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惠企政策汇编(2022年版).pdf
目 录 一、濮阳市政策 1. 濮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奖励政策 ……………………………(3) 2. 关于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复业项目复工复建的通知 …………………(8) 3. 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16) 4. 濮阳市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八条措施……………………………(28) 5. 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32) 6. 濮阳市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39) 7. 濮阳市支持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44) 8. 关于支持绿色涂料产业发展的意见…………………………………(49) 9. 濮阳市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增量提质春笋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 年)……………………………………………………(55) 10.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66) 11.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72) 二、河南省政策 12. 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83) 13.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106) 14. 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意见…………………………………………………………………(115) 15.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121) 16.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 年)………(130) 三、国家政策 17.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141) 18.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149) 19.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166) 20.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172) 21. 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173) 22.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177) 一、濮阳市政策 — 1 — — 2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支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濮政办〔2021〕46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濮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奖励政策》已经市政府第 117 次常务 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 年 12 月 31 日 — 3 — 濮阳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奖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我市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支持奖励政策。 一、支持大企业发展 1.筛选年度营业收入、上缴地方财政税金双增长的工业企业,且对 年度上缴地方财政税金前 10 名的工业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2.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工业企业, 分别奖励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 3.支持高成长性企业倍增发展。对培育企业承诺营业收入三年倍增 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6%的,给予 50 万元 的事后奖励。 二、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4.对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10 亿元,且战略性新兴产品营业 收入占该企业营业收入 5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 元、50 万元。 5.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企业,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 (模组)、软件开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新创办企业自获利年度 起,三年内按地方综合贡献额给予全额奖励。 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6.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 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 60 万元奖励。文件出台后同一企业 已受过同一事项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 4 — 7.对新认定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 30 万元奖励;对 新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 60 万元奖励。文件出台 后同一企业(平台)已受过同一事项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8.对新认定的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 30 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 60 万元奖励。文 件出台后同一企业(基地)已受过同一事项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9.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奖 励。 四、支持企业实施“四化改造” (一)高端化改造 10.对上年度缴纳增值税 300 万元以上的企业,本年度实施的技改项 目列入省、市技术改造项目库,且计算区间内,该项目设备、软件实际完 成投资不低于 300 万元(税后),按照实际投资 15%的比例给予补助, 且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11.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产业研究院的牵头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2.对新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分别给予 100 万元、 50 万元奖励。 13.对新认定的省级质量标杆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 30 万 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头雁企业且获得省级头雁企业定额奖励的 企业,一次性给予 40 万元奖励。 (二)绿色化改造 15.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 5 —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三)智能化改造和服务化改造 16.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 业互联网平台,通过省级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补 200 万元。 17.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 奖补 30 万元。 18.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奖励。 19.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 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信息消费等领域试点示 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 20.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 5G 应用场景示范项目分别给予 60 万元、 30 万元奖励。 21.对市级新认定的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5G 全连接工厂,分别给 予 100 万元、80 万元奖励。 22.工业企业购买市 5G+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和应用的,按实际费 用的 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五、附则 对企业涉及本政策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执行,奖励资金由受益财 政承担。 当年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 因偷、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企业,不 — 6 — 享受本政策。 凡涉嫌虚假申报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 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 年 12 月 31 日截止。 本政策在市制造强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奖励事项的申报考 核,评审细则另行制定。之前已出台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 的,以本政策为准。 — 7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助推企业复工复产复业项目复工复建的 通 知 濮政办〔2022〕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 位: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引导支持企业顺利复工复产复 业、项目顺利复工复建,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奋力实现 2022 年经济 社会发展开门红,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以下激励措施。 一、统筹把握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 1.在落实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自 2 月 14 日起除学科类 培训机构外,其他行业按“密闭性场所接待人数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 50%、 开放性场所接待人数不超过最大承载量的 75%”的要求有序恢复开放。除 近 14 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人员暂缓返岗外,其余人员落实常态化 疫情防控措施后正常返岗。(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 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畅通交通出行,各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农村道路疫情防控服务点 保留必要基本设施,人员撤离;移动、联通、电信三大运营商向漫游濮阳 手机信号推送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提醒入濮人员通过“濮阳防疫一码通” 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 8 —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3.对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 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022 年 1 月 1 日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在 50%的税额幅度内 减免“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 10%、 15%抵减应纳增值税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4.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 税;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 税款。(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5.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医疗用品和 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 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行政 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的免收 3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6 个月房租。 (责任单位: 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鼓励企业满负荷生产 7.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 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豫政办〔2022〕14 号)要求,对因受疫情、春节 等因素影响停产停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实现满 负荷生产的,给予 10 万元的财政奖励;对 2022 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 荷生产且实现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 — 9 — 予 20 万元的财政奖励,奖补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 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8.对春节期间连续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2021 年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且 2022 年第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2021 年全年季度平均值以 上的,按照《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2 年春节期间“援企暖心助生产”活动的通知》(濮办文〔2022〕4 号)规定, 由受益财政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 委会) 9.实施信用激励,对 2022 年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 工业企业、建筑工程不停工且现场施工日均人数 50 人以上(含)的项目, 由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项目参建单位(含建设、代建、施工、劳务分包 等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并记录良好行为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加强企业融资支持 10.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动,从 2022 年起到 2023 年 6 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由受益财政按照贷 款余额增量的 1%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 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 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11.强化对单户授信 1000 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 (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要实现增速、户数的“两增”目标),鼓励金融 机构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的小 — 10 — 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濮阳银保监分局) 12.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 30 万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 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 13.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放宽 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 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 14.完善智慧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强化企业融资急需数据平台共享, 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广“信易贷”、政府采购贷等融资模 式。(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15.加大市级应急周转资金周转率,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 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濮阳模式”提升工程,降低贷款门槛,优化办理程序, 推行“7 天速贷”,为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提供最高额度 300 万元的贴息贷 款、最高额度 500 万元的非贴息贷款。(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 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 16.精准摸排绿卡企业等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用工情况,建立“用工需求 清单”。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月”活动,举办 100 场以上招聘 活动,组织用工企业采取进校园、入乡村等多种形式进行招工。(责任单 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7.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 求职者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贴)。(责 — 11 — 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8.优先做好进出我市农民工返岗车辆的服务保障,及时开通绿色通 道,确保返岗复工人员乘坐车辆优先快速通行,“点对点”车辆免收高速通 行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交通运输局) 19.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 企业稳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 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 6 个月, 缓缴政策执行期到 2022 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 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 制培训,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高级工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给 予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21.建立商贸企业与培训企业联系机制,鼓励开展“量身定制”学徒培 训,指导家政服务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六、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 22.大力发展濮阳“夜经济”,在城区范围内,组织商贸、餐饮等企业 开展形式多样的“龙都夜九点”促消费主题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华龙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3.鼓励大宗商品消费,对购买新乘用车继续实施补贴,鼓励企业开 展家电家居促消费活动。(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4.扩大文旅消费,组织“濮阳人游濮阳”,推出“行走河南读懂中国” (濮阳篇)特色旅游线路,扩大景区免门票活动范围,按照自愿原则,对 — 12 — 全市 A 级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企业在 2022 年 2 月 16 日到 5 月 31 日期间 免门票和门票优惠金额给予 50%的补贴,按照《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22〕 14 号)要求,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责任单位: 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 七、着力推动投资项目建设 25.发挥“容缺办理”“模拟审批”等改革创新举措叠加效应,将一般性 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 60 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备 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压减至 40 个工作日以内。(责 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 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26.优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市级规划已经明确的政府投 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 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 告和初步设计。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大力推行工程分步施工许可。(责任 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7.对开发区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现 “拿地即可开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 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八、强化惠企政策靠前发力 28.加快政府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对直接用于企业、产业、项目的各 类奖补等专项资金,加快下达支付进度,力争 2022 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年 总量的 1/3。(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 发展改革委) — 13 — 29.提前下达 2022 年建设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政府性专 项资金投资计划,上半年下达全部在建项目市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快政府 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提前批专项债券 2022 年 3 月底前申报发行 60%以上、 5 月底前申报发行完毕,正常批专项债券争取第三季度申报发行完毕。 (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30.完善财政专项资金直达企业机制,支持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 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 31.积极争取国家、省用地指标和盘活存量资源,实现省重点项目应 保尽保,利用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审批直通车制度,开辟重大项目用地审 批“绿色”通道,做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积极争取省市重点项目能耗和 煤炭指标单列。(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32.实施差异化环保管控政策,自 2 月 13 日起,除铸造(非天然气炉 或电炉)、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不可中断玻璃、岩矿棉、炼油与石 油化工、制药、农药等 9 个行业继续执行现行管控措施外,其他行业管控 措施全部解除、恢复正常生产。在严格落实扬尘防控措施基础上,允许施 工工地恢复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 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3.取消各类禁限行卡点及禁止车辆穿行管控,开通绿色通道,保障 企业急需的生产物资运输车辆优先快速通行。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 管委会) 34.加强能源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督促电厂采暖季电煤库存动态保 持在 15 天以上,做好电力供需衔接,保障社会用电用暖需求。(责任单 — 14 — 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濮阳供电公司) 十、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 35.贯彻落实全省、全市“万人助万企”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 发挥首席服务员“五大员”作用,严格落实“13710”工作机制,实行一企一 办,一企一策,细化帮扶措施,重点解决企业当前面临的员工返岗、货物 通行、产业链配套、融资担保等各类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市委组织部) 十一、加强复工复产服务督导 36.充分发挥 8 个“万人助万企”督导组作用,对各县(区)推进复工 复产举措、落实惠企政策、强化要素保障和助企干部帮扶企业情况进行服 务督导,每周对各县(区)企业复工复产复业、项目复工复建情况进行通 报。(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督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37.对危化行业和有特殊规定的特种设备行业,由行业监管部门制定 方案,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企业安全复工;其它一般性工业企业,由应急 管理部门督导企业制定开工方案,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上好安全生产第一 课,开展全面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尽快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工业 和信息化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2022 年 2 月 18 日 — 15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21〕3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 《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实施细则(试 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 7 月 16 日 — 16 — 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条措施实施细则(试行) 一、招才引智支持措施 对在濮阳创业和进入濮阳重点企业(市、县〔区〕属国有企业除外) 工作的院士、行业领军人物、重大专利发明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总裁级高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总经理或相当层级以上职务的 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大学毕业生、高级技师、技师、高级 技工等给予支持。 在濮阳创业:指在市、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开办公 司。 濮阳重点企业:规模以上符合濮阳产业发展的“三大三专四新”工业企 业、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代物流和文化旅游 企业中,上两年度年均纳税额超过 300 万元的企业。中原油田及市、县(区) 属国有企业除外。 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行业领军人物:在行业内具有出类拔萃的素养、卓越的领导才能,享 有较高美誉度,取得巨大成就的成功人士。 重大专利发明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在濮阳实现成果转化且产生 重大经济效益的高价值专利发明人。 (一)对院士、行业领军人物、重大专利发明人、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总裁级高管来濮投资、居住生活的,奖励一套面积不超 160 平 — 17 — 方米的住房,给予 10 万元购车补贴;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五年内 100%奖励个人;承担科研课题的,给予每人每年最高 100 万元科 研经费补贴。 申请条件:在濮阳投资,须在濮注册成立公司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实缴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 来濮居住生活,须每年在濮居住生活不少于 30 天。 承担的科研课题是指由濮阳企业提出技术需求,解决濮阳产业发展关 键技术难题,科研成果用于濮阳企业或在濮进行转移转化。经费补贴标准 为国家级课题补贴 100 万元,省(部)级课题补贴 70 万元,市(厅)级 课题补贴 30 万元。 奖励的住房须自用,5 年内不得交易。奖励住房和购车须登记在申请 人名下。 申请材料:《濮阳市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补贴申请表①》、《濮阳市 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个人承诺书;个人身份证 明复印件;来濮居住生活相关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科研成果转化证明; 企业注册证明文件;专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要求提供 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在濮阳工作 满一年、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在濮 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一次性给予购房款 50%、总额不超 50 万元的补贴;租房居住的,每月给予 3500 元补贴;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 方留成部分,五年内 100%奖励个人。 申请对象: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濮阳重点企业中副总经理或相当层 级以上职务的人员。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濮阳重点企业中取得 — 18 — 国家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认定的人员。 申请条件:与企业签订合同时间须在“二十三条措施”施行之后。 购房和租房申请人在申请时本人及配偶在濮无住房。 购房申请人自签订购房合同 1 个月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 动放弃申请资格)。购得住房 5 年内不得交易。 租房申请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次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每季度发放 上季度补贴;租房申请人若在聘用期内离职,补贴从当月停发;租房申请 人租房期间新购买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 3 个月后停发租房 补贴。 个人所得税奖励按年度结算,每年第一季度结算上年度个人所得税奖 励。 申请材料:《濮阳市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补贴申请表②》、《濮阳市 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本人及配偶在濮无住房证 明;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收入证明;劳动合同原件;缴纳社保证明; 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对普通全日制博士、硕士、本科毕业生,在濮阳落户且工作满 一年、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在濮阳 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购房 补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租房居住的, 每月分别给予 3500 元、2500 元和 2000 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时间不低于 五年。 (四)对我市产业发展亟需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在濮阳落户 且工作满一年、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 在濮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 — 19 — 购房补贴;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半年,租房居住 的,每月分别给予 3000 元、2500 元、2000 元的租房补贴,补贴时间不低 于五年。 申请对象:我市产业发展亟需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是指取得 国家技工专业资格认定,且进入我市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工作的人员。 申请条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时间须在本措施施行之日 后。 购房和租房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在濮无住房。 购房申请人自签订购房合同 1 个月内提交购房补贴申请(逾期视为自 动放弃申请资格)。购得住房 5 年内不得交易。 租房申请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次月开始享受租房补贴,每季度发放 上季度补贴;租房申请人若在聘用期内离职,补贴从当月停发;租房申请 人租房期间新购买商品住房,自购房合同约定交房日期 3 个月后停发租房 补贴。 申请材料:《濮阳市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补贴申请表②》;无住房证 明;个人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原件;缴纳社保证明;购房合同或租房合同; 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科研创新平台,其聘用的各类人才, 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申请对象:科研创新平台是指我市已有和新设立的。 (六)鼓励企业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对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 科技孵化器等科研创新平台,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对从外地搬迁至濮阳的省级以上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给予搬迁费 30%的 — 20 — 补助和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开办费补贴。进入科研创新平台工作的各类 人才,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 100%奖励个人。 申请对象:搬迁费是指各类平台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调试修 复费用,物资设备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期间随平台到濮工 作员工当月工资。 申请材料:《濮阳市双招双引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 《濮阳市企业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奖励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国家级、 省级、市级科研平台资质认证;科研创新平台合作共建协议;科研创新平 台建设方案、人员花名册、任职证明及学历、职称证明;引进的高层次人 才证明材料及人才所获荣誉奖励等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招商引资支持措施 (七)新设立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下同)且达到规 定投资强度的制造业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 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亩均税收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按相当于土 地实际出让总价款的 30%给予奖励;3 亿元以上的(或 2 亿元以上的战略 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 50%给予奖励;5 亿元以上的(或 3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按 80%给予奖励; 10 亿元以上的(或 5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按 100%给予奖励。 申请条件:固定资产投资包含土地出让费用;在核算奖励基数时,土 地出让总价款须扣除转让环节相关税费。 申请企业需对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做出书面承诺。 项目建成验收后,未达到相关奖励条件,已享受的土地支持政策资金从其 他奖励中扣回。 — 21 —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兑现应奖励金 额的 50%;项目建成正式投产运营、经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验收并出具 验资证明后,30 个工作日内兑现应奖励金额的 40%;项目产生税收后, 经专业机构验收认定后,30 个工作日内兑现剩余奖励。 申请材料:《濮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申请表》; 企业承诺书;招拍挂供地组件材料;企业注册证明文件;专业机构出具的 固定资产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八)新设立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制造业 项目(或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 项目),亩均税收达到 15 万元以上的,自投产运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 三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3 亿元以上的(或 2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前 三年按 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年按 50%给予奖励;5 亿元以上的(或 3 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九)新设立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现 代物流、文化旅游项目,以及省级以上总部经济和新基建项目,自投产运 营第一个完整年度起,三年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 100%给予奖励;1 亿元以上的,前三年按 100%给予奖励,第四、第五 年按 50%给予奖励;3 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十)新设立不符合第(七)、第(八)条支持措施的产业项目投产 运营后,年纳税在 200 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500 万元以上的,前三年按 100%给予奖 励,第四、第五年按 50%给予奖励。 申请条件:一个完整年度是指从项目投产次月算起连续 12 个月为一 — 22 — 个周期。 每满一个完整年度,次月按程序受理并及时兑现上年度奖励。 申请材料:《濮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完税 证明;企业注册证明文件;投产运营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一)对固定资产投资 2000 万元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的项目,前 三年租金免缴,第四、第五年租金减半。享受优惠期间,标准厂房不得对 外转租或改变用途。 申请材料:《濮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租赁奖励资金申请表》;租赁合同 和租金发票;申请企业在濮阳无自有经营用房证明;专业机构出具的固定 资产证明;申请企业不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承诺书;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材料。 (十二)入驻楼宇的企业,年地方纳税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三年内 每年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20%给予奖励;200 万 元—500 万元的,三年内按每年 40%给予奖励;500 万元以上的,三年内 按每年 50%给予奖励。 申请材料:《濮阳市招商引资项目税收奖励资金申请表》;“楼宇经 济”管理机构出具的入驻证明;企业完税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或增资,或以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 造重组,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 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 世界 500 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的 3%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750 万元。 申请材料:《濮阳市招商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专业机构出具 的验资证明、实缴注册资本金验资证明;企业注册证明文件;资金到账证 明材料;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23 — (十四)由市、县(区)国有公司出资,设立化工、装备制造、新材 料、新能源、新基建等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项目引进,重点支持固定资产 投资 5000 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对符合支持 条件的项目,市、县(区)可视项目的产业类别、投资额度、财政贡献等 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参股。对带动性强、贡献度高、成长性好的项目, 市、县(区)可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支持。 申请材料:《濮阳市产业发展基金申请表》;企业责任承诺书;企业 注册证明文件;专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五)市、县(区)两级财政增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符合条 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各县(区)由财政资金作引导,相关企业 信用共同体出资,设立过桥还贷专项资金,用于信用共同体企业还贷周转。 市过桥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为到期的银行贷款可提供不超过 1000 万元 的资金周转。 申请材料:自申请日期起两年内财务报告;企业征信报告;企业完税 证明;银行借款合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六)符合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各类人才,协助引进或自主创办实体 经济企业或科研创新平台,租用厂房(楼宇)的,三年内免缴租金;三年 内按其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100%给予奖励;有研发 经费投入的,给予研发投入 30%、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奖励;实现科 技成果转化的,根据其先进性程度,每项成果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符合支持条件的,优先给予产业基金支持。 申请材料:实体经济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专业机构出具的实缴注册 资本金验资证明;资金到账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科研创新平 台须提供签署的合作共建协议;科研创新平台建设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 — 24 — 证明材料。 三、引荐者支持措施 (十七)支持中介机构参与招商。支持各县(区)及有关单位与商协 会、招商专业机构、投资公司、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 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参与我市招商工作,可给予每年不超过 20 万元的工 作经费。中介机构招引项目落地的,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 内 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的项目,分别再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八)鼓励聘请顾问参与招商。鼓励各县(区)及有关单位聘请有 影响力、有项目信息资源的企业家、专家及濮阳籍在外成功人士作为我市 招商顾问,可给予每年不超过 10 万元的活动经费。招商顾问招引项目落 地的,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 励 1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国内 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的项目,分别再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奖励。公职人 员以外的自然人引进项目的,按招商顾问标准予以奖励。 申请材料:《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单位奖励申请表》(项目签订合同 前申请);《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登记备案表》;中介机构资质证明; 委托招商协议、招商顾问聘任证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投资企业对 中介机构的确认函;专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产证明;资金到账证明材料; 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九)激励公职人员参与双招双引。对新引进符合本措施支持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 1 亿元以上且达到开工条件的项目,或引进 1 名高层次人才 的公职人员,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颁发奖励证书;新引进 3 — 25 — 亿元以上项目或 3 名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颁发 奖励证书,同时记三等功一次;新引进 5 亿元以上项目或 5 名高层次人才 的,年度考核优先评定为优秀等次,颁发奖励证书,优先推荐为市级以上 劳动模范。 申请材料:《濮阳市公职人员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申请表》(项目签 订合同前申请);《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登记备案表》;申请人的有 效身份证明;投资企业或人才对申请人的确认函;专业机构出具的固定资 产证明;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十)对引进符合本措施支持条件的院士、行业领军人物、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总裁级高管、重大专利发明人的引荐者(公职人 员除外),分别给予 6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5 万元奖励。 申请材料:《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申请表》(项目签订合同前 申请);《濮阳市招商引资引荐奖励登记备案表》;引进人才的有效身份 证件、人才所获荣誉奖励等相关证明材料;被引荐者出具的能够证明在人 才引进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证明材料;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人才和项目引进服务保障措施 (二十一)各县(区)加强产业集聚区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满足 人才入驻所必需的购物消费、文化娱乐、养生休闲等物质和精神需要。 (二十二)对院士、行业领军人物、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总 裁级高管、重大专利发明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 员,优先纳入党委联系服务专家范畴,优先纳入重点人才项目申报计划, 优先给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积极推荐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其配偶 有工作意向、符合就业条件的,协助安排相应工作;其子女需转学、入学 幼儿园、小学、初中的,按照本人意愿,优先安排公办幼儿园、学校;市、 — 26 — 县(区)重点医疗机构开设“绿色通道”,每年组织两次免费体检。 (二十三)对符合本措施支持范围的外来投资项目,在环境容量、用 地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由市、县(区)招商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办理项 目落地各项手续。 同等条件下,省级、市级重点项目优先予以保障。 五、政策兑现程序 申请:申请人或申请企业将相关申请材料报至属地县(区)招商主管 部门。 审核:招商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进行评审, 出具评审意见。 公示:根据综合评审意见,面向社会公示。 兑现:公示无异议后,报当地政府(管委会)研究,通过后由属地财 政部门牵头根据政府(管委会)意见兑现政策。 市、区共同受益的,由受益财政分别兑现政策。各区先行兑现完毕本 级政策后,由区招商主管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初审后报 市政府研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牵头根据市政府意见兑现政策。 六、附则 (一)享受本政策的人才、项目,为 2020 年 10 月 19 日后来濮创业、 工作的人才和落地的项目。 (二)凡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个人,一经 查实,取消享受政策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奖励。 (三)凡符合本措施奖励条件,县(区)层面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兑现 的,由申请人或申请企业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履行相关程序后,由市财政 先行兑现,再由市财政对各县(区)的年度财政核算中或转移支付中扣除。 — 27 —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 八条措施》的通知 濮办〔2021〕18 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 市直各单位: 《濮阳市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八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濮阳市委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 月 7 日 — 28 — 濮阳市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八条措施 为加快汇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活力动力,支持建设更高层次、更高 质量、更多数量的科技研发平台,支撑濮阳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 发展壮大、未来产业加快布局,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建设公共科技研发平台 由市政府倡导、企业主导组建的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市产业发展基金 可根据濮阳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支持 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建设。由县(区)政府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 委会倡导,企业主导组建的公共科技研发平台,经市政府同意后,市产业 发展基金可按县(区)支持资金 1∶1 的比例,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 式,支持该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建设。对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 大意义的公共科技研发平台,可实行一事一议。 二、建设一批高水平科技研发平台 新认定或引进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 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市财政与受益县(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补。 新认定或引进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研究院、省产业 技术研究院、省中试基地,市财政与受益县(区)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 300 万元奖补。 新认定或引进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省重点实 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国际联合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服务 — 29 — 站)、中原学者工作站,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补。 新认定的市实验室、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产业研究院、市产业技术 研究院、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重点实验室、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 国际联合实验室、市中试基地,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补。 三、支持科技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 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研发平台,受益财政根据其上年度 非财政经费投入研发费用的 1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同时 符合《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研究开发 财政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财科〔2020〕30 号)补助条件的,按 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补助。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受益财政 根据科技成果的先进程度,每项成果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励。 四、保障科技研发平台用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研发平台使用建设用地的,在年度用地计划 指标中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 号)的,可 以划拨供应。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科技研发平台确需建设配 套相关设施的,可兼容科技服务设施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 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 20%,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 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在开发区皇甫片区 建设科研平台的,与科研用地配套招拍挂不多于 40 亩商住用地。 五、促进科技研发平台开放发展 科技研发平台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 和科技开发仪器设备,纳入全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未能享受 进口税收优惠的,受益财政根据科技研发平台上年度进口科学研究和科技 — 30 — 开发仪器设备的纳税额,给予 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六、支持科技研发平台申请科技贷款 科技研发平台以“科技贷”和“科技保”方式申请贷款的,由受益财政按 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的 30%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科 技研发平台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的,在获得省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基础 上,由受益财政给予省贴息额 50%的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七、支持引进和培育高层次人才 科技研发平台每引进培育 1 名国家创新人才和中原英才,且服务期限 不少于 3 年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用人单位 50 万元和 25 万元的资金补 助。科技研发平台聘请的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在 5 万元(含)以上的各 类人才,由受益财政每年按其个人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予以 奖励。 八、加强科技成果收益对科研人员的长期激励 科技研发平台可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 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比例不低于 70%、最高可达 100%。 事前有规定或约定的,按规定或约定执行。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的形式给 予个人奖励时,满足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 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 缴纳个人所得税。 既符合本措施规定,也符合我市其他同类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就 低、不重复的原则予以资金奖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 31 —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动企业上市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濮政〔2021〕28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 发〔2020〕14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 实施意见》(豫政〔2021〕16 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 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20〕22 号)等文件精神, 抢抓资本市场改革重大历史机遇,充分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发展的 助推作用,推动更多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 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 理念,落实国家、省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坚持市场化、 法治化原则,以加快推进企业上市为着力点,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核心, 坚持存量与增量并重、规范与发展并举,推动我市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长, 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整体质量显著提高,对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行 业龙头带动等作用不断增强,为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坚持宣传引导、政策引领,强化协同推进、高效服务,按照“培育储 备一批、后备改制一批、申报上市一批”分层推进模式,力争到 2025 年底, 我市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达到 5 家以上,实现上市公司数量快速增长。同 — 32 — 时,通过不断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严控上市公司 风险等,引导其规范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三、推进措施 (一)突出政策支持引导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严格落实《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濮阳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濮政〔2021〕1 号),及时 为成功上市企业和已上市企业实现再融资兑现奖励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 上市融资成本。对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参照在沪深交易所上市 奖励标准执行,奖励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财政局) (二)扶持优质企业上市 1.完善市级企业上市后备库。各县(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强化合 作,参照境内外交易所上市条件,围绕“三大三专四新”重点产业,深入挖 掘上市后备资源,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龙头企业、地方支柱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纳入市级企业上市后备库,实施动态管 理,不断优化后备企业行业分布和产业结构,形成梯次对接多层次资本市 场的良好格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 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加强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的培训学 习活动,切实提高政府各部门业务指导能力和企业高管人员实际操作能 力。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上市工作经验,增强企 业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上市步伐。持续推动与沪 深交易所河南服务基地、全国股转公司河南基地、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证 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合作,为企业上市培育对象做好对口联络、配套服务和 — 33 — 政策支持工作。组织专家团队对股改、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实行分类指导 和全过程跟踪服务,力争实现对接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全覆盖。 (责任单位: 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各县〔区〕政府, 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3.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以股改为切入点,强化基础培育,大力推 进“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分阶段培育做大企业。各县(区) 要对辖区内的规上企业分类施策,引导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并鼓励企业引进各类战略投资者参与股份制改造,夯实企业上市基 础。鼓励有意向上市挂牌的新设市场主体初始登记为股份公司。引导证券 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加大对 企业股改、财务规范等方面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展改革委、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 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4.引导对接金融资源。支持本市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 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 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 务。引导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 持,并给予担保费率优惠。积极与河南农开基金、中鼎开源等知名私募基 金对接,邀请基金管理公司考察上市后备企业,精准匹配投融资需求。 (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濮阳投资集 团、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 5.健全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有关单位在为企业上市办理股权转 让、土地处置、项目报批、历史沿革审核、社保、税收、环保、注册登记、 出具合规性证明函件等事项时,要在合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简化审批流 — 34 — 程,实行限时办结,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等开展现场访谈。推动上市后备 企业规范发展,通过指导、教育、警告等方式,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不合规 行为,促进企业规范、守法经营。(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 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公安 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6.持续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专班和县 (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工作专班作用,有针对性地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 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企一策,精准服务,推动上市后备企业通过资 本市场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 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局、公安局、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 管理局、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濮阳投资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1.支持上市公司再融资。加强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宣传,引导上市 公司兼顾发展需要和市场状况,优先融资安排。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 配股、可转债、公司债等方式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对上市公司再融 资所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项、环评、用地等程序,相关部门要主动 协调,加快办理进度。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定制多元化融资产品支持上市公 司及其大股东、管理层融资,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上市公司融资项目提供 担保。(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 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人 行濮阳市中心支行、濮阳银保监分局、濮阳投资集团,各县〔区〕政府, — 35 — 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2.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 鼓励上市公司盘活存量、调整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治理水平。引导 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境内外投资并购和产业整合,在 产品竞争、市场开拓、渠道布局等方面快速突破。鼓励上市公司联合政府 性产业基金、行业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并购基金等方式,围绕产业链条开展 并购重组,获取高端技术、品牌和人才,提升发展实力。(责任单位: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工作 局、濮阳投资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引导上市公司规范发展 1.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行为规范的引导和教育,督促其 勤勉履职、守法诚信,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管理运作水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监督 作用,不断优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督促上市公司规范关联交易,切 实履行承诺,解决各类历史遗留问题。鼓励上市公司完善董事会与投资者沟 通机制,健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渠道。引导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管局、司法局、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2.提升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披露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做到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便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责任 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级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局) — 36 — 3.严控上市公司风险。引导上市公司诚信规范经营,督促上市公司 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控制股票质押比例,避免出现股票高质押风险。积极 配合监管部门定期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债务风险进行 排查。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公司进行重点摸排,掌握风险底数,一企一策, 研究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中级人民法院、财政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 濮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 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企业 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工作局,由市金融工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 协调工作。原则上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推进会,如遇重大问题, 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市直相关单位要根 据职责分工,明确分管负责同志和业务科室对接上市工作。各县(区)政 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推动企业上市长效机 制,确保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上下联动、有序推进。(责任单位:市金融工 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商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市场监管 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濮阳投资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 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 管委会要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进一步明确目标、分解 — 37 — 任务,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制定相应的推动上市工作计划,积极做 好企业上市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市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要根据各自职能和责任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加大对企业上市的支 持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培育壮大 优势产业和龙头企业,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集中资源扶持重点拟上市 企业快速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商 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 人行濮阳市中心支行、市房地产事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税务局、 濮阳投资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提供人才智力支持。聘请 10 名左右专家建立濮阳市企业上市 服务团队,积极对接金融机构与行业协会,搭建企业与投资机构、证券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对接交流平台,不定期邀请 专家为我市企业开展调研、咨询、辅导等服务,指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辅助上市企业做好风险防控。(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财政局、工业 和信息化局) (四)加强新闻宣传。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 强化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我市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服务措施及已上市企 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优秀案例等,普及资本市场知识,推动 企业合理利用资本市场解决发展问题,营造企业上市良好舆论氛围。(责 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市场监 管局) 2021 年 11 月 30 日 — 38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 濮政办〔2021〕31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濮阳市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6 月 3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39 — 濮阳市投资项目模拟审批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创新审批模式,提高审批效率,促进我市投 资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投产,助推我市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办法。 一、模拟审批主要内容 “模拟审批”是指投资项目虽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地块、投资建设主体 已确定的,在尚不完全具备建设项目审批条件的情况下,由各审批部门按 照已供地的审批要求,提前进入审批程序,在濮阳市“模拟审批”平台按审 批程序对投资建设主体所报送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核审查,出具“模拟”审批 文件,并作为其他审批部门模拟审批依据,完成各环节模拟审批;当该项 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达到法定审批条件后,由各审批部门立即对之前的模拟 审批审查意见进行补充、完善,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将模拟审批转化为正 式审批的模式。 二、模拟审批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市级权限范围内: 1.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 2.省、市重点项目; 3.重点招商引资项目; 4.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模拟审批”条件的项目。 (二)适用条件 — 40 — 1.项目投资主体已明确。企业投资主体需办理完成企业登记(或取 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备案或核准手续;政府投资项目完成可研报告审 批; 2.项目的拟用地已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审查认定,符合经批 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要求; 3.项目的建设资金已初步落实或明确; 4.项目所在地周边不存在安全生产、国家安全敏感区及环境保护敏 感源。 三、模拟审批的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原则。模拟审批以项目业主单位或投资人自愿申请为 前提,由其通过濮阳市“模拟审批”平台提出申请并作出相关承诺。因模拟 审批产生的设计、环评、安评、图审等费用及不能转入正式审批的风险由 项目业主单位或投资人承担。 (二)高效运行原则。对进入模拟审批的项目,在不影响审批部门履 行职能的前提下,实行后置部门提前介入、提前咨询、提前辅导。 (三)内部运作原则。模拟审批只作为项目审批内部运作的创新方式, 模拟审批过程中出具的审批意见不具有行政审批文件的法律效力,模拟审 批审查意见、资料未转换为正式文件前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四、模拟审批操作流程 模拟审批分为提出申请、联合认定、模拟审批、文件转换四个阶段。 (一)提出申请阶段。项目业主单位或投资人通过濮阳市“模拟审批” 平台提交项目模拟审批申请表、承诺书。 (二)联合认定阶段。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等审批部门在“模拟审批” — 41 — 平台上进行联合会审,于收到申请表、承诺书后 2 个工作日内,按照职责 分工确认是否同意进入模拟审批程序。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市发展改革委 牵头,在收到申请表、承诺书后 5 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审会议研究项目模 拟审批的可行性并出具联审会议纪要,决定项目是否进入模拟审批程序。 (三)模拟审批阶段 1.项目业主单位或投资人按照《濮阳市投资项目“模拟审批”流程图》 规定程序,通过市“模拟审批”平台提交模拟审批申报资料。 2.各审批部门审查审核后出具模拟审批意见。审批意见限在市“模拟 审批”平台内流转,原则上全程不出具纸质文件。 3.各部门模拟审批意见均为下一个模拟审批环节的依据。 4.申请单位应按审批部门的要求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材料。超 过限定时间不提交申请材料的,退出模拟审批。 (四)文件转换阶段 1.项目正式取得不动产权证后,按规定程序公示并由项目业主单位或 投资人缴纳各项规费,模拟审批立即转换为正式审批。 2.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按照各审批部门审批前后顺 序,以公示结束时间为基准,依法科学填写审批文件日期,原则上在 1 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并在河南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和河南 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网上审批。 3.项目正式审批时,如相关条件发生变更,由审批部门直接对模拟 审批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正;无法直接调整修正的,需按常规流程重新进行 审批。 4.我市已公布实施的容缺受理、多评合一事项清单适用于模拟审批 流程。 — 42 — 五、工作要求 (一)对项目业主单位或投资人的要求 1.认真分析项目情况,充分考虑自身需求,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原则上在审批过程中不得修改,避免出现审批事项的重大变更。 2.根据项目审批要求及时编制各种方案、评价报告,报告编制完成 后,及时提交相关资料,主动与各相关审批部门沟通。 3.项目在取得正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 (二)对审批部门的要求 各审批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安排专人负责模拟审批事 项审批,对模拟审批中出现的问题主动破解,按承诺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工 作。建立审批工作内部协调机制,涉及多部门审批的事项,首先受理部门 要主动与下一审批部门沟通、联系,提前化解审批中的各种问题。 六、监督考核 各部门严格按照模拟审批操作流程办理。市“模拟审批”平台由市政务 服务和大数据局负责管理,并对项目模拟审批事项进行全程监管,对超时 审批事项进行提醒督办。市督查部门强化督导,进行督查抽查,择项目、 择件跟踪督查,确保模拟审批工作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 — 43 —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濮政〔2021〕2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 《濮阳市支持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 11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10 月 22 日 — 44 — 濮阳市支持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发展 若干政策 为 贯 彻 落 实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新 能 源 汽 车 产 业 发 展 规 划 (2021—2035 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 号)、《河南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氢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行动方案的 通知》(豫工信联装〔2020〕27 号)、《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 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 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 通知》(濮政〔2021〕16 号)等文件精神,推动我市氢能与氢燃料电池 产业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产业集群集聚基地 依托濮阳市产业集聚区、濮东产业集聚区、濮阳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 加快推进氢能产业园建设。充分利用我市工业副产氢优势,大力发展氢气 提纯技术,不断提高工业副产氢利用率。逐步形成制氢、氢储存和输送、 氢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材料和零部件、动力系统集成,交通运输、分布式 发电、备用电源、特种领域等氢燃料电池应用产业制造和运营服务的产业 集群,力争将氢能和氢燃料电池产业培育成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 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围绕制氢、储运、加注、应用等领 域,引进一批研发能力强、制造水平高、产品质量优的重大项目落户濮阳, 相关支持政策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 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濮政〔2020〕29 号)执行。 二、支持龙头企业加快发展 鼓励本地涉及氢能产业的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加大整机产品、关 — 45 — 键材料、核心部件及制造设备的创新力度,加强氢能产业链上相关企业的 合作,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强、带动力强的优势龙头企业。本地企业转型 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产业,设备投资额度超过 3000 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 额的 10%补助。对企业新研发的氢燃料特种车辆车型进入国家《新能源 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一年内实现上市推广的,按照销售金额的 2%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本年度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三、鼓励企业搭建科研创新载体 依托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氢能产业研究院、技术创新平 台,开展氢能前沿技术研究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鼓励企业和科研机构布 局建设氢气制取与储存、燃料电池及动力系统、整车生产、燃料电池关键 材料、检验检测等创新支撑服务平台。对涉及氢能产业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万元、200 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 中心、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100 万元;对从外地 搬迁至濮阳的省级以上科研创新平台,给予搬迁费 30%的补助和最高不 超过 100 万元的开办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 四、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氢能与氢燃料电池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对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专 利授权的,每件按照所获得专利权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 50%给予资助, 单个企业每年累计不超过 20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企业在 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维权中胜诉的,按照核定后的律师费、调处费、 诉讼费、咨询费、鉴定费、检测费等费用实际支出的 50%予以资助,单 个企业年度累计不超过 10 万元。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企 — 46 — 业以知识产权(专利、商标)出质获得金融机构贷款的,按不超过企业贷 款利息额的 50%贴息,单个企业年补助不超过 20 万元,原则上一个企业 连续贴息不超过 3 年。支持企业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对企业获得发明专利 授权并在我市辖区内实施产业化的,每项奖励 50 万元;对企业购买、引 进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个人优秀专利技术并实施转化的(应属非 关联交易),依技术交易额给予 10%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对评为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五、加快推进加氢站建设 统筹规划全市氢基础设施建设,加氢站的规划建设、审批、设计、标 准及安全管控规范等,依照《濮阳市燃气管理办法》《加氢站技术规范》 (GB50516-2010〔2021 年版〕)、《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 (GB/T34583-201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2017)等 执行。鼓励加氢/加油、加氢/加气、加氢/充电等合建站发展模式,引导社 会资本参与氢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合建站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 技术标准》(GB50156-2021)。对新建日加氢能力不低于 500 公斤的固 定式加氢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 40%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 1000 万元。 六、加大应用试点示范 重点推动氢燃料电池在公交车、物流车、环卫车、特种车辆等交通运 输领域推广应用。鼓励市、县(区)政府(管委会)和中原油田分公司将 氢燃料电池汽车纳入统一采购范围,新购置或更换的公交车、环卫车、物 流车等要按照一定比例选用燃料电池汽车。逐步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在油 区作业、重点工业园区等示范应用,有效减少作业车辆污染物排放。探索 — 47 — 推进氢燃料电池在储能发电、石油化工和铸造加工等领域的应用示范。对 本市购置公交、物流、环卫等氢燃料电池汽车的用户,单车运行里程达 2 万公里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 60%进行补贴。 七、聚力引优做强产业链 紧扣氢燃料电池产业链短板,围绕催化剂、质子交换膜、碳纸、膜电 极、双极板、压缩机、加湿器等核心零部件,积极对接国内外先进技术团 队和企业,吸引重点企业落户我市。对氢能与氢燃料电池核心部件、燃料 电池生产、整车制造企业落户我市,经认定填补我市氢能产业链空白的, 在享受濮政〔2020〕29 号文件等有关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定奖补。可 实行“一事一议”。 八、加强氢能产业创新人才培育 支持企业与国内外“高精尖”人才团队主动对接,积极引进高层次氢能 与氢燃料电池创新型团队。开展对外科技交流和招商引智,落实人才引进 各项优惠政策。依托本地院校与企业、研究机构对接合作,加快培育一批 产业技能人才、领军型复合人才、创新型和高技能应用型人才。适时建立 氢能产业发展专家智库,提供决策咨询、技术联合攻关、技术成果转化等 合作与服务。相关支持政策按照濮政〔2020〕29 号文件执行。 九、其他 (一)本政策中所需奖励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 共同受益的,市与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 (二)对企业申报当年的上一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违纪和其他严重失 信行为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金支持资格。 (三)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已 有相关奖励文件中与本政策同一性质的条款,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 48 —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绿色涂料产业发展的意见 濮政〔2021〕2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为加快我市绿色涂料产业发展,促进新型化工基地建设提速提质,推 动濮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 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新发 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抓创新、强主体、拓开放、优生态,不断 完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涂料产业 发展体系,打造集研发、生产、交易、应用、服务于一体的中国重要的绿 色涂料生产基地。 二、基本原则 (一)绿色发展。把绿色发展理念贯穿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切实转 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更高质量、更有 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构建绿色涂料产业发展格 局。 (二)系统发展。围绕涂料产业链、科技创新链、配套支撑链,突出 高端化、差异化、绿色化、一体化,打造优势产业集群,促进绿色涂料产 — 49 — 业优化升级,形成规模优势和集群效应,擦亮绿色涂料产业园牌子。 (三)创新驱动。构建濮阳市涂料产业发展技术创新体系,以企业创 新、载体创新、高端人才招引等为抓手,提升创新能力。以关键核心技术 转化与产业化带动技术创新体系工程化,发展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 强、成长性好、专注于细分市场的专业化“单项冠军”企业,加快构建具有 国内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高能级产业体系。 三、支持政策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建立健全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各 类创新主体协同的产学研用合作机制,聚焦绿色涂料产业共性技术和核心 环节,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新建平台按照研发设备投入的 20%给予 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培育单位,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改造 提升,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每项补助 30 万元。 (五)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企业每主持一项国际、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制定,分别奖励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 不超过 200 万元;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分别 奖励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加强涂料产业龙头企业培育,支持企业做 大做强。筛选年度上缴地方财政税金前 3 名、且纳税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 涂料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20 亿元、 50 亿元、100 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鼓励营业收入超 10 亿元涂料企业在濮阳发展总部经济,一次性给 予企业初设奖励 50 万元。 — 50 — (七)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加快构建单项冠军企业培育体系,引导 我市涂料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隐 形冠军)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 新”“小巨人”企业的,奖励 60 万元,对认定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 奖励 30 万元;对工信部认定的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全国质量标杆企业, 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连续三次通过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八)支持项目加快建设。鼓励重点项目加快建设,对投资 1 亿元以 上、开工当年完成概算投资 50%以上的涂料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实 际投入的 15%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九)支持企业“三大改造”。对新认定的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企 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河南省机器人“十百千” 示范应用倍增工程示范项目,按照省级补贴资金进行 1∶1 配套,单个项 目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 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列入省、市技术改造项目库、完成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的 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十)支持产业链招商。聚焦绿色涂料产业关键环节、核心企业和上 下游配套企业,重点招引聚氨酯、环氧丙烷、钛白粉等项目。对具有引领 示范作用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或具有集聚带动作用的区中园项目、飞地经 济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更优惠政策支持。对企业引 进涂料产业上下游关联生产项目,按项目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 3‰ 给予引荐企业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 200 万元。对引进世界 500 强企业、 国内 500 强企业、国内民企 500 强企业的项目,分别再一次性给予 30 万 — 51 — 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企业融资。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新上企业,优 先推荐新型银政担合作担保方式进行融资,对厂房、设备投资 5000 万元 以上,且属高新技术企业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向有关金融机构 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1000 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 利率,给予企业贷款利息 50%的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贴息总 额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二)支持人才建设。濮阳职业技术学院、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增设涂料专业,为涂料产业发展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将推进绿色涂料产业 链发展纳入各级干部培训计划,每年举办研修班,不断提升各级领导干部 服务涂料产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十三)支持交流合作。鼓励企业组织、参加各类绿色涂料产业论坛、 展会等大型专业交流活动,加强技术交流,促进合作发展,不断提升我市 绿色涂料产业影响力。对于承办由市政府主办的活动,按实际支出额的 30%予以支持,每次活动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十四)支持文化创新。加强企业形象创新建设,设置多媒体展厅, 高标准制作企业宣传片,对企业文化、产品工艺、企业荣誉及社会责任等 方面全方位展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十五)其他政策。营造良好人才发展环境,对在我市落户的企业高 端人才给予人才公寓、子女教育、个税奖励,对企业员工给予培训补助、 公交出行补贴等政策支持。 四、保障措施 (十六)健全工作机制。发挥绿色涂料产业园专班作用,建立工作台 账,明确职责分工。坚持现场调研,帮助项目办理前期手续,及时掌握并 — 52 — 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协助项目单位争取上级政策、 资金、金融等支持。 (十七)破解融资难题。用好化工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设立濮阳 绿色涂料产业发展基金,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做大基金规模;鼓励企 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 加大绿色产业支持力度,降低担保费率、放宽反担保要求,综合运用直接 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元化手段支持绿色涂料产业发 展。 (十八)强化要素保障。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统筹环境容量、能源 消费增量等指标,对绿色涂料产业给予倾斜支持,将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 污染物总量指标等优先用于绿色涂料产业发展。加大村庄搬迁和低效土地 整合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绿色涂料产业留足发展空间。明确绿色 涂料产业用地控制性指标,对新上绿色涂料项目用地,先行先试“标准地” 供应方式。 (十九)提升服务效能。实施环评分类管理,对不含化学反应工艺的 涂料项目,实行“即报即受理”,受理当天公示,公示期满后办结;对含化 学反应的涂料项目,项目公众参与合并为一次,报告技术评估完成后进行 公示,公示期满后当天即可办结;环评审批和总量核定并联进行。在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办理中,坚持提前上门服务和许可事项一次性告知,对涉及 危险化学品的涂料生产项目,将法定办理时限压缩 90%以上。 (二十)优化企业服务。充分发挥“首席服务员”作用,及时协调解决 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难题。加强产销对接,鼓励房地产、现代家居、 装备制造等绿色涂料终端产品关联产业,优先利用我市涂料产品,提升绿 色涂料产品本地化应用水平。 — 53 — 五、附则 本政策适用于在濮阳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符合《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 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濮政〔2020〕29 号)等相关政策的,按照有关 规定予以支持。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本政策同类多项支持,按最高的一项 政策执行。 本政策所需奖励支持资金由受益财政负责兑现,市、县(区)共同受 益的,由市、县(区)按受益比例分担。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 年 9 月 7 日 — 54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濮阳市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增量提质 春笋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 年)的通知 濮政办〔2021〕4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 《濮阳市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增量提质春笋行动实施方案 (2021—2023 年)》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2021 年 11 月 29 日 — 55 — 濮阳市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增量提质春笋行动 实施方案(2021—2023 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决策部署,推进创 新濮阳建设,加快培育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科创型小微企业),实现增 量提质,制定本方案。 科创型小微企业是指在濮阳市域内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满足《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 知》(国统字〔2017〕213 号)中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符合国家产业技 术政策,且持续进行研究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知识产权,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培育科创型小 微企业为着力点,围绕我市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坚持结果导向,高树“三 大目标”,采取“十项措施”,强化组织保障,推进“微成长、小升高、高变 强”梯次培育,力争用三年时间实现科创型小微企业总量翻番,质量明显 提升,育成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雏鹰”企业和“瞪羚”企业,为建设创新濮 阳提供科技支撑,为全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贡献濮阳力量。 二、主要目标 (一)主体总量快速增长 到 2023 年,全市新增科创型小微企业 190 家以上,总量达到 300 家, 年平均增速 40%以上,三年实现总量翻番以上。 — 56 — (二)主体质量明显提升 到 2023 年,全市科创型小微企业新增知识产权 1120 件以上,总量达 到 1600 件以上,年平均增速 45%以上;新增科技人员 2130 人以上,总 量达到 3000 人以上(包括自有人员和柔性引进人员,其中自有人员占三 分之一以上),年平均增速 50%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增加 11.7 亿元以上, 达到 16.3 亿元以上,年平均增速 50%以上。科技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达 到 5%以上。三年累计为科创型小微企业培训 1000 人次以上,科创型小微 企业创办人轮训一遍。 (三)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到 2023 年,全市新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1 家、省级 3 家、市级 9 家,在孵企业总量达到 500 家。累计出孵企业超过 100 家,其中落户我 市产业园区 25 家以上、落户特色产业基地 50 家以上。在孵企业研发投入 占销售收入达到 5%以上。孵化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科创 型小微企业超过 90 家。 三、主要措施 (一)加快创新主体培育 建设市、县(区)两级科创型小微企业培育库,分析研判发展趋势, 动态掌握科创型小微企业培育状况;各县(区)要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制 定具体推进措施,围绕产业发展,推动科创型小微企业沿链培育、梯次成 长、集聚发展,快速壮大群体规模。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获得入 库编号的科创型小微企业,受益财政给予每家企业 1 万元奖励,并按照每 家企业 5000 元的标准奖励所在孵化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二)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 57 — 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补 助等政策措施。对获得省级企业研发财政补助资金的,受益财政对其进行 等额奖补。鼓励各县(区)对形成核心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科创型小微 企业给予适当奖励。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转移转化市外先进科技成果,对 购买市外先进科技成果在濮阳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 合同成交额(依据技术协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 5%的后补助,每家 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税 务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速孵化空间建设 建设濮阳市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二期,打造科创型小微企业成长培 育高地,形成从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到产业园的全生态孵化链条。 各县(区)要制定切实措施,确保完成孵化载体建设和企业孵化目标。鼓 励有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建设专业化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 孵化载体,为科创型小微企业孵化成长提供物理空间,促进科创型小微企 业分类集聚。鼓励各级财政对科创型小微企业租用的场地给予租金补助。 科创型小微企业租用由财政出资或国有单位建设的厂房(楼宇)的,三年 内免缴租金。由各级财政出资建设的孵化载体,完成各级政府下达的年度 目标任务,按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的孵化载体当年运营费用的 50%给予专项补助,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鼓励各级财政根据孵化绩效 对社会投资的孵化载体给予支持。 制定濮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考核办法,对孵化器绩效进行年度考 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由受益财政分别给予孵化器 20 万元 和 10 万元的奖励,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孵化器资格。孵化器当年毕业 企业入驻市域内产业园区的,由园区给予所在孵化器奖励,毕业入园企业 — 58 — 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并视同科技部门招商引资项目给予额外加分。 (责 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濮阳城发投集团,各县〔区〕政府, 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畅通投融资渠道 市财政(含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财政)设立 5000 万元规模、 其他县(区)财政设立不低于 1000 万元规模的科创型小微企业政府基金, 濮阳投资集团具体负责基金的使用管理,以无息或低息使用为主,以资金 无偿注入为辅(不超过基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加速资金周转,提高使用 效率。市财政设立 1000 万元规模的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各县和华龙区财 政设立相应资金,切实解决科创型小微企业缺少抵押物、贷款难的问题。 发挥市、县两级投融资平台作用,与国内投融资机构合作共同设立天使投 资基金,为科创型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 融工作局、科技局、濮阳投资集团,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 示范区管委会) 充分发挥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的作用。科创型小微企业贴息贷款最 高 30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 2 年;对按时足额还款、创新能力强、成长性 好的,可以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科 创型小微企业非贴息贷款最高 500 万元,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 率执行。放宽贷款申请条件,反担保拓展到省内符合条件的担保人。对获 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承办创业担保贷款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 可以取消反担保。(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 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市智慧金融服务平台要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服务终端。鼓励银 行业机构设立科技银行,建立科创型小微企业主办行分包机制。国有商业 — 59 — 银行要落实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和户数增长的“两增”目标,实现科创 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 30%以上。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加强 投资、贷款、基金、担保联动,为科创型小微企业提供多样性、组合式的 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场监管局、人行濮阳市中心支 行、濮阳银保监分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 会) 抢抓北京证券交易所成立和新三板改革的重大机遇,制定政策措施, 推动我市现有新三板挂牌企业层层递进(基础层—创新层—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培育更多科创型小微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科 创型小微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市财政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实现 上市的,市财政分阶段给予 500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五)破解人才发展瓶颈 加强自有人才培育。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濮阳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要针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人才需求,设置专业课程开设大中专班,每年举办 不少于两期的定向培训班、特需培训班等,纳入人社部门年度培训计划, 为科创型小微企业培养各类急需人才。人社部门要大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 机构发展,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培训,3 年内将科创型小微企业创办人轮训 一遍,提升创办人的管理水平和创新能力。(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濮阳职业技术学院、濮阳石油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各县〔区〕政 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注重柔性人才引进。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柔性引进、灵活使用各类人 才,到 2023 年,每家科创型小微企业柔性引进科技人才 1 名以上。引进 人才优惠政策按照《中共濮阳市委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阳市引进培 — 60 — 养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濮发〔2015〕 23 号)执行。科创型小微企业创办人和引进的各类人才符合条件的,在 濮阳市范围内购买首套住房或租房时,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 阳市支持双招双引促进高质量发展二十三条措施的通知》(濮政〔2020〕 29 号)规定,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市商务局、科技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 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支持和鼓励我市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兼职创新、离岗或在职创办科创型 小微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的期限不超过 3 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 利的可以申请延长 1 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3 年。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 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 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 事关系,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兼职创新、在职创 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 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到企业兼职创 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责 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 示范区管委会) (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强化行政执法,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 为,积极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市场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加大对 重复侵权、恶意侵权查处力度,加强对高价值专利、商标标志等重点对象 的执法保护。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活动,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设立知识 产权工作站,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61 —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七)开放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等公共服务平台 建设濮阳市科研设施和仪器共享服务平台,对科创型小微企业开放共 享。利用财政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以及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应当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鼓励非财政 资金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自愿纳入市共享服务平台。科创型小微企业使 用共享服务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的,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的 20%给予补助, 每年最高 10 万元。整合、提升现有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支持公共技 术服务平台、科技中介机构等更好的发挥作用,为科创型小微企业提供技 术、人才、成果转化、检验检测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八)助力企业拓展市场 支持和引导科创型小微企业主动对接龙头企业需求,积极融入产业 链、供应链体系,在生产、分配、流通等环节更好地参与国内大循环,实 现上下游、产供销有效衔接。制定具体措施,助力科创型小微企业拓展“一 带一路”沿线新兴市场,鼓励其参加境内外线上线下国际性展会,积极融 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县(区)财政可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科创型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服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政府采购 目录。落实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对科创型小微企业产品(服务)价格给予 6%—10%的价格扣除,以扣除后的价格参与政府采购评审。部门预算单 位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向科创型小微 企业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比例应当不低于 20%。 (责 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 62 — 发挥市 5G+工业互联网、“濮阳助企”等平台作用,设立专门板块,宣 传推介科创型小微企业产品(服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万 人助万企”分包人员、首席服务员、科创型小微企业服务专员等,要积极 帮助科创型小微企业开拓市场、推介产品(服务),畅通营销渠道。(责 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技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 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九)开展“科技之星”评选 开展科创型小微企业“科技之星”年度评选活动,对创新能力强、成长 性好的授予濮阳市“科技之星”企业称号,受益财政给予 5—10 万元一次性 奖励。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参加各级政府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所在县 (区)可给予获奖项目适当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 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十)实行科创型小微企业服务专员制度 从市直单位和县(区)选派一批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有服务企业工 作经验、有助推科技创新本领、有担当作为精神的干部,派驻到科创型小 微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器,担任科创型小微企业服务专员,收集企业问题、 宣传惠企政策、推动解决落实,协助企业制定发展规划、申报科技项目、 建设创新平台、申请知识产权等。年终由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办公室(市科创办)对服务专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参照市首 席服务员保障激励机制使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县 〔区〕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统筹领导春笋行动,每半年研究一次工作进展。市 — 63 — 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推进春笋行动。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 门要对照目标任务,建立清单台账,强化责任落实,每季度向市科创办报 告一次工作推进情况。市委市政府督查局要及时跟进督查,实施季度通报, 确保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开展专项考核 制定春笋行动考核办法,对各县(区)落实春笋行动情况开展年度考 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项指标按目标完成比例计分,超额完成目标的按 比例加分,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总分大于 100 分的为优秀, 总分大于 80 分且小于等于 100 分的为良好,总分小于等于 80 分的为一般。 同时将春笋行动考核情况作为全市科技创新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委市 政府年度综合考评。 (三)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作为对干部最大的激励。通过春笋行动发现识 别、奖惩激励干部,将干部在春笋行动中的表现作为干部平时考核的重要 内容。通过谈心谈话、联席会议、调研走访、专题调查、现场观摩等方式 跟踪问效,全面了解干部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工作态度、担当精神、作用 发挥、实际成效等,并记入干部平时考核档案。加强平时考核成果的分析 研判和转化运用,对敢为人先、善解企业发展难题的“改革闯将”,认真负 责、在推动企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发展干将”,思想解放、推动企业 科技创新的“热血小将”,经验丰富、善作善成的“攻坚老将”,在评先奖优、 职级晋升、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担当作为不够,服务意识不强, 履职能力不足,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干部,取消评先奖优资格,由组 织部门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 (四)营造良好氛围 — 64 —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春笋行动的宣传报道,重点宣传党和政 府关心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举措和取得的成效,营造全社会关 心支持科创型小微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在开展科技创新工作中出 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在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勤勉尽 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的,不作负面评价,不断强化激 励干事创新创业的导向。 — 65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 濮政办〔2021〕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 决策部署,推进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推动我市产业集聚区(包含开 发区、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等功能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 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配置市场化。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着力 破除传统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体制性障碍,通过事前制定发布标准,企 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单位用地税收等“硬约束” 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罚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 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改革提速度。通过事先明确用地要求和标准,推广带施工 图出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流程,最大限度提高建设速 度和效率。 — 66 — (四)坚持过程全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 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 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概念 工业用地“标准地”是指在完成区域评估的基础上,对国土空间规划 (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 地,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作为 “标准”的拟出让宗地。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是指按照“标准”实施储备土地开发,带“标准” 出让土地,同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工业项目“标 准地”履约监管协议》(以下分别简称《合同》《协议》),企业按“标准” 用地,各有关部门对照“标准”实施全生命周期联合监管,形成“按标做地、 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 三、运行模式 (一)开展区域评估。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按照《濮阳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濮政办 〔2019〕19 号)要求,统一组织对区内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 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 现状评价等事项实施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对符合区域评估成果适用 条件的单个项目,各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使用相关区域评估成果,不得要求 申请人再单独组织评估评价。 (二)达到土地出让条件。“标准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 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 法律经济纠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 — 67 — 电、通路和土地平整等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 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 (三)明确区域准入产业和控制指标。各县(区)在土地供应时,应 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 设、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控制指标要求,结合产业政策、 功能定位和区域情况,确定区域准入产业,制定“3+N+1”控制性指标,纳 入土地出让条件,并在出让公告中一同发布。 “3”即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区 域(地块)准入产业条件、投资强度等标准;税务部门负责确定亩均税收 标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控制指标。 “N”即亩均产值、就业人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建标准、安 全生产、环境标准(包括空间准入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排放总量管控 要求、环境质量管控标准和行业准入要求)等其他控制性指标,由各县(区)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1”即出让年期。实行“标准地”出让的工业项目,出让年期原则上按照 不超过 20 年设定,期满经评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续期。 (四)签订监管协议。用地企业取得“标准地”后,在与自然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签订《合同》的同时,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明 确约定期限内应满足的开发建设,投、达产要求以及达不到约定标准应承 担的违约责任,直至项目退出等管理内容。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县(区) 相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约定实施项目履约保函或采取其他市 场化措施,促进“标准地”高效利用。 借鉴“最多跑一次”改革经验,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产业集聚区管理 机构选派专人无偿为“标准地”项目提供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服务。 — 68 —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 果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县(区)组织相关部门明确并公布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要求,申请人在签订《合同》《协议》 时,同步签订《“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 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 四、履标用地 用地企业应按照《合同》《协议》约定,按时开工竣工,按期投产达 产。 未能按约定时间开工竣工或投产的,用地企业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 期最长不超过 1 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竣工或投产时间,逾期 仍未开工竣工或投产的,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五、对标管地 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由产业 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对照“标准”,组织实施联合监管。 项目竣工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 收。未通过联合验收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 不超过 2 年),并落实有关惩处措施。 项目达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牵头组织有关部 门对《合同》《协议》约定的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验收。未通过达产 验收的,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 2 年),并 落实有关惩处措施。整改后进行达产复验,仍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引导 项目限期协商退出。 竣工联合验收和达产验收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六、退出管理 — 69 — 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根据《合同》《协议》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实施 工业用地退出。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退出土地使用权情形的,出 让人可按照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事先在土 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 置。对符合《合同》《协议》约定、允许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可依 法进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原《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七、信息共享 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后,产业集聚区管理机 构要将《合同》《协议》履行情况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做到省、市、县三 级信息共享,实现各有关部门联合监管和云上管地。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濮阳市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领导小 组,协调解决全市在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各县(区)要加强对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改革推进工作的组织领导,建 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理推进。 (二)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各县(区)实施“标准地”企业投资项目全 过程信用档案管理,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引导相 关单位采用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和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征收的重要参考,并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 纳入全省“标准地”全生命周期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未兑现承 诺的,采取收回土地等措施;对严重失信的用地企业,采取“一票否决” 式的信用联合惩戒;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 一定扶持政策。 (三)加强政策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 — 70 — 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正确引导社会预期, 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021 年 1 月 25 日 — 71 — 濮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订印发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濮政〔2021〕17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99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 年 5 月 17 日 — 72 — 濮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 新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加快建设质量强市, 推动濮阳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 号)、《河 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 〔2015〕82 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质量工作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濮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 市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 力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为我市质量强市建 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 标准,好中选优。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实行专家评审、社会公示、 政府决策的程序,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两个奖项。 每两年评审一届,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不超过 5 个,市长质量奖提名 奖不超过 2 个。当届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充分发挥市长质量奖的示范带动作用,建立与我市质量发展 — 73 — 相适应的市长质量奖评定与推广一体化机制。 第二章 第六条 组织管理 为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濮阳市市 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 处设在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评委会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学者、企业管理专 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委会主任委员由主管质量工作 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要职责是组织、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 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等,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 的重大事项和提出拟奖名单。 第八条 秘书处负责制(修)订评审工作规范、评定标准等,受理申 报单位材料,开展资格审核,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织材料评审、现场评 审、社会评价及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每届评审前,秘书处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抽取有 关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组由 5—7 名评审员组成, 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人员以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利害关系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第十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辖区内 — 74 — 从事合法生产经营 5 年以上。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 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水平在全市处于领先地位。 对所在地区或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强。 (三)具有突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战 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政策扶持行业外,其上年度营业收入、利税总 额或总资产贡献率等主要经济效益指标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其中第二、 三产业申报单位上年度纳税额不得低于 200 万元人民币。非营利性组织社 会贡献突出并获业务主管(指导)部门或登记管理部门推荐。 (四)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依法诚信经营,品牌优势突出,具有良好 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现代服务业和 农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以及科技创新能力强、成 长性强的中小企业积极申报。 (六)获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级有关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 3 年内有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按行业规定) 的。 (四)近 3 年内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或出口产品发生 因质量问题而导致国外索赔、退货、通报调查的,或存在严重服务质量问 题的。 (五)近 3 年生产、经营出现亏损的。 — 75 — (六)近 3 年内参加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的。 (七)近 3 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列入“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或有 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良行为的。 第四章 第十二条 评审与授奖 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 则》(GB/T 19580),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 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7 个方面,总分为 1000 分。获得市 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得分不得低于 500 分(含 500 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 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行业类别分别制订评审标准实 施细则,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秘书处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评审公告,会同相关部门、行业协会 开展申报发动工作。 (二)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报材料,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核, 确定合格单位名单。 (三)秘书处组织材料评审,综合考虑行业代表性和评分,择优确定 入围现场评审单位名单。 (四)秘书处对入围单位组织现场评审,并开展社会评价,提出候选 单位名单。 (五)评委会全体会议对候选单位名单进行审议表决,产生市长质量 — 76 — 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拟奖单位名单。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拟奖单位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 7 天。 (七)对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单位,由濮阳市人民政府发文表彰或通报 表扬。 第十五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的单位颁发市长质量 奖奖牌(奖杯)、证书,并给予 6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提名 奖的,只颁发奖牌(奖杯)和证书。 第十六条 加强对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政策支持。在争取上级政 策、资金支持时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融资支持,增加信 贷有效供给,支持企业上市(挂牌);符合国家、省和市先进制造业发展、 中小企业发展、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支持 条件的,优先予以申报、安排;优先推荐获奖单位及相关人才申报各类表 彰、表扬,并在市级表彰中给予适当倾斜;优先支持申报省长质量奖。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 专用。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 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每次颁奖后由评委会秘书处负责对奖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推广与应用 市长质量奖推广活动遵循标杆引领、经验共享、广泛带动、 整体提升的方针。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开放性、多元化质量创新体系。 — 77 — 第二十条 评委会秘书处应会同相关部门有计划的在重点行业、现代 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以及医疗卫生、教育等公共服务领域 推行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 力度,并与实施品牌战略相结合,积极宣传推广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的先 进经验和成果。对获奖单位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 录实行优质优价,并在全市积极推介。 第二十二条 鼓励开展质量管理相关的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 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 第二十三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等先进 质量管理方法,并不断创新,追求卓越绩效。 第二十四条 鼓励获奖单位争创省长质量奖。市财政对获得省长质量 奖的单位,奖励 100 万元;对获得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奖励 80 万 元。 获奖单位应当按照评委会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参与质量公益活动,分 享组织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创更高质量标杆,促进全市质量 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监督管理 对获奖单位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 奖荣誉的,或在获奖后 4 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 故或其他违反濮阳市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导致重大不良社 会影响的,秘书处可提请评委会报市政府同意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 — 78 — 回证书、奖牌(奖杯),并向社会公告,4 年内不接受该组织再次申报市 长质量奖。 第二十六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 守申报单位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评委会秘书处要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 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 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 4 年内不得重复申报市长质量 奖同一奖项。对再次获得同一奖项奖的,只授予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 当届授奖名额。 第二十九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荣 誉,但必须标明获奖的届次和时间。市长质量奖不得作为产品标签内容标 注。 第七章 第三十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濮 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濮政〔2010〕38 号)同时废止。 — 79 — — 80 — 二、河南省政策 — 81 — — 82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 健康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2022〕14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动企业生产经营,着力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奋力实现开门红,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惠企纾困工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按季度缴 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 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 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中小微企业,承租国有资产类 经营用房的免收 3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6 个月房租;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 营用房的,鼓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给予奖补。优化“三零” (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办电服务, 电力接入线上并联审批时限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持续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 暖行业不合理收费。(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二、鼓励企业满荷生产、挖潜增效。对因受疫情、春节等因素影响停 产停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 2022 年 2 月 15 日前实现满负荷生产的, — 83 — 给予 10 万元的财政奖励;对 2022 年第一季度保持连续满负荷生产且实现 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 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的财 政奖励,奖补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加强企业融资支持。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度, 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深入开展金融支持市场主体特别帮扶行 动,从 2022 年起到 2023 年 6 月底,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 贷款,按照贷款余额增量的 1%给予资金奖励。强化对单户授信 1000 万 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精特新 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延期还本付 息。鼓励金融机构向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发放 30 万 元以下免抵押、免担保信用贷款。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平均担 保费率降至 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完善省金融 服务共享平台功能,强化企业融资急需数据平台共享,每周 1 次常态化开 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积极推广“信易贷”、政府采购合同等融资模式。完 善政府性基金与地方重点培育企业对接机制,加快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新 材料两支政府母基金落地。(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 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 四、做好重点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就业援助 月”活动,举办 1000 场以上招聘活动,组织用工企业采取进校园、入乡村 等多种形式进行招工。对 2022 年 2 月 28 日前省内企业租用(含合租)车 辆“点对点”组织员工返岗复工的,免收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具体方案由 省交通运输厅制定。对依法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 构免费介绍求职者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职业介绍补 — 84 — 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利用失业保险 基金支持企业稳岗,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受疫情灾情影响,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企业, 可以申请缓缴 3 个月,缓缴政策执行期到 2022 年年底。延迟缴费期间, 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支持 职工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 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高级工每人每年 60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责 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市场监管局) 五、加大服务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各地策划开展地方特色商品展、 休闲旅游季、特色美食节、惠民文化消费月等多样化、系列化促消费主题 活动,实现“周周有活动、月月有亮点”。鼓励实物商品消费,支持各地加 大对购买新乘用车的补贴力度,结合实际开展家电家居下乡、绿色智能家 电补贴、智能手机以旧换新活动。对各地实际核销的消费券等促消费补贴 财政资金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提振文旅餐饮服 务消费,深入开展“河南人游河南”活动,扩大景区免门票活动范围,按照 自愿原则,对全省 A 级旅游景区、重点旅游企业在 2022 年 2 月 16 日到 5 月 31 日期间免门票和门票优惠金额给予 50%的补贴,补贴资金由省与市 县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推出滑雪、民宿、美食、温泉等特色旅游线 路,鼓励景区、运动场所延长夜间经营时间,发放单张面额不低于 50 元 的文旅、体育消费券。支持各地按照“一城一策”要求,制定出台更好满足 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 (责 任单位:省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体育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85 — 六、强化重点外贸外资企业帮扶。优化信保承保理赔条件,扩大中小 微企业出口信保统保覆盖面,鼓励推广小微出口企业“单一窗口+出口信 保”模式,扩大保单融资规模。推动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全年安排 200 亿元外贸产业专项信贷额度,分类支持外贸重点企业、龙头生产型企 业和中小微企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扩大出口退税资金池和外贸贷规模, 继续加快出口退税进度,2022 年税务部门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 压缩至 6 个工作日以内。鼓励企业在重点国家和市场布局建设海外仓,认 定省级跨境电商海外仓示范企业并给予资金扶持。修订《河南省省级招商 引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大财政政策奖励力度。(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 监局、中国进出口银行河南省分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河南分公司) 七、优化投资审批流程。发挥“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改 革创新举措叠加效应,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 60 个工作日以内,实行承诺制的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间 压减至 40 个工作日以内。优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县级以上 政府相关规划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改扩 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合并编制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大力 推行工程总承包,实施分步施工许可。对开发区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 目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现“拿地即可开工”。将重大项目省级联审联 批频次加密到一周一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 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大数据局) 八、强化惠企政策靠前发力。加快政府财政资金下达拨付,对直接用 于企业、产业、项目的各类奖补等专项资金,加快下达支付进度,力争 — 86 — 2022 年第一季度完成全年总量的 1/3。提前下达 2022 年建设资金、土地 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投资计划,上半年下 达全部在建项目省、市两级建设投资计划。加快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提前批专项债券 2022 年 3 月底前发行 60%以上、5 月底前发行完毕,保 持正常批专项债券发行进度领先优势,争取第三季度发行完毕。完善财政 专项资金直达企业机制,支持企业纾困解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 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九、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制定省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保障计划,积 极争取国家用地指标和盘活存量资源,实现重点项目应保尽保,利用省级 以上开发区用地审批直通车制度,开辟重大项目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做 到即来即办、快审快批。制定实施重大项目能耗和煤炭指标单列实施办法, 省级统筹部分能耗和煤炭指标,对国家及省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和煤炭指标 单列。实施差异化环保管控政策,环保管控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严 格落实“六个百分百”防治措施前提下,对重点项目不采取停工措施。加强 能源合同签订和履约监管,实现电煤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全面深化燃煤发 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全力保障社会用电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电力公司) 十、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组建省级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口进、一 口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强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互联 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互通互认。全面推行“一 件事一次办”“有诉即办”。启动全域营商环境评价,开展重点指标攻坚行 动,创建一批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示范市(区)。(责任单位:省大数据局、 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围绕强化惠企纾困、稳定经济运行,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同步 — 87 — 实施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促进小微工业企业 上规模实施方案、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形成 “1+3”政策体系。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建立完善 政策制定、实施、反馈、督查、落实工作闭环,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解 读、业务指导、跟踪调度等工作,对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并调整完 善政策。各地要细化落实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 位,为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1.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若干措施 2.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 3.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2 月 9 日 — 88 — 附件 1 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恢复发展 若干措施 为充分发挥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扩就业、保民生等 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应对疫情灾情影响,帮助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 户解难纾困恢复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减税降费力度。落实小型微利商贸企业减征所得税、固定资 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未超过 15 万元(按季度缴纳的 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45 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符合退 税条件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要应退尽退、应退快退。加快增值 税留抵退税工作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退税款及时到位。对确因经营 困难、不能按时纳税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 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落实援企稳岗政策。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政策。对受疫情灾情影响较重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坚持不裁 员或少裁员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当 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 1 年未就业高校毕业 生且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 长不超过 1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 政厅) 三、减轻房租压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灾情影响不 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 3 个月房租,减半收取 — 89 — 6 个月房租。对承租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 营的,鼓励业主(房东)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租,鼓 励各地出台房租补贴政策,省财政根据各地实际补贴房租总额给予适当奖 补。(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商务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 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降低水电气成本。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用水用 气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允许企业在 3 个月内补缴欠费。开展小微 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租赁物业业主(房东)代收电费违规加价专项治理 行动,严格落实国家电价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鼓励各地出台具体政 策,引导城市燃气企业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气实行价格优 惠,根据实际对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用水用气用电给予适度补 贴。(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电力公司,各省辖市政府、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强化融资服务。依托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 推动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发放“免抵押、免 担保”信用贷款,建立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优化贷款审批流程。鼓励各 地探索出台贷款利息补贴政策,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开发提供特色金融产 品,提升中长期贷款占比,缓解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资金压力。对 有发展前景但暂遇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 压贷,维护正常征信记录,并适当降低利率。对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贷 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应通过续贷、 展期等方式,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大数据局,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90 — 六、提升企业市场拓展能力。加大对外向型小微企业(含跨境电商企 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支持力度,制定降低国际物流成本的政策措施。发挥 省企业服务信息平台作用,协调推动重点网络平台完善佣金收费机制,制 定阶段性降低佣金率方案,维护平台内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合法利 益。联合大型电商平台开展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帮扶行动,为企业 提供免费认证、免费培训服务,减免运营服务收费,提供流量支持,帮助 企业快速拓展销售渠道,对贡献突出的平台企业给予表彰。(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各省辖市 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加强财政资金支持。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小微 商贸企业集聚发展和老字号扩大规模,在全省组织开展示范步行街改造提 升、新型消费示范集聚区创建,对新评选的国家试点步行街、省级示范步 行街、新型消费示范集聚区给予资金奖励。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扶 持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小微商贸企业、个体工商户健康稳定发 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 范区管委会) 八、拓展消费需求供给。推动传统商贸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餐饮、品 牌连锁便利店、老字号创新经营模式,打造体验式、沉浸式消费场景,提 升服务质量,促进绿色发展,对业态模式创新、经营成效突出的小微商贸 企业给予一定资金奖励。支持各地采取“政府消费券+平台优惠券+商户消 费折扣”等形式开展促消费活动。落实对各地实际核销的消费券等促消费 补贴财政资金给予奖补政策执行期限,由原定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延长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各地要协调商圈、商业街户内外大屏分时段向小微 商贸企业免费开放,帮助企业宣传促销。(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 91 — 发展改革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九、优化审批监管。推动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 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加强行政提示、行政指导和行政告诫,原 则上不予行政处罚。对信用状况好的小微商贸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降低监 管抽查比例和频率。简化零售、餐饮企业装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等事项 审批程序,放宽关于户外促销活动的限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十、优化经营环境。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常态化帮扶企业, 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经营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业 务指导,提高企业政策知晓度和申报便利度,增强企业获得感。严肃查处 “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权益。严格规 范市政工程占道及围挡施工,合理设置临时通道,切实保障沿街商户正常 经营。各地、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各 项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92 — 附件 2 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推 动全省小微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全省工业经济平稳运行,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科 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 格局,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科学分类、分批推动, 强化财税金融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大力推动“小升规”工作,为经济高质 量发展提供坚实支撑。 (二)目标任务。从 2022 年起,全省每年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 少于 2500 家,力争通过 4 年努力,圆满完成“十四五”时期全省新增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 10000 家以上的总体目标任务。根据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在全省占比测算结果,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 2022 年新增“小升规”工业企业预期目标为:郑州 310 家、开封 130 家、洛阳 230 家、平顶山 110 家、安阳 100 家、鹤壁 50 家、新乡 170 家、焦作 140 家、濮阳 90 家、许昌 200 家、漯河 70 家、三门峡 50 家、南阳 200 家、 商丘 170 家、信阳 150 家、周口 160 家、驻马店 140 家、济源 30 家。今 后每年预期目标任务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研 究确定,经省政府同意后下发。 — 93 — 二、主要举措 (一)实施分类分批推动。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要按不低于年度预 期目标的 1.2 倍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积极引导年主营业务收入 已达规模但未入统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入统。帮扶新开工(投产)工业企 业投产升规模,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范围。统计部门要建立规模以上企 业退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数据监测分析,筛选可能退规企业名单,反馈 相关部门进行精准帮扶。加大退规企业跟踪关注力度,“一企一策”加强服 务,力推企业尽快再次升规入统。(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化企业升规辅导。组织开展面向“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政策辅 导。税务部门要根据企业规模、业务类型,积极宣传有关税费政策,实现 精准推送、精准辅导、精准享受。定期举办工业企业升规入统业务培训班, 由统计部门对各临规企业的财务人员就工业企业升规入统的入库标准、申 报时间、申报材料及申报注意事项进行培训讲解,积极指导符合纳统条件 的企业完善入规申报材料。财政部门要积极引导“小升规”工业企业强化财 务制度建设,提升财务管理水平。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升规入统相关奖 励扶持政策的宣传解读,切实消除企业升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 委会)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制定激励政策,加大对重点培育 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政策倾斜力度。各级风险补偿资金要依法依规 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融资业 务。各地应急周转资金池要积极为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 业提供资金周转服务,在资金池奖励资金评比中可依据服务升规企业数量 — 94 — 适当提高计分权重。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 的政策倾斜力度,将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纳入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其专项资金申报。生 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 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 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依法依规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制造 业等行业增值税减税等优惠政策,落实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 率政策。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 合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 的按照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对企业升规后按期缴纳税款有困难且符合法 定条件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强 化违规收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开展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业银行、 水电气暖公用事业、交通物流等领域涉企收费专项清理。各级、各部门要 严格遵守政策规定,确保企业不因升规入统增加额外负担。(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税务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各 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五)加强信贷融资服务。将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 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河南 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推动金融机构加强数据应用,积 极组织银企对接活动,建立企业“白名单”,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信贷产品, 对名单内企业实行无还本续贷政策。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定期摸排培 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融资需求,及时向金融机构推 介。金融机构应采取优先提供授信额度、中小微企业首贷任务重点向培育 — 95 — 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倾斜等方式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省、 市、县三级联动,每周 1 次常态化组织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对符合条 件、活动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大 数据局) (六)积极发挥“担”“保”作用。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省 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作用,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小微工业企业担 保项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机构、担保机构、银行等按照一定比 例分担风险后,资金池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引导 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 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各地要加强与中国人 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合作,推行“政银保”模式, 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超赔补贴机制,为本地培 育库入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责任单位:省财 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各省辖市政府、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大力服务企业上市。开展分层分类精准辅导,引导培育库入库 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选择合适上市板块,形成重点突出、错位发 展、梯次前进、持续推动的上市路径,提高企业上市辅导培育效率。对在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 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鼓励新兴产业投资引导 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基金方案明确的投资领域,通过市场化运作 设立子基金,采取直接投资、跟进投资及投贷联动等方式,引导社会基金 协同跟进,加强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的支持。(责 — 96 — 任单位: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八)着力加强要素保障。优先满足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用地需求, 纳入重点项目用地报批“绿色”通道,保障建设项目尽快落地。对企业因增 资扩产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年度计划指标;要“一企一策”研究 解决企业遇到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帮助完善规划用地手续。对首次 “小升规”工业企业租用标准工业厂房的,优先安排并给予租金优惠。各地 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持续在规 3 年内的新增电力、燃 气等能源消耗部分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各省辖市政府、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九)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加大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 工业企业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对属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的首次“小升 规”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时,同等条件优先给予支持。引导数字化 服务商面向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推出云制造平台和云 服务平台,开放平台接口、数据、计算能力等数字化资源,提升培育库入 库企业和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二次开发能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十)加强帮扶纾困。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活动,在升规动员、纾 困解难、保障权益等方面精准发力,将服务企业“小升规”实效列为重要评 价指标。发挥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引领作用,分行业、分领域组织产销对 接活动,带动上下游企业加强协作,将更多培育库入库企业、首次“小升 规”工业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 加强精准对接服务,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推动大中小 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 97 —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作用,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小升规”工作推进 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各地要参照省级做法,建立“小升规”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领导力量,强化政策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地要认真履行“小升规”工作主体责任,指导 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单位发挥贴近企业、了解企业的优势, 关注生产经营状况,加强培育帮扶,消除企业后顾之忧,提高升规入统积 极性。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省“小升规”工作的统筹推动和指导,及时 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三)营造良好环境。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上级部门 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执法检 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除信用风险等级较高的企业以 及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确需重复检 查的事项外,同一单位对同一企业开展的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 1 次,以 联合检查为首选方式,最大程度减少检查次数。 (四)强化工作督导。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每季度要对各地“小升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省通报。每年 1 月底 前,对各地上一年度预期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成效明显的予以表扬, 对推进不力的进行批评并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 — 98 — 附件 3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专精 特新”中小企业办实事清单》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锚 定“两个确保”目标,服务“十大战略”实施,进一步提升我省中小企业创新 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政策 措施。 一、加快梯度培育 (一)完善梯度培育体系。按照国家《“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 划》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创新型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到 2025 年,力争每年培育 创新型中小企业 10000 家、认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1000 家、新增 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100 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支持各地制定培育计划和扶 持措施,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对标全省梯度培育体系目 标,高位嫁接传统产业、抢滩占先新兴产业、谋篇布局未来产业,聚焦特 色产业和细分领域,按经济总量、企业数量、现有省级以上“专精特新” 企业数量等综合指标,按比例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对具有“专 精特新”发展潜力的企业早发现、早培育。(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 — 99 — 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加强财税支持 (一)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税收服务“春雨 润苗”专项行动,开通税费服务直通车,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一 户一档”,实施“一户一策”,进行滴灌式辅导培训,推送减税降费红利账 单,确保税费政策直达快享、应享尽享。(责任单位:省税务局、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承担和实施重大创新项目。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积极参与国家和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 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 战略任务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 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实施、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项目,达到一定体量的可纳 入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并按照研发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支持;对联合承担 并获得国家重大项目立项的,按照国家拨付经费比例给予最高 500 万元奖 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一步加大 研发投入,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处于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 巨人”企业,在年度投资计算区间内用于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购置设备、软件,按照实际投资给予不超过 3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强化金融服务 (一)拓宽融资渠道。建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 服务平台(河南站)、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支持范围,常态化组织银企 对接活动。统筹用好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开发“专精特新贷” — 100 — 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属信贷产品,形成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 动等多层次、特色化的金融服务模式。建立“政银担”联动机制,引导全省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逐步将平 均担保费率降至 1%以下。鼓励各地政府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推行“政 银保”模式,建立政府、银行、保险机构三方风险共担机制和超赔补贴机 制,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便利 功能,持续推广“信保+担保”融资模式,为“专精特新”中小出口企业提供 融资增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 保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大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 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发挥基金作用。充分发挥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作用,改进创新 基金投资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重点用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 鼓励支持各地多渠道筹措资金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子基金,为“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拓展股权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 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三)促进企业上市。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开设“专精特新”专板,建 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加快企业股改、上市。对申请在 沪深交易所、北交所上市的省内“专精特新”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分别给予不超过 50 万 元、150 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省内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 意后,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 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 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 不超过 50 万元。(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证监局、省财政 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 101 — 四、提升创新能力 (一)加强产学研合作。组织开展产学研合作和项目对接活动,为“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发、生产协作配套产品提供服务。引导和支持“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自建或与院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发机构,深化产学研合 作,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增强创新驱动 发展的动力。发挥产业创新、技术创新、标准创新平台作用。(责任单位: 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 (二)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定期发布“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供需 目录,召开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对接会。省属国有企业要发挥龙头带动作 用,进一步加强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特别是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共同打造创新协同、资源要素共享、供应链互通的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 态。搭建我省中小企业与中央驻豫企业合作平台,促进中小企业融入其供 应链、产业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 资委) (三)推进提升数字化发展水平。持续开展企业上云上平台提升行动, 聚焦“订单、成本、质量、交期”等核心业务痛点,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维服务等关键环节广泛上云。加快 构建数据协同共享的产业数字化发展生态,提高“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获取 数据、应用数据的能力,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场景,培育智能制造新模式。推动数字化产品应用, 加强工业互联网赋能,提升智能制造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 (四)加强知识产权服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从 创新到运用全过程服务。组建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专家团,提供公益性 — 102 — 知识产权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保护维权工作。(责 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推进育才引才 (一)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开展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专 题培训,围绕国情教育、宏观经济形势、产业发展趋势和制造业高质量发 展等内容,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每年不少于 1000 人次,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财政厅) (二)支持企业技能人才培养。高质量推进“人人持证、技能河南” 建设,全面提升职工职业技能水平,指导企业自主开展技能岗位人员定级 晋级评价,按规定给予备案机构评价补贴,逐步实现全员持证。持续实施 技师培训项目,加快“专精特新”等重点领域急需紧缺技师、高级技师培养, 在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支持企业职工参加各类职业 技能竞赛,促进优秀高技能人才脱颖而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财政厅) (三)加大招才引智力度。实施“中原英才”计划等人才引育工程,精 准引育一批高层次领军型人才和团队,为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成果的人才 提供个性化政策支持的“绿色”通道,搭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层次人才 供给渠道。(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 息化厅) 六、打造服务链条 (一)建立服务机制。重点打造一批专业性、服务能力强的公共服务 平台,构建资源整合、空间聚合、服务融合、政策适合的中小企业服务生 态,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点对点”“一站式”服务,实现“万人助万 — 103 — 企”活动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全覆盖。鼓励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 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定制专属 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将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作为年度综 合考评的重点内容。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档次奖励, 其中,一等奖奖励 50 万元,二等奖奖励 30 万元,三等奖奖励 10 万元。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二)建立服务团队。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需求为导向,组织各领 域、各行业专家学者和志愿者服务站提供政策、法律、金融、管理、技术、 创新创业等方面的咨询和个性化解决方案。组织节能诊断机构对“专精特 新”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节能诊断服务,支持计量技术机构为“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技术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 市场监管局) (三)开展服务活动。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创客中国”中小 企业创新创业大赛,积极搭建成果展示、产融合作平台。组织各类媒体开 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系列宣传,选树发展典型。依托省中小企业公共服 务平台,开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栏,对企业进行全面推介和宣传,提 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鼓励各地以优先采购、增加预留份额等方 式,加强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品的首购首用和推广应用支持。组织我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 术交流暨展览会等省内外展会,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重点组织“专 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区域性展销洽谈活动,推进企业间交流与合作。组 织企业“走出去”与境内外企业开展产能合作和技术合作,瞄准海外行业龙 头和有技术专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机构,谋划和对接一批产业项目, 力争在引进核心技术、关键设备、营销渠道和人才团队方面实现新突破。 — 104 —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商务厅、省政府 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健全保障机制 (一)优化发展环境。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依法保护企业和企 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为“专精特新”中小企 业营造更加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发展环境。依托全省“万人助万企”一体化信 息平台、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慧平台,建立企业诉求实时响应和问题闭 环解决机制。(责任单位: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二)强化统筹协调。充分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工作,协调解决重大 问题。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的务实举措, 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省直有关 部门,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 105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2〕9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财政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13 日 — 106 —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 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 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 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 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 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 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 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 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 1000 万元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 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 300 万元提高至 500 万元。(责任单位:省 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 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 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 50 万元、30 万元的稳定支持。(责任单位:省 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聚焦世界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 — 107 — 键共性技术,支持启动一批重大课题,实施一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单 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 1000 万元,财政引导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不低 于 3 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5.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高效运作总规模 1500 亿元的 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 150 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 本支持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6.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 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规模 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 革委、税务局、统计局) 7.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 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财政厅) 8.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经国家、省 新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 5%分别给予 总额最高 500 万元、300 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 备投保产品,按规定给予保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 政厅) 9.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技术引进 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的 30%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 补助;按照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 的 5%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 — 108 — 厅、发展改革委) 10.支持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统筹资金支持省产业研究院 和中试基地建设,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转化通道。对批准建设 的中试基地,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一定奖补。 (责 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11.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 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 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 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2.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 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 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 500 万元。加强国家重大 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 足额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3.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 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 10%的奖 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 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 10%的后补助,每家 单位每年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 14.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安排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金融机构 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实物资产抵押不高于 30%的 科技信贷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 30%—60%、单笔最高 500 万元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对科技信贷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根据市、县级 — 109 — 贴息规模按照不超过 30%的比例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 政厅) 15.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 等费用给予最高 60%、不超过 80 万元补助。科技企业参加研发责任保险、 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揭榜险”等科技保险的, 按实际保费支出的 30%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补助。实施外贸贷、政府采购 合同信贷政策,以政府采购合同和外贸订单为质押,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商 务厅、市场监管局) 16.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省内科技企业申请在境内外上 市融资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等时间节点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补助。对省 内科技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 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不超 过 100 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五、支持“双一流”创建 17.重点支持“双一流”高校建设。“十四五”时期给予郑州大学、河南 大学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全面提升原始创新和应用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两 校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中晋位升级。实施“双一流”创建工程,推动更多 高校进入“双一流”建设行列。(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 18.多渠道筹措“双一流”建设资金。切实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激 发社会资本投资高等教育积极性。设立捐赠配比奖励资金,对学校争取的 社会资金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奖励。加大公办高校专项债券支持力度,优先 支持“双一流”高校、“双一流”创建高校符合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省 税务局、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 110 — 六、支持科研院所发展 19.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发展。安排专项经费,按照重振重建省科 学院、做优做强省农科院标准,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人才团队建设、学 科能力提升、基础科研设施建设与运维、体制机制创新。(责任单位:省 科学院、农科院、财政厅) 20.建立“长周期、稳预期”保障机制。安排资金在省属科研院所全面 启动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重点支持省科学院、 农科院 45 岁以下在岗科研人员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责任单位:省 财政厅、科技厅、科学院、农科院) 七、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21.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我省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顶 尖人才,每人给予 500 万元个人奖励补贴;对每年评选的中原学者,每人 给予不低于 200 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科技创新、中原科技创业、中原科 技产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学者科学家 工作室,给予连续六年每年 200 万元稳定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单位,给予不超过 1000 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 技厅、财政厅) 22.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对我省获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 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 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 予 1∶1 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 技厅、财政厅) 23.支持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新建、改建、购买 — 111 — 等多种渠道筹集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丰富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供给 方式,为青年人才“引得进、留得下、干得好”创造环境。(责任单位:省 事管局、财政厅) 24.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 作站,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补助;对我省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 站,给予 50 万元启动资金。对新招收的全职脱产博士后,资助招收经费 增加到每人 20 万元。每年安排 1000 万元支持中国工程院河南研究院建设, 发挥院士高端智库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展产业战略规划研 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协、财政厅) 八、支持加快布局科技领域新基建 25.支持布局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省具备一定优势 的基础研究领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布局建设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 基础设施。土地等费用由所在地投入,工程投资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一般由 省与市、县级分担;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按照市场化模式建设运营,其中基 础前沿研究经费以省级负担为主。支持各地建设大科学装置,省级给予适 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26.支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各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政 府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近三年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 单位投入给予不超过 10%、最高 500 万元认定奖补。对聚焦新兴产业关 键领域、高端环节布局建设和引进共建的重大专业化新型研发机构,经省 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 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九、支持智慧岛建设 27.支持智慧岛标准化推广。支持智慧岛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提供 — 112 — 从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全流程服务。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 最高 30%贴息补助,省、市两级按照 1∶1 比例负担;对建设期满通过考 核的智慧岛,给予不超过 5000 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28.支持打造“双创”专业化平台。建立双创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机制, 将申建国家级平台、孵化科技企业数量等效益指标作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 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双创示范基地、星创天地 等创新服务载体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 200 万元运 行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支持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2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 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更好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 省财政厅、税务局) 30.支持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推动 省级与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研发计划 联合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源更多投入到创新领域,完善多方参与支持 基础研究的新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31.支持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按照创新龙头企业或产业链领 航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模式,组建“体 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 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给 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2.支持平台运行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利用自创区先行先试平台,对 — 113 — 自创区内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首次形成可复制推广方案的 创新平台,方案经省科技厅发文推广后,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33.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 购置的 50 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 20 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 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责 任单位: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 34.鼓励区域创新发展。引导各地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 省财政对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速快和强度大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 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 114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促进制造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2022〕8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企业技术改造水平,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制造业高质 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 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抓构建新发展格局 战略机遇、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政策机遇、黄河流域生态保护 和高质量发展历史机遇,坚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主攻方向,坚持“项目为 王”导向,开展企业技术改造提升行动,实施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和 服务化改造提升专项,强化政策扶持和要素保障,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谋篇布局未来产业,建设先进制造业强省培育新动能、 提供强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 2025 年,技术改造投资增速年均增长 20%以上, 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比重大幅提升;培育和建成 30 个新平台、新示 范,推广 100 项新技术、300 个新产品,“两化”融合发展指数达到 62,智 能制造就绪率达到 13%;制造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和减排等指标降幅 高于全省平均水平,推动全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水平跨入全国第一方阵。 二、重点任务 — 115 — (一)高端化改造提升专项。以高端化改造带动产业规模能级提升。 强化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技术改造路线图,推动 传统产业高端化延链发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型,促进产业规模和效益 提升。推进新兴产业领域技术、装备迭代升级,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倍增 发展。培育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动产业研究院、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 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载体改造提升,扩大技术改造研发投入规 模。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制定“四基”(工业领域关键基础材料、核心 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突破清单,强化联 合技术攻关,落实“揭榜挂帅”制度,推广应用“四基”技术和产品。实施消 费品“三品”(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引导企业利用新技术、新 装备、新材料加快研发高端、智能、健康新产品,满足消费升级需求。(责 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商务厅) (二)智能化改造提升专项。以智能化改造推动制造模式变革。发挥 数字赋能作用,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坚持分行业推进与梯次培育相结合,以生产装备数字化升级和信息系统综 合集成为重点,每年建设一批智能工厂(车间),选树一批智能制造标杆 企业,带动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全覆盖。提升中小企业数字 化水平,每年引导 3 至 4 万家中小企业上云,培育 100 家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和 1000 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一批“机器换人”示范项 目,鼓励企业规模化示范应用机器人(数控机床)。加快 5G、工业互联 网、工业大数据中心、新能源充电桩、车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布局,推动 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建设一批综合性和行业性互联网平台,夯实制造业 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基础。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化(数字化) 改造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 116 — (三)绿色化改造提升专项。以绿色化改造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生产方 式。加快实施工业节能改造、节水改造、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超低排放改 造、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鼓励企业加快淘汰落后装 备和工艺,开展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帮扶评价,发布“绿色发展排行榜”,大 力推广节能环保装备、工艺和技术。支持开展绿色设计,强化绿色供应链 建设,推动工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到 2025 年,建成 100 家国家级绿色工 厂、30 个省级绿色工业园区,争创一批能效“领跑者”和水效“领跑者”企 业。开展节能监察执法和节能诊断服务,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创新园区和行业整体审核机制,鼓励企业充分运用智能化手段开展快速清 洁生产审核。稳步推进重点行业、开发区碳达峰碳中和,开展二氧化碳捕 集、利用和封存试验示范。(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厅) (四)服务化改造提升专项。以服务化改造催生新业态、新模式。深 化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推动企业由设备更新向研发设计、 智能制造、线上线下营销等全流程改造提升转变,促进传统制造模式加快 向“产品+服务”“制造+服务”等模式转型。开展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 合试点,支持企业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远程运维服务、 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等新业态、新模式,每年培育 30 家服务型制造示范 企业,创建 50 家省级以上工业设计中心。深化“5G+”“人工智能+”“区块 链+”创新应用,创建一批示范应用场景。支持建设一批先进制造业与现 代服务业融合公共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发展改革委) 三、支持政策 (一)技术改造项目。 — 117 — 1.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 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 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单一项目按照不超过设 备、软件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 3.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按照不超过设备、 软件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4.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实际投资的 30%给予 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二)新产品推广。 1.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 率不超过 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 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照保 险期限据实核算,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 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 5%给予奖励, 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 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2.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及年 度保费实际支出的 80%给予保费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照保险期限据实 核算,最长期限不超过 1 年。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 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 12 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 20%给予 奖励,单项产品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三)平台建设。 1.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 — 118 — 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 备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省级制 造业创新中心,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 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按照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 5% 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 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0 万元。我省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中心,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相 应政策。 2.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和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 互联网平台,给予奖补 500 万元。对列入省级平台培育名单的,先给予补 助总额的 40%;平台通过验收后,再给予补助总额的 60%。 3.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 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 50 万元,二等奖各奖励 30 万元,三等奖各奖励 10 万元。 (四)试点示范。 1.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 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 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 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 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2.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 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3.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一次性奖 — 119 — 励 50 万元。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省级财政其他专项资金已支持的,原则上不 再重复支持;除“头雁”企业定额奖励项目外,同一企业原则上一个申报年 度内只能申请 1 个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进。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实施企业技术改 造行动,推动问题协调解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要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支持 政策的实施细则,发布年度企业申报指南,健全专项资金快速落地机制, 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地要完善工作推进方案和配套支持政策,加大对企 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二)强化要素保障。加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保障,将技术改造 项目列入全省和各地优先工业用地保障范围。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 先建后验,按需报审。支持各地对符合要求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对 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强化金融支 持,鼓励银行、担保公司、基金为技术改造项目和平台建设提供融资服务, 建立技术改造项目“白名单”,开展融资对接洽谈活动,解决融资难题。 (三)强化督导服务。完善技术改造项目统计监测服务机制,优化项 目入库流程,确保应统尽统。每年将技术改造相关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 签订目标责任书,加强日常跟踪督导,将各地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财政奖补 的重要参考依据。结合“万人助万企”活动,加强重点企业技术改造服务,积 极宣传和推广各地典型做法、先进经验,营造开展企业技术改造的浓厚氛围。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1 月 12 日 — 120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2021〕76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12 月 25 日 — 121 — 中小企业纾困帮扶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 的通知》(国办发〔2021〕45 号),加大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进一 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 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加大省级应急周转资金池奖励资金奖补力 度,提高市、县级应急周转资金池运行效率,扩大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重点用于帮扶生产经营暂时 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业,以及劳 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结合实际,帮助中小 企业减轻房租、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补贴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2.充分发挥基金支持作用。加强与知名基金管理机构合作,积极争取 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河南落地子基金。加大财政出资和社会资本募集 力度,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规模达到 100 亿元,并积极参股在市县设立中 小企业发展子基金,直接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服务。完善基金投资管理和绩 效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鼓励支持各地积极 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 和信息化厅) 3.发挥融资奖补资金作用。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引 导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 — 122 — 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 区管委会) 4.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 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 100 人的企 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 3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对 LPR—150BP 至 LPR+150BP 的部分予以贴息 支持。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 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实体 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业管理、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 年内给予 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 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 1 万元。(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5.支持企业加强科技创新。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对建立研 发预算制度、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根据其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最高 40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 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 10%、不超过 100 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落实减税降费政策 6.推进减税政策落地。全面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 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 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 四季度部分税费。加大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增值税留抵退税等 支持力度。推动进出口环节减税,实施担保方式改革,为企业办理汇总征 税、关税保证保险等税款担保,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持续落实对美加征关 税商品市场化采购排除政策,引导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责任单位: — 123 — 省税务局、郑州海关、省财政厅) 7.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 策。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力争涉企收费项目只减不增、 标准只降不升;强化违规收费整治,聚焦重点领域,对中介机构、行业协 会商会、商业银行、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确保政策红 利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工 业和信息化厅) 三、强化金融服务功能 8.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精准滴灌作用。继续实施两项直达货币政 策,提高灾后重建专项再贷款(200 亿)使用效率,支持受灾地区金融机 构发放灾后重建贷款。开发“专精特新贷”等针对性信贷产品,强化对单户 授信 1000 万元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考核,督促各银行业金 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人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9.扩大面向小微企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 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分担机制和合作模式,通过政银担风险共担机 制降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承担比例,做到能担敢担愿担。做好受困中小企 业续贷续保工作,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逐步将支农支小平均担保费率 降至 1%以下,放宽反担保要求,降低企业融资门槛。(责任单位:省地 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 10.加大企业融资保险支持力度。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进一步降 低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率,持续扩大中小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覆盖面。发挥 出口信用保险的融资便利功能,加强政银保企合作,持续推广“信保+担 保”融资模式,为中小出口企业提供融资增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 124 — 河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1.发挥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依托河南省金融服务共享平台、信用大 数据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信豫融平台)、河南省中小企业融资云平台,整 合涉企关键信息,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难题,扩大中小企业信用贷款规模。 省、市、县三级联动,每周一次常态化开展线上银企对接活动,对符合条 件、为企业发放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或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省 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局、工商联、财政厅) 12.引导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深挖上市后备资源,开展分层分类精准 辅导,引导中小企业发行上市或挂牌、发行公司债券等,通过多层次资本 市场实现融资规范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利用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规避价 格波动风险能力。推动私募基金对接优质中小企业,促进资本、科技与产 业融合。积极稳妥化解风险,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责任单 位:河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增强要素保障能力 13.深化“三零”“三省”办电服务。打造“阳光业扩”办电品牌,推动中小 企业办电流程更优、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电力接入线上并联审批时限不 超过 5 个工作日,试点推行涉电工程审批告知承诺制;全面深化燃煤发电 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中小企业用户由电网企 业提供代理购电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河南能源 监管办、省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大数据局) 14.推动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差异化收费政策。大力发展多式联运, 推进“公转水”“公转铁”,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省交通 运输厅、发展改革委) — 125 — 15.缓解原材料成本上涨压力。强化煤炭、钢铁、有色、化工等行业 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及时引导市场预期,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 格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 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16.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以开发区等功能区为重点,全面 推广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推动备案类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时 间压减至 40 个工作日以内;鼓励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承诺制”,实现“全 承诺,拿地即可开工”。贯通供电公司业务系统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 管平台,超前启动中小企业配套工程,持续压降电力接入时限。(责任单 位:省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 17.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培育推广一批符合中小企业需求的数字化 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开展工业互联网平台赋能深度行,提 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性工业设计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上云”,提升中 小企业产品附加值。(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支持稳岗扩岗措施 18.落实稳岗扩就业政策。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将原定执 行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失业保险总费率 1%的政策延长期限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利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 年度或离校 1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 业,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落实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支持 中小微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 (责任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9.支持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可预 先支付 50%的培训补贴资金;对企业新购置实训设施设备的,从职业技 — 126 — 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鼓励企业加强与院校合作开展企业 新型学徒制培训,按中级工每人每年 5000 元、高级工 6000 元的标准给予 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0.加强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对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且吸纳 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 2 年内未就 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 16—24 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 人员比例达到 50%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11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2 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 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教育厅、财政厅) 六、保障企业款项支付 21.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建立省级投诉受理平台, 完善投诉处理机制,规范拖欠线索办理流程,依法依规防范化解拖欠中小 微企业款项问题。(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22.持续深化清欠专项行动。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对滥用市场优势地 位,未按规定在企业年报中公示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 况、弄虚作假的大型企业,以及透支政府信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 政事业单位,在信用中国等信息共享平台进行公示。(责任单位:省工业 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 七、着力扩大市场需求 23.开展产销对接活动。发挥大型企业、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分 行业、分领域征集产销对接意向,定期组织产销对接活动,带动上下游企 — 127 — 业加强协作配套,将更多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搭建重点行业产 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零部件等精准对接服务,扩大大型企业 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责任单位:省工业和 信息化厅、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24.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与展会活动。发挥中外中小企业合作区、境 外经贸合作区、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平台作用,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利用 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 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等重点展会 平台找客户、拿订单、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采取按比 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参展展位费和人员机票实施分类补助。 (责 任单位:省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25.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布局建设一批海外仓,加密跨境电 商包机、中欧班列(郑州)专列开行班次。采取“电商+直播+商超+展会” 等模式,促进适合国内市场的产品出口转内销。对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 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 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不超过 70%的支持。支持河南特色、优势产品通过跨 境电商 B2B、B2C 方式申报出口,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责任单位: 省商务厅、财政厅、郑州海关) 26.落实中小微企业政府采购政策。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 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 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 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给予小微企业报价 6%—10%(工程 — 128 — 项目为 3%—5%)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部门) 八、强化人才支撑作用 27.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联合知名高校 举办中原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 质量发展、中原领军型企业家等专题培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防范化 解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财政厅) 28.加强人才供需对接。通过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实时发布岗位信息,开展中小企业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秋 招聘月等活动,通过线上线下各类招聘,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对接。(责任 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深入推进企业帮扶工作 29.常态化开展企业帮扶。发挥省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领导小组作用,深入实施“万人助万企”活动,依托省民营企业诉求响应智 慧平台,积极回应企业关切和合理诉求,努力做到有诉必接、有求必应、 有问必答、有难必帮,将更多中小微企业纳入帮扶范围。根据企业规模、 类型及所属行业,分级分批组织惠企政策解读和案例分析,持续推动政策 落实,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 30.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依 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 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深化“证照分离” 改革,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实现清单之外无审批。 推动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标准化规范化。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线下专区, 构建线上“一网通办”、线下“一窗通办”的优质高效服务模式。 (责任单位: 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市场监管局) — 129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的通知 豫政办〔2021〕20 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2021—2025 年)》已经省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4 月 26 日 — 130 — 河南省制造业头雁企业培育行动方案 (2021—2025 年)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培育一批创 新水平高、质量效益优、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头雁企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 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 改革为主线,以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攻方向,以构建“556”高能级制造 业体系为重点,聚焦做强做优 6 大战略支柱产业链和培育壮大 10 大新兴 产业链,加快资源整合,健全培育机制,推动传统优势企业在转型升级中 持续做优做强、战略性新兴企业在创新引领中实现跨越发展,形成一批引 领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头雁企业,为先进制造业强省建设提 供坚强支撑。 (二)培育目标。到 2025 年,力争在“556”制造业体系每个重点领域 认定 3—5 家头雁企业,形成十百千亿级优质企业雁阵。 1.创新水平更高。头雁企业研发投入、每亿元主营业务收入有效发明 专利数保持全国同行业领先水平,建成一批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形成一 批国家一流创新团队和人才队伍,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培育 一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头雁企业创新引领力大幅 提升。 2.质量效益更优。头雁企业税收贡献度保持较高水平,智能制造、绿 — 131 — 色制造和服务型制造等先进制造模式示范引领作用突出,创建一批国家级 质量标杆企业、中国质量奖获奖企业,工业增加值增长率高于全行业平均 水平,企业成长性更好。 3.带动能力更强。头雁企业规模能级显著提升,力争新增千亿级企业 2—3 家、百亿级企业 20 家左右、10 亿级新兴企业 100 家以上,带动 5000 家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形成一批万千亿级产业集群、现代 化产业链,群链主导力显著提升。 二、培育对象及遴选认定 (一)培育对象。围绕装备制造、食品制造、电子信息、汽车制造和 新材料 5 大优势产业,钢铁、有色、化工、建材、轻纺 5 大传统产业,新 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智能网联及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医药及 高性能医疗器械、节能环保 6 大新兴产业和 10 个新兴产业链领域,择优 选择一批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二)遴选标准。每年对全省上年度产值规模 10 亿元以上的优势产 业和传统产业企业及 1 亿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企业进行分类评价、综合遴 选。优势产业和传统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智能制造、 绿色制造、头雁效应、管理水平 6 个一级指标和 13 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新兴产业企业主要按照发展质量、创新驱动、成长潜力、头雁效应、管理 水平 5 个一级指标和 11 个二级指标进行评价。 (三)认定程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头雁企业评价 管理办法,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库,组织开展企业入库工作。头雁企业培育 实行动态调整,符合条件的新申报企业择优纳入培育库,不符合条件的企 业及时调出培育库。每年上半年面向所有入库企业评审认定一批年度头雁 企业,经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年度头雁企业名单,并落实 — 132 — 相关扶持政策。 三、重点任务 (一)提升企业创新引领力。 1.培育创新龙头企业。做强创新主体,引导入库企业对标世界一流、 国内领先创新型企业,加快晋档升级,推动具有一定基础的创新型龙头企 业晋级为“独角兽”企业和成为行业创新领导者。鼓励入库企业申报国家工 业强基项目和产业基础再造工程,争创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责任 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发挥创新带动作用。引导入库企业加大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主导或 参与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平 台建设,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协同技术攻关,“揭榜挂帅”国家重大创新 专项,突破一批前沿引领技术和“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加强产学研用合 作,引领重大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带动提升创新链整体能效,成为打造中 西部创新高地的主力军。(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 改革委) 3.强化转型升级示范。引导入库企业大力实施新技术改造工程,运用 新一代信息技术为转型升级赋能;加快提升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 务化水平,创建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等示范标杆;延伸拓展 新兴产业领域,实现换道提速跨越发展,引领全省制造业转型升级。(责 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企业市场主导力。 1.提升质量品牌。引导入库企业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 工程,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品牌建设,增加优质供给,打造更多河南制造 精品,争创各类质量品牌荣誉;主导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等制(修) — 133 — 订和推广应用,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创建世界级品牌。(责任单位: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 2.积极拓展市场。支持入库企业创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研发推广填补国内空白、替代国外进口的产品。鼓励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营 销,发展跨境贸易,创新营销模式。编制入库企业重点产品目录,加大目 录内产品在重大工程、民生项目、政府采购中的使用力度,在“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大力推销目录内产品,提高河南制造国内外市场占有率。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 3.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入库企业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调整业务流 程、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运用信息化 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提高精益管理水平,加强内部成本管控, 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政府国资委) (三)提升企业群链带动力。 1.塑造产业链竞争新优势。推动入库企业平台化发展,增强产业链上 下游资源掌控能力,成长为产业链生态主导型企业,增强产业链竞争力和 稳定性。依托入库企业综合竞争优势,加快补链延链强链,提升产业链现 代化水平,形成一批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分工合作高效的先进 制造业集群。(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 2.带动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引导入库企业打造开放式“双创”平台,向 中小企业开放创新资源、共享生产要素、提供资金人才支持等,形成大企 业带动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为大企业注入活力的融通发展格局。鼓励 入库企业加大对省内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企业间配套协 作发展,带动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小巨人企 — 134 — 业等。(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3.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支持入库企业延伸生产服务链条,加快生 产模式向产品、服务和整体解决方案并重转变。支持企业“裂变”专业优势, 发展科技服务、创意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依法支持符合 条件的入库企业设立企业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提高大型制造设备、 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能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 委、科技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南银保监局) (四)提升企业成长支撑力。 1.强化招商引资。按照重点产业链招商图谱,依托入库企业开展以商 招商,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重点引进一批产业链补短板项目,提高 产业链完整度。支持企业引资与引智、引技相结合,开展集群式招商,形 成产业发展集群效应。加大“独角兽”、隐形冠军企业引进力度,各地可“一 企一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 委,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2.夯实项目支撑。将投资 5 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1 亿元以上 的新兴产业项目、3000 万元以上的新技改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需清洁 生产审核的项目须通过清洁化改造验收后方可纳入。优先支持入库企业申 报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和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健全“要素资源跟 着项目走”机制,着力解决土地、资金、环境容量等要素制约难题,加大 项目推进实施力度,推动项目尽快竣工达产,形成新的增长点。(责任单 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地方金 融监管局) 3.鼓励整合提升。引导入库企业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走出去”参与 全球资源整合配置,通过市场化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做 — 135 — 大做强。入库企业兼并重组省外产业链关键企业和项目的,鼓励各地按相 关政策给予支持,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责任单 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财政厅, 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四、支持政策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入库企业充分享受现有各类惠企政策。省有 关部门要统筹利用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头雁企业做优做强。 (一)入库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国内外知名高校,每年组织 30 名左右入 库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开展培训,优先推荐入库企业家申报中原企业家领军 人才。在省招才引智创新发展大会设立专题活动,精准引进高端人才团队。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2.降低企业要素成本。落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重点保障入 库企业发展用地需求,确保入库企业引进项目尽快落地。加强入库企业用 电调度,积极推动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依法依规推动符合条 件的天然气用户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责任单位:省自 然资源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 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落实入库企业上市挂牌“绿色”通道制度,支持 入库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拓宽直 接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与创投、担保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投贷联动模式, 支持各地政府对入库企业贴息贴费。(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 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银保监局、证监局、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 和信息化厅,各省辖市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政府) — 136 — (二)头雁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 高补助金额上限由 1000 万元提高到 2000 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 投资总额的 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 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 30%的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 化厅、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10 亿元、 20 亿元、30 亿元、40 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4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 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 50 亿元、100 亿元、500 亿元、1000 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200 万元、1000 万元、2000 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 100 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头雁企业培育工 作,推动政策落实,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建立头雁企业培育工作定期协商 交流制度,通报推进情况,部署重点任务,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 问题。 (二)健全工作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头雁企业培育行动的组 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健全头雁 企业培育统计监测体系,强化对企业的评价管理。 (三)形成推进合力。发展改革、财政、统计、科技、税务、农业农 — 137 — 村、通信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支持措施,抓好重点任务 落实。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工 作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培育本地重点企业,做好入库企业申报推荐和服 务管理工作。 — 138 — 三、国家政策 — 139 — — 1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8 号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 2020 年 7 月 1 日国务院第 9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20 年 7 月 5 日 — 141 —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 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 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 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中小企业与 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对机关、事业 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 督检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完善行业 自律,禁止本行业大型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 项,规范引导其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 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 — 142 — 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 工程和服务。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 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 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 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 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 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 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 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 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 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延检验或者验收 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 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 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 143 —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 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十二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 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以金 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 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第十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 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 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 持中小企业融资。 第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 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 同订立时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 支付逾期利息。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将上一年度逾期 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 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 144 — 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 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 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及时将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处理,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同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 严重的,受理投诉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 施失信惩戒。 第十八条 被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 任何形式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对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机关、事业单位,应 当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 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 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 时,应当将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情况纳入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依据国 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建立企业规模类型测试平台,提供中小企 业规模类型自测服务。 — 145 — 对中小企业规模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张为中小企业一方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申请认定。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 存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公 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 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 第二十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 上级机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验收; (三)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利用商业 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合同约定,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 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接受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机构保函,或 者不及时与中小企业对保证金进行核实、结算; (六)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 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 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七)未按照规定公开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 (八)对投诉人进行恐吓、打击报复。 第二十六条 — 146 — 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照批准 的预算执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二十七条 大型企业违反本条例,未按照规定在企业年度报告中公 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国有大型企业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依据,要求以审计机 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采购货物、工 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 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按照军队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 1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22 号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 2019 年 10 月 8 日国务院第 66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10 月 22 日 — 148 —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 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 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 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 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 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 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 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 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 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 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 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 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 — 149 — 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 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 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 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 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 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 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开展营商环境评价,不得影响各地区、各部门正常工作,不得影响市 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营商环境评价谋取利益。 第九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 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 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二章 第十条 市场主体保护 国家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保障各种所有制 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 150 — 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应当由市场主体自 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 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 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 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 第十三条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 对待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的市场主体,不得以不合理条件或者产品产地 来源等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护企 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严禁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人 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依法确需实施前述行政强制 措施的,应当限定在所必需的范围内。 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 摊派行为。市场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知识产 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维权 援助机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国家持续深化商标注册、专利申请便利化改革,提高商标注册、专利 申请审查效率。 — 151 — 第十六条 国家加大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力度,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 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 权益的便利度。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决定加入或 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 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 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第十八条 国家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为市场 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 第三章 第十九条 市场环境 国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统一企业登记业务规范,统 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登记管理。 国家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依法采取直 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对所 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相关经营 活动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定领域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 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 般性经营条件所需办理的手续。在国家规定的企业开办时限内,各地区应 当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 152 — 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 可证件不再重复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持续放宽市场准入,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以依法平等 进入。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 第二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 度,有效预防和制止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滥 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体 系,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分割和身份、性别等歧视,促进人力资源有序 社会性流动和合理配置。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 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 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 惠及市场主体。 第二十五条 设立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对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 事业性收费、涉企保证金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 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目录清单之外的前述收费和保证金一律不得执 行。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 — 153 — 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 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 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 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 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拓宽市场主体 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依法发行股票、债券以及 其他融资工具,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二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向社会 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安全、便捷、稳定和价 格合理的服务,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 收取不合理费用。各地区应当优化报装流程,在国家规定的报装办理时限内 确定并公开具体办理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企事业单位运营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 律,及时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 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 国家依法严格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第三十条 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 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 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154 — 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 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 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 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 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市场主体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 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 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 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精简申 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间、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 者无债权债务的市场主体,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对有债权债务的 市场主体,在债权债务依法解决后及时办理注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 调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问题。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 作作风,为市场主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 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包括行政 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下同)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 — 155 — 政务服务标准,压缩自由裁量权,推进同一事项实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 办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 环节。 第三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 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 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需要市场主体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 证论证的,应当及时安排、限时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有规定 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尽快办结;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合理、高效的 原则确定办理时限并按时办结。各地区可以在国家规定的政务服务事项办 理时限内进一步压减时间,并应当向社会公开;超过办理时间的,办理单 位应当公开说明理由。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已设立政务服务大厅的,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政务服 务事项一般应当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对政务服务大厅中部门分设 的服务窗口,应当创造条件整合为综合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快建设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称一 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一网通办”。除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 务院确定的步骤,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办理。 国家依托一体化在线平台,推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优化政务流程, 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数据共享服务,及时将有关政务服务 数据上传至一体化在线平台,加强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管理,确保共享数 — 156 — 据安全。 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 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电子证照的推广应用。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与政务服务平台全面对接融 合。市场主体有权自主选择政务服务办理渠道,行政机关不得限定办理渠 道。 第三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一体化在线平 台,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 策措施,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新设行政许可应当按照行 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的规定严格设定标准,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 审查论证。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或者市场机制能够解决以及行政许可法和 国务院规定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严禁以备 案、登记、注册、目录、规划、年检、年报、监制、认定、认证、审定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 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 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 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 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对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整合实施、下放审批 层级等多种方式,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符 — 157 — 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告知承诺的方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根 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等分类规范投资审批程序,精简审批要件,简化技 术审查事项,强化项目决策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落实的协同,实行与 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优化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 程)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多图联审、联合竣工验收等方式,简化审 批手续,提高审批效能。 在依法设立的开发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推行区域评估,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一定区域内压覆重 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进行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 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的费用不得由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三条 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以下称法定行 政审批中介服务)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没有依据的, 不得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 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行政机关不得为市场主 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除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外,不得强 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 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机关所负责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 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的,应当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并自行承担服务费用,不得 — 158 — 转嫁给市场主体承担。 第四十四条 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 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 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 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 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 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 复索要证明。 第四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 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 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 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简并申报缴税次 数,公开涉税事项办理时限,压减办税时间,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 度,逐步实现全程网上办税,持续优化纳税服务。 第四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部门协 作,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压缩办理时间, 降低办理成本。在国家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时限内,各地区应当确定并公开 具体办理时间。 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逐步实现市场主 体在一个平台上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纳入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的动产 和权利范围另行规定。 — 159 —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 要求,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 反映和诉求,了解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并依法帮助其 解决。 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应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增强针对性和有效 性,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第四十九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 关营商环境的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准确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和成 效,为优化营商环境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国家鼓励对营商环境进行舆论监督,但禁止捏造虚假信息或者歪曲事 实进行不实报道。 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监管执法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 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 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五十二条 国家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体系。国务院有关 部门应当分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并向社会公 开。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 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 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 160 — 第五十四条 国家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 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 应当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 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方式进行。针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 尽可能合并或者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依 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并严格规范重点监管的程序;对通过投诉 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检查并依 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五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的原则,对新技 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针对其性质、特点分 类制定和实行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标准,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确保质量和安 全,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第五十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 手段,依托国家统一建立的在线监管系统,加强监管信息归集共享和关联 整合,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 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 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国家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在相关领域推行综合行政执 法,整合精简执法队伍,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 第五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行政执 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现行 政执法信息及时准确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重大行政 — 161 — 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 第五十九条 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 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 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 小的,可以不实施行政强制;确需实施行政强制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 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 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 业的措施。 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第六十条 国家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 围、种类和幅度,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第六章 第六十一条 法治保障 国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 制定或者修改、废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措施涉及调整实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 定的,依照法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授权后,可以先行先试。 第六十二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 协会商会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 — 162 — 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 于 30 日。 第六十三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 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市场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认为规章同法律、 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按照规 定程序处理。 第六十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行政规 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 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 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六十五条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 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确定是否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 应调整期。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筹协调、合理把握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 的出台节奏,全面评估政策效果,避免因政策叠加或者相互不协调对市场 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 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 纠纷解决途径。 — 163 — 第六十七条 国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国家机关普法责任制,提 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基础性 支撑。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调 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提 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第六十九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 依规追究责任: (一)违法干预应当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事项; (二)制定或者实施政策措施不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三)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市场主体的财产和企业经营者个 人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 (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 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 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六)违法设立或者在目录清单之外执行政府性基金、涉企行政事业 性收费、涉企保证金; (七)不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 同,或者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八)变相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已取消的 行政许可,或者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已取消的行政许可;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 — 164 — 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 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 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 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 (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 (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 (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 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 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 收费标准; (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 第七十二条 附 则 本条例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165 — 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4 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 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 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 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税条件 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 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 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 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 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166 —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纳税申报 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7 月纳税 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 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 2022 年 10 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 A 级或者 B 级; (二)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 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与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 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 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税额 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 — 167 — 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 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 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 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 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 /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 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 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 号文件所列行 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 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 税销售额(年)100 万元以下(不含 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 销售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 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 销售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 1 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 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 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 比重超过 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 12 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 — 168 — 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 12 个月但满 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 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 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 2019 年 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 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 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 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 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 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 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 — 169 — 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 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 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 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 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 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 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 定,继续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执行,其中, 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 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 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6 月 30 日、9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 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 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 2022 年 4 月 1 日施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 — 170 — 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19 年第 8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2 号)第六条、《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5 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21 日 — 171 —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公 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13 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 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 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 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 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 年 3 月 14 日 — 172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 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 国办发〔2021〕4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在促进增长、保障就业、 活跃市场、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期,受原材料价格上涨、 订单不足、用工难用工贵、应收账款回款慢、物流成本高以及新冠肺炎疫 情散发、部分地区停电限电等影响,中小企业成本压力加大、经营困难加 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减 轻企业负担,帮助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地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 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企 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如养老托 育机构等)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减轻房屋租金、水电费等负担,给予社保 补贴等,帮助企业应对原材料价格上涨、物流及人力成本上升等压力。落 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用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 支持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融资担保成本。有条件的地方 要发挥好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推进减税降费。深入落实月销售额 15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 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 — 173 — 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按 规定延缓缴纳 2021 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研究适时出台部分惠企政策到 期后的接续政策。持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确保政策红利落地。(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 负责) 三、灵活精准运用多种金融政策工具。加强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精 准“滴灌”中小企业,用好新增 3000 亿元支小再贷款额度。加大信用贷款 投放,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对于受新冠肺炎疫情、 洪涝灾害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加强流动资金贷款支 持,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人民银行、银保 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动缓解成本上涨压力。加强大宗商品监测预警,强化市场供需 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支持行业协会、大型企 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推动期 货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助力中小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 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稳定班轮公司在中国主要出口航线的运 力供给。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地方政府作用,引导外贸企业与班轮公司 签订长约合同,鼓励班轮公司推出中小企业专线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国 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用电保障。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科学实施有序用电, 合理安排错峰用电,保障对中小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小企业的能源安全稳 定供应。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梳理上下游重点企业名单,保障产业链关键 环节中小企业用电需求,维护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确保企业已有订单 — 174 — 正常生产,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充分考虑改革 进程和中小企业承受能力,平稳有序推动中小企业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有 条件的地方对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优惠。(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稳岗扩岗。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社保补贴、培训补 贴等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稳定岗位,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 等重点群体就业。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 企业发布实时有效的岗位信息,加强用工供需信息对接。(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财政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 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加强大型企业应付账款 管理,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逾期占用、恶意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加大 联合惩戒力度。继续开展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推动各级政府 部门、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 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严禁以不签合同、在合同中不约 定具体付款时限和付款方式等方法规避及时支付义务的行为。(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 职责分工负责) 八、着力扩大市场需求。加大民生领域和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 进一步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 细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降低投标成本、优先采购等支持措施。 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促进大型企业扩大向中小企业采购规模。搭建政 银合作平台,开展中小企业跨境撮合服务。依托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 为中小企业提供远程网上交流、供需信息对接等服务。加快海外仓发展, — 175 — 保障外贸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充分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中小企业 “抱团出海”平台载体的作用,不断提升合作区建设质量和服务水平,引导和 支持有合作需求的中小企业入区开展投资合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全面压实责任。各有关部门、各地区要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 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勇于开拓创新,进一 步细化纾困举措,积极采取针对性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应对困难,推动中 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中小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调研,总结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储备,适时 推动出台;要加大对地方的指导支持力度,扎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 效。落实情况要及时报送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21 年 11 月 10 日 (此件公开发布) — 176 —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联政法〔2021〕70 号 制造业优质企业聚焦实业、做精主业,创新能力强、质量效益高、产 业带动作用大,在制造强国建设中发挥领头雁、排头兵作用。加快培育发 展制造业优质企业,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 要求,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提升产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发展以专精特新“小巨人” 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以下简称“小巨人”企业、 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为代表的优质企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培育发展优质企业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 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体系、 完善政策、优化服务,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推动优质企业持续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推 进制造强国建设不断迈上新台阶。 二、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格局。分类制定完善遴选标准,选树“小 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标杆。健全梯度培育工作机制,引 — 177 — 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国内市场领先的“小巨人”企业,聚焦重点行 业和领域引导“小巨人”等各类企业成长为国际市场领先的单项冠军企业, 引导大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力争 到 2025 年,梯度培育格局基本成型,发展形成万家“小巨人”企业、千家 单项冠军企业和一大批领航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 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优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 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技术装备 创新发展工程。引导参与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重大工程,推广经验成果。推 动产业数字化发展,大力推动自主可控工业软件推广应用,提高企业软件 化水平。依托优质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或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开展协同创 新,加大基础零部件、基础电子元器件、基础软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 高端仪器设备、集成电路、网络安全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产品、装备攻 关和示范应用。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优质企业开 放,建设生产应用示范平台和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科技部、工 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优质企业在增强产 业链供应链自主可控能力中的中坚作用,组织参与制造业强链补链行动, 做强长板优势,补齐短板弱项,打造新兴产业链条,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 定性和竞争力。组织领航企业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梳理,鼓励通过兼并重组、 资本运作、战略合作等方式整合产业资源,提升产业链竞争力和抗风险能 力。支持参与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创建,培育一批制造业现代供应 链示范企业。推动优质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 的重要行业领域集中,加快在关键环节和中高端领域布局。鼓励增强根植 — 178 — 性,引导有意愿的单项冠军企业、领航企业带动关联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 地区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 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引导优质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对标世界一流企业,加 快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制造业融合发展,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强质量 品牌建设,参与国际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提高中高端供给能力。实施智 能制造工程、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和 5G 应用创新行动,组织实施国有 企业数字化转型行动计划,打造一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杆企业,培育一 批综合性强、带动面广的示范场景,建设和推广工业互联网平台,开展百 万工业 APP 培育行动,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积极发展服务型制 造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参与实施工业低碳行动和绿色制造工程,在落实碳 达峰、碳中和目标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 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打造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生态。建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平台载 体,支持领航企业整合产业链资源,联合中小企业建设先进制造业集群、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创新型产业集群等。鼓励领航企业对上下游企业开 放资源,开展供应链配套对接,与中小企业建立稳定合作关系,构建创新 协同、产能共享、供应链互通的新型产业发展生态。(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优质企业加强管理创新和文化建设。实施企业管理提升专项 行动,鼓励推动组织管理变革,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资源集约管理和 配置、做好风险防控,创新生产经营模式,提升全要素生产率。弘扬企业 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加大企业社会责任建设力度,增 强风险防范和价值创造能力。引导企业重视企业文化建设,提高企业员工 — 179 — 凝聚力、创造力和社会认同感。(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 八、提升优质企业开放合作水平。鼓励领航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积极 在全球布局研发设计中心,优化生产网络和供应链体系,有效对接和利用 全球资源。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构建区域产业链共同体,更好融入 全球产业链供应链。支持企业实施“抱团出海”行动,牵头建设境外经贸合 作区。鼓励地方有序建设中外合作园区,吸引更多的全球高端要素、高端 制造能力,支撑促进企业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 务院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金融财政和人才政策措施。发挥各类政府引导基金作用,鼓 励社会资本出资组建优质企业培育基金。加强企业融资能力建设和上市培 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发挥国家 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整合企业信用信息,支持投贷联动、投投联动,引导 金融机构为优质企业提供精准、有效的金融支持。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 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引进高端人才,联合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建设先进制造业实训基地。持续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实 施工业和信息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鼓励各地研究制定符合国际通行 规则的支持政策措施。(财政部、证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 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对优质企业的精准服务。分级构建优质企业培育库,建立“企 业直通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诉求,指导用好惠企政策,协调解决土地、 用工、用能等问题。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梳理企业需求,提供信息咨询、 产品推广、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等专业化服务。加大宣传力度,编制发布 企业案例集,推广地方典型经验,开展经验交流,组织“万家优质企业行” — 180 — 活动,打造“优质企业”名片。(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 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协会配合相关工作)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横向协同、上下 联动的培育发展工作体系和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加强与各类规划衔接, 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商 务 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1 日 — 181 —

濮阳市“万人助万企”活动惠企政策汇编(2022年版).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