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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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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理工外事〔2016〕19 号 关于印发 《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单位: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 2016 年 12 月 5 日 —1— 青岛理工大学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促进来华留学生事业 发展,本着“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 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职责分工 (一)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留学生教育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 2.完成上级留学生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种任务; 3.制定我校有关留学生工作方面的管理规定; 4.组织各类校际留学生交流协议的签订和实施; 5.对外招生宣传、联络; 6.负责外国留学生的招收、录取、报批、各类统计报表、日 常事务、及教学协调工作; 7.负责签证、居留许可、留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件 的申办工作; 8.负责其它细则中未详尽之事宜。 (二)教务处 1.负责本科生的教务和教学监督检查指导工作; 2.负责与中国学生同堂上课的本科生的选课及课程安排、教 学协调及学习成绩与学分的管理; —2— 3.负责指导单独设置的各类本科生班的课程设计及教学大 纲的审核等。 (三)研究生处 1.负责研究生的教务和学籍管理; 2.负责研究生的入学考试、教学协调、学习成绩与学分的管 理; 3.负责各类研究生班的课程设计及教学大纲的审核事宜。 (四)财务处 负责各类留学生学费收费标准的税务审批、学费收取及按规 定分配使用学费。 (五)各有关学院 1.负责相关留学生和项目教学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2.负责各类留学生的入学接收事宜; 3.负责留学生成绩及学分的汇总上报工作; 4.负责单独设置的各类留学生班的课程设计及教学大纲的 制定。 以上各部门均应安排专人负责留学生工作。 第三条 招生录取 (一)非学历生的录取 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商有关学院后决定是否录取。 (二)学历生的录取 本科生的录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 —3— 行初审,再协商有关学院决定是否录取,将最终录取名单报教务 处备案; 研究生的录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对留学生的申请材料进 行初审,研究生处和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对留学生进行相应的入 学考试或考核,决定是否录取。 (三)经交流协议来校的留学生按照各类校际交流协议规定 实施。 第四条 报到、注册 所有外国留学生抵校后,先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办理 住宿登记、体检、保险、居留许可等手续,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出具的报到手续单到财务处、教务处、研究生处、所在学院办理 交费及注册手续。 第五条 教学管理 (一)外国留学生的教学由相关学院负责,国际交流与合作 处、教务处及研究生处分别负责监督检查。 (二)非学历生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及教材的 选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相关学院的教师制定、实施。 (三)学历生的课程设置及教材的选用经教务处或研究生处 审核,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为留学生单独开班的专业,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由各学院制定,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审核后, 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四)各学院按学期将留学生的成绩及学分报教务处和研究 —4— 生处并抄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第六条 考试、毕业 (一)考试 非学历生: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根据教学计划制定考试方 案,安排考试课程、确定考试时间、监考老师及考场,并组织考 试。任课老师提交成绩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学历生:教务处或研究生处根据教学计划制定本学期的考试方 案,统一安排考试课程、确定考试时间、监考老师及考场,下发 考试安排。各教学学院根据考试安排,组织考试,网上提交成绩。 将提交后的成绩打印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 学历生考试不及格者或插班者安排重修或补考,各学院于每 年 4 月和 10 月底前将本学期重修或补考的留学生名单报送国际 交流与合作处,然后凭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交费通知单到财 务处办理交费手续。对学习极差或违反校规者,按学校学籍管理 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结业、毕业 非学历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可发给结业证书,由国际交 流与合作处统一办理。 学历生:各学院于每年三月底前将当年应届毕业生名单报国 际交流与合作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省教育厅、国家留学 基金委申办预毕业备案,教务处、研究生处分别负责审核本科生、 硕士生毕业资格,符合学位授予资格者,经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5— 授予相应学位。 第七条 其它 (一)外国留学生的学生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统一制作发 放,由留学生或学院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办理。 (二)图书证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介绍信,由留学生或 学院到校图书馆办理。 (三)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来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其 中未详尽之事宜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有关单位协商办理。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2 日印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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