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琼知规〔2023〕2 号).pdf
琼知规〔2023〕2 号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专利导航 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 各相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GB/T39551-2020)系列国 家标准,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 要求,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 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3 年 7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1 - 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和《海南省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 运用的实施意见》,推广实施《专利导航指南》 (GB/T39551-2020)系列国家标准,规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 设,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 加强专利导航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21〕30 号) 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以下简称导航基地) 是指经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评选认定和备案建设,建立专利导航 工作机制、承接专利导航成果落地、促进专利导航作用发挥的 工作载体,其承载专利导航国家标准宣贯、项目实施与推广、 人才队伍建设和帮扶指导等专利导航工作示范平台建设。 第三条 导航基地的申报、认定、运行和管理等活动适用 本办法。 第四条 导航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 布局、聚焦产业、服务全省、整合资源、注重实效的原则,实 行优进劣出、动态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五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导航基地 建设,组织开展导航基地申报、评审、认定和绩效评价等相关 - 2 - 工作。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导航基地,并配 合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做好导航基地的运行和管理。 第六条 导航基地建设应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产业 高质量发展工作部署,重点面向生物医药、热带特色高效农业、 深海科技、航天技术等特色优势产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及 专利密集型产业群,构建起特色化、规范化、实效化的专利导 航服务工作体系,初步形成专利导航服务发展的有效模式。 第二章 建设主体和申报条件 第七条 导航基地建设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企业 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国家级(省级)知识 产权公共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鼓励建设主体整合合作单位资源,协作开展导航基地建 设。 第八条 导航基地的建设主体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工作背景。知识产权专业服务与承担建 设导航基地所覆盖的产业相匹配,具有实施专利导航、知识产 权分析评议、知识产权预警等项目的工作经验。 (二)具有稳定的工作团队。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专利导 航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应在 8 人以上。其中,具备 3 年以上 - 3 - 专利导航项目管理、研究及实施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三)具有扎实的产业服务基础。服务产业符合海南省重 点产业发展政策,并已形成一定的创新优势或集聚效应,在全 省具有引领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必要的数据资源。具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 的专利合作条约(PCT)最低文献量专利数据资源及中国专利 数据库,具有专门的专利分析导航工具,具有与专利导航需求 密切相关的国内外产业、科技、教育、经济、政策、标准等信 息资源。 (五)基础保障。具备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场地保障。近 三年内没有发生严重违法、违规和失信等行为。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 第九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不定期组织导航基地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如实填写《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建 设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或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推荐到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中央部委直属单位、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机 构可直接报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相关业务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对申报材料进 - 4 - 行核实,并择优向海南省知识产权局推荐。 由各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的,遵循属地管理原则; 由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遵循业务管理原则。 第十二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 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拟认定为导航基地。 第十三条 拟认定的导航基地名单在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网 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异议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 15 个工 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异议方、推荐方和申报方。 第十四条 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发文 予以认定,统一命名为“海南省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并推荐 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导航基地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施专利导航项目。按照《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 家标准,组织开展区域规划类、产业规划类、企业经营类、研 发活动类和人才管理类专利导航项目,强化区域和产业发展方 向、发展定位和发展路径分析,助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提升 企业市场竞争力;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专利导航相关工作。 (二)开发专利导航数据和工具。结合专利导航应用场景, 开发具备公益属性的专利导航数据产品和分析工具,进一步提 - 5 - 升企事业单位开展专利导航工作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搭建重 点产业专利导航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有序开放。 (三)发挥专利导航决策指引作用。围绕地方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主动对接政府及有关部门、产业集聚区、科技企业 等创新发展需要,为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技术攻关、招商引 资、招才引智等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提供专利导航服务。 (四)加强专利导航宣传培训。面向重点政府部门、行业 组织、企业单位等普及专利导航方法,面向全社会普及专利导 航工作理念,宣贯《专利导航指南》系列国家标准,组织开展 专家咨询、帮扶指导等活动。 (五)做好专利导航成果宣传推广。定期向政府及有关部 门报送专利导航工作简报和重点产业专利导航报告,向相关单 位推送专利导航成果,建立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专利导航项目 的成果共享和发布机制。 第十六条 导航基地应当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制定包括财务、人才、知识产权、项目、安全等 方面的管理制度,并主动接受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管 理,不断提升专利导航服务能效和水平。 第十七条 导航基地应当建立重点产业专家库,根据需要 整合产业数据、技术信息、人才等多方资源,不断深化重点产 业和技术发展态势研究,提升专利导航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政府相关业务主管 - 6 - 部门应当加强对导航基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导航基地建设主 体应加强人才、资金、服务等资源要素供给,推动导航基地高 效运行,促进专利导航成果有效应用,切实发挥导航基地服务 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作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对导航基地实行动态绩效管 理,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并组织开展交流、研讨等活动。 第二十条 导航基地应根据本区域(领域)产业发展方向, 制定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应按照 建设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对照并开展自评,于次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 送至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导航基地绩效评估指 标体系,围绕导航项目实施质量、数据库建设水平、导航成果 应用成效、建设主体条件保障等方面内容,对导航基地运行绩 效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每三年组织一次,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 合格”两个档次。评估结果为合格的,可继续保留导航基地称 号,继续开展导航基地建设工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责令 限期整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导航基地称号,且 - 7 - 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导航基地: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或者评估整改后仍不合格 的; (二)以不当方法影响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或在评估材 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专利导航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事故,造成 恶劣影响的; (四)导航基地工作方案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 (五)其他构成取消导航基地称号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海南省知识产权局综合处 - 8 - 2023 年 7 月 17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