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edown.asp?id=1565&Ext=pdf&fname=鄂工发〔2018〕6号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湖北省总工会文件 鄂工发 〔 2018〕6 号 湖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 《湖北省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 的通知 各市 、 州 、 县 (市 、 区 ) 总工会 , 各大型企事业工会 , 省直各产 业 (厅 、 局 ) 工会 , 省金融各行 (司 ) 工会 , 省直机关工会 , 省 总工会各直属基层工会 : 根据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 管理办法 > 的通知 》(总工办发 〔 2017〕32 号 ) 的规定 , 省总工 会制定了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 已经省总 工会研究 , 并报经省有关部门同意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 执行 。 — 1 — 附件 :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总工会 2018 年 2 月 5 日 — 2 — 湖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 加 强 基 层 工 会 收 支 管 理, 规 范 基 层 工 会 经 费 使 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和 《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 会计制度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 等有关规定以及 《中华全国总 工会办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基 层 工 会 经 费 收 支 管 理 办 法 > 的 通 知 》 (总工 办 发 〔 2017〕32 号 ) 文 件 要 求 , 结 合 我 省 实 际 制 定 本 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企业 、 事业单位 、 机关和其他经 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 (一 ) 遵纪守法原则 。 基层工会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 会法 》 的有关 规 定 , 依 法 组 织 各 项 收 入 ,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湖北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 , 严肃财 经纪律 , 严格工会经费使用 , 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 (二 ) 经费独立原则 。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 法人登记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取 得 工 会 法 人 资 格 , 依 法 享 有 民 事 权 利 、 承担民事义务 , 并根据财政部 、 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 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 , 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 — 3 — (三 ) 预算管理原则 。 基层工会应按照 《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 的要求 , 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 收支预算 (含预算调整 ) 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 员会审查同意 , 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 (四 ) 服务职工原则 。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 方向 , 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 ,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 将更多的 工会经费用 于 为 职 工 服 务 和 开 展 工 会 活 动 , 维 护 职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 (五 ) 勤俭节约原则 。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 、 国务院关于 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 ,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 范围和开支标准 , 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 , 少花钱多办事 , 节约开 支 , 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 (六 ) 民主管理原则 。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 费 。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 , 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 , 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 同时 , 接 受上级工会监督 , 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 第二章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 会费收入 、 拨缴经费 收入 、 上 级 工 会 补 助 收 入 、 行 政 补 助 收 入 、 事 业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其他收入 。 (一 ) 会费收入 。 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按本人 工资收入的 5曤 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 — 4 — (二 ) 拨缴经费收入 。 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 工资总额 2% 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和建会前缴纳 的工会筹备金 。 (三 ) 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 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 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 (四 ) 行政补助收入 。 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 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 (五 ) 事业收入 。 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 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 (六 ) 投资收益 。 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 的收益 。 (七 ) 其他收入 。 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 、 固定资产 处置净收入 、 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 。 要按照会 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 , 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交的会费 , 并及 时存入工会银行账户 , 全部留存开支使用 。 要加强与本单位党政 部门的沟通 , 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省总工 会规定的分成比例 , 通过税务代收和财政划拨的方式及时足额拨 缴工会经费 , 依法依规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 》 (工会专用 ) 或电子缴费付款凭证 (网上申报用户 ) 及 《工会经 费收入专用收据 》, 证明其拨缴经费收入的合法性 。 基层工会要加强与单位行政部门的沟通 , 根据单位年度工作 和经费计划 , 统筹安排工会活动和行政补助收入 。 对因工会经费 — 5 — 不足确需单位行政予以补助的 , 应在制定活动计划和编制经费预 算之前征得单位行政和主要负责人的同意 。 行政补助收入要按照 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 , 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 纳入账户管理 。 第三章 第六 条 活动 。 第七条 工会经费支出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 职工活动支出 、 维权 支出 、 业务支出 、 资本性支出 、 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 、 文 体 、 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 包括 : (一 ) 职工教育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 、 法律 、 科技 、 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 、 教学用品 、 场 地租金等方 面 的 支 出 , 用 于 支 付 职 工 教 育 活 动 聘 请 授 课 人 员 酬 金 ,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 学员的奖励 。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奖励为主 、 物质奖励为辅 。 优秀 学员的评选 范 围 不 超 过 参 加 培 训 人 员 的 10% , 每 名 优 秀 学 员 奖 励不超过 500 元 。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按照当地财政部 门有关规定执行 , 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也可按照所在 — 6 — 单位行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文体活动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 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 、 服装 、 用品等购置 、 租赁与维 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 、 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 , 用于文体 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 , 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 文体比赛活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 、 物质奖励为辅 。 每次比 赛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 。 设置奖项的比赛 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 , 一般设置一 、 二 、 三等奖 , 可发放奖品或 奖金 。 一等奖人均不超过 500 元 , 三等奖人均不超过 200 元 。 不 设置奖项的比赛活动 , 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 100 元的纪 念品 , 每年不超过一次 。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比赛 , 如有统一着装要求 , 可为参赛者购 买服装 (含鞋子 ), 每人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 每次不超过 500 元 。 基层工会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 , 确需为参赛者 (含领队 ) 购买服装的 , 每人不超过 500 元 。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需聘请教练 、 裁判 、 评委等工作人员的 , 可以发放每半天不超过 500 元的劳务费 ; 其他工作人员中 , 非专 职工会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的补贴 , 专职工会 工作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补贴 , 在节假日期间可参照上述 标准发放 。 基层工会会员在工作日期间 , 确因参加县级以上工会组织的 文体比赛活动而误工的 (仅限企业领取计时 、 计件工资的人员 ), 可以给予每人每天不超过 100 元的误工补贴 。 — 7 — 文体比赛活动中确需开支伙食补助费的 , 不得超过当地差旅 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 。 基层工会可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 、 文艺演出 、 体育 比赛等 , 也可 为 会 员 购 买 当 地 公 园 年 票 , 每 人 每 年 不 超 过 200 元 。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春秋游活动 , 范围限于省内 , 且须当 日往返 , 可委托专业机构承办 , 但不得前往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 风景名胜区 , 确需途中用餐的 , 可安排工作餐 , 每餐人均不超过 40 元 , 但不得 以 现 金 形 式 发 放 给 个 人 。 会 费 不 足 部 分 可 以 用 工 会经费弥补 , 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 (三 ) 宣传活动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 、 重大主 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 、 场地租金 、 购买服务等 方面的支出 , 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劳模精 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 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 、 宣讲演讲比赛 、 展览等宣传活 动支出 。 (四 )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 日 、 婚丧嫁娶 、 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 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 , 每人每 年不超过 1200 元 , 工会经费充足的企业单位工会每人每年不超 过 1500 元 。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 即元旦 、 春节 、 清明节 、 劳动节 、 端午节 、 中秋节和国庆节 。 节日慰问品 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 品等 , 如普通月饼 、 粽子 、 米 、 油 、 肉 、 蛋 、 水果等 。 基层工会 — 8 — 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 , 但不得发放现金 和购物卡 。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 , 可以发放不超过 300 元的实物慰问品 , 也可根据需要采取发放提货券等便捷灵活的方式 , 但不得发放现 金和购物 卡 。 工 会 会 员 结 婚 可 以 给 予 不 超 过 1000 元 的 慰 问 品 , 工会会员生育可以给予不超过 500 元的慰问品 。 工会会员退休离 岗 , 可以发放不超过 1000 元的纪念品 。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 , 可以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 工 会会员或其直系亲属 (限会员配偶 、 父母 、 子女 ) 去世 , 可以给 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 。 基层工会开展生病住院 、 直系亲属去世 、 会员退休等慰问活 动时 , 须与单位行政部门做好统筹 , 不得重复慰问 。 (五 ) 其他活动支出 。 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 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劳动模范和职工开展疗休养活动 , 活动要 面向劳动模范 、 先进职工和一线职工 , 特别是苦 、 脏 、 累 、 有毒 有害岗位及工伤 、 患职业病 、 慢性病的职工 。 应优先选择在工会 疗养院所和基地进行 , 每次疗休养时间不超过 5 天 (不含路途 ), 每人不超过 3500 元 (包括往返路费 、 伙食费 、 住宿费 、 活动费 以及公杂费等 )。 活动往返路费 、 伙食费和住宿费由所在单位行 政负担 。 疗休养主要以休息疗养 、 康复治疗 、 开展健康体检和讲座 、 形势报告 、 座谈交流 、 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开展 。 疗休养期间外 — 9 — 出参观原则上不超过休养时间的三分之一 , 参观考察以免费的革 命传统教育基地 、 先进企业及社区 、 社会主义新农村 、 博物馆 、 纪念馆等为主 , 不得安排参观收费旅游景点的相关活动 。 应将开 展疗休养活动与爱国主义教育 、 提升劳模职工素质结合起来 , 严 禁借疗休养名义组织公款或变相公款旅游 。 疗休养期间不得跨省 活动 , 原则上住宿地点不变 。 第九条 包括 : 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 (一 ) 劳动关系协调费 。 用于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 动 、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 、 开展劳动合同咨询活动 、 集 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 (二 ) 劳动保护费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 业病防治活动 、 加强群监员队伍建设 、 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 促进安全健康生产 、 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 发生的支出等 。 (三 ) 法律援助费 。 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 、 提供法律咨询 、 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 (四 ) 困难职工帮扶费 。 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 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 基层工会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困难职工档案 , 并根据实际 情况和经费保障能力 , 制定标准统一 、 程序规范 、 管理严格的困 难职工帮扶慰问管理办法 , 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 (五 ) 送温 暖 费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春 送 岗 位 、 夏 送 清 凉 、 — 10 — 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 (六 ) 其他维权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 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 基层工会可以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 所需经费以单位 行政为主 、 工会经费补助为辅 。 基层工会可用工会经费为女职工购买一份女性重大疾病 “安 康保险 ”。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 、 加强自身建 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 包括 : (一 ) 培训费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 发生的支出 。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培训费的有关 规定执行 , 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 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 (二 ) 会议费 。 用于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委 员会 、 常委 会 、 经 费 审 查 委 员 会 以 及 其 他 专 业 工 作 会 议 的 各 项 支出 。 行政事业单位基层工会按照当地财政部门关于会议费的有关 规定执行 , 企业工会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 也可按照所在单位行 政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三 ) 专 项 业 务 费 。 用 于 基 层 工 会 开 展 基 层 工 会 组 织 建 设 、 建家活动 、 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 、 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 活动发生的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办的图书馆 、 阅览室和职工书 — 11 — 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 研所发生的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 , 用于基 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 建议 、 技术革新 、 发明创造 、 岗位练兵 、 技术比武 、 技术培训等 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奖励支出 。 基层工会开展的合理化建议 、 技术革新 、 发明创造 、 岗位练 兵 、 技术比武 、 先进操作法 、 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及 奖励支出等事项 , 由单位行政与工会根据活动 、 竞赛所创价值和 有关政策规定 , 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 。 (四 ) 其他业务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 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 , 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 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 , 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 、 差旅 费 , 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 、 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 的支出 。 基层工会可对经上级工会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 (担 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 和积极分子 , 每两年奖励一次 , 表彰奖励的 人数不超过全体会员的 10% , 每人奖金 (奖品 ) 不超过 500 元 。 基层工会 (不含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会 ) 可对兼职工会干 部 (担任委员及以上职务 ) 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发放月人均 不超过 200 元的补贴 。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 、 设 备工具购置 、 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 第十二条 — 12 — 事业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 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 项 支 出。 包 括: 资 产 盘 亏、 固 定 资 产 处 置 净 损 失、 捐 赠、 赞 助等 。 第十四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的有关规定 , 基 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 、 奖励 、 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 , 基层 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 位提供 。 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经费预算足以保证的前提 下 , 可以用工会经费适当弥补 。 第十五条 以上核定的经费支出标准为上限标准 , 各基层工 会要根据工会经费结余情况和单位实际 , 确定支出标准 , 量入为 出地安排好工会活动 。 第四章 第十六条 财务管理 基层工会主席对基层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 真实性 、 完整性负责 。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 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 , 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 , 依法 、 真实 、 完整 、 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 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 级工会批准 。 严禁无预算 、 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 。 年度预算原则 上一年调整一次 , 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 一致 。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 , 积极组织各项 — 13 — 收入 , 合理安 排 各 项 支 出 , 并 严 格 按 照 《工 会 会 计 制 度 》 的 要 求 , 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 , 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 , 定期向 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基层工会经费 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级工会审批 。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 , 健全完善财 务报销 、 资产管理 、 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 基层工会应依法 组织工会经费收入 , 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 , 各项收支实行工会 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 , 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 第二十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 、 合 理配备会计人员 , 真实 、 完整 、 准确 、 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 况和财务管理状况 。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 , 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 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 ; 不具备独立建账条件的 , 由已 成立的市及县市区基层工会经费核算中心进行核算 , 分户管理 , 或经协商后由上级工会代管经费 , 统一管理 , 也可委托本单位财 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 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 第二十一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会计核算管理 , 强化会计基础 工作 。 开展文体活动 , 要有经费预算 、 活动通知 、 实施方案以及 参加人员名单等 , 文体比赛要有比赛秩序册 、 比赛结果或获奖通 报文件 ; 发放奖金 、 奖品 、 纪念品 、 劳务费及补贴等 , 要有签领 单 ; 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 、 具体品名 、 数量 、 单价或附购物 清单 ; 奖励设置不得擅自突破标准 、 范围和次数 ; 对参加上级工 会组织的文体比赛活动的获奖人员不得重复奖励 ; 组织慰问活动 — 14 — 要制定细则 、 统一标准 、 完善手续 ; 组织活动等确需用餐的 , 须 提供就餐人员名单 、 发票及原始明细单据或电子结算单 。 第二十二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福利待 遇 , 经费从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 入 、 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按照 “统一领导 、 分级 管理 ” 的管理体制 , 市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 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 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 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 , 依法接受并 主动配合国家审计监督 。 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合法性 、 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 、 财产物资的安全 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 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 审查审计监督主 要对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 第二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 (一 )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 大吃大喝 、 购买购物卡 或代金券等 ; (二 ) 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 滥发奖金 、 津贴 、 补贴 ; (三 ) 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 (四 ) 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 , 违规设立 “小金库 ”; — 15 — (五 ) 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 , 使工会经费开支 失去控制 ; (六 ) 不准截留 、 挪用工会经费 ; (七 ) 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 或为非法集资活 动提供经济担保 ; (八 ) 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 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 , 要及时纠正 。 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 , 要限 期整改 ; 涉及违纪的 , 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 追究直接 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第六章 第二十七条 附 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 《湖北省总工 会办公室关于转发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 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 的通知 》 (鄂工办 〔 2014〕43 号 ) 和 《湖北 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 实施意见 》(鄂工发 〔 2015〕2 号 ) 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 报送 : 全国总工会 、 省纪委 。 抄送 : 省财政厅 、 省审计厅 。 湖北省总工会办公室 — 16 — 2018 年 2 月 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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