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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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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师发〔2019〕78 号 关于印发《南宁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 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师发〔2019〕 55 号)的文件精神,现将《南宁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宁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南宁师范大学 2019 年 6 月 12 日 南宁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 年 6 月 12 日印发 -1- 南宁师范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我校内 部审计工作,保障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工作准则》及教育部《教育 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我国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学校内 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 其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审查和评价的行为,以 促进学校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 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办学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促 进学校改革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我校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在主 管审计工作学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 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 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 作,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2-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审计处,配备审计工作所必需的具有内部审 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保持人员队伍合理的专业、知识、年龄 结构和队伍的相对稳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审计审减的经费 可适当用于补充审计业务经费和审计人员学习培训经费。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 计人员。 第六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制度,保证 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审计效率。 第七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忠 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 训和继续教育。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 评聘。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成绩显著,学校应给予表彰奖 励。 -3- 第三章 审计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 督: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资产管理、经济管理和效益; (四)建设、维修工程项目; (五)物资采购以及服务采购; (六)经济合同的签订; (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 (八)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 任;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学校党委、行政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 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按 时报送有关材料; (二)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4- (三)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就审计事项向 审计组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完整作出书面承诺; (四)审查相关会计资料、制度、有关文件和其他资料等,审 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检查资金和资产,勘察现场以及审计人 员认为必要的其他审查事项; (五)参加学校研究财经工作的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 为,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对 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批准, 采取封存账册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 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 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奖励的建议; 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 罚措施或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九)根据学校授权,进行经济处理和经济处罚; (十)检查监督经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的 执行; (十一)对审计工作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向学校党委、行 -5- 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构反映。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部门和社 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审计结果经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 导批准,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处根据学校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部署以及上级有关 部门要求,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管审计工作学校领导 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根据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 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按审计通知要 求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 综合分析,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调查除 外) ,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 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处审核审计报告; (六)审计处将学校领导批准的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 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还应送达本人,被审 -6- 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执行审计整改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所 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书面材料送交审计处; (七)审计处对重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 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八)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 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 理等建议,报请主管审计工作的学校领导及时按规定予以办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 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7-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不遵守保密规定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 触的学校审计工作制度,以本办法为准。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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