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pdf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17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 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队伍管理与师生员工预防相结合的原 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 人员。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消防安全二级责任制,校长为学校防火责任人, 由从化区人民政府委任,并签订消防责任状;学校各院、系、部、 办、中心、馆(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本单位防火责任 人,由校长委任,并签订消防责任状。 第五条 学校保卫部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消 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 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学校各项消防安 全管理工作; (三)评估学校消防安全状况,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和维护保 养好学校各场所、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 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组织开展消防安全 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 改措施的落实,建立全校消防档案;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志愿 消防队组织,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六)监督校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 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报警、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 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单 位,各二级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学校签订消防 责任书,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一名教职 员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单位消 防档案; (三)组织检查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及时上报消 防器材受损情况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校安排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教学、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用房消防管理 学校教学、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用房,消防安全防范依照 “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消防防范措施,防止火灾事件的发 生。 (一)图书馆和行政办公用房室内由使用单位或使用人负责落 实消防防范措施; (二)实验用房室内由教务与科研部负责落实消防防范措施; 实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使用单位负责落实消防防范措施; (三)科研用房室内由使用人负责落实消防防范措施; (四)学校教学和基础设施用房以及科研、实验和行政办公用 房公共区域由物业公司负责落实消防防范措施。 第八条 学生宿舍消防管理 (一)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包括消防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等。 (二)学生宿舍室内,因学生违反学校规定使用大功率电器、 乱拉电线、用电器使用不当或使用明火等人为因素引发火灾,由学 生负责,学生应对宿舍内的用电、用水、消防等安全自查。各教学 单位学生工作办公室需对学生宿舍经常检查用电防火、乱拉电线、 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等情况。 (三)学生宿舍室内,因宿舍硬件设施质量或老化等非人为因 素引发火灾,由校园管理部负责。校园管理部应定期对学生宿舍硬 件设施进行检查,防止因电气等硬件设施质量或老化造成火灾。 第九条 教职员工宿舍消防管理 (一)教职员工宿舍公共区域的日常消防管理工作由物业公司 负责,包括消防安全防范、安全检查等。 (二)教职员工宿舍室内,因教职员工违反学校规定使用不合 格电器、乱拉电线、用电器使用不当或使用明火不当等人为因素引 发火灾,由教职员工负责。教职员工需经常检查用电防火、乱拉电 线、使用电器和使用明火等情况。 (三)教职员工宿舍室内,因宿舍硬件设施质量或老化等非人 为因素引发火灾,由校园管理部负责。校园管理部应定期对教职员 工宿舍硬件设施进行检查,防止因电气等硬件设施质量或老化造成 火灾。 第十条 校内后勤服务单位(包括各食堂、商铺)由校园管理部 负责管理,后勤服务单位第一负责人为消防责任人。校园管理部与 后勤服务单位第一负责人签订消防责任状。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物业保安、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及重点 岗位消防管理人员队伍、学生等为主的志愿者消防队。由保卫部负 责队伍组织、教育和培训工作,学生志愿者负责各类消防安全检查 和相关教育培训工作,物业保安志愿者队伍主要负责校园内初起火 灾的扑救。 第十二条 保卫部聘请的消防维保单位负责定期检查学校消防设 备设施是否完好、完善,并出具消防检查报告。对损坏、过期的消 防设备设施报学校保卫部审批同意后对其进行更换、维修。 第三章 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施工单位在 施工前必须将填写好的《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及相关材料报学校保卫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 凡按国家公安消防部门要求需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学校 保卫部应督促并协助使用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使用单位(工程管 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须将相关消防验收资 料移交学校保卫部备案。 第十四条 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 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或部位,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 点部位,由学校保卫部负责核定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所属单位须按以下要求完成相应工作: (一)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 标志; (二)坚持每日巡查并记录; (三)成立义务消防队,由保卫部或公安消防官兵对义务消防 队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五条 在校内举行校级大型集会和活动,学校保卫部负责编 制消防安全方案以及组织实施。举行非校级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 (承办)单位应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学校保卫部申报检查活 动现场消防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 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保障安全通道的畅通,学 校保卫部应安排人员做好协助工作。 第十六条 校园内禁止在具有引发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 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用火部门和人员 应当向学校保卫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并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 认无发生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七条 校园内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 塞、占用消防通道。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消防安全 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 施处于正常状态。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学校保卫部报修。 第十八条 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 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教学、科研、实验和生活中应遵 守安全用电规定,禁止乱拉乱接电线。 第二十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对全校公共场所、行政办公、教学科 研实验、教师公寓、学生宿舍等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的统一配置、 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用水等用于非 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保卫部购买。 校内经营场所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自行配置、更换和维护。学校 保卫部负有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的职责 和权力。 第二十一条 学校保卫部负责全校性消防安全教育、演练和培训 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员、志愿者消防队人 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电工、仓管员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 人员每年至少须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演练。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卫部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组织全校性消防安全 检查和重点单位(部位)防火巡查,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检查、 巡查工作。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本单位内部的消防安 全检查、消防巡查工作。 凡学校保卫部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必须在 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学校保卫部。 第二十三条 凡发生火灾事故,在初起火灾阶段,发生火灾事故 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 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发生火灾事故的单 位消防安全管理员应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 等工作。事故发生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 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公安消防、学校保卫部调 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保卫部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有贡献或者成绩显 著的单位和个人将报请学校给予表彰;成绩特别突出的将报请从化 区公安消防局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 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 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避免火灾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学校保卫部发出“责令限 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该单位消防 安全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后勤服务单位或商业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 消防产品或者电器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 给予警告、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二十九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 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视情节给予警告、 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三十条 各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 部责令其马上整改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将通报批评。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 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五)因管理原因,导致非管理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储 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六)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 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和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 予警告、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 位的。 第三十二条 未经保卫部批准随意使用和移动消防设施,保卫部 有权劝阻并要求恢复原状。对多次发生且劝阻无效,保卫部将对违 反规定的单位及其消防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 对火灾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管理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学校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关系给予 相应的劳动纪律处分或者扣发酬金,并取消责任单位当年参与评优 评先资格,取消主要责任人评优评先和晋级、晋职资格。因渎职、 失职或者管理失控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由公安 消防机构调查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