进行科研仪器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预 算的调整。高校、科研院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项目需 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注明“科研仪器设备”,财政部门将予以优 先审批。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 部令第 74 号)等规定执行。 五、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 高校、科研院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 评审专家。自行选择的评审专家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执行回避有关 规定。评审活动完成后,高校、科研院所应在评审专家名单中对自行选定的评 审专家进行标注,并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示。 六、加强对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部控制管理 高校、科研院所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管理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6〕99 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规定,加强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主动公开政府采购相关信息,做 到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主管预算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 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内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七、各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完善相关管理规定。 本通知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2017 年 8 月 21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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