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广电办发【2020】144号) (1).pdf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 (以下简称“广电总局社科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进一步提升项目研究成果质量,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繁 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电总局社科项目,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 决策部署,遵循新时代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规律,促进 我国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创新性发展,更好地服务党 和国家工作大局。 第三条 广电总局社科项目面向广电行业及相关研究机 构、高等院校,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设 在办公厅,负责广电总局社科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1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广电总局社科项目的选题,主要以国家发展规 划中广播电视重点工作为依据,把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重大 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突出决策参考和实践应用。 第六条 广电总局社科项目一般每年组织申报一次,资 助额度以每年的申报通知为准。成果形式应当为研究报告或 专著,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 1 年,专著不超过 2 年。 第七条 少数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发展急需或其他特殊 情况临时提出的研究课题,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特 别委托项目的方式,单独立项委托研究。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八条 广电总局社科项目自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 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第九条 广电总局社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项目组成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 2 (二)项目负责人一般应当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 技术职称或正处级及以上管理职务,项目负责人不具备以上 职称(职务)的,应当由两名具备申报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 书面推荐;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 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四)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得有尚 未结项的广电总局社科项目; (五)项目组成员最多同时参加两个项目。 第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 (二)能够提供项目的管理服务和开展研究的必要条 件,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承诺信誉保证。 第十一条 申请人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国家广播电视总 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送所 在单位审核,一个项目只能明确一个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 单位。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进 行审查,签署意见,并统一送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 项目规划办公室。 3 第十二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 负责组织广电总局社科项目的评审,设立项目评审专家库, 依照以下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一)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进行审查, 合格者,进入初评; (二)初评: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 申请书》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按评审意见和分值择优 选出一定数量的项目,提供会议评审; (三)会议评审: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项目进行进一 步的筛选、充分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四)审批立项: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交审批, 并公开发布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主要从选题方向和研究价值、论证 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团队能力和水平等方面独立判断,提 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拟参与评审的专 家,与所评审项目成员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关系的,应 当如实报告并申请回避。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项目 材料信息和评审相关信息,不得干预正常评审过程影响评审 工作的公平公正,不得利用评审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评审 4 专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视情节轻重 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 发布立项通知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单位按照职责推进 项目研究工作。项目管理单位负责跟踪管理项目的执行。项 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 下,按计划执行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研究质量,项目实行阶段性检查制度, 主要检查研究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质量等。国家广播电视 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项目负责人,开 展现场交流汇报。 第十七条 项目有关成果在公开刊物发表、出版或向有 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应当标明受到国家广电总局部级 社科研究项目资助。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 经项目管理单位同意,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 划办公室审批: (一)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单位等需要变 更; 5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或最终成果形式发生改变; (三)项目不能按照项目规定的时限完成,需要延期; (四)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五)因不可抗力需要中止项目研究; (六)其他重要事项需要变更。 第十九条 一个项目最多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最长 不超过 1 年。项目名称只能变更一次。同一项目,项目负责 人、项目管理单位只能变更其一。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 究项目规划办公室根据情况撤销或注销项目,相关项目负责 人五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与约定内容严重不符; (三)第一次结项申请未通过,经修改重新提交后,仍 未能通过; (四)申报材料或研究成果涉嫌造假或剽窃; (五)逾期未提交结项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科研管理制度。 6 第五章 结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广电总局社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 填报结项申请书,经项目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 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进行审批。鼓励项目管理 单位对项目进行成果鉴定,也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成 果鉴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的,请在结项 申请书中说明: (一)获得省部级评奖二等及以上奖励; (二)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及以上党 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 第二十三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 室组织专家对结项项目进行评估,开展集中评优。 第二十四条 完成结项的项目,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 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组织办理结项证书。对评估为优秀的项 目,在结项证书中予以注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 目规划办公室加强对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介、汇编、摘 报等应用。 7 第六章 资助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 室根据立项通知书向项目管理单位分批拨付资助经费。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与项目研究直接相 关的必要支出,开支范围和比例参照《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 广播电视总局社科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对资助经费的使用 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项目管理单位对资助经费实行 具体管理,负责预算、决算和日常开支的审查和办理,负责 保管资助经费账目和单据。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 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项目进行过程中,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的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的,暂停拨款。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社科 研究项目规划办公室审批同意后,恢复拨款。 第二十九条 对因项目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 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项目以及按本办法第二十条予以撤销、 注销的项目,停止拨付余款,并视研究进度情况追回已拨付 款项。 8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 年 4 月国家 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国家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广办发[2007]51 号)同时废止。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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