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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苏建协同发[2021]010 号 关于印发《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协同单位: 经中心研究,现将《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2021 年 11 月 30 日 1 / 6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用于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领域产业共 性关键技术和企业需求技术研究,主要针对该领域企业急需关键 技术等科学问题的研究。为规范和加强产业发展基金计划管理, 根据《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结合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协同体内科研人员在计划指 南范围内选题,开展创新性的科学技术研究。 第三条 技术需求单位企业负责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指南的制 定; 第四条 中心负责产业发展基金计划的指南征求、指南审定、 指南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组织、资助批准等工作。 第五条 技术需求企业设项目联系人 1 人,负责项目指南制 定、项目对接、成果应用、项目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产业发展基金项目面向各协同单位的科研人员开 放。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负责人应为协同单位在职科研人员; (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2 / 6 (3)项目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社会服务能力,保证有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从事所申请项目的研究;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得申报: (1)主持的中心项目(含开放基金、博士基金等)在研的; (2)主持的中心项目未按要求通过省级鉴定的。 第三章 申请与批准 第八条 根据中心发布的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请指南,凡符 合申请条件的科研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1)项目申请应符合中心发布的申请指南,其研究内容必 须符合产业发展基金的资助范围; (2)申请者必须按规定格式要求,如实填写《江苏建筑节 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 (3)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申请者资格和填报内容真实性审查; (4)申请书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盖章后,按申请通知要求 将申请材料统一报送至中心办公室。 (5)产业发展基金项目执行时间一般为 1 年(具体时间以 企业要求为准)。 第九条 中心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请书进行初审,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能通过初审: (1)申请手续不完备、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2)申请人不具备项目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研究条件; (3)研究内容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或与同类研究重复; (4)明显缺乏立项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 第十条 通过中心初审的项目,由技术需求企业组织专家进 行评审,经中心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纳入产业发展基金项 目基金计划管理。 3 / 6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经费资助与拨付办法: (1)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为 4~6 万元,由中心出资; (2)资助经费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拨付 50%,达到验收 条件拨付 50%; (3)优秀科技成果由技术需求企业根据应用情况给予适当 奖励。 第十二条 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须严格执行 《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和本管理办 法,在江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单独建帐,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与 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1)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材料费、加工费、试验测试费等研 究费用; (2)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的会议费、考察 调研费等; (3)与项目直接相关的资料费、发表论文版面费、知识产 权费等。 第十三条 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 者,中心有权中止项目经费的拨付: (1)项目组因故无能力履行项目任务书要求的研究任务; (2)无故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 (5)违反本办法或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对于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中心发出 终止项目通知后的 1 个月内将全部经费退还。 4 / 6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中心办公室负责产业发展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包括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计划下达、实施、检查、验收、结题等, 并对项目经费支出、成果等进行综合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主持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负责人每年向中心提交项目进展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 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验收: (1)完成企业确定的技术指标和任务书要求,研究成果在企 业推广应用; (2)研究成果通过技术需求企业成果验收。 (3)发表 SCI/EI/中文核心期刊论文 1 篇,申请发明专利 1 项; 第十八条 项目若不能按期完成,应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 两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项目经需求 企业和中心同意后方可延长。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应按规定向中心提交项目档案,包 括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总结报告、应用报告、学术论文以及其它 相关的技术资料。逾期不按要求提交者,不核拨剩余经费,并取 消今后申请中心所有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由中心、技术需求企业、项目完成 单位共享。研究成果鉴定或评审由中心负责组织,各方联合申报 成果、专利或申请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中心资助项目所发表的论文、论著、专利、研 究报告、资料、鉴定证书以及申报成果时,研究者单位署名:江 苏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5 / 6 (Jiangsu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Architectural Technology,Jiangsu Collaborative Innovation Center for Building Energy Saving and Construct Technology)、技术需求企业、研究者所在单位,且须 标注“江苏建筑节能与建造技术协同创新中心产业发展基金资 助”和项目编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中心办公室 负责解释。 6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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