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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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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工程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加大高层次人才培 养力度,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和提升核心竞争力,鼓励青年教师 到国内外知名高校攻读博士学位,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原则上以 优化教师队伍学历结构为主,兼顾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 位人员,遵循“计划安排、按需报考、学用一致”的原则。各 单位根据自身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以及管理水平提升的实际需 要,积极配合学校人事处制订年度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 培养计划,有计划、分批次地合理安排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 位。 第二章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具备下列条 件: 1. 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爱岗敬业,工作表现优秀,近 3 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等次 以上; 2. 申请人为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且在本校工作 3 年以 上(在校工作时间截至申请之日); 3. 已列入学校教师队伍博士化计划的人员; 4. 凡在近 3 年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者,出现教学事故、管 理事故或其他事故者,或因本人原因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者 不得报考。 第三章 第四条 审批程序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审批工作一般安排 在每年的 11-12 月,审批程序如下: 1. 个人申请 教职工在学校开展年度博士化计划申报工作时,向所在学 院(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学院(部门)审批 学院(部门)根据本单位的教职工培养计划,对教职工在 职攻读博士的申请给出审批意见,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填写《徐 州工程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其中,辅导员在学院审批后须 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同意;科级及以上干部在学院(部门) 审批后须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3. 学校审批 学院(部门)向人事处报送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推荐人选 名单和《徐州工程学院教师进修申请表》,人事处根据学校管 理办法、对照年度教职工培养计划进行审核,并报学校审核确 定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名单。经学校审批同意报考的人 员,报考时间有效期为 1 年。 4. 办理手续 被批准的教职工,报考前签订相关协议,收到录取通知书 或邀请函后及时向学院(部门)及学校人事处汇报,按《徐州 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离校时间以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徐州工程学院请假申请单》批 准时间为准,凡不通告准确离校时间私自外出进修者,按旷工 处理。 第四章 第五条 培养方式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的学校应为国内 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 的专业(岗位)相一致。辅导员须攻读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 博士专项计划研究生或与学生工作直接相关学科的博士研究 生。 第六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应采取定向培养的学 习方式。学校不支持教职工全脱产在国内外攻读博士学位,计 划全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须提前向所在学院(部门) 提出离职申请,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并报经学校审批后, 与学校解除聘用关系。 第七条 为优化教师队伍学缘结构,学校鼓励专任教师 “访名校,拜名师”攻读博士学位。 “名校” 是指世界排名前 200 位(参照当年《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行榜的学校 排名)、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世界一流建设学科。 “名师” 是指中国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访 名校,拜名师”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 2 年的脱产学习时间;赴其他高校攻读博士学历学位的,可以申 请累计不超过 1 年半的脱产学习时间。 第八条 除专任教师外,辅导员、管理岗和其他专业技术 岗人员原则上不支持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和申请出国(境)攻读 博士学位。 第五章 支持政策 学校继续加强对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的支持力度,提供如下 奖励和支持条件: 第九条 专任教师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享受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及生活补贴及业绩津贴的 80%。若完成学 校规定的工作量按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条 教师攻读博士学位,学校根据取得博士学位年限 的不同,给予奖励,奖励如下: 4 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访名校,拜名师”取得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给予 12 万元奖励,其他给予 6 万元奖 励。 6 年内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访名校,拜名师”取得 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给予 8 万元奖励,其他给予 5 万元奖励。 6 年及以上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者不给予奖励。 教职工取得定向、委培博士学位(无学历)者给予 5 万元 奖励。 第十一条 “访名校,拜名师”并取得博士学历学位的, 可视其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参照当年人才引进政策申请 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 在所报考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若最终不能毕业或只获 得结业证书的,须全数退回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的工资津贴 等。 第十二条 专任教师攻读博士的最后 1 学年,因撰写博士 论文需要可申请半年的休假,休假期间不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 资。 第六章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各单位要综合考虑本单位事业发展需要、人员 队伍结构、在职学习人数以及教职工职业发展需求,在不影响 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为保证正常工作秩序,同一学院(部门)管理 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每年申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不 超过 1 人,同一申请人不得连续两年申请;辅导员岗位每年申 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比例不超过全校当年在岗辅导员 人数的 4%,同一学院辅导员每年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人数 不超过 1 人。 第十五条 根据“签约培养,违约赔偿”的原则,列入学 校培养计划的教职工,报考前须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徐州工程 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 务。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年度考核和聘 期考核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文件 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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