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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组发〔2017〕27号(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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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文件 威组发〔2017〕27 号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 《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级开发区工委组织部,市直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 为规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市委组织部根据中组 部、省委组织部和市委有关干部工作的新政策、新规定、新要求, 制定了《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备案管理 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按照新的《暂行办法》,今后市直部门(单位)和国家级开 发区科级干部调整,由原来的事先预批调整为事后备案,进一步 减少了审批环节,赋予单位党委(党组)更充分的选人用人权。 各单位党委(党组)一定要认真履职尽责,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严守纪律,切实发挥好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 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和违规违纪行为。市委组织部将严格事 前沟通和事后备案审核,定期抽查选人用人情况,对违反组织人 事纪律的,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工作中有什么问 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 2017 年 8 月 9 日 — 2 — 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 和备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 用和管理工作,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 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法》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干部 的选拔任用和备案管理。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 守组织人事纪律,严禁超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超机构规格提拔 干部、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违规设置领导职务名称、违规党 政分设。 第四条 单位党委(党组)应将科级干部选拔任用与年轻干 部、女干部、党外干部培养选拔工作有机结合,对表现优秀且符 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选拔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推动建设素 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党外干部队 伍。 第五条 单位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单位 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职责,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和把 关作用,党组织书记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第一责任人。 — 3 — 第二章 选拔任用的资格条件 第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除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基本条件外,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晋升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 上;晋升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或事业单位 相当岗位)三年以上;晋升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副科级职 务三年以上;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 以上; (二)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 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但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 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 格。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单位党委(党组)在讨论决定前,应 当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讨论决定和任前公示时应说明破格的具 体情形和理由,自觉接受监督。 第八条 调任市直机关或参照管理单位担任科级领导职务 的,按照《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 》执行。 — 4 — 第三章 选拔任用的程序 第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沟通; (二)制定实施方案; (三)动员部署; (四)民主推荐或竞争上岗; (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六)考察; (七)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八)任前公示; (九)办理任免职手续。 平级调整、免职的可履行(一)(三)(七) (九)等程序。 第十条 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有关方面意 见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本单位科级干部队伍进行综合 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 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建议方案,与市委组织 部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一般先 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 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单位党委(党组)研究,提出初步名单, 再进行会议推荐。推荐时应提供干部名册,供参加推荐人员参考。 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经单位党 委(党组)研究并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可以组织进行二次推荐。 — 5 —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一般为:机关全体人员、直属单位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 围一般为:机关中层正职以上干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 人数较少的,可由全体人员参加。具体工作中,可参照上述范围, 由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和惯例确定。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 效。对具体职位进行的定向推荐,如拟任职位改变,原推荐结果 不再有效,应重新组织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竞争上岗作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一 般情况下,科级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 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在单 位党委(党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 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结果 或竞争上岗成绩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 情况综合考虑,防止简单以票取人、以分取人。考察对象确定后, 应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 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 格)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 6 —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 同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严格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 廉。考察一般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 参加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分别按会议推荐和 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掌握。单位党委(党组)应就考察对象廉洁 自律等情况听取派驻纪检组的意见,并出具廉政鉴定,由单位主 要负责人签字。考察期间发现干部有影响使用问题的,一律取消 考察对象资格。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任免事项,由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 论决定,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 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 成决定。 第十七条 属提拔或重用任职的干部,单位党委(党组)集 体讨论决定后应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任前公示期满,未发现有影响使用问题的,单位 党委(党组)应及时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无问题 的,单位党委(党组)下发任免通知。 第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单位党委(党组)应指定专 人同其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二十条 提拔或重用担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的 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 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 — 7 — 第四章 交流轮岗 第二十一条 交流轮岗主要包括单位内部轮岗、跨部门交 流。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加强单位内部科级 干部轮岗。交流轮岗的重点是在同一职位或重要岗位任职时间较 长的科级干部,具有发展潜力、需要通过交流轮岗提升能力的优 秀年轻干部和女干部、党外干部,以及按规定应任职回避的人员。 在同一职位任职满五年,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 财务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等工作的科级干部,应有计划、 有针对性地安排轮岗;在同一职位任职满十年的科级干部,应当 轮岗。内部轮岗一般结合科级干部调整进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人岗相宜、能岗匹配 的原则,积极推动科级干部跨单位、跨系统交流和纵向交流。 (一)健全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部 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之间、市直和区市、镇街之 间的干部交流,推动干部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二)参照管理单位人员交流到机关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人 员(须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调任进机关的,应坚持工作需要、 择优任用原则,按政策从严审核和把握; (三)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 的,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一般不跨部门交流。 — 8 — 第五章 政工(人事)科长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工(人事)科长是组工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重 要基础力量。按照上级关于建设高素质组工干部队伍的要求,对 政工(人事)科长实行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部门共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行共同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市直机关事业 单位的政工(人事)科长,政工处、政治部(处)、组织部等副 县级内设机构的副职和组织人事处长。 未设立政工(人事)科室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应明确专人 负责政工人事工作,并参照有关标准条件进行选配,报市委组织 部备案。 部门所属单位的政工(人事)科长,由主管部门党委(党组)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选配和审核把关。 第二十六条 政工(人事)科长人选,除要求具备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外,应为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具有大 学以上文化程度,政治素质好,党性观念强,坚持原则,公道正 派,年富力强,热爱政工人事工作,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 第二十七条 选拔任用政工(人事)科长,一般应经过下列 程序: (一)酝酿沟通。出现职位空缺或需要调整时,单位党委(党 组)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沟通,呈报调整建议,一并介绍人选的 能力素质、工作实绩、一贯表现、廉洁自律等情况,市委组织部 进行初审。 — 9 — (二)民主推荐。沟通同意后,单位党委(党组)按规定程 序组织进行民主推荐,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发布考察预告。属平 级调整的,不再组织民主推荐。 (三)联合考察。单位党委(党组)采取民主测评和书面征 求意见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有关结果提供市委组织部。考 察公示期间,市委组织部适时派出干部考察组到考察对象所在单 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其进行深入考察了解,并结合书面 征求意见情况提出使用建议,向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四)呈报请示。单位党委(党组)根据市委组织部干部考 察组反馈意见,结合平时了解情况,研究提出政工(人事)科长 任免建议,并向市委组织部呈报任免职请示。 (五)组织批复。市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以书面形式批复。 (六)办理任免。单位党委(党组)收到批复意见后,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坚持从严从实,切实加强政工(人事)科长 队伍建设与管理。 (一)统筹选拔使用。政工(人事)科长的选拔使用,实行 单位建议、全市统筹,优化人员配备。对于单位内部暂无合适人 选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由市委组织部统筹考虑,通过交流解决。 同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加大政工(人事)科长 轮岗交流力度。 (二)保持队伍稳定。政工(人事)科长任职不满三年的, 一般不得调整。因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并及时配备。加强对政工(人事)科长的培训培养,采取以干代 — 10 — 训等方式锻炼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和水平。 (三)严格考核管理。每年结合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一并对政工(人事)科长进行考核。年度 考核前,政工(人事)科长须向市委组织部书面述职。年度考核 结果反馈单位党委(党组),并作为评先选优和评价使用的重要 参考。对经考核不适宜在政工(人事)科长岗位工作的,及时进 行调整。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实行“零容忍”,严格依法依纪 追究责任。 第六章 备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实行备案管理,一般应经 过下列程序: (一)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前,单位党委(党组)应提出申请, 就调整原由、职位、资格条件、方式程序、编制职数和其他应沟 通的情况,与市委组织部进行沟通,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单位党委(党组)根据沟通意见,集体研究确定实施 方案,并据此进行科级干部调整,调整过程中不得随意变通、更 改。如需调整实施方案或调整中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市委组织部 进行沟通。 (三)任前公示期满、下发任免通知前,单位党委(党组) 应及时将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备案。 (四)市委组织部对备案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抽查有关人 选档案,对于应审未审、应查未查、应纠未纠或发现问题较多的, — 11 — 以及收到群众举报尚未查清的,暂不予备案;对于确实存在违规 违纪问题的,对个别干部或该批次干部不予备案,并责成有关单 位予以纠正,市委组织部可视情况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问题 进行调查处理。 (五)审核同意后,单位党委(党组)下发任免职通知,办 理干部任免职手续。属调任的,一个月内办理公务员或参照公务 员法管理登记。 第三十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备案须提供的材料有:科级职 务备案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考察公告、任前公 示、廉政鉴定、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备案报告等。属平职调 整、免职的,只须提供科级职务备案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 党委(党组)会议记录等;属跨系统交流任职的,还须提供市级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登记表。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严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单位党委 (党组)应充分发挥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领导和把关作 用,严格执行标准条件和任职资格,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讨 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和《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 的意见》 。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坚持原则、敢于担当, 认真履职尽责,自觉接受监督。凡是本单位及直属单位科级干部 管理混乱、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 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追究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 — 12 — 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制度。单位党委 (党组)应认真执行《关于严格实行干部任前档案审核的规定》 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在干部动议环节, 须对符合条件人选、拟调任或调入人员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对审 核结果及有关问题调查过程、结论等进行集体研究,作出组织认 定。认定结果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因故意隐瞒或工作失职出现问 题的,由档案审核人员、政工(人事)科长(或负责人事工作的 干部) 、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严格执行 《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实施办法》,完整收 集干部选拔任用过程有关材料,如实、规范、全程记录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运行情况及结果,及时归档保管,作为开展选人用人监 督检查、干部“带病提拔”倒查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违反 相关政策规定及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行责任倒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 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严肃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备案工作纪律。对未与 市委组织部沟通,自行调整的干部,或未经备案同意自行公布的 科级职务,一律不予认可,并责令立即纠正,严肃追责。 第三十五条 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制定科级干部调整方案 时,应综合考虑职数情况、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合理 确定调整的数量、规模和频次。除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需要集中 调整干部之外,不得一次性大量提拔调整干部或者过于频繁地提 — 13 — 拔调整干部。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应严格遵守干部任职回避 有关规定,对于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应按规定进行任职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开发区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备案管理 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负责实施和解 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办法不一 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上级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上级规定执 行。 中共威海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 14 — 2017 年 8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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