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改善基本办学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哈工程校发〔2022〕116号).pdf
哈尔滨工程大学文件 哈工程校发〔2022〕161 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教育 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经学校 2022 年第 31 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2 年 12 月 30 日 - 1 -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学校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的管 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 部《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科教〔2016〕 11 号)和《哈尔滨工程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哈工程党发〔2017〕 66 号) ,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主要用于支持学校深化教育教学 改革,提高教育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学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坚持以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目标,聚 焦学校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领域,着力解决制约学校本科教育教学 工作发展的普遍性问题、关键性问题和重点性问题。 (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教 师和学生、课内和课外教育教学活动,用于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创业教育等各个方面。 (三)突出绩效。强化绩效考核,加强科学性和可行性论证, 合理确定预算需求,设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章 第四条 - 2 - 管理机构及职责 学校成立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工作小 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由学校分管人才培养工作副校长任 组长,成员单位由本科生院、财务处、发展计划处/学科专业办 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单位组成。工作小组 负责审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对专项资 金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评价, 向学校汇报年度经费执行情 况等。重大事项报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审定。 工作小组下设 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资金专项 办公室 (以下简称“专项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专 项办公室设在本科生院。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在工作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职权 范围内按照工作职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开展工作协同、业 务指导和绩效监督。其中,财务处作为学校专项资金的经费管理 部门,负责学校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管理和会计核算、结余资金管 理等工作。审计处作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部门,负责专项资金 的审计监督和配合上级部门绩效评价工作。监察处作为专项资金 的监察部门,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监察工作,受理违规违 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专项经费具体落实的责任主体,项 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实施中的 各项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文本、年度实施计划等申报材料, 完成绩效指标的设定; (二)根据项目建设目标,组织论证三年滚动子项目库; (三)遵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 专项资金建设内容,组织落实项目实施,保证专项资金的预算执 - 3 - 行效率和效果; (四)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确保专项资金单独立项、 专款专用,保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完成项目验收、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 项目组织实施 专项办公室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 工作,统筹考虑学校现有教育教学改革情况,按照“先评审后入 库”的原则,建立由各项目实施单位子项目库组成的学校专项资 金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入库项目有效期为 3 年;年度专项资 金项目预算原则上从学校专项资金项目库中选定。 第八条 专项办公室应根据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工作规划,开 展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方案编制、项目库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组织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子项目库建设 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本单位的项目立项申 报,监督项目执行进度,掌握项目实施情况,配合完成对本单位 项目的检查、审计、验收、评价等工作,总结本单位专项资金使 用执行情况。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项目任务书开展项目建设工 作,严格执行项目预算,按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完成预定建设目 标,形成绩效验收材料,积极推进项目成果应用和转化。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经费预算管理 学校应在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拨款预算额度内, 细化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并严格组织项目实施。根据学校发展建设 需求,对项目库中确需重点支持,但超出财政拨款预算额度的项 - 4 - 目预算,应按照学校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年度财力状况, 在非财政拨款预算中安排解决。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批复的项目预算 执行,预算一经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经专 项办公室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要求当年预算、当年完成、 当年见效,专项资金按年度拨付。拨付经费应按照绩效考核时间 节点执行到规定额度,未执行金额由学校统一收回,统筹调剂使 用,下年度不再拨付。 第十四条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掌握 预算执行动态,确保各时间节点的预算执行率达到上级部门要 求。因特殊原因发生项目终止、项目资金退回等情况时,专项办 公室应按立项程序在项目库中及时选定备选项目,确保专项资金 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和项目实施 单位应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进度, 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参加工作的情况,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 果、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等,实时掌握资金支出和绩效目标实现程 度,及时纠正绩效执行偏差,确保项目预算能够保质按时完成。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支出和决算管理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深入推进高校教育教学改革、 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巩固本科教学基础地位、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优化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完善协同育人机制、国家试点学院改革、 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探索拔尖人才培养等方面。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 - 5 - 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稿费、翻译费、评审费、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本科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基本建设; (二)购置单价 40 万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 (三)分摊学校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 (四)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 (五)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 (六)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助研费; (七)对学校在职人员(事业编制和合同 I 类)发放劳务费; (八)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 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政府采购 范围外的,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收支 情况纳入学校年度部门决算,统一编报。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项目涉及的招标、采购及资产管理工 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 年度终了,项目 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工作小组要求,对项目建设进度、 资金使用情况及效益进行总结,对照设定的项目绩效目标,开展资 金使用绩效自我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 6 -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学校根据 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项目经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四)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情况; (五)设备使用效率和共享程度,有无重复购置设备现象; (六)绩效目标执行情况; (七)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需自觉接受、配合学校和上级部门的 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申报项目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和截留、挤占、 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 效益严重低下的,将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考评结果及监督 检查结果将作为学校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附 则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 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与国家和上级部门规章制 度相冲突的,以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12 月 30 日起施行。 - 7 - 哈尔滨工程大学党政办公室 - 8 - 2022 年 12 月 3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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