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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省高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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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 年全省高校 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高校: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的意见》(教财〔2020〕5 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全国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的通知》(市监竞争发 〔2023〕73 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厅、省财政厅定于今年 9 月组织开展全省高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 工作。现将《2023 年全省高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见 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高校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2023 年全省高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省教育厅办公室 2023 年 8 月 29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1— 附件 2023 年全省高校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的意见》(教财〔2020〕5 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 委、教育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组织开展 2023 年全国教育收费自查自纠和重点抽查检查的通知》(市监竞争发 〔2023〕73 号)要求,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 厅、省财政厅定于今年 9 月上旬组织开展全省教育收费自查自纠 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自纠范围 自查自纠范围为 2021 年秋学期以来,各高等学校学费、住 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费行为。 二、自查自纠重点 各高等学校重点围绕教育收费公示、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 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等方面开 展自查自纠。 一是未按规定执行教育收费公示的行为。重点自查学校教育 收费公示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在学校醒目位置、招生简章和入 学通知书等地方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是否存在收取未经 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的费用等行为;学校在收费标准变 —2— 动后,要及时变更,确保准确、全面公示收费内容等。 二是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行为。重点自查学校收 取学费、住宿费等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情况,包括是否 存在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 目、扩大收费范围、捆绑收费等行为。 三是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行为。重点 自查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规定情况,包括是否遵循学生 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是否存在与学费合并收取的行为;是否存在 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违规自立项目 收费等行为;是否存在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 代收费标准等行为;是否存在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行为。 四是社会反映的其他突出问题。重点自查是否存在通过校企 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训、实训并收取费用的行为;是否 存在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岗位实习报酬提 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行为;是否存在违反高校食堂 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是否存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 管理规定(试行)》等明确的违规收费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请各高校务必高度重视,将此次教育收费 自查自纠作为落实国家收费政策、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契 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工作专班,切实落实检查主体责任,严 格对照相关政策要求,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 标准、高质量完成自查自纠工作。 —3— (二)及时整改。各高等学校对自查中发现问题,要即知即 改,周密制定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及时保质完成整改。 省有关部门会将学校在自查自纠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将作为 后续联合抽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自查自纠中发现且及时整改 的问题,后续将依法从轻或免予处罚。 (三)按时报送。请各高校根据自查自纠情况形成自查自纠 报告,并据实填写《高校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以上材料加盖 单位公章的 PDF 扫描件和电子版文件,请于 2023 年 9 月 12 日 前分别报送至省市场监管局、省教育厅。自查自纠报告应包含学 校基本状况、收费情况、自查自纠情况、发现问题的详细说明及 整改情况等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省教育厅财务与资产管理处高洪彬, 025-83335715; 邮箱:gaohb@ec.js.edu.cn。 省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钱炫宇,025-85537839; 邮箱:shoufeijianguan_js@163.com。 —4— 高校收费自查自纠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序号 单位性质:公办( ) 民办( ) 问题类型 问题内容 问题描述 (如无问题,请写“无”) 单位:户、件、万元 整改情况 (有退还金额的, 请填写退还金额) (1)未在招生简章和学校醒目位置,向社会公 未按规定执行 1 教育收费公示 制度 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 (2)收取未经公示的费用和与公示内容不符 的费用 (3)其他未按规定进行教育收费公示的问题 (1)提高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 2 不 执 行 政 府 定 (2)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和捆绑收费 价、政府指导价 (3)学校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学 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未实行“老生老办法、 新生新办法” —5— 序号 问题类型 问题内容 (4)其他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问题 (1)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 费,只收费不服务 (2)将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纳入服务 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3)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以及自行 提高代收费标准 3 强 制 或 变 相 强 (4)借助家委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合作方名 制 收 取 服 务 性 义等强制或变相强制代收费或收取服务性 收费、代收费 费用 (5)超出规定的范围自立项目收取服务性收 费和代收费,或在代办费中列支讲义费、试 卷费等事项 (6)将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与学费统一收取, 或违反非营利原则向在校学生收取服务性 收费和代收费 —6— 问题描述 (如无问题,请写“无”) 整改情况 (有退还金额的, 请填写退还金额) 序号 问题类型 问题内容 问题描述 (如无问题,请写“无”) 整改情况 (有退还金额的, 请填写退还金额) (7)大中专院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违规提 高学费标准,违规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校 企合作费、委托培养费等费用 (8)高等学校未经规定程序审批,以中外合作 办学、示范性软件学院等名义收费 (9)其他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取服务性收费、代 收费的问题 (1)收取或变相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 费、共建费或捐资助学费,以及通过基金会、 社会中介、培训机构等关联交易变相收取与 招生相关联的费用 (2)通过校企合作开展与学历教育相关的培 4 社 会 反 映 的 其 训、实训并收取费用 他突出问题 (3)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向学生收取实习押 金、岗位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其他形式 的实习费用 (4)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中外 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 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 —7— 序号 问题类型 问题内容 整改情况 问题描述 (有退还金额的, (如无问题,请写“无”) 请填写退还金额) 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 等行为 (5)学校收取的教材费、伙食费等代收费未据 实结算,从代收费获得中间差价或从中收取 回扣,向食堂承包商收取管理费 (6)违反《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 规定(试行)》等明确的违规收费行为 (7)其他突出问题 填表人: —8— 核表人: 填表日期: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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