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pdf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 办公室文件 信息港 指挥部 办发 〔2022〕2 号 中国—东盟信息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 《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实施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 单位: 《中国—东盟信息港 重点项目实 施管理 办法(试行)》经中 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指挥部 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现印发 给你 们, 请认真组织实 施。 — 1— 附件:中国—东盟信息港 重点项目实 施管理 办法(试行) 中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指挥部 办公 室 (代) — 2022 年 7 月 22 日 2— 附件 中国—东盟信息港重点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总 则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东盟信息港 重点项目(以下简 称“重点项目”)管理 ,保证重点项目的 工 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 高 投资效益,增强重点项目对 区域 发 展的 促 进作用,参 照《国家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办法》(中华人民 共 和国国务院令 第 588 号) 和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我 区实 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 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 中国—东盟信息港 重 点项目的 建设、协调、服务和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项目,是 指从下列项目中确 定 对 全 区数字经济和社会发 展有重大影响的 建设项目: (一)国家 、自治区有关 文件明 确 要建设的 中国—东盟信息 港 项目。 (二)投资较大,对 促 进本地区发 展有较大影响的 数字基 础 设施、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和数字社会项目。 (三)与东盟国家 合作或 面向东盟开展业务的 数字基 础 设施 或 数字化应用服务项目。 — 3— (四)数字化领域 的 新技术、新业态 、新模 式相关 项目。 (五)其 他有特殊意义的 数字化项目。 重点项目应当具 备一定 投资规模 ,特殊项目可适当降低标 准 , 具 体标 准 由相关 单位商定 。 第四条 对 中国—东盟信息港 重点项目实 行建库管理 。已 开 工 建设或 已 取 得施工 许可证、建设资金已 落实 、各项前期工 作扎 实 、建设条件成 熟的 项目可申请列为重点建设项目;各项前期工 作开展顺利、具 备一定 建设条件的 项目可申请列为储备项目;已 竣工 或 投入运营的 项目可申请列为投产运营项目。 第五条 列入中国—东盟信息港 重点项目库的 项目原 则上享 受 自治区现行关 于加快 数字经济发 展和数字经济核 心 示范区有关 政策支持。 第六条 各设区市 、自治区各有关 单位应积极配合提 供 快 捷 优质服务,创造良 好的 建设环境,对 重点项目采取 多种形式加强 宣 传,保障 项目顺利实 施。 第二章 第七条 机构与职责 中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指挥部 对 重点项目建设进行 组织、协调、督导 和评价。指挥部 办公 室 、五大平台牵头单位、 各工 作组按职 责协调负责重点项目的 日 常综合管理 。 — 第八条 4— 中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指挥部 在重点项目管理 中的 主要职 责是 : (一)贯彻实 施国家 、自治区关 于重点项目建设的 方针、政 策及 决 定 ; (二)负责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的 组织领导 ,听取 并审 议自 治区层面重点项目名单及 建设计划,研 究 审 议申报国家 层面重点 项目名单; (三)协调处理 重点项目建设中的 重大问题; (四)根 据重点项目建设需 要,组建单项重点项目的 组织领 导 机构。 第九条 指挥部 办公 室 在重点项目管理 中的 主要职 责是 : (一)建立重点项目库,提 出年度重点项目的 建议名单,会 同各有关 单位研 究 提 交指挥部 审 议申报国家 支持的 项目清 单; (二)协助各有关 单位论证和落实 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结合 项目实 际,协调自治区相关 部 门给予项目支持; (三)会同项目建设主体单位跟踪督促 重点项目的 工 程质量、 施工 进度,协调解决 重点项目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 问题,定 期调度 重点项目进展; (四)会同相关 部 门制定 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并协调推动政 策落实 。 第三章 项目确定 — 5— 第十条 加强项目储备管理 ,推进项目转化实 施。 (一)各设区市 、自治区各有关 单位应当积极挖掘、推荐、 服务重点项目和储备项目。 (二)指挥部 办公 室 会同有关 单位对 申报入库的 项目进行评 估审 核 后纳入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储备库,并根 据项目前期工 作 深 度进行动态 跟踪、滚动更新。 (三)各设区市 、自治区各有关 单位要加快 推进本地区、本 行业储备项目前期准 备工 作,促 进项目开工 建设。 第十一条 新增的 自治区层面重点建设项目优先从重点项目 储备库中筛选申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层面重点项目申报不受 项目投资主体和资 金来源的 限制,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审 : (一)指挥部 办公 室 根 据国家 投资导 向以及 自治区党委 、政 府工 作重点,研 究 提 出当年全 区重点项目规模 标 准 和具 体申报条 件。 (二)各有关 单位按照项目的 隶 属关 系,将 符合条件的 项目 向指挥部 办公 室 申报。各设区市 范围的 项目通过各设区市 人民 政 府统一汇 总报送,其 他单位可直接向指挥部 办公 室 申报。符合条 件但未申报的 对 全 区数字经济和社会发 展有重大影响的 政府投资 项目,指挥部 办公 室 可根 据实 际情况 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 (三)指挥部 办公 室 根 据申报情况 ,经商有关 单位提 出重点 项目建议名单,编制自治区重点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经指挥部 审 — 6— 定 后实 施。 第四章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重点项目业主是 项目具 体实 施的 责任主体,应按 照国家 有关 法律法规和固定 资产投资管理 相关 规定 ,负责落实 项 目建设条件,完善 项目前期手续,推进项目实 施,确 保工 程质量 和安全 ,并主动配合督查 、审 计、监察 等工 作。 第十四条 建立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工 作机制。各类 项目均应 在数字广西(中国—东盟信息港 )综合管理 平台上填报。各项目 牵头单位要按照信息报送要求 及 时 、准 确 报送工 作信息,指挥部 办公 室 适时 通报信息报送情况 。 (一)项目信息报送。重点项目进度信息每月初更新一次, 项目牵头单位应在 3 个工 作日 内 完成 信息审 核 。储备项目和投产 运营项目原 则上每半年更新一次项目信息。 (二)资讯信息报送。重点项目有经验亮点或 取 得成 效的 , 应及 时 报送资讯信息。指挥部 办公 室 择优编入《中国—东盟信息 港 建设指挥部 工 作简报》进行宣 传,并在中国—东盟信息港 网站 和“两微 一端”发 布 。 第十五条 按照《中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指挥部 工 作规则》 , 加强项目协调调度。 (一)指挥部 调度。不定 期召开项目现场会或 专题会调度, — 7— 由指挥长或 委 托副指挥长负责召集 ,项目相关 成 员单位参 加,听 取 重点项目建设情况 汇 报,协调项目建设中存在的 重大问题,研 究 部 署下一阶段工 作。 (二)指挥部 办公 室 调度。每季度召开专题工 作会调度,由 指挥部 办公 室 主任或 副主任负责召集 ,项目相关 成 员单位参 加, 及 时 协调解决 中国—东盟信息港 项目建设中的 突 出问题,布 置下 一步工 作。 (三)各工 作组组长单位调度。各工 作组组长单位结合工 作 实 际,不定 期召开调度会,由组长或 副组长负责召集 ,项目相关 成 员单位参 加,及 时 协调解决 本组负责领域 项目建设中的 突 出问 题,推进下一步工 作。 第十六条 指挥部 各成 员单位根 据项目实 际情况 ,安排或 协 助申请资金鼓 励支持项目建设。 (一)全 区各级 各有关 部 门积极统筹本系统、本领域 相关 资 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二)协助符合条件的 项目建设主体单位申请基 金(亚洲专 项合作资金、亚投行资金、丝路基 金、澜湄 基 金等)、政府与社会 资本合作(PPP) 、专项债券等资金。 第十七条 档案部 门负责指导 和协调重点项目档案工 作。项 目建设主体单位应按国家 、自治区有关 档案管理 的 规定 ,做好项 目档案管理 。 — 第十八条 8— 项目调整管理 (一)调整条件 1.因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变 动等客 观因素,导 致短期内 确 实 无 法推进、无 法实 施的 项目。 2.因项目业主放弃投资、项目资金链 断裂 、未执行法定 规划要 求 、业主建设意愿不强等主观因素,导 致前期工 作无 实 质性进展 的 储备项目、未能实 质性开工 和开工 后难 以推进建设的 重点建设 项目。 3.实 施或 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 责任事故并造成 重大 影响的 项目;或 因未执行环境保护有关 法律法规并造成 重大事故 的 项目;或 违反 国家 和自治区其 他有关 法律法规并造成 恶劣影响 的 项目。 4.因其 他不可抗力因素导 致无 法推进的 项目。 (二)调整原则 对 符合项目调整条件的 ,可从项目建设主体、建设地块、建 设目标 、建设内 容 、投资规模 、实 施进度等方面进行局部 调整, 一般不进行整体调整,在进行调整时 ,原 则如下: 1.从项目来源上,优先从已 纳入中国—东盟信息港 项目库管理 的 项目进行调整; 2.从项目性质上,优先调整为内 容 相似、不影响总体规划任务 推进的 项目; 3.从建设主体上,优先调整为同一项目业主其 他满足中国—东 盟信息港 建设条件的 项目。 — 9— (三)调整程序 1.调整申请。由项目牵头责任单位提 交调整申请并附佐证材 料,报送指挥部 办公 室 ,原 则上重点项目调整每年下半年开展, 由指挥部 办公 室 下达通知。 2.调整审 核 。指挥部 办公 室 收到项目调整申请后,认真分析项 目调整原 因以及 是 否符合项目调整条件,提 出拟调整项目清 单和 调整建议。 3.调整确 定 。拟调整项目清 单经指挥部 办公 室 主任办公 会议审 议通过后,确 定 调整项目清 单,并向指挥部 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退出管理。对 确 实 无 法通过调整方式实 现推 进的 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程序申请退出,经指挥部 审 批同意 后履行退出手续,不再 享受 相关 的 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五章 第二十条 督促评价 建立项目工 作跟踪督办制度。指挥部 办公 室 定 期 实 地调研 了解中国—东盟信息港 项目建设情况 ,掌握 项目建设进 度和存在的 困难 ,对 推进较慢或 存在困难 和问题的 项目,及 时 进 行协调和督促 。 第二十一条 实 行目标 评价机制,发 挥好中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对 设区市 绩效考核 的 正向激励作用。指挥部 办公 室 根 据项目 建设推进情况 ,每季度视情况 通报项目建设进度,督促 整改落实 。 — 10 —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各有关 单位要把对 重点项目的 审 批服务、管理 协调、推进落实 等作为工 作重点。对 项目推进管理 不善 的 以及 在 项目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损害 项目业主利益的 部 门 和工 作人员,指挥部 办公 室 按照有关 规定 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 通报后不整改或 整改不到位、影响项目正常 推进的 相关 单位和责任人,由指挥部 或 指挥部 办公 室 进行约 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向项目收取 费用和无 故阻碍 项目建设,以及 挪用、截 留项目资金。违反 有关 规定 的 , 由相关 部 门依 法依 规给予处理 。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附 则 本办法由中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指挥部 办公 室 负责解释,自发 布 之日 起试行。 — 1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中国—东盟信息港 建设指挥部 办公 室 12 — 2022 年 7 月 26 日 印发