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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实施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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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 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制造业产品和服 务质量提升的实施意见》,中国质量协会开展全国质量标杆遴选 和交流活动。为引导和培育全国质量标杆企业,规范遴选和交流 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标杆是指企业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商业 模式创新,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工程技术,在系 统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示范效应、可 借鉴、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第三条 开展全国质量标杆遴选与交流活动,目的在于推动 企业进一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效益效率,培育 国际竞争新优势。通过营造“学标杆、创标杆、超标杆”的氛围, 提高企业质量管理能力,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加快培育和 建设产品卓越、品牌卓著、创新领先、治理现代的世界一流企业。 第四条 全国质量标杆的申报及遴选工作遵循“自愿申报、 择优推荐、集中评审、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中国质量协会设立全国质量标杆工作办公室(以下 简称办公室),负责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活动等的组织管理 1 与实施工作。 第六条 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工业和信息化部 重点工作部署等,发布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及交流重点领域、方向 以及相关活动安排。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 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全国性行业协会(以下统称“推荐单 位”)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全国质量标杆的培育指导评估审查以 及推荐申报全国质量标杆工作。鼓励开展本地区本行业质量标杆 遴选及交流活动。 第二章 遴选标准 第八条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依据以下标准: (一)科学性和创新性 所应用的管理方法(技术)符合科学规律,符合质量管理基 本规律。 所运用的管理方法(技术)能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应用,并具 有创新性;或是企业结合实际独创且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系统性和示范性 典型经验应是企业质量管理多年实践的提炼总结,逻辑清 晰,内容完整,效果显著。能展示对该质量管理方法(技术) 的系统性应用情况,如在推进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运营中的愿 2 景目标、最高管理者作用、组织保障、政策制度、关键因素、 资源管理和实施过程等。 典型经验应对企业质量管理关键因素和过程环节重点说明, 包括从中获得的经验或教训,特色和亮点鲜明,具有示范性。 (三)显效性和发展性 有充分的数据和事实说明,通过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 企业的质量、效益和效率水平得到明显提升。并有与同行竞争和 标杆的对比数据,说明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自身具有显著 进步。 有证据表明,应用该管理方法(技术)提升企业质量管控能 力的典型经验,在同行业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可借鉴性。 第三章 申报条件、遴选对象和重点领域 第九条 全国质量标杆申报组织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三年连续保持盈利;在诚信、 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通过 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三)所运用的主要管理方法(技术)和经验已在本单位成 熟应用,对质量、效益和效率提升有明显促进作用,在地区和行 业内表现突出。 (四)在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情况下,积极参与相关的分享 交流活动。 3 第十条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对象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行业代码前两位为 06-46 的工业企业以及交 通运输业、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 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十一条 全国质量标杆遴选重点领域包括: (一)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化运用先进适用的质量管理理 念、方法和工具,实现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数据的新型质 量管理,持续提升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实现质量和效益稳步发 展的典型经验。 (二)通过质量工程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具等实施质量改 进,加强制造过程零缺陷管理,提升产品制造的一致性、稳定性, 不断提升制造关键过程质量控制能力的典型经验。 (三)通过创新产业链供应链质量管控模式,协同上下游企 业开展质量瓶颈问题分析、质量共性技术攻关等,推进制造业补 链强链,强化资源、技术、装备支撑,推进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 新,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与安全的典型经验。 (四)通过 5G、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物联网等新 一代信息技术与企业质量管理融合应用,促进质量管理数字化关 键业务场景创新,推动质量管理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 级的典型经验。 第四章 评审组织 4 第十二条 中国质量协会组织建立全国质量标杆遴选专家 库,由质量管理以及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专家库成员具 有广泛的专业和行业覆盖,以确保遴选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从专家库中选择相 应领域和行业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质量标杆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 员 1~2 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具有质量领域全面综合业 务能力的质量专家担任。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设立若干专业 组,实施分组评审工作。各专业评审组设组长 1 人,成员若干人。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和标准开展评审 工作,并对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七条 自愿申报。各单位在自愿基础上,按照遴选标准 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择优推荐。各推荐单位根据申报要求和范围对本 地区(行业)的申报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推荐名额择优推 荐相应数量的申报材料。 第十九条 形式审查。办公室对各推荐单位推荐的申报材料 进行形式审查,并确认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形式审查通过的将 安排进入资料评审。 5 第二十条 资料评审。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 料分组进行资料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经评审委员会合议后确 定推荐进入答辩环节名单。 第二十一条 答辩评审与现场考察。评审委员会对入围经验 分组进行答辩评审,撰写评语并打分。必要时,对有疑问的企业 组织专家赴现场进行考察评估。经评审委员会合议后形成全国质 量标杆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 公示。办公室将全国质量标杆推荐名单在中国 质量协会网站、全国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 社会意见。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经验进行调查核 实并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结果公告。遴选结果经中国质量协会批准后, 在中国质量协会网站、全国质量标杆微信公众号及相关媒体发布 全国质量标杆名单公告。 第六章 全国质量标杆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全国质量标杆企业有义务参加中国质量协会 举办的经验交流活动,分享、交流本单位的典型经验,带动广大 企业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办公室对全国质量标杆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 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获得全国质量标杆称号的,或发生质量、安 全、环保、信誉等方面重大责任事故的,撤销称号并公告。 6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质量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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